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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13 17:12:01 查看人數:71

      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第1篇 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一、 培訓時間:從業人員上崗前。

      二、 培訓對象:全體從業人員。

      三、 責任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 培訓內容:

      (1)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學習各項安全法律法規;

      (2) 熟知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

      (3)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維護方法;

      (4) 熟知本場所各重點部位及其崗位職責;

      (5) 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6) 參加消防、救災等安全生產演習、演練;

      (7) 其他與崗們職責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五、 考核:對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六、 要求: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紀錄至少保存2年。

      第2篇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范本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唑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或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⑶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2、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健康查體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參加一次查體,每年到期前一個月參加健康復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4、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5、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6、定其檢查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發現無有效健康證明者,交衛生監督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第3篇 餐飲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酒店餐廳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得少于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第4篇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制度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2、必須嚴格按照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2.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2.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2.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3.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3.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4.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5.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6.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6.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第5篇 某運輸公司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 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 駕駛員的正常培訓由本人負責,定期培訓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 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 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 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6) 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 車輛正常出車前,應將文明衛生與安全工作結合檢查。

      (8) 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②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③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的人駕駛。④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⑤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⑥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⑦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⑧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⑩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機動車輛管理

      (1) 本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機動車輛由其駕駛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與考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考核,并參與交通事故的處理。

      (2) 機動車輛的年檢審,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3) 認真執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項內容要求,嚴格車輛檢查制度,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4)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換季保養工作,特別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霧、雨、雪等天氣及路況不良,嚴格控制出車,若生產等急需可配備有經驗的2名駕駛員出車,以保安全和處理應急情況。。

      (6)禁止私自用車,以車代步或將車輛亂停亂放。

      (7) 車輛調配人員要合理安排行車日程,做到行車前有交待,回庫后有檢查,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6篇 職業健康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3、職責

      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和職工的安置工作。

      4、內容

      4.1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職工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由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4.2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4.2.1公司組織新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2.2新職工入廠后,為其建立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3新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確定無職業禁忌癥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4.3在崗期間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4.3.1公司組織職工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對每年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匯總、入檔并如實告知給職工本人。

      4.3.3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3.4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4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

      4.4.1職工離崗時,公司組織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4.2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5應急健康檢查

      公司應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及時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6發現疑似職業病的職工,經有資質的診療機構確診后,妥善安置。職業病人的診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7篇 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我礦持續穩定、安全高效的健康發展,特制訂如下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1、主要負責人:煤礦礦長;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總工程師、副礦長、正副科長、調度員、隊長、班組長、一線監督員等;

      3、特種作業人員:

      (1)瓦斯檢查工

      (2)安全檢查工

      (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4)電氣作業

      (5)探放水作業

      (6)提升機操作工

      (7)爆破作業

      (8)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

      4、主要崗位人員:

      (1)配電工

      (2)礦燈管理工

      (3)通防工

      (4)測風測塵工

      (5)液壓支架工

      (6)主扇操作工

      (7)空壓機操作工

      (8)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膠帶運輸機司機;

      (9)液壓泵工

      (10)水泵工

      (11)金屬焊接工

      (12)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5、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職業衛生管理和其他檢測、檢驗人員等。

      二、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1、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煤礦安全生產和管理能力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每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證書復審前應參加復訓和考核。主要崗位人員操作證有效期為1年,每年要參加培訓。

      3、證書復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復訓記錄等。復審時間至復審到期前3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

      三、處罰規定:

      1、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

      2、凡已取得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元的罰款。

      3、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進行處罰的,一律由所在單位責任人承擔,并對其罰款200元/人次。

      四、安全培訓科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人員的培訓、復訓及證書的按期復審情況;負責檢查考核。

      第8篇 從業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為了加強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及公司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各種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和重慶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度本制度。

      公司以張鵬為第一責任人(法人)為領導,成立有安全科,駕駛員,辦公室文員,財務員。

      二 、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安全科是負責本公司安全生產和機動車及駕駛員技術安全組織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協助公司總經理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工作。宣傳和貫徹執行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活動、技術培訓,交流和推廣安全先進經驗,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查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3、組織召開各類安全、車管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布置和檢查各運輸單位的安全學習,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

      5、負責機動車的技術檢驗、鑒定和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負責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傷殘鑒定及保險理賠善后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6、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車主、駕駛員、押運員的教育和管理,對有嚴重違章行為或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司反應,取消其運輸資格;

      7、負責監督和檢查公司下屬部門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發現違章行為有權制止。情況緊急時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總經理報告。

      (三)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科的日常安全組織管理及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發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措施,定期組織安全學習,抓好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2、主持公司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和結案工作,同時做好事故車輛的估價、預算和索賠工作。

      3、負責督促技術安全科對駕駛員的建檔管理和事故登記、里程統計、安全獎罰等安全業務,做好車輛有關手續的經辦工作。

      4、負責督促公司技術安全部門做好車輛的技術檢驗和日常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制度對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案。

      6、辦理公司總經理委托和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事項。

      (四)公司安全科科長負責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貫徹執行政府頒發及公司制度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好車輛、機械的技術建檔和使用管理,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車輛運行、保修、肇事等有關資料,定期組織安全學習,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2、制訂所屬部門的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做好各階段的工作總結,并及時收集、統計、整理有關資料報送公司有關部門;

      3、教育和督促駕駛員遵守操作規程,做好愛車例保工作,管好、用好、養護好車輛,組織和開展群眾性的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4、督促技安人員編排車輛、機械保修計劃,按期組織安排車輛、機械保養和維修,并會同安全員定期做好車輛例保質量檢查及技術等級簽定工作;

      5、貫徹執行公司對安全生產的有關登記、考核、統計、盤查等各項管理工作,搞好成本節支、實施節超獎罰,定期分析測算、按月匯總上報;

      6、負責組織各種安全事故的處理及其他安全生產業務;

      7、辦理公司主管部門委托和交辦的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8、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五)公司在所屬各部門設立安全員。安全員應具備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并懂得汽車駕駛技術,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并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同時有一定的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六)車管員應具備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并懂得汽車駕駛技術,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和修理技術,有獨立判斷和排除汽車一般故障的技術和現場處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公司對安全員和車管員要進行有計劃的培訓,通過自培或選送代培訓渠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時根據他們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授于一定的工作權力和給予一定的崗位津貼。

      三、安全例會制度

      1.公司每個月開安全會議最低一至三次,地點就在辦公室,時間有公司安全科通知。

      2.每次開會都由公司第一責任人(張鵬)主持。每位員工務必參加,不到者無特殊情況責扣20分。

      3.開會時所有參會者都要將手機或其他通信設備調為振動,如會議期間手機鈴聲響起影響會議紀律者扣10分。

      4.會議都會在提前一天通知時間,如遲到者扣10分。誤到者扣20分。

      5.每次會議都有專人記錄下來,要求到場者簽字確認。

      6.會議內容要能記腦海里,特別是駕駛員要注意一些開車時的安全問題。

      7.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者請到場者相互轉告會議內容。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以執行董事為組長,公司總經理為副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部門負責人均為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成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工作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一)公司建立各級正副經理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公司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科長為公司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責任人:下屬各部門負責人為所在工作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經理為所在工作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員、車管員為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責任人。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運用全面質量管理辦法抓好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二)公司下屬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和管理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正確處理生產經營與安全的關系,實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決策部門的議事日程,齊抓共管。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下屬各部門,要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大力宣傳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推廣行車先進經驗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員工遵章守紀,自覺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四)公司技安管理部門每月應至少召開兩次關于安全生產的會議,組織公司駕駛員進行兩次安全學習,開展經常必須的教育。學習內容:

      1、學習交通法規,提高安全觀念;

      2、總結行車工作,交流安全經驗;

      3、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頭;

      4、檢查安全漏洞,制度防范措施;

      5、宣傳安全典型,表揚好人好事。同時做好會議記錄和簽到手續;

      (五)實行車輛承包經營的駕駛員,必須把安全考核指標納入承包合同,并要加強對承包者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對承包車的技術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教。

      (六)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主管經理要經常深入到各單位、各部門檢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及各項原始資料的建檔登記情部。公司及各部門應建立領導值班制度,設立安全值班日記和原始資料記錄臺帳或檔案。

      (七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季節變化和運輸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各種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如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春運全競賽、安全知識和優質服務競賽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報送公司有關部門及領導。

      五、駕駛員管理制度

      公司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駕駛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辦理聘用手續。

      (一) 持有汽車駕駛執照未從事過職業駕駛工作的員工,因工作需要調公司駕駛車輛時,必須經過駕駛技術考核合格才能安排駕駛車輛。

      (二)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及新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員,均須到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填表登記建立駕駛員檔案。

      (三) 解聘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在解除聘用后十天后辦妥相關手續。其解聘后的違章肇事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四)?被聘用的駕駛員,在報到上班前必須與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合同和安全保證金,并由技安科做好崗前教育培訓工作,否則不準安排駕車。

      (五)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安全學習及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的整潔及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努力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履行車隊工作程序,做好車輛交接班工作。

      7、服從完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六) 駕駛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司安全行車規定,切實做到“十堅持”、“九不準”。

      十堅持:

      1、堅持中速行駛,不開英雄車;

      2、堅持各行其道,不開霸王車;

      3、堅持文明禮讓,不開斗氣車;

      4、堅持安全第一,不開冒險車;

      5、堅持預防為主,不開僥幸車;

      6、堅持二嚴律己,不開違章車;

      7、堅持三勤例保,不開帶病車;

      8、堅持四慢五掌握,不開盲目車;

      9、堅持勞逸結合,不開疲勞車;

      10、堅持顧客至上,不開缺德車。

      九不準:

      1、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欽食和玩耍;

      2、不準光腳和穿拖鞋開車;

      3、不準超速和超載;

      4、不準疲勞和帶病駕車;

      5、不準駕駛技術狀況不良和與駕駛記錄不符的車輛;

      6、不準欽酒后開車;

      7、不準動用單位車輛私帶學徒學車;

      8、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外單位司機及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駛;

      9、不準裝運走私物品和贓物。

      (七)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了解和掌握駕駛員的思想

      動態和精神狀態,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不斷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注意勞逸結合,適度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方面的教育,其內容包括:

      1、本崗位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崗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崗位責任安全制,事故因素及事故處理方法。發生緊急情況下的急救措施和報告方法;

      3、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

      (二)對從事危險品轉運的員工應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知識方面的教育。

      (三)對違章作業以及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人,公司技安科應根據其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應進行離崗安全教育。

      (四)重大事故責任人上崗,必須到技安科接受遵章守紀、安全思想和對本次事故的認識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將事故性質、責任登記在案。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建立車輛檔案,車輛檔案內容包括:購買車輛的原始資料、行駛證、保險單、養路費、稅單等行車必備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維修項目登記表,以及駕駛員資料等。

      (一)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需認真檢查車況,如車燈、水箱、剎車系統、輪胎等影響安全行車的機件,如發現損壞或不良情況,應立即進行修理。不得開帶病車。

      (二)公司駕駛員應定期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保養,經常保持車況完好,車容整潔,并定期參加年審。

      (三)從事貨運的車輛,標志應懸掛在指定的位置,各種證件齊全有效,交應按時到運管部門參加技術等級評定。

      (四)車輛裝載貨物時,貨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二十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四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過車身2米,超過部分不準觸地,貨物必須拴牢。

      (五)載重車輛禁止違章搭人。

      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條款如與政府部門頒發的法令、規定不符,應及時進行修改;如與本公司原來制訂的制度有出入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技術安全科。

      2023年6月1日

      第9篇 食堂從業人員規章制度

      1、從業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崗位(責任)區內衛生隨時保持整潔。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堅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三不”:不準將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個人生活用品帶入操作場所;工作時不準戴戒指、項鏈、手鏈(鐲)、耳環等飾物和涂指甲油;不準在操作場所吸煙、穿工作服進廁所及離開生產加工經營場所。“三要”:上班時要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必須全部戴于帽內;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間操作時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專用工具拿取。“四堅持”:堅持衛生操作規程、堅持公用物品消毒、堅持濕式清掃、堅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時間不準吃東西、不準隨地吐痰、不隨便掏耳掏鼻。

      食堂規范加工制度

      一、原料的清洗要徹底。蔬菜與肉類、水產品須分池清洗干凈,然后分類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二、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保證食品加工的衛生安全。對盛裝熟食品的容器、餐具、熟食公用具洗刷干凈后必須進行熱力消毒。

      三、食堂炊事員必須彩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開存放,未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條件下存放。制作成品到隊員食用其間隔不超過3小時。

      六、接觸和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楹、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食堂制作菜品留樣管理制度

      一、食堂應指定專人負責菜品留樣工作。

      二、各食堂應配備專用于菜品留樣保存的冷藏冰箱,冷藏冰箱的工作溫度應控制在攝氏0℃至5℃度之間,并保持冷藏冰箱內外衛生清潔。

      三、負責留樣的工作人員要對每餐的留樣情況進行記錄,并認真填寫《食品留樣記錄表》。

      四、每餐制作的飯菜都必須留樣,每份樣品的數量不少于100克,某些樣品應有適量的湯汁。

      五、留樣的熱菜必須冷卻涼透后方可放入冷藏冰箱,留樣菜品應使用專用的塑料袋或其他潔凈的器皿器具。

      六、每份樣品必須有明顯的標志(時間、品名),便于查驗時分辨,樣品在冷藏冰箱內保留的時間不少于48小時。

      七、冷藏冰箱每周應不少于一次用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消毒液的使用按使用說明進行。

      八、留樣的樣品超過保存期限應及時處理,不得食用。

      九、食堂負責人和負責留樣的工作人員負有直接責任。

      原料采購及索證制度

      一、要嚴格遵循食品采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采購關,并科學、合理地貯存食品。

      二、食品采購必須做到定點采購,并索取有效證件(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質保證書等),簽訂合同,建立檔案,以保證其質量。采購員必須到定點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要確保食品及原料進貨渠道的可靠、規范,確保食品的質量和衛生。

      三、嚴禁采購以下食品:

      1、腐敗變質、油脂、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經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3、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四、食堂衛生專管員要嚴格入庫登記制度和原料驗收。

      第10篇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編制要點范例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第11篇 職業危害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華中幼兒園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華中幼兒園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認真執行培訓計劃,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得少于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從業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十二篇)

      一、 培訓時間:從業人員上崗前。二、 培訓對象:全體從業人員。三、 責任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四、 培訓內容:(1)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學習各項安全法律法規;(2) 熟知本單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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