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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7-05 17:12:01 查看人數:63

      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1篇 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所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出租吊籃時,出租單位應當與項目部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每月保養的具體時間以及項目部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四條 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嚴禁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籃。

      第五條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六條 使用吊籃的項目部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

      (二)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三)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的狀況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四)對本項目部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出租單位負責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嚴禁項目部擅自安裝、拆卸吊籃。

      吊籃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單位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項目部、本公司和監理單位審查,同時應對安裝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時,出租單位應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從事吊籃安裝、拆卸的人員(搬運人員除外)應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安裝單位在吊籃安裝完成并自驗合格后,報項目部、本公司。本公司組織出租單位、項目部、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驗收記錄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吊籃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九條 項目部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督促出租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本公司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組織出租單位、項目部、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三)監督項目部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出租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四)派人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一條 對于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出租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每班作業前,出租單位的專業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出租單位應對吊籃操作人員進行吊籃理論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操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證明后方可操作吊籃。

      第十三條 施工作業時,嚴禁超過吊籃的額定載荷。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六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范的規定,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驗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八條 吊籃上的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十九條 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二十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上、下吊籃(首層除外)。

      第二十二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

      第2篇 電動吊籃使用的環境安全規則制度

      電動吊籃是一種懸空提升人機具,在使用吊籃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安全規則。

      環境安全規則

      1、建造物或構筑物頂面支承懸掛機構處的承載強度不得低于1500千克每平方米。如懸掛機構由頂面預埋件承受時,預埋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

      2、提供吊籃作用的電源必須是380v,三相五線制接地電源。

      3、距高壓線10m范圍內嚴禁使用吊籃。

      4、在雷暴雨、大霧、大雪及風速大于10.8m/s(相當于陣風6級)的惡劣氣候環境下,嚴禁吊籃升空作業。

      5、施工范圍下方如有道路或通道時,必須在吊籃下方設置警線或安全廊,并設置明顯警戒標志和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6、吊籃升空作業范圍內應清除各種突出的或障礙物,固定突出物或轉角處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施工期間嚴禁開啟外開窗戶。

      7、夜間施工時,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照明,應做好作業人員、安全裝置、電氣箱及鋼絲繩、生命繩的防潮、防水和防腐蝕等防護措施。

      第3篇 吊籃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一、電動吊籃強制性條文

      1、電動吊籃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安全人員在場監護,電動吊籃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吊籃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核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

      3、使用前要對行程、限位、急停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措施。

      4、吊籃安裝完畢后,應經上海市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發放準用證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帶必須系在獨立設置的生命繩上。

      6、吊籃的負載不得超過1176n/㎡,嚴禁集中堆載、偏載、超載。

      7、電動吊籃電氣設備必須接地、接零。

      8、吊籃內物料均勻分布,不得超出吊籃。長料立放時,應采取防滾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吊籃。

      9、嚴禁人員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和乘吊籃上下。

      10、作業結束后,吊籃應與建筑物固定,并切斷電源,鎖好電器控制箱。

      二、吊籃進場安裝前監理單位應審核的資料

      1、吊籃在進場安裝前,吊籃產權單位(包括吊籃租賃單位和自有吊籃的使用單位)首先應向監理單位、總包單位、使用單位提供如下資料(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應當向當地的施工安全監管機構辦理產權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本企業的吊籃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維修人員名單。開展吊籃安拆業務的,還應提供本企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名單。

      (3)本企業的吊籃安全質量管理制度。

      (4)本企業吊籃設備一覽表。

      (5)其他需要備案的資料。

      高處作業吊籃(整機)合格證;

      2) 高處作業吊籃的出廠型式檢驗報告及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的抽檢報告(每個型號抽1臺,有效期2年);

      3)每次安裝拆卸前,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5) 高處作業吊籃用鋼絲繩質量證明書;

      6) 高處作業用安全繩檢測報告;

      7) 安全鎖在有效期內的校驗證明;新出廠的安全鎖自出廠之日起在12個月之內有效。

      8) 產權單位屬于租賃單位時,產權單位還應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責權與安全管理范圍。

      2、監理單位、總包單位、使用單位應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核,合格后方可進場安裝。

      三、吊籃進場驗收

      1、吊籃整機驗收:

      (1)吊籃整機的使用年限原則為6年。對于超過使用年但使用狀況良好的吊籃,應經具有相應計量認證資格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可繼續使用1年,檢驗不合格的應予以報廢。

      (2)吊籃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驗收,未經進場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吊籃,嚴禁在施工現場安裝和使用。

      2、吊籃驗收參加單位:

      (1)吊籃驗收由吊籃使用單位會同吊籃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進行,做好驗收記錄,填好《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電動吊籃)》(表aq-c9-2),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報,經參與驗收各方簽字后,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各存一份。

      (2)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吊籃使用單位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吊籃進場驗收。

      3、吊籃進場驗收內容:

      (1)吊籃生產廠家、出廠日期、購機日期(購機合同);

      (2)吊籃及重要部件(提升機、安全鎖)編號、吊籃使用及維修保養情況;

      (3)吊籃整機《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吊籃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標明各關鍵零件的材質等技術要求,主要承載構件的截面與壁厚尺寸等技術參數);

      (4)吊籃整機使用年限、安全鎖有效標定證明、吊籃鋼絲蠅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而未標定的安全鎖;

      (5)組裝吊籃提升機、安全鎖、電控箱、《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同意組裝的授權書;

      (6)吊籃結構的焊縫、裂紋、變形、磨損等以及鋼絲繩的外觀,應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的規定;

      (7)吊籃結構件的實際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籃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標明的設計壁厚10%和設計截面尺寸5%;

      (8)吊籃配重重量必須符合吊籃生產廠家的設計規定,嚴禁使用嚴重破損的配重件,嚴禁使用液體或散狀物體做配重填充物;

      (9)吊籃及重部件(提升機、安全鎖、電控箱)維修保養記錄應齊全、真實。

      4、對于吊籃進場驗收有重大爭議的,吊籃產權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計量認證資格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四、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監理

      1、吊籃安裝的安全控制

      (1)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由吊籃安拆單位負責,安裝前監理人員檢查吊籃安拆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吊籃安拆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檢查安裝拆除方案是否逐級審核簽字,沒有報監理單位進行審批,不可進行安裝拆卸作業。

      (3)對于特殊建筑結構或者非標吊籃的安裝、移位、拆卸,吊籃安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吊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非標吊籃生產廠家的專項設計計算書進行論證審查。

      (4)檢查對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工人的安全技術交底簽字的原始記錄,并且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要求必須持證上崗。

      (5)吊籃安裝前要對臨時用電電源及其他用電設施進行驗收,要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吊籃安裝過程中要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情況檢查。

      2、吊籃安裝驗收程序

      (1)吊籃安裝完畢后,吊籃安拆單位應當先行自檢,做好吊籃安裝自檢記錄并存檔備查。

      (2)吊籃使用單位應會同吊籃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進行吊籃安裝驗收。

      (3)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吊籃使用單位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3、吊籃安裝驗收要求

      (1)標淮吊籃的安裝應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2)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不得安裝在同一懸掛點上,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鋼絲繩。

      (3)當懸掛機構前梁支撐在建筑結構上時,應當有可靠的防止前梁產生滑移和側翻的措施,支撐處的建筑結構承載力應當大于吊籃各工況的載荷最大值。

      (4)懸挑機構前橫梁外伸強度、剛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懸臂的距離滿足整機穩定力矩與傾覆力矩之比大于2的標準要求;前支撐與承接面的接觸要扎實穩定;懸掛機構橫梁安裝水平高差≤2%橫梁長度,而且只允許前高后低,不允許前低后高;

      (5)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應當固定在具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結構上,嚴禁與吊籃的任何部位連接,安全繩拐角處須采取防磨斷保護措施。

      (6)每一臺吊籃必須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裝置的專用配電箱。

      (7)其他安裝項目應當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的規定;

      (8)吊籃安裝驗收應當逐臺逐項驗收,經空載運行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懸吊平臺在不小于5 m的行程中升降,測試升降速度和電動機功率,試驗三次,將試驗結果記入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表a5)

      (9)吊籃安裝驗收執行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電動吊籃)aq-c9-2表。經參與驗收的各方簽字,由各方存檔備查。

      (10)凡未經安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吊籃,嚴禁投入使用。

      4、吊籃安裝的監理檢查重點:

      (1)張緊繩必須在方管橫梁上方居中。

      (2)拉緊加強繩時,吊耳裝置必須在橫梁的中部向后拉,嚴禁從后支座直接對拉。

      (3)生命安全繩應固定在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固定在吊籃結構上,并在兩個支架中間下垂,每臺吊籃配一根生命安全繩。

      (4)安全繩和電纜在建筑物結構拐角處必須做保護。

      (5)鋼絲繩在做回彎時,必須使用雞心環保護使其圓滑過渡。

      (6)前后支架、橫梁等結構件必須用可拆卸的標準螺栓緊固,嚴禁用銷軸組裝。

      (7)支架配重碼放到位后應固定并采取防止丟失措施。

      (8)重錘應安裝在安全鋼絲繩下方。

      (9)前支架的上立柱和下立柱必須在同一條垂直線上。

      (10)現場如需使用騎墻馬式支架時,女兒墻結構必須有足夠強度。

      5、吊籃移位作業的控制及驗收

      (1)吊籃移位可分為一般移位和安裝移位。一般移位是指在同一樓層或同一平面內,不需要拆散和重組安裝懸掛機構的移位;安裝移位是指需要對懸掛機構進行拆卸,并在移動位置后需要重組安裝的位移。

      (2)吊籃一般移位作業應由吊籃安拆單位負責,也可在其指導下,經安全技術交底,由吊籃使用單位操作實施,但移位完成后,須由吊籃安拆單位進行校驗和調試。

      (3)吊籃移位的驗收,經吊籃使用單位會同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報告上簽字后,吊籃方可投入使用。

      (4)吊籃安裝移位作業,應當按本導則《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監理》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5)安裝、移位和拆卸屋頂吊籃部件時,其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有關規定。

      五、做好對施工現場吊籃的日常巡查及維護。重點注意以下事項:

      1、檢查安全操作培訓教育情況,應有《作業人員安全教育記錄表》,并經被培訓人簽字確認。吊籃安全操作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吊籃安全操作規程和吊籃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內容。

      2、檢查自鎖器使用情況,吊籃上的操作人員必須使用自鎖器將安全帶聯接到生命安全繩或其它安全裝置上,嚴禁超載或帶故障使用。

      3、吊籃異常運轉情況的處理。吊籃操作人員發現吊籃運轉異?;蛘叱霈F故障時,應當立即切斷電源并停止操作,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吊籃故障處理。吊籃故障應當由吊籃產權單位的專業維修人員及時進行修復或排除,在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鎖須由安全鎖生產廠家進行維修。

      5、空載運行。每次使用前均應在2米高度下空載運行2-3次,確認無故障方可使用,并應當組織吊籃操作人員對吊籃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主要內容是操作系統、上限位裝置、提升機、手動滑降裝置、安全鎖動作等均應靈活,并做好檢查記錄。產權單位駐場員、使用方安全員每日必須進行安全巡查,認真檢查現場吊籃的運行情況。(每班作業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運轉、檢查、維護、保養記錄。吊籃操作人員應當如實填寫吊籃運轉、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和交接班記錄。吊籃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原始記錄備查,其中吊籃運轉、日常檢查、維護保養記錄應提交吊籃產權單位。

      7、吊籃維修前應的注意事項。在吊籃運行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吊籃保養、調整和檢修工作。維修和拆卸吊籃時,必須先切斷電源,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或者指派專人警戒后,方可進行檢修。

      8、安全防護。上吊籃工作時必須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上吊籃作業。嚴禁把吊籃作為垂直運輸工具使用。夜間禁止使用吊籃。

      9、專用電箱。高處作業吊籃的專用電箱,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吊籃自配的電氣控制箱可視作現場的開關箱,現場的配電箱內接駁的吊籃數量應根據現場吊籃電源線長度及負荷情況合理配置。現場吊籃專用配電箱和吊籃自配的電氣控制箱嚴禁接駁其它用電設備。

      10、吊籃作業人員要求。每次吊籃運行只能由一個人控制,在運行前提醒籃內其他人員并確定上、下方有無障礙物方可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有兩人,不允許單獨一個人作業,已確保在突然停電時,可由兩人分別使用吊籃手動下降裝置安全落地。

      11、安全員配置規定。原則上,每30臺吊籃現場派駐至少1名專業人員,依此類推,遇安裝、拆除時,適當增加專業人員。

      12、吊籃垂直運行規定。吊籃使用單位在吊籃下方可能造成墜落物傷害的范圍,應當設置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在吊籃垂直運行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

      13、惡劣天氣不得使用吊籃。遇有雷、雨、大風(5級)天氣不得使用吊籃;

      14、吊籃操作人員應熟悉、掌握的規范、規定。吊籃操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吊籃安全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要進行操作,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吊籃操作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15、重新啟用吊籃的規定。對停用15日及以上重新啟用的吊籃,吊籃使用單位應當會同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有關標準規范和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啟用。

      六、施工單位要嚴把安全關,將施工人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決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4篇 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預案

      一、高空作業吊籃事故預防措施

      1.1.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組織設計,操作者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1.1.3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帶,距地面2m以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1.1.4施工現場的吊籃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動,需拆動時,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1.1.5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1.1.6施工中的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

      1.1.7對進行高處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暴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1.8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應設警戒區,并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二、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籃設備出庫前須對以下零部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合格后方可出庫投入使用:

      1)限位裝置、制動裝置

      2)安全鎖

      3)升降裝置(含手動升降裝置)

      4)鋼絲繩防松裝置

      5)電器安全裝置

      6)緊固件是否松動

      7)焊縫是否裂紋

      8)運動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現象

      9)減速箱及傳動裝置有否足夠的油量

      10)負載試驗應按核定載荷的125%進行(均布載荷)

      2.2.2.吊籃設備應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業開始前應對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設備在正常、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4.吊籃設備在實際使用中應定期檢查:

      1)實際工作二周后,應對鋼絲繩進行一次檢查。

      2)非常設的吊籃每六個月應進行下列內容的安全性能檢查:

      a)解體各部件,檢查其銹蝕及受載零部件的磨損、變形、損傷情況;

      b)電氣裝置、個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維修保養

      1)作業時,吊籃發生故障或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專職人員進行檢修。

      2)不允許在空中檢修吊籃。特別情況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

      3)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

      4)每天工作結束后,應做好懸吊平臺、鋼絲繩的清潔工作。

      5)應按說明書規定牌號的潤滑油對運動和摩擦部件進行定期加油。

      6)吊籃應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籃拆除后,應將各種繩索、電纜線盤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鎖鉤每次使用后,應在彈簧處加防銹油。

      9)鋼絲繩報廢應按gb5972中2.5規定執行。

      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救援預案

      3.31.停電導致無法作業時(包括因電源電纜斷線而導致的停電)

      停電時,可通過手動操作使作業平臺在小范圍內升降。

      1)切斷控制箱電源(將漏電斷路器開關撥至off),將電源電纜的插頭拔下。

      2)到達位置后,必須將電磁馬達制動器擰緊(還原),拆下手柄。

      3.3.2.鋼絲繩出現異常時

      如主鋼絲繩發生扭曲、亂絲而卡在提升機中,或有塑料紙等異物卷入提升機,提升馬達將發出雜音,并且上升下降變得不規則,甚至會突然停止。此時必須立刻停止運行設備(包括手動運行),立刻通知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注:一般情況下,吊籃設備發生故障,吊籃操作人員須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籃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3.3.3.高處作業事故應急措施

      1)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后,項目現場應馬上報告公司領導、工程管理部。經醫療急救培訓的人員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撥打120急救電話,立即送醫院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

      2)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處于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曖、平臥、小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傷員,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

      4)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傷員,應初步固定后再搬動,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發現傷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動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部位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剌傷肌肉,神經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處上下關節為原則,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頭等,在無材料的情況下,上肢可固定在身側,下肢與腱側下肢縛在一起。

      6)發現脊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搶救脊椎受傷者,搬運過程,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動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時把傷者送往鄰近醫院搶救,運送途中應盡量減少顛簸,同時密切注意傷者的呼吸、脈搏、血壓及傷口的情況。

      第5篇 吊籃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一、電動吊籃強制性條文

      1、電動吊籃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安全人員在場監護,電動吊籃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吊籃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核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

      3、使用前要對行程、限位、急停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措施。

      4、吊籃安裝完畢后,應經上海市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發放準用證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帶必須系在獨立設置的生命繩上。

      6、吊籃的負載不得超過1176n/㎡,嚴禁集中堆載、偏載、超載。

      7、電動吊籃電氣設備必須接地、接零。

      8、吊籃內物料均勻分布,不得超出吊籃。長料立放時,應采取防滾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吊籃。

      9、嚴禁人員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和乘吊籃上下。

      10、作業結束后,吊籃應與建筑物固定,并切斷電源,鎖好電器控制箱。

      二、吊籃進場安裝前監理單位應審核的資料

      1、吊籃在進場安裝前,吊籃產權單位(包括吊籃租賃單位和自有吊籃的使用單位)首先應向監理單位、總包單位、使用單位提供如下資料(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應當向當地的施工安全監管機構辦理產權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本企業的吊籃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維修人員名單。開展吊籃安拆業務的,還應提供本企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名單。

      (3)本企業的吊籃安全質量管理制度。

      (4)本企業吊籃設備一覽表。

      (5)其他需要備案的資料。

      高處作業吊籃(整機)合格證;

      2) 高處作業吊籃的出廠型式檢驗報告及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的抽檢報告(每個型號抽1臺,有效期2年);

      3)每次安裝拆卸前,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5) 高處作業吊籃用鋼絲繩質量證明書;

      6) 高處作業用安全繩檢測報告;

      7) 安全鎖在有效期內的校驗證明;新出廠的安全鎖自出廠之日起在12個月之內有效。

      8) 產權單位屬于租賃單位時,產權單位還應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責權與安全管理范圍。

      2、監理單位、總包單位、使用單位應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核,合格后方可進場安裝。

      三、吊籃進場驗收

      1、吊籃整機驗收:

      (1)吊籃整機的使用年限原則為6年。對于超過使用年但使用狀況良好的吊籃,應經具有相應計量認證資格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可繼續使用1年,檢驗不合格的應予以報廢。

      (2)吊籃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驗收,未經進場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吊籃,嚴禁在施工現場安裝和使用。

      2、吊籃驗收參加單位:

      (1)吊籃驗收由吊籃使用單位會同吊籃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進行,做好驗收記錄,填好《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電動吊籃)》(表aq-c9-2),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報,經參與驗收各方簽字后,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各存一份。

      (2)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吊籃使用單位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吊籃進場驗收。

      3、吊籃進場驗收內容:

      (1)吊籃生產廠家、出廠日期、購機日期(購機合同);

      (2)吊籃及重要部件(提升機、安全鎖)編號、吊籃使用及維修保養情況;

      (3)吊籃整機《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吊籃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標明各關鍵零件的材質等技術要求,主要承載構件的截面與壁厚尺寸等技術參數);

      (4)吊籃整機使用年限、安全鎖有效標定證明、吊籃鋼絲蠅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而未標定的安全鎖;

      (5)組裝吊籃提升機、安全鎖、電控箱、《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同意組裝的授權書;

      (6)吊籃結構的焊縫、裂紋、變形、磨損等以及鋼絲繩的外觀,應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的規定;

      (7)吊籃結構件的實際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籃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標明的設計壁厚10%和設計截面尺寸5%;

      (8)吊籃配重重量必須符合吊籃生產廠家的設計規定,嚴禁使用嚴重破損的配重件,嚴禁使用液體或散狀物體做配重填充物;

      (9)吊籃及重部件(提升機、安全鎖、電控箱)維修保養記錄應齊全、真實。

      4、對于吊籃進場驗收有重大爭議的,吊籃產權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計量認證資格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四、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監理

      1、吊籃安裝的安全控制

      (1)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由吊籃安拆單位負責,安裝前監理人員檢查吊籃安拆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吊籃安拆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檢查安裝拆除方案是否逐級審核簽字,沒有報監理單位進行審批,不可進行安裝拆卸作業。

      (3)對于特殊建筑結構或者非標吊籃的安裝、移位、拆卸,吊籃安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吊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非標吊籃生產廠家的專項設計計算書進行論證審查。

      (4)檢查對吊籃安裝、移位和拆卸工人的安全技術交底簽字的原始記錄,并且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要求必須持證上崗。

      (5)吊籃安裝前要對臨時用電電源及其他用電設施進行驗收,要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吊籃安裝過程中要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情況檢查。

      2、吊籃安裝驗收程序

      (1)吊籃安裝完畢后,吊籃安拆單位應當先行自檢,做好吊籃安裝自檢記錄并存檔備查。

      (2)吊籃使用單位應會同吊籃產權單位、安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共同進行吊籃安裝驗收。

      (3)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吊籃使用單位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3、吊籃安裝驗收要求

      (1)標淮吊籃的安裝應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2)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不得安裝在同一懸掛點上,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鋼絲繩。

      第6篇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業吊籃似乎是并到起重機械一類,起重機械如施工電梯、塔吊、吊籃租賃等需要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聯合驗收等資料或者手續,那么高空作業吊籃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需不需要產權備案,到安監站備案等。

      加強對吊籃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一直以來就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大問題,高處作業吊籃已成為高處墜落事故的一大危險點:

      一、嚴格驗收制度,強化對吊籃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核

      1、吊籃在安裝、移位后,必須經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進行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吊籃安裝、拆卸、移位、操作等相關作業的人員,必須經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機械操作工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攀登吊籃和從事與吊籃相關的任何作業。

      二、強化對吊籃保險裝置的安全監管

      1、吊籃安全鎖等安全裝置必須使用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的產品,原設備的生產廠家有安全裝置的,應使用原廠家的產品。安全裝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施工單位在使用吊籃前,施工、監理、產權、安裝等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檢驗情況進行核對,對安全裝置的檢驗情況與原廠家或檢驗機構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進行確認,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

      3、產權單位更換安全裝置時,應到市安全防護用具市場購買合格產品,并將合格證、購貨憑證等相關資料存放在設備檔案備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更換、使用安全裝置。

      4、安全裝置上的標牌須清晰明確。凡是安全裝置標牌損壞、丟失的,必須要到原廠家重新辦理標牌,并固定在安全裝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連接在吊籃平臺上。

      2、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3、當吊籃平臺沿著外墻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墻面應設置這種構件。外墻構件應能使吊籃平臺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4、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5、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六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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