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重大事件匯報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重大事件匯報管理制度。
二、內容:
1、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報告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2、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3、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現場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至總公司負責人。
4、凡是發生非傷亡重大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經濟損失較小但社會和政治影響重大的事故;化學危險品大面積泄漏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事故或者發生自然災害均按第三條規定上報。
5、接到事故報告后,值班人員要詳細了解以下內容:
5.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及事故現場情況。
5.2、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人員)等。
5.3、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5、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聯系人。
6、接到事故的信息、重特大險情信息,應立即向總公司領導匯報,并責成有關部門指派專人深入現場進行實地調查,經核查確認的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按照濟南熱電有限公司規定進行上報。
7、妥善保存安全生產事故報表、記錄并整理建檔。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第2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第3篇 建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集團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4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重大事件匯報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重大事件匯報管理制度。
二、內容:
1、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報告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2、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3、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現場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至總公司負責人。
4、凡是發生非傷亡重大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經濟損失較小但社會和政治影響重大的事故;化學危險品大面積泄漏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事故或者發生自然災害均按第三條規定上報。
5、接到事故報告后,值班人員要詳細了解以下內容:
5.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及事故現場情況。
5.2、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人員)等。
5.3、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5、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聯系人。
6、接到事故的信息、重特大險情信息,應立即向總公司領導匯報,并責成有關部門指派專人深入現場進行實地調查,經核查確認的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按照濟南熱電有限公司規定進行上報。
7、妥善保存安全生產事故報表、記錄并整理建檔。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第5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6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