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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4 20:00:20 查看人數:1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按照企業全面排查治理,各鄉鎮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生產活動全過程,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檢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檔案臺帳制度、監控和應急管理制度、掛牌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制度、專項資金使用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分析制度、掛牌公示制度、定期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檔,不留死角。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體制機制、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并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監控和整改機構和整改責任人,實施監控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梳理、分類后,分別作出處理。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錄,明確整改時間并落實責任、措施、資金、預案。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門協調解決或治理的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協調研究解決。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形成書面統計分析報告向有關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政府安委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臺賬,對企業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進行詳細登記。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領導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通報當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確定由本部門掛牌督辦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召開會議,提出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報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掛牌,并指定責任部門跟蹤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跟蹤督辦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二十一條 整改期間,各鄉、鎮及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監控措施,特別是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要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從原材料供應、生產人員的管理、銷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在停產整改期間非法組織生產或建設。

      第二十二條 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定期深入現場,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重大事故隱患徹底消除。

      第二十三條 整改企業和監管部門跟蹤治理督辦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督辦的安監部門報告整改進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安監部門要幫助整改企業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隱患整改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監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核查驗收合格,經有關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整改無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期限內徹底治理,經政府或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報政府予以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政府或監管部門要及時摘牌銷號,將有關檔案或臺帳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的工作機構和信息統計報送責任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至縣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報告的主要內容統計分析表主要內容:

      1、排查治理隱患企業單位數量;

      2、排查一般隱患數、已整改數及一般隱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隱患數、已整改數、重大隱患整改率及累計落實治理資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名稱和落實治理目標任務、落實治理經費物資、落實治理機構人員、落實時間要求、落實應急預案、落實治理資金。

      排查治理情況主要內容:

      1、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落實和制度建立情況;

      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推動和進度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經驗、有效做法和存在問題;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監管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處理;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總結本地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向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及監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監管部門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應當組織執法人員,定期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督查內容包括:

      (一)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事故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方案制定、監控措施、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整改資金落實和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報告情況;

      (五)對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事故隱患指令和提出問題的落實整改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并按分級監管的隸屬關系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安監部門,或報告不真實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過有關部門竣工驗收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

      (五)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的。

      第三十五條 監管部門發現應當責令停產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達停產整改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二)依法實施行政罰款;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告知相關部門暫扣其它相關證照。

      (四)3日內將停產整改決定報送縣人民政府,并公告停產整改生產經營單位名單。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報有關部門。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依法關閉。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重大危險源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定期檢查、評估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檢測相關的設施、設備,并記錄在案;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進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對從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應急技能培訓。

      第三十九條 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核銷。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督促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源網上申報,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

      第四十二條 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條 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依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一)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四)對于重大隱患未督促企業制定整改計劃,未采取監控措施的;

      (五)隱患排查督查或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行政處罰措施的;

      (六)安全監管或督查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由監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由有關方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應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四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第五十條 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和處理,所報告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五十一條 政府應當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五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對以下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生產經營單位在排查中未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職工群眾舉報查證核實的;

      (二)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重大隱患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術難題和解決關鍵性問題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電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發電分公司。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及部門實際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查。

      第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活動。成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組,明確其職責:

      (一)定時或不定時地組織隱患檢查,掌握公司或部門重大危險源及安全隱患的分布,分析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資金,并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對隱患進行整改。

      (六)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八條 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九條 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 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對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監人員依法履行安全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每月、每季、每年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安全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安生部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由各部門負責組織整改。對于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各部門在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有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予以消號。

      第十八條 安生部應當指導、監督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條 安生部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同時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在治理結束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向上級匯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關規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時的。

      (六)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安生部。

      第3篇 加油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或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都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發現一般事故隱患,油站應立即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認真加以落實。同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治理臺帳,按月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月報表。對短時間內難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確保過渡期內的安全。

      四、油站確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填寫重大事故隱患快報表,上報上級區域及分局安全監督管理部,并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五、經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油站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七、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向油站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分局安全部門報告。

      八、因治理隱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有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九、油站應建立并落實從第一責任人到各級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使用資金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專款專用。

      十一、油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組織核算員、油站主管和加油員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表由油站負責人簽字。

      十三、油站所屬員工應積極支持配合,安全環保部和有關部門的對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十四、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每月25日組織對油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重點施工部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納入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并把落實情況作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標。對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或隱瞞不報,不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的責任人,將進行制度處罰。

      第4篇 某某衛生院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區相關文件精神和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所屬各科室、各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職責權限。

      一、院長對所屬各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科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其他科室、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科室、各職能部門員工協助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和有關監管領導報告。執行醫院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六條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醫院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醫院解決不了的,須上報上級領導部門配合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室和部門解決不了,須經院部解決的隱患。

      c級:由部門和科室內部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九條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科室、各職能部門每周星期一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全生產辦公室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院部,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部門,醫院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十條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院長全面負責;黨支部書記、行政副院長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安全生產部門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醫院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二條作業科室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制度字發布之日起執行。

      ***

      2023年4月制訂

      第5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

      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隱患分類﹑排查、報告、整改及獎勵辦法。 適用公司全體施工作業人員。

      1、職責:

      1.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1.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區負責人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公司領導報告。

      1.3安督辦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1.4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1.5計財部門負責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1.6安質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2、事故隱患

      2.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工作程序

      成立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工區經理任組長,安質部部長任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1隱患的排查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3.2隱患的報告

      發現隱患采用逐級報告,并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報告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報告。報告中應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辦,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詳見隱患報告登記表)

      3.3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3.3.1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立即按照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的職責分工組織本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并在24小時內作出書面整改意見。

      3.3.2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安督辦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督辦應進行監控。

      3.4檔案建立

      對各類人員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第6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16號令)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概念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本公司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小組:

      組長z總經理

      副組長z車間主任

      z車間主任

      成員全體職工

      組長職責:負責建立,督促、指導、檢查、落實公司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組長職責:對各自車間的安全工作負責,督促、指導、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體職工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于企業安全生產的全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自覺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級建立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責任。

      (二)、各車間要按照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本車間進行自檢自查自治。

      (三)、公司要每月一次組織相關人員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能進行現場整改的立即現場整改,不能的要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臺賬。

      (四)、對排查中發現的一般隱患責令生產車間或者有關人員立即整改。

      (五)、對排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公司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隱患排查治理檢查

      (一)、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小組每月要對本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監督檢查各車間的自檢自查及處理情況。

      (二)、隱患排查治理檢查督辦由公司安全負責人組織,每季不少于一次,重點是發現的隱患的落實情況,責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隱患治理所需經費的落實情況,隱患整改進展情況。檢查督辦的結果要定期在安全會議上通報。

      五、隱患的確認

      (一)、公司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由各車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會議,對存在的嚴重隱患進行確認后,立即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內容,并將隱患整改情況用表格記錄保存。

      (二)、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末組織各車間負責人召開一次隱患治理、落實會議,對各車間隱患進行全面的審核、確認,整理。

      六、隱患的處理

      (一)、一般隱患由生產車間領導負責有關人員立即整改,進行整改記錄存檔。

      (二)、嚴重隱患由安全領導負責,在安全例會上研究計劃、制定措施,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整改。

      (三)、對于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公司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司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七、獎勵,處罰

      (一)、本公司要對積極報告事故隱患的職工采取獎勵,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要給予100元物質獎勵和表彰。

      (二)、本公司各個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公司領導提出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造成后果嚴重的要上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進一步處理:

      1、未進行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等各項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治理統計的;

      3、未制定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出的隱患的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5、未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治理的;

      八、本公司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設備,要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九、本公司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全體職工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本公司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附件隱患排查治理表

      第7篇 危貨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 公司經理全面負責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專人,不定期深入生產一線加強督促指導對營運車輛進行跟蹤監督檢查,把危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檢查要有記錄,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第三條 公司法人(即車輛經營人)、車輛安檢員、駕駛員、押運員,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全體從業人員一定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四條 責成專人負責公司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保證營運車輛不脫保,不漏保,技術狀況保持完好,從源頭上杜絕帶病車上路。

      第五條 充分運用科學管理技術,利用北斗衛星定位應用系統,公司平臺對車輛進行24小時監控。監控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公司平臺監控人員職責,聚精會神,認真負責,及時處理各種違章現象。

      第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鼓勵和發動從業人員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8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作為企業、項目部和班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分別組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成員做好隱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做好隱患治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三級制度,即公司級檢查、項目自查、班組長和個人安全生產檢查。

      第四條 公司級檢查是指由公司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帶隊,質安科、生產科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檢查。 除此之外,質安科還組織專業性、季節性、驗收性、節前性、經常性檢查。節假日重點查崗位、查值班、查節前教育、查現場。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開具施工現場安全違章單,落實“三定”措施,質安科負責復查。

      第五條 項目部自查是指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安全、各分包單位負責人(或班組長)等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并對重要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周期密度。 項目部還應根據施工期間季節氣候變化,及時增加防洪、防風、防凍、防煤氣中毒等季節性安全檢查,還應特別注意做好重大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對于高危險性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

      第六條 班組長(或分包單位負責人)每天上下班前應檢查各自作業區域安全,制止三違,對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險源要及時反饋給施工負責人。項目部做好紀錄、組織協調、并排除隱患。

      第七條 本制度所指的項目負責人是指與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指根據招投標文件所確定的專業管理人員,項目執行經理是指受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委托協同管理的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職責:

      1、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科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九條 公司質安科職責:

      1、協助企業負責人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并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對措施,并實施考核。

      第十條 公司生產科職責

      1、及時對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展開工作監督管理,要求項目部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協助項目部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經理職責:

      1、項目部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接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并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4、項目負責人需對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的帶班情況監督落實。

      5、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結合公司實際和項目的進度、周邊環境、重點時段以及存在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情況,分別從安全行為、現場實體、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等三方面確定隱患排查的內容和重點。同時,針對現場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預控,一旦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并將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存檔和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崗位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定期檢查次數公司每月不應少于一次,項目部每周不應少于一次,并應分別由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專項檢查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和在重點施工環節及時段、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企業或項目部內部機構人員調整后等事故易發時段適時組織開展;崗位檢查應由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每天進行巡查,施工人員在上崗前也應對作業環境、自身勞動防護狀況等進行自查。

      第十四條 公司和項目部均應各自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其中公司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科和項目存檔備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均應報項目負責人,應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的程序、要求,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五到位”,整改完畢后應組織復查。對一時難以整改并對鄰近作業面的施工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暫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時將該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重大事故隱患的要求落實整改,及時上報。崗位檢查中發現的需報項目負責人落實專人、材料、設備方能整改的隱患,也應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第十五條 質安科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科于每季度初對上季度各級帶班情況進行考核,結合考核情況進行獎懲。

      第十七條 獎勵細則:

      1、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辦法,并使本單位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結合年度考核對其進行獎勵。

      2、對檢查過程中能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2000元。

      3、對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八條 處罰細則:

      1、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班組長不按要求組織檢查、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者,應承擔安全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2、企業領導帶隊檢查時間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天處罰2000元;年度累計3個月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罰5000元以上,并取消個人評獎資格。

      3、項目負責人未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給予5000元以上處罰。

      4、項目經理或項目執行經理因其他事務離開施工現場,但未向項目建設單位或公司請假擅自離開者,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

      5、因安全生產事故問題引發相關方投訴、上級警告、處罰及不良行為公示的,責任單位除承擔損失外,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偽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情況記錄者,每發現一起,對責任單位處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罰款。不及時上報事故隱患情況及公司要求上報的其他相關信息的,視情況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檢查的給予2000元以上處罰。

      7、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執行經理未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從重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8、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經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處罰并繼續整改。視情節嚴重予以相關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安科負責解釋。

      第9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風險預控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安監總煤行〔2011〕133號及煤安監行管〔2017〕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全面體現預防為主的思想,實現對風險的超前預控,持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特別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隱患與安全風險的區別,本制度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而安全風險是指某一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組合,它是通過評估手段進行分級管控,使生產經營活動中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條 各單位要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作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風險預控和監控責任制。

      第四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分級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報告。對安全隱患和風險要分類定級,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限時整改或預控,使隱患整改和風險預控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第五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閉環管理,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工作機制,落實隱患排查、建檔、評估、整改、驗收、銷號閉環管理,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逐項銷號制度;落實危險源辯識、風險評估、分級、分責、監控、預警、預報制度。

      第六條? 對于新開工工程、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新生產線的投入或生產安全環境有變化時,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或未對風險、隱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險作業和施工。

      第七條 安全隱患治理應堅持“及時有效、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先安全后生產”的原則,風險預控應做到使安全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則,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安全風險不把握不生產。

      第二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預控職責

      第八條? 礦及各所屬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九條? 礦長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風險預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礦分管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過程負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負責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評審,確定安全隱患級別,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技術領導責任;礦安全科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負監察責任。

      第十條? 礦業務管理科室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管控責任;礦安全科對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監督、監察、歸檔和報告的責任。

      第十條? 各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科長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復查及風險管控負監督檢查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負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分管范圍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是分管范圍內高級風險的管理責任人;總工程師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辨識出的風險負責組織評審分級,確定治理措施,并將評審結果落實到各責任人;業務保安科室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辨識及其治理負管理責任;安全科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有監督、監察、歸檔、分析和上報的責任;區隊、班組的負責人,對區隊、班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全面責任;區隊、班組技術負責人,對本區隊、班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區隊的班組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負直接責任;職工個人對本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所需的資金,安全費用應優先用于安全隱患的治理與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一節 隱患分級分類

      第十三條? 根據安全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小,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礦或者區域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企業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嚴格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執行。

      第十四條? 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梳理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落實隱患治理責任主體。按照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按照解決的難易程度分為a、b、兩個等級。

      a級:難度很大,礦解決不了,須由能源公司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

      b級:難度一般,區隊、班組和科室協助解決的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對安全隱患應及時梳理分類,匯總分析。從生產(管理)系統和專業角度對安全隱患進行分類。煤礦安全隱患分類:管理、頂板、機電、運輸、“一通三防”、水害、其它;其它行業安全隱患分類由本單位確定。

      第二節 安全隱患的排查分級治理辦法

      第十六條? 安全隱患排查分三級:區隊、科室、礦級。

      第十七條 各科室、區隊應結合實際和專業特點,從人、機、環、管四個方面編制隱患排查表,避免隱患排查治事理過程中的人為失誤。

      第十八條? 礦每周排查一次事故隱患;礦級領導和各業務科室每逢周六進行排查;區隊、班組每班排查安全隱患并做好備查記錄。

      第十七條? 對嚴重違章行為、習慣性違章現象和重復發生的隱患作為事故隱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有責向安全科、礦安全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匯報。

      第二十一條? 科室、區隊對每周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堅持“誰主管、誰治理,誰驗收、誰負責”工作制度,確定責任人、隱患等級、治理措施,進行登記,上報。

      第二十二條? 班組排查的安全隱患必須當班消除或處置,并做好記錄。當班確實解決不了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區隊、科室和安全領導小組匯報,并制定具體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組織生產。

      第二十三條? 一般安全隱患中的c級由本單位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責成立即整改或三天內整改,并下達整改通知書。對限期整改的隱患,及時建檔編號,由整改責任人負責按“五定”原則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各系統科室主要負責人驗收簽字、銷號,安全科對c級安全隱患的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b級隱患由各科室相關人員負責整改,礦副職礦長負責現場驗收落實,合格后報請礦安全領導小組組織驗收閉環銷號。a級隱患由礦長負責上報能源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礦長負責驗收閉環銷號。

      第二十五條? 礦要把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業務保安責任范圍,并根據事故隱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負責人負責有關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由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礦實行掛牌督辦,各專業科室負責具體牽頭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相關專業科室組織驗收、銷號。礦安全科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各單位應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送報礦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及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班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礦應立即啟動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信息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單位要立即向礦委會報告。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事故隱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及專業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中的a、b級事故隱患,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天上報,直至安全隱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條? 每月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存檔。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四條? 礦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負責對各科室、區隊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a級、b級隱患進行最終評審定級。對列入a級安全隱患須由能源公司協調解決的,由礦長以正式文件向能源公司提交書面報告。

      第10篇 某焦化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貫徹落國家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做好公司下發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鞏固和提高我廠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實現我廠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公司下發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對焦化廠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檢查類型: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形式來對施工現場的檢查,有深度,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周期根據我廠實際情況,確定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大檢查。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每月采取個別的、日常的巡視方式來對現場生產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消除,保證生產正常進行。廠部領導、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等不定期下車間檢查,并形成記錄。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

      根據季節變變化,按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易發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進行季節檢查,如冬季防凍保溫、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等檢查。

      由于節假日(特別是重大節日,如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后,職工注意力在芝節上,容易發生事故,因而應在節假日前后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4、專業(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對某個專業(項)問題或在生產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的單項定性或定量檢查。如對危險較大的在用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條件的管理性或監督性定量檢測檢驗則屬專業(項)安全檢查。專業(項)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專業要求,用于檢查難度較大的項目。通過檢查,發現潛在問題,研究整改對策,及時消除隱患,進行技術改造。我廠每月應各做一次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專項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廠部、安全員、車間主任等進行的全面綜合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內容涵蓋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環境衛生、安全技術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內容

      1、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3、對風險性較大工程風險評估及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機具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

      5、生產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6、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7、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是否達到要求;

      8、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滿足各類事故的應急搶救,應急設備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二是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結合起來,完善應急體系,建立長效機制;三是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合起來,聯合各職能部門開展抽查,加強督促指導;四是與強化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和落實安全投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本質安全度。

      七、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焦化廠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1、對部門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廠部部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廠部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負責協調解決;項目經理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隨時上報公司負責人,召開領導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公司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廳局或政府報告。

      4、廠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逐條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體位置和部位、危險程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監控措施、管理責任人、監控責任人、檢查時間、減產情況等詳細登記、記錄。

      5、辦公室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匯總向項目領導匯報,并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6、對事故隱患未履行職責,不認真監管或未按規定上報的各類隱患,發生問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廠部領導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做到各個環節責任到人,凡是由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結合焦化廠情況,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及極端天氣多發季節的值班和檢查,及時溝通和掌握安全隱患治理活動進展和動態趨勢,推動各階段工作任務的開展實施。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11篇 鍋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車間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車間負責組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及時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爐司爐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負責,任何人發現事故隱患,均要向上級報告。

      3、車間安全員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落實等。

      二、事故隱患

      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一)、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本車間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本部門無能力解決,需要公司出面組織解決的隱患。

      三、組織機構

      組長:主任、主管 成員:安全員、技術員、班長、司爐工

      四、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隱患的排查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班組、崗位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隱患的報告

      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班組或車間,由車間報公司,并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

      五、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1、班長發現或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本班組對隱患進行核實確認后,匯報給相關職能部門和整改部門,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車間書面提交安調科和技術科,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班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六、檔案建立

      車間應對各類人員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及時將隱患匯報給調度和檢修部門,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第12篇 豐鎮電廠運行部鍋爐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內容

      1.1為了建立車間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事故隱患分類﹑排查、報告、整改及獎勵辦法。

      2.適用范圍

      車間全體員工

      3.職責

      3.1各班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班組內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3.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班組班長為分管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班組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爐司爐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班組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車間領導報告。

      3.3車間安全員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3.4各班組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3.5車間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4.事故隱患

      4.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4.2.1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4.2.2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十二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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