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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1 15:40:06 查看人數:6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p>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虿话闯绦騾R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村(居委)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安全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依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時限第一時間向黨政辦或安監所報清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發生后,村(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三、當上級部門人員到達后,要協助上級部門人員開展事故現場調查、勘查,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詢問有關知情人員,搜集有關人證、物證、書證。

      四、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情況緊急時,村(居)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區安監局報告。

      第3篇 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嚴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為特大傷亡事故)。

      (2)輕傷事故要當天報施工班長、安全員和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匯總每月上報總公司。

      (3)重傷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報總公司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

      二、事故現場處置制度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傷亡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1)企業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15日內,對事故調查完畢,做出結論,特大事故,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凡沒有報告書者,不能結案。

      (2)發生事故,除積極搶救傷員外,必須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及旁證材料。

      (3)工地要積極配合調查者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有的調查材料。

      (4)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安全專業部門直接參與下進行。

      四、傷亡事故的處理制度

      (1)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2)對參加施工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未經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取證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3)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進行明確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或主要責任。

      (4)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有關安全部門(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責任的判斷,并明確直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及要主責任人。

      (5)企業必須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貫標、安全技術設施的配置,落實安全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1、總則

      (1)為及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工地現場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等,應急預案的人力、物資、技術準備主要針對這幾類事故。

      (3)應急預案應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項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當地社會資源的救助。

      2、應急組織

      1)組織機構

      (1)應急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該小組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為副組長。

      (2)現場搶救組:項目部安全部負責人為組長,安全部全體人員為現場搶救組成員。

      (3)醫療救治組:項目部醫務室負責人為組長,醫療室全體人員為醫療救治組成員。

      (4)后勤服務組:項目部后勤部負責人為組長,后勤部全體人員為后勤服務組成員。

      (5)保安組:項目部保安部負責人為組長,全體保安員為組長。

      應急組織的分工及人數應根據事故現場需要靈活調配。

      (1)應急組織小組職責: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指揮工地搶救工作,向各搶救小組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各組最新動態并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0、119、120、企業求援指揮部、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求援或報告災情。平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項目部應急組長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求援組長。

      (2)現場搶救組職責:采取緊急措施,盡一切可能搶救傷員及被困人員,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醫療救治組職責:對搶救出的傷員,視情況采取急救處置措施,盡快送醫療搶救。

      (4)后勤服務組職責:負責交通車輛的調配,緊急救援物資的征集及人員的餐飲供應。

      (5)保安組職責:負責工地的安全保衛,支援其他搶救組的工作,保護現場。

      3、救援器材

      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備下列救援器材:

      (1)醫療器材:擔架、氧氣袋、塑料袋、小藥箱。

      (2)搶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備工具即基本滿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電筒、應急燈、36v以下安全線路、燈具。

      (4)通訊器材:電話、手機、對講機、報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備一輛值班面包車,該車輪值班時不應跑長途。

      (6)滅火器材:滅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緊急情況下集中使用。

      4、現場急救步驟

      現場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個步驟:

      (1)當出現事故后,迅速將傷者脫離危險區,若是觸電事故,必須先切斷電源;若為機械設備事故,必須先停止機械設備運轉。

      (2)初步檢查傷員,判斷其神志、呼吸是否有問題,視情況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傷口、固保存好斷離的器官或組織、預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時請人呼叫救護車,并繼續施救到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接替為止。

      (4)迅速上報上級有關領導和部門,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護措施。

      5、應急知識培訓

      應急小組成員在項目安全教育時必須附帶接受緊急救援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各類重大事故搶險常識等。務必使應急小組成員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以較熟練地履行搶救職責。

      6、通信聯絡

      項目部必須將110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號碼、企業應急領導組織成員手機號碼、當地安全監督部門電話號碼,明示于工地顯要位置。工地搶險指揮及保安員應熟知這些號碼。

      7、事故報告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企業、項目部除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外,還應按下列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1)輕傷事故:應由項目部在24小時內報告企業領導、生產辦公室和企業工會。

      (2)重傷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24小時內報告上有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工會組織。

      (3)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機關,填報〈事故快報表〉,企業工程部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應到達現場。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組織、人民檢察機關和監督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委托人)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員工受傷后,輕傷的送工地現場醫務室醫治,重傷、中毒的送醫療救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應在8小時內通知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八)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對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及時、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訂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五大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傷事故: 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市勞動局、市安監局(站)及有關部門。

      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對謊報工傷事故者,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

      第六條發生傷亡事故后,項目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的第一時間內,必須緊急啟動二級(公司、項目部)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部署,及時進行事故現場的救援與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及發生二次傷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質和各類損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質安、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0天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監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期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標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規定沒有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工傷保險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五條為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六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結案。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某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現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第一條? 凡發生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逐級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單位、部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首先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部門應當在向政府報告的同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關地區和單位跟蹤、查核,并及時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及時續報,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事故信息溝通機制,在事故接報后,做到及時通知和反饋。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線索舉報制度。經對舉報核查,確屬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必須立即開展調查處理,并可以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在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到客觀、準確、全面。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機構外,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作出定論或推論,更不得擅自向社會公眾披露。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一)關于事故調查授權

      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市屬、駐揚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未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市政府派出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必須及時上報至實施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年內重復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應當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九條?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傷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2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在本市轄區內,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派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在本市管轄范圍內,但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屬本市管轄范圍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出《事故協查函》。對《事故協查函》未答復或明示不派人參加的,不影響對事故的調查。

      (二)關于事故調查組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在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下開展工作,事故調查組所有人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統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條? 根據事故等級不同,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或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派人組成。根據事故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可以通知其他相關部門參加,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均應以書面形式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是否參加,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出現《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條例》應當追究相關責任外,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勒令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要求退出事故調查;不主動退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讓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

      (三)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和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為確保事故調查順利進行,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協助,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對干預或者阻擾事故調查并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或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事故基本情況調查清楚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相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組形成的意見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最終簽字確認。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附上專門請示,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其中,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復,由市政府辦公室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復主送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抄送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八條? 對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政府批復直接批至有關部門,抄送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九條? 政府批復對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性質、事故責任以及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依法決定應由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處分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給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按照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同時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公布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以及調查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政府批復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省對事故調查處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7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員工傷亡情況,及時采取有效預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項目部及是施工協作隊伍必須依照國家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嚴肅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工程名稱、項目類別、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害人數、損失情況和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2、報告時間:發生工傷事故項目部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用電話、電傳向公司領導、安??茍蟾?。發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單位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傳真或電話報至指揮部安保部。發生事故后一周內向指揮部安環部報送初步事故調查書面報告。

      3、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按規定報告,同時應按“應急預案與響應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事故調查

      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調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三、事故分析

      1、發生傷亡事故后,必須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夠,勞動組織不合理,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等。

      2、根據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再根據這些責任人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四、事故現場調查組成人員:

      1、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指派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

      2、死亡事故,由項目部或公司領導帶隊,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會同所在地政府勞動、公安、工會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其他領導帶隊,組織公司有關業務處(室)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五、事故調查程序:

      1、現場處理: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部要組織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標志。

      2、物證搜集: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F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所有物體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3、材料搜集:發生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受傷害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受傷害者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出事當天,受傷害者何時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受傷害者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記錄、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健康狀況。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使用的材料;相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工作環境方面狀況和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其它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證人材料(對證人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5、現場攝影: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坍塌、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事故現場全貌。

      6、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平面標準距離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現場調查組提出《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經事故單位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上一級主管單位批復執行。事故原因、責任者處理意見、事故性質和責任、應汲取的教訓、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3、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依照企業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單位負責人或事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項目部對本項目工程勞務協作隊伍安全生產負責協調和管理。

      4、發生傷亡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協作隊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當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包括: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3、現場調查、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12、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八、事故統計:

      由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向指揮部安全環保部上報,由指揮部安全環保部匯總統計上報公司安質部。

      九、職工工傷認定所需資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證材料,每人各寫四份,并蓋上右手拇指指印。

      2、醫療證明:入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復印件二份送安質部)。

      3、傷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復印件各四份

      4、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四份原件

      十、傷殘鑒定所需資料

      1、本人申請

      2、所在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3、工傷事故旁證證明

      4、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張

      6、工傷指定醫院復查診斷資料。

      7、住院醫療費發票(并附用藥清單)。

      第8篇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定上報。

      七、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食品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局《關于全面開展全省企業系統安全生產制度編制工作的通知》黨政辦[2022]23號文件要求,,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利益減少公有財產損失,保證人員生產安全。

      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觀,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 事故報告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 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保衛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 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 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 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 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 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事勞動保障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事勞動保障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保衛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22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 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 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 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 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 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 管理內容要求

      5.1 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 工傷事故認定

      5.2.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 工傷事故分類

      5.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 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 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 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 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 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 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 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2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八牟环胚^”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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