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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1 12:48:06 查看人數:35

      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1篇 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每次檢查要有記錄。

      2、礦領導對礦山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別對全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處理意見和整改辦法,并落實防范措施。

      3、安全員每天對全礦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向礦領導匯報,并落實處理意見,對于影響較大隱患應向礦領導請示。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每班必須對本班工作面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對于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向領導反映,并停止作業。

      5 、其它外來檢查安全工作,礦山管理人員應作好各項檢查記錄。要求現場整改的應立即改正。

      第2篇 某公司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3篇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4篇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5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并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班組長匯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衛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說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后,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后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后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范者,不準下井。

      (4)下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了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后,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系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系,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著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志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后、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后方可前

      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并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志(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周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后小結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了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周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于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后,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采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筑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筑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墻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志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后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范。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第6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并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班組長匯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衛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說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后,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后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后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范者,不準下井。

      (4)下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了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后,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系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系,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著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志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后、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后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并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志(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周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后小結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了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周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于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后,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采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筑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筑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墻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志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后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范。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第7篇 f礦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每次檢查要有記錄。

      2、礦領導對礦山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月的上、中、下旬分別對全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處理意見和整改辦法,并落實防范措施。

      3、安全員每天對全礦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向礦領導匯報,并落實處理意見,對于影響較大隱患應向礦領導請示。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每班必須對本班工作面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對于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向領導反映,并停止作業。

      5 、其它外來檢查安全工作,礦山管理人員應作好各項檢查記錄。要求現場整改的應立即改正。

      第8篇 礦山工程黨支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礦山工程公司黨支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是黨員日常思想教育制度。支部堅持經常性對黨員進行黨性教育,不斷增強全體黨員執行標準化、服務安全生產的宗旨意識;同時,給每名黨員肩上壓擔子,要求一名黨員包保一名職工,做好包保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證職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安全生產上來。

      二、是黨員交班制度。要求黨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班組職工的思想動態,收集班組職工對作業場管理、班組管理的意見、建議,支部每天組織一名黨員和支部書記交班,實現了信息反饋的及時、暢通。

      三、是黨員先鋒隊制度。結合夏季天氣炎熱,職工易患病出勤率不高的實際情況,支部組織成立了黨員先鋒隊隊伍,在當班作業人員不足規定對數時,休班的黨員檢車員義務頂崗作業,保證作業組人員滿足作業所需對數。

      第9篇 礦山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和查明生產中存在著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以便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促進生產的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章安全檢查內容

      第二條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組織是否合理,查安全生產的責任是否到位,查對安全生產的知識是否普及等。

      第三條查制度: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第四條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有無擅離崗位或其它違紀現象發生。

      第五條查領導:查領導是否重視安全生產,是否模范執行、帶頭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查隱患:查各類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現場毒物濃度粉塵濃度是否超標,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全設施是否完善,工藝、電氣、設備、儀表以及以往所檢查出來的整改項是否整改等內容。

      第七條安全檢查的方式

      (一)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集中進行檢查。(全公司范圍)

      2、各車間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車間負責人負責召集本單位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報安全主管部門。

      (二)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1、專業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專業部門處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定期進行。

      2、每年檢查的主要專業為:壓力容器的安全檢查、工藝操作的檢查、電氣安全檢查、車輛安全檢查、機械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工作安全檢查、勞動衛生安全檢查等。

      (三)季節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根據季節的特點和變化進行的安全檢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擊為重點;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溫為重點;秋季以防寒、防中毒為重點;冬季以防凍、防滑、防中毒、防火為重點。由安全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部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和防范措施要進行匯總,上報安全生產部。

      (四)所有生產崗位員工要在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制度中明確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時間、要求、方法和手段。

      1、操作規程中規定班前、班中、班后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巡回檢查制應明確,定檢查點、定檢查路線、定檢查時間、定檢查人員;查工藝變化、查異常情況、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隱患,認真做好記錄。

      (五)各級領導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是否都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各職能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結合自己的業務、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對安全生產負責。

      (六)各專業部門及生產單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節假日前后更在對一些隱患多發工序進行重點檢查。

      第八條事故檢查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針對事故教訓應展開普遍性的專題檢查,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確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安全檢查的方法

      安全檢查要依靠群眾,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全面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要堅持邊查邊改,發現隱患有關部門要立即定方案,定時間、定人員安排整改。

      第十條安全檢查中存在問題及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

      (一)、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三違'現象,應視情節嚴重,給予現場批評教育、違章處罰、公司通報等處理,并納入安全考核。

      (二)、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提出具體要求及時進行隱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而發生任何事故。隱患整改應符合公司隱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對于在隱患整改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應予表揚和獎勵。對于查出的隱患問題,有關領導和人員如漠不關心,不予解決或延誤的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或處罰。

      第10篇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作業隊長)、廠(坑、采區、隊)長或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礦(公司)生產安全部門和主管礦長(經理)。

      2、發生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6小時以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調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類重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電鍍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類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師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隊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指定生產、安全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報礦長或礦級有關領導。

      (2)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組織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的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的四部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嚴格審查、處理部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的人數、受傷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記憶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坑長、區長、隊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護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9)事故現場的圖紙和照片。

      8、 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是否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認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很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一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因: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有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坑區、采區)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車間(坑區、采區)主管領導負責;車間(坑區、采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2、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及時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造成工傷及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與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避免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

      第11篇 非煤露天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全面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本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隊伍,按規定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

      4、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5、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6、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7、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班組長及各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12篇 z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1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2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3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4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5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十二篇)

      1、 按照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的要求,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每次檢查要有記錄。2、礦領導對礦山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不少于3次,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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