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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6 17:08:16 查看人數:92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第1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為貫徹落實上級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務院、省、市、縣各級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緊緊圍繞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提高這一主線,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培育過硬的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人員的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或演習應成為救援隊伍的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二、基本任務

      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和應急反應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三、基本要求

      (1)應急演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應急預案規定。

      (2)領導重視、科學計劃。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必須有領導的重視,給予資金等相應支持,必要時有關領導應參與演練過程并擔當與其職責相當的角色。

      (3)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演練應結合可能發生的危險源特點、潛在事故類型、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氣象條件及應急準備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演練應重點解決應急過程中組織指揮和協同配合問題,解決應急準備工作的不足,以提高應急行動整體效能。

      (4)周密組織、統一指揮。演練策劃人員必須制定并落實保證演練達到目標的具體措施,各項演習活動應在統一指揮下實施,參演人員要嚴守演習現場規則,確保演習過程的安全。演習不得影響施工地的安全正常運行,不得使各類人員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5)由淺入深、分步實施。應急演習應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性的應急演練應以若干次分練為基礎。

      (6)講究實效、注重質量要求。應急演練指導機構應精干,工作程序要簡明,各類學習文件要實用,避免一切形式主義的安排,以取得實效為檢驗演習質量的唯一標準。

      (7)應急演練原則上應避免影響公眾,如必須涉及有限數量公眾,則應在條件比較成熟時擇機進行。

      四、應急培訓

      制定培訓計劃,對應急救援系統各層次和崗位人員進行工作和任務分析,根據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制定工作任務。

      (1)崗位的總體目標;

      (2)重要職責:按職責對工作全面說明;

      (3)任務:每項職責下要履行的各種任務;

      (4)任務說明:明確說明責任人該怎么做;

      (5)小組與個人:個人執行任務和小組執行任務。

      (6)要求應急人員了解和掌握如何識別危險、如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如何啟動緊急警報系統、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應急救援中常用的人工口對口呼吸和胸外按壓法等基本操作,重點是火災應急培訓以及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的培訓,強調重大危險源事故的不同應急水平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五、應急救援訓練與演習的目的

      (1)應急救援訓練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來獲得或提高應急救援技能。演習是指按一定程式所開展的救援模擬演練。目的是為提高應急救援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作戰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2)演習的目的是:驗證應急預案的整體或關鍵性局部是否可能有效的付諸實施;驗證預案在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方面所具備的適應性;找出預案可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確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絡渠道;檢查所有有關組織是否已經熟悉并履行了他們的職責;檢查并提高應急救援的啟動能力。

      六、應急救援訓練類型

      應急訓練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基礎訓練、專業訓練、戰術訓練和自選科目訓練四類。

      (1)基礎訓練。基礎訓練是應急隊伍的基本訓練內容之一,是確保完成各種應急救援任務的前提基礎。基礎訓練主要是指隊列訓練、體能訓練、防護裝備和通訊設備的使用訓練等內容。訓練的目的是應急人員具備良好的戰斗意志和作風,熟練掌握個人防護裝備的穿戴,通訊設備的使用等。

      (2)專業訓練。專業技術關系到應急隊伍的實戰水平,是順利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關鍵,也是訓練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常識、堵源技術、搶運和清消,以及現場急救等技術。通過訓練,救援隊伍應具備一定的救援專業技術,有效地發揮救援作用。

      (3)戰術訓練。戰術訓練是救援隊伍綜合訓練的重要內容和各項專業技術的綜合運用,提高救援隊伍實踐能力的必要措施。通過訓練,使各級指揮員和救援人員具備良好的組織指揮能力和實際應變能力。

      七、應急救援演習類型

      演習分為全面演習、組合演習和單項演習。可在場區也可在場外進行。演習既可由公司單獨進行,以指揮、通信聯絡為主要內容,也可由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進行演練。

      (1)單項演習。是為了熟練掌握應急操作或完成某種特定任務所需的技能。是在完成對基本知識的學習以后才進行的。根據不同事故應急的特點,單項演習的大體內容有:

      a.通信聯絡、通知、報告程序演練;

      b.人員集中清點、裝備及物資器材到位(裝車)演練;

      c.化學偵察動作演練:對事故發生區邊界確認行動,對危害區邊界變化情況時判定行動,對滯留區地點及危害程度偵察等;

      e.防護行動演練:指導公眾隱蔽與撤離,通道封鎖與交通管制, 疏散人員接待中心的建立,特殊人群的行動安排,保衛重要目標與街道巡邏的演練等;

      (2)組合演習。是為了發展或檢查應急組織之間及其與外部組織之間的相互協調性而進行的演習。主要演習可涉及各種組織,各機動偵察組之間的任務分工及協同方法的實際檢驗等。

      (3)全面演習。是應急預案內規定的所有任務單位或其中絕大多數單位參加的全面檢查執行預案可能性的演習。主要目的是驗證各應急救援組織的執行任務能力,檢查他們之間相互協調能力,檢驗各類組織能否充分利用現有人力、物力來減小事故后果的嚴重度及確保公眾的安全與健康。

      八、編制演練方案

      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范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救援演練和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九、總結

      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管理部門、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基地、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都應定期開展針對性的演習,演習的具體形式可以是桌面演習、功能演習和全面演習,演習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對演習過程的不足進行評價和記錄,并在事后進行總結,及時發現并解決預案、資源、程序、能力、協同應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持續提高應急能力。

      第2篇 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建筑施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并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筑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并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周內向市建筑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后),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工作人員在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3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目標是: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安全人員生命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層層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2、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交底記錄和施工安全例會制度,使之成為安全工作內業檢查的主要內容。施工隊伍進場前必須對對所有參加施工生產的職工(包括外包工、待訓工及實習生)均應進行入場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進,規章制度教育,簽訂安全協議,未經教育不得上崗.對工人進行安全交底。特殊工種的操作工,如架子工、電焊工、氣焊工、維護電工、小型機械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無證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危險區域。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員工會議,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貫徹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實行鮮明的獎罰制度。

      3、做到無施工方案不施工,有方案沒交底不施工,班組上崗前沒安全交底不施工。施工班組要認真做好安全上崗交底活動記錄, 酒后不準上班操作,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穿硬底鞋不準進行登高作業,禁止在施工樓內隨地大小便。

      每周一上午組織不少于1小時的安全教育活動。

      4、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專門負責與現場甲方、土建協調,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進場前和施工中對安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員應每天深入現場進行巡視,并記錄安全日記,對安全設施、防護措施、安全保護用品、設備安全運行情況,現場文明衛生,對現場人員遵守安全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實施有效的監督,發現不合格狀態,應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聽勸阻者,經項目經理批準采取停工整改、罰款教育等手段進行糾正。

      5、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執行工程多機監護制度(操作證、動火證、滅火證、監護人)和1-3級動火界限審批手續。必須保證安全設施健全,專人負責協調與保潔。現場焊接,割刀,必須開具動火證明,并做到二證一器看護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上崗證,電焊、氣焊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必須把周圍用水潑濕,要用看火員看火,并準備好接火斗和滅火器,不準在易燃易爆物附近電焊;

      6、每個施工作業面均設置一固定的施工臨時用電箱,要求采用“三相五線制”配線,做到“一點一機一保護 ”,所有插座插頭要全部改成三相五線制。每個施工用臨時配電板必須全部安裝靈敏的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用電必須有專人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設定的位置,配備電箱,箱內具備總熔絲,分熔絲、開關、零排地排等,電箱應有門、鎖和標識,箱體架空高于地面600,并做接地接零保護。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臨時照明,必須符合安全電壓,由監控員對臨時電箱、移動電箱,是否接地接零進行檢查。末端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箱一漏,電箱內是否有積灰。配電箱開關電器與配線,一一對應配合專路控制。配電箱熔絲應與用電設備的實際負荷相匹配,嚴禁用鐵,銅絲代替。分電箱必須做到,規格型號統一,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各類接插件,完好無損,接線應使用橡皮軟線。動力電與照明電必須分開設置。施工機具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可使用。傳動和妨口處必須設有防護罩等裝置。接地接零必須達標。

      7、保證通道的暢通,通道內不得堆放材料、設備等,照明燈具配備完好,確保照明亮度。夜間施工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燈光,用于底下的照明電應為固定安制間距不超過三米,以保安全。

      8、現場機電維修人員應該經常檢查設備觸電漏電保護是否完好有效。加強各標段通過本標段的電纜、電線的監視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全局觀念。現場用電機具較多,電線不得亂拖、亂拉。材料運輸、堆放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電線,防止碰砸電線,造成電線包皮破碎剝落,一經發現有電線露芯或電線包皮破損要及時修調。

      9、落實安全檢查制度,日常和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并對各施工班組進行獎罰措施。工地每周檢查一次,作好記錄、及時調整、治理隱患,確保安全。

      10、施工現場劃分為作業區域,通道、辦公區域、宿舍等,分別配置滅火器具,作業區登高作業,由專人(安全監控員)對登高作業設施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登高作業前由安全監控員及施工員對施工組進行登高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其作業過程進行監控。施工區域與生活區域嚴格分離,保持場容場貌整齊,整潔有序文明。

      11、危險品倉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看管,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品倉庫必須獨立設置,嚴禁易燃,助燃物品混用在起堆放。

      12、進入施工現場,在有立體交叉施工部位,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頜帶。凡2m以上的懸空、高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正確使用個人勞動用品。高處作業不得往上或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3、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陽臺,樓層和屋面臨邊應設置防護攔桿,井字架吊籃、料斗不準乘人。

      14、腳手架、爬架、掛腳手,挑排腳手及吊腳手架等設施,必須有驗收使用手續。

      15、裝飾工程生產面一律實施圍檔封閉施工,圍檔的高度必須高出作業面層1.5米,以防物體外墜。施工區域必須有意識形成施工、材料,通行走道三個自然區域。進場材料必須在指定堆物區域內分門別類,堆放整齊,掛標識牌,應有名稱、品種、規格、使用區域。多余材料應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清除,當日工完料清,場地清。道路、通道應保持平坦暢通,無散落物、無積水,建筑垃圾必須集中堆放,定期清場。沿市區道路施工時,必須設置不低于2.5米的穩固,整潔、美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

      16、必須做好落手清,隨做隨清,在施工作業時,應防止材料散落,泥漿灑漏,污水橫溢,敲擊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17、安全標志

      施工區域或危險品區域必須選擇懸掛醒目的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檢驗標志和宣傳標志。

      禁止標志: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停留、禁止入內。

      警告標志:注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傷心,當心吊物,當心土洞。

      指令標志:必須戴安全帽。

      提示標志:通行走道、滅火機、余料堆放點、垃圾堆放點。

      檢驗標志:設備、驗收合格、材料合格、待驗、待確定、不合格。

      未經有關人員批準,不準隨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18、公司設立多層安全防范體系。公司質量安全部門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全面安全施工和消防保衛工作,定期對施工現場巡回檢查。工地現場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并設專職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施工和消防保衛工作。各施工隊設置兼職安全員,負責對各自施工范圍的安全和消防保衛工作負責。

      19、在各分項工程施工技術方案中,要有安全技術措施,成為向施工隊組安全、防火交底的重點內容,并依據這些措施落實材料、器具和檢查人員的檢查方法。

      20、安全工作必須做到預測預控,對工程對象預先進行分析,工程施工中安全施工的重點是高空作業、樓內孔洞防護、施工機械作業、施工用電等幾大方面。針對這幾大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各個控制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

      21、購置足夠的消防器材,組織消防搶險隊,制定工地動火制度,對火爐、烘爐等常用動火單位,要指定專門的看火負責人。宣傳消防知識,禁止在工地現場吸煙。現場要設立安全宣傳牌和消防宣傳牌。 不準在宿舍內和施工現場明火燃燒雜物和廢紙;亂扔煙頭、火柴棒,不準躺在床上吸煙,吸煙者應自備煙缸,煙頭和火柴必須丟進煙缸;不準亂接電源,非專職電工不準私接熔絲,宿舍內照明不準使用60w以上燈泡,燈泡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m,離開帳子等物不少與500mm;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宿舍;不準將火種帶進倉庫和施工危險區域,木工間及木制品堆放場地;不準在宿舍區、施工現場燃放煙花和炮竹;宿舍內、施工現場嚴禁引火打鬧;嚴禁損壞、盜竊滅火設備。滅火機具由專人維修、保養,定期調換藥劑,標明換藥時間,確保滅火機效能正常。不準在宿舍、倉庫、辦公室內開小灶,不準使用電飯鍋、電水壺、電爐、電熱杯等,如需使用應由總包行政辦公室同意后在指定統一地點使用,但嚴禁使用電爐;食堂、爐灶的燒火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工地利用燈泡和明火取暖;現場在施工期間嚴禁員工住宿,除必要的倉庫及安全值班外。

      22、組織工地現場的保安隊伍,派專人負責制訂進出門規定和攜帶工具材料進出門的規定。在安裝裝飾階段,要組織以保安為主的成品保護隊伍,分層分房間有專人專職看守。施工期間每晚由項目經理部領班組織晚間值班巡邏,杜絕一切破壞行為和不良現象。

      23、加強上下聯系,組成一個統一的安全消防保衛系統,從公司到項目經理部到各施工班組均有專人負責。做到既有分工又有聯系,形成上下同心的確保安全的力量。

      第4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認識事故應急救援范圍

      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死傷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產生重大影響的各類生產事故。包括因工程質量產生的事故、施工現場毗鄰建筑坍塌、土方坍塌、一氧化碳中毒、架體倒塌等事故。

      二、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為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成立公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公司安委會)。各個項目部也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及職責應當報公司備案。

      (二)公司領導小組負責發生特大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工作的領導,與事故發生地項目部應急救援小組協調,組織成員按照預案分工,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三)平時還要負責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組織實際訓練工作、建立通信與報警系統,儲備搶險、救援、救護方面的裝備和物資、督促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檢查工作。

      (四)發生事故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向上級部門、當地政府通報事故的情況。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發出緊急救援請求。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并總結事故的教訓和應急救援經驗。

      (五)小組成員要按照預案職責分工,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盡職盡責。當接到大事故報告后,領導小組成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經組長同意,由所在部門按職務高低遞補。

      三、完善的應急救援體系

      為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順利實施,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在組織搶險、保護事故現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公司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全綜合管理部門等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個小時;報告的內容主要有: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上報人姓名、聯系電話。

      (二)公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前往事故現場,確定危險目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況,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三)各項目部及相關單位要按本預案要求,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在救援過程中要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做到有條不紊。

      四、采取應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一)各項目部要結合本項目部實際,制定本工程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公司備案。

      1 、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應當編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 1 )、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含規模、結構類型、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 2 )、項目部基本情況。含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等姓名、證書號碼等;

      ( 3 )、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援組織。包括具體責任人的職務、聯系電話等;

      ( 4 )、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

      ( 5 )、安全事故救護單位。包括建設工程所在市、縣醫療救護中心、醫院的名稱、電話等;

      ( 6 )、對于易發生事故的高處墜落、觸電、起重設備傷害、坍塌、自然災害等應明確救援的方法、要求和具體措施。

      2 、項目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公司及監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二)各項目部要結合實際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保證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的損失。

      (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的其他各種保障,包括根據自身需要,確定各救援組織器材裝備、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的來源、額度以及建立組織,落實專業急救援人員等。

      五、做好應急救援預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專業隊伍的訓練

      (一)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夜班由行政值班和生產調度負責,如有問題及時處理。

      2、檢查制度:每月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結合生產安全工作,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例會制度:每季度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召開一次指揮小組成員和各專業隊負責人會議,檢查上季度工作,并針對存在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4、總結評比制度:每次訓練和演習結束后應進行總結評 比獎勵和表彰先進。建立總結評比辦法和對于事故處理中有功和有過人員的獎罰措施。

      (二)培訓和演練

      1、對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

      (1)鑒別異常情況并及時上報的能力與意識,

      (2)對待各種事故如何處理,

      (3)自救和互相救護的能力。

      2、對專業隊的培訓

      (1)各種器材、工具的技能與知識,

      (2)任務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務,

      (3)與上下級聯系的方法和各種信號的含義。

      3、對企業一般員工的培訓

      (1)具有哪些危險隱患,

      (2)各種信號的含義,

      (3)防護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簡單防護用具,

      (4)緊急狀態下如何行動。

      4、上人員均須定期舉行訓練和演習。

      六、預案的評估和修改

      (一)為了能把新技術和新方法應用到應急救援中,及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保持一致,預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訂一次。

      (二)對危險源和企業內新增裝置、人員變化進行定期檢查,對預案及時更新

      (三)在實踐和演練中提高指揮水平,對預案進一步合理化

      七、 預案對正常施工多發性傷亡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一)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措施

      1、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框架工程的樓層臨邊、未安裝欄桿的陽臺臨邊、卸料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深基坑臨邊等“五臨邊”和電梯井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等“四口”危險作業處作業時,都必須遵守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的要求,設備有效可靠的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

      2、施工現場凡屬“三無”產品起重機械一律不準進入工地,并強制給予報廢和銷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提供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安裝單位應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在運行前,拆裝單位與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樓層停靠裝置、制動裝置、斷繩保險裝置,上、下限位及緩沖裝置、附墻錨固裝置,上料口聯鎖和安全門等安全裝置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簽字后方可使用。

      3、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必須按jgj130—2022規范編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行搭設和拆除作業,腳手架操作層必須嚴密鋪滿腳手板,并由頂層作業層的腳手板往下計,每宜隔12m滿鋪一層腳手板。下部應用安全平網兜底,腳手架外側應設置18cm高踢腳板和防護欄桿,并掛設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作業。作業人員上下應設有專用通道,不得攀爬架體。腳手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專業架子工搭設和拆除。搭設完成后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現場技術人員、安全員、搭設人員驗收,經確認合格并簽字后方可使用。

      4、使用自制的懸挑式腳手架或其他類型腳手架,必須進行設計計算,經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的有關人員審查鑒定合格和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拆裝作業應符合本條第三款的要求。

      5、模板工程必須貫徹執行jgj162—2008規范及相應規范,對模板支撐系統,進行設計計算,并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模板設計及施工方案應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并經上一級技術部門負責人組織同級安全監督部門的人員共同審核,由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預防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措施

      1、項目部應會同監理及相關單位共同分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并應向公司上報本工程涉及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詳細目錄和具體情況,應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監控軟件”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建立審核、審批、論證及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現場驗收檢查制度,對危險較大工程施工全過程負責。

      2、公司應當指定專人按其所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實施全過程進行監測,并要求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設立公告欄給予公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值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帶班跟蹤監理,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值班。發現有異常情況和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三)預防坍塌事故的措施

      為防止坍塌事故發生,施工現場必須貫徹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56]國議周字第40號)文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的規定和jgj120—99《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執行建設部《關于防止拆除工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通知》(建監安[94]第15號文)和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除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做到:

      1、任何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基礎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須進行勘察,摸清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質的情況設置安全邊坡或者固壁支撐。對于土質疏松或較深的溝坑,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護。對于基坑、井坑的邊坡和固壁支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發現邊直有裂痕、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規定放置,不得隨意沿圍墻或臨時建筑堆放。

      2、對于人工擴孔樁工程,必須根據地質情況及條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包括防止坍塌、打擊、墜落、觸電、火災、流砂、中毒等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須配備氣體檢測儀后,方能施工。

      3、施工中必須嚴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械、機具或其他物料在樓層或層面的堆放數量和重量,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載荷,造成樓板或層面斷裂坍塌。確因施工需要必須放置時,必須進行結構載荷驗算,采取有效支撐、加固措施,并經上級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置放。

      4、拆除工程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安全部門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觸電事故的措施

      為了防止觸電傷亡事故的發生,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按《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規范執行,并做到:

      1、所有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工程,必須實行tn—s接零保護系統和三極配電兩極保護,編制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并按規定作好用電管理,外電線路防護和配電線路、照明、配電箱及開關箱等的架設和配備工作。開關箱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2、按照《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787-2006)的要求,做好各類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接零保護,保證其安全使用。

      (五)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按消防法規的規定將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要求同施工平面布置圖,施工工藝一道綜合設計。

      2、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組織。

      3、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如: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并符合防火間距要求。

      4、施工現場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作業應設充足的照明,并加強值班巡邏。

      5、不準在高壓架空線路下方搭建臨時設施或堆放可燃物品。

      6、工程開工前應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能滿足高層建筑滅火的消防水源、消防栓、砂箱、鐵鍬等。

      7、焊割使用的乙炔器瓶和氧氣瓶存放間距不得少于2米;使用時兩者間距不得少于5米。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代替乙炔瓶使用。

      8、施工現場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9、施工現場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防止電氣火災事故。

      10、施工現場冬季取暖應制定防火、防中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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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為貫徹落實上級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務院、省、市、縣各級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緊緊圍繞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提高這一主線,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培育過硬的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人員的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或演習應成為救援隊伍的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二、基本任務

      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和應急反應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三、基本要求

      (1)應急演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應急預案規定。

      (2)領導重視、科學計劃。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必須有領導的重視,給予資金等相應支持,必要時有關領導應參與演練過程并擔當與其職責相當的角色。

      (3)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演練應結合可能發生的危險源特點、潛在事故類型、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氣象條件及應急準備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演練應重點解決應急過程中組織指揮和協同配合問題,解決應急準備工作的不足,以提高應急行動整體效能。

      (4)周密組織、統一指揮。演練策劃人員必須制定并落實保證演練達到目標的具體措施,各項演習活動應在統一指揮下實施,參演人員要嚴守演習現場規則,確保演習過程的安全。演習不得影響施工地的安全正常運行,不得使各類人員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5)由淺入深、分步實施。應急演習應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性的應急演練應以若干次分練為基礎。

      (6)講究實效、注重質量要求。應急演練指導機構應精干,工作程序要簡明,各類學習文件要實用,避免一切形式主義的安排,以取得實效為檢驗演習質量的唯一標準。

      (7)應急演練原則上應避免影響公眾,如必須涉及有限數量公眾,則應在條件比較成熟時擇機進行。

      四、應急培訓

      制定培訓計劃,對應急救援系統各層次和崗位人員進行工作和任務分析,根據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制定工作任務。

      (1)崗位的總體目標;

      (2)重要職責:按職責對工作全面說明;

      (3)任務:每項職責下要履行的各種任務;

      (4)任務說明:明確說明責任人該怎么做;

      (5)小組與個人:個人執行任務和小組執行任務。

      (6)要求應急人員了解和掌握如何識別危險、如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如何啟動緊急警報系統、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應急救援中常用的人工口對口呼吸和胸外按壓法等基本操作,重點是火災應急培訓以及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的培訓,強調重大危險源事故的不同應急水平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五、應急救援訓練與演習的目的

      (1)應急救援訓練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來獲得或提高應急救援技能。演習是指按一定程式所開展的救援模擬演練。目的是為提高應急救援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作戰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2)演習的目的是:驗證應急預案的整體或關鍵性局部是否可能有效的付諸實施;驗證預案在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方面所具備的適應性;找出預案可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確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絡渠道;檢查所有有關組織是否已經熟悉并履行了他們的職責;檢查并提高應急救援的啟動能力。

      六、應急救援訓練類型

      應急訓練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基礎訓練、專業訓練、戰術訓練和自選科目訓練四類。

      (1)基礎訓練。基礎訓練是應急隊伍的基本訓練內容之一,是確保完成各種應急救援任務的前提基礎。基礎訓練主要是指隊列訓練、體能訓練、防護裝備和通訊設備的使用訓練等內容。訓練的目的是應急人員具備良好的戰斗意志和作風,熟練掌握個人防護裝備的穿戴,通訊設備的使用等。

      (2)專業訓練。專業技術關系到應急隊伍的實戰水平,是順利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關鍵,也是訓練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常識、堵源技術、搶運和清消,以及現場急救等技術。通過訓練,救援隊伍應具備一定的救援專業技術,有效地發揮救援作用。

      (3)戰術訓練。戰術訓練是救援隊伍綜合訓練的重要內容和各項專業技術的綜合運用,提高救援隊伍實踐能力的必要措施。通過訓練,使各級指揮員和救援人員具備良好的組織指揮能力和實際應變能力。

      七、應急救援演習類型

      演習分為全面演習、組合演習和單項演習。可在場區也可在場外進行。演習既可由公司單獨進行,以指揮、通信聯絡為主要內容,也可由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進行演練。

      (1)單項演習。是為了熟練掌握應急操作或完成某種特定任務所需的技能。是在完成對基本知識的學習以后才進行的。根據不同事故應急的特點,單項演習的大體內容有:

      a.通信聯絡、通知、報告程序演練;

      b.人員集中清點、裝備及物資器材到位(裝車)演練;

      c.化學偵察動作演練:對事故發生區邊界確認行動,對危害區邊界變化情況時判定行動,對滯留區地點及危害程度偵察等;

      (2)組合演習。是為了發展或檢查應急組織之間及其與外部組織之間的相互協調性而進行的演習。主要演習可涉及各種組織,各機動偵察組之間的任務分工及協同方法的實際檢驗等。

      (3)全面演習。是應急預案內規定的所有任務單位或其中絕大多數單位參加的全面檢查執行預案可能性的演習。主要目的是驗證各應急救援組織的執行任務能力,檢查他們之間相互協調能力,檢驗各類組織能否充分利用現有人力、物力來減小事故后果的嚴重度及確保公眾的安全與健康。

      八、編制演練方案

      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范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救援演練和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九、總結

      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管理部門、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都應定期開展針對性的演習,演習的具體形式可以是桌面演習、功能演習和全面演習,演習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對演習過程的不足進行評價和記錄,并在事后進行總結,及時發現并解決預案、資源、程序、能力、協同應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持續提高應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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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12]1號)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鼓勵員工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和監督意識,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各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

      第四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理、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隱患報告

      第五條?崗位員工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向隱患所在基層單位(班組或部門)逐級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緊急事故隱患應同時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第七條?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地點﹑內容﹑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

      第八條?基層單位收到事故隱患報告后,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或在24小時內做出解釋,如超出時間或解釋理由不充分,報告人可越級上報。

      第九條?基層單位應及時受理、核實并消除員工所報告的事故隱患。

      基層單位對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上級報告,確保隱患得到及時、徹底的整改。

      第十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拒不受理員工事故隱患報告,或超出合理時間拖延事故隱患整改時,發現事故隱患的員工應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條?任何員工均有權對非本崗位負責的安全隱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成員企業應設立事故隱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并將企業受理舉報的方式對外公布。

      公布xxx公司辦公地點為xxx辦公室、公開舉報電話xxxxxx。

      第十三條?舉報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面談和舉報箱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復意見。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地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愿。

      對舉報人借舉報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安監部主要職責

      (一)?督促成員企業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二)?負責查處上級交辦或股份公司受理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第十五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查處本企業受理的和xxx公司交辦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二)?負責本企業舉報受理獎勵的發放;

      (三)?按月統計事故隱患舉報情況,并向xxx公司報告。

      第十六條?成員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應當及時記錄、編號,按照相關規定填寫《舉報登記表》。

      受理面談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書面和電子郵件舉報,應及時拆閱或下載,并認真做好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接受舉報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x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6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的文明施工,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和本公司的生產實際,為杜絕重大惡劣傷亡事故的發生,降低-般事故頻率,切實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發展生產,并推行以安全生產為突破口的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加強落實各級領導部門及職能部門和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特訂立本條例。

      第2條工程承包以后,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合同與建設單位和公司具體訂立安全合同,明確責任制和獎罰,促進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好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第二章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3條各級正職領導是“安全生產”第-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責,分管領導應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4條公司總經理責任制:1、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應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部門所訂的勞動保護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3、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則和安全生產條例,擬定獎懲辦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檢查督促各級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副總經理責任制:1、貫徹國家、政府的勞動保護條例和法令,執行制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程的要求。2、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整改安全生產工作中不足之處。并組織安全生產競賽活動。3、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遵章守紀及法制教育,領導和督促各級職能部門及全體職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4、主持重大工傷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6條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責任制:1、組織技術人員,編制、審批安全生產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2、組織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為完善、改進和提高安全設施,機械設備的安全作業,編制操作規范、技術措施。3、解決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安全重大隱患的處置技術方案。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7條公司總經濟師的安全管理責任制:1、按照公司和上級有關規定,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費的規定和使用方案。2、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濟可行性條例和實施方案,達到經濟杠桿作用,使安全生產經費被合理利用,產生出更好、更多、更積極的安全生產效益。3、根據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編制安全生產的各項經濟政策和獎罰條例。4、加強經濟核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經費的籌集和使用。5、總結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項措施和經費的實施情況,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8條公司總會計師安全責任:1、根據公司的章程,統籌落實安全生產材料、設備、技術經費。2、按財務制度對審定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確定各類用途的需要并進行統一資金調度。3、設立專項資金課目,隨時調查、監督使用安全經費的情況,杜絕各類占用經費的現象。4、年終進行安全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總結。5、及時向總經理匯報安全經費使用情況,以利于領導正確決策。

      第9條辦事處主任安全管理責任制:1、認真執行國家、政府各部門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結合駐地生產實際,充實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2、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以身作則,不違章指揮,不許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積極支持安全工作管理人員的工作。3、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遵章守紀及法制教育,領導和督促各工地的安全生產工作。4、組織工地進行安全競賽活動,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阻止危險事故苗子,發生工傷事故及時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并制訂落實整改措施,按照實行可能,改善職二勞動和生活條件,搞好工地衛生,注意職工勞逸結合,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發展生產,提高效益。

      第10條分公司經理、項目部經理安全管理責任制:1、項目部經理是本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與建設單位訂立工程安全合同與安全申報工作。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施工現場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爭創施工現場標準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關心職工生活,搞好衛生和文明施工。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排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記錄入冊,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杜絕違章指揮,不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3、堅決貫徹“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組織班組、職工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違章作業進行堅決阻止,對阻止不聽者,有權責令停工并執行制度加以處理,根據工地實際,完善制訂工地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勞動紀律,并貫徹實施。4、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井架、電器、機械等在搭設前做好交底工作,搭設完畢后做好驗收工作和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后,掛上合格牌,方準投入使用,按規定做好例檢工作和完善施工設備、保險設施的添置維修工作,督促安全員做好安全資料。5、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督促檢查,并負責整改。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并迅速上報,保護現場,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11條安保科職責: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政府部門及公司關于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規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做好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生產過程安全控制,輔導工地完善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2、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定期組織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的檢查監督和宣傳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并提出建議意見。3、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并有權責令工地和個人暫停生產,迅速報告上級領導處理。4、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制訂倉庫等危險品和有毒材料的保管和保衛制度,嚴防不法分子擾亂生產秩序,依法打擊危及工地安全和生產的違法事件。做好與當地公安及街道社區的橫向聯系,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5、應對各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夠針對性的,提出完善意見。6、督促分公司、項目部完善施工限產的保險設施,對違章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按制度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按刺度給予獎勵,組織特殊工種上崗培訓和職工的三級文全教育,定期對安全員進行監督考核和繼續教育。7、在安全生產工作上,安全科權數分配為70%,全權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12條技術科的安全生產職責:1、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定、規程、標準,組織編制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編制適合本公司實際的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確保針對性。2、對施工現場的特殊設施進行技術鑒定和技術數據的換算,負責安全設施的技術改造和提高。3、同機械設備科、安保科一起共同審核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指導工地的安全生產工作。4、與安保科一起,編制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10000m’以上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與公司總工程師和其它各生產管理部門一起會審。10000m’以下的單位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由分公司、項目部的技術、安全等職能部門負責編制,經公司總工程師和技術、安全管理部門會審批準后執行。

      第13條財務科的安全生產職責:1、按照安全生產設施需要,制訂安全設施的經費預算。2、對審定的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落實好資金并專項立帳使用,督促、檢查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3、負責安全生產獎罰款的收付工作,保證獎罰兌觀。

      第14條材料設備科的安全生產職責:1、制訂公司所有機械設備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2、對一切施工機械、電器、井架、車輛等施:廠設備,必須配備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保險裝置,并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添置,確保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轉。3、確保施工現場中所需的安全設施、材料物資。4、施工設施的材料、設備必須保證質量,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必須保證國家所規定的標準,并應有合格證書。5、采購人員的購買施工設施、設備、材料等。應注意安全性能指標,不能貪圖便宜,把不符合要求的物資采購進庫,應選擇技術性能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并有鑒定合格證的設備和材料。6、參加調查處理與設備有關的安全事故,并作出技術鑒定和整改意見。

      第四章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15條項目部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l、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負責項h部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作業,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操作制度,有權執行公司獎罰制度,阻止違章違紀行為。2、及時檢查機械、電器、井架、架子“四口五臨邊”的保險與保護措施,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3、做好安全設施驗收工作,及時做好安全交底與安全資料。4、發生工傷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和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上級。

      第16條班組長(工種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1、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做好安今生產工作,監督職工的安全生產』二作上的違章作業,確保職工安全。2、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記錄入冊,合理分配職工的工作,杜絕違章指揮和不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3、及時檢查施工作業處的安全防護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和設施不完善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并整改,對沒有可靠安全措施的情況,應責令停止作業。4、發生工傷事故,迅速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報告領導,如實匯報情況。

      第17條職工安全生產職責: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安全設施不完善和危險區域,無安全措施應停止操作,并及時向領導匯報和提出整改意見。2、熟悉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愛護機械、電器等施工安全設備和設施,不準亂操作施工機械和電器設備,決不能不懂裝懂,亂玩電器、機械等設備,不準私自架設、安裝電器設備。3、經常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4、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全力搶救傷員,并立即報告領導,保護觀場,如實向調查組反映事故經過和原因。

      第五章公司黨委、團會、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18條公司黨委的安全生產職責:1、宣傳貫徹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教育公司各部門貫徹實施勞動保護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并從組織上保證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能。2、支持行政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幫助落實各項安全措施。3、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上的政治思想工作,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好經驗。4、黨委辦公室,應做好政治宣傳工作,宣傳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工作。

      第19條公司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委安全生產職責:1、積極組織全體團員、青年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頒發的勞動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類規范章程。2、發揮共青團的模范先鋒作用,帶頭執行各項規范和規定,以身作則帶領廣大青年遵紀守法,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提出完善、改進和提高安全設施的建議。3、發現不遵守規程和制度的現象,堅決指止,對嚴重犯規現象進行堅決抵止。4、組織團員和青年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全員安全生產素質。

      第20條公司工會安全生產職責:1、工會組織全體員工,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規范制度及操作規程。2、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協調勞動關系、改善勞動條件,參與安全工作不足的處理。3、督促協調勞動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給予工作上的監督指導。4、發現勞動保護工作上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議。5、積極為職二廠排憂解難,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和權利不受侵犯,發揮好職工的勞動熱情,加強安定團結。

      第21條招工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1、工地招收安排職工時,嚴禁招收安排有癲癇病、心臟病、高血壓、貧血和患精神分裂癥、身體殘疾的人,嚴禁招收十八周歲以下的少年和五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安排廠作,如擅自安排招收,則有工地及招收者負全部責任。2、不準招收帶幼兒和兒童的人參加工作,不能安排婦女上高處作業,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3、工地不宜招收本省以外的民工參加施工,如確需使用外地民工-,必須辦理好用工手續,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招收使用。4、嚴禁招收社會閑散人員和“三無”人員參加施工,誰招收誰負責。

      第7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上報。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 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 其他有關的資料

      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第8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第一章

      1.1為了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全員安全素質控制傷亡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條文規定,部頒標準及上級機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產教育的目的是通過安全教育,提高企業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術水平,增強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內容

      2.1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思想教育的目的是為安全生產奠定思想基礎,通常從加強思想路線,方針政策兩個方面

      進行。

      思想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教育,一是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意義的認識,從思想上,理論上認識社會主義制度下搞好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以增強關心人、保護人的責任感,樹立牢固的群眾觀點。二是通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教育、提高各級領導、管理干部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使他們正確全面地理解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肅認真地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

      2.2勞動紀律教育

      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廣大職工懂得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企業的勞動紀律是勞動者進行共同勞動時必須遵

      守的規則和秩序。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減少傷亡事故,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2.3安全知識教育

      ⑴全部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和每年按規定的學時進行安全培訓,所有職工必須具備安全基本知識。

      ⑵安全基本知識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施工(生產)工藝、方法;施工(生產)中的危險區域、危險部位,各類不安全因素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

      2.4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結合本工種或本專業的特點、實現安全操作,安全防護必須具備的基本技術知識。

      每一個期和不期對全體職工進行遵法守紀的教育,以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發生。

      第三章 三級教育

      3.1三級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場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這是企業必須堅持的安全生產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級教育分為公司(分公司),工地(幢號),班組三級。

      3.2三級安全教育一般由安全、教育和勞動人事部門配合組織進行。經驗育考試合格者準許進入生產崗位。不合格者必須補課,補考。

      3.3對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情況,要建立檔案,如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卡等,新工人工作一段時間后,還應進行復雜性的再教育,

      以加強安

      全的感性和理性認識。

      3.4三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3.4.1公司進行安全基本知識、法規、法制教育,主要內容是:

      ⑴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⑵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法制觀念。

      ⑶本單位施工過程及安全生規章制度,安全紀律。

      ⑷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及歷史上發生的重大事故及應吸取的教訓。

      ⑸發生事故后如何搶救傷員、排險、保護現場和及時進行報告。

      3.4.2工地進行現場規章制度和遵章守紀教育主要內容是:

      ⑴本工地施工特點及施工基本知識。

      ⑵本工地安全生產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⑶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⑷機械設備,電氣安全及高處作業安全基本知識。

      ⑸防毒、防塵、防火、防爆知識及緊急情況安全處置和安全疏散知識。

      ⑹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防護用具、用品作用的基本知識。

      3.4.3班組安全生產教育由班組長主持進行,或由班組安全員及指定技術熟練,重視安全生產的老工人講解,進行本工種崗位操作及班組安全制,紀律教育。主要內容是:

      ⑴本班組作業特點及安全操作規程。

      ⑵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及紀律。

      ⑶愛護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⑷本崗位易發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對策。

      ⑸本崗位的作業環境及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 特殊作業人員的培訓

      4.1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特種作業人員。

      4.2特種作業范圍(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

      器操作;(4)起重機械操作;(5)爆破作業;(6)我屬焊接(氣焊)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輪機操作;(9)機動船舶駕駛;(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11)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4.3堅決貫徹執行bg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改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同時,除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特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第五章 經常性教育

      5.1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做到經常化、制度化。經常性教育主要他括:

      ⑴上級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法規及有關文件、指示;

      ⑵各部門、科室和每個職工的安全責任;

      ⑶遵章守紀;

      ⑷事故案例及教訓和安全技術先進經驗,革新成果等。

      5.2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5.3班應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動日,可利用班前或班后進行。

      其內容是:

      ⑴學習黨,國家和企業隨時下達的安全生產規定和文件;

      ⑵回顧上周安全生產情況,提出下周安全生產要求;

      ⑶分析班組工人安全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形勢,表揚好人好事和需要有為取的教訓。

      5.4適時進行安全教育,根據建筑施工生產特點進行“五抓緊”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擊趕任務,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緊教育;工程接收尾時,容易忽視安全,要抓緊教育;施工條件好時,容易麻痹、要抓緊教育;季節氣候變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緊教育;節假日前后思想不穩定,要抓緊教育,使之做到警鐘長鳴。

      5.5糾正違章教育。企業對由于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面導致重大險情或己遂事故的職工,進行違章教育。教育內容為:違反的規章條文,它的意義及其危害。,務使受教育者充分認識自己的過失,并吸取教訓。對于情節嚴重的違章事件,除教育責任者本人外,還應通過適當的形式以現身說法擴大教育面。

      第六章 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訓

      6.1安全教育培訓可以根據條自的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多

      種形式進行。如:建立安全教育室,舉辦多層次安全培訓班、安全課、安全知識講座、報告會、智力競賽,典型事故圖片展覽、書畫攝影展覽、電視片、黑板報、墻報、簡報等,或者給職工家屬發送安全宣傳品,動員職工家屬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安全教育培訓應堅持經常化、制度化。

      第9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設部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于2004年7月制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 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 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 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他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 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 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 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4.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 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 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 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1)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違反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同時,《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一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處罰。

      第10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2.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制度第3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5.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7.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8.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違反本制度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10. 違反本制度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并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筑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并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周內向市建筑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后),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工作人員在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12篇 s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發證

      第五條 “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 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條 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條 對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企業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條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補辦。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安管人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并開展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為,并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考核機關。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考核的,考核機關不予考核,并給予警告;“安管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原考核機關撤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管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筑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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