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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生產現場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5:42:01 查看人數:14

      對生產現場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制度

      第1篇 對生產現場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制度

      總 則

      根據生產現場安全標準的規定,為使車間工作場地保持良好的生產環境,公司安全員、安全值班員對違反規定,造成的不安全隱患有權進行經濟處罰,特制定本制度。

      1 主干馬路未按規定,未經公司同意,隨意亂放成品、半成品、其它各類設備或包裝物品、基建材料、隨意較長時間停放車輛罰款20元。

      2 車間安全道不暢通,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下腳料等罰款10元。

      3 車間安全道標志不明顯、不清晰,對接到資產運營部通知后一周內未解決的單位罰款20元。

      4 車間生產現場半成品、成品、原材料等碼放超高,不牢靠、不平穩,罰款10元。

      5 公司區域、車間各類臨時線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超期使用,罰款20元。

      6 電器閘箱、接線板有電器元件外露繼續使用者,罰款10元。

      7 電器閘箱前道路不暢通,亂堆雜物,罰款10元。

      8 電器出廠試驗場所安全裝置、警告裝置、信號裝置等損壞、丟失或試驗時間放置不用,罰款10元。

      9 各類設備、安全裝置、警告裝置、信號裝置丟失、損壞仍繼續操作或使用設備者,罰款10元。

      第2篇 公交公司生產運營部安全辦處罰制度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

      1、 酒后駕駛機動車(解除勞動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車輛運營的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處罰外并接受培訓3天

      1、主觀意識下,違規載運“三品”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人員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0元)。

      4、行車中故意阻礙后方同行業車輛正常行駛,或強超強會的。

      5、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駕駛公司車輛或跑私車的。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并接受培訓1天。

      1、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

      2、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3、逆向行駛的

      4、不按交通信號或警察指揮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5、收車后不按規定停靠,不回場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庫路線行駛

      6、非司乘人員代替上崗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 運營車輛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2、 違規占道行駛的

      3、 司乘人員在車內吸煙的

      4、 乘客帶寵物上車,司乘人員未制止的

      5、 行駛中接打手機(含使用耳機)、查看手機信息等妨礙安全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元)

      6、 車內外設施、標識、車輛手續等,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罰款200元

      7、 非站點(停靠站縱向前后各30米以外)違停上下客的(含在轉盤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礙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員運營途中下車辦事的

      9、 私自更換駕駛人、乘務員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運營車輛逆行進入始發站的

      2、運營車輛在中途站點不進港灣停靠的

      3、車未停穩開門、車門未關好起步或開門行駛的

      4、違反場站、車庫安全行駛、安全停放規定的

      5、駕駛車輛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

      6、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7、加油時違規操作的

      8、違反車庫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 司乘人員不攜帶相關證件上崗的

      2、 司乘無服務卡、工牌的

      3、 不參加安全例會及安全培訓的

      4、 未按時填寫自檢記錄表和滅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3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衛生管理處罰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衛生管理處罰

      管理文件:生活區環境衛生管理處罰制度

      1.宿舍內嚴禁私自接電源,如果的確需要另接電源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經工地管理人員同意后,由專職電工負責接線,如違反規定私自接線者,一經發現處以100元罰款,并收繳電線、開關、電器設備。

      2.垃圾要求放到指定地點,生活區按各班組劃分衛生區,對于班組所管轄的生活區內發現清理不干凈,一經發現將處罰100罰款。

      3.除廚房外,生活區內任何地方都不能生火煮飯,如有違反者,除收繳燃具、廚具外并罰款50元。

      4.生活區內嚴禁養雞、鴨等牲畜,一經發現應立即處理,否則罰款100元。

      5.宿舍照明不準超過“40w”燈泡,不準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熱開水器,一經發現,除收繳電器外,處罰100元。

      6.宿舍內不準聚眾賭博,不進行違法活動,一經發現,罰款100元,嚴重的行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7.不準帶人在宿舍留宿過夜(除工地負責同意外)嚴禁嫖娼、賣淫等淫穢活動,一經查出,罰款200元。

      8.不準在宿舍內燒香拜神,放鞭炮和燃燒雜物,違者罰款20元。

      第4篇 對生產現場違反有關規定處罰制度

      總 則

      根據生產現場安全標準的規定,為使車間工作場地保持良好的生產環境,公司安全員、安全值班員對違反規定,造成的不安全隱患有權進行經濟處罰,特制定本制度。

      1 主干馬路未按規定,未經公司同意,隨意亂放成品、半成品、其它各類設備或包裝物品、基建材料、隨意較長時間停放車輛罰款20元。

      2 車間安全道不暢通,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下腳料等罰款10元。

      3 車間安全道標志不明顯、不清晰,對接到資產運營部通知后一周內未解決的單位罰款20元。

      4 車間生產現場半成品、成品、原材料等碼放超高,不牢靠、不平穩,罰款10元。

      5 公司區域、車間各類臨時線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超期使用,罰款20元。

      6 電器閘箱、接線板有電器元件外露繼續使用者,罰款10元。

      7 電器閘箱前道路不暢通,亂堆雜物,罰款10元。

      8 電器出廠試驗場所安全裝置、警告裝置、信號裝置等損壞、丟失或試驗時間放置不用,罰款10元。

      9 各類設備、安全裝置、警告裝置、信號裝置丟失、損壞仍繼續操作或使用設備者,罰款10元。

      第5篇 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管理制度

      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管理,提高執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監管檔案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卷,是指將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資料,按照行政執法過程的關聯性,進行排列、編注頁碼、填寫目錄并裝訂成冊的行政執法文書組合。

      第三條?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承辦人應當收集、核查、修補、整理案件的各種文書及證據材料,對案卷制作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科學性負責。

      第四條?全市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應按本制度做好行政處罰案件案卷立卷歸檔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則

      第五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類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處罰案件,原則上應當實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號。依法不宜公開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應當裝入副卷。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和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故類處罰案件實行一案一卷。

      第六條?案卷文書材料編目順序,應遵循行政執法程序,按照執法階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則:

      1.證據及密切關聯材料依時間排序。

      2.實體決定在前,程序決定在后;批復件在前,請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轉發件在前,原件在后;結論件在前,依據件在后;法律文書在前,其他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執法對象不同的,法人文書材料在前,個人文書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處罰對象同類的,處罰重的在前,處罰輕的在后。

      5.附圖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圖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附事故調查報告)排在結論性文書之前,其余事故調查材料作為證據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

      三?案卷材料排列順序

      第七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回執;

      (五)立案審批表;

      (六)罰款收據;

      (七)結案審批表;

      (八)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

      第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內目錄;

      3.行政處罰決定書;

      4.送達回執;

      5.案件處理呈批表(決定);

      6.立案審批表;

      7.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8.行政處罰告知書;

      9.聽證告知書;

      10.案件處理呈批表(告知);

      11.罰款催繳通知書;

      12.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13.延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14.強制執行申請書;

      15.罰款收據;

      16.案件移送審批表;

      17.案件移送書;

      18.結案審批表;

      19.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制發日期先后排列);

      20.證據材料:

      (1)現場檢查記錄(初次);

      (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3)現場檢查記錄(復查);

      (4)整改復查意見書;

      (5)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6)強制措施決定書;

      (7)詢問通知書;

      (8)詢問筆錄(附被調查和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等證明材料;

      (10)當事人陳述;

      (11)證人證言;

      (12)鑒定結論(包括委托鑒定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明、鑒定報告、抽樣取證記錄等);

      (13)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4)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5)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6)勘驗筆錄;

      (17)其他證據材料。

      21.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憑證(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2.沒收物品的處理記錄(統一入庫的,附入庫單;銷毀的,附銷毀記錄及照片;拍賣或變賣的,按規定保存相應手續材料,包括沒收物品變價款收據);

      23.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并可以公開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內目錄;

      3.案源材料(包括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監督檢查報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

      4.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5.聽證報告書等材料;

      6.其他有關內部討論材料。

      第九條?事故行政處罰類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內目錄;

      3.事故調查報告批復;

      4.事故調查結案請示;

      5.事故調查報告;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 送達回執;

      8.案件處理呈批表(決定);

      9.立案審批表;

      10.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11.行政處罰告知書;

      12.聽證告知書;

      13.案件處理呈批表(告知);

      14.罰款催繳通知書;

      15.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16.延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17.強制執行申請書;

      18.罰款收據;

      19.案件移送審批表;

      20.案件移送書;

      21.結案審批表;

      22.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制發日期先后排列);

      23.證據材料:

      (1)現場檢查記錄(初次);

      (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3)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4)強制措施決定書;

      (5)詢問通知書;

      (6)詢問筆錄(附被調查和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等證明材料;

      (8)當事人陳述;

      (9)證人證言;

      (10)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1)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2)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3)勘驗筆錄;

      (14)其他證據材料。

      24.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憑證(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5.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并可以公開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內目錄;

      3.案源材料(包括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監督檢查報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頁碼起始頁);

      4.安全監管部門檢查事故單位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5.事故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報告;

      6.組成事故調查組通知;

      7.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

      8.技術鑒定報告(含技術專家組名單及簽字);

      9.事故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主體證明材料;

      10.傷亡者基本情況及相關醫學病理證明(含身份、勞動關系、收入等);

      11.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2.當事人陳述;

      13.證人證言;

      14.鑒定結論(包括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鑒定報告、抽樣取證記錄等);

      15.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6.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7.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8.勘驗筆錄;

      19.其他證據材料(與案件定性有關聯、具有證明力的其他證據材料);

      20.財物處理單據(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1.事故調查組內部討論記錄及簽名;

      22.其他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意見;

      23.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案卷材料填寫要求

      第十條?行政執法案卷內所有執法文書應統一使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印發的執法文書式樣。

      第十一條?案卷封面內容要求為:

      (一)題頭:注明案件辦理部門。

      (二)文書文號:文書文號是案卷首頁的編號,由地區簡稱+文書簡稱+年份+序號組成。序號可以按照本單位統一編寫,如“福應急案〔2019〕1 號”文書文號應當與其他執法文書一致。

      (三)卷宗類別: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稱:案件名稱應當準確、簡潔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稱表述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事故類: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月日+事故等級+事故類別+案,如“xx 公司12.13 較大坍塌事故案”;

      2.違法行為類:違法主體+違法行為+案,如“xx 公司違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案”。

      3.非法行為類:違法主體+非法行為+案,如“xx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案”。

      (五)類別:案卷類別分為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對案件性質的初步定性,按照違法行為分類填寫。具體如下:

      1.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類違法;

      3.安全生產建設項目類違法;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類違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類違法;

      6.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類違法;

      7.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違法;

      9.安全生產承包租賃類違法;

      10.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類違法;

      11.重大危險源管理類違法;

      12.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類違法;

      13.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

      14.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

      1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類違法;

      16.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17.其他類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定性后填寫。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審批表的審批時間。

      (八)結案日期:同結案審批表的審批時間。

      (九)辦理結果:處理結果應當寫明當事人違反的法律規定、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引用法律條文應具體到條、款、項、目,并且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一致。

      (十)承辦人員:填寫該案件具體承辦人姓名。

      (十一)歸檔日期:具體存檔的時間。

      (十二)歸檔號數:按照本單位統一的順序排列編號。

      (十三)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要求填寫。

      第十二條?卷內目錄內容包括序號、文件名稱及編號、日期、頁號、備注五項。

      序號即卷內文件的編號,以整份文件材料為單位,一文一號,使用阿拉伯數字排列填寫。

      文件名稱及編號應當填寫文件材料全稱及文件編號,無編號的文件應填寫制發或者提供該文件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名稱。

      日期應當填寫文件材料制成或印發的日期。

      頁號即卷內文件所在之頁的頁碼,填寫每份文件的起止頁碼。

      備注根據需要填寫文件說明事項,如復印件。

      卷內目錄應當填寫真實、全面、客觀,與卷內材料相符;

      無簽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應考證補充清楚再填寫。

      第十三條?卷內備考表是填寫該卷有需要加以說明與解釋的情況,包括:盒內文件情況說明(如卷內材料件數、頁數;卷內文件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有重要價值或特別意義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檔案整理者簽名);檢查人(由案卷質量審核者簽名);日期(由檢查人填寫)。?卷內備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頁。

      第十四條?案卷封面、目錄、備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條?整理完畢的案卷,質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文件材料齊全完整;排列分類系統條理;書寫標記整齊規范;裝訂折疊美觀簡潔。

      第十六條?按照“誰辦案、誰立卷”的原則,從調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辦人員就應當開始系統收集有關文書,做好立卷的前期準備。承辦人員應當自案件辦結之日起15 日內立卷完畢。

      第十七條?在行政處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形成的檔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條?案卷文書材料一般應使用打印的文書原件,尺寸規格為a4 型紙;不能使用文書原件的,可使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a4 型紙張復印件,并注明出處及加蓋文書原件保管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案卷材料確需手工填寫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跡材料書寫,應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墨汁書寫,字體工整、清晰。文書材料有涂改的應更換修正后的文書原件,不能更換的,應由相關人員在涂改處按指印確認。

      第二十條?案卷文書材料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照片與破損、字跡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鉛筆、圓珠筆等文書材料以及紙張較小、輕薄的文書應復印或托裱,復印件應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標準規格的紙張應折疊,小于a4 型標準規格的紙張應托裱;

      (三)案卷裝訂不得覆蓋住字跡或圖表畫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并保留郵票、郵戳;

      (五)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以防銹蝕;

      (六)案卷裝訂應當采取線裝,加蓋檔號章。

      第二十一條?案卷材料除空白頁外,凡載有文字、圖表的正反面均一頁編一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編碼可用頁碼機戳蓋。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編寫,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頁碼。

      第二十二條?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視頻等聲像檔案,應轉換成格式統一的數字信息進行存儲,并在載體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并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不能裝訂入卷的,應拍照入卷,證物放入證據袋內,并貼上標簽,注明證據名稱、數量、種類、制作的時間、地點和所在案件案卷號等事項。

      六?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三條?案件承辦人應在每年3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已辦結的案件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移交前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對案卷和附卷證物進行當場清點接收,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電子文件應當隨紙質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辦案人員重新整理后歸檔。

      第二十四條?案件承辦人調動或者工作崗位調整的,應當在調動手續辦理完畢前或者崗位調整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檔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委托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依據本標準的規定,將有關案卷材料整理完畢后,及時移送委托機關歸檔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歸檔的案卷,一般不得從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確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應征求檔案管理員的同意后,應當經執法監察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監管部門分管執法工作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二十七條?案卷的借閱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履行審批手續。安全監管系統內因工作需要查閱和摘錄案卷材料的,應當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經執法監察負責人審核、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查閱和摘錄。查閱和摘錄原則上在檔案室進行,不劃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毀等。確需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安全監管系統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摘錄和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公函、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明,經執法監察負責人審核、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閱、摘錄和復制。外借案卷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借出單位禁止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接收借出的案卷時,要認真驗收和清點核對。對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刪、污損等情況,應報告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及時追查處理。珍貴的實物檔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縮微膠片等檔案一律不得借出。

      七?案卷的保管和銷毀

      第二十八條?案件檔案保存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采用標時制,根據歸檔材料的價值定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開始計算。簡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為30 年;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有本級人民政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批示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規定的檔案銷毀標準,經執法監察負責人鑒定后,書面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填寫案卷銷毀登記表,由兩人以上(一名銷毀人、一名監督人)負責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名,嚴禁把銷毀的檔案出售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銷毀檔案的請示報告和銷毀登記表應立卷存檔。

      八?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屬于福泉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規范,用于指導和規范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處理上以上位法為準。國家、省對實施行政處罰及法律文書制作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福泉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違章處罰獎勵制度

      一、項目部為保證工程建設安全、文明、優質、高效的順利進行,確保合同承落的工程質量、安全,各項目區域標準化的實現,根據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和前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決定制定《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違章處罰的規定》,望各專業項目區域及時向全體員工傳達。

      二、對安全生產管理差的分包項目區域或個人違章違紀的處罰:

      1、安全管理

      1)對分包項目區域在勞務作業安全生產中無明確安全指標的罰項目區域管理人員100元。

      2)對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或內容不全、針對性不強、未履行簽字手續的有關人員罰款100元。

      3)對新入場或變換工種的人員,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罰款500元,對特種作業人員不持有有效證件上崗或證件不全的罰款200元。

      4)對各分包項目區域的施工班組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或活動無記錄、記錄不全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對勞務作業層工人違反其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罰款100元。

      6)對未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就上崗作業的班組每人罰款50元,并對其所在專業或分包項目區域管理人員罰款100元。

      2、“三寶四口”防護

      1)對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戴安全帽者罰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掛帽帶者罰款50元。對高處作業不系掛安全帶者罰款200元,系安全帶沒有掛好罰款100元。

      2)對未按規定搭設安全網的作業班組罰款100元,對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繩防護、欄桿等)或安全警示牌罰款1000-5000元,并責令其限時恢復。

      3)對洞口、臨邊無防護或防護不嚴的、罰款500-1000元。

      3、高處作業防護

      1)對高處作業無防墜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罰款1000-2000元。

      2)現場搭設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的,發現一處罰款有關人員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業中,上層作業人員要對下層作業人員負責,在下層要設安全監護人,對不設監護人的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使用移動式作業平臺未滿鋪并綁扎好5cm腳手板、未設爬梯未設豎向掃地桿,上端未設防護欄桿、無安全帶掛設點的罰款200元。

      5)現場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夾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橫桿不大于40cm,違者罰款200元。

      4、施工用電管理

      1)施工臨時用電必須是“三相五線制”(五芯電纜),不準使用四芯電纜外敷一根接地,違反本規定的罰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電必須是“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對不符合標準規范的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3)施工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接地或接零保護(線徑不得小于4mm)。對不執行標準規范規定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現場使用的鐵殼配電箱,開關箱外殼必須有可靠接地,對違反標準規范者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5)對現場使用電設施電源線(纜)一條線纜的接頭不準多于3個,接頭應按規定進行絕緣包扎,對超過3個接頭的電線(纜)每條罰款500元。

      6)現場的照明燈具必須按規定接線,不得使用花線或塑料線(纜)。鐵殼燈具的固定桿件不準用鋼筋、鋼管,要用木制的桿件,不符合本規定的每個燈具罰款200元。

      7)現場的設施用電與照明用電必須分開設置,對混用者每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8)施工現場不準使用老化的破皮電纜線,對電纜破皮后應及時進行絕緣包扎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每發現一條罰款100元。

      9)對施工現場的值班、維修電工不按規定操作的罰款100元。

      10)手持電動工具的原始電源線嚴禁接長使用,對擅自接長使用的每發現一臺罰款200元。

      11)現場的施工用電必須符合“三級用電兩級保護”,違反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12)電纜線必須架空,對配電箱、開關箱電纜未架空或與鋼鐵構件、安全防護欄桿接觸的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第7篇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制度

      一、不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罰款20元/每人每次。

      二、穿拖鞋者進入工地罰款20元/每人每次。

      二、酒后作業罰款50元/每次。

      三、違章操作機械罰款50元/每次。

      四、私自亂接電源罰款50元/每次。

      五、在工地打架斗毆處罰雙方各根據情況而議。

      六、偷盜工地財物根據情況而議。

      七、上班時間管理人員、班組長不在崗罰款50元/每次(請假除外)。

      注:以上如工人拖欠,在班組長工程工資款中扣除。

      湖南省開源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長城·戎苑商住樓項目部

      二oo七年五月五日

      第8篇 安全生產獎勵與處罰考核管理制度總則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杜絕各類違章現象,獎勤罰懶,教育公司職員和相關人員盡職盡責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實行逐級崗位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總經理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任。

      2、 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制以責任書的形式明確逐級崗位責任,責任書內容包括安全責任范圍,安全目標指標,獎罰標準等,以此作為公司對各級責任人的考核依據。

      3、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勵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4、 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動態管理,百分考核,每月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組織安全辦主要成員對責任的落實檢查一次,分級考核,考核結果與當月效益工資、獎金分配掛鉤,并進入考核檔案。

      5、 考核資料累積由安全辦主管考核的干部負責,每年年終考核以每季度考核結果為依據,并與年終獎勵掛鉤。

      6、 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1) 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者。

      (2) 連續三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火災事故、被盜事故的管理處。

      (3) 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者。

      (4) 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者。

      (5) 關心、支持、幫助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安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突出貢獻者。

      7、 對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8、 對帶病運行的設備不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9、 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人員進行處罰。

      10、 對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11、 出現各類安全事故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予以處罰并予以通報。

      12、 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予以扣除效益工作和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3、 公司在實際施行獎罰時,可重獎重罰。

      第9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處罰制度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建委《?? 》? 號文件精神,規范公租房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督促施工單位保質保量安全完成本項目各項施工任務的原則。達到本工程建設零事故的目的。建設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項目部、施工項目部結合現場實際情況,聯合制定本安全檢查處罰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

      1.新進場未經三級教育并考試合格而安排上崗作業(以教育登記卡考試卷為依據),出現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罰款100元。

      2.電工、焊工(含氣焊工)、起重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人員、工地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每人罰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機安裝或搭設完畢,無辦理驗收(包括階段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經驗收簽證單為依據)每出現一例罰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禁忌勞動的或施工現場內有小孩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

      5.對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檢查人員發出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報有關人員進行復查的,罰款500元(按次數加倍計算并累計處罰)。

      6.對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檢查人員到現場檢查,施工單位不配合的,每次處罰5000元。

      7.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的,每例罰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遞交作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婚育證明及計生證(女工)并辦理工地出入證。

      第二條? 建筑機械(包括機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機有下列安全隱患:

      1)吊籠限位開關、緊急出口開關、上下限位開關、及山下極限位有碰塊、斷繩保護開關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處罰款500元。

      2)緩沖器(彈簧)失效;升降機底層進出口未設防護棚;缷料平臺無防護門或未關閉、平臺未滿鋪腳手板、防護欄桿不穩或高度不足1.2米、架體與外架有剛性連接共同受力、防護門有缺陷等,每處處罰200元。

      3)鋼絲繩及滑輪系統:(1)鋼絲繩出現斷股、縮徑、斷絲數量等超過報廢標準;(2)滑輪運轉卡死、支座松動;(3)鋼絲繩固定,每端小于四個繩夾;每處處罰500元。

      4)電氣系統:未設置開關箱和漏電保護器;電線、電纜出現破損、漏電,穿線金屬軟管銹蝕、破損無接零保護;每處處罰500元。

      5)違章乘坐井架、吊籃、施工貨梯、塔吊、工程機械等非載人工具的,每人/次處罰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例處罰300元。

      1)無力矩、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不靈敏的,行走限位器無碰觸裝置的;

      2)吊鉤和交換機滾筒無保險裝置的;

      3)無專人指揮的。

      3.工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例罰款200元。

      1)砂輪、電鋸、轉軸、皮帶輪、明齒輪、聯軸器、攪拌機等轉動的危險部位無安全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失靈;

      2)混凝土攪拌機料斗升高后非作業時無掛保險鉤;

      3)園盤鋸無分料器、護罩或隨機使用膠殼閘刀作電源開關;

      4)卷揚機、混凝土攪拌機、砂漿機、鋸機、鋼筋機械無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的;

      5)施工現場加工制作房,未按規范要求搭設的。

      第三條? 電氣安全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例處罰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線制(tn-s)供電的;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接零(接地)保護,違章使用金屬線代替保險絲);

      2.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移動式電氣設備、民工宿舍用電線路不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或規格不符規定的;

      3.使用導線直接插入電源插座或鉤在閘刀開頭的保險絲上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破損裸露出金屬導線等的;電線纜亂接亂接行為的;

      4.電氣線路,燈具架設和安裝不符合規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規定架設電線或埋地電纜線路;工作手燈或危險場所不使用安全電壓的;

      6.電器設備接地體采用螺紋鋼的;接零(接地)線采用單支金屬芯線的;接地線與接地體聯結不用螺栓擰緊的;

      7.電線電纜采用禁止使用淘汰產品目錄規定的;

      8.未對電箱進行定期檢修、檢查或檢修時不掛安全標志牌,帶電作業的;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定期檢測的(包括各類漏電電阻、對地電阻);檢測維修無記錄的。

      第四條? 腳手架安全管理

      1.外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定(如與建筑錨固不牢、立桿間距過大,步距大于1.8米、未高于施工面(點)1.2米的等),或不按經審批的搭設方案搭設的。每層、每項每20延長米罰款500元。

      2.鋼管立桿未設掃地桿;立桿無底墊塊或墊塊不符合要求的,每處處罰款50元。

      3.腳手架外側未滿掛符合要求的密目網、張掛不牢或網面破損嚴重的,每發現一處處罰100元。

      4.進場架設的鋼管、扣件未按規定刷黃油漆保養,剪刀撐刷黃黑相間(間距1米)油漆,每20延長米罰款100元。

      5.連墻件設置、腳手板鋪設、欄桿扶手及擋腳板防護等材料、現場設置,有違反強制性標準條文的每項處罰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條? “三寶”、“四口”、“五臨邊”安全管理

      1.施工人員(操作人員、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絕緣鞋等),每發現一人/次處罰100元。

      2.電梯口、樓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未砌攔板的陽臺、樓梯側等無防護設施,處罰款500元。

      3.墜落高度超過2米的臨邊處未設置高于1.2米的防護欄,每處處罰200元,長度每超過5米累計處罰200元。

      4.邊坡、砌坡、基槽、基坑、基井等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施工,未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標志、標牌等,每發現一處罰款500元,并責令立即按規范要求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模板工程安全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例處罰500元。

      1.鋼管立柱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立柱接長采取搭接、接頭中心距主節點大于步距1/3的;

      2.在立柱距地面200mm高處,未沿縱橫水平方向按縱下橫上設掃地桿或扣件擰緊扭力矩未控制在45-60nm之間;

      3.未按規定或設計方案設置剪刀撐或剪刀撐斜桿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長度小于500mm的;

      4.鋼管、扣件、u型可調支托組件、規格方木等未采用搭接或搭接長度有違反jgj162-2008等規范、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按每項計罰,同時必須嚴格進行整改。

      第七條? 鋼筋加工及砼安全管理

      1.砼攪拌運轉中,用手或工具伸入筒內扒料、出料或開機時擅自離崗的處罰1000元。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焊接現場10米范圍內有堆放油類、氧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每例處罰1000元。

      3.其他有違反相關規范、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按每項計罰,同時必須嚴格進行整改。每項(處)罰款1000元。

      第八條? 其他

      1.在宿舍內擅自使用電爐、煤油爐、電飯煲、電磁爐、電熱棒等大功率電器的,發現一樣處罰300元。

      2.在施工區域內,吵架、謾罵等經勸阻不聽或打架斗毆等行為,發生一次處罰1000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施工現場及樓面發現有隨地大小便的,每發現一次處罰100元。

      4.施工現場發現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打赤膊等,每人/次罰款100元。

      第九條? 施工過程發生安全事故的處罰

      1.每發生一人輕傷事故處罰200元;再次發生按人次數加倍計算并累計處罰。

      2.每發生一人重傷事故處罰2000元;再次發生按次數加倍計算并累計處罰。

      3.發生一人全殘或死亡事故處罰20000元;再次發生按次數加倍計算并累計處罰。

      4.對于輕、重傷及全殘的簽定,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

      第十條? 對所罰款項的處置

      1.本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如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將所罰款項總額的80%返還給施工單位。

      2.本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累計發生5人次輕傷事故的,按最高返還總額的5%扣除,每增加一人次增扣1%。

      3.本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每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的,按最高返還總額的20%扣除,按最高返還總額的20%扣除,超過3人次(包含3人次)以上者全額不得返還。

      4.發生一人全殘或死亡事故,全額不得返還。

      5.被上級主管部門因安全事故查處,每次按最高返還總額的20%扣除,按最高返還總額的20%扣除;情況惡劣,被責令停工整改的,全額不得返還。

      6.處罰款項返施工單位后,余額部分劃撥30%給監理項目作為工作經費,其余部分歸建設單位項目部支配。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建設單位項目部授權監理單位監督執行。執行以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執一份)形式,由施工單位繳納現金或在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所涉及的罰款歸建設單位項目部統一保管。

      第10篇 安全生產預防性經濟處罰實施細則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自己、對家人、對公司、對社會負責,有效預防控制安全環保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訂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黔南州煙草專賣局(公司)所有從業人員以及進入我公司的外來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預防管理。

      3職責

      3.1各級綜合辦負責對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教育。

      3.2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外來施工單位或人員進行相關方告知,并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教育。

      3.3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4處罰標準

      4.1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4.2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經教育不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200至500元經濟處罰。

      4.2.1違犯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或員工利益的;

      4.2.2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人身傷害或國家財產損失的;

      4.2.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2.4對制止和批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甚至拉幫結派搞不正之風的;

      4.2.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造成停產或影響產品質量的;

      4.2.6偷拿、盜竊、窩藏國家財產,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的;

      4.2.7嚴重違犯社會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員工違犯安全生產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100至200元經濟處罰。

      4.3.1在生產和工作中,違犯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的。

      4.3.2當班發現事故隱患不報,或弄虛作假,故意拖、漏報,企圖逃避責任而導致事故發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經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發生事故、災情(火災、洪災)等特殊情況下,不及時報告,不積極參與救災,出現臨陣脫逃甚至乘機作亂的。

      4.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分別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4.1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規定及本細則,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視、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

      4.4.3 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時采取積極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發生事故時,不積極組織搶救;事故后不采取積極有效整改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4.4.5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導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裝及檢修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隨意拆除或損壞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實真相,企圖推卸事故責任的。

      4.5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責任單位2000~5000元,扣責任領導300~500元:

      4.5.1 對本單位危險源開展危險辨識、評價并有針對性地實施分級控制管理;

      4.5.2 新投產建設工程在試生產期間,組織開展危險辨識及危險源分級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險源控制點的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齊全;

      4.5.4 各級責任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各級危險源進行檢查與控制管理;

      4.5.5 對危險源控制點運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

      4.5.6 作業區域責任人對分管的a、b級危險源檢查滯后(每月25日為界)或到位未簽字,扣責任人工資100元/次;

      4.5.7 作業區域每月3日前將上月《危險源控制點信息卡》報送安監股,每季度報安監科,否則,扣責任單位責任人工資100元/次;

      4.5.8 對危險源控制點的事故隱患按“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間)要求落實整改。

      4.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責任者扣發3至6個月獎金的經濟處罰。

      4.6.1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及技術引進項目的安全、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 對重大事故隱患,州局(公司)以上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見,或接到地方政府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后無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檢查再次出現的;

      4.6.2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的檢驗、安裝、改造、維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在限期內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檢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規定上報安全工作開展情況表和事故隱患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產的;

      4.6.7未建立自然災害預警機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編制相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違反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4.7.1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負擔。

      4.7.2違反交通規則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4.7.3如違反下列規定,處直接責任和相關責任人500元的罰款;

      4.7.3.1駕駛員不得任意將車輛交給非本車駕駛員使用駕駛;

      4.7.3.2本系統駕駛員上崗證未按期年審駕駛本系統車輛的;

      4.7.3.3未經批準擅自因私出車的;

      4.7.3.4將車交給公司職工或非公司人員學習汽車駕駛的;

      4.7.3.5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產生的修理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駕駛員負擔;

      4.7.3.6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4.7.3.7 在維修過程中,駕駛員對修理費用作假,一經核實不予報銷,并處以此費用的2倍罰款;

      4.7.3.8嚴禁用油卡為其他單位或私人的車輛加油,一經核實,此月車輛用油費由駕駛員承擔;

      4.7.3.9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機動車輛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處駕駛員1000元的罰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門累計違章處罰扣分超過(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獎,達12分的,取消行業駕駛員上崗證;

      4.7.3.11單位領導私自出車,除按貴州省政府規定處理外,還要按煙草行業有關規定處理。

      4.8消防安全

      4.8.1對以下違反消防安全制度、規定的單位(個人)作出100元的處罰: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

      4.8.1.2未定期召開安全消防會議,無參加會議人員簽字,無會議記錄的;

      4.8.1.3對單位責任消防區域,無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記錄的;

      4.8.2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罰:

      4.8.2.1在禁煙區、收煙棚內、煙葉倉庫內吸煙的,對區域責任人分別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罰款;

      4.8.2.2對開展危險作業未按照《危險作業管理規定》進行審批,視其情節對危險作業實施部門負責人作出200至500元罰款;

      4.8.2.3隨意動用滅火工具,不聽勸阻者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對毀壞消防設施者作出罰款200至1000元的罰款;

      4.8.2.4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隱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災者,對部門負責人作出處罰500至2000元的罰款;

      4.8.2.5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管理的,對項目實施部門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

      4.8.2.6違反施工現場、倉庫消防管理規定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4.8.2.7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消防部門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對責任部門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4.8.2.8不保護火災現場或者在起火原因調查和火災報告核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4.8.2.9對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4.8.2.10對違反爐具使用管理規定未辦理爐具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爐具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當事人罰款200元處罰;

      4.8.2.11使用爐具取暖下班或人離開未切斷電源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當事人罰款200元處罰;

      4.8.2.12取暖設備附近放置、懸掛、覆蓋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當事人罰款100元處罰;

      4.8.2.13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9內部治安違法違規

      4.9.1對違反《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有如下行為的,給予責任單位(部門)及責任人處罰500至2000元:

      4.9.1.1忽視治安保衛工作,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以致發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對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隱患,在提出意見后,仍不整改造成經濟損失的;

      4.9.1.3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4.9.1.4對違反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4.9.1.5對違反保密規定,對涉密文件、圖紙、檔案不嚴密保管,以致發生盜竊或丟失的。

      第11篇 安全生產獎勵處罰制度

      第一條集團公司工區項目部對工區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時,檢查中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實,對工區項目部每次罰款0.5-1.0萬元;

      第二條發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丟失、被盜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外,另罰工區項目部1-5萬元;

      第三條施工、生活區隨意私拉亂接電線,有火災隱患和廚房不衛生,容易傳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項罰工區項目部0.5萬元;

      第四條機械設備操作、特種作業無證上崗或不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的,對工區項目部罰款0.5萬元;

      第五條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對項目處以0.5-1.0萬元的罰款。

      1、有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違反高空作業防范規定現象的(腳手架未綁扎連接牢固,作業人員未系安全帶);

      2、危險作業(事故易發點)施工中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無安全注意事項的;

      3、隧道施工作業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如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照明及通風設施安裝使用不規范、排水不暢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藥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5、爆破作業現場不按規定進行安全防護的;

      6、工程搶險應急物資不到位或應急預案未進行演練的;

      7、施工現場不按安全技術方案進行操作的;

      第六條發生一次負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罰款2萬元;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罰款5萬元;發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50萬元;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00萬元;凡發生安全事故,事故損失費用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七條對于發現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及時上報的,罰1萬元;發生事故被群眾舉報,導致惡劣影響的,罰10萬元;

      第八條甲方、監理、設計等單位或集團公司等上級領導來工地檢查工作時或在全線組織的大檢查、評比、觀摩中,因安全問題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報或造成惡劣影響一次,罰款20萬元;

      第九條獲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工區項目部1萬元;獲總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工地,獎勵2萬元;獲吉圖琿公司安全文明標準工地獎勵3萬元;

      第12篇 安全生產獎勵和處罰制度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提供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

      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⑴職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⑵事故發生后積極進行搶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集體利益減輕損失;

      ⑶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食品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⑸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定進行檢查,并依據檢查結果下發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⑴違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⑵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各級部門不按規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⑶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⑷不組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⑸無“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⑺發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⑻對認真執行勞動安全法規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⑼破壞事故現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提供假證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⑾發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⑿重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全年崗帖并處通報批評;

      ⒀死亡1人或因燃燒、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⒁發生一起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⒂對各部門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并處安全生產責任書的處罰規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2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⑵在店內非規定地點吸煙者;

      ⑶工作場地(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自行車、摩托車者;

      ⑷超范圍使用設備者;

      ⑸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者;

      ⑹開動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對生產現場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制度(十二篇)

      總 則根據生產現場安全標準的規定,為使車間工作場地保持良好的生產環境,公司安全員、安全值班員對違反規定,造成的不安全隱患有權進行經濟處罰,特制定本制度。1 主干馬路未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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