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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8 21:26:06 查看人數:20

      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制度

      第1篇 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制度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三項建設”實施方案的精神和省、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公司統一領導和監督下,結合我建設項目(工地)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各級機構和責任人職責,定期考核,定期通報。

      2、堅持持證上崗,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和人證不符現象。

      3、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一線作業人員思想素質和技術素質。

      4、加大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執法監督力度,定期對各班組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檢查,組織考核評比,獎優罰劣。

      第2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檢查的標準化、規范化,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防護重點部位和危險崗位,有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制度分企業自檢、工程項目自檢和大中型機械設備的經常性檢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堅決貫徹管生產就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生產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定;根據建設部jgj59-2022《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法律法規條文及上級機關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及目標

      第二條 目的:

      1.通過檢查,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衛生問題,從而采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

      2.利用安全生產檢查,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標準。

      3. 通過檢查,增強領導和群眾安全意識,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4. 通過檢查,互相學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取長補短,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 通過安全生產檢查,了解安全動態,為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加強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據。

      第三條 目標:

      1.預防傷亡事故或把事故降下來,把傷亡事故頻率和經濟損失率降到低于社會容許的范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通過安全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測、預報和預防,從而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達到最佳安全狀態。

      第三章 內 容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應根據施工特點,制定檢查項目和標準。主要查思想、制度、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保用品使用、傷亡事故的處理和文明施工(防火、衛生及場容場貌)等。

      第五條 安全檢查組的組成形式,應根據檢查目的、內容而定,主要由部門組織,公司領導帶隊,會同工會、工程部共同參加。

      第四章 形式和方法

      第六條 形式:安全檢查分為經常性、定期性、突出性、專業性和季節性等多種形式。

      1.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

      消除隱患,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通常有:

      (1)班組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

      (2)各級安全人員及安全值日人員日常巡回安全檢查。

      (3)各級管人員在檢查生產同時檢查安全。

      2.定期性安全檢查: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檢查評比,工地每旬組織一次。每次安全檢查由公司領導和項目經理帶隊。

      3.專業性安全檢查:專業安全檢查應由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某項專業的安全問題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單項檢查。主要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懂行的安全技術人員和有實際操作、維修能力的工人參加。

      4.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是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風季等)可能給施工(生產)帶來危害而組織的安全檢查。節假日(特別是重大節假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進行的檢查。檢查應由單位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節日加班,更要重視加強對人員的安全教育,同時要認真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5.施工現場還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1)自檢:班組作業前、后對自身所處的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安全檢查,可隨時消滅不安全隱患。

      (2)互檢:班組之間開展的安全檢查,做到互相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3)交接檢查:上道工序完畢,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前,應由工地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班組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安全檢查或驗收,確認無誤或合格后,方能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如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等,在搭設好使用前,都經過交接檢查。

      第七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各種安全檢查都應根據檢查要求配備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檢查,并進行分工,明確檢查內容、標準及要求。

      2.每種安全檢查都應有明確的檢查目的.和檢查項目、內容及標準。保證項目要重點檢查。對大面積或數量多的相同內容的項目可采取系統的觀感和一定數量的測點桿結合的檢查方法。檢查時盡量采用測檢工具,用數據說話。.對現場管理人員的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應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員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質。

      3.檢查記錄是安全評價的依據,因此要認真、詳細。特別是對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如隱患的部位、危險程度及處理意見等。采用安全檢查評分表的,應記錄每項扣分的原因。

      4.安全檢查需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用定性定量進行安全評價。哪些項目已達標,哪些項目雖已達標,但是具體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行完善,哪些項目沒有達標,存在哪些問題需要整改。受檢單位(即使本單位自檢也需要安全評價)根據安全評價可以研究對策,進行整改加強管理。

      5.整改是安全檢查工作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檢查結果的歸宿。整改工作包括隱患登記、整改、復查和銷案。

      第八條 對檢查出來的隱患的處理

      1.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該進行登記,不·僅是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而且是提供安全動態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根據隱患記錄的信息流,制定出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2.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除進行登記外,還應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凡是有即發性事故危險的隱患,檢查人員應責令停工,被檢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

      3.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檢查人員可以當場指出,進行糾正。

      4.被檢查單位領導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研究整改方案,進行“三定一落實”,立即進行整改。

      5.整改后應以反饋單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立即派員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后,進行銷案。

      第3篇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2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本級機關建立以下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發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并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及有關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聯絡員,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信息動態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3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時期曾發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的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

      2.5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與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與發生事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并將約談告誡記錄向社會公示。

      2.7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2.8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立卷歸檔。

      2.9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利用網絡、媒體等向全社會公示,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工作實際,不斷創新安全監管機制,健全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

      第4篇 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公司新、改、擴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確保各工程如期實施。

      2、適用范圍

      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3、責任單位

      技術開發部門、安全技術科、項目工程所在單位。

      4、工作程序

      建設項目應設立安全審查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1)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對建設項日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①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②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③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3)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②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③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④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1)建設項目安全高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①建設項目概況;

      ②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③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④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⑤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⑥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⑦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⑧結論和建議。

      (2)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③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⑤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1)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2)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①建設項目概況;

      ②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③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④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

      (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①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②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的設計能力;

      ③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④采取的安全措施;

      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⑥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2)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2)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 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5) 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6)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5篇 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檢驗制度

      一、工程項目部必須對本工地的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進行必須的檢驗。

      二、工程項目部對自行采購的安全用品,應按照安全保證計劃中的規定要求,以及合同規定的進貨檢驗要求,項目部采取必要的檢驗手段。杜絕不符要求的安全用品進場。

      三、經進貨驗收后,發現不合格的安全用品及設施時,如當場不能作退貨處理的,應對這些不合格的安全用品的規格、數量、名稱作好記錄。

      四、在施工過程中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后的記錄、掛牌。未通過驗收的設施、設備不能投入使用,如塔吊、施工升降機、井架等起重設備組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五、規定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企業內部安裝調試、驗收后,再由當地行業指定的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對施工過程中各類安全防護設施,在搭設完畢后都必須經過檢查和驗收,同時做好安全記錄。

      七、腳手架基礎必須進行驗收,上部腳手架進行三步一驗收,裝飾階段再進行一次驗收。

      第6篇 建筑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全生產責任制,經公司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第二條 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并將安全管理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條 安全責任

      1、業法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考核辦法

      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集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做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六條 創先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第七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八條 經濟處罰的規定

      (一)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施工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6.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

      (二)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一次發現工地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外罰款100-300元,班組等同。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3.腳手架、安全網等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設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4.對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

      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6.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9.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10.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三)工傷事故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

      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車間)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并免發1-3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車間)支付,扣罰事故責任者本

      人月工資10-30%,并免發1-6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設備事故和隱患

      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10%罰款(不少于100元)。

      3.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五)火災事故及隱患

      1.火災隱患

      (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

      (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火警

      (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告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 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第九條 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發生事故后,隱瞞和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2.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3.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第7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為貫徹落實上級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務院、省、市、縣各級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緊緊圍繞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提高這一主線,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培育過硬的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人員的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經常性地開展應急救援培訓、訓練或演習應成為救援隊伍的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二、基本任務

      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和應急反應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三、基本要求

      (1)應急演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應急預案規定。

      (2)領導重視、科學計劃。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必須有領導的重視,給予資金等相應支持,必要時有關領導應參與演練過程并擔當與其職責相當的角色。

      (3)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演練應結合可能發生的危險源特點、潛在事故類型、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氣象條件及應急準備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演練應重點解決應急過程中組織指揮和協同配合問題,解決應急準備工作的不足,以提高應急行動整體效能。

      (4)周密組織、統一指揮。演練策劃人員必須制定并落實保證演練達到目標的具體措施,各項演習活動應在統一指揮下實施,參演人員要嚴守演習現場規則,確保演習過程的安全。演習不得影響施工地的安全正常運行,不得使各類人員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5)由淺入深、分步實施。應急演習應遵循由下而上、先分后合、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性的應急演練應以若干次分練為基礎。

      (6)講究實效、注重質量要求。應急演練指導機構應精干,工作程序要簡明,各類學習文件要實用,避免一切形式主義的安排,以取得實效為檢驗演習質量的唯一標準。

      (7)應急演練原則上應避免影響公眾,如必須涉及有限數量公眾,則應在條件比較成熟時擇機進行。

      四、應急培訓

      制定培訓計劃,對應急救援系統各層次和崗位人員進行工作和任務分析,根據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制定工作任務。

      (1)崗位的總體目標;

      (2)重要職責:按職責對工作全面說明;

      (3)任務:每項職責下要履行的各種任務;

      (4)任務說明:明確說明責任人該怎么做;

      (5)小組與個人:個人執行任務和小組執行任務。

      (6)要求應急人員了解和掌握如何識別危險、如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如何啟動緊急警報系統、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應急救援中常用的人工口對口呼吸和胸外按壓法等基本操作,重點是火災應急培訓以及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的培訓,強調重大危險源事故的不同應急水平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五、應急救援訓練與演習的目的

      (1)應急救援訓練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來獲得或提高應急救援技能。演習是指按一定程式所開展的救援模擬演練。目的是為提高應急救援技術水平與救援隊伍的整體作戰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動中,達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2)演習的目的是:驗證應急預案的整體或關鍵性局部是否可能有效的付諸實施;驗證預案在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方面所具備的適應性;找出預案可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修正的地方;確保建立和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絡渠道;檢查所有有關組織是否已經熟悉并履行了他們的職責;檢查并提高應急救援的啟動能力。

      六、應急救援訓練類型

      應急訓練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基礎訓練、專業訓練、戰術訓練和自選科目訓練四類。

      (1)基礎訓練。基礎訓練是應急隊伍的基本訓練內容之一,是確保完成各種應急救援任務的前提基礎。基礎訓練主要是指隊列訓練、體能訓練、防護裝備和通訊設備的使用訓練等內容。訓練的目的是應急人員具備良好的戰斗意志和作風,熟練掌握個人防護裝備的穿戴,通訊設備的使用等。

      (2)專業訓練。專業技術關系到應急隊伍的實戰水平,是順利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關鍵,也是訓練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常識、堵源技術、搶運和清消,以及現場急救等技術。通過訓練,救援隊伍應具備一定的救援專業技術,有效地發揮救援作用。

      (3)戰術訓練。戰術訓練是救援隊伍綜合訓練的重要內容和各項專業技術的綜合運用,提高救援隊伍實踐能力的必要措施。通過訓練,使各級指揮員和救援人員具備良好的組織指揮能力和實際應變能力。

      七、應急救援演習類型

      演習分為全面演習、組合演習和單項演習。可在場區也可在場外進行。演習既可由公司單獨進行,以指揮、通信聯絡為主要內容,也可由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進行演練。

      (1)單項演習。是為了熟練掌握應急操作或完成某種特定任務所需的技能。是在完成對基本知識的學習以后才進行的。根據不同事故應急的特點,單項演習的大體內容有:

      a.通信聯絡、通知、報告程序演練;

      b.人員集中清點、裝備及物資器材到位(裝車)演練;

      c.化學偵察動作演練:對事故發生區邊界確認行動,對危害區邊界變化情況時判定行動,對滯留區地點及危害程度偵察等;

      e.防護行動演練:指導公眾隱蔽與撤離,通道封鎖與交通管制, 疏散人員接待中心的建立,特殊人群的行動安排,保衛重要目標與街道巡邏的演練等;

      (2)組合演習。是為了發展或檢查應急組織之間及其與外部組織之間的相互協調性而進行的演習。主要演習可涉及各種組織,各機動偵察組之間的任務分工及協同方法的實際檢驗等。

      (3)全面演習。是應急預案內規定的所有任務單位或其中絕大多數單位參加的全面檢查執行預案可能性的演習。主要目的是驗證各應急救援組織的執行任務能力,檢查他們之間相互協調能力,檢驗各類組織能否充分利用現有人力、物力來減小事故后果的嚴重度及確保公眾的安全與健康。

      八、編制演練方案

      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范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救援演練和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職工群眾,普及運輸安全知識和技能。

      九、總結

      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管理部門、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基地、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都應定期開展針對性的演習,演習的具體形式可以是桌面演習、功能演習和全面演習,演習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對演習過程的不足進行評價和記錄,并在事后進行總結,及時發現并解決預案、資源、程序、能力、協同應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持續提高應急能力。

      第8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目標是: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安全人員生命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層層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2、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交底記錄和施工安全例會制度,使之成為安全工作內業檢查的主要內容。施工隊伍進場前必須對對所有參加施工生產的職工(包括外包工、待訓工及實習生)均應進行入場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進,規章制度教育,簽訂安全協議,未經教育不得上崗.對工人進行安全交底。特殊工種的操作工,如架子工、電焊工、氣焊工、維護電工、小型機械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無證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危險區域。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員工會議,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貫徹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實行鮮明的獎罰制度。

      3、做到無施工方案不施工,有方案沒交底不施工,班組上崗前沒安全交底不施工。施工班組要認真做好安全上崗交底活動記錄, 酒后不準上班操作,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穿硬底鞋不準進行登高作業,禁止在施工樓內隨地大小便。

      每周一上午組織不少于1小時的安全教育活動。

      4、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專門負責與現場甲方、土建協調,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進場前和施工中對安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員應每天深入現場進行巡視,并記錄安全日記,對安全設施、防護措施、安全保護用品、設備安全運行情況,現場文明衛生,對現場人員遵守安全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實施有效的監督,發現不合格狀態,應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聽勸阻者,經項目經理批準采取停工整改、罰款教育等手段進行糾正。

      5、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執行工程多機監護制度(操作證、動火證、滅火證、監護人)和1-3級動火界限審批手續。必須保證安全設施健全,專人負責協調與保潔。現場焊接,割刀,必須開具動火證明,并做到二證一器看護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上崗證,電焊、氣焊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必須把周圍用水潑濕,要用看火員看火,并準備好接火斗和滅火器,不準在易燃易爆物附近電焊;

      6、每個施工作業面均設置一固定的施工臨時用電箱,要求采用“三相五線制”配線,做到“一點一機一保護 ”,所有插座插頭要全部改成三相五線制。每個施工用臨時配電板必須全部安裝靈敏的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用電必須有專人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設定的位置,配備電箱,箱內具備總熔絲,分熔絲、開關、零排地排等,電箱應有門、鎖和標識,箱體架空高于地面600,并做接地接零保護。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臨時照明,必須符合安全電壓,由監控員對臨時電箱、移動電箱,是否接地接零進行檢查。末端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箱一漏,電箱內是否有積灰。配電箱開關電器與配線,一一對應配合專路控制。配電箱熔絲應與用電設備的實際負荷相匹配,嚴禁用鐵,銅絲代替。分電箱必須做到,規格型號統一,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各類接插件,完好無損,接線應使用橡皮軟線。動力電與照明電必須分開設置。施工機具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可使用。傳動和妨口處必須設有防護罩等裝置。接地接零必須達標。

      7、保證通道的暢通,通道內不得堆放材料、設備等,照明燈具配備完好,確保照明亮度。夜間施工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燈光,用于底下的照明電應為固定安制間距不超過三米,以保安全。

      8、現場機電維修人員應該經常檢查設備觸電漏電保護是否完好有效。加強各標段通過本標段的電纜、電線的監視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全局觀念。現場用電機具較多,電線不得亂拖、亂拉。材料運輸、堆放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電線,防止碰砸電線,造成電線包皮破碎剝落,一經發現有電線露芯或電線包皮破損要及時修調。

      9、落實安全檢查制度,日常和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并對各施工班組進行獎罰措施。工地每周檢查一次,作好記錄、及時調整、治理隱患,確保安全。

      10、施工現場劃分為作業區域,通道、辦公區域、宿舍等,分別配置滅火器具,作業區登高作業,由專人(安全監控員)對登高作業設施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登高作業前由安全監控員及施工員對施工組進行登高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其作業過程進行監控。施工區域與生活區域嚴格分離,保持場容場貌整齊,整潔有序文明。

      11、危險品倉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看管,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品倉庫必須獨立設置,嚴禁易燃,助燃物品混用在起堆放。

      12、進入施工現場,在有立體交叉施工部位,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頜帶。凡2m以上的懸空、高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正確使用個人勞動用品。高處作業不得往上或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3、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陽臺,樓層和屋面臨邊應設置防護攔桿,井字架吊籃、料斗不準乘人。

      14、腳手架、爬架、掛腳手,挑排腳手及吊腳手架等設施,必須有驗收使用手續。

      15、裝飾工程生產面一律實施圍檔封閉施工,圍檔的高度必須高出作業面層1.5米,以防物體外墜。施工區域必須有意識形成施工、材料,通行走道三個自然區域。進場材料必須在指定堆物區域內分門別類,堆放整齊,掛標識牌,應有名稱、品種、規格、使用區域。多余材料應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清除,當日工完料清,場地清。道路、通道應保持平坦暢通,無散落物、無積水,建筑垃圾必須集中堆放,定期清場。沿市區道路施工時,必須設置不低于2.5米的穩固,整潔、美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

      16、必須做好落手清,隨做隨清,在施工作業時,應防止材料散落,泥漿灑漏,污水橫溢,敲擊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17、安全標志

      施工區域或危險品區域必須選擇懸掛醒目的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檢驗標志和宣傳標志。

      禁止標志: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停留、禁止入內。

      警告標志:注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傷心,當心吊物,當心土洞。

      指令標志:必須戴安全帽。

      提示標志:通行走道、滅火機、余料堆放點、垃圾堆放點。

      檢驗標志:設備、驗收合格、材料合格、待驗、待確定、不合格。

      未經有關人員批準,不準隨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18、公司設立多層安全防范體系。公司質量安全部門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全面安全施工和消防保衛工作,定期對施工現場巡回檢查。工地現場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并設專職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施工和消防保衛工作。各施工隊設置兼職安全員,負責對各自施工范圍的安全和消防保衛工作負責。

      19、在各分項工程施工技術方案中,要有安全技術措施,成為向施工隊組安全、防火交底的重點內容,并依據這些措施落實材料、器具和檢查人員的檢查方法。

      20、安全工作必須做到預測預控,對工程對象預先進行分析,工程施工中安全施工的重點是高空作業、樓內孔洞防護、施工機械作業、施工用電等幾大方面。針對這幾大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各個控制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

      21、購置足夠的消防器材,組織消防搶險隊,制定工地動火制度,對火爐、烘爐等常用動火單位,要指定專門的看火負責人。宣傳消防知識,禁止在工地現場吸煙。現場要設立安全宣傳牌和消防宣傳牌。 不準在宿舍內和施工現場明火燃燒雜物和廢紙;亂扔煙頭、火柴棒,不準躺在床上吸煙,吸煙者應自備煙缸,煙頭和火柴必須丟進煙缸;不準亂接電源,非專職電工不準私接熔絲,宿舍內照明不準使用60w以上燈泡,燈泡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m,離開帳子等物不少與500mm;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宿舍;不準將火種帶進倉庫和施工危險區域,木工間及木制品堆放場地;不準在宿舍區、施工現場燃放煙花和炮竹;宿舍內、施工現場嚴禁引火打鬧;嚴禁損壞、盜竊滅火設備。滅火機具由專人維修、保養,定期調換藥劑,標明換藥時間,確保滅火機效能正常。不準在宿舍、倉庫、辦公室內開小灶,不準使用電飯鍋、電水壺、電爐、電熱杯等,如需使用應由總包行政辦公室同意后在指定統一地點使用,但嚴禁使用電爐;食堂、爐灶的燒火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工地利用燈泡和明火取暖;現場在施工期間嚴禁員工住宿,除必要的倉庫及安全值班外。

      22、組織工地現場的保安隊伍,派專人負責制訂進出門規定和攜帶工具材料進出門的規定。在安裝裝飾階段,要組織以保安為主的成品保護隊伍,分層分房間有專人專職看守。施工期間每晚由項目經理部領班組織晚間值班巡邏,杜絕一切破壞行為和不良現象。

      23、加強上下聯系,組成一個統一的安全消防保衛系統,從公司到項目經理部到各施工班組均有專人負責。做到既有分工又有聯系,形成上下同心的確保安全的力量。

      第9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懲獎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懲獎制度

      1、 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工程處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總分不合格的項目部罰款1000-3000元,限期整改;

      2、 對上次檢查出的隱患未按 '三定'

      (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要求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每項罰責任人50元

      3、 對不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或擅自修改安全措施者,造成安全隱患罰責任人100元;

      4、 腳手架、井字架、爬架、施工電梯,搭吊、施工用電,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而使用,罰責任人50元;

      5、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帶,赤腳,穿拖鞋、高跟鞋,違者每人罰款20元,在高處懸空作業不栓安全帶者每人罰款50元;

      6、 乙炔瓶和氧氣瓶應有防曬設施和明顯的防火標志,應安裝有出廠合格證的保險裝置,乙炔與氧氣瓶存放點要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凡違章者罰責任人50元;

      7、 塔吊、井字架、施工電梯等大型設備,應裝各種限位器,吊鉤保險齊全,靈敏可靠,凡不全或失靈,符著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8、 起重機械作業違反'十不吊'規定冒險作業,對違章指揮、司機等責任人罰款100元;

      9、 對挪動安全設施,如跳板、安全網、蓋板、防護欄桿、外架等不及時復原的違章者罰款50元;

      10、 各種施工機械傳動部位應按規定設防護罩,機械保持清潔潤滑,螺絲緊固,凡無罩、不衛生、潤滑差、螺絲松動、每臺機械罰責任人20元;

      11、 配電箱要符合規范,門鎖齊全,有防雨設施,箱內無雜物,清潔衛生,下班或停電必須切斷電源上好鎖,對上述違反者罰款責任人50元;

      12、 開關箱應符合 '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原則,熔絲入槽,不得用其它金屬代替熔絲,按規定設漏電保護器,膠開關外殼不得有破損,對違章者罰款50元;動力電必須按要求進行接零保護,地下室、樓梯、電梯部位必須用安全電壓,電線、電纜架設,絕緣高度都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50元;

      13、 高處作業者包括樓層內,嚴禁向、向地面拋擲任何東西,包括工具、材料、物料、石塊、垃圾等,凡違章者處罰50元。

      廣東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設部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于2004年7月制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 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 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 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他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 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 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 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4.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 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 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 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5)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1)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違反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同時,《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一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處罰。

      第12篇 建筑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1 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oh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杜絕各類違章現象,教育公司職員和相關方人員盡職盡責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公司所有部門、職工及相關方成員。

      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獎罰考核,重大安全事項的考核報ohs管理者代表和總經理審批。

      3.3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一般安全活動的考核獎懲。

      3.4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業務相關方安全活動執行監督考核。

      4 定義

      5 安全注意事項

      6 程序和要求

      6.1 部門安全生產考核

      6.1.1 各部門均擔負有確保本部門勞動者行為、裝備、工作程序、過程和工作環境安全無危害,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和企業、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的義務,對于具有明顯或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要求及時發現、整治隱患;根據本部門生產經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安全生產,并確保有效實施。

      6.1.2 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任何部門在一個年度的工作中發生一起群傷、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基數,下同)以上的無傷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環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該部門該年度各項集體榮譽的評選資格。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參照執行。

      6.1.3 考核內容

      6.1.3.1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在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明確部門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6.1.3.2 建立健全部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維修規程、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制度。

      6.1.3.3 明確日常安全生產教育,采用班前會等形式,在布置當天的工作內容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強調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記錄。部門要檢查相關要求的落實情況。

      6.1.3.4 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部門安全月檢、周檢,安全員日常安全檢查,工段(班組)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業活動和節前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排除,對所有檢查和隱患整改情況記錄并保存。

      6.1.3.5 認真執行和落實oh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

      6.1.3.6 安全生產效果好,各類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圍內,無重復性、多發性違章和安全事故。輕傷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要求;重傷、群傷、死亡、火災等安全事故為零。

      6.2 部門考核辦法

      6.2.1 獎勵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能嚴格執行,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圍內的部門。

      6.2.1.1 針對某些特殊作業由公司頒發安全生產獎金并隨工資發放。

      6.2.1.2 由公司對安全生產成績特別突出的部門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稱號。

      6.2.1.3 按6.6要求兌現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金。

      6.2.2 處罰

      6.2.2.1 發生違章和安全事故后,按6.6要求扣減安全生產風險金。

      6.2.2.2 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ohs體系文件要求,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同時可對責任部門給予100~1000經濟處罰。

      6.2.3 公司根據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進行獎勵或處罰考核。

      6.3 個人考核辦法

      6.3.1 獎勵

      6.3.1.1 在生產經營中,模范地遵守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糾正違章、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中積極投入事故搶險,方法得當,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職工,參照《安全生產激勵制度》給予獎勵。

      6.3.1.2 公司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獎金、晉升工資等形式。

      6.3.2 處罰

      6.3.2.1 部門負責人參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執行考核。

      6.3.2.1.1 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ohs體系文件要求,應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50~100元處罰。

      6.3.2.1.2 部門發生輕傷事故以及火災等無傷亡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50~200處罰。

      6.3.2.1.3 發生重傷、群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100~10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6.3.2.1.4 發生死亡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無傷亡事故,對部門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兼職安全員及工段(班組)負責人分別給予1000~5000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者按相應制度執行。

      6.3.2.2 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50~500元的扣款,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造成事故,同時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6.3.2.2.1 崗位管轄范圍內各項安全檢查不到位,記錄不完整。

      6.3.2.2.2 隱患整改不及時、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對危險場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規程。

      6.3.2.2.3 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及時制止,對當事人不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查現場記錄)。

      6.3.2.2.4 隱瞞事故或不按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

      6.3.2.2.5 安全培訓不到位。

      6.3.2.2.6 違章指揮。

      6.3.2.2.7 不認真執行和落實oh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條款。

      6.3.2.3 生產作業人員(含有違章行為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40~5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6.3.2.3.1 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違紀違規。

      6.3.2.3.2 安全檢查或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無完整記錄。

      6.3.2.3.3 偽造交接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等記錄。

      6.3.2.3.4 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按安全規程要求使用、維護安全防護器具。

      6.3.2.3.5 不認真執行ohs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維修規程。

      6.3.2.3.6 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場所未履行應有監護和協作責任。

      6.3.2.3.7 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加重處罰力度。

      6.3.3 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年終對照考核兌現。

      6.4 安全事故的處罰

      安全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對事故責任人給予如下處理:

      6.4.1 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不含基數)按損失5~20%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處罰;超過1萬元按損失5%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6.4.2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原因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公司財產損失的,可同時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6.4.2.1 致他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停工或辭退警告處分。

      6.4.2.2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給予辭退處理。

      6.4.3 由于責任人自身過錯造成安全事故發生,因事故受傷或死亡酌情減輕或免除經濟處罰,可同時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6.4.3.1 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部門及公司相關部門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崗整頓。

      6.4.3.2 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報公司批準給予辭退、開除處分。

      6.4.4 故意裝病或隱患事實真相騙取工傷待遇的,按騙取所得收入的1~5倍進行罰款,并給予停工或辭退處分。

      6.4.5 輔助工發生安全事故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考核責任。

      6.4.6 進入其他部門進行實驗生產等活動時發生安全事故或違章操作,按要求辦理了“作業許可申請”則由活動組織部門承擔主要責任,否則由接受進入的部門承擔主要責任。

      6.4.7 外來人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人員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6.5 考核程序

      6.5.1 一般安全考核由安環部自主執行獎罰考核。

      6.5.2 重大安全違紀考核需報ohs管理者代表審批。

      6.5.3 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辭退開除的考核經ohs管理者代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執行。

      6.5.4 部門參照公司要求實施本部門內部考核,也可對其他部門提出考核意見報安環部或公司相應職能部門執行。

      6.6 建立部門安全風險金

      6.6.1 公司每月從部門工資總額中按人均50元提取安全風險金(輔助工崗位按人均30元提取),安環部每月根據考核結果扣除或返還兌現。

      6.6.2 部門發生重傷以上安全事故或損失5萬元以上無傷亡事故,該部門及事故現場相關人員的當月安全風險金全額扣除(正式工參與輔助工崗位的風險考核,其他崗位輔助工不參與正式工崗位的風險考核,但事故直接或間接責任人除外)。部門需要調整關聯崗位時,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6.6.3 部門發生輕傷以上安全事故或損失1萬元以上無傷亡事故,該崗位(含事故發生崗位和事故責任人所在崗位)及事故現場人員的當月安全風險金全額扣除。

      6.6.4 公司安全檢查發現部門有安全違章行為,除對違章人員執行考核外,對違章現場和相應班組在崗人員或工作小組成員實行責任共擔考核制度。

      6.6.5 對事故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考核獨立于風險金之外。

      6.6.6 部門根據公司要求建立內部考核分配細則,細化獎罰制度,正確引導員工重視安全工作,以避免簡單地平均分攤。

      6.6.7 以下情況可免除或減輕風險金的考核。

      6.6.7.1 安全事故屬人力不可控制因素所致。

      6.6.7.2 違章人員在其他人員制止或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其他人員可向安環部或相關人員舉報,舉報可獲得相應的獎勵,具體《安全生產激勵制度》執行。

      6.6.8 安全事故的責任性質劃分由安環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嚴重發生意見分歧時報安全管理者代表或總經理裁決。

      6.7 公司領導及部門負責人的風險考核參照各自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執行。

      6.8 兼職安全員久其他人員的安全風險金參照《安全生產激勵制度》執行。

      6.9 部門參照公司要求和模式建立部門內部個人安全風險考核辦法。

      6.10 外埠子公司參照以上模式建立本公司內部安全風險考核辦法。

      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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