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l、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的目的是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2、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的途徑主要有網絡、培訓、上級的各種規定、新聞媒體、報紙等國家認可的有效途徑:
3、對已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在員工中熟知程度通過試卷、知識競賽、有獎問答等多種形式做以跟蹤調查,每年初始,作為首發文件;
4、法律法規的普及需做到涉及所有層面的員工;
5、法律法規的普及以培訓、電視宣傳、會議、報紙等多種形式進行;
6、對法律法規的識別應做到及時、有效、可靠;
7、建立法律法規的識別、評審、更新等相關制度;
8、識別的有效法律法規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行業標準、規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等;
9、須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的渠道暢通、及時、有效;
10、須將安全法律法規融入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中;
11、對員工培諷工作應融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
12、有效建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獲取、評審等更新制度,并逐一落實。
第2篇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制度
為了使公司能夠及時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做到安全生產有法可依,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責任部門
1.1 總裁辦負責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的綜合規定、設備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1.2 生產部負責識別和獲取消防安全、勞動保護、工傷管理及職業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1.3 儲運部負責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1.4 視項目而定,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建設安全方面的規定。
2獲取方式
總裁辦要建立獲取安全生產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有效途經,主動的、經常性的參加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或團體組織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活動,定期通過數據庫、服務機構、媒體、網絡等形式獲取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并將獲取的規定進行識別和定期更新,確保當前使用的規定是有效的。
3法規貫徹落實
各責任單位將獲取的規定要認真保管,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部門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此外,有關部門還要將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傳達給相關方。
4符合性評價
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從而確保公司和從業人員相關方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和開展業務活動,對于不符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要及時做出標識和處理。
第3篇 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2.2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1.2.3負責制定本單位、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
2.程序
2.1獲取途徑
2.1.1安全管理小組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2.1.2辦公室收集整理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
2.1.3各單位、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管理部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2.2登記與識別
2.2.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2.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2.2.3安全管理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2.2.4安全管理小組及時將最新版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傳達給相關方。
2.3更新
2.3.1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2.3.2安全管理小組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2.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2.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2.4.1安全管理小組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2.4.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2.4.3安全管理小組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安全管理小組負責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2.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2.5.1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各單位、部門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2.5.2各單位、部門應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6評審和修訂
2.6.1安全管理小組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2.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2.6.3新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第4篇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使本公司認識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方,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
3.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與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并建立臺帳,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識別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負責向各部門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負責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負責法律法規、標準及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發布
3.2公司各部門
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傳遞到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負責制定本公司、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負責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4.程序
4.1獲取途徑
安全管理部門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總經理部門收集整理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公報等及時送交安全管理部門。
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生產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安全管理部門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各部門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并負責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并下發到公司各部門,公司各部門要組織全體人員學習并嚴格執行。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特點制定適合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下發到車間和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公司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進行危害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車間和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
安全管理部門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當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或發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各部門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后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第5篇 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認識和了解與我公司生產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方,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安全生產科負責對各部門各途徑識別和獲取的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匯總報分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轉發至相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獲得適用的安全年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符合性評審會議;負責公司級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項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整改方案的審批、檢查和驗證。
2、各部門負責不定期獲取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識別其適用性,追蹤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及時交安全生產科備案;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3、安全生產科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匯總清單后,負責文件的發放。選擇適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定期更新。負責編制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評價報告”
4、各部門對本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及時進行宣貫,傳達給相關方。
三、內容:
1、獲取渠道和時機
1.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通過官方網站、行業報刊、數據庫和中介服務機構、媒體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渠道獲取。
1.2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從各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獲取。
1.3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上述渠道以走訪、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同時建立必要的聯系;
1.4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收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登記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記錄表上,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科備案。各管理部門對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主管公司領導審批后,立即實施。安全生產科適時調整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每年在符合性評審會議前整理一次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處于最新狀態。
2、識別適用性
2.1安全生產科根據公司的特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識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并每年進行一次評審工作。
2.2安全生產科將各部門獲取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中的適用條款對從業人員和相關方傳達。
2.3當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對相應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識別。
3、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3.1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獲取和識別的安全標準妥善保管。
3.2安全生產科應對各部門已獲取和識別的安全標準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匯總,建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檔案,并監督檢查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3.3安全生產科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轉發給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并傳達給相關方。
3.4安全生產科應將過期或作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及時收回并進行管理。
4、符合性評價
4.1各部門于“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會議”前將本部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遞交給安全生產科。
4.2由安全生產科及管理部于“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會議”前,編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評價報告”
4.3主要負責人應每年組織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審“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從而確保公司和從業人員相關方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和開展業務活動,對于不符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提出不符合項整改要求。
4.4各部門對評價出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 不符合項提出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整改方案。
4.5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 不符合項提出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整改方案進行審批、檢查和驗證。
4.6各部門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 不符合項進行糾正、整改。
4.7各部門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文件”保持或持續改進的計劃。
第6篇 石料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定本廠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2. 職責與分工
2.1安全科: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獲取、識別、確認、更新,并將識別確認的法律法規納入標準化體系。負責本廠員工法律法規意識調查、法律法規培訓計劃制定實施、法律法規傳達和監督執行。
2.2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及時宣貫、遵守與本部門、班組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并負責將本部門適用的法 律法規條款貫穿于所有生產活動或工作過程。
3.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獲取和確認管理
a.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其他要求是指國家、地方、行業或上級主管單位制定的有關標準、規章制度以及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
b.建立獲取、識別與更新的程序。明確獲取的途徑、識別、確認和更新的方法、途徑及責任人員,確保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適用、融入管理體系,并作為體系運行的管理依據;其中,法律、法規的獲取途徑如下:
--上級發文、轉文;
--報刊、雜志登載;
--會議獲取;
--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取;
--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獲取;
--上網查詢;
--其他渠道。
c.本廠安全科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及時評審更新《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確保法律法規的適宜性。
法律、法規的識別和確認方法如下:
a.安全科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本廠相關部門、收集的信息,編制我廠通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本廠各部門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b.全體員工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班組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轉化到適用的相關文件)。
c.已確認的適用于本廠安全標準化體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發放到各有關部門和班組,以便做好安全標準化工作。
4.員工法律法規意識的識別提升
a.通過《員工法律法規意識調查表》對員工的安全法律法規意識進行識別;
b.針對員工對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重要性,及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義務的認識結果,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使員工了解安全標準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基本要求,提高本廠員工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意識。
c.通過召開會議,主要負責人可以對國家、行業、地方政府下達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進行講解,使本廠全體員工認識到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d.采用員工向安全科借閱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書籍、安全科對國家、行業、地方最新的有關規定的法律法規進行公告以及編寫本廠的安全手冊發給在廠的每一個員工,使全體員工認識到法律法規的重要性,滿足員工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需求。
e.安全科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班組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f.各部門、班組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g.通過管理評審、內審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h.安全科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員工對法律法規的識別和遵守情況,并通過《員工法律法規意識調查表》,對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的識別和提升情況進行跟蹤。
5.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融入的規定
a.將識別確認出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定安全標準化體系的依據,納入到各項管理制度中;
b.通過考試、調查問卷等方式對員工法律法規的融入進行了解。對于達不到要求的加以提升,直到達到要求為止。
c.主要負責人可以用談話、問話等方式來和員工進行法律法規有關知識的溝通,從而掌握員工對法律法規的融入情況。
d.各部門、班組將本部門、班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部門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6. 相關記錄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教育培訓計劃書》
第7篇 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管理制度
為了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現規定如下:
一、此項工作由與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聯系的專職安全員負責,由其具體聯系。
二、根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到政府部門或相關的發行部門取得,或者通過互聯網,查找最新的安全標準,我公司與同行業的單位也有暢通的聯系,通過他們也可以互通有無,及時更新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現有渠道:
省、市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省、市及地方安全生產協會;
國家、省、市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上數據庫;
為本公司服務過的評價機構、咨詢機構;
通過互聯網或其它相關媒體。
三、本公司現已取了得各級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及聯系辦法。可及時獲得有關的通知、文件及相關綜合性的書藉。
四、本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安全工作管理會議,在會議個傳達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最新消息,最新資料。
五、獲得相關的最新法律、法規后,將在最短時間內傳達到相關的承包方和供應方。
六、通過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的方式,將所獲得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時傳達到全體從業人員;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及時發放到相應崗位,由公司綜合部負責具體的發放。
七、以上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由安全員和綜合部負責定期與有關部門聯系,在更新時能及時獲取。應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價,由經理、安全標準化負責人、綜合部人員進行。
八、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綜合部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及各班組積極參與,并應按照法律法規對照公司現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第8篇 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目的 :為建立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出適用于本公司活動、產品及服務中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制定本制度。
1.2 制定依據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1.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國家、地方、行業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
2. 職責分工
2.1 綜合管理部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于與本公司活動、產品、服務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傳遞到綜合辦公室備案,經審批后實施(納入企業管理文件或直接貫徹執行)。
2.2 其他專業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并傳遞到綜合管理部備案。
2.3 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通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文件的登記、發放,發放方式包括以企業文件形式發放、原文發放和其他形式。
2.4 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文件的登記、發放,發放形式同第五條。
2.5 綜和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宣傳和培訓,安全動力部及其他專業職能部門配合實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2.6 涉及企業相關方的管理部門負責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方,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納入“一書一簽”的發放、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3.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獲取
3.1 獲取的內容:
3.1.1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如: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3.1.2法規:國務院和市級人大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3.1.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市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1.4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安全標準;
3.1.5國際公約:我國已簽署的關于勞動保護的公約;
3.1.6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相關行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3.2 獲取渠道:
3.2.1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3.2.2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3.2.3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3.2.4還可以與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3.2.5通過互聯網下載;
3.2.6報刊、書店、等渠道。
3.3 獲取方式和時機
3.3.1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上述渠道以走訪、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同時建立必要的聯系;
3.3.2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收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登記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記錄表上,各管理部門對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主管廠領導審批后,立即實施。綜合管理部每年整理一次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處于最新狀態。
4. 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4.1 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1)企業活動、產品、服務要求;
(2)所屬行業;
(3)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4)相關方有關要求。
4.2 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登記在《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上,并將適用的條款摘錄到清單上,經主管廠領導批準后實施。
4.3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傳達:
4.3.1各職能部門將審批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傳遞到綜合管理部;
4.3.2綜合管理部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發放到本公司有關部門;以廠部文件形式傳達執行的,由綜合管理部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4.3.3各單位將適用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傳達貫徹,確保每位職工按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執行。
4.4 各職能部門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傳遞。
4.5 為使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主管部門每年確認、登記、摘錄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單》,經企業主管廠領導批準后,發放給相關單位。
4.6各單位對作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5. 執行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5.1 綜合管理部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現象和行為,并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5.2 符合性評價要符合公司規定的具體操作程序,
6. 附 則
6.1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6.2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9篇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獲取/符合性評價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獲取、更新、識別適用于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各單位和從業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對安全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獲取、更新、適用性確認及傳達。
3 職責與分工
3.1安環科負責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和傳達,并建立相關臺帳、記錄。負責組織各單位對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編制符合性評價報告。
3.2公司內各單位均有義務向安環科提供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法律、法規清單,并將其對從業人員培訓、告知。
4 內容與要求
4.1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及符合性評審
4.1.1安全管理人員應主動、經常地識別與本公司安全生產活動相關適用的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如通過各級政府、媒體、網絡等方式獲取信息,每周至少一次登陸各級安全網站查閱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并識別其適用性。
4.1.2通過到市、縣安監局等相關單位或書店購買、網站下載、培訓教材整理等渠道及時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3對獲取的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進行登記(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存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書庫。
4.1.4當獲取的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生修改或更新時應及時對以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更新。
4.1.5安環科將新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各單位。
4.1.6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將新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4.1.7安環科負責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對不符合性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對于新近實施的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應在實施之日前進行符合性評審。
5 相關記錄
《法律法規清單》
《法律法規文本數據庫》
《定期更新記錄》
《文件發放記錄》
《培訓記錄》、《告知書》、《宣傳材料》
《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記錄》
《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報告》
《不符合項整改記錄》
第10篇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知識和規定,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得到貫徹落實,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識別方法和獲取途徑以及對獲取的法律法規的管理、更新以及應用,適用于公司各個分廠和部門。
第三條 公司安環部、辦公室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與識別以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宣傳貫徹。
第四條 其他各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評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本部門獲取的法律法規清單。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切實保證本部門每一個員工能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正確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第五條 公司安環部負責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建檔保存工作,對于更新的法律法規登記時進行更新。
第六條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主要采取書籍購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天津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網上等形式獲取,并對獲取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內容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按程序上報總經理。
第七條 新購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有個相關部門完成,出具評價報告。
第八條 各部門對新購置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分類登記建檔,及時對法律法規清單進行跟新和廢止刪除。
第九條 安環部主管安全部長對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學習、熟練和掌握法律法規條款內容,結合公司實際,制訂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的計劃,并下發文件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 公司安環部和辦公室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進行整理、登記和建檔,對已經廢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刪除,并送交檔案室存檔。
第11篇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和獲取制度
1.目的:
為了獲取、識別、更新適用于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確保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與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合規性得到及時評價和更新。為公司制定安全生產方針、目標、指標提供法律依據。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獲取、識別、更新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工作。
3.管理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對公司已確認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審批。
3.2行政部負責對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要求的收集、整理、更新、登記、發放及歸檔管理。將信息傳遞到各相關部門并確保實施。
3.3生產部門負責組織對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3.4各部門負責收集、識別適合于本部門法律、法規,組織本部門的員工參加培訓學習,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將相關信息及時溝通。報生產部歸檔。
4.工作程序
4.1獲取范圍
4.1.1有關的國際公約。
4.1.2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條例。
4.1.3行業規范、標準。
4.1.4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2獲取的途徑
4.2.1從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行業上級主管部門、印刷行業協會或團體、認證或咨詢機構等渠道獲取。
4.2.2從能夠提供此類信息公共出版物、專業報刊、雜志、專業網站等渠道獲取。
4.3工作步驟
4.3.1生產部門將《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評價表》和《信息發布登記臺帳》下發到各部門。
4.3.2各部門通過走訪相關部門、電話咨詢、查找相關資料等方法,將本部門和分管業務所適用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按表格要求填寫完整并交回生產部。
4.3.3生產部門進行匯總、整理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適用性確認,最后形成公司適用法律法規清單提交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
4.3.4生產部門將經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的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下發到各部門,各部門遵照執行。
4.3.5生產部門負責從專業網站上下載適用法律法規電子版本并共享在公司局域網上,以便相關部門、人員獲取,參照執行。
4.4適用法律法規的管理及傳達
4.4.1所有部門必須保存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要求的具體內容(文本或電子版),以便學習、掌握及遵照執行。
4.4.2各部門必須將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傳達到相關崗位、人員及相關方,可以采用組織集中學習、發參考資料、抽查考試、發宣傳手冊等形式。
4.4.3各部門在提供服務和執行合同前,應向相關方傳達有關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相關信息。
4.5法律法規的更新
4.5.1生產部門組織各部門根據公司區域內危險源、安全風險、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判斷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否適宜,評審后發布公司當年度《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5.2對于已經獲知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最遲自實施之日起更新并執行。
4.5.3各部門要保持需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安全生產要求的信息為最新。
第12篇 紡織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識別、獲取、更新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保證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效性,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等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公司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及時更新,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公司員工和相關方,以便嚴格遵守,消除違法行為和現象。
3. 職責
3.1安全辦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于與本公司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3.2設備部負責識別和獲取安全設施管理、用電作業安全、設備安全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設備設施報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3.3總經辦負責識別和獲取工傷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3.4財務部負責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 、
3.5生產部、設備部負責識別和獲取相關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
3.6其他專業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
3.7安全辦負責對全公司通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文件的登記、發放方式包括以公司文件形式發放、原文發放和其他形式。
4.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其他要求的獲取
4.1 獲取的內容
4.1.1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如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
4.1.2 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
4.1.3 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1.4 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安全標準
4.1.5 國際公約我國已簽署的關于勞動保護的公約
4.1.6 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相關行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4.2 獲取渠道
4.2.1 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4.2.2 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4.2.3 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4.2.4 還可以與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4.2.5 通過報刊、書店、互聯網等渠道。
4.3 獲取方式和時機
4.3.1 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上述渠道以走訪、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同時建立必要的聯系
4.3.2 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收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登記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記錄表上并及時傳遞到公司生產部和安全辦公室。各管理部門對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立即實施。安全辦每年整理一次公司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處于最新狀態。
5. 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5.1 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5.1.1 公司活動、產品、服務要求
5.1.2 所屬行業
5.1.3 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5.1.4 相關方有關要求。
5.2 各部門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登記在《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上并將適用的條款摘錄到清單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5.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傳達
5.3.1各職能部門將審批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清單傳遞到公司安全辦。
5.3.2安全辦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然后按文件管理程序的要求發放到各部門,各部門的執行由單位辦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5.3.3各部門將適用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進行傳達貫徹確保每位職工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法執行。
5.4各部門應隨時掌握與本單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公司生產部和安全辦公室傳遞。
5.5為使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部門每年確認、登記、摘錄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單》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提供給公司生產部和安全辦公室。
5.6各部門對作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6.符合性評價
公司應每年組織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從而確保公司和從業人員及相關方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和開展業務活動,對于不符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要及時做出標識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