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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2 07:08:18 查看人數:96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1篇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以及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的詳細政策。通過消防安全法規教育,使廣大員工懂得哪些應該做,哪些不能做以及為什么,從而使各項消防法規得到準確地貫徹落實。

      二、全體員工必須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懂得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把握防火的基本措施和滅火的基本方法,把握滅火器的適用對象和使用方法,純熟掌握本崗位的應急防范方法。

      三、員工要懂消防知識,熟知“一懂三會”,即:懂火災危險性及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會報警、會滅火和會應急疏散。

      四、單位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電焊工、電工等特別工種人員也應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五、運用多種形式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適時開展一些有關消防安全知識、消防安全目標等項目的競賽活動,以推動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以及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的詳細政策。通過消防安全法規教育,使廣大員工懂得哪些應該做,哪些不能做以及為什么,從而使各項消防法規得到正確地貫徹落實。

      七、全體員工必須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懂得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掌握防火的基本措施和滅火的基本方法,掌握滅火器的適用對象和使用方法,純熟掌握本崗位的應急防范方法。

      八、員工要懂消防知識,熟知“一懂三會”,即:懂火災危險性及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會報警、會滅火和會應急疏散。

      九、單位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電焊工、電工等特別工種人員也應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適時開展一些有關消防安全知識、消防安全目標等項目的競賽活動,以推動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2篇 消防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特制訂此制度。

      一、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四、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五、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民政府報告。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3篇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范本

      一. 檢查方式

      1.日常巡視:由各個管理責任人對各自責任區內消防器材、設備進行日常巡視、養護,并做好有關記錄。

      2.定期檢查:由消防主管每月對日常巡視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總結,根據檢查情況對下個月的工作重點做出安排,做好有關記錄。

      3.突擊檢查:實擊檢查管理處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實,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由消防第一責任人每季度不定期組織一次,并做好相關記錄。

      4.年檢:根據住宅小區防火的特點,配合有關安全活動,公司對管理的小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由公司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對義務消防隊專業課目進行抽檢或綜合演練,并做好有關記錄。

      二.檢查內容

      1.消防通道是否通暢,疏散標志是否完好。

      2.整個消防系統是否運行正常、值守可靠。

      3.整個小區是否存在火災隱患。

      4.各種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是否得到落實,有關資料記錄是否完整、真實。

      5.抽查義務消防隊專業課目演練,檢查隊伍建設和訓練情況。

      三.火險隱患的整改

      1.在各級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立即填寫《火險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式兩份,并讓受檢單位負責人鑒字接收。

      2.受檢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對火險隱患整改完畢。

      3.受檢單位整改完畢后,或者規定整改時間到期后,檢查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火險隱患進行復查,并做好復查記錄。

      4.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管理處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第4篇 安全消防制度

      火給人類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火災也一直給人類帶來嚴重危害,一旦發生火災不僅造成物質財富的損失,同時也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們要堅決貫徹執行我過的全民消防“以防為主,以消為輔”方針,開展群眾性的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一切火災上事故的發生。

      (一)、加強領導,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

      1、各級領導要有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企業管理以保證消防措施的貫徹執行。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根據生產特點,發動群眾制寬和落實相應的消防制度,公約及必要的操作規程,并嚴格檢查落實情況。

      3、深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教育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人人關心小販工作。

      4、開展防火大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5、加強防火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如發生火災,要狠抓事故“三不放”。

      (二)、加強對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管理:

      1、要加強對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儲藏、運輸、使用的管理,易燃品不準到處亂放,亂用,亂倒,指定地點存放限額,確定專人負責。

      2、施工現場上的易燃廢物,要當天及時消除。

      3、有易燃氣體的工作房和倉庫內,必須有通風設備,使其不達到爆炸濃度。

      4、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和倉庫所有電器,電源裝置,照明開關等都符合防爆要求。

      5、易燃易爆倉庫和作業場等禁火區,應明顯標志,標出警戒線,建立“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警告牌子。

      (三)、管好火源:

      1、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不準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

      2、事故現場,倉庫,宿舍等不準使用電爐取暖。

      3、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清除周圍的易染雜物,以防引起火災,工作完畢,要檢查四周圍,若有電飛火,火花散落著火要立即清除。

      4、工作房,庫房和工作場所臨時動火應事先填報“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檢查同意發給“準許動火證明”,采限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5、易燃易爆場所和庫房,防止摩擦,沖擊等發熱和發生火花而起火,應使用銅、鉬等有色金屬制造的工具,不準穿帶定子的鞋進入這些場所。

      6、搬運盛裝易燃易爆和可燃氣體的金屬容器時,不要在地上拋擲拖拉,防止發生危險。

      7、燈泡距可燃物要遠一些,防止燈泡烤著可燃物引起火災。

      8、電氣設備應定期檢修,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氣絕緣損壞,接觸電阻過大等情況,應立即修換,所有易生靜電的設備,管線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四)、在工作房,庫房,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場所等,都應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滅火器.

      第5篇 企業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職責;

      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領導班子及其它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中層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進行“三同時”審查,不經過“三同時”審查的項目不準施工。

      2、企業進行新、改、擴建設項目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做出項目可研報告,由有資質的評價部門做出預評價報告,經市級以上安監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資質部門做出設計方案及安全專篇,并經市級以上安監部門審查合格,給予批復后,準許組織施工建設。

      3、企業要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建設,有施工記錄,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部門進行施工監理。

      4、建設工程竣工后,要由資質評價機構,進行驗收評價出具驗收評價報告,還要由市級以上安監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進行竣工驗收,驗收評價合格后,準予試運行生產,生產正常后提供有關資料,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合格證后方可正常生產。

      5、嚴格履行新、改、擴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手續,違反規定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礦應設專人搞好設備管理和維修,并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2、礦建立設備臺帳、卡片、設備牌板以及設備分布圖設備規格、型號、購進時間、運轉、檢查情況,損壞、報廢等都必須詳細記載。

      3、機電設備要做到定期檢查、維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4、主要設備(顎式破碎機、圓錐破碎機、球磨機等)和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掛上專責牌,專責人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

      5、設備管理,操作人員愛護設備,經常對設備進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時要嚴格檢查設備各部位是否正常、開車后要注意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6、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杜絕事故的發生。

      7、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本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確定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

      2、對已確定的具有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如火工器材庫等,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3、為保證安全整改措施落實,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方案,嚴格落實整改完成時間,整改任務責任人,整改資金到位,責任人,使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得到及時的治理和排除。

      4、對危險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檔案,妥善保管。

      5、對危險有害因素要及時發現,及時治理,確保安全生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意識。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消防工作歸口管理,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第6篇 某社區衛生服務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條 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公共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第二條 從事電工、駕駛等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方能上崗。

      第三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物品要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操作常規,防止因管理不當出現意外情況。

      第四條 動用明火需書面申報,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特殊需要禁用電爐。

      第五條 加強消防器材和設備管理,定期檢查,嚴防丟失損壞,嚴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暢,防止堵塞。

      第六條 嚴禁將個人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室或辦公桌(柜)內,要加強個人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第七條 科室下班前應做好安全防范檢查,切斷水、電、火源,無人時應及時關窗鎖門。

      第八條 貴重儀器、設備要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發生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糾紛要及時報中心主任,并注意保護現場及做好登記。

      第7篇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8篇 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新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通過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使公司全體員工基本達到“三會”(會報警、會組織疏散、會使用消防器材及撲救初期火災)要求。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崗。

      2、每年組織二次消防保衛人員、夜保人員及義務消防隊消防業務培訓。

      3、積極參加市安全行政機關組織的各項安全知識的培訓。

      4、特殊工種或重點崗位必須經專業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第9篇 學校每日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特制訂此制度。

      一、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為李樹成、張歡歡、周玉彬、馮丞丞、陳建文、彭勇、李先勇、李華軍、楊小靈。

      二、防火巡查的部位和頻次。(公眾聚集場所在上課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天一次或不定期的巡查,并作好臺帳記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三、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四、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五、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10篇 區二中消防安全制度

      二中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各處室與廣大師生員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防止火災發生,保障教育教學順利開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二條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校長室領導下,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責任制。

      第三條防火安全是教學工作、生活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學校要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各級工作計劃,做到“五同時”(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四條學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由校防火責任人(學校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任務:

      (一)貫徹落實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組織實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總結防火安全工作;

      (三)督促、檢查各處室各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四)督促重大火險隱患整改;

      (五)制定獎懲辦法,評選全年防火工作的先進部門和先進班級。

      第六條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定的各項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二)做好學校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學校防火安全情況;

      (三)擬訂并具體實施年度防火工作計劃;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管理校消防檢查、巡查分隊;

      (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撲滅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確立、調整學校防火安全重點部門、部位;

      (八)組織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檢查,確定每月的某一日進行防火例行檢查,督促火險隱患整改; (九)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和宣傳;

      (十)報告校園發生的防火安全突發事件;

      (十一)對在校園舉行的大型活動進行防火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承辦處室、部門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本部門實際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本部門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四)領導和組織消防小分隊活動,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術

      (五)維護好本部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率達100%;

      (六)對所屬部門和人員提出防火安全工作的獎懲意見;

      (七)向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報告工作;

      (八)設立兼職防火安全員,并確保人員和工作到位。

      第三章防火負責人職責

      第九條學校防火責任人職責:

      (一)保證學校貫徹落實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領導校防火安全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將防火工作與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統籌安排;

      (四)為學校防火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五)批準實施防火安全制度,處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特大問題。

      第十條學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對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下列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防火安全符合規定;

      (二)組織制訂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組織擬訂防火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撲滅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批準實施年度防火工作計劃;

      (七)學校防火責任人委托的其他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校級其他領導,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教育下屬部門和人員搞好防火宣傳、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的整改工作,貫徹執行學校制訂的各項防火制度。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小分隊的職責:

      (一)在校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組織和落實本部門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崗位操作規程;

      (二)嚴格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定的各項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三)檢查本部門的防火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自查;

      (四)經常向本部門教職工、學生及聘用的其他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五)組織本部門消防隊員的學習和訓練;

      (六)負責向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報告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和事故情況;

      (七)負責召集本部門有關人員研究落實火險隱患的整改;

      (八)制止一切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

      (九)提出對本部門人員的獎懲意見;

      (十)上報本部門消防器材的添置計劃。

      第十三條全校人員防火守則:

      (一)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二)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報告,并有權制止違反防火制度的一切行為;

      (三)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準亂棄、倒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殘氣、殘液;

      (五)維護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損壞;

      (六)不準亂扔煙頭,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區域內吸煙;

      (七)全校人員都應做到三懂和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本崗位撲救初起火災的辦法;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第十四條值班人員防火責任:

      (一)按時到崗值班

      (二)不得酒后值班,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三)值班時間不得飲酒、打牌和進行其他娛樂活動;

      (四)不許將親友滯留在值班的崗位范圍;

      (五)熟悉值班的火災危險性,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六)對

      負責的范圍要經常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根據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

      第五章各類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作業場所(指易燃、易爆部位及其他防火重點部位)動用明火須到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確認施工場所安全可靠,并派人員到場監護,配備滅火器材;

      (三)從事焊、割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人員操作證,遵守“十不準原則”:沒有操作證不準,未辦理動火手續不準,不了解周圍情況不準,不了解焊接部件內部情況不準,易燃易爆物品容器、管道未清洗不準,周圍有可燃易爆物品不準,明知有危險且影響外單位的不準,與其他工種作業相抵觸的不準;

      (四)教學、科研、工作、生活必須使用煤爐、電爐等應事先申請,經批準后方能使用,并嚴格遵守有關制度;

      (五)施工結束后必須認真清理現場。

      第十六條用電管理制度:

      (一)凡新建、擴建、改建、大修、革新工程項目的電氣設計,竣工后必須由校分管電氣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電工操作合格證,才準許獨立操作。

      (三)總務處應對全校的用電設備加強管理,組織定期抽查,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四)各改建、擴建、大修等項目必須報告用電管理職能部門,并由職能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提出電氣線路的走向后,方能進行施工。

      (五)各部門不得私自亂拉亂扯電器線路和電線,不得擅自使用電氣設備;

      (六)在易燃易爆部位和發生火災危險性較大部位,使用電加熱器等設備須辦理審批手續。

      第11篇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規定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經理部消防安全管理,確保經理部現場消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經理部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本制度。

      2、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經理部各部門必須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

      3、項目經理作為經理部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工作,分管生產的副經理為消防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協助項目經理統一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安質部為經理部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經理部消防工作的管理、宣傳、培訓、檢查、監督、考核。

      4、各部門確定一名消防負責人為本部門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工作。

      5、各級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消防制度;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

      (4)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和教育(包括本部門外來人員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5)設立兼職消防員,明確崗位責任制,經常檢查本經理部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整改火險隱患;

      (6)一旦發生火災,應積極組織撲救,并協助查明事故原因。

      (7)負責做好本經理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火災預防

      6、凡屬經理部內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部門),應將本單位的消防制度張貼公布,所屬人員達到“兩懂三會”(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本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級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預防、會使用滅火器)的消防素質。

      7、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在開工前向公安分處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后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8、經理部的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9、經理部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非電工私自亂接亂拉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禁止在經理部(含集體宿舍)私用電爐。

      10、加工班在施工期間需要焊、割作業時,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11、施工作業隊在施工期間,應嚴格按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及經理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各作業隊要嚴格遵守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等級,審批手續完善,并有監護措施。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準埋壓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火災撲救

      14、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準確撥打“119”,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部門或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15、發生火災的部門要迅即組織力量撲救,并確定人員到交通路口為消防車引路。

      16、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起火原因。

      17、火警、火災撲救后,實行“五不放過”(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隱患未得到整改不放過、職工未受到防火安全教育不放過、獎勵未兌現不放過)。

      18、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1)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實,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

      (2)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

      (3)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4)積極撲救火災,對搶救生命、財產,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者;

      (5)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

      19、對于違反本制度的部門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罰及賠償損失,經理部財務部門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經理部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2篇 某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公共場所或單位內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以下以某單位為例,為各位提供一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各位參考,希望大家從中領略到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于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并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并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志,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并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系。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干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并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范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墻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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