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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0 11:04:06 查看人數:29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1篇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司安全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人事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登錄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公司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五條 公司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六條 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第八條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九條 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單位內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年度和平時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公司在年度生產淡季,由生產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全員相關的崗位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參照員工入廠時的廠級和車間級培訓內容,參見第十一條、十二條。

      第十四條 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習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在班前會或班后會或部門、車間集合會議時,在布置生產任務、檢討質量等問題的同時,要講安全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在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時,要公布調查處理的事故原因、預防措施、責任人處分等情況,以教育全體人員。

      第十七條 可以采取各種教育培訓方式,比如張貼標語、漫畫,放映相關影視等。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公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一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員即駐地最高主管。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最高主管核準之日起實行。

      第2篇 瀝青拌合站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3篇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1 總則

      1.1.1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防范傷亡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都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有限空間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3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

      1.2.1 凡新調入有限空間作業班組職工或離崗三個月以上返崗等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閉卷考試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1.2.2 有限空間培訓內容包括:

      a) 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c) 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d)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e) 有關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將培訓教案、考勤、試卷、成績、評估等相關材料定期歸檔保存。

      1.3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1.3.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3.2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1.3.3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a)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1.4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4.1 檢測

      a)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b) 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0mg/m3);

      c) 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d)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

      e)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1.4.2 危害評估

      a)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c)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1.4.3 通風

      a)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b)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1.4.4 防護設備

      a) 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b) 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c)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4.5 呼吸防護用品

      a)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

      b) 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1.4.6 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a) 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b) 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c) 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d) 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e) 應急照明設備;

      f) 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4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三)

      一、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檢測】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5ppm)。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3、【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防護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5、【呼吸防護用品】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6、【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公司將對管道施工人員每周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一次,由技術總工講授,參與培訓后進行培訓記錄,保證培訓人員切實認識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并切實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必要時,公司將請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專業老師開展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第5篇 有限空間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1 總則

      1.1.1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防范傷亡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都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有限空間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3 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

      1.2.1 凡新調入有限空間作業班組職工或離崗三個月以上返崗等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閉卷考試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1.2.2 有限空間培訓內容包括:

      a) 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c) 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d)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e) 有關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將培訓教案、考勤、試卷、成績、評估等相關材料定期歸檔保存。

      1.3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1.3.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3.2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1.3.3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a)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1.4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4.1 檢測

      a)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b) 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0mg/m3);

      c) 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d)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

      e)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1.4.2 危害評估

      a)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c)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1.4.3 通風

      a)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b)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1.4.4 防護設備

      a) 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b) 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c)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4.5 呼吸防護用品

      a)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

      b) 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1.4.6 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a) 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b) 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c) 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d) 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e) 應急照明設備;

      f) 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6篇 受限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

      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

      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

      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

      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

      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

      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

      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 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

      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

      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

      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

      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

      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

      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

      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

      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

      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

      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

      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

      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7篇 冷庫及冷藏庫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障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的安全及健康,防止缺氧窒息、低溫等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生產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進入冷藏庫、冷凍庫等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職責:

      3.1.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前,作業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2.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3.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有判斷及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及安全急救知識。

      3.2.2.作業監護人應掌握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數量,并在出入口保持與作業人員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采取救護措施、報警,同時通報部門領導。

      3.2.3.作業監護人必須時刻掌握現場情況,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

      3.2.4.作業監護人應在作業完成后清點進入有限空間(含冷庫)作業的人員數量,確保無遺漏。

      3.3.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的職責:

      3.3.1.作業前應確認是否指定專人負責監護本次作業。

      3.3.2.作業人員應熟悉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

      3.3.3.作業人員應堅持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的原則。

      3.3.4.遇有違反規定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的情況,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4.有限空間作業(冷庫、冷藏庫)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3.4.1.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具體如:每次冷庫作業前,應先開啟冷庫門保持自然通風10分鐘以上。遇有冷庫套間(冷凍庫在冷藏庫之內)情況,如需在冷凍庫內作業,應同時打開冷藏庫門進行自然通風10分鐘以上,確保冷庫內的空氣質量,含氧量:18%——23.5%之間。

      3.4.2.有限空間內(冷庫、冷藏庫)應有足夠照明,并符合防爆要求。該照明設備使用電源電壓應在36v及以下。

      3.4.3.為保證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的方法,即:作業時開啟冷庫門。(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

      3.4.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

      3.4.5.出于對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進行設備、設施檢查及冷庫衛生檢查時,也必須遵守設立專人監護的原則。

      3.4.6.在未設立專人監護的情況下嚴禁單人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包括:檢查、測試等。

      3.4.7.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出入口內外應暢通無阻,不得有障礙物。

      3.4.8.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應視作業條件適時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3.4.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冷庫、冷藏庫)時,應在出入口明顯位置懸掛警示標識,如“有人工作,嚴禁關門”。

      3.4.10.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期間,發現有人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向監護人匯報,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措施,如:加強自然通風、強令停止作業等。

      3.4.11.為保障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安全運行,嚴禁在其頂部放置任何物品。

      3.5禁止以下作業:

      3.5.1.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3.5.2.超時作業。

      3.5.3.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3.6.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含冷庫)內作業:

      3.6.1.經期、孕期、哺乳期女性。

      3.6.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3.6.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支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3.6.4.有外傷疤(手術后)尚未愈合者。

      第8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匯編規定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本制度匯編適用于本公司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t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50058-202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3.1 主要負責人職責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a) 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b) 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c) 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d) 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e) 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f)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g) 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 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

      2) 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

      3) 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

      4)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3.2 作業負責人職責

      a) 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b) 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

      c) 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3.3 監護者職責

      a) 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b) 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c) 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d) 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e) 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f) 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g) 現場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見附件1)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3.4 作業者職責

      a) 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b) 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c) 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d) 嚴格按照“安全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e) 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f) 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g)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3.5 承包管理

      a) 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b) 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c)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有利于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對檢修、處理臨時設備故障時對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進行有效把關,對不合格事項在作業前能夠及時調整,從而保障作業人員安全。負責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部門應按制度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4.1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

      a) 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中的申請欄內容并簽字;

      b) 部門作業負責人接到申請后,與作業單位負責人共同對作業進行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欄填寫有關內容(如果作業安全許可證中列出的綜合安全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增加補充措施)并確認后簽字。同時,安排有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有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

      c) 部門領導應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向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交底,并在審批欄內簽字,批準作業。作業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確認合格后,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內簽字;

      d) 該安全許可證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安全部門存檔,一份由施工人員保存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的憑證以備檢查,另一份由主管部門兼職安全員保存,許可證不得涂改且要求存檔時間至少一年;

      e) 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獨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2 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a) 設施名稱:填寫詳細,應寫到具體設施、設備,任何人無權擴大或更改作業對象;

      b) 作業內容:指作業的具體內容,如對作業對象進行清理、檢修、電焊、涂刷防腐涂料等作業種類,任何人無權更改作業內容;

      c) 作業人員:指直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姓名,有幾人就填寫幾人,進去幾人,出來幾人,要相互一致,必須本人簽名;

      d) 監護人員:

      1) 監護人員自始至終必須在作業現場,對作業前必須落實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然后簽字確認;

      2) 作業中密切注意作業安全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溝通;

      3) 作業后清點人員和器材,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 按事故應急救援,攜帶好相應的救援器材,以備急用;

      5) 進行有限空間氣體檢測時必須詳細的填寫檢測時間、檢測地點、氣體名稱、檢測結果,并對檢測的氣體的代表性和準確性負責,然后簽字確認。

      e) 作業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應為現場作業負責人,對整個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自始至終在現場直接指揮、參與作業。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對安全措施給予確認,有權補充完善。

      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第9篇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瀝青拌合站

      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10篇 冶煉作業區有限空間安全培訓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訓是增強全體職工勞動保護意識,實現安全生產,預防傷害事故。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此冶煉作業區特制定安全培訓制度,內容如下:

      1、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安全生產技術培訓,重大危險源培訓,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培訓,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情況通報等。

      2、接受安全培訓的對象為所有在崗職工。

      3、新入廠職工必須接受集中培訓,初次培訓課時不少于48課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20學時,并書面考核通過,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上崗,培訓后考試分數未達到100分者不得上崗。

      4、轉崗職工要重新進行培訓、考試,分數未達到100分者不準上崗。

      5、職工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安全培訓。

      6、外委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區對其進行相關安

      全交底后方可進入現場作業,并簽訂“安全協議書”,否則禁止進入現場。

      7、特殊崗位作業人員需按時參加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無證禁止上崗作業。

      8、因公出差、因病請假、休年假、婚假等原因不能按時接受安全培訓的職工,返崗后必須進行安全培訓補課。

      9、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職工,年度考核扣罰年終獎金。

      10、廠級培訓及時組織參加。

      11、培訓嚴格按照標準化要求落實,有教案、有考勤、有考試、有評估,有培訓計劃和記錄。

      冶煉作業區

      2022-7-24

      第11篇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安全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人事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登錄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公司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限空間作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五條公司必須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六條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公司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公司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車間操作員公司規定崗前培訓時間為40小時。

      第八條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九條車間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單位內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本公司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年度和平時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公司在年度生產淡季,由生產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全員相關的崗位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參照員工入廠時的廠級和車間級培訓內容,參見第十一條、十二條。

      第十四條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習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在班前會或班后會或部門、車間集合會議時,在布置生產任務、檢討質量等問題的同時,要講安全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在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時,要公布調查處理的事故原因、預防措施、責任人處分等情況,以教育全體人員。

      第十七條可以采取各種教育培訓方式,比如張貼標語、漫畫,放映相關影視等。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公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司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各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員即駐地最高主管。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最高主管核準之日起實行。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司從業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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