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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8 07:09:08 查看人數:19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1篇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一、總 則

      為增強本廠員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為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教育

      2.1 公司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參加政府和安全機構舉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2 安全教育必須貫徹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原則,講究針對性、科學性,作到多樣化、經常化。

      2.3 凡新入廠的員工必須經過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或學習。三級安全教育中,各級的教育內容必須符合實際,不得走過場。

      2.4 凡臨時工、外包工以及來公司參觀人員,進廠前必須接受廠級安全教育。

      2.5 凡承擔廠內施工任務的外來施工單位,由生產部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廠施工。

      2.6 本廠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崗位時,必須進行轉崗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2.7 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2.8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

      第2篇 化工企業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范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部門及其全體員工。

      2、總則

      2.1、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部門領導對本單位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在任職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生產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勞動衛生標準。

      2.2、技術開發部和各生產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在推廣新技術、采用新工藝、購置新設備和使用新材料(簡稱“四新” )時,保證勞動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3、職責

      3.1 行政部是職業病預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委托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2、衛生所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3.3、各生產班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4.1、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處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2、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3、行政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4、各職能部門、各班組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5、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5.1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技術開發部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行政部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對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強度(濃度)及對工人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并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5.2、治理項目的設計應本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盡可能采用成熟、先進的治理技術和方法;對于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并上報行政部。

      5.3、嚴禁生產單位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交給沒有防護設施的企業。

      6、作業環境管理

      6.1、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行政部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班組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6.2、行政部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托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做出衛生學評價。行政部將評價與監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6.3、各班組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應進行治理,對于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6.4、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車間設備布局、物料堆放、車間通道以及生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6.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區。

      6.6、各班組應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積極推行“5s”(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現場改善活動。

      7、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7.1 各班組必須建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每年11月底前填報《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上報至行政部。行政部審核后下達年度體檢計劃,衛生所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7.2、職業性健康體檢類別包括從事接觸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的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的定期體檢、離崗時體檢及應急性體檢。

      7.3、各班組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4、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5、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體檢單位應及時通知各車間和衛生所,衛生所會同行政部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床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8、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8.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職業病診斷者,須經車間同意,并到衛生所申請診斷職業病的正式報告和相關資料,到行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8.2、已被確診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后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行政部在兩個月內將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之內將其調離。

      8.3、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并經衛生所領導審批后再到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8.4、需立即搶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職業病人,可在附近國家定點的職業病醫療機構診治,報銷醫療費用時須持有病歷、診斷書和用藥清單等有關資料,經衛生所認定,領導審批后給予報銷。

      8.5、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8.6、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職業病例登記表》建立職業病例登記臺帳,定期進行統計和分析。

      9、考核

      9.1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行政部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經濟責任制考核或停產整頓等處罰。

      9.1.1、勞動保護設施停止使用或運轉狀況極差,致使有害物質濃度嚴重超過國家標準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勞動保護設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嚴重者;

      9.1.3、不按計劃實施安措項目、挪用安措經費者;

      9.1.4、建設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將有害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轉給沒有勞動保護設施的企業者;

      9.1.6、強令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作業者;

      9.1.7、不接受監測或隱瞞職業危害真實情況者;

      9.1.8、不按規定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檢查和有害作業點監測費用者。

      9.2、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職業危害的肇事責任者及其單位領導,要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9.3、 對在有害環境治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篇 化工企業職業衛生制度

      1、目的

      使企業全體員工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掌握安全生產常識,領會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2、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在冊員工、復工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等。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安監總局令第3號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質檢總局令第140號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進行進廠教育;主管部門(車間)進行三級教育;班組進行三級教育。每一級教育都必須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簽字。

      4、計劃與教育分類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統一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實施的計劃、時間、內容。

      4.2、教育內容:a、企業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教育;c、特種作業人員預培訓和復訓教育;d、新職工進廠三級教育;e、中層及中層以上干部教育;f、班組長教育;g、變換工作和“四新”教育;h、職業健康教育;i、全體員工教育。

      5、職責

      5.1、公司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的組織計劃工作。

      5.2、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大綱和實施內容。

      5.3、各部門、生產車間參與安全教育。

      6、教育類別與內容要求

      6.1、新員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6.1.1、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6.1.1.1、廠級教育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6.1.1.2、車間(部門)級教育

      車間(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6.1.1.3、班組級教育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6.1.2、新職工教育培訓時間≥48小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時間≥24小時,全員教育時間≥12小時。

      6.1.3、教育培訓效果的檢測,采取理論與實際統一考評,并作為職工晉級獎勵的考核內容和依據。行政部門必須建立“三級”教育臺帳、“三級”安全教育卡、考試卷,做到與辦公室人力來源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其他教育的時間、內容應當與三級教育相同)

      6.2、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6.2.1、培訓程序

      6.2.1.1、對從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工、壓力容器工、起重機械(起重工)、電梯、廠內車輛司機、電工、金屬焊(割)工、架子工,沖壓工)等崗位特殊作業人員,在上崗前須經(身體、文化程度、熱愛本工作)資格審查合格。

      6.2.1.2、針對的特種作業崗位一般安全(內容根據其所任工種要求)教育,學徒或實習期間必須確定(由原特殊作業人員)師傅進行傳、幫、帶六個月,在幫、帶期間不得單獨操作。

      6.2.1.3、定期經有資質單位(機構)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6.2.2、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門組織(聯系),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等資質單位實施。

      6.2.3、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24學時(一般廠內理論)。

      6.2.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率必須達到100%。

      6.2.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2.6、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做到定期復訓,持證上崗。

      6.3、班組長、中層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訓程序

      6.3.1.1、擔任班組長、車間副主任以上中層干部須經工會、行政部提出,經行政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原則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訓一次。

      6.3.1.2、授課人員由行政部門、廠部門、廠工會,也可外聘專業老師共同組織實施。

      6.3.2、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安全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6.3.3、教育內容包括: 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部門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環境管理知識,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6.3.4、教育培訓結束前,必須進行效果檢測,考試合格。教育培訓合格率應達到100%,缺席者應當補足課時或考試。

      6.3.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4、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

      6.4.1、對企業范圍內因工種變動的職工必須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6.4.1.1、變換工種教育由各車間和班組進行。

      6.4.1.2、變換工種安全教育內容,為調入新工種的設備技術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識要求。

      6.4.1.3、車間應當建立變換工種安全教育臺帳,教育資料、考試卷、成績匯總等。

      6.4.2、“四新”教育。對實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術設計部門、設備動力部門、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等共同組織實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介紹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特點及操作方法,介紹“四新”投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防護方法。

      6.4.5、變換工種和“四新”(除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授課時間不少于4學時。

      6.4.6、變換工種和“四新”率必須達到100% 。

      6.4.7、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要進行考試,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操作。

      6.4.8、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5、職業健康教育

      6.5.1、教育對象: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和有關部門、車間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

      6.5.2教育內容:

      6.5.2.1、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掌握其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危害機理、預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識。

      6.5.2.2、重點了解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掌握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情況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預防職業危害工程技術措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具備的職業健康相關知識。

      6.5.3、職業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資料:建立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6、全員安全教育

      6.6.1、為了增加全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水平,防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更新的基本知識教育。

      6.6.2、全員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各類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員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門、政工部門、工會組織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每年進行一次教、育。

      6.6.4、全員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點簡單明了,發通知、學習材料、電化教育、授課輔導考試等。

      6.6.5、全員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須達到80%。

      6.6.6、行政部門必須建立全員教育的臺帳、考試人員成績,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7、復工安全教育:

      6.7.1、對離、退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職工(包括病休、產假、借調、學習等)在恢復其崗位工作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2、對因工傷歇工24小時以上,傷愈以后復工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3、復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開具通知單,所在車間部門與班組負責實施。

      6.7.4、復工安全教育主要內容:針對工傷者的事故案例進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復發生,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5、離、退崗位一年以上職工的復工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現狀,工傷事故案例分析,學習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6、復工教育結束后,對受教育者必須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考試,凡未經安全教育和考試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工作。

      6.7.7、復工安全教育必須達到100%。

      6.7.8、所在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復工安全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7.考核

      7.1、 對各類安全教育指標不能如數達標的,根據《安全獎懲制度》條款規定給予考核;

      7.2、 對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工廠(部門)、班組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4篇 化工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確保采購的原料、包裝材料、勞動保護用品及設備、零部件等符合相關要求,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

      1.2、加強對為本公司承運貨物的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減少因運輸問題對本公司造成的危害。

      1.3、為加強外來人員(包括政府工作人員、外來參訪者、外包工程施工人員、土建工程工作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 管理職責

      相關方管理由以下部門負責:生產部、供應部、行政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3、管理程序

      3.1、供應商的管理

      3.1.1、 供應商必須有相關的資質證明,且有穩定的供貨能力。

      3.1.2、公司應與合格供方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中除應有一般的采購信息和標準要求外,還應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條款。

      3.1.3、 供應部建立合格供方檔案,每年一次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3.1.4、供應部每年對供應商進行一次評價,并形成記錄歸入供應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檔案中。

      3.1.5、供應部在對供應商跟蹤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應聯系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對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3.1.6、經考核評價,供應商各方面都達標的,特別是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及售后服務較好的供應商予以繼續保持合作關系,并列入下年度合格供方名單。

      3.2、貨物運輸的管理

      3.2.1、凡承擔本公司貨物運輸的貨運公司或個人必須具有相關的資質證明和道路運輸許可證。

      3.2.2、經預審合格的運輸公司或個人須與本公司簽訂承運合同,并在承運前對相關人員培訓本企業產品相關知識,以便了解本企業產品的性能和運輸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

      3.2.3、銷售部及倉庫管理人員對運輸公司的作業過程和人員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限令其進行整改,并跟蹤檢查,對安全措施不予落實的,應取消其承運資格。

      3.2.4、為確保運輸公司或個人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公司每年對運輸公司或個人進行評價和考核,對評價結果合格的才考慮繼續合作。

      3.2.5、對合格的運輸公司或個人應建立名錄,完善檔案,作為下一年的合格運輸方。

      3.3、外包工程與外來人員安全管理

      3.3.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3.3.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3.3.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3.3.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3.3.5、 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3.3.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3.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3.3.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3.3.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3.10、? 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3.11、 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3.3.12、? 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3.3.13、 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3.3.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3.3.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3.3.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行政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3.3.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3.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行政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3.19、 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3.3.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3.3.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3.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3.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3.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3.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3.3.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3.27、 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第5篇 化工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建筑自動消防設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等)的維護管理: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公司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公司,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并填寫記錄。

      5、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三、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臺帳,并報歸口部門備案。

      2、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消防規范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布置,并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采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銹蝕嚴重、壓力不足、干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并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公司或友鄰公司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補充滅火器材。

      浙江巨化錦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8月

      第6篇 化工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第7篇 化工企業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匯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回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設備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為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要求及預防措施。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并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并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范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第8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保障生產安全,促進公司持續發展,特成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決議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目標,審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通報安全檢查、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情況,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1.4、定期組織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措施或計劃。

      1.5、對安全生產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難點問題、較大安全隱患和重大隱患進行研究并作出決議。

      1.6、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組織開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對演練后的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

      1.7、定期組織開展綜合安全檢查和各項專項安全檢查,確保生產安全。

      1.8、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參加基層安全生產活動。

      1.9、負責對公司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10、定期對公司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并對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9篇 z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化工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規范本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國家法健規定,達到要求,從而保護工人的勞動安全,保障員工的職業衛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保護條例,公司為職工免費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堅持同工種、同條件、發放相同勞保用品的原則,不同工種要有所區別。

      3、 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4、勞動保護用品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月初發放,所有員工到倉庫簽字領取。新進廠員工到達工作崗位前,公司為其備齊所有勞保用品。

      5、 職工要保管好和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 因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批準后,倉庫方可以發放。

      7、 倉庫要建立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第11篇 化工企業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2篇 化工企業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資源,達到節能降耗,提高工廠經濟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屬于國家發改委頒布淘汰落后的機電產品。

      3.1.2經質量技術監督局鑒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1.3屬于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3.1.4屬于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閑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3.2申請制度和規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由使用部門和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閑置、報廢申請表》.

      3.2.2由設備科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主管廠長和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3.2.3特種設備報廢后還應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登記。

      3.2.4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設備。

      3.2.5該設備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3.2.6該設備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3.2.7要求設施設備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設施設備變更申請表》,交設備科核實,報主管廠長審批。

      3.2.8變更設備的購買嚴格按化工廠物質計劃,購買制度執行。

      3.3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3.3.1生產設施設備的拆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報安全環保科、設備科、設備科審核后報主管廠長審批。

      3.3.2拆除施工前,拆除單位應會同使用單位、安全環保科進行現場安全風險系數評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預防措施,并由安全環保科制定專人現場負責監督執行,并做好記錄。

      3.3.3拆除施工前應按規定辦理各種安全操作(業)票(證)。

      3.3.4拆除作業時,需爆破作業必須提出爆破方案。并報公司保衛處、安全環保科以及當地公安機關批準。

      3.3.5拆除作業時,嚴格按《化工企業廠區作業規程》、《化工企業廠區十四不準》及七個對待規定執行。

      3.3.6拆除作業時禁止損壞本體設備和其他設施設備。

      3.3.7拆除電氣儀表和特種設備時必須由電氣動力科批準確認可性,方可進行作業。

      3.3.8拆除后的設備必須進行除銹,除油并保持外觀整潔。按規定地點放置,分類標識。

      3.3.9拆除后的設備按《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制度執行》。

      3.4設施設備閑置生產、報廢入庫的管理規定

      3.4.1報廢設備申請報廢后由公司進行統一處理。

      3.4.2閑置設備入庫前必須做到:

      3.4.2.1設備零部件必須完好無損,外觀整潔干凈。

      3.4.2.2銘牌,技術參數資料齊全。

      3.4.3閑置設備入庫后必須建立臺帳檔案,方便合理調度利用。在能滿足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的情況下,優先使用該設備。

      3.4.4閑置設備的管理按《化工廠備品備件管理制度執行》。

      3.4.5閑置設備的領用按《化工廠物質領用發放制度執行》。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十二篇)

      一、總 則為增強本廠員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為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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