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工人操作設備、處置物料、進行生產作業時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則。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業前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驟、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過程中巡查設備運行的內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作業場所、作業位置、個人防護的安全要求。
(6)作業結束的現場清理。
(7)特殊作業場所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對防止生產操作中不安全行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得到認真貫徹,在管理與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時有一個行為準則,企業應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職工安全守則
(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6)特種設備、危險性大的設備、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和動力管線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時”評審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評審制度
(11)安全生產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管理制度
(13)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規則
(14)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制度
(16)危險化學品托運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制度
(18)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復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范,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復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于記憶、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
制度的作用是規范行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認真執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義。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執行自覺性
制度的條文只是提出了行為的規范、操作的要求,即規定“怎么做“,而“為什么要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條文中作詳細的解釋。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須使做事的人明白為什么要這樣做,從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制度頒布后,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教育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從而避免消極態度、抵觸能情緒,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于操作規程更要輔以一定的培訓,對操作要領、安全要求作出詳細的解說。
2、檢查督促、嚴格執行
制度是從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而制定的,對個人的某些利益與自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因而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自覺地執行。要通過檢查,了解執行情況并督促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的人改正,以保證制度的貫徹、維護其嚴肅性。
3、違章必究、獎懲結合
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制度的人必須追究,給予教育、責令改正,嚴重違章的予以處罰,對模范執行制度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4、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來的,由于知識、經驗的局限,難免考慮不周,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往往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就暴露出來,這就需要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此外,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制度也要相應做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這也需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2篇 化工企業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管理。
1、 職責
1.1、生產部門負責對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1.2、生產設施的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由生產部負責。生產部負責人應對檢修、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1.3、生產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2、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2.1、生產設施施工前,生產部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方案,經生產副經理簽字批準后,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2、拆除工程必須在機修主任的統一領導和監督下進行。
2.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2.4、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介質的,應先驗收合格后方可動火拆除。
2.5、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2.6、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示,報批后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2.7、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安委會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
第3篇 食品企業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制度
采購計劃提報制度
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制度
受控狀態:
發放編號:
編制:采購部
審核:
批準:
Q/SHF-GCG-008-2011
Q/SHF
山東惠發食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Q/SHF-GCG-008-2011
版本/修訂狀態:A/0
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程序
開始
研發部
采購部
品控部
庫房
生產用物料采購標準的制定
供應商的選擇、供應能力的評審
年度采購方案的確定(季節性原料的采購)
供應商的選擇供應能力的評審
年度采購方案確定(含季節性原料的采購)
采購方式
符合招標要求
不符合
標書的編寫、發放、會收
采購價格的產生
合同簽訂
不合格
不合格物料的處理
結束
采購訂單的下達、跟蹤
合格
生產用采購物料的驗收
根據研發制定的采購標準制定驗收標準
根據研發制定的采購標準制定驗收標準
物料入庫
采購申請的下達
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明確采購操作流程,
使物料采購工作規范化、系統化、明確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公司所有生產用物料的采購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采購部:供應商的開發、供應商的選擇、年度采購方案的制定、采購招標、價格產生、合同的簽訂、訂單的下達、跟蹤、供應商的考核評定;年度、月度物料需求計劃的編制,日采購申請的下達。
(二)品控部:供應商到貨質量的驗收。
(三)研發部:生產用物料采購標準的制定及修定。
(四)庫房:物料的入庫辦理。
第四條
術語和定義
(一)帕累托原理:意大利經濟學家兼社會學家維弗列度·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對當時的社會財富分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后發現,社會財富的80%掌握在20%的人手中,只要知道這20%的人的行動,就可以掌握社會總行動的80%,即從20%的已知變量中,可推知另80%的結果。這個原理經過多年的演化,已變成當今管理學界所熟知的“帕累托原理”----80%的價值是來自20%因素,其余20%的價值則來自80%的因素。
(二)A、B、C分析:按企業的物質品種以所占用資金的大小進行分類排隊,把他們分為ABC三類。A類物質數量最少,但占用資金比重大,因此應嚴格控制。B類物質較A類多,價格較低,原則上不要求同A類存貨那樣,可以實行一般控制。c類物質種類繁多,但價格低廉,占用資金很少,因此可實行適當放松控制。
(三)紅沖:紅字沖賬法的簡稱,紅字沖賬法又稱紅字更正法,是指用紅字沖銷或沖減原有的錯誤記錄,以更正或調整記賬錯誤的方法.紅字沖賬法按照其沖銷錯賬的程序不同,可分為全額沖賬法和差額沖賬法兩種。
(四)統采物料:總部采購部在集團范圍內統一實施采購的物料。價格的產生及供應商的確定由總部采購部負責,分公司負責具體的采購實施。
(五)分采監管物料:分公司采購部實施采購,采購申請和采購價格由總部采購部審核監管的物料。
(六)分采物料:分公司采購部自行實施采購的物料。
第二章程序說明
第五條
供應商的評審、物料的評選
(一)采購員依據研發部提供的物料采購標準,負責新增供應商、物料的開發和供應商供應能力的評審,采購員向供應商索要評審所用的資料(含供應商所供物料的貯存方法)。
(二)供應商評定審核小組負責根據采購員轉來的供應商資料,對供應商力進行評審;由供應商管理專員負責編制《合格供方名錄》。
(三)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必須來源于《合格供方名錄》中的供應商。
(四)每種物料要求匹配3-5家供應商,采購員根據當前的供應商匹配情況,有針對性的開發供應商。
(五)小試原料及新開發急用物料,由采購員先進行采購;中試和批量生產用的原物料必須是經在供應商審核小組通過或已被列入合格供方名錄后才允許采購;中試和批量生產用的原物料研發必須提供物料采購標準,無標準的,采購部可以拒絕采購。
(六)具體操作參見《生產用物料供應商管理程序》。
第六條
年度采購方案的確定
(一)年度采購物料A、B、C分類
采購主管根據年度需求物料和價格預算計算各物料的年度采購金額,然后按《××年度××物料年度采購預算A、B、C劃分表》格式對自己負責物料的年度采購金額進行A、B、C劃分;采購經理負責審核。
(二)年度物料采購類別A、B、C分類:
1、采購主管根據年度需求物料把可以向同一類供應商采購的物料按《××年度××物料采購類別組劃分明細表》格式對自己負責物料進行采購類別劃分;各采購主管把劃分好的采購類別組報采購經理及采購負責人審核后執行。
分公司采購主管把劃分好的采購類別報分公司總經理及總部采購審核后執行。
2、采購主管對每月新增物料重新作采購類別劃分,可以劃分到已有采購類別的劃分到已有采購類別,否則作新采購類別;采購主管對需要采購外包采購物品最好指定品牌和型號,特殊情況由采購經理裁定;外包采購物品應盡量向大的采購中間商集中。
3、采購經理或主管根據帕累托原理,按《××物料采購類別組A、B、C劃分明細表》格式對采購類別組年度采購金額進行A、B、C分析。
(三)年度采購方案的制定:
1、采購經理按《××物料采購類別組供應商匹配明細表》格式對采購類別組作采購類別定位分析、3-5家供應商匹配(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匹配的由采購經理裁定);并按固定格式《采購類別年度采購方案規劃表》作年度采購方案規劃。
2、采購主管根據對各采購類別價格預測趨勢分析,每月25號前按固定格式《采購類別月度采購方案規劃表》制定各采購類別月度滾動采購方案,經采購經理審核后執行。
(四)集團公司年度采購方案的統一
1、集團公司物料分類及采購方式
1)非生產類原物料:五金類、設備配件類、基建類、等非生產物料,原則上由分公司采購部實施采購,但總部采購部實施年度采購或統一采購的除外。
2)生產類原物料:見下表
物料類別名稱
采購方式
牛肉類、豬肉類、羊肉類、雞肉類、鴨肉類、魚糜類、腸衣類、油脂類、香精及香料類、包裝類、冷凍蔬菜類、蛋白類、淀粉類、變性淀粉類
統采物料
鮮蔬菜類、五金類、設備配件類、基建類、等非生產物料
分采監管物料
除以上統采物料和區采監管物料外的其他生產類原物料
分采物料
2、總部和分公司年度采購方案制定完畢后,發至總部采購經理處審核,采購經理將各分廠所報方案加以統一,制定出集團公司內的年度采購方案,報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發集團公司采購部、分公司采購部相關人員后執行。
(五)月度采購方案
每月26日前,總部和各分公司采購主管,根據采購計劃員提供的月度物料需求計劃,制定出月度采購方案,發至總部采購經理處。每月28日前,經采購部經理審批通過后,集團公司采購部、各分公司參考。采購經理有權根據集團總部、各分公司所報月度采購方案中抽查實際采購方案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標書的編寫、發放、回收
(一)采購計劃員每月末25號前需書面采購部遞交次月度物料需求計劃。采購部根據制定好的年度采購方案,對有需求計劃的物料進行招標。
(二)生產物料本批次(或時間段)采購金額為10萬以上(不含);供應商數量要求3-6家,至少必須為3家以上(含),采購員必須給供應商發放標書;生產物料本批次(或時間段)采購金額不在此范圍的按《采購價格產生管理制度》產生價格。
(三)采購員在招標前,要明確此次招標配額的分配方案(具體見《供應商配額分配管理制度》流程規定)、招標價格的有效期和應邀供應商等信息。
(四)招標審批通過后,采購員方可向應邀供應商發放標書。采購員在編寫標書時應注意:
1、標書編寫原則上按標書固定格式執行;
2、在標書中明確告知應邀供應商此次招標的配額分配方案;
3、標書應報采購經理進行審核,分公司報分公司總經理,否則不予開標,特殊情況必須調整標書固定格式的,應報財務部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
4、保證金是否收取、收取的數額由采購經理裁決,標書中必須明確規定選擇合作供應商數量、配額分配方案、付款方式、質量標準、價格有效期等,特殊情況由采購部裁定,分公司由分公司負責人裁定。
5、我方強勢的采購物品,需讓供應商按規定格式進行拆分報價;設備類產品讓供應商按固定格式報配件明細及價格。
6、標書中的采購數量為預估數量,必須在標書中列明“該數量僅供參考,實際以具體書面訂單為準”;
7、標書中的質量要求須與合同簽定保持一致。
(五)標書的回收由采購招標員負責,采購招標員收取標書時作好如下工作:
1、如發現標書中出現涂改,在涂改處須有授權人簽字或蓋條;
2、記錄標書送達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標書作廢);
3、審核保證金收據(并將收據號凳記在相關表單中、保證金電匯憑證、從貨款扣除證明,扣除證明要有采購員簽字確認貨款是否滿足保證金);
4、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是否分開(沒有分開的標書讓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修改或作廢);
5、在收到標書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第一時間通知采購員。
(六)標書的開啟與招標價格備份必須為一人操作,另外一人監督、復核。
(七)對于已繳納的標書,投標方在未開標前想修改標書內容,必須由其授權人出具相關身份證明后方可預以修改,同時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時間。
第八條采購價格的產生
(一)采購招標員依據《采購價格產生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產生價格,價格產生后,《招標匯總表》轉采購員,由采購員逐級上報招標結果。
(二)采購員根據審批后的招標結果,采購經理審核審批,如采購主管或以上級別人員,對此價格有疑問,可進行內部溝通,要求提報人作出合理解釋;若確定屬于錯誤的,可直接駁回。
(三)分公司采購人員對統采物料、區采監管物料、授權采購物料價格調整必須報總廠采購部批準;同時統采物料和議標軟件產生價格后,分公司不允許再與供應商二次議價。
(四)配額的分配、調整、實際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具體參見《供應商配額分配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合同的簽訂
(一)只要有合作的供應商必須要有相應的采購合同,采購員在下達訂單前要核對該供應商是否簽訂有效的采購合同。
(二)合同編寫原則上以固定格式合同為依據,以標書要求、商談內容為根據編寫,超出以上內容部分必須給采購負責人匯報后方可加入編寫內容。分公司須報分公司負責人同意。
(三)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供應商所供的所有物料,必須在合同清單中列全,不允許有漏項;商品清單中原物料名稱必須按我公司的原物料驗收標準名稱;
2、合同中必須列明所有原物料的驗收標準,嚴格按研發部制定的物料采購標準執行,包括感官、理化、衛生、微生物、檢驗方法、車輛衛生和運輸防護措施、包裝要求等所有檢驗項目的內容。
當我公司原物料采購標準發生改變時,必須在一個月內通知供應商,并根據我公司修改后的原物料驗收標準重新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內商品清單內容中的標準要求,或要求供應商提供新標準的書面確認函。
3、合同甲、乙雙方落款處應將信息盡量填寫完整,例如:經辦人簽字、蓋條處甲乙雙方的信息等,不能只加蓋合同條。
4、所有合同內容的填寫只能使用簽字筆;
(四)采購員必須在合同到期前15天續簽新的合同,新簽訂的合同采購員須及時交合同管理員處歸檔管理。
(五)合同具體簽批流程按《合同評審表》執行。
(六)總部的固定格式合同,經財務部審核、采購部經理審批后即可完成,企管部予加蓋合同條。非固定格式合同,法務部、采購部總經理審核后,必須報總經理審批后,企管部方可給予加蓋合同條。
(七)區域分廠的固定格式合同,經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即可完成,財務給予加蓋合同條在加蓋合同條時,兩頁(含)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條。
第十條采購訂單的下達
(一)采購員每日必須登錄網上采購平臺查看當天計劃下達的采購申請情況(凡超過當天中午12:00提報的采購申請視為第二天的采購申請),確保訂單下達的及時性。
(二)采購員要審核采購申請中要求的到貨日期、批量,如果不能滿足此物料所要求的采購周期或最小批量,要及時與計劃員溝通。若確實無法達到采購周期、最小批量的,采購員應首先與供應商聯系,落實供應商能否按計劃員要求的周期、批量供貨及對成本是否有影響,將落實的結果及時反饋提報申請的計劃員。若對成本有影響的注明成本變化,經采購部經理及相關領導同意后,采購員方可接單。
(三)采購員將訂單以傳真的形式發送給供應商,要求供應商收到傳真后必須書面(或電郵)確認回傳,以避免供應商沒有收到或是否認收到訂單影響正常到貨。供應商訂單的回傳,如無法蓋條確認,可由供應商提供授權書指定其授權人,由授權人簽字確認,授權書上必須加蓋供應商公條原件,授權書由采購員保存;如采購員選擇通過電郵給供應商發訂單,可由供應商提供指定電郵地址的證明也可,同樣,此證明也必須加蓋供應商公條原件,由采購員統一保存。
(四)為避免人為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漏單現象,統當天審批通過的采購申請與當日已采購訂單一一核對,確認有無漏分配的申請;為確保采購申請能夠及時的轉化為采購訂單并發送至供應商處,采購員每天上班后、下班前均應對系統中的采購申請、采購訂單與供應商回傳的訂單進行核對。
(五)采購員不允許由于工作疏忽出現漏下訂單現象,如發現采購員漏下訂單,給予以下處罰:發現一次處罰50元;兩個月內出現兩次罰款200元;兩個月內出現三次以上(含),給予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
采購訂單的跟蹤
(一)采購員每天上班后要及時對前一天應到貨及當天該到貨的訂單進行跟蹤,也可以在每次下過訂單后將訂單明細做成E*CEL表格,到貨情況進行跟蹤。如收貨數量與訂單數量有差異(收貨數量不得小于訂單數量的90%),采購員要通知供應商與財務結算中心核對收貨數量,以便供應商準確的開具發票。
(二)對各種原因造成的到貨異常,如屬我公司原因造成,采購員要及時與各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以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如屬供應商原因,則根據實際原因填寫《供應商違約自愿補償通知單》對供應商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采購訂單的撤銷、變更、終止
(一)因計劃變動原因造成的采購申請或采購訂單撤銷、變更,采購申請部門必須書面形式,經采購經理審批后,采購員方可執行。經審批過的采購申請應注意:
未傳真采購訂單的,在撤銷或變更此采購申請時,必須通知采購員,以避免采購員雖未傳真訂單,但已通知供應商的情況。
(二)采購訂單的撤銷、變更、終止,采購員要及時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如供應商同意,采購員以《訂貨單》形式將需的訂單號、物料名稱、訂貨數量、到貨時間等信息列清楚,加注“此訂單撤銷,請貴公司確認”字樣,由供應商確認回傳。如供應商由于種種原因不同意調整,采購員要及時反饋,進行下一步的處理方案。
第十三條
物料的入庫
采購員需通知供應商到貨時攜帶相應的訂單,到貨物料無異常情況,由倉庫給予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四條
不合格材料處理
(一)如到貨物料經品控檢驗有異常情況,按《原輔材料退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二)對于已辦理入庫的物料,由于質量問題、滯庫原因等需做退貨處理的,采購員在退貨時必須先報至財務部審核,如果貨款大于等于退貨貨值的,按退貨程序給予辦理;如果貨款小于退貨貨值的,采購員要及時上報,拿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三)退貨需由供應商書面授權委托人拉回,授權書中應注明所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提貨的車牌號等信息,原件由采購員留存(如為傳真件,必須注明“傳真件有效”字樣),復印件交倉庫保管員一份,經保管員驗證后由委托人在退庫單上簽字。以上信息作為采購檔案之一保存,直至往來帳雙方確認為準。
第十五條
季節性原料的采購
(一)季節性原料有其特殊性,為了采購員更好地制定季節性原料的采購方案,掌握此類原料的最佳采購時間,特將季節性原料采購單獨列出,具體如下:
序號
原料名稱
采購時間
備注
主要采購春季,數量不夠秋季補貨
(二)季節性原料的采購時機由采購部提出后,原料使用部門5日內做出年度或月度物資需求計劃,交采購部組織貨源;原料使用部門對計劃的準確性負責。
(三)為將風險控制到最小范圍,要確定至少兩家以上(含)供應商。
(四)季節性原料首批貨到后,采購員應到現場查看,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供應商。
第十六條
其他規定
(一)協助財務部與供應商對往來帳及發票等事項的溝通與協調。
(二)了解所負責物料的標準、采購環境、供應商資源等情況,加強市場價格的跟蹤。
(三)嚴禁對供應商泄露我公司的現有采購信息(包括:價格、現供應商、現庫存量、供應壓力,資源緊張情況),否則,會增加談判的難度及供應商提高交易條件。
(四)受理供應商的投訴。
第三條
相關文件及記錄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
生產用物料采購管理制度
采購價格產生管理制度
供應商配額分配管理制度
原輔材料退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質量記錄
合格供方名錄
××年度××物料年度采購預算A、B、C劃分表
××年度××物料采購類別組劃分明細表
××物料采購類別組A、B、C劃分明細表
××物料采購類別組供應商匹配明細表
采購類別年度采購方案規劃表
采購類別月度采購方案規劃表
合同審批單
合同履行單
供應商違約自愿補償通知單
版本與更改記錄
版本/修改號
日期
修改條款
修改人
審核人
批準人
第4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進行改進
2、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責任者:公司各車間、部門
4、程序:
4.1安全檢查內容
4.1.1 查思想:對安全生產的認識,責任心;忽視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2 查領導: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堅持安全和生產“五同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
4.1.4 查生產工藝和職工操作: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5 查設備: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第5篇 企業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0
企業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十)
安全生產是保證企業順利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的首要條件,為更好的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本廠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員工的人身及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工作:
廠部由生產廠長負責,車間由車間主任負責,各級領導首先樹立安全第一,生產必須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提醒督促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生產制度,檢查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設備及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及管理。
二、新員工進廠在進行生產技術和管理制度培訓教育的同時,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的員工不得上崗。
三、各種設備在投入生產運行時,必須制定詳細可靠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操作者進行安全教育指導,使之能夠達到安全操作以后,方可允許上崗操作,如果操作者違犯操作規程而發生設備及人身事故由操作者負責全部責任。
四、各種特殊工種及化驗室操作人員,應接受特種技術培訓,達到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各項工作和操作,無證者不得隨意操作。(如:電氣維修工、電氣焊工、司機、、鍋爐工、化驗員等)
五、生產管理部門和人員不得強迫員工從事違犯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員工有權拒絕違犯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如有強迫進行違章作業而發生的事故,由強迫者負全部責任。
六、特殊工作崗位及操作者(維修工、高空作業者、裝修工、電氣焊工等)應有特殊保護設施和護具,應在作業中穿戴和設防,避免事故發生,如不穿戴(安全帽、安全帶、繩、網、腳架、絕緣靴、手套、警示牌等)已發護具或作業時應設而不設保護設施,自行冒險作業而發生安全事故,本人負全部責任。
七、一旦發生人身及設備事故應及時詳細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原因,按事故情節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6篇 建筑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設備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桿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項目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匯總上報。
b、項目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項目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匯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項目部參加,定期進行。并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項目,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鑒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
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并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后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項目、定時間、定具體完成項目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第7篇 新能源企業生產例會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生產例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系統正常工作,對各風廠生產管理進行定期檢查跟蹤,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進行改進,加強公司生產系統各單位的溝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風廠。
第二章 管理與組織
第三條 公司級周例會和月例會由總經部組織,生產部門內部例會由生產技術部組織,風廠內部例會由風廠廠長或專工負責組織。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和各風廠要準時參加公司周例會和月例會,按相關要求進行工作匯報。采用視頻系統參加會議的,要在會議開始前十分鐘登錄進入會議系統。
第五條 各風廠廠長或專工因出差無法參加公司周、月例會時,要向生技部負責人請假,并安排運行班長代表風廠參加會議。
第六條 生產部門專題例會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和召開。
第七條 各風廠要由風廠廠長或專工組織每月召開一次月度生產會議,對風廠上月工作進行總結,并布署下月重點工作。
第三章 會議內容
第八條 公司級月例會和周例會會議內容由總經部確定,各風廠提前將本風廠月(周)生產情況匯報至生產技術部,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匯報月(周)電量完成情況及對標分析,上月(周)部門主要完成工作及下月(周)重點工作計劃。
第九條 生產部門專題例會由生產技術部確定會議內容并提前通知各風廠,各風廠要按通知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
第十條 風廠生產月度會議要對照月計劃目標,逐條 總結完成情況及主要工作,總結中應說明工作重點、達到的效果以及工作經驗和教訓,并對存在的問題要作出簡要說明及分析,對未完成工作和存在問題提出進一步解決方案。在下月計劃完成工作中要逐條 列出風廠下月各項工作計劃,工作要有量化的目標,對不可量化的目標要盡可能細化,要指明各項工作預計的結束時間、是否需要上級或其它部門的配合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風廠要將本風廠當月例會會議紀要發至生產技術部,以便生產技術部及時了解各風廠相關情況。
第四章 獎懲與考核
第十二條 各風廠廠長或專工不參加公司周月例會且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每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三條 各風廠未按時召開生產月例會每次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安全考核實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即:當月本單位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當月安全考核為零;當月本單位發生一起死亡事故當月所有考核為零。
3、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必須上墻,并要懸掛整齊醒目。
4、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5、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6、努力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建立并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7、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8、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并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9、班長為班組安全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班組安全教育檔案,制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9、各班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設備、人員、環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開始工作。
11、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時,方可開展工作。
12、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13、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4、每周生產生產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實。
15、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督檢查。
16、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范措施,設立標志,要害崗位、重要設施要人人清楚。
17、油庫、油漆稀料庫、化驗室、配電室、鍋爐房、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物資支領手續齊全,標志懸掛醒目。
18、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場所,杜絕帶病上崗。
1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20、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項目,各單位必須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經各級批準后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督崗,2米以上高空作業須系上安全帶。
21、接班時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22、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23、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24、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出現煙頭,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25、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26、不許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27、及時整改公司、車間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28、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廂欄板不得低于1米。工藝車輛嚴禁載人。
29、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和電纜。
30、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經公司領導或相關部門批準,執行安全安全管理規定,由安環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31、不準私自安排、調動、設置特殊作業人員。
32、因違章違制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5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33、對中層以上領導、機關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按對職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于嚴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工人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34、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和公司所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35、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36、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37、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38、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停車檢修必須先切斷電源方可進行,并在電氣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不許合閘”的警示牌。
39、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停止起吊時除外。
40、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41、焊、割作業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后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42、檢修中各工種協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2米以上高空作業應系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
43、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癥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4、處理險情、突發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45、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46、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并把測試結果上報安環科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47、油斷路器、變壓器發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8、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并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49、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50、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志牌,并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51、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風系統,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2、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并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53、進行電氣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嚴防僥幸心理,防止誤操作,不得走過場。
54、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執行停電工作票制度。調度員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12小時以上通知停電用戶
55、檢修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后,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后,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并通知送電,送電后無異常方可離開。
56、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面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夜間作業、暑天、大雪天作業或其它危險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57、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8、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供電車間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
59、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否則不得作業。
60、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61、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62、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區域,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63、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4、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65、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66、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并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67、在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面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并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8、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69、在控制臺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制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制開關終止危險發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制開關。
70、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安全規程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71、所有設備(設施)的控制電源開關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2、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73、保持現場設備清潔,嚴禁泡、冒、滴、漏。
74、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75、生產廠房要做到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76、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77、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生產作業時,公司需加強管理,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職責。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78、處來施工人員需進入作業時,須到門衛辦理《出入證》;需辦理相關作業票證的還須填寫相關的作業票證,到安環科辦理相關手續。
79、公司外購氣源或租用氣瓶等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相關安全職責。
80、對廠內臨時作業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時,需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的培訓,方可進入生產區。
81、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第9篇 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10篇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企業能夠貫徹執行的具體體現,是保證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和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最基礎的規定,每一個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
根據公司特點,一般都應建立以下幾類規章制度:
1、綜合類管理方面有:安全生產總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三同時”審批制度、設備安全檢修制度;事故隱患管理與監控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用火制度;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值班制度等;安全技術方面有:特種作業管理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危險場所管理制度、工地交通運輸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方面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管理、塵毒監測制度;
3、其他方面有:女工保護制度、勞動保護用品、職工身體檢查制度。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注意:
1、要與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保持協調一致;
2、要廣泛吸收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力求先進性、科學性、可行性;
3、規章制度制定,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后,就不隨意改動。具有權威性。
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的發展,技術的不斷進步,要及時予以修改、補充。
規章制度必須企業中貫徹執行,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使每一個職工都充分認識到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重要性,成為自覺的行動。
第11篇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 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 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后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第十一條 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標注及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12篇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