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工作五查制度
一查領導
檢查領導對安全生產是否有足夠的重視,是否有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及投入,安全組織機構是否落實。
二查思想
檢查領導干部、自有職工及民工安全意識牢不牢,要徹底地檢查“三違”現象及表現。
三查隱患
檢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實到一線,事故隱患有哪些,漏洞有多少,什麼原因,有什麼措施和方法,有無應急預案。
四查整頓
檢查隱患是否整改,安全措施是否真正投入。
五查制度
檢查安全制度是否貫穿安全生產全過程,是否落實到生產第一線。
第2篇 醫院檢驗科工作人員生物安全制度及防護措施
1.目的
保護生態環境、人類健康和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全,增強安全意識,落實管理責任;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檢驗科每一實驗室及成員。
3.內容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第二版《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和衛生部2002年發布的行業標準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及國務院頒布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 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檢驗科工作人員生物安全保衛制度及防護措施。
3.1生物安全制度
3.1.1合理、科學設置和布局實驗室。出口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準堆放物品、垃圾、裝置和設備。安全門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臨床醫學實驗室應通風透氣、在通氣不好的實驗室要安裝通氣櫥,通氣設備指派人員負責(使用、維護),根據需要每日至少進行一次,并登記,簽名。
3.1.2臨床醫學實驗室窗戶需具備鋼絲網紗窗,以防外界“蟲害”入侵,鋼絲網紗窗的完整性,由各專業組長負責。
3.1.3臨床醫學實驗室需要安裝空氣消毒機,每天兩次消毒,做好使用情況記錄。
3.1.4臨床醫學實驗室應具有充分的消毒滅菌裝置:高壓滅菌裝置、紫外線消毒裝置、過濾消毒裝置(生物安全柜)、液體消毒裝置等,分子生物學室、細菌室、艾滋病實驗室、病毒室等病原微生物密集、傳染性強的實驗室應具備上述所有設備每種設備由各專業組長負責維護、使用和記錄。
3.1.5臨床醫學實驗室需有淋浴設備:風淋、水淋,實驗室人員在接觸高傳染性標本和培養物時,必須經過風淋或者水淋后,方可離開實驗室,并做好記錄。
3.1.6臨床醫學實驗室出入管理:非實驗室人員應經負責人許可,采取防護措施才能進入實驗室。實驗室工作人員須脫下工作服、手套等,做好消毒清潔后才能出實驗室。
3.1.7菌種、毒株、各種指標陽性標本出入制度:菌種和陽性標本應進行出入登記,如工作需要拿出實驗室,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許可、證明,才能拿出實驗室。
3.1.8標本運輸、處理制度:所有能產生氣溶膠進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標本,都應使用密封的離心管,并在蓋緊的離心頭或轉頭中進行。標本運輸應裝入不泄露、防破、密閉標本箱里運輸。標本存放應專柜、密封保存。
3.1.9檢驗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生物安全的規章制度,違者,根據有關條例由生物安全小組成員共同討論處罰意見。
3.1.10菌種、毒株、傳染性強的標本、有害、有毒的化學藥品,應實行專室專柜、雙鎖,兩人管理,同時做好出入登記,違者重處。
3.1.11為了保證生物安全,科室應準備足夠的工作服、隔離衣、防護面罩、鞋帽、手套。尤其是細菌室、分子生物室、病毒室、艾滋病室等生物因子密集的地方。
3.1.12各實驗區應有明確的污染區、半污染區、清潔區的標識。
3.1.13實驗室用電安全
3.1.13.1儀器用電:作為儀器維護措施的一部分,應進行年度的安全用電檢查并建立檔案記錄。每年至少對所有電插座的接地和極性、電纜的完整性進行一次檢查,并將結果記錄在案。各專業組委派專人與電工共同完成。
3.1.13.2高壓設備:為保證高壓設備的安全,應由專業電工維護。
3.1.13.3地線: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或用雙層絕緣。電線、電源插座、插頭必須完整無損。在潮濕環境的電器設備,要安裝接地故障斷流器。
3.1.1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
3.1.14.1臨床化學實驗室存在有許多腐蝕性、毒性、易燃和不穩定試劑,屬化學危險物品。實驗室工作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向有關機構備案,并遵守相應管理規定。所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標記。存放地點應通風透氣,保管應雙人、雙鎖、出入登記。
3.2臨床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措施
3.2.1為了增強實驗室工作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必須經過生物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新近人員要進行單獨培訓。
3.2.2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參觀實驗室等特殊情況須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后進入。
3.2.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離開實驗室,必須脫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凈雙手,才能離開。
3.2.4禁止在工作區飲食、吸煙、處理隱形眼鏡、化妝及儲存食物。
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標本。
3.2.6嚴格遵守銳器使用管理辦法,防止銳器刺傷,如受銳器刺傷,按“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3.2.7試管離心前,觀察試管有無破裂,離心管套底有無緩沖墊,以避免離心時試管破裂,造成實驗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臺面,污染物質濺出后要及時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9所有培養物、廢棄物在運出實驗室之前必須進行滅活,如高壓滅活。實驗室設備在運出修理或維護前必須進行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10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檢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對無免疫能力者,給與預防接種,并每人建立體檢檔案。
3.2.11要充分認識氣溶膠對實驗室的污染和對工作人員健康的危害,在標本離心、劇烈震蕩、混勻、開啟、放置過程中均可產生氣溶膠,所有標本分離、應在生物安全柜中進行,對強傳染性的標本處理,工作人員需采取面部防護措施,如:目鏡、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濺裝置。
3.2.12可能接觸潛在傳染源、被污染的試驗臺表面或設備時,需帶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觸“潔凈”設施表面(如鍵盤、電話),也不宜到實驗室外。
3.2.1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手應遠離口、鼻、眼及其他粘膜,減少實驗室感染的危險。
3.2.14人員暴露于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時,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匯報并記錄,同時參照“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程序”進行處理。
3.2.15強致病性微生物,如sars病毒、結核桿菌的生物安全防護措施參照“sars病毒、結核桿菌等強致病性病原菌標本檢測的消毒滅菌及防護”。
第3篇 某學校安全綜合治理工作例會制度
為進一步深化“平安校園”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決定建立安全、綜合治理工作例會制度。
1、學校要把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學期計劃和總結。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例會。
2、聽取有關治安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學校社會治安、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布置、督促、檢查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3、根據學校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形勢的需要,領導小組可隨時召開專題性會議。會議建立專門檔案,主要是:會議記錄(專人記錄);出席情況。因故不能到會的要履行請假制度。
4、遇到重大情況或突發性事件,及時召開有關專題會議,并共同制定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5、學校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災害事故,都召開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和全體教師。針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災害事故要通報情況,分析、查找原因,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
6、工作例會會議要有記錄,并形成書面材料和安全綜治信息上報有關部門。
第4篇 小學食堂與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度
為認真落實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教育、防治結合、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第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落實”的工作原則
(一)學校食堂與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一律取消該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學校以及幼兒園新建、改建和擴建食堂前,設計施工圖紙要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經預防性衛生監督、符合衛生學要求簽署意見后,再行組織施工,以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費,工程竣工后要申請衛生監督部門進行驗收。
(三)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均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就業。學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查證、驗證制度。
(四)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學校要對食品采購嚴格把關,到相對固定的場所采購食品,以保證其質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每餐的各種食品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原則上,所有熟食不應隔餐過夜。食堂剩余熟食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六)學校以及幼兒園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七)學校食堂應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八)學校要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十)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2小時內)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接報后2小時內)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十一)學校食堂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
1.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違反本方案,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2.對違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學校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臨河九小食堂從業人員分工及制度
主櫥
:食品烹飪加工,把好采購食品原材料的驗收加工等環節,變質腐敗食品一經發現,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報告管理員進行更換。負責廚房地面、庫房二連灶衛生
白案師傅
:和面、壓面,淘洗、消毒碗、筷,負責廚房墻壁、玻璃和大灶與三連池衛生
勤雜工
:原材料粗加工、擺放盤碗筷,淘洗、消毒桶、勺,負責餐廳、洗消間、更衣室衛生
保管
:出入庫手續齊全,記錄詳實完整。早點分發
食堂從業人員著裝整潔,衛生干凈,每個工作日分工負責衛生清潔,每有一次檢查不合格,責任區負責的責任人罰款5--10元,未經許可堅絕杜*堂工作人員拿取任何物品,一經發現扣除當月工資,二次發現予以解聘。
每周五下午衛生大掃除,徹底清掃。
工作人員排班表
臨河九小食堂從業人員體檢、培訓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壯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能上崗,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
2、從業人員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健康培訓合格證或交部門統一保管,以便檢查。
3、從業人員上崗后發生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腸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朧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直接接觸顧客的疾病時,應立即離崗。
4、生產經營人員培訓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一般從業人員,初級培訓時間分別不少于20、50、15學時。
5、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按規定經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方可申請開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食品生產單位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
臨河九小食品采購驗收制度
1.采購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正常,不采購腐敗變質、變霉及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食品。
2.采購肉類食品必須索取獸醫衛生檢驗合格證。
3.采購酒類、罐頭、飲料、乳制品、調味品等食品,應向供貨方索要本批次衛生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采購進口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4.采購定型包裝食品,商標上應有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存期(保質期)等內容。
5.運輸車輛和容器應專用,嚴禁與其它非食品混裝混運。
6.食品入庫前應由庫管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入庫,否則退回。
臨河九小飲食衛生制度
一、食物的采購和驗收
專人負責采購和驗收。保證食物新鮮、無污染,絕不給兒童吃變質、變味的食物。
二、食物的儲存和保管
庫房由專人保管,建立出入賬日,應注意妥善儲存食物,保持庫房清潔,消滅老鼠。
三、烹飪
1.盡量保存食物中的營養素。
2.適合學生消化能力和促進食欲。
3.嚴格遵守食品衛生要求,預防食物中毒。
四、炊事人員
1.定期進行健康檢查。(胸透、肝功)
2.個人衛生。
五、廚房
1.廚房的設計和設備達到規定標準。
2.環境衛生及食具按時消毒。
臨河九小
臨河九小食堂烹調加工衛生制度
1.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塊狀食物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3.隔夜、隔餐桌、外購的食品回鍋徹底加熱后供應。
4.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
5.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潔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電信用原料要以銷定量。
7.制作食品時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8.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9.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不蓄長發和胡須,不吸煙,不隨地吐痰等。
10.應具備能盛放一個餐次密閉容器,并做到班產班清。
臨河九小
臨河九小食品粗加工衛生制度
1.所有原輔料投產前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生產。
2.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種程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3.包裝食品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工作人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4.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工具、容器必須消毒。
5.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6.加工場所防塵,防蠅設施齊全并正常使用。
臨河九小食堂衛生消毒制度
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五四制”和“八項”食品衛生要求。
二、做到生熟分開,購入熟食加熱再吃。
三、餐具、用具灶生熟分開,紅白案分開,專用消洗池嚴格分開,專用。
四、保持操作間內外清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周五大搞衛生,刷洗,消毒飲食用具、蓋布。
五、各種飲食機械用后反復擦洗干凈,冷藏箱每周清洗擦拭一次。
六、餐具每周用去污粉擦洗,菜面案每次用后清洗干凈加蓋布。
七、餐具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臨河九小食堂除害衛生制度
1.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 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2.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蟲應及時殺滅。
3.發現鼠洞、蟑螂滋生穴應即時投藥清理,并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
臨河九小餐廳衛生制度
1.餐桌凳椅整潔,地面清潔,玻璃光亮。
2.用餐時要洗手,用過紙巾要扔到指定地點。
3.要每天清洗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達到無蠅無蜘蛛。
4.不銷售變質生蟲的食品。
5.小餐具用后洗凈、消毒、保潔。
6.服務人員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消毒。
7.點心、熟食必須在防塵、防蠅柜內銷售。
8.堅持使用清潔的售貨工具。
9.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戴戒指、手鏈、涂指甲。
臨河九小衛生檢查制度
1.衛生管理人員應每天進行衛生檢查。
2.值周領導,各部門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
3.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每月組織一次衛生檢查。
4.各類檢查應有改進獎懲記錄。
5.發現問題應有改進獎懲記錄。
6.檢查食品加工、儲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措施、設備及運輸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凍設施損壞應維修,并有記錄,確保正常運轉或使用。
臨河九小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一
、食品加工熟以后,放入配餐間密封保存,閑雜人一律不準入內。管理員檢查食品是否合格。
二、
銷售食品時,班主任分派認真負責的學生3―4名到配餐間打早點,班主任組織分發早點。
三、
分發早點中,發現霉變食品及時停止,并全部收回,上報管理員。
第5篇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信息報告制度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信息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監管,嚴格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時、妥善地處置學校突發的安全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區教育局負責學校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上報,并監督和組織學校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二、信息報告實行隨時、逐級上報制度,如遇特殊情況可疑越級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和主管部門報告。各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按照相關預案和領導要求開展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從發生至終結信息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進展報告、總結報告。
1、初次報告。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2、進展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展變化及上級的要求隨時上報。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發展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等。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報告。報告事故的結論,對事故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訓,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措施。
五、信息報送原則。
1、迅速: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最先發現或接到報告的學校和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和區教育部門報告,不得延報。區教育局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立即報告市教育局。發生一般事故時,學校應在2小時內向主管教育局報告,區教育局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和市教育局報告。
2、準確:信息內容要客觀翔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漏報、瞞報、謊報。
六、對報告工作不負責任,信息反饋不及時,有意包庇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造成事態擴展和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某學校電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電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人員必須持電氣作業許可證上崗。不準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飲酒。
2、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修電氣設備時,須參照其它有關技術規程,如不了解該設備規范注意事項,不允許私自操作
3、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正確使用電工工具,所有絕緣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它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
4、當有高于人體安全電壓存在時嚴禁帶電作業進行維修,在未確定電線是否帶電的情況下,嚴禁用老虎鉗或其他工具同時切斷兩根及以上電線。危險工作嚴禁單獨作業。嚴禁帶電移動高于人體安全電壓的設備。嚴禁手持高于人體安全電壓的照明設備。
5、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由檢修項目負責人召開檢修前安全會議。
6、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且使用前需按保護器試驗按鈕來檢查是否正常可用。
7潮濕環境或金屬箱體內照明必須用行燈變壓器,且不準高于人體安全電壓36v。
8、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按觸電急救方案實施搶救。
9、在巡視檢查時如發現有故障或隱患,應立即通知物業科,然后采取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及其它臨時性安全措施進行處理,避免事故擴大。
10、嚴禁帶電拉合隔離開關,拉合隔離開關前先驗電,且應迅速果斷到位。操作后應檢查三相接觸是否良好(或三相是否斷開)。嚴禁拆開電器設備的外殼進行帶電操作。
11、正確使用消防器材,電器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然后視裝置、設備及著火性質使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或干沙滅火,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
12、嚴禁向配電柜、電纜溝放無關雜物。
13、電氣設備燒毀時,需查明原因再更換,防止再次發生事故。變頻器等裝置保險嚴禁帶電插拔且要停電5分鐘以上進行操作。
14、接用電設備電源時,先看好用電設備的額定電壓選好合適空開,確認空開處于關斷,檢查旁邊是否有觸電危險再進行操作。
15、在檢修工作時,必須先停電驗電,留人看守或掛警告牌,在有可能觸及的帶電部分加裝臨時遮攔或防護罩,然后驗電、放電、封地。驗電時必須保證驗電設備的良好。
第7篇 h區二小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區二小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對學校的安全管理,營造良好的環境,促進學生愉快學習和健康成長,培養更加優秀的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確保學校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每月一次學生安全*,廣泛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全校師生的安全意識,總結本月的安全工作。
三、每周一次安全小組成員工作會,總結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學校安全工作。
四、每月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對所轄區域進行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五、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完成安全工作任務。按規定嚴格追究安全責任。
第8篇 物業小區安全工作檢查制度-6
物業小區安全工作檢查制度6
安全管理是管理處對小區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管理處及公司在顧客心目中的信任度,安全管理工作以防范為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為了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小區安全,管理處特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部門經理每月需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
2、管理處主辦以上人員需按計劃進行b級夜間查崗,檢查安全班在夜間的工作狀況。
3、為檢驗和確保安全班在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快速反應能力,安全主辦每季度至少組織進行兩次緊急集合。
4、安全主辦每周組織進行至少一次夜間查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改進。
5、安全主辦需每天到現場崗位進行業務指導,每半月組織安全骨干對小區進行全面巡查。
6、安全主辦每周需組織人員進行消防設施、設備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或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7、安全班長每天對現場崗位的職責履行進行即時檢查,被查人員需簽名確認;安全班長每天對現場崗位的質量記錄進行檢查。
8、安全班長或中心值班人員每天需對崗位的巡更情況進行檢查。
9、控制中心值班人員每周需對中心錄相效果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10、控制中心配合當值班長每天夜間對小區的所有紅外報警進行檢查測試。
第9篇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10篇 綿陽中學勤雜工安全工作制度
1、熱愛本職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優質、安全、熱情服務。
2、勤雜工及臨時用工人員在學校上班期間都要有主人翁意識,關心綿中教育事業的發展,見到有損學校利益的事要及時制止并立即上報主管人員。保護好校園內的樹木、花草、水電設施、辦公設備及建筑物等。維護好校園的環境,見到校園內的課桌椅等校產要及時搬到保管室。
3、搬運物品(特別是易碎物品)要輕拿輕放,確保物品安全完好。搬運特殊物品(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牢記相關專業人員的搬運要求,確保物品和人身安全。
4、電焊工必須嚴格按照《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施焊操作,確保被焊物品和人身安全。
5、電焊工和木工對上級安排的維修工作要分清輕重緩急:①應急維修,馬上處理,一小時內答復;②一般維修,合理安排,24小時內答復;③計劃的維修、保養,照計劃進行。
6、維修操作要安全規范并作好維修記錄,維修中發現人為故意損壞的公物要及時上報主管人員,每次維修后維修單要上報至事務室主管人員處。
7、每年雨季前對下水道、沉淀井、排水溝、樓頂屋面進行排查,發現有堵塞及時疏通,預防洪澇災害發生。
8、愛護設施設備和維修工具,維修備用材料和維修工具擺放要整潔有序。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潮工作。每天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9、嚴禁酒后上班,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負。
10、完成上級交付的臨時任務。
第11篇 氣割焊接安全檢查確認工作制度
一、檢查電焊所用的工具是否絕緣。
二、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的接線處應有屏護罩。
三、焊接插座應完整無損、接地(零)必須正確。接地線不準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或設備上。
四、進行氣割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發生器與明火三者之間如無分割措施,應保持10米的距離。氧氣瓶、乙炔發生器不得在烈日下暴曬、不得靠近火源。
五、焊工應持特種作業證上崗,并正確使用勞動用品。
六、對以上各條件進行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2篇 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消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意識。
二、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組織研究制定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目標,完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認真落實。
三、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上報重大安全隱患或危險源,并及時落實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四、督促社區(籌委會)、轄區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指導轄區單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全面推進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完善企業“一企一檔”建設。督促各社區(籌委會)與轄區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及時上報,保護現場,并積極協助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做好調查處理工作,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