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沖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制度
為促進防沖工作的有序開展,保證礦井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組織協調分為防沖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與上級主管部門、科研單位、供貨廠家等的組織協調,沖擊地壓事故處理組織協調。
1.防沖日常工作組織協調
(1)防沖日常工作由防沖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防沖規定和防沖措施執行。
(2)防沖人員在工作面進行沖擊地壓數據收集、沖擊地壓治理施工時,所在區隊要積極配合,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3)工作面的防沖設備,除專業防沖人員外,其他人不得隨意挪動、損壞,不得用作他用。
(4)防沖人員要注意保持施工地點衛生,做到施工地點干凈、無積水、無垃圾、無污水、無雜物等。
(5)進行防沖檢查時,防沖辦、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處和相關責任區隊要按時派人參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
(6)召開防沖專業會議時,由防沖辦負責召集,相關單位接通知后必須按時參加,不得遲到與早退。
(7)各種防沖資料,各單位要及時報送防沖辦,由防沖辦負責整理、保存。
2.與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
(1)防沖相關工作需要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時須事前向礦分管領導匯報。
(2)應充分了解、掌握防沖各項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相應辦事程序,在溝通協調前要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如:文件、資料和涉及到的問題)。
(3)充分尊重上級主管部門的辦事程序、要求,必要時要進行事先溝通。
3.與科研單位、供貨廠家的組織協調
(1)與科研單位、供貨廠家之間的關系協調應貫穿施工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協調的目的是促進協作,協調的方法是執行合同,協調的重點是資金、質量和進度問題。
(2)防沖辦在施工準備階段應要求科研單位、生產廠家按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保證工程順利開工。防沖辦應在規定時間內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為開工后連續施工創造條件。
(3)防沖辦應及時向科研單位、生產廠家提供有關的生產計劃,統計資料,工程事故報告等。科研院校、生產廠家應按規定時間向防沖辦提供技術資料。
(4)防沖辦應在設計、圖紙會審、設計洽商變更等環節中與設計單位密切配合,同時應接受科研單位、供貨廠家對雙方的協調。
(5)與供貨廠家的協調應依據供應計劃,在內部市場辦公室指導協助下進行。
(6)防沖辦與科研單位、生產廠家關系的協調按合同中的有關技術關系、經濟關系執行,正確處理項目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項目生產要素管理和現場管理中的協作關系。防沖辦還應對科研單位、生產廠家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支持。
4.沖擊地壓事故處理組織協調
當發生沖擊地壓事故時的處理組織協調按《興隆莊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沖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防沖工作組織協調
未盡事項由總工程師或防沖副總工程師召集防沖辦及其相關單位以專業會議的形式進行組織協調。
第2篇 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礦井沖擊地壓防治管理工作,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解決礦井沖擊地壓防治實際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1.礦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每月召開一次,可合并在安全辦公會召開,由礦長或生產礦長主持,總工程師,副礦長、安全監察處、專業副總、各生產科室及單位負責人、防沖辦主任及工程師參加。
2.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主要任務: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防沖工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批示。
(2)匯報本月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下月沖擊地壓防治工作計劃。
(3)生產區隊提出防沖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4)分析解決防沖工作存在的問題,對防沖工作進行安排落實。
3.防沖工作安排與安全辦公會紀要一同下發落實。
4.防沖辦、安全監察處、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對會議安排的各項防沖工作與要求進行監督。
第3篇 k礦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進一步強化礦井沖擊地壓防治管理工作,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解決礦井沖擊地壓防治實際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1.礦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每月召開一次,可合并在安全辦公會召開,由礦長或生產礦長主持,總工程師,副礦長、安全監察處、專業副總、各生產科室及單位負責人、防沖辦主任及工程師參加。
2.防沖工作礦長辦公會主要任務: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防沖工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批示。
(2)匯報本月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下月沖擊地壓防治工作計劃。
(3)生產區隊提出防沖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4)分析解決防沖工作存在的問題,對防沖工作進行安排落實。
3.防沖工作安排與安全辦公會紀要一同下發落實。
4.防沖辦、安全監察處、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對會議安排的各項防沖工作與要求進行監督。
第4篇 k礦防沖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制度
為促進防沖工作的有序開展,保證礦井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組織協調分為防沖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與上級主管部門、科研單位、供貨廠家等的組織協調,沖擊地壓事故處理組織協調。
1.防沖日常工作組織協調
(1)防沖日常工作由防沖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防沖規定和防沖措施執行。
(2)防沖人員在工作面進行沖擊地壓數據收集、沖擊地壓治理施工時,所在區隊要積極配合,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3)工作面的防沖設備,除專業防沖人員外,其他人不得隨意挪動、損壞,不得用作他用。
(4)防沖人員要注意保持施工地點衛生,做到施工地點干凈、無積水、無垃圾、無污水、無雜物等。
(5)進行防沖檢查時,防沖辦、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處和相關責任區隊要按時派人參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
(6)召開防沖專業會議時,由防沖辦負責召集,相關單位接通知后必須按時參加,不得遲到與早退。
(7)各種防沖資料,各單位要及時報送防沖辦,由防沖辦負責整理、保存。
2.與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
(1)防沖相關工作需要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時須事前向礦分管領導匯報。
(2)應充分了解、掌握防沖各項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相應辦事程序,在溝通協調前要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如:文件、資料和涉及到的問題)。
(3)充分尊重上級主管部門的辦事程序、要求,必要時要進行事先溝通。
3.與科研單位、供貨廠家的組織協調
(1)與科研單位、供貨廠家之間的關系協調應貫穿施工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協調的目的是促進協作,協調的方法是執行合同,協調的重點是資金、質量和進度問題。
(2)防沖辦在施工準備階段應要求科研單位、生產廠家按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保證工程順利開工。防沖辦應在規定時間內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為開工后連續施工創造條件。
(3)防沖辦應及時向科研單位、生產廠家提供有關的生產計劃,統計資料,工程事故報告等。科研院校、生產廠家應按規定時間向防沖辦提供技術資料。
(4)防沖辦應在設計、圖紙會審、設計洽商變更等環節中與設計單位密切配合,同時應接受科研單位、供貨廠家對雙方的協調。
(5)與供貨廠家的協調應依據供應計劃,在內部市場辦公室指導協助下進行。
(6)防沖辦與科研單位、生產廠家關系的協調按合同中的有關技術關系、經濟關系執行,正確處理項目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項目生產要素管理和現場管理中的協作關系。防沖辦還應對科研單位、生產廠家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支持。
4.沖擊地壓事故處理組織協調
當發生沖擊地壓事故時的處理組織協調按《興隆莊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沖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防沖工作組織協調
未盡事項由總工程師或防沖副總工程師召集防沖辦及其相關單位以專業會議的形式進行組織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