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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作自我檢查、評審、考核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10 17:48:01 查看人數:28

      安全工作自我檢查、評審、考核制度

      第1篇 安全工作自我檢查、評審、考核制度

      第一條 公司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安全進行檢查。對公司所有營運車輛進行檢查,包括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并隨時做好記錄備查。

      第二條 公司安全部門必須認真開展每一次以安全為主題的例會或其他安全活動,并對開展情況作好記錄。

      第三條 安全工作的內保、例保檢查,保險工作必須嚴格要求,并認真做好登記,做到“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

      第四條 每一季度由公司總經理對各部門進行一次安全目標考核,并負責督促安全目標的全部落實和兌現。

      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安全科根據檢查記錄和考核情況記載,在年終總結時,對表現出色的營運車主,按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的約定予以獎懲。

      第六條 在總結考核中,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

      第2篇 安全工作會議制度范本

      為有效防止各種安全事故發生,定期研究部署各項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學校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1. 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學校各項安全工作。

      2. 每學年分季節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根據不同季節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研究、討論預防和解決安全隱患的辦法和措施。

      3. 每學期開學初組織體育教師召開體育教學安全和衛生安全工作會議。

      4. 每學期開學初組織后勤工作人員和兩灶炊管人員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

      5. 每學期開學初組織門衛和值周、守校值班人員召開學校安全保衛和守校值班安全工作會議。

      6. 每學期開學初組織實驗室管理人員召開實驗器材和藥品使用與管理安全工作會議。

      7. 學校組織勞動或其他大型集體活動時,班主任和學校負責人針對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8. 每學期開學初、放假前組織全校師生召開安全教育大會,提高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

      9. 定期聯系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專題安全教育大會,宣傳防毒、防觸電、防火、防溺水、防疾病傳染、交通安全等教育。

      10、 各種安全工作會議必須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措施、責任、記錄“七落實”。

      第3篇 某校安全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1、安全是學校生存發展之本,安全考核是安全工作取得實效的決定性環節。

      2、學校建立安全考核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崗位組成考核小組。

      3、建立健全安全考核的經常機制,依據《考評方案》一學期組織一次考核,一學年進行一次兌現——考核結果納入年終考評體系,是教職員工晉級、晉職、評先、選模的主要依據,發生責任事故者一票否決。

      4、安全考評依據《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考核方案》進行。

      5、考評獎勵: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班級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1)安全考核成績得分90分以上的為先進單位。

      (2)80—89分的為達標單位。

      (3)安全意識強,工作精細、規范、科學推進,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4)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實,安全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及用電設備完好,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

      (5)模范遵守各種安全法規,制止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

      (6)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7)對搶救師生生命、財產,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者。

      (8)對查明各種突發性事件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一票否決”:

      (1)綜合考評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決”。

      (2)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2人以上。

      (3)因管理不善造成學校被盜、火災等,造成嚴重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4)學校食堂因管理不善,經衛生防疫部門認定為食物中毒事故的。

      7、綜合考核70—79分的為重點管理單位

      8、對于違反安全法規、上級安全要求、學校安全制度的班級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和安全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警告或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4篇 變電站安全工作會議制度

      變電站運行人員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工作中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積極開展反事故斗爭,做好防范措施。為了強化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變電站站長應每月主持召開一次變電站安全工作會議。內容:

      1.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文件、規定、事故通報、快報等。

      2.學習各單位安全生產經驗。

      3.對人身、設備安全情況和本站或本班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找出存在問題,提出下周(或今后)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4.檢查落實安全整改措施。

      5.有針對性地進行反事故演習活動。

      6.每次安全日活動,參加人應親自簽名。學習內容,討論情況和制定的措施等應簡明扼要地記錄。

      第5篇 試驗室安全工作基本守則制度

      為確保科學實驗的正常進行,使獲得的科學實驗數據規范有效,同時保證實驗操作人員和實驗室設備財產的安全,對進入藥劑學系實驗室的相關人員(包括本科見習生、研究生、進修生、外來人員、教師等)進行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特制訂藥劑學系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大綱。

      通過培訓大綱中涉及的各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通過安全知識測試,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由學院頒發準入證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進行工作。

      一.實驗室基本工作規則和安全知識

      1.藥劑實驗室工作規則

      1.1 擬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首先應由相關負責老師介紹藥劑實驗室和藥劑實驗的基本情況,了解藥劑實驗室分布、相關負責人、職能、運行情況,初步了解常見藥劑實驗內容和潛在危險。

      1.2實驗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北京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和《北京大學藥學院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進入實驗室工作,實驗過程中應保持肅靜,集中思想,認真操作,仔細觀察,積極思考,如實記錄。

      1.3愛護國家財物,正確使用實驗儀器、設備。若損壞了儀器、設備要向管理人員報告,填寫報損單后按規定手續到實驗室換取新儀器。

      1.4 精密儀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使用,發現儀器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1.5 重大儀器和特殊儀器實行培訓考核制,考核通過后方可使用。使用應嚴格遵守特殊儀器使用規章制度和儀器操作規程。

      1.6 藥品應按規定的量取用,已取出的試劑不能再放回原試劑瓶中,以免帶入雜質。取用藥品的用具應保持清潔、干燥,以保證試劑的純潔和濃度。取用藥品后應立即蓋上瓶蓋,以免放錯瓶塞,污染藥品。

      1.7 實驗中要保證器皿清潔,保持實驗臺面清潔整齊,實驗后儀器、藥品放回原處。

      1.8禁止在實驗室留宿,禁止在實驗室進食。

      2.藥劑實驗室安全知識

      2.1 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及培訓,了解用水、用電安全知識。

      2.2掌握滅火器、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設置地點,了解本實驗室的逃生及疏散路線。

      2.3發現樓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的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映,并做緊急處理。

      2.4禁止向水槽內投放火柴、紙片、碎玻璃等物品;禁止向水槽或衛生間下水道倒入有機溶液、濃酸、強堿等;注射器針頭和玻璃碎屑應按規定放置于專用容器,再行統一處置。

      2.5動物試驗原則上只能在醫學部實驗動物部完成,因特殊情況需在藥劑實驗室飼養和(或)實驗時,最長不得超過3天;實驗動物及時實驗,尸體及時處理。

      2.6藥劑系實驗室不得進行放射性實驗。

      2.7涉及致病性微生物的實驗應嚴格遵守生物安全性實驗操作規范,相關區域和物品貼上警示標志。

      2.8實驗室產生的廢液按“北京大學醫學部實驗室廢舊試劑、固體廢物處理實施細則”處理。

      2.9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嚴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最后離開實驗室的人員負責檢查水、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

      3.常見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實驗過程中,應該根據實驗內容,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

      3.1著火的預防及處理

      著火是化學實驗室里容易發生的事故。大多數著火是由于加熱或處理低沸點有機溶劑(如乙醚、石油醚、乙醇、二硫化碳、苯、丙酮等)時操作不當引起的。為預防火災,應遵守以下幾點:

      (1)實驗室不能保存大量易燃溶劑,少量的也必須密封,不能用敞口容器盛裝易燃物,易燃物必須放于陰涼處,并注意遠離火源、暖源及電源。

      (2)使用或傾倒易燃藥品、揮發溶劑時必須熄滅火源,不能用明火直接加熱易燃性溶劑,應根據實驗要求及易燃溶劑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熱源(如水浴、油浴、電熱套等),遠離明火。

      (3)在蒸餾或回流易燃液體時,為防止暴沸及局部過熱,瓶內液體不能超過瓶容量的 2/3,加熱中途不能加入沸石或活性炭,以免液體暴沸沖出著火。操作時實驗人員不得離開。

      (4)使用氧氣瓶時,不得讓氧氣大量溢入室內。在含氧量約25%的大氣中物質的燃點比在空氣中低得多,且燃燒劇烈,不易撲滅。

      實驗室如果著火,應沉著鎮靜及時地采取措施,防止火勢蔓延。首先立即切斷電源,移開未燃著的有機物和易燃易爆物,然后,根據火勢大小采取不同的撲滅辦法,并及時報告。

      化學實驗室一般不用水滅火!因為水能和一些藥品發生劇烈反應,用水滅火時會引起更大的火災甚至爆炸,并且大多數有機溶劑不溶于水且比水輕,用水滅火時有機溶劑會浮在水面上,反而擴大火場。化學實驗室常用的滅火器材主要有沙箱、滅火毯、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泡沫滅火器等。

      二氧化碳滅火器是化學實驗室最常見最安全的-種滅火器。滅火器內貯有壓縮的二氧化碳氣體。使用時,一手提滅火器,一手握在噴二氧化碳的喇叭筒把手上(不能手握喇叭筒以免嚴重凍傷),打開開關,二氧化碳即可噴出。這種滅火器滅火后危害小,特別適用于油脂、電器及其他較貴重儀器著火時的滅火,但不能撲滅金屬著火;泡沫滅火器是由nahco3與al2(so4)3溶液作用產生al(oh)3和co2泡沫, 滅火時泡沫把燃著物包住,與空氣隔絕而滅火。因泡沫能導電,不能用它來撲滅電器著火,且滅火后污染嚴重,火場清理麻煩。因此,除非不得已最好不用。

      使用任何滅火器滅火都要從火的周圍開始向中心撲滅。

      地面或臺面著火,如火勢不大,可用淋濕的抹布或細砂滅火;對容器中發生的局部小火,可用石棉網、表面皿或濕抹布等蓋滅;身上著火,切勿在實驗室內亂跑,化纖織物最好立即脫除,一般小火可用濕抹布、石棉布等包裹使火熄滅。若火勢大,可就近打開水龍頭用水澆滅。

      3.2爆炸的預防及處理

      實驗時,儀器管路堵塞或裝配不當;減壓蒸餾使用不耐壓的儀器;違章使用易爆物(如硝酸鹽、重氮鹽、疊氮化物,芳香族多硝基化合物等);反應過于猛烈,難以控制;易燃易爆氣體大量逸入空氣中,以上情況,都有可能引起爆炸。為防止爆炸事故,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取出的易燃易爆試劑藥品不得隨便倒入儲備瓶中,更不能傾入下水道,否則有爆炸的危險。

      (2)常壓操作時,切勿在封閉系統中進行加熱或反應。反應進行中,要經常檢查裝置各部分有無堵塞現象。

      (3)做減壓實驗時,應使用防護屏或戴防護面罩

      (4)使用和制備易燃易爆氣體(如h2、乙炔等)時,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附近不得有明火。 h2在點燃前必須檢驗純度;銀氨溶液不能久存,因久置后也易爆炸;使用乙醚時,不能有過氧化物存在,如發現有過氧化物應立即用硫酸亞鐵除去;對易爆固體,如苦味酸金屬鹽、三硝基甲苯、某些強氧化劑及其混合物等,不能重壓、撞擊或研磨。

      3.3中毒的預防及處理

      化學藥品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產生中毒的原因主要是皮膚、呼吸道或傷口接觸有毒藥品。為防止中毒,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產生有毒有刺激性氣體的反應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

      (2)有毒藥品不能接觸皮膚、五官或傷口。不允許用手直接取固體藥品。

      (3)實驗后應將殘液倒入廢液杯中,不能隨意倒入下水道,以免污染環境。

      (4)嚴禁在酸性介質中使用氰化物。

      (5)金屬汞易揮發,可通過呼吸進入體內,逐漸積累而引起慢性中毒,故不能將汞灑落在臺面或地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氣中。一旦灑落,必須盡可能收集起來,并用硫磺粉蓋在灑落的地方,使之轉化成不揮發的硫化汞。

      (6)禁止用口吸吸管來移取有毒或有腐蝕性的液體,不能用鼻子直接聞氣體,應用手向鼻孔扇入少量氣體。

      (7)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進食,禁止赤膊,穿拖鞋。

      注:實驗中一般藥品碰到手上,可用大量水沖去。

      3.4化學灼傷和割傷的預防及處理

      皮膚接觸了高溫(如熱的物體、火焰、蒸氣)、低溫(如固體co2、液氮)和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堿)等都會造成灼傷。因此實驗時要避免皮膚與上述能引起灼傷的物質接觸,取用腐蝕性化學藥品時,應戴橡膠手套和防護眼鏡。

      實驗中如被酸或堿灼傷,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酸灼傷用1%的碳酸氫鈉溶液沖洗;堿灼傷則用2%的醋酸或1%的硼酸溶液沖洗,最后用水沖凈。嚴重者還要送醫院處理。

      如被灼熱物燙傷,應立即將傷處用水沖淋,在傷處涂以正紅花油,然后擦一些燙傷軟膏。若燙傷嚴重,應馬上送醫院處理。

      在切割玻璃管或向塞子中插溫度計、玻璃管等物品時很容易發生割傷:切割玻璃管后,玻璃管的鋒利切口必須在火中燒圓,管壁上用水或甘油潤濕后,用布包住用力部位輕輕旋入,不能大力強行連接。一旦發生割傷,若傷勢不重,應先取出傷口上的碎片,用蒸餾水沖洗傷口并擠出一點血,涂上紅汞水或貼創可貼。如割傷嚴重出血多,應先止血,托高出血部位,馬上送醫院處理。

      二、北京大學特殊危險試劑購置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1.特殊安全試劑購置

      參考藥學院網站:安全信息 / 學校管理規定 / 精神與麻醉藥品、劇毒與爆炸品、易制毒藥品的采購流程

      2.特殊安全試劑儲存和使用

      2.1特殊安全試劑包括高度易燃、易爆、強腐蝕、麻醉和精神試劑藥品等。

      2.2特殊安全試劑應并標注名稱,存放在專用庫房和專用柜臺,由專人負責保管。儲存化學品的房間應保持陰涼和空氣流通,并避免一次貯存過多的危險化學品。

      2.3易燃化學品宜存放于通風良好的試劑柜中。房間內禁止吸煙、點火及使用電熱器。應配備適當的滅火設備。普通冰箱的溫度調節閥及門閥在操作時經常會產生火花,可能引燃揮發的易燃液體蒸氣,因此易燃且具有揮發性的液體不得存放于普通冰箱中。

      2.4揮發性液體應貯存于陰涼和遠離日照或熱源的地方,且不應盛滿整個容器。

      2.5對可能因相互作用而產生氣體、火焰或爆炸的化學品,必須分開存放。

      2.6危險化學品不應放在高處,以避免取用時容器墜落發生意外。存量較多的濃硫酸、硝酸、氫氯酸、氨水及易燃液體,應盡量存放在接近地面處。

      2.7高活性的化學品須存放于適當的浸蓋液內,防止與空氣接觸產生化學作用。不同的高活性化學品不宜放在同一個物品架上,以免混淆。裝有高活性化學品的容器應增附一個標簽,標明容器內浸蓋液的名稱,定期檢查容器,確保浸蓋液適量。

      2.8特殊安全試劑使用結束后,嚴禁放置在公共實驗室。

      2.9粉塵較多的實驗室,應注意消除靜電,并適當通風。

      三、儀器設備安全使用知識

      1. 高效液相色譜儀安全使用知識

      1.1使用前應留意流動相體積及貯存瓶的密封性

      1.2 泵運行時才能設置柱溫箱升溫,柱溫較高時,禁止過夜使用。

      1.3整個流路中在實驗完畢時不能存留緩沖鹽溶液,如是c18柱,最后用有機相保存柱子。

      1.4時刻關注廢液缸的容量,防止廢液溢出。

      2.malvern zetasizer nano-zs安全使用知識

      2.1 當天首次使用時,應預熱半小時后再行使用。

      2.2 樣品池一定要擦拭干后放入樣品池。

      2.3 每天僅開機關機一次,單次使用完成后,不用關閉電源。

      3. 冷凍干燥機安全使用知識

      3.1 啟動制冷機,一般要預冷30分鐘以上。

      3.2啟動真空泵以前,檢查出水閥是否擰緊,充氣閥是否關閉,有機玻璃罩與橡膠圈的接觸面是否清潔無污物,良好密封;啟動真空泵后,應待氣壓數顯穩定后,方可離開。

      3.3按住控制面板的充氣閥,再關閉真空泵。

      3.4氣壓數顯為大氣壓時,打開有機玻璃罩,取出樣品。

      3.5關閉制冷機,按住總開關鍵三秒以上,最后關閉總電源開關。

      3.6等冷阱中的冰完全化成水后,打開機箱左側的出水閥放水,并用干布清潔冷阱內壁,蓋上大張濾紙防塵。

      3.7制備樣品應盡可能擴大其表面積,其中不得含有酸堿物質和揮發性有機溶劑。

      3.8 樣品必須完全凍結成冰,如有殘留液體會造成氣化噴射。

      3.9 一般情況下,該機不得連續使用超過48小時。

      4. 多模式活體成像儀安全使用知識

      4.1 試驗前應關注光源和風扇是否運行正常。

      4.2 操作結束后,應正常關閉程序,否則光源會一直工作,導致機箱過熱。

      4.3 使用麻醉機前,應檢查管路是否正常,防止麻醉劑揮發。

      5. 噴霧干燥機安全使用知識

      5.1小型噴霧干燥機閉式操作過程中,噴有機溶劑(如乙醇,二甲苯等)時,氧氣濃度必須控制在5%以下(可通過再次導入n2或重新開機,使氧氣濃度達要求值),否則有機溶劑有燃燒、爆炸的危險。

      5.2小型噴霧干燥機在運轉中,不要觸摸旋轉部件(霧化器、霧化盤、皮帶、電機風葉)。

      5.3小型噴霧干燥機運轉中或停機后一段時間內,小型噴霧干燥機表面溫度比較高,請不要用手去觸摸袋濾器、旋風分離器、風管、霧化器、排風機、觀察窗等部件。

      5.4關機時,先關閉進口溫度加熱開關,保持吸氣機工作;等到出口溫度降到70℃以下,方可關閉吸氣機。

      5.5應定期查看溶劑回收瓶中的溶劑,并倒出。

      5.6 本儀器需要拆卸清洗的部件均為玻璃材質,所以清洗過程要十分小心,不要碰撞。

      6. 高壓滅菌器使用注意

      6.1應由受過良好培訓的人員負責高壓滅菌器的操作和日常維護。

      6.2應做好預防性的經常維護工作,包括:由有資質人員定期檢查滅菌器柜室、門的密封性以及所有的儀表和控制器。

      6.3應使用飽和蒸汽,并且其中不含腐蝕性試劑或其他化學品,這些物質可能會污染正在滅菌的物品。

      6.4所有要高壓滅菌的物品都應放在空氣能夠排出并具有良好熱滲透性的容器中;物品放置不宜過緊,周邊應留有空隙以提高滅菌效果。

      6.5必須將滅菌器內冷空氣充分排除,否則溫度達不到規定溫度,影響滅菌效果。

      6.6當滅菌器內部加壓時,互鎖安全裝置可以防止門被打開。而沒有互鎖裝置的高壓滅菌器,應當關閉主蒸汽閥并待溫度下降到80℃以下時再打開門。

      6.7滅菌完畢后,不可放氣減壓,須待滅菌器內壓力降至與大氣壓相等后才可打開。操作者打開滅菌器門時應當穿戴適當的手套和面罩進行防護。

      6.8裝培養基的試管或瓶子的棉塞上,應包油紙或牛皮紙,以防冷凝水入內。敷料、器械和器皿消毒后需干燥。

      6.9當高壓滅菌液體時,滅菌結束后不能立即放氣,停止加熱使其自然冷卻,待壓力降至零后再放氣,冷卻后再取出。

      6.10滅菌器的排水過濾器(如果有)應當每天拆下清洗。

      四、藥劑學系細胞培養室管理規定

      細胞培養室是進行各種細胞培養的凈化級實驗室,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都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的規章制度,接受實驗室管理人員的管理。

      1.常規操作

      1.1穿著專用實驗服。實驗人員必須在細胞室緩沖間內更換細胞室專用實驗服,嚴禁不穿實驗服或直接穿著普通實驗室實驗服進入細胞室。

      1.2穿著專用拖鞋。在準備間換下自己的鞋子,盡量避免在緩沖間走動、停留。

      1.3實驗過程中嚴禁喧嘩,閑聊,反復進出培養室。

      2. 培養箱使用規則

      2.1 從培養箱取放物品前,用酒精清潔雙手(或手套),盡量縮短開門時間和減少開門次數。

      注:培養箱中的空氣是經過過濾的潔凈空氣。長時間敞開或頻繁開關培養箱,容易造成污染。

      2.2 從培養箱拿取細胞時輕拿輕放,動作迅速,隨手關緊培養箱門。未經允許,禁止翻看、移動他人細胞或樣品,如有特殊需要的,請聯系實驗室負責人協調。

      2.3 培養瓶皿放入培養箱前,用酒精消毒表面,并稍等至酒精揮發后再放入,以免培養箱內滯留過多乙醇蒸氣。

      2.4 普通培養中的細胞,若非實驗特殊需要,每瓶/板細胞每天只需要觀察生長狀態一次,2人以上共用的細胞,可約好時間一起觀察。

      注:頻繁將細胞拿出觀察,容易給培養箱造成污染,同時也會影響細胞生長條件的恒定。

      2.5 實驗人員應經常注意檢查培養箱溫度、co2氣體量是否符合設定值。密切注意培養箱內的增濕盤,定期更換無菌水并進行消毒。密切注意培養箱內情況,如出現霉變、菌斑、支原體和衣原體感染或其他明顯染菌跡象,應立即通知管理員及其他使用者。

      3. 顯微鏡使用規則

      3.1 倒置相差顯微鏡使用前,用酒精棉從中間至周圍擦拭載物臺。

      3.2 離開細胞室時或較長時間不使用時,及時關上電源,延長燈泡壽命。盡量避免頻繁開關顯微鏡電源。

      3.3 一次細胞實驗使用完畢后,在顯微鏡使用記錄本上登記。

      3.4 熒光顯微鏡屬于貴重儀器,需遵循貴重儀器預約使用規程。

      4. 超凈臺相關操作規則

      4.1 超凈臺使用遵循預約原則。在細胞室入口處預約,細胞室內填寫使用登記。

      a:無預約者若有必要在他人預約時段內使用,需先征得預約者的同意,否則應無條件讓出工作臺,以免耽誤他人實驗。

      b:使用記號筆在預約表格上提前預約下一周的使用時間,以周一為每周的第一天。

      c:預約內容包括:時間范圍,姓名,如特殊實驗請寫明。

      4.2 超凈臺使用前用紫外燈照射15分鐘滅菌,使用前、后需用酒精棉球擦拭工作區消毒,所有物品放入超凈臺內使用前均應消毒,超凈臺內嚴禁堆放過多物品而影響風路平衡。不同超凈臺之間物品嚴禁頻繁交換使用。

      4.3 點燃酒精燈前需檢查瓶中酒精是否足夠,液面應占瓶高1/3-2/3。

      注: 消毒用75%的酒精,酒精燈用95%以上的酒精,向噴壺或燈內添加酒精時請留意。

      4.4 超凈臺中應擺放廢液杯,用于暫時存放廢棄物,實驗結束后將杯內加入naoh溶液處理片刻,廢液垃圾倒入水池并同時用水沖釋,固體垃圾倒入生物樣品專用垃圾桶中。

      注:廢液缸應及時處理,嚴禁長時間放置,以免其中的培養液滋生細菌。

      4.5 細胞實驗后任何含有細胞培養污物的培養瓶,離心管,移液管等必須及時帶出細胞房。

      5. 器具的清洗規則

      5.1 可回收的移液管、離心管、培養瓶皿等,放入裝有清水的塑料桶中浸泡,桶內需有足量的清水以沒過浸泡物品。

      注:可回收器皿應先初步涮洗后再放入桶內,尤其是培養瓶或血清管中有大量高營養的液體殘留時,容易使桶內的清水長菌。保證浸泡的瓶、管內完全被清水充滿,而不是在裝有大量空氣的情況下被壓倒桶底。

      5.2 清水沖洗后及時放入酸缸浸泡,應由使用者本人及時清洗晾干備用,操作時請注意帶橡膠手套,小心操作。

      注:禁止長時間浸泡于清水中,此時細菌可能已在桶中生長并釋放內毒素。細菌內毒素很難通過常規濕熱滅菌步驟去除干凈,即使干烤也不能保證其完全失活。內毒素對細胞生長及多種實驗均有較大影響。

      5.3洗滌程序:清水沖十次以上去除重金屬殘留,然后沖去離子水5次,再用超純水5次,倒置于烘箱中晾干。并及時包扎滅菌。

      6. 冰箱、試劑等相關操作規則

      6.1 從冰箱取放物品動作要迅速,關門時要檢查門是否關好。按類別存放試劑。嚴禁長時間敞開冰箱門。

      6.2 各人存放于冰箱內的培養液、生化試劑、樣品要注明姓名、配制日期、樣品名稱,特殊試劑需獲得細胞室管理人員同意后方能放置。不得使用他人的培養液或其他生化試劑。

      6.3 分裝好的血清長時間保存于-80℃,使用前放于4℃預解凍。原則上解凍好的血清應全部配成含血清的培養基備用,若有剩余,則暫存于4℃并盡快使用。盡量不要使用他人開過的血清,以免交叉污染。

      6.4 細胞室內的冰箱空間有限,盡量僅放置使用頻率較高的試劑。請勿將一些閑置試劑,污染試劑長期放置在細胞室。

      6.5 工作人員會定期對冰箱進行清理,發現無標記,過期試劑等違規物品將全部清除出去,并且查找試劑配置人給予警告。

      7. 進入細胞室物品控制

      7.1所有進入細胞室的物品需經過傳遞窗,盡量經過紫外照射,酒精表面消毒。

      7.2嚴禁將可能含有污染物或病原菌的實驗物品帶入細胞室。

      7.3細胞室內僅放置少量實驗必須耗材即可,不得整箱搬入,出現潔凈室內物品堆積狀況。

      7.4細胞室內儲物柜的物品放置由相關管理人員安排,并做標記。

      8. 細胞室清潔守則

      8.1 日常維護:注意培養箱顯示正常,顯微鏡、冰箱、超凈臺的正常使用與維護。細胞室內以及門口生物樣品專用垃圾桶的及時清理。

      8.2 每周大清潔:每周五下午五點用新潔爾滅打掃細胞室。

      清潔順序:擦超凈臺(用酒精棉球);用新潔爾滅擦桌面,培養箱,超凈臺以及冰箱外壁,及桌上的儀器,細胞室墻面,傳遞窗,風淋室;給水浴鍋加水或換水,細胞室衣柜和拖鞋擺放整齊,拖地,紫外消毒細胞室30分鐘。

      注:若上周值日生及時給培養箱內水槽加足水,根據經驗未來一周內培養箱不會干水,但值日生仍應經常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切記給培養箱加滅菌水。

      8.3 在沒有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每2個月清潔一次培養箱:先將培養箱中的物品取出暫存于超凈臺內,對于比較敏感的細胞可以暫存于另一個培養箱;將培養箱內的不銹鋼板取出,包括4塊橫板和左右2塊立著的架子,用酒精棉球清潔鋼板和培養箱內壁;啟動培養箱自消程序。

      9. 人員培訓

      9.1 參加細胞實驗的人員,需通過醫學部細胞培養的學習和考核,方準進入實驗室。

      9.2培訓不合格者重新參加培訓。

      10. 制度的實施與處罰

      10.1 細胞室負責人以及管理人員密切關注細胞室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章操作者首先給予提醒,但須做記錄。

      10.2 對于一周內違反2次以內者予以警告,3-5次者給予停止細胞室使用權限2周,超過5次者停用其對細胞室使用權限,需重新參加培訓后才能再次使用。

      第6篇 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工作制度

      一、礦務局、礦要結合安全生產具體條件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制訂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

      二、礦務局、礦要將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以簽定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形式逐級分解,落實責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級保一級的保證體系。

      三、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必須與經濟利益掛鉤,使安全指標在經濟承包中占重要比重。

      四、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負全面責任,必須制定規劃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全面兌現。

      五、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考核兌現,必須嚴格考核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兌現獎罰,使安全目標管理起到促進和保證安全生產的杠桿作用。

      第7篇 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規范化程度,有效推進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牽頭組織召開食品安全工作例會。對象由縣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

      第三條 會議主要內容:

      1、總結前階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政策、措施和辦法。

      3、部署、推進、督促落實食品安全各項工作。

      4、對食品安全工作有關事宜進行協調、溝通和聯絡。

      5、各相關成員單位交流、探討工作。

      6、學習傳達市、縣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

      7、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8、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例會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討、學習、現場會議等。

      第五條 例會的分類:

      (一)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臨時召開由全體成員或部分成員參加的會議。會議議題由縣提出,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確定。

      (二)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關成員參加,研究有關專項工作。

      第六條 例會的會務工作由縣承辦,負責簽到和會議記錄等工作。

      第七條 實行請假制度。應出席會議的對象不能參加會議的,要及時向縣請假,說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關同志參加會議。

      第八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全力維護教育系統的安全穩定,有效地防范各種安全穩定事故、事件(統稱事故)的發生,及時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嚴肅追究各種安全穩定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學校、師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定縣補郎苗族鄉中心學校。

      第三條 補郎中心學校全體教職工要深化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 “分頭排查,共同匯總,記錄在冊,切塊負責,追蹤要賬,限期整改,強化督導,常抓不懈”的“三十二字”總要求,強化以“十五防”(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盜、防爆、防*、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群體性疾病、防自然災害事故、防大型活動安全事故、防學生意外傷害、防學校周邊不良環境、防學生心理脆弱、防校外不法分子入校侵害)和“七不準”(未經允許,不準罷餐,不準*,不準*,不準串聯,不準搞聯合簽名,不準張貼標語和小字報,不準懸掛橫幅)為主要內容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堅持“關鍵在校、重點在防、做實為本、常效為先”和“分工協作、條塊結合、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落實各項安全穩定措施,對存在的各類隱患、苗頭和問題,及時發現、控制、化解、治理,切實筑牢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防線,全面推進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條 凡違反安全穩定責任制的,依照本辦法直接或建議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追究違反安全穩定責任制的單位、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校長是本管轄區域內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第一責任人要定期聽取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匯報,親自過問和解決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領導班子成員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齊抓共管。

      第六條學校的分管領導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學校安全穩定工作,抓好領導班子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認真、徹底解決排查出來的各種問題、隱患和苗頭。

      第七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機構的安全穩定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抓好本機構的安全與治安工作。

      第八條學校安全穩定(安全保衛)機構對本轄區、本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學校的其他領導,對所分管工作涉及的學校安全穩定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要把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與所分管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實行“一崗雙責”,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對排查出的問題、隱患和苗頭要先行及時果斷地處置。

      第十條 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防范體系。要組建學校安全穩定管理和衛生保健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形成歸口主管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安全穩定工作管理體制,相關資料、檔案管理科學規范。

      第十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學校安全主體責任,解決無人管、不會管、管不好的問題,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實行注冊安全副職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例會制度。學校每學期要在第一責任人的主持下至少召開四次例會,專題研究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制訂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保證學校的安全穩定。

      第十三條 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要把責任目標分解,層層落實責任,逐級簽訂責任書,嚴格進行考核,形成層層負責、人人有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學校安全穩定防范機制。

      第十四條 學校要采取具體措施,對學校實施安全穩定監督管理,實行學校安全穩定校長負責制和安全穩定一票否決制,切實防止發生各類安全穩定事故(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穩定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十五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與治安隱患;一旦發生安全與治安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師生。

      第十六條學校應指導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廣泛開展相應的安全教育、自防自護自救互救教育、逃生教育,加強對相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全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遏制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七條學校要下大力氣抓好交通安全、運動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衛生安全、教學實驗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失當安全、學校內部和校園周邊治安等方面安全隱患和問題的排查與治理。

      1.確保校內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和建設中不發生師生傷亡事故。

      若有施工任務,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問題,責任到人。

      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嚴禁火種帶入學生宿舍。

      學生聚集的教學樓、宿舍、圖書館(室)、微機室、實驗室、餐廳等場所要配備應急照明燈。

      2.確保師生在校內食堂就餐、飲水、午間(課間)餐、食用加碘加鈣食品及碘鈣制品、食用校內商店食品等各個方面不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學校要落實衛生保健機構和技術人員,加強師生傳染病的預防工作,不得組織學生到有傳染病源的場所開展活動,發現傳染病必須進行隔離,及時救治和報告。

      3.確保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勞動、運動、集體活動中不發生師生傷亡事故。禁止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確需學生參加的有關活動,組織者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報所屬教育部門批準。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它危險性勞動。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撲救等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4.確保教學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操作以及對易燃、易爆、放射、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藏、搬運與使用中不發生師生安全事故。

      5.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確保學校在用火、用電、用油、取暖、使用煤氣、使用煤爐等方面不發生師生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學校要配齊配足防火器材,不得鎖閉或堵塞校內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所有校內建筑要保證能及時疏散出室內全部人員。學校發生火災要在第一時間報警的同時迅速組織學生疏散。

      6.在教育教學中,確保不發生因管理失當造成師生人身傷害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學校要通過開設專題課、學科中滲透、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公共安全教育,加強對學生進行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公共衛生、意外傷害、網絡、信息安全、自然災害以及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知識的教育。樹立和強化安全意識,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實施心理健康教育。在上操、上下課及放學等容易發生學生擁擠的關鍵時段,學校對重要路段如樓道樓梯、廁所、門口等,都要安排專人執勤、疏導,確保不發生擁擠踩踏等事故。

      7.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確保不發生師生交通責任事故。

      8.加強安全防范教育,確保在學校內部治安和校園周邊治安中不發生師生傷亡事故。

      要將校內的教學區、宿舍區、就餐區、實驗區、運動區、校門口等各個活動區域,劃分為多個安全穩定責任區,每個責任區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穩定防范、疏導和隱患排查。哪個責任區發生安全與治安事故,須追究該區責任人的責任。

      9.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三室兩廳一吧”等不適宜學生出入的經營場所以及停車場所等。

      第十八條 強化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學校要對管轄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隨時了解、定期檢查、全面掌握,對責任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學期初要有安排部署,學期中要有檢查,學期末要有總結,年度全面總結。要認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尤其要加強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檢查、督查、整改和驗收工作,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確保師生在校安全。

      第十九條 妥善預防和處置各類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對各類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要及時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妥善處置;對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二十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補郎中心學校(本部)

      2023年3月

      第9篇 施工作業供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供用電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工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 46-2005

      洛陽華美電力有限公司宜陽光伏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

      3 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3.1 低壓:

      交流額定電壓在lkv及以下的電壓。

      3.2 高壓:

      交流額定電壓在lkv以上的電壓。

      3.3 接地:

      設備的一部分為形成導電通路與大地的連接。

      3.4 工作接地:

      為了電路或設備達到運行要求的接地,如變壓器低壓中性點和發電機中性點的接地。

      3.5重復接地:

      設備接地線上一處或多處通過接地裝置與大地再次連接的接地。

      3.6接地線:

      連接設備金屬結構和接地體的金屬導體(包括連接螺栓、卡、扣等)。

      4 職責

      4.1 各施工單位對本單位安全供用電管理負責。

      4.2 監理對各單位安全用電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5 管理內容和方法

      5.1 所有供用電系統都必須滿足電力施工規范及安全用電管理的要求,布局有規范、完善的圖紙,現場所有供電點應進行統一命名、編號,并在有變更時及時的標注或更新圖紙。

      5.2 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用電源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5.3 工程施工用電設計、變更、實施前,必須履行:施工申報、監理審核、業主批準程序;新投入供用電設施使用前,施工部門須提供檢驗報告,由監理及相關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備用發電機組的啟用、較大負荷的增設應及時報告監理,必須經監理審核同意,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各施工單位應建立完善供用電管理制度,對現場及營地所有的供用電操作都必須由專職電工完成,電工須經過崗位技能培訓并持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電工操作證上崗。

      5.5 現場配電設備必須按規范設置,變壓器安裝的位置,必須設置安全遮攔,并懸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等警示、警告牌和標有設備參數、編號的標示牌;裸露的帶電導體在有些作業可能觸及時,必須設置安全遮攔或明顯的警示標志。

      5.6 所有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要求敷設,架空、電纜敷設均應考慮環境安全和合理、美觀,施工規劃要有前瞻性,相對長久布局,安全可靠、整齊劃一,杜絕隨意而定,嚴禁私拉亂接,對導線不準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導線。

      5.7 低壓配電屏的負荷開關必須安裝容量匹配的保險絲,且保護罩和防雨設施完好,嚴禁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施工現場臨時線路的配電設施必須按戶外防雨配置,采用帶漏電保護的開關控制用電設備或插座,一個負荷開關不允許控制多個移動用電設備,用電設備和配電裝置的金屬外殼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且接地(或零)電阻小于10歐姆。

      5.8 各施工單位必須定期對本單位負責的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進行檢查、試驗和檢修,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確保供電可靠性;對須進行防雷接地的設備設施其接地電阻要小于4歐姆,每年雷雨季前進行效驗。

      5.9 在檢修作業中不準帶電移動電氣設備和修理電氣設備;不準用同一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5.10 在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

      1、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3、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金屬容器或鋼筋網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5.11 潛水泵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5.11.1 凡是有人作業的水域,原則上要求使用離心泵。

      5.11.2 潛水泵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目觀檢測,嚴禁絕緣損壞的潛水泵(包括電源線)投入使用。

      5.11.3 潛水泵投入使用時,進入相關水域必須穿絕緣雨靴。

      5.11.4 潛水泵投入使用時,嚴禁人員在相關水域徒手或使用不絕緣的工具作業。

      5.11.5 潛水泵運行時,嚴禁進行搬運潛水泵工作。

      5.11.6 發現潛水泵運行異常時,必須先停電,后檢查、處理。

      5.12 電焊機安全使用要求:

      5.12.1 電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鞋、電焊手套,使用防護面罩。

      5.12.2 電焊機二次線禁止裸露。

      5.12.3 禁止雨天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室外作業。

      6檢查與考核

      6.1 本制度執行情況由湖南中天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宜陽縣趙堡鎮20mwp分布式光伏項目監理部負責檢查。

      6.2 檢查發現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與獎勵細則》、《合同文件》、《綜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10篇 儲運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鑒于儲運工作具有“點多、面廣(涉外)、作業狀況多變、管理難度大”等特點,為了做好儲運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使全體工作人員有章可循并做到遵章守紀;從而有效保障儲運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以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專項管理制度。

      凡涉及到儲運工作的人員(包括:儲運調度、司磅及協助儲運工作的所有人員以及化驗室采樣人員)均執行本制度。

      1.所有儲運人員應認真學習和遵守《選煤安全規程》及《儲運工作作業規程》等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自身安全素質,認真做好儲運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 工作前,必須按要求正確穿戴好專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認真聽取當班安全注意事項交底內容和交接班中的安全交接內容,及時掌控作業現場的安全動態。

      3.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工作標準,正確使用設備工具,確保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

      4. 對磅房、堆場及廠區內各作業場地存在的安全隱患, 發現 “三違”行為和其它險情或不安全因素時,要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制止,并及時向儲運調度室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匯報。接報人應制定措施進行整改,并且跟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做到隱患徹底消除。

      5. 儲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注意相互搞好協作關系,做到“四不傷害”。禁止在煤垛之間穿行;禁止逆向行走;跨越鐵路道線注意瞭望;極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規定時,必須注意觀察過往的車輛,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確保安全;以防止發生各類交通傷害事故。

      6. 在指揮車輛作業時,必須注意避讓車輛;在煤堆附近作業時,注意煤堆塌方;在裝卸船(車)工作中,遵守港方有關安全規定,尤其注意避讓運行的裝卸機械,做到眼觀“六面”確認安全站位;冬季在登船作業時,應注意上下船過程中的防滑措施,保證安全作業。

      7.各作業現場、磅房、堆場,嚴禁有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存放;杜絕無安全防護措施的動火作業;且安全監控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和消防器材要確保完好有效;保證周邊衛生清潔。

      8.相關責任人應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和不定期的對安全作業情況進行檢查。查看堆場和磅房危險源管控是否有效,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是否到位,所屬堆場和磅房等作業區域是否有外來人員進入。

      9. 上煤堆和下雨或煤堆打水、蓋苫布等到煤堆上面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用鐵鍬探虛實等;防止發生陷落、塌方等事故。儲運人員有權制止查處“擅自登上煤堆頂層作業”的違章行為。

      10. 儲運工作人員,必須監督和查處廠區內倒運車輛的超速、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章行為;尤其要嚴格控制車輛入磅速度和夜間吃飯時間車輛的行駛速度,確保生產安全。

      11.磅房清理衛生時,必須對相關設備進行停機停電;禁止在操作室內擺放任何與計量無關的物品,做到人走關機、關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室。

      12. 儲運工作人員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搞好自主保安全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發現不安全隱患和因素及時反映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現事故及時匯報并參加搶救,保護現場并向事故調查人員如實反映情況。

      13. 各儲運班組負責人,必須做好當班員工的安全宣傳教育及指導管理工作,認真填寫《安全綜合管理考評記錄》,嚴格進行安全交接班。

      14. 儲運主管或負責人,應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做好安全預防管理指導工作。特別要做好“臨時協助”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其作業安全。

      15. 其他有關未盡事項,由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另行制訂補充實施細則。

      16.罰則執行公司相關規定。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11篇 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定》執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為主,安全監督系統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沒貫徹執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督系統為主,生產技術系統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定

      第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定外,視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本單位每年、季度、月對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二)由單位相關部門具體執行考評工作。

      (三)考評結果上報至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后,執行具體獎懲措施。

      (四)考評細則:

      1. 考評共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2)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落實情況;

      (3)其他有關制度、職責的落實情況。

      2.考評以當年每月單位內消防安全工作月匯總及相關部門有關記錄為準。

      3.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4、違反規定,依法應當給與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工作自我檢查、評審、考核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公司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安全進行檢查。對公司所有營運車輛進行檢查,包括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并隨時做好記錄備查。第二條 公司安全部門必須認真開展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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