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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業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1-10 17:48:01 查看人數:30

      施工作業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

      第1篇 施工作業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

      隨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方法著建筑業的發展,建筑施工機械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建筑施工條件差,機械容易容易磨損,維修不便,不安全因素多,再多上操作人員變化頻繁,如果不按規定正確使用各類機械設備,不僅會縮短設備使用壽命,而且容易發生設備和人身傷亡事故。

      施工現場除了大、中型機械設備,還有砼攪拌機、鋼筋機械、卷揚機、蛙夯、手持電動工具等。這些設備雖然與大型設備相比,其危險性較小,但由于它數量多,使用廣泛,發生事故的概率大,又因其設備較小,往往在管理上被忽視,所以應加強對這部分設備的安全管理,落實好崗位安全責任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機械的安全。

      機械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機械設備本身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機械設備的運轉操作時應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生產中,這兩個方面都處于良好狀態,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小,否則就會造成事故,使操作人員受到傷害。

      一、機械設備的基本安全使用要求

      1.機械設備布局合理,應便于操作人員操作和堆放物料,同時應便于人員的檢查和維修。固定式動力機械應安裝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移動式動力機械處于水平狀態,放置穩固。室外使用動力機械應搭設機棚。

      2.機械設備的零部件的強度剛度應符合安全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經常發生故障。

      3.根據有關安全要求,機械設備必須裝設合理可靠、不影響操作的安全裝置。

      例如:

      (1)對于作放置的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或防護欄板、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發生絞傷。

      (2)對于可能超載、超溫度、超時間、超行程等發生危險事故的零部件,應裝設安全裝置,以便當危險情況發生時,由于安全裝置的作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發生。

      (3)對于某些動作需要對人們進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時,應安設信號裝置或警告牌等,如電鈴、喇叭、蜂鳴器等聲音信號,以及各種燈光信號、各種警告牌等。

      4.機械設備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供電的導線必須正式安裝,不得有任何破損或露銅的地方。

      (2)電機絕緣良好,長期停電或可能受潮的電動機,使用前應測量絕緣電阻。

      (3)開關、按紐等應完好無損,其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4)各種配電箱、開關箱應配備安全鎖,箱內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應保持清潔,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每班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5)施工現場實行三級配電兩極保護。

      (6)每臺電動機械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開關應設在機械設備附近。

      5.機械設備的作業現場要有良好的環境,即照明度要適宜,溫度與濕度要適中,噪聲和震動要小,零件、料具等要擺放整齊,促使操作人員心情舒暢,專心無誤地工作。

      6.每臺機械設備應根據其性能、操作順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規程和檢查、潤滑、維護等制度,以便操遵守。

      二、機械設備的管理

      1.操作前應以機械設備進行檢查,而且要空車運轉一下,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2.機械設備在運行中也要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對緊固的物件要看是否由于震動而松動,以便重新緊固。

      3.機械設備嚴禁帶故障運行,以防出事故。

      4.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更不準將其拆掉不使用。

      5.機械設備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也不得用手測量零件或進行潤滑。

      6.機械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

      第2篇 地盤施工處理投訴管理工作細則

      施工iso-地盤施工處理投訴管理工作細則

      1、目的:在第一時間內及時處理因施工引起的周邊居民投訴,確保施工的正常進行。確保第一時間正確解決問題。

      2、范圍:適用于地盤周邊地區業主和居委對施工行為的投訴。

      3、職責

      3.1工程部經理負責對投訴的處理進行指導和策劃。

      3.2配套部經理負責落實施工噪音辦證,對供電影響提供配套協調服務。

      3.3地盤主任直接操作處理投訴。

      4、程序

      4.1地盤主任接到投訴后,根據投訴成因向工程部經理匯報或向配套部經理提出服務要求。

      4.2地盤主任在第一時間趕到投訴點處理。

      4.2.1購買150元左右鮮花和水果。

      4.2.2登門傾聽投訴,接受批評,說明原因。

      4.3地盤主任提出綜合解決方案報工程部經理、分管副總、物業公司總經理。

      4.4地盤主任實施解決方案并將處理情況記錄于工作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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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車站施工協調會工作制度

      1、施工協調會的參加對象。根據施工等級派出相應的干部參加或主持車站組織的施工協調會。其中,需要接觸網停電的配合施工,ⅰ級施工由段主管領導、主任和科長參加,ⅱ級施工由車間副主任及以上的干部參加,ⅲ級施工由車間技術員及以上的干部參加。不需接觸網停電配合施工、施工內容相對簡單的施工,由配合工區派員參加。對于需要接觸網停電的施工,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派出項目總工或項目副經理及以上的管理干部參加施工協調會并全程跟班,如施工單位未做到,可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如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可向施工單位發停工通知書停止配合。

      2、會前的準備工作。參加施工協調會前,必須全面掌握當天的封鎖范圍、作業范圍、作業內容、作業人員、軌道車的運行徑路、關鍵卡控點、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會議記錄本上列好發言提綱。

      3、會議內容。協調會上,參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施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項。有不明白的事項,必須及時詢問;有不同的意見,必須及時提出;施工單位違背有關規定時,我方必須堅持原則予以制止;施工單位和其他配合單位提出的合理要求,我方必須認真大力進行配合。

      4、會議記錄。施工協調會要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本以車站為單位設置,一個工區轄內對應幾個車站,就必須設立幾本記錄本。

      5、會議內容的傳達。參加施工協調會的人員,必須在分工會前一小時將會議的內容傳達給當天的工作領導人。

      第4篇 起重吊裝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1、1.目的

      確保起重吊運作業滿足規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

      2.適用范圍:

      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控制。

      3.職責: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督檢查。

      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的技術方案,監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

      3.3施工項目部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安全部負責檢查、監督工作。

      4.參考文獻

      4.1《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4.2《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93)。

      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

      5.規定內容:

      5.1 通則

      5.1.1 起重作業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

      5.1.2 起重作業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1.5 非起重機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

      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

      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

      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

      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生停止作業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

      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現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

      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17起重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

      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生事故。

      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5.1.2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總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項目總工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

      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26 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定。

      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10)鋼液包過滿不吊。

      5.2起重指揮人員

      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

      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

      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

      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2.10指揮人員在發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

      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在所指定的區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

      (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

      5.3起重司索人員

      5.3.1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

      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5.3.3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3.6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5.3.12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5.3.13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

      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定。

      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

      5.4車輛裝載

      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裝載物要捆綁穩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

      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

      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

      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5.5手拉葫蘆

      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

      5.5.3葫蘆吊掛必須牢固可靠,使用時應先反手拉手鏈,將起重鏈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離。

      5.5.4起吊時,應先緩慢升起,待鏈條張緊后,檢查葫蘆各部有無變化;當確認無誤后,方能繼續作業。

      5.5.5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

      5.5.7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

      5.5.8 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畢后,應將葫蘆上的污物擦干凈,防止生銹,嚴重腐蝕,斷痕,裂紋及磨損的鏈條,應按鏈條的報廢標準,予以更新。

      5.6電動葫蘆

      5.6.1 操作前,認真檢查電動葫蘆的安全裝置,鋼絲繩、吊具及綁扎方法和電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負載使用,上升時不準裝限裝置,起升時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

      5.6.3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時,要求拖掛絕緣必須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發現運轉不正常時,立即停車并通知檢修人員檢修。

      5.6.5 手動開關、電氣元件應經常檢查,非電氣人員禁止擅自修理電器。

      5.6.6 單機電動葫蘆在軌道變處或接近轉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5.6.7 電動葫蘆在露天工作時,應有防雨、雪設施。

      5.6.8 工作完畢后,必須把總閘拉開,切斷電源,清理工作現場。

      5.6.9 起吊重物,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綁應牢固可靠。

      5.7卷揚機

      5.7.1 安裝時,基座必須平?牢固,并設置可靠地地錨,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楚指揮人員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業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氣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帶和開式齒輪轉動的部分,均需裝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車。

      5.7.4 動力正反轉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和操縱開頭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5.7.6 在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7.7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拉、踩鋼絲繩。

      5.7.8 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

      5.7.9 作業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業的卷揚機其電動機上應設置防雷雨罩。

      5.7.11 作業結束后,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并根據要求清理現場保養卷揚機及各部件。

      5.8流動式起重機

      5.8.1 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5.8.2 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8.3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8.5 司機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5.8.6 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臺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5.8.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5.8.12 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或調整機件。

      5.8.14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5.8.15 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在的足夠的照明。

      5.8.17 工作完畢,吊鉤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穩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在零位。

      5.9橋式起重機

      5.9.1 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

      5.9.2 開車前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5.9.3 起重機的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準牌。

      5.9.4 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5.9.5 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機司機除服從指揮人員發出指揮信號外,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5.9.7 起重機司機必須在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先鳴鈴。

      5.9.8 當接近卷揚器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5.9.9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專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

      5.9.10 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5.9.12 禁止吊具與人同在一個箱或船倉內裝卸物料。

      5.9.13 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起重機軌道上。

      5.9.14 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5.9.16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和裝卸橋,在風力為六級或六級以上禁止作業。

      5.9.19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修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上掛上“不準送電”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應該機的保護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或信號燈,必要時請專人監護的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機

      5.10.1起重機必須安裝運行、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司機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要可靠。

      5.10.2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應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10.3檢查軌道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業前重點檢查:

      (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不得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纏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6)查看前一班作業的各種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7)與指揮人約定好指揮信號的種類及相關事宜。

      (8)開始操作時,先鳴號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鉤得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車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離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運行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立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的變幅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載時,不得變幅。

      5.10.7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穩后,在跨越障礙物時,重物底部應高出其跨越障礙物0.5m以上。

      5.10.9兩臺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距離不得小于5m。

      5.10.10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5.10.11起吊時不準用吊鉤直接吊繞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5.10.12細長易燃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過程中吊運的物品應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能使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綁中滑落,發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連掛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載,破壞原來的捆扎方式,或發生扯、刮、連、帶現象。

      5.10.14 吊運零散物品,要用鋼、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長的物體要有拽繩,以防止擺動,拽繩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

      5.10.16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型號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嚴禁超載起吊,不能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以及各種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種塔式起重機,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一般的塔式起重機規定六級以上,風速為11~13m/s,風壓約105n/㎡的情況為非工作風力。

      5.10.19 禁止無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

      5.10.20 作業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控制器。小車及平?柄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5.10.21 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8級大風時,應另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電梯裝置的塔式起重機,應將電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進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修時,必須戴安全帶。

      第5篇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明確各部門在安全施工措施中的職責,層層把關,使安全施工措施嚴細、可操作并得到嚴格執行。

      2、 職責

      2.1、 項目部計劃科

      2.1.1負責組織相關專業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1.2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等下達、同等考核。

      2.2、技術項目部科

      2.2.1、負責組織編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參與審批;

      2.2.2、參加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審查。

      2.3、項目部安監科

      2.3.1、負責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匯總;

      2.3.2、負責按規定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批;

      2.3.3、負責參與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

      2.3.4、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

      2.4、施工工程處

      2.4.1、負責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寫;

      2.4.2、負責按規定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

      2.4.3、負責審批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和執行;

      2.4.4、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批、執行。

      3、具體操作程序

      3.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1.1、年末項目部計劃科組織各工程處編寫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1.2、項目部安監科負責匯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1.3、項目部計劃科、技術科和安監科對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進行審批后報有關領導審批;

      3.1.4、計劃科將批準后的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等下達到工程處;

      3.1.5、工程處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和按期完成;

      3.1.6、項目部安監科負責對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比。

      3.2、安全施工措施:

      3.2.1、工程處在開工前組織編制安全施工措施;

      3.2.2、一般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工程處專責工程師審批;

      3.3.3、一般施工項目外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部相關部門和領導審批;

      3.3.4、工程處負責開工時按批準后的安全施工措施進行交底并在施工中嚴格執行;

      3.3.5、項目部安監科負責對對工程處執行安全施工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6篇 施工現場消防檢查工作制度

      1、各房建單位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月對本單位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進行整改。

      2、專(兼)職防火人員對防火重點部位要堅持每天檢查兩次(班前、班后),對一般部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領導。

      3、施工班組每周要組織班長、工段長,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報防火負責人或質安部。

      4、班組、部位要落實責任,堅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火安全情況要列入交接班內容。

      5、各級防火安全檢查情況,要留有記錄,以便備查。

      第7篇 電力施工企業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電力施工企業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制定本制度,保證各種會議按照規定內容按時召開,以便按時完成各項安全工作。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項目部兩級安全工作例行會議。

      2 職責

      2.1公司安全例會

      2.1.1公司安全例會由經理或安全負責人負責主持。

      2.1.2安全保衛處負責組織會議,設專人作會議記錄并保存。

      2.2項目部安全例會

      2.2.1項目部主任或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并主持會議。

      2.2.2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會議記錄并保存。

      3 各級安全例會由以下人員參加

      3.1公司安全例會

      a經理或安全負責人;

      b工會主席;

      c各項目部主任或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

      d工程技術、材料、行政處處長專門指派的人員以及安全保衛處所有不外出人員;

      e經理或安全負責人指定參加會議的人員。

      3.2項目部安全例會

      a項目部主任或安全負責人

      b同級工會負責人;

      c班長或副班長;

      d專職安全員;

      e項目部主任或安全負責人指定參加會議的人員。

      1 各級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4.1公司安全例會

      a各項目部和有關處室匯報前次例會以來開展的安全工作、安全施工(生產)情況、安全問題及突出安全事跡、近期工程情況;

      b安全保衛處通報前次例會以來安全巡檢情況;

      c學習上級有關安全文件、指示;

      d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公司施工(生產)實際安排本公司安全工作;

      e公司經理或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領導提出下一階段安全工作重點要求。

      4.2項目部安全例會

      a檢查、了解各施工項目或班組安全工作開展和安全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b傳達上級安全工作要求或學習上級下發的安全文件;

      c布置和指導班組安全工作。

      5 各級安全例會的時間周期

      5.1公司安全例會,每月至少一次,每次時間不少于4小時。

      5.2項目部安全例會每月一次,時間不少于2小時。

      第8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生產辦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第四條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第六條 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第八條 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第九條 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生產辦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第十一條 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產辦的統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裝置停工由生產辦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第十五條 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條 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第十八條 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第十九條 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第二十條 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第二十一條 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第二十二條 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一)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二)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四)凡是檢修項目,廠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第二十四條 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 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六條 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第二十七條 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第二十八條 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第二十九條 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第三十四條 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第三十五條 對各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辦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集團、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梁板砼澆筑施工管理人員旁站工作職責

      1、旁站人接到項目經理或區域主管安排旁站任務后,提前熟悉旁站

      搗砼部位圖紙,如梁板砼標號、厚度、預埋件位置,做好搗砼方量計劃等。

      2、提前進入搗砼砼部位進行檢查,詢知安排任務的主管模板、鋼筋等分項工程是否已經驗收合格,是否存在整改,存在整改的是否已整改完畢。

      3、檢查各相關工程呢班人員是否到位,督促好跟班電工安全接電、檢查使用機具,督促好砼工事先清理好各構件垃圾及澆水潤濕模板,采用布料機澆筑的檢查布料支撐是否牢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檢查泵管安裝是否滿足砼施工要求是否加固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要求裝管人員整改好。

      5、攪拌站供料砼車進入施工現場后,與工地倉管員溝通檢查供料砼標號是否與搗砼部位砼標號相符。

      6、配合好質安組做好砼試件,對不符合搗砼坍落度要求的砼嚴禁隨意加水,以免降低砼標號,影響砼質量,并及時向倉管員反映情況。

      7、督促砼工按搗砼施工規范要求進行澆筑,特別注意平整度必須拉線找平,旁站人對其抽檢;懸挑板、反梁、沉池等特殊部位應作為質量控制點,督促砼工采用二次反插搗砼方法杜絕蜂窩、爛根現象。

      8、督促跟班鐵工對踩亂鋼筋重新綁扎成型,搗砼時跟著澆筑口調整好鋼筋保護層,防止面筋下沉,保護層過大,特別挑板等懸挑構件。對完成搗砼板梁在初凝前對墻柱鋼筋及預埋鋼筋調直,防止墻柱鋼筋偏位。

      9、督促跟班木工安裝及調直好反水部位;對沉池吊頂木條必須在砼初凝前拆除,并用原砼水泥漿將吊頂木孔洞填實,以防漏水;對完成振搗砼的外梁旁必須兩端吊直拉通線調直好,對搗砼前后支撐系統(包括梁板底支撐)進行檢查,對出現變形的部位要及時調整復位。

      10、檢查預埋件、預留插筋、下水孔洞、管線孔洞、放線孔洞位置是否正確,有無漏留、偏位,標高是否正確,被砼掩埋等現象。

      11、采用布料機施工的梁板面,在布料機移走后,檢查立腳位置鋼筋復位情況,砼振搗完好等。

      12、履行砼施工相關規范的規定及結合旁站人施工經驗、方法施工,爭取做出最好結構成品。

      第10篇 校園施工期間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目前,學校教學班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學班工程項目陸續開工,大批外來務工人員將進入校園施工,特別是施工現場緊鄰教學區域,給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為了做好校園施工期間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強對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明確施工方安全責任,督促施工方履行應盡的基礎安全設施建設,包括建立“安全防護隔離網”、設立“警示標志”等。施工企業要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嚴格遵守《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二、施工場地必須封閉管理。要求施工方將施工場地與教學區域隔離,所有施工人員須在限定的施工現場活動,非公不得進入校園內的其他場所。任何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教學、辦公樓和學生、家屬宿舍。學校師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員禁止進入工地施工現場。

      三、對外來務工人員加強教育和管理。施工單位要對進場施工的所有務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們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定,并進行嚴格管理,對違犯國家法令和違犯學校規定的施工人員要及時查處。

      四、加強施工車輛管理。施工車輛和人員出入校園必須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運輸車輛在校園內按照規定道路和規定時間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專人進行管理。并及時清掃路面拋灑物,保障校園環境整潔,不得破壞校園道路及兩側花草樹木,在校園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車輛不得超載超速,遵守交通法規保證校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用電、用氣和用火設備的使用情況定期監督檢查,所有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并嚴格按安全規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佩帶標志上崗。

      第11篇 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使用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對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無)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核,及安全施工作業票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并備案。

      5.2各專業公司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及具體實施。

      6具體內容

      6.1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作業范圍

      a)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

      b) 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c) 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d) 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e) 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f) 桿塔、架線作業,重要越線架的搭設與拆除;

      g) 土石方爆破、導地線爆壓;

      h) 其他危險作業。

      6.2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公司班組技術員或負責該項工程的技術人員,在施工前填寫,交由工地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報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再報請項目部總工審批后生效。

      6.3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批后,施工前由施工單位專責工程師(或技術員、施工負責人)向參加該項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交底,使每個施工人員明了各自的職責,并嚴格按安全施工作業票要求的內容進行施工。

      6.4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不定期檢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

      7相關文件(無)

      8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作業票”

      第12篇 工程監理施工現場旁站工作制度

      工程監理施工現場旁站制度

      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監理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施工旁站監理制度。

      1、總監在組織編寫監理規劃時,要根據工程實際編寫旁站監理的內容,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編寫的監理實施細則中應明確旁站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并將旁站方案交施工承包單位一份。以便施工承包單位通知旁站監理人員及時到位實施旁站。

      2、監理組接到承包單位的需旁站的工程施工通知后,安排旁站監理人員按旁站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

      3、房屋建筑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需要旁站。

      1)基礎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筑、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后澆帶及其他結構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

      主體結構工程方面: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安裝、

      安裝工程方面包括:

      供電設備、大型變壓器、大型冷凍設備的吊裝就位。

      大中型建筑物的受電、冷凍機組沖洗調試。

      3)、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在工程中應用。

      5、針對承包單位的素質、工程特點,對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施工工序實行旁站。

      6、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

      1)檢查承包單位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程人員持證上崗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

      2)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核查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

      4)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查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5)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施工作業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十二篇)

      隨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方法著建筑業的發展,建筑施工機械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建筑施工條件差,機械容易容易磨損,維修不便,不安全因素多,再多上操作人員變化頻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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