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工作程序
(一) 后勤部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二)懲罰意見均由消防主管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經醫院負責人批準。
(三)懲罰的金額應在每月兌現,獎勵金額每年兌現一次,獎懲金額與工資獎金掛鉤。
(四)具體懲罰事項后勤部消防主管提出,陳述處罰的原因、數額等內容,報后勤部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五)為加強中蒙醫院消防安全的管理,確保中蒙醫院財產的安全,切實實行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下列獎勵規定: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獎勵:50元。
2.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中蒙醫院、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的,獎勵:100元。
3.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獎勵:200元。
4.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獎勵:200元。
5.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50元。
6.全年無火災隱患,并能模范遵守、積極貫徹學習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門,獎勵:200元。
7.宣傳防火知識 ,積極鉆研消防業務,并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議和長遠規劃并得到中蒙醫院消防安全負責人認可,獎勵:200元。
(六)為維護中蒙醫院和員工的正當利益、加強員工的管理,從而更好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之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現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現的違法、違紀(尚不夠由司法部門處理)問題,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處理)外,特對當事人和責任人按以下細則處罰。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處罰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0元罰款;
1.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的。
2. 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的。
3. 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的。
4. 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5. 發生火災確定后,應立即報告“119”,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的。
6. 人為原因造成火災的。
7. 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8. 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0元罰款;
1. 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中蒙醫院的。
2. 禁煙區吸煙的。
3. 不聽從或侮辱執法者的。
4. 違反用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5. 不按醫院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 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審批手續的,而不制止的。
7. 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8. 對本部門、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9. 因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的。
10. 違反用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1. 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12.在吸煙區亂扔煙頭、火柴梗,將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梗投入垃圾桶的。
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須按價賠償,并進行處理;違反《消防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篇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及程序
(一) 后勤部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二)懲罰意見均由消防主管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經醫院負責人批準。
(三)懲罰的金額應在每月兌現,獎勵金額每年兌現一次,獎懲金額與工資獎金掛鉤。
(四)具體懲罰事項后勤部消防主管提出,陳述處罰的原因、數額等內容,報后勤部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五)為加強中蒙醫院消防安全的管理,確保中蒙醫院財產的安全,切實實行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下列獎勵規定:
1. 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獎勵:50元。
2. 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中蒙醫院、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的,獎勵:100元。
3. 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獎勵:200元。
4. 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獎勵:200元。
5. 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50元。
6. 全年無火災隱患,并能模范遵守、積極貫徹學習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門,獎勵:200元。
7. 宣傳防火知識 ,積極鉆研消防業務,并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議和長遠規劃并得到中蒙醫院消防安全負責人認可,獎勵:200元。
(六) 為維護中蒙醫院和員工的正當利益、加強員工的管理,從而更好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之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現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現的違法、違紀(尚不夠由司法部門處理)問題,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處理)外,特對當事人和責任人按以下細則處罰。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處罰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0元罰款;
1.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的。
2. 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的。
3. 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的。
4. 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5. 發生火災確定后,應立即報告“119”,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的。
6. 人為原因造成火災的。
7. 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8. 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0元罰款;
1. 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中蒙醫院的。
2. 禁煙區吸煙的。
3. 不聽從或侮辱執法者的。
4. 違反用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5. 不按醫院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 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審批手續的,而不制止的。
7. 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8. 對本部門、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9. 因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的。
10. 違反用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1. 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12.在吸煙區亂扔煙頭、火柴梗,將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梗投入垃圾桶的。
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須按價賠償,并進行處理;違反《消防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3篇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格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公司獎懲制度》予以獎勵。
1.1 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
1.2 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公司、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1.3 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
1.4 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
1.5 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1.6 被評為公司年度消防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的,被區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評為先進的,以及被評為市級先進的。
二、有下列情形(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0元罰款
2.1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
2.2 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的。
2.3 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的。
2.4 未經消防局批準而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的工程,不符合建審要求而被責令拆除的。
2.5 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2.6 發生火災后,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的。
2.7 人為原因造成火災的。
2.8 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2.9 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 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3.1 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禁火區的。
3.2 廠房內吸煙的。
3.3 不聽從或侮辱檢查者的。
3.4 違*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3.5 不按公司消防部門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6 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動火手續而不制止的。
3.7 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滅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3.8 對本單位、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3.9 因火災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
3.10 違*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11 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四、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400元的罰款
4.1 未向消防部門辦理申請、登記,私自使用、安裝大功率電爐等電器;未能按照上級消防機構和公司消防部門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見進行及時整改的。
4.2 裝修、改建、擴建、明火、用電未經審批而動工的。
4.3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作業的。
4.4 未按制度、職責、程序辦事,影響消防工作的。
五、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300元的罰款
5.1 埋壓、圈占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而影響和延誤了消防工作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2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損失而隱瞞不報的。
5.3 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能解決不解決或超過整改日期的。
5.4 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火災危險的,未造成損失的。
5.5 巡查中,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行為而不制止的。
5.6 發現在禁煙區內吸煙或明火而不制止的。
六、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元罰款
6.1 各單位重點部位不落實崗位自查、有關記錄虛假的。
6.2 防火巡查人員部落實巡查職責,有關記錄虛假的。
6.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試、抽查不及格或組織培訓、學習無故不參加的。
6.4 不按時參加消防例會的。
6.5 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規定,被消防部門下發消防安全違章通知書的。
七、獎懲程序
7.1 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其他相關單位予以配合。
7.2 懲罰意見均有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圣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經公司安全委員會批準。
7.3 懲罰的金額應在當月兌現,獎勵金額每年兌現一次,獎懲結果與工資獎金掛鉤。
7.4 具體懲罰事項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陳述處罰的原因、數額等內容,報公司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7.5 員工在受到處罰后,由公司安全委員辦公室開具罰款單,應在5日內到公司財務室繳納罰金,逾期不交者加倍處罰。
八、發生火災事故處理
8.1 因人為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單位賠償火災事故的全部損失。行政領導班子承擔火災處罰額的50%,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至少承擔其中的50%;其余50%由相關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和消防機構進行處理。
8.2 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單位賠償火災事故的全部損失。火災的處理按照上級消防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4篇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公司獎懲制度》予以獎勵。
1.1 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
1.2 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公司、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1.3 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
1.4 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
1.5 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1.6 被評為公司年度消防工作先進單位、個人的,被區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評為先進的,以及被評為市級先進的。
二、有下列情形(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0元罰款
2.1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
2.2 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的。
2.3 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的。
2.4 未經消防局批準而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的工程,不符合建審要求而被責令拆除的。
2.5 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2.6 發生火災后,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的。
2.7 人為原因造成火災的。
2.8 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2.9 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 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3.1 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禁火區的。
3.2 廠房內吸煙的。
3.3 不聽從或侮辱檢查者的。
3.4 違反動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3.5 不按公司消防部門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6 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動火手續而不制止的。
3.7 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滅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3.8 對本單位、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3.9 因火災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
3.10 違反動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11 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四、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400元的罰款
4.1 未向消防部門辦理申請、登記,私自使用、安裝大功率電爐等電器;未能按照上級消防機構和公司消防部門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見進行及時整改的。
4.2? 裝修、改建、擴建、明火、用電未經審批而動工的。
4.3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作業的。
4.4 未按制度、職責、程序辦事,影響消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