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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票制度范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30 07:01:35 查看人數:23

      工作票制度范文

      第1篇 工作票制度范文

      工作票制度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兩種:填用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命令。

      2、填用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控制屏和低壓配電屏、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轉動中的發電機上的工作。

      3、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人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人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4、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二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錯別字、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5、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完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6、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即: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指示牌。

      7、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期為限。

      8、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

      9、工作票簽發人由強電管理員擔任。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由強電組長或資深技工擔任。

      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檢查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4)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安全規程及措施的實施。

      第2篇 變電站電氣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一、操作票、工作票是保證電力安全生產,防止電氣誤操作、人身傷害事故的重要組織措施。應嚴格按照電力部門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工作規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二、使用過的操作票,下一值應綜合檢查評價,每月定期由安全員對“兩票”執行情況進行復核統計合格率,做到正確及時,對“兩票”執行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上級反映并提出改進建議。

      三、上級職能部門應認真督查和指導,進行復審與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并提出整改意見和組織落實措施。對執行不力的,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四、操作票應填寫正確,字跡清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不合格”操作票:

      1.操作票不是按事先編號順序使用(發予令的操作例外);

      2.操作票在填寫時不是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是用圓珠筆書寫;

      3.一張操作票超過一個操作任務;

      4.操作實際任務與步驟不符(其中包括操作票漏項,應列入操作票內容的操作未寫入票內及步驟顛倒等);

      5.字跡潦草、票面模糊不清或對個別錯漏字修改遺補時涂改、使用修正液或用橡皮、指甲、小刀等擦、刮;

      6.操作四步內不得蓋單步“不執行”小章或每張操作票使用單步“不執行”小章超過三次;

      7.對遺漏操作項目在票上用補充記號進行補充或用調整記號對顛倒步驟進行調整;

      8.未按統一命名、統一術語填寫或設備名稱編號不正確;

      9.裝(拆)接地線的位置不確切或漏寫地線編號或地線編號顛倒;

      10.操作時間漏填、錯填或未按“年、月、日、時、分”填寫;

      11.操作票上各類人員未按實填寫齊全(包括由于審核手續不嚴,簽名人員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沒有簽名或沒有簽全名。由他人代簽名);

      12.操作中打“ü”不正確或漏打“ü”者;

      13.操作票填寫完畢未在最后一項齊末處蓋“以下空白”章或使用圖章的名稱不正確;

      14.已執行的操作票未蓋“已執行”章;

      15.操作中發生異常情況停止繼續操作的操作票或具有“不執行”內容的操作票在“備注”欄內未作說明的(另外對作廢、不合格的操作票均應注明原因。若系調度追令作廢,可列入合格統計。若系值班員填寫中錯誤作廢,應屬不合格統計);

      16.操作票編號后有缺頁(缺一頁計一張不合格,因故缺頁不統計在內,但需說明理由)。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執行不合格”操作票:

      1.操作票未帶到操作現場或未按實際操作順序打“ü”的操作票。

      2.先操作,后補填寫的操作票。

      3.違反“六要八步”,操作、監護不當發生考核事故 ,統計事故或威脅人身安全和設備正常運行的已實施的操作票。

      第3篇 燃氣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2012)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年)

      3.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gb26164.1-2010)

      3.6 《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域以及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部批準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簽發人

      簽發人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許可簽發。

      6 執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墻以內所有區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酸、堿、加藥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域。

      8) 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范圍。

      9)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 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 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系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票》內,并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2 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后,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

      5)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人員對作業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環部統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部。

      第4篇 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檢修工作票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在執行國家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內容、填寫、使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直屬、全資、控股發電企業。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落實《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企業安監部門對本企業工作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一)工作必要性。

      (二)工作是否安全。

      (三)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四)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五)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七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職責

      (一)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二)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監督、監護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四)檢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五)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注意事項。工作中及時制止工作人員的任何違章行為。

      (六)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第八條工作許可人職責

      (一)負責接收工作票、審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帶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

      (四)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第三章? 內 容

      第九條工作票包括:(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熱控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熱控保護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工作票的執行范圍:

      (一)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改造、試驗和安裝等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二)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1)

      1.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c、低壓廠用母線上的工作,需將母線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三)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1)

      1.填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b.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2.填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

      b.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c.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四)在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應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或二級動火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2)。

      a. 一級動火區(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b.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五)在熱控回路上工作時應填寫熱控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見附件4)。

      (六)復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作,應制訂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措”),經審核、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四章? 填 寫

      第十一條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所要求具備的條件,并按規定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書面公布。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和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檢修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第十二條工作票要用藍/黑色圓珠筆或鋼筆填寫,一式兩份(使用復寫紙,黑(字)票在上,紅(字)票在下)。紅票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黑票由現場運行值班人員保管,按值移交。使用微機管理的工作票,應打印一份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

      第十三條手寫工作票關鍵字不得涂改,字體端正,非關鍵字最多可改二處,但必須有工作票簽發人蓋章;微機打印工作票不得涂改;填寫完的工作票在最后一項安全措施項目后空白行左側處蓋“以下空白”章(工作票專用標準章式樣見附件6)。

      第十四條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

      第十五條如果幾個工作班按規定填用一張總的工作票,則總的工作負責人應由部門指定的專人擔任。

      第十六條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對人員、設備、環境、管理中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控制。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填寫說明

      (一) (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填寫

      1.標題欄“________(熱力)機械工作票”,_________處填寫本企業名稱(此處可在印制工作票時直接把企業名稱印好); “________部門__________班組”,__________處分別填寫所在部門和班組名稱;“№__________”處為工作票統一編號。

      2.工作負責人、參加工作人數、附頁等,填寫清楚,不能漏項(有附頁,在附頁欄處填寫張數,如無附頁填寫“無”,附頁包括工作票附頁、動火票、“三措”等)。

      3.工作內容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在一項主工作內容之后可用括號填寫分項工作內容)。

      4.“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若措施較多可使用附頁,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由檢修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應注明“檢修人員自理”。

      5.“措施執行情況”一欄,填寫與措施對應的編號,當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后,劃一個鉤(√)。

      6.“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一欄,由運行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在該欄目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若有補充,應逐條填寫并注明序號;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

      7.“工作負責人變更”一欄,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并進行簽名、填寫變更時間,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開,新的工作負責人在開始工作前,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

      8.“工作票延期”一欄,當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應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原工作票注銷。

      9.檢修設備試運,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工作票必須押回工作許可人處,方可進行設備試運。在此過程中,嚴格執行安規有關項目,試運結束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簽字,并注明恢復工作時間。

      (二)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填寫(電氣第二種票參照執行):

      1.標題欄“_______電氣第一種工作票”______處填寫本企業名稱(此處可在印制工作票時直接把企業名稱印好);“工作部門_______” “班組________” ________處填寫所在部門、班組,“№__________” 處為工作票統一編號。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在一項主要工作內容之后可用括號填寫分項工作內容)。

      3.“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一欄,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寫清停電設備的名稱、編號以及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接地線裝設地點、應設遮欄地點、應掛標示牌名稱。若措施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中間不能留空白行。

      4.“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一欄,工作許可人每完成一項安全措施后,填寫清楚已做該項安全措施,已裝設接地線標明地點、編號,當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備,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向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帶電設備部位和注意事項,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若工作許可人認為安全措施不全需要補充,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目進行補充。

      5.“工作負責人變動”一欄,因工作關系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填寫變動時間,并在工作票簽發人處簽名,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要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去。

      6.“工作票延期”一欄,工作在預定時間尚未完成,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和值長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填寫延期時間并簽名。

      7.“備注”一欄,填寫需要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的事項或其它問題。

      (三) 熱控工作票的填寫

      1.“№:______”一欄,填寫工作票序號(工作票的序號編寫位數可企業自行制定);“部門(分場)______班組______”一欄填寫所在部門和班組;“附頁:____張”一欄,填寫附頁的張數或無(包括安全措施附頁和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2.“工作負責人:________工作人員:____________共___人”一欄,填寫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的姓名和參加該項工作的總人數。

      3.“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_______”一欄,填寫工作的詳細內容和具體地點,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

      4.“計劃工作時間:______”一欄:填寫該項工作計劃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5.“必須解除的熱控裝置”一欄的填寫:必須有序號且按順序填寫被解除的保護或自動裝置,當解除的保護危及到發電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時,須填寫“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6.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一欄的填寫:在填寫過程中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且應按安全操作順序填寫,若措施較多可使用附頁,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a) 要求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執行人”和“措施檢查人”一欄,均由運行人員簽名。

      b) 要求熱控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執行人”一欄由熱控人員簽名,“措施檢查人”一欄由工作負責人簽名。

      7.“運行人員補充措施”一欄,由運行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則在該欄目最開頭填寫“無補充”;若有補充的安全措施,應逐條填寫并注明序號;補充措施較多時原工作票收回作廢,重新填寫新工作票。“措施執行人”和“措施檢查人”一欄,填寫與上一條中的要求相同。

      8.“批準工作結束時間”一欄,由值長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況和檢修工作的具體內容,填寫批準工作結束時間。

      9.“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一欄,當所有的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允許開工時間后,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名。

      10.“工作負責人變更”一欄,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并進行簽名、填寫變更時間,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后方可離開,新的工作負責人在開始工作前,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簽名。

      11.“工作票延期”一欄,工作在預定時間尚未完成,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負責人向值長申請延期,值長同意后,填寫延期結束時間并簽名。

      12.“工作終結”一欄,當所有的檢修工作終結后,填寫具體的工作終結時間,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熱控措施已恢復,組織清掃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共同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并簽名。

      13.“備注”一欄的填寫:與工作有關但票面中未涉及到的內容;需要交待的事項。

      (四) 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填寫(熱控保護(信號)安全措施票填用參照執行)

      1. 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使用要求

      對于一些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保護裝置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裝置,在進行檢修、維護、試驗工作前,應隨工作票辦理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樣式見附件5)。

      2.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填寫說明

      ——“編號”一欄的填寫:按部門自行規定的統一編號填寫,并作為班組內部檔案資料。

      ——“對應的工作票號”一欄的填寫:應填寫相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被試設備及保護名稱”一欄的填寫:填寫具體設備及保護名稱。

      ——“工作負責人”一欄的填寫: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姓名。

      ——“簽發人”一欄的填寫:該工作票的簽發人姓名。

      ——“工作內容”一欄的填寫:具體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一欄的填寫:由工作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填寫具體需要工作的時間,以××年××月××日××時××分的格式填寫。

      ——“安全措施內容”一欄的填寫:由工作負責人,按照安全、準確、可靠的原則填寫具體安全措施內容,包括應打開及恢復壓板、直流線、交流線、信號線、聯鎖線和聯鎖開關等,按工作順序填寫安全措施。

      ——“執行”一欄的填寫:安全措施內容的具體執行過程,已執行,在“執行”欄打“√”。

      ——“恢復” 一欄的填寫:安全措施內容的具體恢復過程,已恢復在恢復欄打“√”。

      ——“填票人” 一欄填寫: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內容填寫者簽名,一般為工作負責人。

      ——“操作人”一欄填寫: 安全措施執行人在保護裝置恢復后簽名;

      ——“監護人”一欄填寫:監護人應進行全過程安全措施執行監護并簽名。

      ——“審批人”一欄填寫:對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內容進行審核、批準執行該項工作并簽名。

      (五)對工作票中“危險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寫:

      ——對工作票中“危險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寫,應針對工作特點、作業方法、應用的工器具、工作環境、設備狀況、氣候條件、工作時間等,結合事故教訓,分析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點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審核。

      ——填寫“危險因素控制措施”應在危險點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四個方面、三個層次”來開展(四個方面是指:人員、環境、設備、管理;三個層次是指:工作前、工作過程、工作結束)。

      ——重大、復雜作業項目,應制定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方案,并在工作前下發到部門、班組,便于提前組織作業人員學習和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填寫“危險因素控制措施”。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條工作票采用統一格式,字體為華文中宋五號,標題為黑體三號,表格行距8mm(格式參見附件1-5)。工作票使用微機管理的,應滿足工作票使用要求,采用授權管理,分級控制。

      第十九條第一種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工作許可人處,臨時消缺工作可以在工作開始以前送交工作許可人處;工作負責人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工作票,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第二十條工作許可人接收、審查工作票時,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有重要遺漏,應立即退回,由工作票簽發人重新簽發工作票。措施不完善、不明確時,工作許可人可對工作票安全措施進行必要補充。

      第二十一條工作許可人簽收、許可、終結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或mis)上進行登記。已終結的工作票蓋“已終結”字樣印章,作廢的工作票,蓋“作廢”字樣印章。(工作票專用標準章式樣見附件7)。

      第二十二條工作票的使用規定

      (一)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二)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且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進行工作時,可辦理一張工作票,工作票發給一個總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人員欄內只填明各班負責人及工作總人數,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三)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不準將設備合閘送電,如有緊急需要,需執行安規中有關規定。

      (四)工作票的編號,原則上便于工作票的統一管理和統計,同時分別設立(熱力)機械、電氣、熱控工作票登記本備查。

      (五)一個工作負責人同一時間只能承擔一項工作任務。因工作需要,工作負責人需離開該工作現場,進行別的檢修任務時,必須履行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六)工作票應提前送交工作許可人處,由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寫補充安全措施。

      (七)電氣、熱控設備進行檢修、試驗等工作時,若需解除機組的主保護,在填寫工作票時,應同時辦理熱控、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并同工作票一并執行。

      第二十三條個別特殊工作的工作票規定

      (一)熱控人員在網控、發電機和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上從事熱控范圍內的工作,不需要電氣主設備停電者應辦理熱控工作票(網控設備的檢修由網控運行許可人許可);如需要電氣設備停電時,在電氣工作人員開票將該設備停電完成后熱控人員再辦理熱控工作票。

      (二)熱控人員從事照明等系統工作時,由電氣工作負責人辦理電氣工作票,監護熱控人員工作。

      (三)檢修電氣設備,需關閉(熱力)系統的閥門時,除辦理電氣工作票外,需(熱力)機械檢修人員配合的,(熱力)機械人員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作為電氣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內容之一;如不需(熱力)機械檢修人員配合的,需關閉(熱力)機械系統的閥門時,做為電氣、熱控人員從事該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內容之一寫入電氣工作票。

      (四)多經公司所屬班組進行檢修等工作不具備許可條件時,多經公司結合工作票制度,自行制定本部門的管理制度,上報本企業安監部門審核合格后嚴格執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票由安監部門統一發放、回收、監督,并做出合格率評價。

      第二十五條已執行的工作票應保存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工作票檢查評價

      (一)工作票合格率計算辦法:

      月合格率=×100%

      (二)工作票的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

      1.工作任務、內容填寫不明確或遺漏;未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 不是用藍/黑色園珠筆或鋼筆填寫,字跡潦草或票面模糊不清,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有涂改;微機打印工作票有錯、漏字、被涂改。

      3.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對設備名稱、編號、時間、動詞等關鍵詞有涂改;手寫工作票非關鍵字涂改超過兩處;手寫工作票涂改處簽發人未蓋章;微機打印工作票有涂改。

      4.公用系統與單元系統(設備)共用一張工作票。

      5.安全措施比安全規程的要求降低;擴大工作票使用范圍;工作地點與工作票內容不符。

      6.工作許可手續未完備,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工作終結時,未按要求檢查設備狀況;工作票遺失。

      7.檢修設備需要送電試轉、水壓試驗等,未將工作票押回。

      8.簽名人員不具備資格、代簽名、沒有簽名或未簽全名。

      9.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辦有兩張及以上工作票,或一個工作班成員在同一時間參加兩張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10.工作負責人變更,未經原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辦理變更手續。

      11.檢修工作延期,未在工作票上按規定履行延期手續;提前開工;終結時間超期。

      12.工作票有重號、缺號或沒有編號;沒有填寫日期或其它不符“安規”要求的。

      13.未蓋“以下空白”、“已終結”或“作廢”印章;未按要求蓋章、蓋錯章。

      14、工作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員與現場工作人員不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各發電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本企業的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5篇 zz小區物業維修部工作票制度

      小區物業維修部工作票制度

      一、目的

      規范維修人員在電氣設備上倒閘、工作程序,確保倒閘維修安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園管理處維修值班人員的值班管理。

      三、職責

      1、配電值班人員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2、工程部主管負責監督、檢查。

      四、工作流程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兩種:填用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命令。

      2、填用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控制屏和低壓配電屏、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轉動中的發電機上的工作。

      3、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人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人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4、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二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錯別字、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5、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完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6、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即: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指示牌。

      7、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期為限。

      8、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

      9、工作票簽發人由工程主管擔任。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由主管或資深技工擔任。

      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⑵、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⑶、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檢查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⑷、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安全規程及措施的實施。

      第6篇 電氣設備用電工作票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操作安全、正確、可靠,防止人為誤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用電氣設備的用電工作管理。

      3.內容

      3.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應由設備所屬單位指定人員擔當。工作負責人由承擔檢修、安裝的單位指定人員擔當。

      3.2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具有作業許可證。

      3.3工作班人員由檢修、安裝單位的人員組成。

      3.4工作票的格式、內容和使用方式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

      3.5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票內容填寫安全措施、具體工作區域、注意事項,即簽發工作票。簽發后的工作票交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各一份。

      3.6工作許可人根據操作命令或工作票內容填寫操作票,按令操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3.7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帶工作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將工作票和設備工具清單交工作許可人。

      3.8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涉及的安全措施和有電情況,確認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后,方可工作。

      3.9工作前,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班人員到現場,應召開現場站班會議,交代工作內容、現場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并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工作班人員明確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工作。

      3.10工作發生間斷、轉移時,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3.11工作全部完成后,設備處于檢修狀態,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共同檢查涉及的安全措施、設備和系統相關的部分是否整潔完好,依據工作票和設備工具清單進行清點,確認無遺漏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工作票方能終結。

      3.12工作票終結后,一份交設備所在單位,一份交工作負責人單位備查。

      3.13工作票的使用、保存應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

      第7篇 s礦井下配電室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簽發人要將填好的工作票的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做詳細交代。

      二、電氣工作票(一式兩份),應在開工前由工作負責人或熟悉情況的人送到值班現場。

      三、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

      四、在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帶電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在未得到工作負責人的開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進行工作。

      五、開工后,工作負責人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更改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取得對方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六、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

      七、如需擴大工作任務或變更增設安全措施時,必須結束舊工作票,填寫新工作票,重新履行許可手續。

      八、工作間斷時,工作所有人員必須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

      九、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十、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人員不準將施工設備送電。

      第8篇 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6-01-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 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5-04-01實施)

      3.3.dl408—91,04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單機雙鉤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起重機械移位;

      4.2 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3 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鄰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4 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 其他危險作業。

      5.安全施工作業票分類、適用范圍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 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 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 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 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 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 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 倒閘操作

      5.5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5.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5.5.2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到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6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適用范圍:

      5.6.1 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6.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5.6.3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5.6.4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6.5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7.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范圍:

      5.7.1.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作業.

      5.7.2.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5.7.3.土石方爆破,異地線爆壓。

      5.7.4.其它危險作業。

      6.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操作程序與要求

      6.1.吊裝作業票

      6.1.1.吊裝作業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1.2.吊裝作業分類:

      6.1.2.1.起重(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100%及以上)、超大設備為一類

      6.1.2.2.精密重要設備為二類

      6.1.2.3.一般大件吊裝為三類

      6.1.3.要求

      一般工作作業票要求審校及批準部位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指導,二三類工作則由審核部門派員到現場檢查指導。

      6.2.多機抬吊工作票

      6.2.1. 多機抬吊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2.2.審核人員應到現場檢查指導,必要時項目總工應到現場檢查指導。

      6.3.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

      6.3.1.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由班組技術員填寫,經委托單位、安監科審核,項目部總工批準,按現在安全作業票程序修改。

      6.3.2.要求起重機械移位負責人即現場監護人,必須對起重機械移位的安全負責,審核部門派員宣傳檢查指導。

      6.4.安全施工作業票

      6.4.1.安全施工作業票有班組技術員填寫,單位領導簽字,安全部門審核,總工批準。

      6.4.2.單位領導和安全部門應針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檢查指導,確認措施到位方可開始施工。

      第9篇 停送電安全制度附停送電工作票范本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高低設備停送電,以及各單位和線路的停送電。

      第二條 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申請工作票制度(見附件)。并由專業完成。

      第三條 停送電工作應嚴格執行《電氣作業安全規程》操作,停電時必須遵守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牌、裝設遮攔的程序。

      第四條 認真執行工作監護人員應始終在現場,并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

      第五條 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送電,必須明確停送電時間,并且嚴格遵守,如有變動,及時另行通知。

      第六條 在同一條線路帶有兩個以上單位時,若起重一個單位停電,在此停電時間,其他單位不得私自利用該停電時間進行檢修電氣設備和其他相關操作,如需檢修必須辦理停電手續后,方可進行檢修。到送電時間,由檢修單位持工作票到供電區域進行送電,并不再通知其他單位。

      第七條 凡在公司大院公用線路用電的配電箱(柜)需要停電,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停送電原因,報監管部,由監管部協調停送電時間后,辦理停送電手續,并由相關單位簽字認可。

      第八條 各單位自行施工或檢修本單位設備,無涉及其他單位停送電的,由本單位主管人員批準,電氣作業人員,按本規定第三條操作。

      第九條 在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現場人員可緊急停電。事后,補辦停電手續。

      第十條 外來施工單位需停送電的,由用工單位負責辦理停送電手續。

      第十一條 各單位設備故障引起邢機公司動力廠100kv配電站跳閘后,作業人員或操作人員需立即上報各負責單位領導和總經理辦公室,并由監管部上報動力廠調度和相關部門,并迅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二條 故障排除后,由負責單位派專人到動力廠調度室或配電站說明情況并簽字,由動力廠人員送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日常設備、設施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可靠;并負責辦理停送電手續和協調內部停送電工作。

      第十四條 涉及邢機公司各單位施工或檢修時辦理停送電手續的,執行邢機公司《停送電安全管理規定》。

      停電工作票

      因需要(箱)停電。

      停電時間自 年 月日 時至年 月日時。安全措施

      工作票批準人:停送電申請人: 停送電人:

      相關單位人員:、 、 監護人:

      本工作票一式三份,申請人、批準人、停送電人各留一份。

      第10篇 社區大廈配電運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社區(大廈)配電運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工作票填寫規定

      1.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票中計劃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設備雙重名稱和接地線裝設地點這四項不準涂改,其他如有必要改動也不得超過三處,且改動后的字跡應保持清晰。

      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不能使用'注意安全'、'保持足夠安全距離'、'嚴格執行規程'等籠統詞句,而要確切的交代清楚。

      3.工作內容和任務欄內的設備應填寫'雙重名稱'。

      4.工作地點保留的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必須寫清寫明詳細間隔和地點,不準含糊其詞。

      5.工作票上裝設接地線的編號與工作結束時拆除接地線的編號必須完全一致。

      6.工作票上所有簽名必須親筆,不準代簽。

      二、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的基本程序

      1.接收工作票,并進行登記;

      2.審查工作票的內容是否和現場運行方式相符;

      3.根據工作票的要求填寫裝設現場安全措施操作票;

      4.填寫工作票的有關內容(已裝接地線欄在接地線裝好之前不得填寫);

      5.審查操作票正確后,布置現場安全措施,裝設接地線;

      6.填寫工作票的有關內容(主要是'裝設接地線'一欄及'應掛標示牌和應設遮攔');

      7.工作許可。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作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卻無電壓,并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的帶電部位和注意事項,然后同工作負責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三、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的基本程序

      1.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清掃整理現場后撤離。

      2.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外觀檢查、設備操作試驗、有無遺留物件、工作場地衛生等。

      3.檢修交底記錄。雙方經現場檢查認為無問題后,檢修負責人應先口頭向值班員講清所修項目、修試情況、修試結果和遺留缺陷,然后在變電所設備檢修記錄薄上(一次設備大、小修記錄或繼電保護工作記錄)做好詳細明確的結論性記錄。

      4.工作終結。值班人員檢查記錄符合要求后驗收簽章,做出評價結論,然后會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上時間和姓名。

      5.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攔和標示牌,并得到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四、口頭或電話命令工作票的要求:

      因某種緊急或特殊情況,工作票簽發人不到現場時,可以

      用口頭或電話發布檢修工作命令,變電所工作許可人應逐條將其記錄在運行日志上,其內容包括:

      1.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姓名;

      2.工作內容;

      3.應拉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和檢修人員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姓名,口頭或電話命令發布人姓名。

      五、工作票的保管和移交

      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執拿,一份留在配電室按值移交,當值人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內容、許可工作時間及工作結束時間記入運行日志。工作票所列檢修內容當日不能完成的,每天收工時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移交給值班員,次日開工前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再進行工作,以確保檢修工作的質量和安全。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至少三個月。

      第11篇 工作票、操作票合格率評價制度

      第一條、工作票在執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統計為不合格票。

      第二條、上述未盡事宜但是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關于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有關條文的,均統計為不合格票。

      1、工作任務欄、安全措施欄、時間欄、簽名欄出現涂改和勾劃現象,票面字跡潦草或票面其他部分涂改超兩處。

      2、 實際有雙重名稱但填寫時遺漏;電氣工作票中設備未填寫電壓等級或雙重名稱,熱力機械工作票中閥門未填寫雙重名稱;

      3、工作票三種人漏簽名、代簽名、簽名復寫;票面上出現未經批準的工作票三種人。

      4、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班成員變動、工作票延期等未辦手續;

      5、 工作內容不具體,工作地點不明確。

      6、 劃封線不符合要求。

      7、 安全措施所用術語不符合電力系統規定。

      8、 安全措施不當或不完善,同現場實際不符。如:已裝設接地線無編號、接地點不明確;沒有按規定裝設遮欄和掛標示牌;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未指明;采用電動門、氣動門或液壓門作為隔絕措施時,未將其操作能源(如:電源、氣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斷等;

      9、 錯誤使用一、二種工作票或一、二級動火工作票。

      10、第一天開工,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許可手續;許可手續未辦妥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轉移工作地點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交代有關安全事項;工作現場沒有工作票;工作現場沒有監護人;工作現場隨意變動安全措施。

      11、提前開工或逾期不辦理終結手續。

      12、辦理結束的工作票接地線(包括接地開關、接地刀閘)拆除未填寫;

      13、工作票編號錯誤或漏編號。

      14、工作票丟失和破損嚴重。

      15、“已執行”、“未執行”、“作廢”章漏蓋、蓋章位置錯誤、用章錯

      16、危險點分析未按實際進行填寫、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向全體工作成員交待、參加工作人員未全部簽名、交待危險時間早于開工時間。工作班人員與實際不符,且沒有在危險點分析欄簽名;

      17、工作票不合格范圍同樣適用于動火工作票,同時要求動火工作票的動火具體部位、動火點、附圖必須清晰正確。

      18、外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沒有在安監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的。

      第三條、各部門每月3日前應統計出工作票合格率,報廠安監部門。廠安監部門應對各部門的工作票進行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低于該部門上報的合格率,則應按抽查合格率考核。全廠工作票合格率應以運行部門為準,外包工程工作票工作終結后,委托部門應負責收回。

      工作票合格率計算方法:

      該月(年)已執行合格的票數

      月(年)合格 率=??????????????????????????????????????????? ×100%

      該月(年)執行的總票數

      式中:該月執行的總票數=該月已執行合格票數+該月已執行的不合格票數

      第四條、操作票在執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統計為不合格票:

      第五條、下述條款未盡事宜但是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機械部分)關于倒閘操作有關條文及本辦法的操作,均統計為不合格票;

      操作票丟失;

      操作票無統一編號或手書編號;

      操作任務不明確、錯誤或設備無電壓等級,無雙重名稱;

      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或刀閘無雙重名稱;

      操作項目遺漏、操作順序錯誤(包括順序號顛倒或涂改);

      操作術語錯誤;

      應裝(拆)接地線無編號或編碼,接地點不明確;

      裝接地線前(包括接地刀閘)沒有驗電或驗電沒有填寫,以及采用非《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電氣部分)規定的方法驗電(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七)款規定者例外);

      操作項目不符合操作任務要求;

      不是操作一項做一個記號“√”(含一個項目打二個“√”或打“√”涂改);

      未經批準解鎖操作;

      字跡模糊或漏、錯字修改不符合規定;

      系統倒閘操作和并、解列操作、待令等沒有填寫完成時間;

      承上頁、接下頁不符合規定要求;

      未在操作票留下的第一空行蓋“以下空白”印章;

      各種簽名人員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電氣部分)規定或漏簽姓名;

      操作票執行完畢后,未蓋“已執行” 印章;作廢的工作票未蓋“作廢” 印章;

      沒有弄清操作目的、不經過模擬圖核對操作項目、操作不監護、不唱票、不復誦者。

      第六條、各部門每月1日前應把上月的操作票(包括“作廢”操作票)收回由各部門進行評價。評價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不合格操作票應簡要注明原因,檢查人應簽章,以示負責。

      第七條、各部門每月1日前應統計出操作票合格率,報廠安監部門。廠安監部門應對各部門的操作票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不得低于20%,如抽查的合格率低于該部門上報的合格率,則應按抽查合格率考核。

      操作票合格率的計算方法:

      該月(年)已執行合格的票數

      月(年)合格率=?????????????????????????????????? ×100%

      該月(年)執行的總票數

      式中:該月執行的總票數=該月已執行合格票數十該月已執行的不合格票數。

      操作票以完成一個操作任務為一份票統計。

      第12篇 35kv變電站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

      “操作票和工作票”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措施,全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認真搞好“兩票”的管理工作,為此本站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兩票”的執行符合“安規”省公司兩票補充規定和“分公司兩票實施細則”及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人員必須經公司和站長宣布。

      三、本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制度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制度、規定為準。

      四、由于本站實行微機管理,故打印操作票和工作票產必須核對編號正確。兩票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的兩票不準使用;

      五、微機填寫工作票,工作票簽發完畢后,工作票接收人應仔細審查,審查完畢后用微機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和姓名。

      六、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完畢審查無誤后,應進行加密保護工作表;工作許可人欄由工作許可人微機填寫。

      七、工作票、操作票有關操作時間、命令時間、許可開工時間、工作延期、終結時間及其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發令人、操作人等均應用黑色或藍色筆填寫,不準使用紅色筆和鉛筆,操作時間及操作項目打“√”應用紅筆。

      八、對于拉、合、停、送、投、退等關鍵字和開關、刀閘,設備雙重編號不得涂改,如涂改,原票作廢。其它如有個別錯,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九、在倒閘操作過程中,如已操作了一項或多項,因故停止操作時,則在已執行項下面,未執行項上面的中間橫線右邊注明停止的原因,并蓋“已執行”章,按已執行的操作票處理。

      十、當執行新的工作任務時,工作票的填寫不得在已執行的工作票基礎上進行修改,應重新填寫。

      十一、許可和結束工作票的時間均應記入當日運行記錄。

      十二、已執行的兩票必須進行登記。

      十三、已執行的“兩票”均應加蓋“已執行”章,一般蓋在右上角編號處,作廢的“兩票”應加蓋“作廢”章,并寫明作廢原因。

      十四、已執行、作廢和未使用的“兩票”均應分別存放,不得遺失。已執行和作廢的“兩票”均應保存一年。工作票和操作票專用紙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十五、每日交接班前,當值人員應檢查當值內所有兩票,接班時,接班人員應檢查上一值的全部兩票執行情況。

      十六、站長應每天檢查本站兩票執行情況。月末站長及安全員應對本站兩票進行審查匯總,分析當月兩票的執行情況。

      十七、在下月初的第一周安全日活動中,應對上月的兩票執行情況進行講評并考核記錄。

      工作票制度范文(十二篇)

      工作票制度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兩種:填用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命令。2、填用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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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設備工作票制度1、目的為規范工作票的填寫,辦理工作許可、間斷、轉移及終結的行為,特制定本制度。2、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工作票制度是指電氣一種(含甲票、乙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