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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5 13:08:16 查看人數:62

      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工作制度

      第1篇 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工作制度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事審批手續,最后將辦事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1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2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存查。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1個工作日內有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本周工作日內有效。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領導終審批準簽字,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申請部門(車間)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

      二、動火作業分類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貯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第2篇 禁火區動火作業安全制度

      1目的

      為保證公司內危險部位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主題內容

      規定了禁火區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動火作業流程和基本安全要求。

      3范圍

      3.1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3.2 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由負責該項目的公司責任部門負責)。

      4定義

      4.1禁火區:

      4.1.1一級禁火區:涂裝車間所有區域、油庫、油漆庫、氣體庫、氣站、物料倉庫、臨時危險品庫、各廠房臨時堆放油品和易燃易爆品處、配電房、空壓房。

      4.1.2二級禁火區:各辦公室、各廠房高空(離地2m以上)作業區。

      4.2禁火區內及其周圍10m范圍內禁止電焊、氣割、打磨等動火作業。

      5控制方法

      5.1特殊情況下,各部門需要在禁火區實施動火的,必須首先通知公司消防專干,開具《動火作業工作票》(見附件2),并按《禁火區動火作業操作流程》(見附件1)進行作業。

      5.2 《動火作業工作票》審批流程:

      5.2.1 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審批流程:

      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專干審核

      →安全委員會執行主任審批

      5.2.2 二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審批流程:

      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專干審批

      5.3消防專干在審核動火作業票時,必須將危險源和采取的措施,分析透徹,考慮充分,書寫清楚,并確定工作時間。

      5.4消防專干對公司內所有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指導、監督、檢查、處理的職權。

      5.5 動火作業前,消防專干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5.5.1 原則上固定動火作業人員。

      5.5.2 動火作業前,進行kyk活動,并對前期所發事故進行通報學習。

      5.6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組織者、動火作業者、看火人)必須時刻在作業現場;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5.7做好初期防火準備工作后進行動火作業:

      5.7.1 將動火作業10m范圍內的危險品、易燃物清除掉。

      5.7.2 在動火現場準備好滅火器、防火隔板;拉好消防水帶,并將地面淋濕,做好初期滅火準備。

      5.7.3 進行焊接、打磨、切割作業時,將火花飛濺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做好防護工作。

      5.7.4 動火作業后,要確認將現場的余燼完全清除后再離開作業現場。

      5.8 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安全管理獎懲辦法》,予以20--100分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其責任并給予100分-3000分處罰,并退回人力資源本部。

      6 工作記錄

      《動火作業工作票》公司消防專干保存,

      保存期1年。

      7 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有限公司***編制,并負責解釋和歸口管理。

      第3篇 酒店裝飾工程安全動火制度措施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

      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及措施。

      一、本項目電工或相關單位在本標段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

      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

      二、其他單位申請動火,必須向安高項目監理部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項目工程人員在本標段內動火,需由

      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員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項目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

      措施、監護措施等。

      四、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動火現場不能有易燃易

      爆品。

      五、安全員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

      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的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

      (1) 周圍有易燃易爆品。

      (2)動火區周圍有其它人使用易燃易爆品。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協同安全員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

      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安全員在動火證上簽字。

      第4篇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第5篇 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安全制度

      一、動火前的八'不準':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過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窗口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倉庫和場所,未經過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二、動中火的'四要':

      1、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3、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部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4、發生火情、燃燒事故時,要及時報告和撲救。

      三、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完畢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安全,并通知發證單位人員復查無異常后才能離開現場。

      第6篇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制度

      1、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向消防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

      2、 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3、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火源距離不應小于10m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距離;

      4、 凡經酒店批準動火的部門,應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四要”,動火后做到“一清”:

      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落實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汽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未經排除易燃危險的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等工作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未采取安全防范的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進行整改。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5、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并派專人監護三十分鐘確認無火險隱患后,才能離開現場。

      第7篇 安全生產動火制度格式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操作班長呈驗'動火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并向上級匯報。

      6操作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

      8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9'動火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2取樣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13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15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6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第8篇 安全生產動火審批工作制度

      (一) 凡在本廠區內易燃易爆的區域內,因工作需要而動用明火或從事易發生火花的工作時,如:鑿水泥、打墻眼、電器設備的耐壓試驗.使用電動或手動砂輪機等,均需執行本制度,并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二) 辦理動火證手續:

      l、辦理動火證,應提前一天辦理。以免臨時倉促,造成疏忽或失誤。

      2、生產車間的動火工作,由申請動火單位動火負責人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根據動火

      證要求,逐項填寫,并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3、輔助車間和施工單位在生產車間內動火,由輔助車間或施工單位完成此項動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并根據要求逐項填寫,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證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確切了解動火內容、部位、周圍具體情況等,認真審查,并補充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廠房和存有可燃氣體的管道、設備上動火,經分析合格,生產安全和主管廠長批準,方可動火。

      1、在存有可燃氣體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必需保持管道、設備內正壓,其壓力不小于1000pa。

      <2>必須掛壓力表,專人監護。

      2、在存可燃氣體管道、設備上動火,而人不進入其內,設備、管道內可燃氣體含量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總含量:≯0.5%(體積比)。

      <2>氨氣含量(nh3) ≯ 0.3%。

      <3>苯類、甲烷(ch4)、硫化氫(h2s)、直立爐煤氣含量≯0.5%。

      3、進入有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管道、設備內或在易燃易爆的廠房、車間內動火時,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不超過下列規定:

      <1>可燃氣體含量≯0.5%。

      <2>有毒物質不得超過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氫(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動火許可證批準權限和范圍:

      1、審批動火證的各級人員,必須對動火介質,周圍環境情況有確實的了解,嚴格執行審批。

      2、動火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1>一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證由車間負責人申請,交生產安全科審查,并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簽發。

      <2>二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許可證,由工段長負責審

      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報車間主任批準簽發。

      <3>三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許可證,由工段班組長負責人

      審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批準簽發。

      3、車間區域的一般動火,由值班長批準。

      4、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根據動火證上填寫的各項安全措施認真落實后,方可動火。

      (六) 禁火區范圍的劃分:

      l、一級禁火區:

      <1>冷鼓工段:鼓風機房、泵房槽罐區、煤氣管道、焦油

      管道、豉風機等。

      <2>氨苯工段:兩個泵房、煤氣管道、洗氨塔、脫苯塔以

      及氨、苯蒸鎦系統的設備。

      2、二級禁火區:

      <1>直立爐車間使用的各類爐、機、槽、罐設備以及各煤

      氣管道。

      <2>所有煤氣管道外網。

      <3>鍋爐房內的煤氣管道。

      <4>脫硫工段。

      <5>放散裝置小房。

      3、三級禁火區:

      凡不屬上述一、二類火區以外的其他禁火區。

      4、為了動火方便,經廠長批準,車間可設“固定動火區”,

      在此區內動火作業可不辦動火手續。

      5、動火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動火區的周圍10米以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2>無可燃氣體管道設備距周圍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設備在10米以外。

      <3>需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工具和器材,并劃有分界標記。

      <4>固定動火區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動火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分工:

      1、工藝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車、卸壓、隔絕、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給等,由所在車間負責解決,確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設備、容器動火:

      <1>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車間設專人負責觀察管道設備煤氣的壓力。

      <2>停運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動火前車間必須用惰性氣體(n2氣)或蒸汽對管道內氣體進行置換,必要時清除沉淀物,經化驗取樣合格后方可動火。

      3、凡是施工、檢修或動火的設備、容器、管道與生產系統必須徹底隔絕,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條件的拆下一節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泄漏。

      4、一切動火作業,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驗人員進行,分析樣品必須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實,分析人員不得進行取樣分析。

      5、空氣中氧含量超過22%時,不準動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點動火時,未備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專門看火人,不準動火。

      7、凡在一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所在車間必須指定耋人負責聯系。重大動火,消防隊必須派人現場監護;車間主任、生產安全科、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檢查,指導動火工作。

      (八)動火證的生效與注銷:

      l、動火證必須用本廠審制的統一表格填寫,各項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術全部落實,經分析合格后,動火證才能簽發,必要時由動火單位項目負責人到現場復檢簽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類動火項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間急需動火,動火證的辦理與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可由車間值班主任全權辦理,事后匯報生產安全科。

      4、一類項目的第一次動火必須經生產安全科到現場復查簽字后才能生效。

      5、動火證由動火人員隨時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更不允許隨便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時現場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必須立即停止動火,并采取措施處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動火。

      7、除固定動火區外的一切動火,都必須辦理動火證;擅自動火要立印制止,并給予嚴肅教育和追查動火人的責任。

      8、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證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對任何人分配的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進行。

      9、經批準的動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動火前必須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簽字,經值班長檢查同意,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

      10、動火許可證有效日期以完成該項工程的動火工作所需時間為原則,但最長不超過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辦理。經批準的生效動火證,待工程動火工作完畢,交回車間安全員注銷。

      (九)動火安全注意

      l、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詳細交待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規定做好,動火執行人可拒絕動火工作。

      3、 在容器內動火要嚴格遵守“貯罐、槽車、塔或其它密閉設備內部進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規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損壞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設備(乙炔發生器、氧氣瓶、絕緣損壞的電線)動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氣瓶嚴禁在電線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電焊機接地線不準亂接,以免發生花火,引起設備管線起火爆炸。

      8、 盡量避免焊接花火四處亂飛,地面上如有地.溝、陰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時,需清好后方準動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空氣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動火;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空氣中含量應等于或小于0.2%時方可動火。氣體分析采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并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其結果填入動火許可證內。

      10、 生產安各科負責動火制度的執行,如有不符合動火要求,有權停止動火工作。

      第9篇 安全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a.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b.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c.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d.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e.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生產部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a.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b.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c.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d.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e.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f.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a.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b.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c.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d.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e.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f.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g.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到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訂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管復查后,報生產部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主管終審批準。特殊動火由生產部復查后,報總裁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a.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b.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c.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a.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體積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a.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c.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d.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e.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10篇 電焊工安全動火制度范本

      一、電氣焊工無特殊工種操作證,嚴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的安全防火教育,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持證上崗。禁止非焊工及不合格焊工進行電氣焊作業或玩弄焊接氣割工具和設備,禁止徒工單獨操作。

      二、電氣焊作業前必須現場主管負責人批準,并辦理動火證,指定看火人,備足消防水或采取其他嚴格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動火證每天一開,過期或時間地點不同禁止動火。

      三、焊前檢查電焊機外殼接地和焊機各接線點是否良好,機具禁止和工具是否完好,防護是否齊全,絕緣是否良好。

      四、在高度兩米以上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在高空或地面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必須清除上下左右的易燃物品。在高層或腳手架上焊接,焊割點與汽源管不能垂直,焊接時需用火盤接住火花。

      五、嚴禁與焊接操作有接觸的油漆、汽油、稀料等,可能排出大量易燃氣體的工種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焊接作業。

      六、電焊機至操作點必須雙線列位,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二次線長度不能超過30米。不得用其它金屬物代替二次地線。

      七、氣焊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及切割點、三點距離各是:(一)瓶與瓶之間5米;(二)瓶與火的距離不少于10米;(三)動火點與燃爆物品不小于20-30米

      八、嚴禁在現場吸煙。

      九、現場施工用電、臨時用點必須由電工接拉,堅決杜絕鐵線、銅線代替保險絲的做法。

      十、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嚴禁用電爐,因工作需要使用者,必須經領導批準。必須到安全室審領動火證方可使用。

      十一、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實行安全責任制,對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將處以200元罰款,并且視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6000元罰款,對電氣焊工,作業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個人和單位將給予200-6000元的獎勵。

      施工單位: 總包單位:

      負 責 人: 項目經理:

      年 年 日年 月 日

      第11篇 拋光車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為了實行電焊、氣割、切割等產生明火和加熱的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動火,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拋光車間實行動火作業前,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必須停止拋光作業;

      ② 必將現場的粉塵清掃干凈;

      ③ 如果涉及除塵裝置或收塵設施的動火作業,除將動火的部位全部清掃干凈,還必須加插盲板動火部位與系統隔開,或將動火部位拆開移到安全地帶再進行動火作業;

      ④ 將現場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車間;

      ⑤ 現場配置干粉滅火器;

      ⑥ 設專人監護。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員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4、 動火結束,將現場焊渣清掃干凈,并移到安全地帶。

      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③ 不進行清先,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第12篇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工作制度(十二篇)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事審批手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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