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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電場安全工作交底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3 16:12:01 查看人數:51

      風電場安全工作交底制度

      第1篇 風電場安全工作交底制度

      1 適應范圍

      本安全工作交底適用于在我公司風電場進行風電機組維修、維護作業的相關方。

      2 基本要求

      2.1 在我公司風電場工作的相關方必須為其所有雇員辦理人身保險。

      2.2 在開工前必須先行到我公司主管部門辦理現場工作票。

      2.3 中節能(內蒙古)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直接相關方有義務對其相關方及所雇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到現場作業。

      3 安全要求:

      3.1 吊裝安全

      3.1.1吊裝過程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作業人員必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做到忙而不亂,仔細認真。

      3.1.2 吊裝過程中指揮人員應及時與吊車、塔上和塔下人員保持聯系。

      3.1.3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吊裝現場,場內不得大聲喧嘩。

      3.1.4 塔架在10m/s以上風速不能進行安裝,風輪在8m/s以上風速不能進行安裝 。

      3.1.5下雨天、大霧能見度較低時不能進行安裝。

      3.1.6在安裝過程中,如聽到雷聲,應立即將塔上人員撤離機組,人員嚴禁在機組附近逗留。等到雷聲消失2個小時后才能繼續作業。

      3.1.7遵守“十不吊”的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主(特別是小鋼橫板)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大霧天影響視力和大雨時不準吊。

      3.2 對起重設備和吊裝用具的檢查及人員要求

      3.2.1吊裝前應對所有的起重設備、吊裝工具和索具等進行必要的檢查、試驗和試運轉。

      3.2.2吊裝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起重設備、吊裝附件和索具等的情況。若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進行檢查處理。

      3.2.3各種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與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準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3.2.4機械設備進入作業點,單位工程負責人應向操作人員進行作業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

      3.3 風電機組作業安全要求及防護措施

      3.3.1進入塔筒之前要檢查并穿戴好自己的安全用具(安全帽,絕緣防砸鞋,安全帶、防墜落滑塊、助爬設備所佩戴的止跌扣、手套)。安全用品出現隱患的禁止爬塔。

      3.3.2 攀爬塔架前,開啟塔架照明燈,通知中控室后,將風機手動停機并置于維護模式,防止監控系統通過遠程進行啟動。

      3.3.3 攀爬塔架前,必須帶好通訊設備(手機或對講機),以防出現安全事故與外界聯系。

      3.3.4 在對風力發電機組進行維修、維護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線路暢通無阻。

      3.3.5 在機艙工作時,要配備高空作業救生包或逃生包。并在工作前選好固定點。

      3.3.6 如有專項的整改或技改工作必須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作業風險分析、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具體操作人員的技術、安全培訓記錄。

      3.3.7 高空作業時,至少應有兩人相互配合工作。安全帶掛鉤應系在以固定好的主要部件上。

      3.3.8 在機艙內工作時,不要佩戴安全帶,以免安全帶卷入轉動部位,發生意外。

      3.3.9 多人攀爬塔架時必須一個爬上去另一個才能開始爬,并且在通過樓梯口后必須關閉樓梯口處的蓋板,防止物品從敞開的樓梯口落下,砸傷下面的人員。

      3.3.10 在風機內作業完畢時,一定要點清工具和配件。避免遺漏在風機內,造成人員和設備不必要的損失。

      3.3.11 在維護和維修過程中,如果有必要卸下安全防護罩,在維護和維修工作完成后,必須將所卸下的安全設備立刻重新裝上,并加以檢查。

      3.3.12 維修或維護工作完成后,需把廢油、抹布、廢紙、廢飲料瓶等全部回收到地面,隨車帶回廠區并進行妥善處理。

      3.3.13 在艙外作業時,禁止大小便。

      3.3.14 注意用電安全,防止觸電。在進行電器維修時應先對設備斷電、驗電、放電、接地線,如需進行帶電操作時,應使用相應級別的絕緣工具。

      3.3.15 當有人員在機艙外工作時,禁止人員、車輛靠近風機下方。

      3.3.16 當使用機艙尾部吊裝口進行吊裝作業時,禁止人員、車輛靠近風機下方。必要時加引導繩。

      3.3.16 在使用機艙尾部吊裝口進行吊裝作業時,機尾必須偏航至35kv線路的背面。

      3.3.17 有人員在輪轂內工作時,風輪必須在鎖定狀態且機艙內必須留有專職監護人。

      3.3.18 在進行涉及火險的工作時,必須提前與業主溝通,并與業主單位主管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證,并嚴格按照規定逐一實施。員工必須隨時把滅火器放在身邊,以便立刻消除發生的火災。 在進行涉及火險的工作時,員工不得停留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高層中。

      3.3.19在塔筒內爬梯必須有保險繩,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梯級上的任何油脂和殘渣必須立即清除掉,以防止攀登人員滑倒墜落。

      3.3.20岀艙時所用的加長繩必須是掛雙鉤,一個鉤掛住后才可松開另一個鉤,單鉤絕對不允許岀艙。

      3.3.21在維修完一臺風機后,清理作業遺留垃圾、清點作業工具。準備啟動風機前應確保工作人員已全部離開機艙到達地面,并通知中控室。

      3.3.22 如果在機艙進行作業時聽到雷聲,應立即停下所有工作,人員迅速撤離風機,在雷聲停止后一小時才允許上機繼續作業。

      第2篇 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工作制度

      1總則

      本制度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規定了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則,適用于場內生產運行、維護檢修及各承包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管理內容

      2.1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2.1.1 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工作認真,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2.1.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2.1.3.1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機械操作工、登高架設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辦法:

      2.2.1 未受過專門訓練人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權的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允許工作。

      2.2.2 焊工應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腳面應有鞋罩,并應配有白光眼鏡,電焊手套和橡膠絕緣鞋。

      2.2.3 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2.2.4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2.5 不準在帶有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2.2.7 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進行焊接時, 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對于存有殘余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必須打開蓋子,清理干凈。對存有殘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堿水沖洗干凈,并將其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作業。

      2.2.9 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應做好防止高空墜落措施,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凡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2.2.10 在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加強通風,嚴禁向容器內輸送氧氣。同時應有防觸電的措施,并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2.2.12 電焊工在合電焊機刀閘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應正常,合閘時應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焊工上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辦法:

      2.3.1 起重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3.2 起重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3.4 起重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 起重機械操作工安全管理辦法:

      2.4.1 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4.2起重機械操作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操作起重設備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機械操作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4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4.5 起重進行操作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5機動車司機安全管理辦法:

      2.5. 1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駕駛證,不適應駕駛員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2.5.2 嚴禁酒后駕駛,違者調離駕駛員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5.3 各種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廠內不得超過10km/h。

      2.5.4 嚴禁將車輛交于非駕駛員駕駛,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調離駕駛員崗位。

      2.5.5機動車除駕駛室按規定坐人,其他部位嚴禁載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

      2.5.6機動車駕駛員每季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交通法規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6 登高架設工安全管理辦法

      2.6.1登高架設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6.2登高架設工應該身體健康,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登高架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設工應應掌握各種環境下登高架設的標準、要求,并熟悉各種架設、拆除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6.4登高架設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6.5 登高架設工每年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上崗。

      2.7.特種作業人員由風電場統一進行造冊登記管理,每2年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專業培訓復試合格,發怔單位核準注冊后有效。

      3管理目標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

      第3篇 風電場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信息報送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電監會《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各風場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風險管控,依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風電場場長是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第一責任人,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風電場安全事件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五條風電場安全事件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二 電力安全事件分級認定

      第七條 風場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分為一級安全事件和二級安全事件,

      第八條 發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一級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線主保護拒動或誤動、斷路器拒動或誤動。

      (二)風場110千伏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場對外停止供電。

      (三)因自然災害或外力破壞造成110千伏變電設施損毀或基礎塌陷,并導致停運。

      第九條發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二級安全事件:

      (一) 任一條集電線路因安全故障跳閘。

      (二) 任一風機機組變出線保護拒動或誤動,開關拒動或誤動。

      三 電力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八條 風電場發生一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接到匯報后及時匯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生產部應當將調查報告報上級公司安監部。

      第九條 風電場發生二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由安全生產部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組織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調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報總經理。

      第十條 涉及電網企業、風場等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可申請電力監管機組調查,由電力監管機組組織調查。

      四 附則

      第十條 對違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產部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第4篇 某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過程管理和控制,規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依照*安(工管)發[20**]***號文件精神和《水電*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結合***風電場項目部工程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會議是安全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貫徹落實、檢查、整改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風電場項目部各級安全責任人,必須切實重視各類安全會議。

      第二章會議類別及內容

      第三條安全會議分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安全生產專項會議、安全生產例會;每日“三工安全教育”活動例會;每周一安全活動例會;單項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例會;事故分析會(含險情事故);每月安全工作會議;每季度安全工作會議;半年安全工作會議等。

      第四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會議

      1、***風電場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安全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每年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會議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主持,組長不在時由副組長主持。

      2、會議主要內容

      (1)、宣傳貫徹國家、湖南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風電場、水電*局、安裝分局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工作精神。

      (2)、研究制定***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規劃,明確安全生產思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3)、階段性總結半年來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考核情況,研究決定各時段安全生產工作重點。

      (4)、研究決定施工中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及處理意見。

      第五條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1、***風電場項目部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

      2、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魯荷金風電場、水電*局、安裝分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制度。

      (2)、總結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

      (3)、通報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檢查情況。

      (4)、表彰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

      (5)、交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第六條安全生產專題會議

      1、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是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結合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召開的,會議由分管安全生產的項目副職主持。

      2、會議主要內容

      (1)、傳達貫徹***風電場、安裝分局及本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精神。

      (2)、總結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和下一階段工作目標。

      (3)、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方面有關組織保障、基礎保障和管理保障的落實情況和應加強的工作做出決定和部署。

      第七條安全生產專項會議

      1、***風電場項目部每季度未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項會議,會議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持或委托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主持。

      2、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黨和國家、湖南省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傳達貫徹水電*局、安裝分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2)、聽取項目部班組匯報本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和下一季度工作計劃。

      (3)、總結本季度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的措施方案,研究安全投入的方向和重點,落實安全投入的資金,確定投入到位的具體時間,安排下一個季度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安全生產例會

      1、***風電場項目部每月28~30日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主管安全副職、安全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主持召開每月安全工作會,參會人員主要有各部室負責人、各班組班組長、技術員、總工等相關人員。

      2、會議主要內容:總結本月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布置下一個月安全生產計劃。會后,組織召開全體職工安全會,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

      第九條每周一安全活動例會,也叫“班組安全生產會議”。

      1、依次由正、副班長和技術員主特,即在每周的星期一,每個班組在正、副班組長和技術的組織主持下,進行不少于半小時的安全活動。

      2、活動內容主要包括:學習安全法律法規、水電*局、***風電場、安裝分局及本項目部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本周安全計劃(如工作中要遇到的安全工作重點及難點,共同討論安全施工的方法等)、上周安全總結(如表揚安全工作好的同志,批評違章作業的現象);結合本班組職工的切身利益進行安全案例分析等。還要做到對上周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檢查,查找出班組生產安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問題,研究制定出班組安全生產的辦法。

      第十條每日的“三工、三交”教育活動例會

      1、由班長和技術員主特,工前講安全(即“班前”5分鐘活動)、工中檢查提醒安全、工后總結安全。

      2、會議的主要內容:

      ①工前講安全(即“班前”5分鐘活動)指:在工作前,班組班長對當班全體人員,進行“三交”即安全、交任務、交技術,講解施工中應注意的各種安全事項、危險部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應急措施,及具體安全措施要落實到每位操作人員,在做好記錄的基礎上,當班人員必須簽字。

      ②工中檢查提醒安全指:在生產施工中,班組長檢查施工本班人員有無“三違”現象,并對“三違”現象進行提醒和糾正。

      ③工后總結安全指:當天工作結束后,班組長針對當天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找出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確定在下一個班次中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單項工程施工前安全技術交底會

      1、在某個單項工程施工前,項目部總工或技術負責人召集工程部、安全部、綜合部等相關部室、施工班組,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會;

      2、交底會主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分析、講解、討論,做好交底記錄。對于施工工期長、危險程度大的項目,要加強安全技術措施的動態管理,并組織具體施工的班組,對技術安全措施進行學習討論。

      第十二條事故分析會(含險情事故)

      1、事故發生后(含險情事故),***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召開安委會事故分析會(當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

      2、會議內容:對事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制訂防范措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會后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召開全體職工安全事故會。

      第十三條***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各作業隊、班組和各職能部門,應隨時把存在重大問題反饋到安委會和安全例會上,以便集中研究,安全生產例會由安委會負責人主持召開。

      第十四條***風電場項目部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并整理、保存備查。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會議的召開應做到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對需要解決的事項和明確要求以及提出的措施要做出議題,做好會議相關材料的準備和會議議程安排,會議通知要提前書面下達。

      第十六條會議必須形成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及時下達相關部門、班組和人員,并落實會議內容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會議制度,參會人員應按時到會,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請假批準。

      第十八條經檢查凡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每項處罰100~200元,并責令改正。

      第5篇 風電場項目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國家、行業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和標準。實行目標責任制,明確崗位責任,通過各種安全檢查和考核評價,保證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水平,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潛在的職業危害,提出改善措施。同時,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形成廣大員工的共識。

      本工程我項目部將全面推行職業健康安全健康標準。建立健全項目部各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領導機構和網絡,全面落實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通過宣傳和教育,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通過項目部全體員工的努力,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1執行國家及部頒相關法律法規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部頒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

      《安全生產法》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2安全管理制度

      2.1、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和監察力度

      實行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就是把安全責任分解到每個人的頭上,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通過落實安全責任制,減少和杜絕事故。

      2.2、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⑴項目經理與總公司第一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項目部的安全目標和獎罰規定。

      ⑵施工班班長和項目部第一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施工隊的安全目標獎罰規定及標準。

      ⑶施工隊與本隊成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班組成員的安全職責,以及獎罰標準和考核標準。

      2.3、堅持安全例會制度

      項目部每周一召開一次由專職安全員技術員施工隊長和各施工班組負責人參加的安全工作例會。總結本周安全施工情況,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及了解各施工隊各部門落實責任制的情況。布置下周安全工作的重點,由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對下周工作中的危險點提出控制方案和具體措施。

      2.4、強化安全檢查制度

      本工程實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和定期性安全檢查兩種方法。定期性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安全技術材料工器具管理后勤部門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每周進行一次。經常性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帶隊,安全和技術部門參加,針對施工現場的危險點隨時檢查,以監控蹲點跟蹤等辦法,狠抓違章,規范施工,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

      2.5、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重點學習好本崗位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程規定,熟悉了解施工措施中的各項要求及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對參加工程的干部職工民工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考試,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不準上崗:本工程對各工種分別舉辦一期學習班,提高施工人員的操作技能和整體素質,熟悉了解新工藝新設備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分析和研究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早制定完善的措施,確保本工程的安全施工,不斷提高施工隊伍的技術素質。

      2.6、安全日活動制度

      每周一上午占用生產時間,進行一小時安全學習。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規程》相關內容,通報簡報事故案例。分析和總結一周安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日活動,要做好記錄,并備案。

      2.7、安全工作票制度

      每項工作必須填寫安全工作票,禁止無票施工。除安全工作票各項安全要求外,工作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增加其他安全要求。

      2.8、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后應以最快的方式報告總公司項目法人監理。事故單位要做到搶救傷員,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處理。在施工過程中,接受項目法人監理工程師對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情況的監督檢查。

      2.9、施工隊安全制度

      施工隊是最基層的施工單位,是各項措施的落腳點,搞好施工隊建設是實現安全施工生產的關鍵一環。施工隊應具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上墻,安全管理網絡上墻。

      2.10、交通安全管理

      本工程交通道路復雜,車輛多,因此要保證交通安全,必須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肅規章制度,教育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并制定相應的措施。

      2.11、安全獎懲制度

      獎與罰作為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是非常必要的,本工程將制定安全獎罰實施細則。將生產獎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安全獎,對安全施工生產好的重獎,對不重視安全違反規章制度,違章作業人員,除扣除基本獎外,還要根據獎懲條款予以重罰,充分利用好獎勵機制,調動廣大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覺性。

      第6篇 風電場安全保衛制度

      1 總則

      1.1 風電場生產區是電力生產重地,為維護風電場內部治安秩序,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衛制度。

      2 內容

      2.1 凡進入升壓站進行設備檢修的檢修測試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要憑工作票,有權單獨巡視升壓站和風力發電機的人員也要執行有關規定。

      2.2 非本公司人員應經風電場場長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含風力發電機塔架內) ,進場后應遵守風電場的規定不得攜帶危險品、不得在禁煙區內使用明火和吸煙,不準吸游煙。聽從風電場值班人員的指揮,注意環境衛生,適時離開,不得亂竄。同時風電場值班人員須做好出入登記手續。

      2.3 非本公司人員,一律在生活區接待,不得進入生產區,同時做好登記手續,留宿須經風電場場長同意。

      2.4 未經風電場場長批準,不準對生產區內的設備設施進行攝影、錄像。如需要相關數據、資料,須經風電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2.5 運行值班人員每天要定時巡邏檢查,注意外來人員進出。

      2.6 參觀實習人員應辦好手續,并指定專人陪同,進入風力發電機應戴安全帽。

      2.7 場區內物資帶出大門,須經值班長批準后方可離場,并做好登記手續,否則值班人員有權查扣。

      2.8 進入生產區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按章處理,按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者,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7篇 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從技術上落實安全生產的過程管理和控制,規范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依照xxx風電場及水電x安裝分局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的規定,結合xxx風電場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xxx風電場工程項目每一項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單項工程項目,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都必須編制相應實施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分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等,這些施工技術文件中,必須包含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重要危險源部位,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技術文件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項目部經理、副經理、總工、工程技術部、工程質量部、安全管理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會簽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備案。

      第三條 重要危險部位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應報魯荷金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并經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 在進行工程技術文件交底的同時,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程技術部、質量部、安全部、生產施工作業班長、技術員、骨干分子,均要參加接受安全技術交底活動,并簽字備查。對從事作業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由施工作業班長、技術員進行。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效果負責,生產技術部門應加強檢查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發現問題或不足時,應及時補充和修訂;安全監督部門應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行責任負責追究制,即措施編制、交底、實施、監督按安全職責負責,項目經理應對措施實施所需的資源投入予以保證,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 對于不執行和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情況給予100~200元的處罰。

      第8篇 風電場防風防凍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風電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人身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結合風電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風電場防風防凍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防火、防風、防凍安全大檢查,做好防凍物資的儲備工作。

      2.當室外溫度達到0℃時,及時投入設備的電加熱裝置;

      3.對防風雪密封不好的設備(如:端子箱、機構箱、臨時電源、箱式變壓器等)采取臨時防雪封堵措施,遮罩防凍罩,防止進雪造成事故;

      4.下雪后要及時檢查變電站設備的積雪情況,當積雪有可能引發事故時,要及時清除;

      5.大霧天要及時檢查變電站設備是否有閃絡現象,當閃絡有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6.下雪后要及時將屋檐的冰溜、變電站設備及架構上的冰溜清除干凈。人員在行走時要與屋檐、變電站設備及架構保持足夠的距離,防止冰溜落下傷人;

      7.下雪后要及時將員工經常行走的道路上冰雪清除干凈,防止員工摔傷;

      8.風電場瞬時失電時要及時檢查故障原因,若為場內原因組織人力盡快恢復,若電網原因請及時聯系電網調度,問清原因,必要時切換場內用電系統,投入備用電源或啟動柴油發電機發電,確保場內生活用電的正常運行;

      9.冬季上風機作業,攀爬梯子前先把鞋底冰雪清除干凈,并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的發生;

      10.冬季上風機作業必須進出輪轂時除按規定系好安全帶,要將鞋底的油污、冰雪清理干凈,同時要將輪轂表面的積雪、覆冰、積水清除干凈后再進出輪轂;

      11.冬季在風機附近作業時,應注意觀察葉片、塔筒的積雪、積冰情況,禁止長時間停留在風機葉片下和塔筒旁邊,防止冰溜落下傷人;

      12.冬季在風機附近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好安全帽,車輛停放在上風向且距風機保持50米的距離;

      13.冬季若風機葉片因積冰嚴重造成停機再次啟動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及有關專業人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啟動,防止造成設備損壞;

      14.風雪天、大霧天要盡量控制車輛外出,若必須使用車輛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車內至少有2人且保持通訊工具暢通,防止外出人員迷路。

      15.必須接臨時電源時,應核算好電纜容量,認真考慮布線走向、電加熱裝置的擺放位置,與易燃物保持足夠的距離,防止引發火災;

      第9篇 某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工作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教育,不斷增強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2、安全教育必須在全體施工人員、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中展開,在全過程(即施工、操作、運行、檢驗、指揮、組織管理)中,全方位(即每個部位、每個環節、每個層次)內有針對性的開展。

      3、安全教育由安全意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和危險因素、應急措施教育等四部分組成。

      4、安全教育實行項目部、班組逐級負責制,確保全體職工受到應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操作規程知識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

      5、本項目部的安全教育工作,由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事務由項目部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外協隊、各施工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外協隊負責人、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

      6、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把安全教育工作,納入本年度培訓教育工作計劃中,所需資源配置應充分保證。

      7、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記錄及考試成績檔案,并將考試合格人員的證書復印存檔。隨時接受***風電場、安裝分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教育內容進行的監督檢查。

      8、本項目部的各部門人員、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新入廠人員(包括勞務用工人員、新調入人員以及其他聘用人員等)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9、本項目部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經理應經省級或集團公司等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主持工作。

      10、各行政副職、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骨干,應經過省級或集團公司等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1、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工程局安監部門考核,確認安全監察員資格,并經安裝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取得《任職資格證》方能從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時間和安全教育內容,按分局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12、各班(組)長、外協隊班(組)長,應經過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安全教育內容按培訓部門規定執行。

      13、新入廠的施工人員,在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即分局一級的普遍性(通用性)安全教育;***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二級專業性安全教育;現場施工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學習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總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14、職工調整工作崗位,從事非本工種崗位的職工,必須進行轉換工種的教育。必須經過安裝分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安監部門組織崗前專業性安全教育和所從事工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15、職工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要按新工人入廠教育程序,重新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經過分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安監部門組織崗前專業性安全教育和所從事工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16、“三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①、安裝分局一級教育: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通用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防護知識、工程局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工作特點與工程項目安全狀況,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

      ②、***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二級教育:包括風機安裝工程的施工特點及安全生產狀況,各項規章制度,工種專業安全技術要求,工作區域內主要重大危險作業場所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和環境衛生、文明施工要求。

      ③、施工班組三級教育:包括本班組和工種的安全施工特點、狀況及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規程;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等內容。

      17、本項目部的施工作業班組,要開展“班前五分鐘”安全教育,每班在施工作業前,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認真開展“三工”教育,即由班(組)長和安全員在施工作業前,根據本班施工作業任務的特點和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詳細講解當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當場由接受人在記錄上簽字確認;在施工作業中由班(組)長安全員,隨時檢查安全,施工作業人員之間要相互提醒安全;施工作業后總結本班當日安全生產情況,并做了好記錄。“三工教育”即工前講安全、工中檢查提醒安全,工后總結安全。

      18、電工、焊接(切割)工、起重機械工、駕駛員、登高架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具有省安全監督管理局確認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

      19、未在特種崗位上作業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20、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期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2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對從事這些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知識、安全操作技能與操作規程以及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23、本項目部的各施工作業班組,每星期必須安排有不少于半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每次活動必須有詳細記錄,妥善保存。安全教育活動應包括:學習《安全生產法》、本項目部、安裝分局和水電*局、***風電場等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和規章制度,以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總結本作業隊或本班組近期的安全生產情況;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防護設施實施情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措施實施情況;進行險情事故分析、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隱患整改等內容。

      24、嚴格執行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定期考試制度。

      ①、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行政正職、副職、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等,每年參加一次安裝分局、水電*局組織或集團公司、省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考試。

      ②、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組織生產作業崗位的施工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參加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考試的人員,考試不合格者應進行補考,合格后方能上崗。

      25、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習慣性違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含重大險情事故)的領導與責任者,項目部安全部應對其進行違章安全教育學習,并須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教育內容應包括:安全意識、事故原因與教訓、安全知識、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法》等內容。

      26、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充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對職工進行事故案例教育。發生事故后,要按“四不放過”原則,層層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從而使全體職工從事故中受到深刻教育。

      27、凡從事重大危險作業的職工,進入施工現場后,由施工班長或技術負責人對其進行危險特點、重大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與防范措施的現場安全教育;對從事臨時性工作的施工人員,由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其進行有關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和規章制度的教育;對進入施工現場參觀、學習的人員,由辦公室接待人員或安監部門對其進行一般性安全注意事項的教育。

      28、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充分利用vcd光盤、講座、安全知識問答與競賽、安全專欄、安全生產簡報等多種形式,對全體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遵章守紀教育,從而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與法制觀念。

      29、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要進行安全教育和監督指導。

      ①、組織分包施工隊伍的從業人員,在入場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將考試成績由***電場項目部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核和備案。經認可后方可上崗作業。

      ②、分包施工隊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經過***風電場項目部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③、分包施工隊伍凡增補、更換人員或發生工種變更的人員,在上崗前,都必須經***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教育和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并由安監部門備案。

      ④、分包隊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30、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人員,按照《水電*局機電安裝分局安全生產考核獎懲辦法》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31、因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而接受違章教育的人員,在接受違章教育期間,停發個人工資、獎金,并且該作業班組負連帶責任,接受本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處罰。

      32、經檢查凡未執行本規定的,按情節處以100~2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改正。

      第10篇 某風電場項目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根據***風電場及《水電*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風電場,水電*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3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第11篇 風電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職責

      1.1 風電場場長為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

      1.2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公司頒發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

      1.3 布置和組織安全保衛宣傳教育。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 風電場生產區是電力生產重地,為維護風電場內部治安秩序,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衛制度。

      2.2 凡進入升壓站進行設備檢修的檢修測試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要憑工作票,有權單獨巡視升壓站和風力發電機的人員也要執行有關規定。

      2.3 非本公司人員應經風電場場長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含風力發電機塔架內),進場后應遵守風電場的規定不得攜帶危險品、不得在禁煙區內使用明火和吸煙,不準吸游煙。聽從風電場值班人員的指揮,注意環境衛生,適時離開,不得亂竄。同時風電場值班人員須做好出入登記手續。

      2.4 非本公司人員,一律在生活區接待,不得進入生產區,同時做好登記手續,留宿須經風電場主任同意。

      2.5 未經風電場場長批準,不準對生產區內的設備設施進行攝影、錄像。如需要相關數據、資料,須經風電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2.6 運行值班人員每天要定時巡邏檢查,注意外來人員進出。

      2.7 參觀實習人員應辦好手續,并指定專人陪同,進入風力發電機應戴安全帽。

      2.8場區內物資帶出大門,須經值班長批準后方可離場,并做好登記手續,否則值班人員有權查扣。

      2.9 進入生產區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按章處理,按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者,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12篇 風電場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公司范圍內得到全面落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廣大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

      第四條 公司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將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列入三項責任制考核,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

      第五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管理。

      第三章 內容、要求與程序

      第六條 表彰和獎勵

      (一)公司每年總結評比一次,對安全生產工作業績優良的部門、班組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公司按規定,組織參加分公司評比和表彰活動。

      (三)每年進行一次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的評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進行一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暨“安全衛士”的評比和表彰。

      (五)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后,將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及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報寧夏分公司,由寧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條 安全特殊貢獻獎勵

      (一)對積極主動糾正違章,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事故及隱患,避免了人身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主設備重大損壞事故、重大生產火災事故以及參加搶險救災、防止了事故發生及擴大的個人或集體,給予安全特殊貢獻獎。

      (二)該獎項由做出特殊貢獻者所在部門填寫申報表,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核實,報寧夏分公司生產管理部審核,經寧夏分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發放。

      第八條 百日無事故獎勵

      (一)公司每實現一個百日無事故安全記錄時,給予公司全體干部、員工一次性獎勵。

      (二)風場運行,值長、公司領導人均獎勵120元。

      (三)其他人均獎勵100元。

      (四)該項獎金由人力資源部核定受獎人數,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九條 完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獎勵

      (一)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部門,按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標準進行獎勵。

      未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按當年實際受獎標準發放。

      (二)該項獎金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十條 處罰

      發生故障,各有關部門根據故障調查報告結論,按管理權限,由上級管理單位或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發生特大事故:

      (一)每發生一次,對事故部門給予人均1000元罰款(從工資總額中扣罰,下同),公司其他部門給予人均500元罰款。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主要領導、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級直至下崗,并處2000-2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記過,并處1000-1500元罰款。

      5)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記過,并處500-1000元罰款。

      6) 損失或影響巨大的,根據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及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事故:

      (一)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8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4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待崗,并處 1500-2000元罰款。

      3) 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并處1000~1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其他管理人員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三)發生生產人身傷害事故或重傷合計達1-3人的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6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因無票作業或無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對下令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對該工作票簽發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認真審查糾正或執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許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5) 因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人員安全監護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負責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6)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

      7) 對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撤職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8)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事故單位其他領導、職能部門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直至降級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9)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

      (一)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4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800~1500元罰款。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800元罰款。

      3) 對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600元罰款。

      4) 對責任部門其他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及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300元罰款。

      5) 對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及責任部門負責人按應負責任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誤操作、誤調度事故:

      (三)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50元罰款。

      (四)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凡是發生誤分合斷路器、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帶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合斷路器(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下達錯誤操作命令,誤操作事故,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傷害、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事故、重要用戶停電以及對電網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事故后果較輕的誤操作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500元以上罰款;性質惡劣的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待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的并處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500元罰款。

      4) 對班組、風場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300元罰款。

      5) 對職能部門負責人、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200元罰款。

      6) 同一個人在一年內或者連續兩年內發生兩次負有主要責任的誤操作事故時,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生一次一般事故,對責任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的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00元罰款。

      (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直至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 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300~500元罰款。

      4) 對單位負責人及分管副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專工給予100-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隱瞞事故:

      (一)發生隱瞞故障,根據故障性質升級考核。

      (二)在對故障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故障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 隱瞞故障重要情節的。

      2) 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 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七條 發生習慣性違章,但未造成后果,對違章者的處罰:

      (一)凡是首次違章的人員必須進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停發當月績效工資(或崗位工資),提高認識、履行保證手續后返回原崗位工作。第二次違章的人員必須接受不少于3個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據情節和本人表現予以調離工作或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班組如果當月連續出現3人次以上的違章現象,該班組負責人應進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撤銷職務。

      第十八條 特殊處罰規定

      (一)公司對各部門安全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酌情扣100-1000元。

      (二)對本部門不安全問題不按規定報告,每發現一次酌情扣100-500元。

      (三)對安全資料報送不及時,每次扣100元。

      第十九條對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關處罰,參照上述相應的條款實施,凡是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事故有關責任的行政處分,由公司領導研究后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安全生部按月匯總,報公司從工資中核減。

      第二十一條 對公司領導的處罰按照集團公司和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相關文件及圖表

      (一)支持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二)文件及圖表

      1)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見附件1)

      2)制度評估表(見附件2)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

      風電場安全工作交底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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