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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2 16:12:12 查看人數:36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工作制度

      第1篇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工作制度

      為加強全礦區生產場所、生活區安全用電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區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制度。

      檢查部門:機電科、安監科

      檢查范圍:10kv配電室、監控室、主井絞車房、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鍋爐房、通風機房、瓦斯抽房站、燈房、辦公樓、機電隊、修配車間、炸藥庫、四川基建、綜合樓、辦公樓、宿舍樓等

      檢查時間:每月13日、28日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電氣作業:

      1、作業人員不得穿戴潮濕的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絕緣用具。

      2、電源線、插座、插頭無破損。

      3、檢修時應在相應開關處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警示牌,禁止帶電作業。

      4、臨時電纜(線)有防護措施,不得妨礙通行,有防止踩壓措施,有可靠地接地(零)。

      二、機電設備:

      1、用電設備設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顯的連接點。

      2、各種限位開關、儀表靈敏可靠,無裸露接頭。

      3、設備自身配電箱內清潔、無油污。

      4、各種開關齊全、靈敏可靠,有急停開關。

      5、電焊機一、二次接線柱有防護罩,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3米,二次線接頭不允許超過3個,且絕緣良好。

      6、焊接變壓器一、二次線圈間,繞組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不少于1兆歐。要求每半年至少應對焊機絕緣電阻遙測一次,記錄齊全。

      7、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電焊機兩側接線必須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護護罩。

      8、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手腳架、結構鋼筋等做回路地線。電焊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應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三、配電室:

      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2、配電柜運行指示燈是否正常,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3、定期對電氣設備、電工工具、器具進行安全檢驗或試驗。電力安全用具應負責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曬,防止臟污和損壞。電氣設備保持性能完好,清潔無塵;工具齊全、整潔、擺放整齊。

      4、室內有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制度。

      5、有消防器材,滅火器的種類為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6、電纜溝、進護套管應有防止小動物進入和防水措施。

      7、站場有無臨時性用電線路,是否采取保護措施

      8、配電室至少有兩名電工持證操作人員;必須有有特種操作證件。

      四、配電箱(柜):

      1、配電柜應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配電系統應設置配置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設備專用箱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嚴禁一閘多機。

      2、配電柜應編號,并應有用途標記,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配電箱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任何防礙操作維修的雜物,移動式配電箱、開管箱的進、出線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電纜,不得有接頭。

      3、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4、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附近無障礙物,內部整潔無雜物、無積水。

      5、各種元件、儀表、開關與線路連接可靠,接觸良好,無嚴重發熱、燒損現象。

      6、箱體接地(零)可靠;各配電箱內無裸露電纜接頭,電線規整。

      五、手持電動工具:

      1、所用插座和插頭在結構上應保持一致,避免導電觸頭和保護觸頭混用。

      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嚴禁使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插頭、開關,負荷線等必須完好無損。

      4、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5、電源線不得有接頭,應有可靠的接地(零)措施。

      6、開關、插頭完好,并與電動工具匹配。

      7、防護罩、蓋或手柄無破裂、變形或松動。

      六、配電線路:

      1、電線無老化、破皮

      七、現場照明:

      1、燈具金屬外殼要有接零保護

      2、手持照明燈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3、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應不小于2.5m

      八、其他:

      1、作業面上的電源線應采取防護措施,嚴禁拖地。

      2、電工作業應配戴絕緣防護用品,持證上崗。

      3、應定期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有高壓線的,必須有具體方案采取防護措施。

      5、宿舍用電嚴禁私拉亂接。

      第2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礦未設置井下爆破材料庫,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藥庫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庫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庫,保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匯報查出原因;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并使標簽向外并標明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后順序有序發放,不許積壓。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藥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項性能和三大規程規定,同時嚴格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值班制度;

      2.火藥庫保管員在工作期間保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火,同時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卡、物、資金、手持卡相符;

      3.火藥庫庫房(含爆炸材料發放室)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鼠工作,保證通訊渠道暢通,確保設施完好,措施齊全,組織落實、使用方便,定期清掃庫房內外,保持良好的衛生和工作環境;

      4.爆炸物品必須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堆放雜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裝物),庫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5.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按生產日期先后分別存放,做到擺放整齊,嚴禁擠壓碰撞、摩擦,嚴禁不同類型產品嚴禁同庫存放,對過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匯報;

      6.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自爆和被盜,隨時清理庫區周圍的雜草,嚴禁煙火,要有明顯的標志牌,庫內不準存放和使用鐵質用具;

      7.除保管員外,在庫區外應設置保衛值班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在庫區內配備警犬,切實加強警戒保衛工作。

      (三)爆破材料發放與清退

      1.保管員在發放前要仔細核對使用單位和爆破員的身份證件,并親自對爆破員發放火工品,在發放過程中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2.保管員每次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實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據,確保手續齊全,單據字跡清除工整、數據準確無誤,并認真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并嚴格監督落實領取人員簽字認可;

      3.保管員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所發放火工品,嚴禁發放含水分超過百分之五和硬質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藥,同時產地類型不同的炸藥、雷管禁止一次發放;

      4.凡發放的雷管,必須經過逐個電阻測試和編號,測試不通和無編號雷管嚴禁發放,并單另存放做好記錄,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

      5.生產班組需領用的炸藥、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須由班組長開取領料單,經隊組負責人和礦有關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允許發放,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到庫房領取炸藥、雷管,用炸藥箱當著保管員分別裝好上鎖后運到井下工作面,當班未用完的必須在出井時立即退庫,退還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安全員、隊組負責人簽字認可實際使用量和退回量。嚴禁任何人無據領用和發放火工品,嚴禁將炸藥、雷管帶回宿舍,嚴禁個人保管炸藥、雷管。

      (四)爆破材料運送

      1.炸藥、雷管在地面或井下運送途中,嚴禁重壓和敲擊,禁止吸煙,禁止攜帶一切點火物品,不準與帶電物體、纜線相接觸;

      2.領取到火工品后應直接運送至指定工作地點,嚴禁途中無故逗留;

      3.爆破員在運送過程中,攜帶炸藥箱人員嚴禁與攜帶雷管人員同行,同時不能與除護送人員以外人員同行,與其他人員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

      4.要保證炸藥箱、雷管箱完好無損,在運送途中要鎖好炸藥箱、雷管箱,嚴禁中途打開;

      5.在罐籠內運送爆炸材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①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單獨運送;

      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穩定不得滑動;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及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運送炸藥、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過4m/s,且在啟動和停止時要保證罐籠平穩;

      ⑥接班等人員下井密集時間段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3篇 地面炸藥儲存庫安全保衛制度制度

      1、總經理是企業安全保衛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

      2、成立安全保衛領導機構和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3、爆炸物品采購、運輸、儲存、銷售應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4、加強技術防范措施,配置防護犬和電子報警設施并與110聯網。

      5、堅持每日巡查制度,發現情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報告領導。

      6、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和進入廠(庫)區人員登記制度。

      7、做到安全用電,用火,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

      第4篇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值班人員對

      生產現場的安全檢查指導,規范生產現場各種作業活動,實現干部管理零距離,現場管理無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

      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地面生產車間和作業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條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責任人為車

      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以上人員每個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間必須到作業現場走動巡查,把工作重點放在現場。

      第四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必須按照本單位或本車間制定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內容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必須結合實際制定車間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

      內容。制定走動巡查路線時,要按職責分工,結合車間、作業網點安全管理重點區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動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執行走動巡查時攜帶《走動巡查記錄本》及必要的檢查、監測工具或儀表。

      走動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巡查工作情況及發現

      的問題或隱患填寫在《走動巡查記錄本》上,并及時安排解決。《走動巡查記錄本》每月一本,填寫完畢后交由安監部門存檔保管,用于

      檢查、考核。

      走動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安排現場帶班人員或作業人

      員進行處理;發現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當現場監督處理;發現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問題時,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人員安排、走動巡查時間、走動巡查路線、重點巡查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員每個作業班至少巡查走動一次;確保生產車間、

      作業網點凡是有人員作業活動的區域、有設備工作的場所巡查到位全覆蓋、無死角。

      第七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檢查或隨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管理人員《走動巡查記錄本》進行檢查、對

      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各礦、廠、站安監部門在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上對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集團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單

      位實際,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單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5篇 煤礦地面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一、地面安全設施必須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二、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設施,保證設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礦上必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

      四、若安全設施失效或被人為破壞,礦上必須采取措施,立即修復安全設施。

      五、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安全設施,一經發現礦方將從嚴處罰。

      第6篇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值班人員對

      生產現場的安全檢查指導,規范生產現場各種作業活動,實現干部管理零距離,現場管理無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

      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地面生產車間和作業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條 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責任人為車

      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以上人員每個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間必須到作業現場走動巡查,把工作重點放在現場。

      第四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必須按照本單位或本車間制定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內容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必須結合實際制定車間主任、 副主任、值班人員等現場管理干部的走動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

      內容。制定走動巡查路線時,要按職責分工,結合車間、作業網點安全管理重點區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動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條 實行走動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的現場

      管理干部執行走動巡查時攜帶《走動巡查記錄本》及必要的檢查、監測工具或儀表。

      走動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巡查工作情況及發現

      的問題或隱患填寫在《走動巡查記錄本》上,并及時安排解決。《走動巡查記錄本》每月一本,填寫完畢后交由安監部門存檔保管,用于

      檢查、考核。

      走動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問題及時安排現場帶班人員或作業人

      員進行處理;發現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當現場監督處理;發現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隱患問題時,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的人員安排、走動巡查時間、走動巡查路線、重點巡查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員每個作業班至少巡查走動一次;確保生產車間、

      作業網點凡是有人員作業活動的區域、有設備工作的場所巡查到位全覆蓋、無死角。

      第七條 各礦、廠、站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監部門對本單位地面

      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檢查或隨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管理人員《走動巡查記錄本》進行檢查、對

      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各礦、廠、站安監部門在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上對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集團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單

      位實際,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單位《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走動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7篇 地面工程現澆水磨石細石混凝土水泥砂漿安全監理制度

      1 操作時必須穿膠鞋。

      2 晚上收光地面要有足夠的照明。不得隨便移動臨時照明線,不要把衣物等掛在電線上。

      3在室內推運小車時,特別是在過道中拐彎時要注意車把擠手。人推小車時不準倒退。

      4清理樓內地面時,清理出的垃圾雜物等,不得由窗口、陽臺、井道隨意向下拋擲。

      5 井架吊籃提升或下降時,必須關好井架安全門,頭、手不準伸入井架內,待吊籃停穩,方能進入吊籃內工作。

      6 冬季施工,如需生爐增溫,必須經主管防火工作的領導批準,并落實好防火措施。

      7 使用磨石機應戴絕緣手套、穿膠鞋,電源線須進漏電保護器并采用橡膠軟線,不準有接頭。三角磨石必須安裝牢固并有防護罩,經試運轉正常后方可操作,運轉時不得進行維修。

      8 擦草酸時要戴橡膠手套。

      9 磨石機上方不準站人或堆物。

      第8篇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制度

      為加強全礦區生產場所、生活區安全用電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區地面安全用電檢查制度。

      檢查部門:機電科、安監科

      檢查范圍:10kv配電室、監控室、主井絞車房、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鍋爐房、通風機房、瓦斯抽房站、燈房、辦公樓、機電隊、修配車間、炸藥庫、四川基建、綜合樓、辦公樓、宿舍樓等

      檢查時間:每月13日、28日

      地面安全用電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電氣作業:

      1、作業人員不得穿戴潮濕的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絕緣用具。

      2、電源線、插座、插頭無破損。

      3、檢修時應在相應開關處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警示牌,禁止帶電作業。

      4、臨時電纜(線)有防護措施,不得妨礙通行,有防止踩壓措施,有可靠地接地(零)。

      二、機電設備:

      1、用電設備設施有可靠的接地(零),有明顯的連接點。

      2、各種限位開關、儀表靈敏可靠,無裸露接頭。

      3、設備自身配電箱內清潔、無油污。

      4、各種開關齊全、靈敏可靠,有急停開關。

      5、電焊機一、二次接線柱有防護罩,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3米,二次線接頭不允許超過3個,且絕緣良好。

      6、焊接變壓器一、二次線圈間,繞組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不少于1兆歐。要求每半年至少應對焊機絕緣電阻遙測一次,記錄齊全。

      7、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電焊機兩側接線必須牢固可靠,并有可靠防護護罩。

      8、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手腳架、結構鋼筋等做回路地線。電焊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應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三、配電室:

      1、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2、配電柜運行指示燈是否正常,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3、定期對電氣設備、電工工具、器具進行安全檢驗或試驗。電力安全用具應負責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暴曬,防止臟污和損壞。電氣設備保持性能完好,清潔無塵;工具齊全、整潔、擺放整齊。

      第9篇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災危害,保障我礦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法定職責,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各單位分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全面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安排、布署、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指示和文件會議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體方案、措施及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 逐級明確消防職責,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項工作中,與經濟掛鉤,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同獎懲。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一年一屆制,并以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形式,保障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簽訂要有連續性、周期性,新的未簽,舊的繼續履行,定期總結,不斷修訂、補充、完善。

      第六條 各單位、部位、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巡查記錄、部位出入人員登記簿,配置疏散指示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明確防火責任區責任人和職責,要把各項制度裝鏡上墻,納入企業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條 嚴格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狀),保證一般部位簽訂到班組,重點防火部位、重點工種簽訂到個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層層有人管,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礦每季度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單位每半月防火檢查不少于一次;每逢重大節假日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條 武保部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除重大節假日檢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條 各廠、隊、班、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條 防火檢查要從嚴從細,不留死角,每次檢查都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二條 每月23日(遇雙休日提前)前,各單位將防火檢查和其他消防工作書面材料報送武保部(防火辦),防火辦匯總上報集團公司防火辦。

      第四章 用火、用電取暖管理

      第十三條 防火辦對各單位冬季取暖用火用電每年審核一次,審核時間:當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條 礦禁止明火部位有:乙炔廠房、制氧車間、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類庫房,易燃易爆場所、電教室、俱樂部、降(配)電站、化驗室、圖書檔案資料室、木場、木工房(車間)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第十五條 重點防火部位的辦公室、建(構)筑物、車間、廠房、工地、商場、食堂、飯店、辦公室、集體宿舍、澡塘及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其他場所,用電用火取暖必須經過審核批準。

      凡用火用電取暖單位在使用前要逐崗檢查定位,寫出計劃報防火辦并領取、填寫用火用電審批表,單位領導簽注意見蓋上公章送有關部門批準后,到防火辦領取《準許證》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辦審批;用電由'三電辦'、'防火辦'審批。

      用火、用電管理審批要職責明確,手續健全,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 因檢修、改造等情況,在禁止明火的場所進行電、氣焊割明火作業的,其主管單位事先編制動火部位明火作業安全措施,報'三電辦'、安監和礦有關領導批準,防火辦備案,辦理動火《準許證》后方可作業;使用人員要嚴格執行批準的措施。

      第五章 建筑設計、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的圖紙、設計方案、選址報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法律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嚴格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意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如需變更,必須事先征求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

      沒有取得設計資格證書而自行設計的建筑圖紙和無建筑資格證書的施工隊伍不得設計、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竣工后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領取合格證到礦武保部備案方可使用;未領取合格證書的建筑不準使用。

      第十九條 未經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改動、停用原建筑設計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設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地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職責,制定各種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設施。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設置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專業規范及有關法規的要求,各類證件齊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標志和警示標志醒目;要嚴格管理,正規操作,責任到人,持證上崗。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場所在規定范圍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有專人負責安全,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電氣和機械設備系統、容器、車輛、工具、勞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氣瓶帽、防震圈配置齊全;防雷電、防靜電設施、器材齊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時要定期進行檢測,保持良好狀態。

      第二十三條 搬運裝卸要輕拿輕放,擺放規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灌裝氣體、液體,其流速、流量、壓力、置換等符合規定;操作人員要嚴格職守,正規操作,保障安全;銷售、保管人員對品名不符和沒有有效證件的領取人不發貨;運輸人員對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和失效、劣質等物品不裝運。要建立帳簿,做到帳、物、卡相符,日清月結,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圖紙、資料、選址報告等在動工前和竣工后必須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審核批準與竣工驗收,領取合格證書,并報防火辦備案,否則不得動工和使用。

      第七章 火災隱患的整改、登記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礦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根據情節輕重下達《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下達整改通知書的火災隱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隊、班組接到《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履行簽字手續,按時整改,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主管單位書面向礦有關領導報告,同時抄報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第二十七條 武保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對關鍵部位的停產停業整改,要及時報告礦主要領導。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黑板報、專欄、標語、'二五'安全活動、通訊報道、召開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指示、文件、有關會議和防火、滅火、逃生技能常識的學習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增強員工法律和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每月組織學習、宣傳、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員工達到單位總人數90%,通訊報道每年不少于六篇。

      第三十條 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年不少于一次防火培訓;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重點工種、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培訓、演練每年2次4天,人數不少于總數的95%;新工人、變換工種人員、實習人員上崗前要進行防火培訓,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第三十一條 搞好'11·9'消防宣傳周活動。各單位要按照統一安排,以宣傳站、宣傳車、廣播、專欄、標語、黑板報、通訊報道、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搞好宣傳活動。

      第三十二條 防火辦要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進行檢查和監督。消防宣傳、教育、學習要有記錄;通訊報道以見報為準;標語、黑板報、宣傳站以看見為準;防火培訓、滅火演練要有計劃、教材、考試卷、照片、人員登記冊。

      第九章 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礦屬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購置、維修由武保部統一購置、維修,多營系統費用自付。

      各單位對配置的滅火器實行一年一修制,對到期的滅火器,提前半月作出計劃報礦防火辦統一維修;新增和更新滅火器的部位,單位要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作出計劃報告,經武保部核實,報安監處長批準后,由防火辦統一購置。不準擅自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四條 各部位、崗位的消防器材、設施,單位要登記造冊,由專人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第三十五條 各部位的滅火器、沙箱、消防工具要擺放懸掛在明顯易取之處;不得雨淋日曬,經常對消防器材、設施、工具進行檢查、保養,做到周保養、月檢查,到期維修,確保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部位要嚴格管理消防器材、設施,不得圈占、埋壓、挪用、損壞、丟失,因施工需要停水、改動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批準方可施工,竣工修復后要報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驗收。

      第十章 消防組織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防火安全領導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部位義務消防隊、崗位義務防火員等義務消防組織。(后兩者人數各不少于單位總人數的20%)

      第三十八條 基層各單位防火安全領導組在礦防火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監督;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接受本單位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專職消防隊和武保部的指導,服從調遣滅火救援。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定期組織義務消防人員進行消防業務學習、培訓演練,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授課,及時做好記錄;積極參加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組織的防火培訓、滅火演練。

      第四十條 各單位每年年初要對本單位的消防組織機構進行整頓、充實,造冊登記及時上報礦防火辦備案。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生產部位、工作崗位要設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設施、安全指示、疏散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各項設施和標志。

      第四十二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以及其它疏散設施在生產、工作、營業、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動期間要保證暢通無阻;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警示標志的配置、安裝、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并經常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第十二章 火災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按照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及時上報火災統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一般火災,要將火災經濟損失、燒毀物品、數量、面積、起火原因、處理情況等如實填寫火災報告表,上報集團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發生重、特大火災,24小時內電話逐級上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隨后將填寫的火災報告表及時上報。

      第四十五條 認真搞好火災事故處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三章 部位、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部位、崗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文件、會議精神,履行消防職責,按章辦事,接收上級有關單位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天進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 組織開展本部位、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基本知識,做到'四懂'、'四會'、'四知'、'五熟悉'。

      第四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撥打電話“119”,向火警臺報警,同時組織員工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人員、搶救傷員、轉移物資等工作;滅火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查清火因。

      第十四章 消防工作評比獎懲

      第五十條 礦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季一檢查、半年一考評、年終總結獎懲;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工作中,半月一檢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評比、半年一小結、一年一表彰。

      第五十一條 對年終考核達90分以上的達標單位、94分以上的先進單位、97分以上的優勝單位分別按照責任書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年終考核未達90分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考核500元;未達85分的單位除通報批評外,考核1000元;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取消單位考評資格,依照《陽煤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按照集團公司和礦有關規定,分別對單位和單位主管、分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10篇 地面火藥庫存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入庫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庫,保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匯報查出原因;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并使標簽向外并標明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后順序有序發放,不許積壓。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藥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項性能和三大規程規定,同時嚴格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值班制度;

      2.火藥庫保管員在工作期間保管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攜帶煙火,同時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卡、物、資金、手持卡相符;

      3.火藥庫庫房(含爆炸材料發放室)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鼠工作,保證通訊渠道暢通,確保設施完好,措施齊全,組織落實、使用方便,定期清掃庫房內外,保持良好的衛生和工作環境;

      4.爆炸物品必須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堆放雜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裝物),庫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5.炸藥、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按生產日期先后分別存放,做到擺放整齊,嚴禁擠壓碰撞、摩擦,嚴禁不同類型產品嚴禁同庫存放,對過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匯報;

      6.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自爆和被盜,隨時清理庫區周圍的雜草,嚴禁煙火,要有明顯的標志牌,庫內不準存放和使用鐵質用具;

      7.除保管員外,在庫區外應設置保衛值班室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并在庫區內配備警犬,切實加強警戒保衛工作。

      (三)爆破材料發放與清退

      1.保管員在發放前要仔細核對使用單位和爆破員的身份證件,并親自對爆破員發放火工品,在發放過程中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庫房;

      2.保管員每次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實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據,確保手續齊全,單據字跡清除工整、數據準確無誤,并認真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并嚴格監督落實領取人員簽字認可;

      3.保管員在發放前要認真檢查所發放火工品,嚴禁發放含水分超過百分之五和硬質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藥,同時產地類型不同的炸藥、雷管禁止一次發放;

      4.凡發放的雷管,必須經過逐個電阻測試和編號,測試不通和無編號雷管嚴禁發放,并單另存放做好記錄,按規定及時匯報處理;

      5.生產班組需領用的炸藥、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須由班組長開取領料單,經隊組負責人和礦有關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允許發放,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到庫房領取炸藥、雷管,用炸藥箱當著保管員分別裝好上鎖后運到井下工作面,當班未用完的必須在出井時立即退庫,退還火工品必須有放炮員、安全員、隊組負責人簽字認可實際使用量和退回量。嚴禁任何人無據領用和發放火工品,嚴禁將炸藥、雷管帶回宿舍,嚴禁個人保管炸藥、雷管。

      (四)爆破材料運送

      1.炸藥、雷管在地面或井下運送途中,嚴禁重壓和敲擊,禁止吸煙,禁止攜帶一切點火物品,不準與帶電物體、纜線相接觸;

      2.領取到火工品后應直接運送至指定工作地點,嚴禁途中無故逗留;

      3.爆破員在運送過程中,攜帶炸藥箱人員嚴禁與攜帶雷管人員同行,同時不能與除護送人員以外人員同行,與其他人員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離;

      4.要保證炸藥箱、雷管箱完好無損,在運送途中要鎖好炸藥箱、雷管箱,嚴禁中途打開;

      5.在罐籠內運送爆炸材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①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單獨運送;

      ②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③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穩定不得滑動;

      ④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爆破工及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⑤運送炸藥、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過4m/s,且在啟動和停止時要保證罐籠平穩;

      ⑥接班等人員下井密集時間段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11篇 地面炸藥儲存庫安全檢查和安全辦公會制度

      1、礦每季度對火藥庫進行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2、由企業分管生產領導主持會議,提出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內容。

      3、保衛部負責會議的準備,召集工作,并作好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字報到。

      4、參加會議人員: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各礦建項目部經理、保衛部主任、通防技術部主任。

      5、會議內容

      (1) 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法規,法令,條例等。

      (2) 學習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會議,文件精神及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事故通報.

      第12篇 地面生產單位檢維修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檢維修安全教育培訓總則

      1.機電設備是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其狀態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礦井的安全和生產。必須充分發揮檢維修的作用,更好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而有關檢維修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訓,是做好檢維修工作的基礎。為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檢維修安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范檢維修各類作業行為,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依據《兗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加強地面生產單位檢維修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礦屬有關單位。

      3.本制度所指設備范圍:硫磺溝煤礦分公司地面生產有關的的所有機電設備。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檢維修人員等。

      4.各單位必須對參加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教育培訓第一責任者,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主要部門職責如下:

      6.1. 人力資源部門是安全教育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計劃制定、組織實施、考核和資格認證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6.2.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

      7.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報送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后,根據其下達的培訓計劃按時派送或組織培訓。其他工種的安全培訓按照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8.安全教育培訓的學時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9.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應結合單位工作性質、特點和不同檢修工作的安全要求,可通過安全活動學習日、班前班后會、現場模擬演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傳等形式進行,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

      10.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須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認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專職教師必須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兼職教師由具備相應資質培訓機構聘任上崗。

      11.安全教育培訓機構應建立教師備課、教學、考勤、考試、取證、考核評估獎懲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12.按照教、考分離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訓的考試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或者派出安全監察人員監考,監考人員應嚴格考試紀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給予黨紀或行政處分。

      13.安全監察部門每季組織教育培訓、人力資源等部門通過抽查考試、現場演練等方式對培訓效果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要求再培訓或調離崗位,并追究負責培訓的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14.各單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制度,并嚴格考核,對在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方式

      1.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安全管理培訓、檢維修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等。

      2.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豐富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培訓主要有安全應知應會基礎、事故案例分析、違章認定標準等內容。

      3.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每個員工的崗位技能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根據員工隊伍的技術等級結構,分層次、分崗位開展培訓。通過培訓讓每個員工都能熟練掌握適應本崗位需要的理論知識、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所有參加檢維修的電工、電氣焊工、起重工、車輛司機等特種作業,根據其工種要求內容進行專業培訓,完成特種作業人員發證、換證等工作。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5.管理人員培訓。管理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主要組織者,是企業兩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施者。要定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6.檢維修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必須根據公司所有地面生產設備的種類,制定相應的針對專業檢維修人員的培訓教材,培訓計劃,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對有關的生產作業人員,有可能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檢維修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7.檢維修施工(作業)培訓,必須根據公司所有地面生產設備的種類,制定相應的針對每種設備的和每種檢維修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檢維修前,必須對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在培訓記錄本上簽字。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7.1檢維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維修安全規章制度。

      7.2檢維修作業項目、任務、方案、措施及應急預案。

      7.3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措施,需要安全檢查確認的具體內容等。

      7.4對參加重要關鍵部位或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作人員,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并經體驗合格后方可參加施工作業。

      8.安全教育培訓方式主要有脫產和業余相結合的培訓方式。外委培訓要根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精心安排,切實達到培訓效果。

      三、培訓期間的日常管理

      1、教學培訓期間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科具體負責。

      2、所有參加培訓人員,要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科的教學管理制度,完成培訓任務。

      3、對所有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4、所聘專兼職教師必須按崗位責任制開展工作,按教學大綱要求認真備課,編寫好講義教材。

      5、為提高安全教育培訓質量,對培訓實行教考分開制度,考試命題由安監部門負責。

      6、嚴格責任落實,保證教育培訓質量,對安全教育培訓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6.1.按不同工種培訓要求,必須保證培訓時間。

      6.2.培訓組織:由人力資源科和送培單位共同組織,培訓教師、培訓內容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6.3.結業考核、考試命題原則:圍繞教學大綱要求和授課內容,結合現場實際認真組織考題,要把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考核結合起來,覆蓋范圍要寬,題量要大,以檢驗學習培訓效果。

      6.4.考試紀律:考試實行一人一桌,嚴禁交頭接耳,嚴禁攜帶小抄、書籍,嚴禁互相抄襲。監考人員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對于違反規定者,不得姑息遷就,試卷判為零分。

      6.5.試卷批閱:閱卷時,參考人員的單位和姓名要密封。杜絕人情分,閱卷一經結束,任何人不得修改。

      6.6.總結:每期培訓結束后,安培中心和用工單位要各自寫出總結報告,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四、考核與獎懲

      1、經培訓考核不及格者,一律不允許參加檢維修作業。

      2、安全教育培訓過程中,對考核不及格者進行處罰,并停止工作,進行再培訓。再培訓期間一律不記出勤,補考仍不及格者,是臨時工的予以辭退,是合同制的解除合同。

      3、對外出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安培中心要做好組織工作。對考核不及格者進行處罰。補考不及格者培訓期間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承擔,屬臨時工的予以辭退,屬合同制的解除合同。

      4、對在培訓期間被評為優秀學員的、考核成績較高的學員,給予表彰獎勵。

      5、參加培訓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遵章守紀,愛護公物。凡損壞公物的要照價賠償。

      硫磺溝煤礦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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