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工作制度
一、礦務局、礦要結合安全生產具體條件和職工隊伍安全技術素質狀況,制訂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
二、礦務局、礦要將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以簽定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形式逐級分解,落實責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級保一級的保證體系。
三、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必須與經濟利益掛鉤,使安全指標在經濟承包中占重要比重。
四、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負全面責任,必須制定規劃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全面兌現。
五、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考核兌現,必須嚴格考核安全生產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兌現獎罰,使安全目標管理起到促進和保證安全生產的杠桿作用。
第2篇 露天煤礦采剝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面各項參數管理制度
一、 挖掘機采裝、剝離的臺階高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我礦巖土剝離及煤炭采裝臺階均無需爆破,故要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2、我礦多采用下挖下裝車的采裝方式,當有必要采用上裝車作業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發現臺階高度超過規定高度,每隔100m為一處,每處罰款()元。
二、 露天采場邊幫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最終邊坡(包括工作幫、非工作幫和端幫)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我礦設計臺階坡面角為70°,最終邊坡角為23°)要求,誤差不得超過0.5%,否則每隔100m為一處,每發現一處罰款()元。
2、 坡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多2m,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3、 最終邊坡坡頂不得出現0.5m及以上的傘檐,每隔30m為一處,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三、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2、 必須滿足設計(當前我礦處于采剝外包階段,最小平盤寬度為35m,通路平盤寬度25m;實現采剝自營后,最小平盤寬度為65m,通路平盤寬度45m)要求。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以100m為一個監察區,工作平盤寬度小于設計最小平盤寬度的,每處罰款()元。
四、 采剝工作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過0.5m,一處超限罰款()元;工作面上的浮煤、浮貨必須及時清理,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元。
采裝設備操作管理
五、 我礦現采用單斗--汽車工藝,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汽車在進入裝車地點之前,必須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之外的停車場等進。
2、 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對于大塊矸石與煤塊必須使用破碎錘先行破碎方可裝車。
3、 單面裝車(挖掘機只朝一個方向裝載汽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鳴笛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鳴笛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非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4、 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要用細碎物料作為第一勺裝入車廂內墊底,以保護車廂底板;卸載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斗尺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但亦不可為了降低勺斗而使勺斗的重量及物料的重量一起壓在車廂底板上。
5、 裝車時嚴禁挖掘機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6、 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7、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裝車行為,每次處于罰款()元。
六、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遇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及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五種不正常情況:
1、 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2、 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3、 有冒落危險的火區。
4、 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5、 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1、 停止作業。
2、 撤到安全地點。
3、 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當遇到上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時,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全面的執行“三點措施”,違者處于罰款()元,并要一定程度上承擔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七、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2、 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
3、 在回轉或挖掘工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4、 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5、 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嚴禁將挖掘機作為其中設備使用。
6、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到作業半徑之內。
7、 有違上述六條者,處于罰款()元。
八、 兩臺及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我礦屬于汽車運輸,兩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以半徑較大者為準)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所謂安全措施即特定生產作業環境中出現的有礙安全生產而現有安全規程及制度中又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生產技術部門針對現場安全實際,制定并由生產技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門審批的臨時性安全規定)。
2、 兩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設備、設施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 對于不遵守上述兩條規定的操作人員以及沒有及時制定安全措施的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于罰款()元與()元。
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十、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2、 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 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層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4、 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5、 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6、 對于違規操作人員處于罰款()元,并一定程度上承擔因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十一、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3篇 煤礦區隊安全培訓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礦員工安全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和崗位操作技能,并根據我公司“雙基”考核要求,特制訂此制度。
1、集團公司及我礦通知的定期培訓,當天出勤的職工必須全部參加,由班組長帶隊并管理。
2、除集團公司、礦培訓辦定期培訓外,隊技術員必須做到每月一培訓。
3、安全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決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作風,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
4、安全培訓必須按照上級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
5、培訓期間班長必須在場,職工出勤不低于90%。
6、每次培訓時長不低于2個小時。
第4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安全履職制度規定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干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5篇 某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xx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
設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
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等13個專業組。
二、職責范圍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礦井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組織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臺帳,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
(三)專業組:制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及時向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反饋工作開展情況。
三、考核范圍、標準及評分辦法
(一)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三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專業。參加計分的專業為十三個。
(二)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xx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每月中旬組織對各文明場所考核一次,每月下旬組織對各專業工程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運輸部、通風部、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
(四)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五)對于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獎懲辦法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
我礦創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達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年度內煤礦各專業(項)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其中:通風、防治瓦斯、防治水三個專業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四個專業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專業(項)均不低于60分。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按1.5元/噸煤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系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
2、用于表彰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
(三)月度考核獎懲
按xx煤礦《關于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的有關規定》、《xx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四)年度考核獎懲
全年無死亡事故、重傷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半年驗收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年度縣驗收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對質標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獎金3.0萬元;不達標的,予以重罰,罰款5.0萬元。
xx縣xx鎮xx煤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6篇 某煤礦安全活動制度
1、每星期一定為安全活動學習日。
2、學習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管理制度》、《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等安全知識以及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內容。
3、學習必須有活動記錄,應學習人員必須參
加,不得缺勤。
4、定期抽查活動情況,進行書面考試和口試。
5、每季度由機電科等部門組織一次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并作為評先、升級的條件。
6、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區隊領導,要進行巡回檢查,現身說教。
第7篇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條 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有礦給予獎勵: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 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 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 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 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 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見解責任的。
第七條 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 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較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較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 貫徹本制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于5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 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
第十條 建立違章登記制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本制度一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某煤礦機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設備管理,嚴格執行設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維修好各種機電設備,確保安全生產和設備的正常運行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為提高鑫源公司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機電管理科負責管理全公司生產的機電設備、電纜、大型材料以及所有零配件的使用、庫存情況的統計和管理。機電管理科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現場,了解掌握井下和井上設備的運行、使用、備用、回收、待修、待報廢等情況,并建立建全各種臺帳,搞好各種圖、牌、板管理,做到口勤、腿快、數量清、狀況明,帳、卡、物、牌、板五對口。
采煤、掘進、開拓、通風、運輸、巷修、抽準、機電一區、機電二區等單位,應配備一名兼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使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結合起來,共同搞好全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
全礦機電設備、配件及大型材料必須建立建全各種臺帳,屬固定資產的要和財務相符。使用單位要建立自己的分區臺帳,分區臺帳要建立一式兩份,使用單位和設備組各一份,并每月與設備組對帳兩次,上旬從1~15號為一次,下旬16~25號前為止,一次不對帳,罰款50元。對帳的范圍:包括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長度、數量及規格型號,以及各種備用和待收設備,備用的配件等必須對帳清楚。
要嚴格執行機廠進出設備驗收制度,特別要加強對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包括五小設備和瓦斯監測儀器等)。要嚴格執行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質量和驗收制度,并做好自修設備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做到從檢修、安裝、運行、維護、檢查等全過程管理,要做到檢修按標準,入井有復查、安裝有驗收、運行有監督、維護有規范、檢查有記錄、臺臺有檔案、失爆有責任追究制。對不合格的設備一定不準下井使用,已下井使用造成后果的設備,要追究檢修人員檢修單位和驗收人的責任,并按造成后果及影響的時間負責、要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工資科定額組應加強對各單位領用下井,和回收上井的設備清單進行嚴格的審批,凡屬領用下井設備,和回收上井設備的清單,必須有機電管理科設備組值周人員的簽字后才能有效結帳。否則,將根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處罰。
ù機修廠是為全公司生產服務的中心,所以必須保證檢修質量,和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各種配件要上架掛牌統一設專人管理,機廠要建立臺帳,對常用的溜子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機廠應及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各使用單位,凡需到機廠領取設備、電纜、配件的人員,必須先開票,經機電管理科科長同意,設備組值班人員簽字后才能領取,不得到機修廠隨便拆卸、亂拿,特別是各種配件和材料,為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若發現要對當事人進行50~100元的處罰。
設備安裝回收管理辦法
(1)各單位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必須齊全完整,不得丟失和損壞,并及時交到機修廠,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現場簽字驗收后,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支付回收工資。如有丟失或缺損的按原值進行賠償。凡回收的開關、電機拆火時,電纜不準切割,如發現切割,每臺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其中區長、書記各承擔50元、其余100元罰款由工區落實責任人。
(2)采煤工作面的設備安裝,由礦安排相關單位負責,回收時由礦安排單位回收。回收時必須經機電管理科、使用單位和回收單位三方現場驗收并辦理移交簽字手續,回收單位必須持三方現場移交簽字手續,隨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交到機修廠,并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簽字并填寫回收單,回收單位憑回收單到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有效結帳。同時,回收上井的設備,應及時推進機修廠,并卸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堆亂放,不準不卸車,否則將對責任單位區長、書記各處罰50元。
(3)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的安裝及回收,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各單位到機修廠領用下井的設備、電纜及配件時,必須先開票后下井。對拆除后的設備(包括溜頭、溜尾、牙箱、電機、溜槽、皮帶機頭、機尾、各種架子、調度絞車等隨機配件),責任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并交機修廠,同時責任單位的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長),應及時與機電管理科對帳,及時銷帳。如超過規定時間按100元/天/臺處罰責任人。
(4)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如需變動使用地點或轉用,必須在三日內到機電管理科對帳,以保證帳目清楚,如超過規定時間,延長一天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長)20元。
(5)新安裝設備的工作面以及掘進頭搬家需移交時,必須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設備移交單位和施工單位現場共同辦理簽字移交手續。凡通知到的單位,無故不參加者將給予責任單位區長100元的處罰。對移交出現的問題,移交方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并移交施工單位,如超過規定時間還未處理,每超一天按200元處罰,區長、書記各承擔100元(特殊情況除外)。
(6)采煤工作面、掘進頭需更換設備、配件(包括溜頭、溜尾、電機、牙箱、根節、溜槽、扒斗機、扒斗機上槽、噴漿機、皮帶機、電機、牙箱、滾筒、皮帶及各種小絞車等)時,都必須在三日內將更換的部件回收上井,以便檢修備用。如延期不回收的,每天每臺按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長、書記、機電副區長,直至該單位將設備回收上井為止。
(7)小型電氣設備(包括電煤鉆、綜保、皮帶機綜保、80開關、7.5kw以下水泵、潛水泵、打點器、接線盒、電鈴、按鈕等)的回收,從更換之日起一日內必須回收上井交機修廠,如超過規定時間,按每臺(件)一天20元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若在使用單位責任范圍內有亂丟、亂放并無人看管的五小設備,每發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8)配件、材料(包括皮帶機上、下托輥、中間架、溜子連接筒、快軸、盲軸、鏈輪、護板架、機尾滾筒、花鍵套、聯軸器等常用材料和配件)的回收,從領取到更換,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上井交機修廠,每超過一天,按每件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長、書記。
(9)對使用完畢、暫時又不回收的設備,由原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礦另行安排相關單位負責管理。
(10) 各單位領用或回收的設備,必須在清單上填寫數量、地點、用途、編號等。回收上井的設備及配件必須經機修廠開票,并經回收單位、機修廠、機電管理科三方簽字方能到人資科有效結帳。
(11)進出機修廠的設備要嚴格把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工時。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除扣除全部虛假工時外,還將給予作假數額等額的罰款。
°電纜使用與回收管理規定
(1)電纜的管理要健全,要建立各種臺帳并設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各種規格的電纜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編號,編號位置在每根電纜兩頭1.5米左右處,并注明電纜的長度。電纜管理人員,要對每一根電纜從進貨到使用都必須有使用和檢修記錄,有到貨日期和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及長度數量登記檔案。
(2)各單位需領用電纜時,必須先到設備組開票,見票后電纜組才能發放,領用時要注明電纜使用地點和長度,在領用期間電纜的管理和維護,全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得損壞和丟失,對使用單位要根據被盜電纜的規格、長度按原價進行賠償處罰。如在使用中出現問題須切割加接線盒時,必須經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和機電科長同意。直到回收上井(去掉線頭損耗),必須保證在領用前的長度,電纜組要認真對回收的電纜進行驗收和復查,若少于下井前的長度,按該電纜的原值每米進行處罰,嚴重者將追究使用單位及責任人,并加倍處罰。
(3)對不使用的電纜要及時回收,已拆火不用的電纜必須在二天內回收上井交到電纜組,從拆火到裝車,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看守,以防丟失,并隨同電纜一起上井交到電纜組,如裝車后的電纜不能及時上井,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值班員,盡快安排運輸將電纜提升上井,若造成電纜在井下停留被盜,要追究礦回收單位的責任,除按丟失電纜金額進行賠償外并對回收單位干部處罰200元。
(4)回收上井的電纜,必須及時交到電纜組,并經電纜組驗收合格開票到設備組銷帳,由設備組填寫回收清單并簽字到人資科定額組才能有效結帳。
(5)機電管理科根據井下工作場所變化,應及時督促使用單位或指定單位及時回收不使用的電纜,并有機電管理科下發回收通知單,若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收的,每拖延一天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6)使用電煤鉆的單位,要嚴格執行電煤鉆電纜每月切割兩次的規定,切割的電纜頭和對帳的時間相同并交到機電管理科,對一次不切割不交者,罰款50元。
對各種電纜的鋪設和管路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標準進行施工,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辦理移交。巷修工區如在有電纜,管路的巷道修復時,施工措施必須送一份給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原有的電纜,管路及吊掛情況進行現場移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電纜和管路的保護,不得損壞,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狀,若發現電纜和管路被損壞等情況,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并處罰干部300元。
十、 運輸系統電機管理考核辦法
(1)、考核范圍:礦井地面及井下運輸系統設備(包括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的電機管理考核納入本辦法。
(2)、電機的燒損由機電管理科負責鑒定燒損原因,落實責任單位。
(3)、采煤工區、機電二區電機燒損按0.5臺/萬噸進行考核,超出或節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4)、掘進工區按每0.4臺/百米進行考核,超出或節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5)、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55千瓦(不含55千瓦)以下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
(6)、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達55千瓦(含55千瓦)以上,同樣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其中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100元,機電副區長處罰200元;燒損電機達100千瓦以上,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200元,機電副區長處罰400元,以此類推。
十、刮板運輸機的使用管理規定
(1)、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刮板運輸機電機的保護和管理,電機必須保證通風和散熱良好,不得被埋和雜物覆蓋,若發現電機被埋,按100元/次處罰責任單位。
(2)、刮板運輸機必須采用墊木懸空,否則停止使用。采面運輸巷的刮板運輸機除面腳20米范圍內及掘進工作面迎頭刮板運輸機最后10m范圍內外,每節中部槽必須在其插接處墊一塊道木,并安裝均勻,同時在溜頭、溜尾處各挖一個回頭炭窩。每部刮板運輸機的墊木之間和每個回頭炭窩必須隨時清理干凈,不得存滿。若發現每個墊木之間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元/處處罰,回頭炭窩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3)、刮板運輸機不準缺刮板、缺螺栓運行,更不得帶病運轉。有問題應及時停機檢修,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若查出缺刮板,按20元/塊進行處罰;缺螺栓或螺栓松動,按5元/處進行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4)、刮板運輸機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溜子司機責任心教育,杜絕野蠻使用設備現象,影響生產。
(5)、刮板運輸機不要求墊墊木是,每隔15米必須挖一個回頭碳坑,回頭碳坑尺寸不得小于長*寬*高800*600*500,每缺一個按50元處罰。
(6)、刮板運輸機與帶式輸送機搭接處,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不得埋機尾,若查出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罰。
(7)、工區內部由機電副區長完善設備及備品備件管理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備品備件滿足生產需要。
(8)、機修廠必須保證設備檢修質量,保證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對常用的刮板運輸機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應及 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若因檢修不及時影響生產,由機修廠承擔損失。
(9)、機電管理科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使用管理規定
(1)、機電管理科負責對全礦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建立臺賬并進行統一調配和管理。
(2)、各工區在安設刮板運輸機時,必須同步安設墊木和擋煤板。安設墊木時必須安設在兩溜槽連接處,擋煤板必須安設在溜槽兩邊,并與溜槽固定好。如未按要求安設墊木和擋煤板的單位,定額組不預支付安裝溜子工資。
(3)、各工區墊木安設好后,必須隨時保持墊木地板到溜槽底板之間無浮貨。對沒有清理的單位,一經查出對單位主管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4)、刮板運輸機必須每隔50米有一回頭炭坑,其尺寸不得小于長×寬×高=800×600×500mm,并隨時保持清理干凈。否則按每個50元進行處罰。
(5)、各墊木和擋煤板使用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好所使用的墊木和擋煤板,嚴禁故意損壞。否則對單位主管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
(6)、每月底機電科進行質量標準化檢查時,將把墊木、擋煤板的管理情況列入標準化考核范圍內。
(7)、每次回收刮板運輸機期間,必須有機電管理科移交給回收單位。對回收過程中出現丟失或損壞的墊木和擋煤板。損壞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丟失墊木按30/塊,擋煤板按100元/塊進行處罰。
十二、帶式輸送機使用管理規定
(1)、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皮帶綜合保護裝置,皮帶機不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罰款200元,每缺一種保護,罰款50元,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100元,每一種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50元。
(2)、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標準清掃器,不允許用木料或鐵管等材料代替清掃器,若不使用標準清掃器,每個罰款50元,清掃器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3)、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罰款50元,傳動裝置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每次罰款50元,若因傳動裝置未清理干凈,造成皮帶斷帶事故,罰款300元。
(4)、皮帶跑偏磨中間架,每處罰款10元。
(5)、若因接頭不正,造成皮帶跑偏,每個頭罰款50元。
(6)、托輥不轉不更換,造成硬磨皮帶,每個罰款10元。
(7)、皮帶托輥纏纖纏絲,每處罰款5元。
(8)、底托輥被浮貨掩埋,每處罰款10元。
(9)、底皮帶離地低于200mm,每15米為一處,罰款50元。
(10)、防跑偏托輥不起作用或損壞不更換,每處罰款10元。
(11)、接煤架損壞或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12)、吊掛鐵絲每缺一處或鐵絲吊掛不平直,每處罰款10元。
(13)、皮帶接頭時必須用尺子劃線,若查出一次不用,罰款
十三、每月要定期召開一次維護班長專業會,參加單位、采二、采三、掘一、開拓、巷修、抽準、通風、運輸、機修廠、機電一、機電二區區長及各隊隊長,機電管理科,會議總結機電、運輸上個月來的工作情況,布置下一個月的工作安排,凡通知到會者,遲到罰款50元,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
十四、機電管理科設備組要負責和組織每周兩次的設備完好檢查,參加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對所檢查范圍的設備、管路、巷道狀況,仔細檢查,做好記錄備查并存檔,若別的檢查人員復查時,如發現有遺漏的隱患,檢查人員應承擔一切后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對該區上次查出的問題,要限定時間處理,使用單位整改完畢后,將檢查結果在當日內交機電管理科,并由機電管理科匯總上報有關領導、部門,電氣設備失爆,按每臺(次)200元罰款。
十五、設備、配件報廢,必須由機電礦長牽頭并組織驗收,經礦三結合小組技術簽定后才能作報廢,報送總公司審批,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對設備進行報廢和處理,如發現要根據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嚴重者要按原價賠償。
十六、各生產單位在更換電氣設備和電纜時,必須及時通知機電管理科現場驗收,若超過十六小時不通知的單位,每次罰款200元。
十七、鉆機鉆桿及鉆機配件使用管理規定
(1)、抽準工區負責井下使用鉆桿的管理,建立健全領取、使用、回收、井下埋鉆臺賬,并逐日核實清查及回收登記。
(2)、所有鉆機設備到位后,碼放整齊,由班隊長親自清點鉆桿數量,做到現場交接清楚,不允許亂丟亂放。
(3)、三班連續打鉆地點,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記錄不清楚的發現一次罰50元。不是三班連續作業地點。把鉆桿數量點清,無施工單位時,交給該地點的瓦檢員看守;有施工單位時,交給施工單位看管,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簽字,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井下區域搬運鉆機鉆桿,抽準工區分管區長必須安排連續作業,確保當日到位;不能到位時,必須安排專人看守,防止損壞和丟失。
(5)、從地面下鉆桿時,必須一次性下到指定地點。交給相關人員。
(6)、損壞鉆桿及鉆頭由當班人員及時回收上井,如發現沒有及時回收的罰當班人員100元。
(7)、丟失鉆桿、鉆頭按原價賠償,加罰50元/根.個;偷盜鉆桿、按200元/根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偷盜礦用物質論處。
(8)、嚴禁任何人將鉆桿挪做它用,一旦發現按偷盜論處。
(9)、發現偷竊行為時,現場人員必須制止,對于不聽勸阻、一意孤行人員,立即匯報礦調度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按500元/根罰款。
(10)、嚴禁使用鉆桿處理掉道礦車和抬重型設備,以及處理溜子等,發現一次處罰200元/人.次。罰責任單位300元一次。
(11)、由于人為損壞鉆機配件,影響鉆機進尺的,按該地點每班平均進尺賠付工資。
十八、運輸系統備品備件使用管理規定
(1)、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10天制定所需備品備件計劃和當前的設備運行狀況及備品備件使用情況上報機電管理科,經過審核后,予以補充備品備件下井備用。采煤、掘進溜子道備用設備的規定,平均5部溜子可備用、開關、電機、牙箱、機頭、機尾、跟節各一臺,常用的配件一套,如更換備用設備時,必須在三日內把換下的壞設備及時回收上井檢修。以做備用,若三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臺每天50元罰款計算。配件更換必須在當日內回收上井交到機廠,若當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件每天20元罰款計算。
(2)、各生產單位備品備件必須在3天內及時下到指定地點,機電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如不按時下到位,對責任單位區長、書記各處罰50元,如因設備未下到位而影響生產的,將追究區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3)、各單位備品備件下到位后,必須掛牌管理,不得亂堆亂放。
(4)、備品備件更換使用后,及時匯報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給予補充。
(5)、由于生產單位對備品備件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的,影響生產的由本單位負責,將追究區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損壞的備品備件應在限期內回收交機修廠,超期按規定給予處罰。
(6)、機修廠應做到及時修理,保證足夠的備品備件量以滿足入井的需要。
(7)、因機修廠修理不及時(有待修件)造成井下生產影響的,由機修廠承擔責任,將追究廠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8)、對于下到位的備品備件且幾個單位都能起到備用的,機電管理科有權進行統一協調調配使用。凡屬井下各單位備用設備,其他單位都不得私自挪用,如急需使用時,必須經礦調度、機電管理科和備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同意,才能動用備用設備,并限期給借用單位下到位再做備用,不得拖欠。若發現私自把備用單位的設備挪用和更換,將按每臺次罰款300元,并承擔備用單位的損失。
機運管理科
2023年11月4日
第9篇 k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礦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運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藥庫、油脂庫、重點機房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審批后,落實現場監控人,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無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撤消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維護各類用電線路,及時更換,維修老化、脫皮等存在火災隱患的線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存在僥幸心理,瞞報火災事故或是不及時采取撲救、疏散措施。臨近單位要給予全力支援,無條件為處置火災提供便利。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無條件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3.6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能夠當場改正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當場督促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有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危險部位工作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要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案。
1.3.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質標辦要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1.3.8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進展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10篇 s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為了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
設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
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等13個專業組。
二、職責范圍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礦井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組織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臺帳,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
(三)專業組:制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及時向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反饋工作開展情況。
三、考核范圍、標準及評分辦法
(一)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三個,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滅火、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專業。參加計分的專業為十三個。
(二)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每月中旬組織對各文明場所考核一次,每月下旬組織對各專業工程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運輸部、通風部、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
(四)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五)對于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獎懲辦法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
我礦創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達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年度內煤礦各專業(項)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其中:通風、防治瓦斯、防治水三個專業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四個專業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專業(項)均不低于60分。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按1.5元/噸煤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專項基金。
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國務院446號令要求內容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專家組會診要求內容的系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
2、用于表彰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
(三)月度考核獎懲
按**煤礦《關于月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的有關規定》、《**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執行。
(四)年度考核獎懲
全年無死亡事故、重傷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半年驗收各專業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年度縣驗收達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對質標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獎金3.0萬元;不達標的,予以重罰,罰款5.0萬元。
**縣**鎮**煤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11篇 煤礦企業區車間安全例會制度
1、必須每旬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安全例會有區(車間)長主持,所有區(車間)領導,隊長、書記及有關管理人員參加。
3、貫徹公司、礦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人物、要求,總結區(車間)階段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研究安全有關獎罰事項。
第12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按照部頒“設備完好標準”和省廳頒發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獨立地進行防爆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失爆現象與不安因素,有權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部門將問題處理后,方能繼續生產。
2、防爆設備檢查組(管理小組)負責全礦使用在冊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由設備組(電纜組)進行完好狀態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合格者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電管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 、開、機運、機電各隊必須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各單位隊長對本隊區域內的電氣防爆工作負領導責任。機電隊(班)長負具體領導責任,對發現電氣設備失爆問題,各單位要按礦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