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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3 10:08:09 查看人數:62

      煤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一、礦務局、礦每月中旬必須擬定出下月安全教育工作方案,提交安全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布置安全教育工作,制訂安全教育規劃,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安全教育工作必須堅持黨、政、工、團各級組織齊抓共管,要結合不同時期安全生產工作來進行,要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內容上既要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又要聯系本單位實際進行正、反兩個方面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辦講座、培訓班、討論會、展覽會、反事故演習、安全知識競賽、典型經驗交流等。

      三、新工人必須按受入礦、車間、崗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每周二、四為安全思想教育日,每周五為安全技術教育日,要充分利用班前(后)會的時間,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作用,重點對職工進行安全第一思想、安全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教育,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40分鐘。

      五、區、隊、班組每周必須對帶班區隊長教育一次,每旬必須對班組長專門教育一次,每半月必須對重點工種人員、外圍閑散人員教育一次,每月必須對安全不放心職工集中辦班教育一次,對本單位干部進行一次安全“會診”,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對嚴重“三違”人員進行亮相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從而消除違章現象,避免事故的發生。

      六、安全教育部門要認真檢查考核各單位安全教育情況,必須安排專人跟班考核,做到每月總結通報一次,獎優罰劣。

      第2篇 煤礦安全監控設施斷電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雙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實現雙柳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團公司、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包括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及故障閉鎖功能測試。每10天一次更換甲烷傳感器可以作為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并遵守本制度申請、審批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電話均指錄音功能完備、使用正常的錄音電話。

      第二章閉鎖測試人員要求

      第四條測試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監控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線方法。

      第五條測試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監測監控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條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測試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等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章斷電閉鎖的測試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七條煤礦閉鎖測試部門在測試的前一天,填寫《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經本礦通風助理、總工程師是否有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如果測試點附近有涌水異常、礦壓顯現異常等危險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閉鎖測試,僅有通風助理的審批顯然不夠全面。審批后,將閉鎖測試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所有與閉鎖有關的施工隊組(單位)負責人。然后交到本礦調度,煤礦調度于閉鎖測試前一天16點前,將《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發到市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公司調度),同時電話確認,發送方式可選用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具體根據集團公司要求選擇發送方式)。

      第八條上級及政府監管部門等組織安全檢查,需要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可不履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但必須由煤礦接待此次安全檢查的礦領導在閉鎖測試2小時前,通知煤礦調度,煤礦調度值班人員通過電話向市公司調度申請、匯報。

      第四章閉鎖測試方法

      第十三條每隔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規程中沒有明確故障閉鎖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條規定: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明確把故障閉鎖列入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當中,而且故障閉鎖功能大多是由系統主機勾選選項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規定的有斷電范圍的所有甲烷傳感器,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具體斷電試驗點包括: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及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甲烷傳感器等測點。

      第十五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按照如下規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簽字確認。

      一、對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的操作試驗。卸下工作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使開停傳感器上的紅燈亮綠燈滅,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工作風機開停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二、對風筒風量傳感器的操作試驗。使風筒末端風量傳感器閉合接點斷開后,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風筒風量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現場測試人員使用礦井專用調教氣體裝置(氣瓶內裝有甲烷氣體)按照規定對甲烷傳感器充氣,觀察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是否設置正確;控制區域是否斷電并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現場測試人員做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使甲烷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與閉鎖相關設備傳輸中斷,檢查該區域是否斷電;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30s;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煤礦及市公司監控值機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監控值班人員要實時監控斷電閉鎖測試過程中的各種異常信息,當瓦斯超限、工作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發生時,觀察系統是否能夠聲光報警。如果未出現聲光報警,按照規定立即向通風助理等領導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二、監控值班人員要對照及系統中的有關數據,核實是否完成所有試驗項目。如果系統記錄中測點數量不足、饋電異常(應斷電時未斷電)、因缺少饋電傳感器無法判斷是否成功斷電等情況時,煤礦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規定執行:(一)監控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現場人員查明原因,并及時向信息中心等相關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還需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施工項目部調度、市公司調度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值班礦領導立即下達該區域或全礦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指令,待實現斷電閉鎖功能并經斷電閉鎖試驗正常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斷電可靠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二)監控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門負責人、值班領導等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值班領導立即指令全礦或區域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值機人員向調度、一通三防、機電、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分管副經理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章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測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在取下甲烷傳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掛位置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瓦斯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第二十一條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必須由測試人員、瓦檢工、電鉗工、安監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地面監控值機人員等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檢工、安監工、電鉗工、施工現場負責人不到位或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前,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配合,把除電源饋電開關、照明開關(綜保)以外的所有機電設備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期間不得隨意送電。

      第二十三條如果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涉及到變電所停送電或斷電范圍內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隊組的,測試人員在測試前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并履行相關停送電程序和規定,禁止私自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不能正常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測試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匯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立即切斷閉鎖范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出該區域生產作業人員。測試人員和現場電鉗工配合,查明異常原因進行處理,在全部整改后,再進行一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確認正常后,通知調度,經調度室核實并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供電,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測試人員測試完成出井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啟動或停止運行、停送電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如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較高,應推廣使用傳感器可升降裝置,或者與現場人員密切配合,防止墜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分管部門在24小時內完成追查并提交處罰意見,在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處罰,在公司晨會及時通報。處罰方式可視情節給予煤礦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罰:

      一、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到市公司晨會做檢查;三、相關責任者(單位或個人)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礦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提前申請匯報,對未提前匯報的煤礦,由市公司調度牽頭,安監、一通三防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牽頭,安監、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斷電閉鎖測點不足的;

      二、斷電閉鎖測試周期超過10天規定的;

      三、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的;

      四、未設置饋電傳感器無法監測斷電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礦井及建設礦井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監控的管理,規范安全監控斷電試驗操作流程,確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監控有效,斷電閉鎖靈敏可靠,防止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雙柳煤礦監控系統瓦斯電閉鎖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對我礦安全監控系統所有瓦斯監控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標校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第二條、信息中心監控隊值班員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和規定設置各類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確保斷電試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條、信息中心要組織好由通風區、機電科和相關隊組參加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工作。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監控隊確認監控系統斷電器的靈敏可靠。

      2、機電科確認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供電規程的斷電要求。

      3、通風區負責使用標準氣樣對瓦斯傳感器調校。

      4、相關隊組負責機電設備的送電和確認瓦斯電閉鎖試驗過程中是否斷電。

      第四條、信息中心監控隊要提前確定監控系統斷電試驗的地點以及影響范圍,并將相關內容在前一天的調度平衡會上通報說明,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條、參加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的單位和部門人員在井上統一集中,同時下井。開始瓦斯電閉鎖試驗前必須電話通知礦調度,經礦調度確認同意,監控值班員完成瓦斯傳感器“調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現作業人員進行斷電試驗。

      第六條、通風部門應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對各點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響應時間等各項功能進行調試,確認是否正常。傳感器現場調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監控隊負責及時更換。

      第七條、監控系統斷電試驗過程中發現傳感器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斷電時,信息中心監控隊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和機電科,并由機電科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安排整改。

      第八條、各地點瓦斯電閉鎖試驗完成后應按要求將傳感器恢復到正確位置。確保現場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九條、各單位、各部門、各生產組隊必須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員工參加風電、瓦斯電試驗工作,切實保障各生產地點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靈敏可靠。如果各部門人員不認真參與瓦斯電閉鎖試驗或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信息中心監控隊要對瓦斯電閉鎖試驗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要有相關參試單位人員簽字并備案。違反此規定的將給于有關負責人和參試人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礦安監處進行處理。

      第十條、瓦斯電閉鎖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按要求報送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存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3篇 非煤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三級”安全教育制度。

      二、由安全科組織新工人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

      三、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學習本礦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

      四、通過不少于70學時的組織培訓后,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特殊專業技術工種,在相關文化知識培訓的基礎上,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專業培訓、考試及實際操作測評合格后,并取得上級主管部門上崗證方可上崗。

      六,礦、班組要負責對新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對本礦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安全事項以及操作規程等方面進行培訓學習。

      七、采取“師帶徒”、“一帶一”的方法,進行本崗位實際操作和現場指導安全教育。

      八、班組長負責本班組有關的工作性質、特點、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九、有關人員要不分時間,不論場合、不拘形式,經常地、反復地對職工進行廣泛、深入系統地宣傳、教育。

      十、安全領導組每月要布置、督促、檢查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揚和獎勵典型的先進班組和個人。

      十一、全礦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教育培訓,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和重用。

      第4篇 煤礦安全自查制度范本

      為確保安全生產,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排除隱患,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的被動管理轉為超前預防的目的,特制定該制度。

      一、安全隱患自查工作由安全礦長具體負責,各科室、各區隊正職必須參加,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向安全礦長請假,否則,一次無故不參加罰款50元。

      二、安全自查工作定于每周六,每次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三、每次自查至少有兩名礦級領導帶隊,分組、分片、分專業進行排查,并做好詳細記錄。

      四、由安監科負責,對自查中查出的隱患,建立專項隱患整改臺賬,并在當日的安全辦公會上按照“五定”原則進行落實,安監科負責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

      五、對查出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建立重大隱患專項臺賬,制定出整改措施 、方案,跟蹤落實,并由礦長督促整改。

      鄭煤集團缸溝煤礦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第5篇 煤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為了進一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管理,維護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編制依據:

      (1)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安全規程等;

      (2)山西煤炭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和規范;

      (3)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制造資料;

      (4)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與本項操作有關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業環境條件、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6)其他有關要求。

      3. 編制內容

      (1)明確適用范圍;

      (2)行為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3)該工種的安全規定;

      (4)操作前的準備,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于什么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

      (5)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順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9)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10)操作失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的規范姿勢;

      (11)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

      (12)特殊操作內容;

      (13)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

      5.聘請有經驗的老工人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講課,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同時要在企業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中,將安全操作規程列為重點學習內容,保證安全操作規程的全面落實,每次學習結束后,要組織對職工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 推行職工持卡上崗管理制度。制作各崗位、各工程崗位危險源辨識卡,辨識卡上注明各崗位、各工種的操作標準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因素,職工1人1卡,持卡上崗。

      7.實行動態監督檢查、班清班結,并做到持卡上崗,使每一位從業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從事的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

      8. 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的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

      9. 特殊工種及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崗,并且熟悉本崗位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下崗培訓,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0. 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制,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制,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1)檢查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范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

      (3)檢查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復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無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是是否有違章行為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

      (4)檢查員工對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情況。

      12. 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試兩種方法。現場檢查的方法是讓員工從頭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后在現場給予糾正。

      第6篇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機制,根據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和治理難度等制定本企業(煤礦)的事故隱患分級標準,明確負責不同等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督辦和驗收等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制,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煤礦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煤礦的生產組織單位(區、隊)應當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全等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煤礦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旬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定期開展覆蓋各運營煤礦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記錄報告工作機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并逐級上報本企業相關部門。

      第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依據事故隱患的等級實施分級治理的工作機制。對于有條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在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治理;對于難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由煤礦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隱患治理方案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九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分級督辦、分級驗收機制,依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等級在其治理過程中實施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發出提級督辦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予以銷號。

      對于企業主動上報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并經本企業驗收責任單位驗收合格、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可自行恢復生產,同時及時報告負責督辦的部門。對于有關單位實施督辦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當書面報請負責督辦的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條 煤礦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安全保護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治理前無法保證安全或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出現險情時,應撤離危險區域作業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

      對于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對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防范強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引發煤礦水害、斷電等事故的工作機制,制定針對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加強預警,一旦出現險情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發現周邊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向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和匯總建檔工作制度,定期對事故隱患和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發現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性措施;并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設具備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功能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應當接入煤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臺),并確保事故隱患記錄無法被篡改或刪除。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涉及的區(隊)辦公區域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發布欄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對于經核實的事故隱患舉報,應獎勵舉報人。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第7篇 某煤礦配件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提高我礦經濟效益,確保集團公司、礦下達的噸煤材料費指標的順利完成,切實供好、管好、用好配件,搞好設備維修、大修,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服務于安全生產,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配件管理機構

      1、加強對配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配備配件管理人員4名。配件管理人員要加強配件管理,不斷提高配件管理水平。

      2、成立機電科配件庫,配備配件保管2人,辦理配件入庫手續,發放配件。

      3、各區隊應有一名由機電班長兼職的配件計劃員,負責各區隊配件計劃編制和配件領用。

      二、配件計劃

      1、建立健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認真執行配件“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訂購,統一分配,統一領用,統一管理。

      2、礦屬各單位的配件計劃必須在每月的20日前,將下月所需的配件計劃,按外購件與自制件兩類分別造表報機電科配件組。所報配件必須注明主機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自制件必須帶圖紙。

      3、機電科配件組按各單位上報配件計劃、按外購與自制兩類利庫后、分別編制配件計劃分別送交供應科與礦機修廠。對于各區隊使用的零星配件,機電科配件組可自行編制采購自行儲備,以備急需。

      4、配件計劃必須根據生產任務、設備使用臺數、設備狀態、檢修安排、配件的庫存和消耗情況來編制。

      5、提報申請計劃要遵循“先利庫,后申請”“自制不申請”“提高自制率,降低外委量”的原則。

      三、配件質量的管理

      1、凡經機電科配件組負責下達的配件計劃,所出圖紙的制圖、描圖、校對、審核都應有專人負責,并在圖紙上簽字,如果下達計劃圖紙有誤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制圖審核者責任。

      2、機修廠必須建立質量保障體系,應設置1-2名質量檢查員,對修理、加工的配件,嚴格按圖紙要求進行檢驗,并在加工卡上簽字,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檢查員有權宣布配件報廢。機電科配件組保管員對沒有機廠質檢人員簽字的工件,配件組可不辦理入庫,發現有不合格產品,配件組按機械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處理,加倍對機廠工資總額進行罰款。

      3、對于外購配件的驗收入庫管理,必須由供應科按要求出具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由機電科、紀檢、企管、供應等有關科室組成聯合驗收小組,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四、配件庫房管理

      1、倉庫保管員要熟悉業務,掌握每種配件的用途、安裝部位、庫存數量。

      2、保管員要精心對配件進行保管。特殊配件要防護涂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銹蝕損壞。

      3、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要堅持五五擺放(五五成行、成方、成垛、成串)定量包裝,標簽要填全、懸掛整齊。做到“四對口”(帳、卡、物、資金),機型保管要系列化。

      4、嚴格執行配件發放制度,按領料憑證發放,對于無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帳要整潔,技術數據要齊全準確,每日留存票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每月25號前填報配件收、支存報表。

      五、配件消耗與儲備

      1、各級配件管理人員必須經常調查了解分析并掌握配件動態及消耗規律。

      2、要抓好配件的定額管理,特別對用量多,價格高,易于損壞丟失的配件制訂消耗定額。

      3、配件儲備主要由配件倉庫負責,各區隊可備有少量日常生產中需要的易損配件,實行三定二有(定指標、定品種、定數量、有專人保管,有領發數量帳)的管理制度,機電科有權檢查各區隊的配件倉庫,并進行考核,并有權調出、調入。

      六、配件的回收和修復

      1、要加強對配件回收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動群眾做好回收復用工作,把回收復用指標作為考核各區隊經濟核算的內容。

      2、對各種配件(一次性橡膠件可不交舊)要嚴格執行交舊換新制度。

      3、要做好舊件的修復工作,原則上執行能自修的決不外修。機修廠對機電科安排的配件修復計劃要及時安排 ,對重點的、復雜的、零配件修理要組織專門人員組織攻關,確保修復質量。對確需外修的配件,由機電科配件組報出計劃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公開招標進行。

      七、對自制件管理

      1、機電科對各單位到機修廠加工配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計劃、統一安排、統一加工、統一發放。月底機電科根據機修廠加工數量對機修廠進行結算,各單位不再對機修廠結算。

      2、對各單位計劃外的急用零星配件必須帶圖紙到機電科,由配件組下達急用件臨時任務通知單,機修廠方可加工。

      3、對升井檢修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匯同機修廠、使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共同拆檢,填寫檢修卡片并簽字,檢修卡片作為領用配件的依據。

      4、機電科月底根據設備檢修量、自制加工量、所用材料對機修廠本月所領材料進行考核。

      5、機修廠月底上報機電科機修廠庫存材料及配件報表,機電科不定期查看機修廠材料及配件庫。

      6、機修廠所領材料及配件與用量、庫存量差額較大時,機電科匯同有關部門對機修廠進行分析。

      八、獎罰制度

      對于配件修理費管理,原則上實行上限定額管理,各區隊無論產量、進尺超額多少,均確定一個合理的定額。

      1、根據各單位使用設備多少,按區隊類別分別提取配件消耗金額。1)機電運輸單位按礦下達指標控制、2)采煤隊按實際產量,礦下達噸煤指標計算、3)開拓、掘進隊按實際進尺指標計算。統一實行節獎超罰。各區隊節約獎按節約價值的20%提取獎勵,超耗按超耗價值的100%扣罰。各區隊獎罰金額由機電科配件管理人員每月2號前上報礦企管科執行。

      2、對各單位丟失的配件嚴格執行罰款,按丟失配件原值的100%罰款。

      3、對大型材料:如皮帶、鋼絲繩等嚴格執行交舊制度,對執行好的單位可按原值的1%獎勵。皮帶回收必須保證單卷在80m以上,對超出80m以上的按超出米數原值的20%獎勵,對少于80m的按欠米數原值的100%罰款,對回收皮帶在600mm/800mm(原帶寬為800mm/1000mm)寬以上且符合以上條件的可按所交數量的10%獎勵,對拉扯、撕裂的按原值的100%罰款且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8篇 礦煤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 總 則

      原煤炭部《煤礦工人技術操作標準》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作業操作標準》,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是我公司各工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準則。為確保《煤礦工人技術操作標準》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作業操作標準》在我公司的貫徹實施,宜興煤業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

      2.1 編制依據:

      2.1.1 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安全規程等;

      2.1.2 山西焦煤、汾西礦業及宜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和規范;

      2.1.3 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制造資料;

      2.1.4 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本項操作有關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2.1.5 作業環境條件、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2.1.6 其他有關要求。

      2.2 編制內容:

      2.2.1 明確適用范圍;

      2.2.2 行業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2.2.3 該工種的安全規定;

      2.2.4 操作前的準備,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于什么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

      2.2.5 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

      2.2.6 操作的先后順序、方式;

      2.2.7 正常的操作程序;

      2.2.8 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2.2.9 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2.2.10 操作人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時的規范姿勢;

      2.2.11 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

      2.2.12 特殊操作內容;

      2.2.13 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2.2.14 收尾工作;

      2.2.15 其他要求。

      3. 培訓及學習

      3.1 各單位必須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煤礦工人技術操作標準》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作業操作標準》,把標準的學習貫穿到日常學習培訓活動中。要理論聯系實際,加強現場操作標準的培訓。

      3.2 職工學校負責在各工種上崗前必須進行《煤礦工人技術操作標準》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作業操作標準》的學習,尤其要加強對新工人、轉崗工人進行《操作標準》的培訓、考核,對考試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擔任現職,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3.3 各工種作業人員從班前準備到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工人技術操作標準》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崗位作業操作標準》。

      4. 檢查及考核

      4.1 各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考核驗收辦法,實行動態監督檢查、班清班結,并做到持卡上崗,使每一位從業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從事崗位應當如何,做什么,怎么做,不應做什么。

      4.2 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的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

      4.3 特殊工種及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崗,并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下崗培訓,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4 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制,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制,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范操作。

      4.5 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4.5.1 檢查違章行為。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范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同時,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4.5.2 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使用情況。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種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

      4.5.3 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復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是否有違章行為等。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

      4.5.4檢查員工對安全操作規程的掌握情況。

      4.6 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筆答考試兩種方法。現場檢查的方法是員工從頭開始操作,直到這項工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檢查表,逐項進行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后在現場給予糾正。

      第9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宏發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秩序 ,保證安全教育培訓質量,促進我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教育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礦勞動人事科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的培訓計劃安排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組織落實本礦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并支付從業人員在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培訓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由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并且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再培訓。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技術、通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部門負責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區隊長;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和再培訓。

      第八條 未取得安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復審一次,過期不參加培訓、復審者,操作證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局規定的特殊工種培訓范圍:

      (1)原煤生產有關的地面工種(22種)

      ①電工作業(8種):

      發電操作工(備用發電機);變配電工;電氣設備運行值班工;電器設備檢修、試驗工;水泵工;空壓機司機;礦燈維修工;防爆電器設備維修工。

      ②金屬焊接、切割作業(1種):

      金屬焊接、切割工。

      ③起重作業(2種):

      安裝與維修工;起重機司機。

      ④爆破作業(3種):

      爆破材料押運工;爆破材料管理工;發爆器維修工。

      ⑤通風作業(3種):

      主通風機司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系統維修工;便攜儀、自救器維修工。

      ⑥提升運輸作業(5種):

      主提升機司機;膠帶輸送機司機;窄軌電機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

      (2)井下工種(29 種)

      ①電工作業(7 種):

      電鉗工;變配電所值班電工;電機車司機;水泵工;綜掘機電維護工;移動壓風機維修工;充電工。

      ②金屬焊接、切割工(1種):

      金屬焊接、切割工。

      ③爆破作業(3種):

      爆破材料押運工;爆破材料管理工;發爆器維修工。

      ④通風作業(4種):

      瓦斯抽放工;瓦斯檢查工;測風工;測塵工。

      ⑤提升運輸作業(6種):

      上、下山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膠帶、鏈板輸送機司機;電機

      車司機;人行車跟車信號工。

      ⑥采掘作業(5種):

      采煤機司機;掘巖機司機;裝巖機司機;采掘機械檢修工;液壓泵站

      工。

      ⑦安全檢查作業(2種):

      安全檢查工;安全儀器監測工。

      (3)其它需要培訓的工種。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特殊工種培訓,做到人人持證上崗。

      各單位要對照安全監察局規定的51種特殊工種培訓范圍, 及時把需要初訓和復訓人員名單和工種報礦勞動人事科,對報送不及時者處罰單位負責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第十三條 特殊工種培訓考試不及格者,除交補考費補考之外,另罰款 100 元/人。對不按時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種作業證者,培訓費自付,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章 崗前培訓

      第十四條 井下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 學時, 考試合格后,必須簽定一年的師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從業人員帶領下工作,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地面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在崗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

      第十五條 煤礦新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為:

      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員工手冊,企業規章制度,國家有關安全形勢,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井生產概況、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識,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識,機電、提運安全知識,掘進安全生產知識,采煤安全生產知識,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礦山急救常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條 員工改變工種、調換崗位或操作新設備時,以及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否則不準上崗。

      第六章 全員培訓

      第十七條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 的時間不得少

      于20 小時。各有關單位應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動日等時間,有計劃、有目的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第十九條 崗位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保證安全生產,企業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

      (一)培訓內容

      1、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技術;

      2、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煤炭行業的規章、規范和標準;

      4、安全教育及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職業衛生培訓:具體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培訓時間

      1、礦每年舉行對各崗位工種進行輪訓一次;

      2、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對各崗位工種進行培訓。

      (三)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礦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從業人員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七章 培訓獎懲

      第二十一條 為更好地激勵員工參加培訓,提高對培訓的重 視程度。 企業把培訓結果與獎懲掛鉤。由礦組織的外培或內培培訓結束后,考試成績作為崗位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待遇掛鉤,對接受培訓并且受訓學習情況較好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達不到培訓要求者,罰款100元,并下崗自學10 天,培訓合格后方可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負責在我礦每年的安全培訓計劃征集工作中, 如實地向勞動人事教育科提供初訓以及需要進行復審、驗證人員的名單資料;對安全工作抓的好,證件管理規范、上崗人員證件齊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檢查、抽查出的無證上崗操作人員,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并罰款100 元/人次,同時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人次。職工所持的操作資格證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對丟失證件者罰款100 元/人次并交50元錢補辦。

      第八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培訓檔案管理

      (一) 礦勞動人事科要建立健全培訓擋案,實行從業人員一人一檔。

      (二) 礦勞動人事科要及時對主要負責人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培訓考核發證情況進行統計,并填入個人培訓擋案。

      (三)要及時對新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全員培訓、崗位技術知識培訓等培訓考核情況進行統計,并連同試卷填入個人培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培訓期間工資保證制度

      職工脫產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期間,企業應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培訓經費提取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培訓的投入,實行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提取制度。礦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培訓費用,發生的安全生產培訓費用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 全員培訓質量檢查評估制度

      培訓質量檢查評估,應從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實效性出發,貫穿整個培訓過程和學員上崗后的一段時間內,由專門檢查評估小組,結合每一階段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評估方法,對整個培訓工作實行全過程控制。

      (一)課堂效果評估制度

      1、檢查受訓者上課記錄的筆記,看受訓者是否認真聽講并記筆記。

      2、檢查授課人員是否備課,內容是否充實、有針對性、實用性。

      (二)培訓考評制度

      為了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回報率,培訓后培訓管理者要對受訓員進行考核、評價。考試是考核、評價培訓質量的又一重

      要環節。內培一律采用閉卷考試,考題要堅持密切聯系實際,并嚴格監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訓質量跟蹤制度

      培訓質量跟蹤制度與考評制度是緊密相關的。考評要根據質量跟蹤的結果進行。

      1、受訓者返崗后,培訓部門要派人定期跟蹤反饋,以發現 受訓者在各方面的進步,考察員工是否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 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進一步發現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次的培訓計劃提供制定的依據。

      2、調查方式采取座談和填寫調查表相結合的方式。參加人員為:

      ( 1)單位分管培訓的領導;

      ( 2)參加培訓后,返回工作崗位工作的在職職工。

      3、調查座談內容:

      ( 1)培訓的內容、方式與培訓對象實際生產需要是否合理銜接;

      ( 2)職工對培訓活動有何建議,是否有“三違”現象。

      4、被調查單位應認真填寫調查表各項內容,并交勞動人事科。

      (四)培訓效果評估制度

      1、對學員的考核:包括學員的考試成績優秀率、及格率, 培訓前后實際操作水平的真正變化,培訓前后態度上的真正變化。

      2、對授課人員的授課情況進行評估。

      3、對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礦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的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落實形成安全培訓責任制,明確職責,形成安全培訓工作“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責任體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宏發煤礦制定,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宏發煤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為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安全與健康,對安全活動作如下規定:

      一、礦定于每月10、20、30日為全礦“安全活動日”。

      二、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點名冊和活動記錄簿,詳細記錄參加活動的人數、活動內容和具體安排。

      三、“安全活動日”必須由各單位行政正職和委派副職組織,對于不參加活動者,按曠工論處。

      四、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制度,提高職工技術和業務水平,提高職工自主保安意識。

      五、分析總結前10天安全工作的成績和不足,安排布置后10天的工作計劃以及亟待解決的安全問題。

      六、安通科負責巡回檢查“安全活動日”情況,發現組織不利或其他不按制度執行的單位,給單位負責人以處罰,并責令其按規定整改。

      七、在活動中,發現有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及時制止違章從而杜絕事故發生的人員,所在單位要及時匯報安通科,礦將根據情況予以適當物質獎勵,并通報表揚。

      第11篇 煤礦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開展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基層班組和現場把好安全質量標準化關,作好安全質量班評估工作,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宣傳和學習,每周安全學習會上,班組長要講搞好質量標準工作的意義,組織學習《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三條: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和班評估工作,由副班長主要負責,班組安全質量員具體開展工作。

      第四條: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進行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及驗收考核,并作好安全質量班評估工作。

      第五條:加強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每班副班長和安全質量員根據各自班組的專業特點,從每道工序上抓起,對照規定和標準認真檢查,不合格質量立即返工重作,班中和下班前,必須作好班評估和質量檢查驗收,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班組質量標準化必須與產量、進尺和效益掛鉤考核,工程質量占比例不低于30%,并按“考核獎懲辦法”執行。

      第七條:搞好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總結,每月組織召開一次總結會,并安排布置好下月安全質量標準工作。

      山西樓俊集團擔炭溝煤業有限公司安監科

      2023年度

      第12篇 煤礦安全事故匯報調查處理分析及歸檔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礦安全事故匯報調查處理分析及歸檔管理制度》。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區停止生產;

      (6)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7)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8)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9)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0)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

      (11)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2)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13)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4)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6)全礦停電6小時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

      (7)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因水災迫使一個工作面停止生產;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3)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

      (4)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5)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6)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

      (7)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2)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3)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4)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5)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8)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2)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3)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4)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5)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6)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7)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和公司及工會。

      煤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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