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工品檢查登記工作制度
一、保管員嚴格按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破器材收發登記表登記帳簿,做到帳物相符,專人領退(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倉庫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同意才可代領、代發),保證做到24小時不崗離。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
二、領取炸藥、雷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放炮員才能領退炸藥、雷管,其他非專職人員不能代領,代退炸藥雷管,對交回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沒有分存而造成損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損失者,應負一定的責任。
三、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至調試室審批,發放時必須做到手續齊全,不交票不發,手續不齊全不發,若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四、炸藥庫管員在發放和回收炸藥雷管時,必須對放炮員進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對,并在領取單上簽字、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與調度員聯系,并向公司有關部門匯報。
五、驗收炸藥、雷管入庫時,必須數目準確,對保管的物資必須做到帳物相符。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編號進行檢查,登記,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炸藥、電雷管不能混合發放。
六、放炮員、庫管員在使用《炸藥雷管登記冊》時,必須做到專員、庫管員親手簽字,其他任何人不準代簽,并做到數據與實物相符。
七、庫管員必須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對所領炸藥、雷管數量、品種核實清楚。
八、對過期的爆破品,經檢查后必須及時交當地公安機關并銷毀。
第2篇 火工品檢查登記制度
一、保管員嚴格按公安部門發放的爆破器材收發登記表登記帳簿,做到帳物相符,專人領退(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倉庫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同意才可代領、代發),保證做到24小時不崗離。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
二、領取炸藥、雷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放炮員才能領退炸藥、雷管,其他非專職人員不能代領,代退炸藥雷管,對交回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沒有分存而造成損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損失者,應負一定的責任。
三、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至調試室審批,發放時必須做到手續齊全,不交票不發,手續不齊全不發,若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四、炸藥庫管員在發放和回收炸藥雷管時,必須對放炮員進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對,并在領取單上簽字、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與調度員聯系,并向公司有關部門匯報。
五、驗收炸藥、雷管入庫時,必須數目準確,對保管的物資必須做到帳物相符。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編號進行檢查,登記,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炸藥、電雷管不能混合發放。
六、放炮員、庫管員在使用《炸藥雷管登記冊》時,必須做到專員、庫管員親手簽字,其他任何人不準代簽,并做到數據與實物相符。
七、庫管員必須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對所領炸藥、雷管數量、品種核實清楚。
八、對過期的爆破品,經檢查后必須及時交當地公安機關并銷毀。
第3篇 火工品的檢查制度
1、項目部執行三級巡回檢查制度,民爆倉庫列為項目部的重點巡回檢查部位。
2、三級巡回檢查,分為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的每月安全檢查(項目部級)、施工隊專職安全員或倉庫負責人的每周安全檢查(施工隊級)、以及保管員的每日安全檢查(個人級)。
3、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每個月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的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4、施工隊的專職安全員或倉庫負責人每周須對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出入庫情況、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盜報警、電視監控等設施完好情況進行至少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詳細做好記錄。
5、保管員每天必須對倉庫的儲存、進出庫情況,定員定量、堆垛以及文明衛生、溫濕度等對照標準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6、每次檢查日期、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負責人、整改的時限、整改的落實情況必須形成記錄。
第4篇 火工品定期檢查制度
1、由通風區聯合武保科、安監處、技術科、調度所、選煤廠、生活科每月一次定期檢查,對地面矸石山、選煤廠、加工廠等地點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是否有丟失、私藏火工品現象。
2、由通風區組織每月一次爆破自查,對地面有關爆破資料、放炮機、遙控器等進行檢查,對井下各個涉爆地點進行檢查。
3、由通風區聯合武保科、安監處、生活科每月一次地面更衣室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有私藏火工品現象。
4、對查出的丟失、私藏火工品進行沒收,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5、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限期整改,對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危險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如暫時無法整改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定要求(四定)整改。
6、凡安全檢查發生的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指令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如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拖延不改,并強行停工整改,停工時造成的損失由有關責任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