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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5 07:05:29 查看人數:77

      a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第1篇 a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工作管理,組織好學校的正常財務活動,發揮現有資金的作用,做到財盡其力,物盡其用,努力為教育教學服務。根據國家財政制度和財會人員的職責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制度:

      1、財務人員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政策和法規,自覺把好政策關。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

      2、為防止錢帳混亂不清,會計、出納必須明確職責分工,嚴格執行錢帳分開,工作上相互監督。

      3、加強經費帳目的管理,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事,一切收支都要做到收有憑支有據。

      4、個人小額借款,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因公借款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理手續,不利用白條頂帳。

      5、堅決按照'財務收支兩條線'的財經管理制度,嚴禁支借擠占學校公款,杜絕公款私存或挪用現象。

      6、財務人員每月要編制資金預算報表,嚴格控制計劃外開支,對未經學校領導批準而私自購買的物品不予報帳。

      7、嚴格控制非教學使用開支,堅決執行專款專用原則,把好經濟關,在經費開支上執行'一支筆'的審批制度,所有開支均由校長審批報帳。

      8、在經費支付報銷驗收上,財會人員應該按自己的職責條例辦理會計出納事務。對經費的交納、支付、報銷工作,都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復核。用款人辦理領款報銷手續要有正式的原始憑證,防止手續不全,胡亂用款的現象發生。

      9、在現金管理上,要按銀行現金管理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和現金支付業務。現金收付業務,要及時記帳,做到帳款相符。對于應由銀行轉帳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結算,對于較大數額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10、財會人員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理財、記帳、算帳、報銷,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每兩月向全體教職工公布一次賬務。

      11、加強對各種票證、單據的妥善管理,及時對當月各種票據進行分類歸檔,確保安全。

      第2篇 s區一小學校財務內審制度

      區一小學校財務內審制度

      1、學校各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預算執行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財務部門要及時向內審小組提供相關資料。

      2、學校內審小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對財務預算數據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當負責保密。

      3、學校內審小組對已審計的項目要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的審計評價;對預算執行中存在的管理問題,要努力“解剖麻雀”,從制度上、機制上進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實用價值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4、學校領導接到內審小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后,要及時審閱。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要有明確批示,并交有關部門落實和處理。

      5、經學校領導審批的年度財務決算內審報告,應當向學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公布。

      zz小學

      第3篇 中國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范例

      中國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范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應設置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

      第七條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置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八條高等學校校內后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高等學校校內設置財務會計機構,必須相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十條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原則

      高等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方法

      高等學校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最高財務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條預算調整

      高等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

      1.教育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等。

      2.科研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

      3.其他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取得的上述撥款以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學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作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

      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學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各教學單位為培養各類學生發生在教學過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發生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的支出。

      業務輔助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圖書館、計算中心、電教中心、測試中心等教學、科研輔助部門為支持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為完成學校的行政管理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的后勤部門為完成所承擔的后勤保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學生事務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業務以外,直接用于學生事務性的各類費用開支,包括學生獎貸基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學生物價補貼、學生醫療費和學生活動費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用于教職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類費用開支。

      第4篇 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深圳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依法理財,勤儉節約,正確處理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

      二、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籌集業

      資金;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對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三、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人員一般情況下包括報賬會計和財產保管員,在校長領導下和財務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2、學校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枝術職稱、任職資格、交接手續、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學校的財務管理活動由財務負責人具體組織與實施。 l

      四、學校預算管理

      1、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教學任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2、學校執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預算包干數)、定額

      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管理辦法。

      3、學校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包括正常經費的編制、項目支出

      的編制。學校的各項財務收支均要納入預算管理,預算的編制要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入為此收支平衡”的原則,不編赤字預算。

      五、學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

      還性資金。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費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

      不得隨便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3、收入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搞賬外賬。

      4、根據物價和主管等有關部門要求,學校每學期開展收費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學校支出管理

      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支出。包括:專款支出、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支出。

      (一)、具體要求

      1、各項支出要按批準的部門預算和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執行,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不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支出。

      2、對所有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3、對專項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原則,項目支出要嚴格按政府采購招標條例執行。

      七、結余及其分配

      1、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一般收支結余和專項資金結存。其中:專項資金結存是指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的財政及教育費附加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

      2、結余分配。年終結轉時,學校的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外,按規定的比例在結余中的一般結余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事業基金,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學校應力爭做到收支平,略有結余。

      八、學校資產管理

      1、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各種債權等。貨幣資金包括:備用金和銀行存款。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紀律。(www.)債權包括預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等。

      3、固定資產管理按《羅湖區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1)、學校財產管理由學校分管財產的領導、財務、保管、使用等部門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門要求,使用統一的財產管理軟件進行電算化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盤點:每年十一月份學校財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和盤點核對。

      4、報廢和轉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負債管理

      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項、應繳財政專戶、應繳稅金、代管款項等要加強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學校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差額,即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2、事業基金是指無特定用途的凈結余資金,主要用于彌補以后年度經費超支。3、固定基金是指學校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前,采用原值反映。

      4、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學校要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一)每年根據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寫出學校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事業支出明細表、固定資產分類表、基數表、專用基金表、結余分配表等。

      (二)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1、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結構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問題的主要改進措施等。

      2、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此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有關生均收支指標等。

      十二、財務監督

      對學校的財務情況要定期實行校務公開。堅持學校財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學校每月在校務公開欄里對學校叫財務收支狀況要進行公開。張貼學校整套的會計月報表,會計報表中應附項目支出明細表。

      第5篇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每年的學校財務計劃、年度預決算并進行公布,總務處應定時向校長報告財務情況。

      2、學校財務由一位校長分管,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校內一切獎金都由學校統一收支,集中管理。

      3、支付單據一律實行“一票三章制”即所購物品單據由經手人簽字,證明或驗收人簽字,主管人簽字后才能報銷。

      4、學校各室各部門實行政費包干制,經費按年度預算使用,余留超扣(不能超出預算總額的10%)。

      5、購買專控物品或單價500元以上物品須由總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才能購置。

      6、教育經費要保證用于教育事業,專款專用,不準擠=占、挪用。

      7、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報銷,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名,附上會議通知才能報銷。

      8、按國家會計制度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檔案資料。加強收款收據的統一管理。

      第6篇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范例

      學校財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教學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的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3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閑置、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4條 根據我市教育局2023年1月1日印發的《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結合學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 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董事會和校長的領導下,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設置財務部,財務部設主任一名,財務副主任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第6條 學校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一、財務主任的崗位職責1、在學校董事會及校長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等各項制度,隨時檢查各項財務制度在學校的執行情況,如發現違反國家財稅法規及本制度的行為,應予抵制,并及時書面報校董事會及校領導。

      2、審核學校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應予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

      3、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向校長及董事會提供反映學校經營情況的財務會計資料。負責學校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報學校領導和校董事會,按時做好月度財務核算,并就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4、審核記賬憑證,審核或編制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時上交校領導及校董事會。

      5、嚴格審核學校的各項費用開支,審核學校收繳費是否符合物價管理規定,組織好學費的收繳、入庫、上繳工作,親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時催繳學費。

      6、協助總務處及組織財務人員對學校的資產(包括現金、固定資產、教學設備、圖書資料、其它財產物資)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盤點,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7、在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協調好與各個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積極配合好學校領導,當好家,理好財。

      8、做好資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總務處,做好學校資產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學校各部門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9、協調與當地稅務、物價部門、銀行等學校外部的往來關系。

      10、參與經濟合同的評審工作,防范經營風險,做好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預審、備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導財務人員各個崗位的工作,并組織學校財務部門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學校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高財務工作水平。根據招生收費工作需要,安排好節假日人員的值班工作。

      12、按時完成校董事會及學校領導交付的其它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財務隊伍,將財務工作做得更好。

      二、財務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財務副主任由集團公司指派,不駐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財務主任收集上月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及預算執行情況、稅務申報資料、銀行對賬單等資料;

      3、可不定期進行賬務與報表等資料的對照復核,必要時向財務主任進行相關情況的咨詢;

      4、了解學校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協助財務主任嚴格執行學校年度預算;

      5、協助財務主任作好學校的財務經營建議;

      6、做好學校董事會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項。

      三、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不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的登記與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2、銀行劃款繳交學費發票的開具,并做好學生繳費與發票相對應的備查工作。

      3、按要求預編內部會計報表,編制對外財務會計報表,負責稅務申報,完成教育、物價、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工作。

      4、做好收款收據、發票、統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及其它財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裝訂、保管、備份工作。

      5、學校供應商貨款結算的預審工作。

      6、財務主任或學校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納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現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會計賬核對,以保證賬賬相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規定,超過部分必須送存銀行,不坐支學費,不白條抵現,堅持學費款與費用款分管的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

      3、對個人借款、個人費用、分期付款、先付貨款(定金)做好備查登記工作,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

      4、每日編制現金流量表,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并督促相關人員及時處理。

      5、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他人代管,如確有必要離崗時,必須由財務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現金的日清月結工作,保證賬實相符,遇有情況,必須及時上報財務主任。

      7、做好員工膳食收費系統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費的統計、復核、檢查與對賬工作,完成財務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學校預算管理

      第7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教育教學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校預算的主要內容是支出預算。

      第8條 預算編制方法支出預算,應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學校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代支款項不納入學校支出預算,代收代支款項應納入“代管款項”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第9條 預算編制的報審批程序學校預算由學校按照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這兩大經費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制。學年度預算應在每學年開始的暑期編制完成,并上報學校董事會。校董事會根據上學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批準下學年度的預算。

      為保證學校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董事會一般應于每學年度開學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準學年度預算方案。如因故未獲批準,校長有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預算方案獲得批準后,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批準的的預算方案。

      校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范圍內,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第10條 預算的調整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相關政策或法規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學校董事會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學校根據董事會的相關批復,重復前款相關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1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學雜費收入。

      第12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財政(教育)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門按學校收取的公辦學生的學位數撥付學校的事業經費。

      二、學雜費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應收費用,主要是學生繳納的學雜費。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13條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14條 學校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學校收費項目的規定

      1、學雜費,即向學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費。

      2、學習、生活用品費(即代收款項),用于學生日常生活、學習的用品。

      3、其他費用,指未納入上述收費項目,但按政府部門規定、根據學校教育教學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人員的規定

      1、教育成本費、代收款項統一由財務部或由學校授權招生辦收取,其他人員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學生零星款項(如校服、紅領巾款)由生活教師(走讀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時交到財務部。

      3、學生的市外交通費由校車長代為收取,電話磁卡費由總務處代為收取,統一交到財務部。

      4、對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確需由非財務部收取的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財務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導下才能收取,否則作違規處理。

      5、其他費用的收取按財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收費金額的規定

      1、成本費按學校規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項按家長選擇的就讀方式收取。

      2、對于本花園的物業業主子女,須持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證明,按規定享受優惠。

      3、教職員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學,其成本費收費按學校規定辦理,先到人事部辦理預審手續,經校長批準同意后,按批準的金額收取。

      4、其他費用的收取,按物價部門批準、由學校公示的價目表收取。

      四、收費流程

      (一)學費及代收費

      1、老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財務派發繳費通知——>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財務匯總學生就讀方式統計表并報總務一份——>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2、新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招生辦辦理入學手續——>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二)市外交通費校車長期統計學生乘車考勤——>校車管理員匯總——>校車長簽字確認(電子表格發財務)——>財務審核匯總——>校車長定期收取車費并上交財務。

      五、其他

      1、財務部于每學期開學前按規定制定價目表,置于校內網,以供查閱。

      2、財務部每學期定期(如一個月一次)提供學生就讀方式明細表給學部,學部生活老師或班主任應認真進行核對,如有學生交費與服務不符的,應通知家長向學部辦理轉檔手續。

      3、學生臨時休學的,學部應于三天內書面通知總務及財務,以便辦理暫停服務手續,待最終確定結果后,再按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學部相關負責人員承擔。

      4、校財務部將不定期對學生交費情況進行現場核對,將核對結果告知校辦。校辦應將核對情況作為當月績效考核內容之一,如現場核對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如生活老師、班主任、學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并直接從其當月績效工資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費管理,參照現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15條 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6條 學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營業務成本: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其內容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和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用:包括教師以外的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修繕費、取暖費、物業費等。

      (三)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四)營業外支出: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的盤虧等。

      第17條 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18條 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學年度初由校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超預算支出項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財務主任及財務副主任共同簽字確認、由校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19條 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20條 學校的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條 年度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后的余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22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學校發展資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獎學助學基金,用于支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及困難學生補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和學校終止的善后處理。

      本條各項資金提取累計未使用總額達到本年度預算支出總額的70%時,不再進行提取。

      各項基金的使用須在年度預算內做專項預算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剩余部分按國家相關規定,由校董事會決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23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24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25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會款項、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從企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26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的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舊年限為20年;

      二、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折舊年限為10年;

      三、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5年。

      上述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可根據國家相關財務制度進行調整。

      第27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校董事會批準。

      第28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處理。

      第29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30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31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種類款項,該類款項的管理原則為按實收取、按實支付、多退少補,不能有結余。

      第32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33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校董事會決議等,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34條 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35條 學校的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審核批準后,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36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校董事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37條 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38條 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及校董事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校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總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學生人均支出增減率等。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及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

      第39條 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學校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文件等。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報告、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學校章程、合同、協議、權利證書、繳費名冊等。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與裝訂會計檔案在歸檔之前應分類整理、裝訂,會計檔案封面的內容應填寫齊全,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三、會計檔案保管1、學校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好學校會計檔案;2、對于會計檔案的歸檔必須制作歸檔清冊,相關保管人員、經手人員、借閱人員必須在清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為15年;2、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為15年;3、會計賬簿為15年;4、會計報表及會計報告類為15年;5、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6、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為永久保存;7、會計檔案歸檔清冊為25年;8、合同、章程、協議、驗資報告、權利證照、許可證、繳費名冊保管期為公司存續期。

      第40條 財務人員工作移交制度財務人員工作移交,是指財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辭職、離職、調崗)時,為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對某一財務崗位進行交接的一項工作。

      一、須辦理財務工作移交的事項1、經管人員崗位變動,如內部調動、換崗等;2、經管人員辭職、離崗等;3、經管人員臨時離崗(3個月以上)。

      二、移交人員的職責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完成填制;2、尚未登記會計賬目的,應當完成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并就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交與接交人;4、將自己所經管的現金、支票、發票、物資、材料、證件、印章等編制清單,逐項清點;5、對自己所經管的工作詳細地向接交人員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員能夠完全延續移交人的工作為止。

      三、接交人的職責

      1、對接手的物資、資料、證件清單逐項清點,如有疑問,應向移交人詢問;

      2、對自己所接手的工作,應詳細向移交人詢問清楚,直到能夠將所接管的工作延續性地開展為止;3、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應當逐項核實清楚,防止壞賬、呆賬的出現。

      四、監交人的職責1、協調解決交接雙方爭議,不能解決的應上報處理;2、通過交接工作,檢驗財務工作,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以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責任1、監交人應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交人負責;2、移交人對移交前所經管的工作承擔責任,接交人對接管后的工作承擔責任;3、由移交人沒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項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負責;4、對移交時急需處理的事項,接交人應當及時處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負責;六、移交工作的監交人員1、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移交,由財務主任監交;2、財務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級領導指定授權人監交。

      第十二章 附則

      第41條 本制度由學校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42條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學校財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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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應設置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

      第七條 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置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后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

      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校內設置財務會計機構,必須相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

      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

      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

      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原則

      高等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

      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方法

      高等學校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

      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最高財務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

      高等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條 預算調整

      高等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具體包括:

      1、教育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等。

      2、科研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

      3、其他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取得的上述撥款以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學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

      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學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各教學單位為培養各類學生發生在教學過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發生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的支出。

      業務輔助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圖書館、計算中心、電教中心、測試中心等教學、科研輔助部門為支持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為完成學校的行政管理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的后勤部門為完成所承擔的后勤保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學生事務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業務以外,直接用于學生事務性的各類費用開支,包括學生獎貸基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學生物價補貼、學生醫療費和學生活動費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用于教職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類費用開支。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

      高等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對校內各單位包干使用的經費和核定定額的費用,其包干基數和定額標準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六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條 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學生獎貸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用于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資金。

      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

      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高等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

      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

      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

      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高等學校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

      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高等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

      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高等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

      高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和建立健全財務主管人員離任審計制度是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高等學校校辦產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8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第9篇 中心學校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中心校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一、為規范財務行為,嚴密財務手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確保財會工作有序進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學校財務活動和有關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則的規定。

      三、單位或個人向財務辦理借領、報銷各種款項時,應當做到憑證合法、內容完整、填寫規范、手續齊備,并有預算指標。

      四、辦理借款

      1、借款人應按規定如實填寫借款單,借款人員簽名須是本人簽名,不可代筆。借款單經學校領導審批,并經會計室審核后付款。

      2、所有借款一律實行“誰借誰還”的原則。屬于差旅游費或零星購物的現金借款,應于出差回校或辦妥驗收手續后辦理報銷結賬手續。

      五、購買物品的發票及報銷

      1、購買物品前要落實經費來源,申購貴重儀器設備的,要經過校長室的可行性論證。

      2、購買時應認真了解商品質量是否可靠,價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套印有稅務監制章的合法發票。從企業取得的購貸發票的內容必須具備:發票的名稱;填制發票的日期;填制發票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發票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3、從外單位取得的發票,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發票,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4、持有效發票向財務報銷時,其發票背面必須有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名或簽章。屬于固定資產的,必須填寫財產登記手續。

      5、全校財產物資的申購、驗收、調配、報廢等均應由總務處統一辦理。

      六、差旅費報銷 按規定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具體寫明出差事由、地點、日期、出發和到達時間、票價、預借差旅費數額等,車票粘貼前應除去非面額硬紙部分,住宿費及其他合法單據粘貼在報銷單背面。經報銷人簽名,學校領導審批后向會計室辦理報銷手續。

      七、預算 每學期開學后,財會人員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各項經費收入情況,并配合校長做好經費預算計劃,做到專款專用,杜絕開空頭支票。

      八、結帳和審計

      1、學校帳目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學校要成立結帳小組,清理全期帳目,做到民主理財。

      2、自覺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九、其他事項

      1、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文件的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

      2、會計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會計憑證時,經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會計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蒲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章。

      十、本規則自頒布日起實施。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10篇 學校財務制度5

      學校財務制度(五)

      一、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財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和規定。根據《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正確核算、監督學校的一切資金收支活動。

      二、按財務制度規定,制定完善報銷手續,加強對支出憑證的審核, 報銷的發票、收據必須是財政局、稅務局監制的。發票、收據上必須有單位名稱、購物日期、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不清楚或涂改過的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三、報銷的發票及發放的各類款項,必須嚴格履行財務報銷手續,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復核人、分管財務領導的簽字,堅持“一支筆” 審批制度。

      四、學校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工作,根據規定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的原始憑證登記好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庫,每月末與銀行對賬,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同時對未達帳款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五、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凡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經領導批準填寫借款書,并及時報銷歸還.凡支票領用,經批準,須辦理支票領用手續并及時銷賬。

      六、購入發票、收據有專人保管,開具發票、收據按規定做到連號順序填寫,不重復開具發票、收據,如對方遺失發票、收據,只能出具證明。

      七、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正確編制會計憑證,設置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做到科目正確,內容完整,賬面清晰,做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

      八、合理安排經費,正確編制全年的經費預算、決算,分清各項經費的來源、支出渠道,做到專款專用。

      九、每月編制、打印各類會計報表,做到數字準確,賬表一致,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冊、會計報表、軟盤等各種財務檔案資料,并定期交檔案室立卷歸檔。

      第11篇 2023年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x x x 學校2023年最新學校管理制度

      1

      2

      財務管理制度

      1.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總務處提出本學期經費的收、支預算,經校委會研究,并嚴格按計劃實施。每學期結束時, 由總務處向全體教職工匯報學期經費的收支決算情況。若對經費開支有疑問時,由黨支部、校委會、教代會組織人員進行專項審查。

      2.學校使用的收款收據統一由會計管理。各處室使用的收款收據,應蓋有“xxx學校財務專用章”才有效,使用后必須到財務室結收款收據。會計要嚴格管理好收款收據。

      3.會計必須在下月前一周內,將上月經費收支報表送校長、總務主任各一份。

      4.出納所存放的現金每天只能在捌佰圓元之內。支付的各種開支盡量以轉帳支票支付,出納處的經費開支隨時接受會計和總務主任的檢查。

      5.學校經費必須存入銀行開戶的帳戶上,便于經費管理和會計對帳。6.各儀器室、食堂、教研組,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所需的物資,

      3

      由責任人寫入計劃,經校長批準后,交總務處統一購買。一般情況其他人不得購買。

      7.各種開支發票,必須有經辦人、總務主任、校長簽字方可報銷。8.訂購各種物資,必須在收到貨后合同附在發票上,按上述簽字手續,由售貨人到總務處領取或由出納匯出。一切優惠和手續費不得據為己有。

      9.購物、維修發票必須是合法的正式發票,并應有貨物名稱,價格和數量,方能報銷,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付。總務處到私人處所購金額不大的一些物品,將售貨出示的證明由出納到稅務部門換成統一的發票后,按上述簽字手續簽字后方能報銷。

      10.上述的各種發票支付,必須在預算內規定科目內報銷,若超過或沒有預算的,一般不報銷。

      11.書費,報刊、雜志費,必須由財務人員以支票支付,其他人不得到總務處領取現金支付。

      12.訂購的報刊、雜志,應由圖書管理人理出清單,并有校長的簽字

      4

      后,會同財務人員結清此項開支。

      13.教師的教學用書,由圖書管理員理出清單,并有教導主任和校長的簽字后交總務作帳附頁,由教導處發放保管。

      14.學生用書含(循環使用教科書),由教導主任和圖書管理員負責。15.訂購各種資料、試卷,由教導處統一管理,但所購金額不能超過預算金額。訂購的各種資料、試卷發票,必須經校長簽字后,方能報銷。

      16.學校開支上2000元的需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17.任何人不能隨意向學生收資料費,若有特殊情況,必須經教導主任匯報校長同意后,方能向學生收取,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從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還給學生。

      18.開展各種活動所需經費,應由活動組織人先寫活動計劃和需要的經費報告,經分管領導和校長簽字后,方能報總務處預支(以借款形式)。用去的實際金額不得超過批準的數額,若因特殊原因,確需超出須經校務委員會同意。活動中所發給參加活動人員的各種津貼、獎

      5

      金,必須有領款人簽字的發放清單,購物的正式發票應注明貨物名稱、價格、數量,并完成報銷簽字手續后方能報銷。活動結束后,活動組織人應在五天內同總務處結清活動用費。

      19.借款人必須是我校正式在崗教職工(因工外出,家庭發生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除外)和特殊困難的退休教職工,任何人不得將學校公款借給外單位其他人。

      20.因公外出的借款,由校長嚴格按其所需金額批準。因私的借款一般只能在300元,若超過300至500元的,須經總務主任簽字,超過500元不足1000元的,須經常校長簽字,超過1000元的,必須經校務會同意和校長簽字同意方可借出。

      21.各種借款,應先由借款人填寫借條,同時注明借款原因(用途)和還款計劃,然后經有關領導簽字和校長批準后,方可借款。特別是私人借款,沒有校長批準,一律不準借款。

      22.因公出差,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出差;若主管領導外出,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出差;校長出差必須經過校務會,由校務會通知教

      6

      導處,否則,一律不準報銷出差費。出差費一律按上級規定的標準報銷,不能超額報銷,出差費須由校務會根據出差記錄審核和校長簽字方可報銷。

      23.因公出差需要預支出差費的,先由出差人填寫借條,然后由派出部門的負責人和校長簽字批準后,方能在總務處借款。

      24.財務室每月須向教職工公布學校財務,并將公布清單送報校長備案并以校務公開形式公布。

      25.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議會確定。

      7

      第12篇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為了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財經政策,而制定的財務制度如下:

      1、細制財務和財務決算方面的制度.計劃的鋼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不得安排赤字預算.

      2、預算管理制度。學校教育事業資的預織管理,包括國家對學校的管理和學校內部的預算管理兩部分。

      3、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4、收費標準管理制度.學校的收費標準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制訂。

      5、費用開支標準管理制度.學校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凡是國家有關規定的,在政策和財力允許范圍內,根據各項業務工作需要,擬訂學校的開支標準,做到既能解決實際困難,又有利于加強對費用的控制.

      6、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學校的財產物資是貨幣資金的轉化形態.加強財產物資的管理,是提高投資的效果的關鍵。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7、專控商品審批管理制度.學校因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需要而購量按國家規定屬專控商品范圍的物品,應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符合有關專控商品購置的制度.

      8、工資基金管理制度.學校工資基金范圍: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于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范圍的,應納入工資基金范圍之內,進行管理,建立工資基金專戶,按計劃開支。

      9、資金結算管理制度.學校資金結算,凡支付現金的,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見辦理轉帳結算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紀律的有關制度.這些制度統稱為資金結算制度.

      10、收據和發票管理制度.學校的收據和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

      證和法定依據.對于收據和發票的購買、領用、結算及作廢處理,也應建立適當的管理制訂制度。

      11、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是學校資金活動的歷史證明資料.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分級或分類管理及立卷、整理、調閱、交接、銷毀等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a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為加強學校工作管理,組織好學校的正常財務活動,發揮現有資金的作用,做到財盡其力,物盡其用,努力為教育教學服務。根據國家財政制度和財會人員的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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