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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小學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8 15:00:29 查看人數:45

      鎮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第1篇 鎮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鎮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貫徹雙增雙節的原則,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做好學校的財務工作。

      2、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辦法,一切收入要入帳。按照上級規定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3、執行預、決算制度,有計劃地使用經費,專款專用。總務處編制學期經費使用計劃及購物計劃,交校長審批后實施,未列入經費使用計劃的原則上不予開支,財務部門要做好月報、年報工作。

      4、嚴格審批報銷手續。根據期初經費使用計劃,購物原則上由教師提出添置申請,校長審批,總務處辦理,所購物品一律交財產保管員專人進行驗收登記,然后按規定分交有關部門領取登記使用,嚴禁先用后批。購物憑證由采購、驗收人簽字,經校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5、嚴格執行銀行結算紀律和現金開支使用范圍。采購人員領用現金必須履行批報手續,及時結算帳目,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6、必須從嚴掌握開支。預算外不合理的和審批手續不齊全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收據、白條不予報銷。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必須拒付。

      7、嚴格執行核算中心結算報帳制度。

      8、調出人員必須結清所有帳目,還清所有借用公物,方可開出工資轉移證和人事介紹信。

      9、執行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工作。財會人員變動時,辦好交接手續。

      10、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審查學校財務帳目,做到經濟民主,帳目公開,去除不合理的開支,嚴禁浪費,杜絕貪污,努力把好財務關。

      **市zz鎮小學

      第2篇 南城小學后勤財務管理制度

      城南小學后勤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

      1、財會人員和理財小組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維護 財經紀律,正確進行財務監督。

      2、凡經相關部門批準并由學校替代收取的教輔、管理、保險等費用,必須請示學校校長方可給付。

      3、學校經費的支出,以發票或食堂采購憑證為準,每張票據必須有經手人說明用途、分管財務領導證明,才可報校長審批,在出納處報帳。

      4、假鈔誰收取誰負責,教師個人和財務人員賬目往來一般以憑據為準。

      5、出納會計每月定期向校長書面報告財務收支和現金余額情況。

      6、分管財務領導每學期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情況,接受咨詢。

      二、學校物資采購、保管、領用

      1、學校物資購、管、用實行登記制,由學校分教務、總務、政教、幼兒園線負責登記工作。

      2、大宗采購1000元以上校務會決定,3000元以上報總支審批。

      3、采購人員須預先支取現金的,須出具借條,采購完報賬后換回借條。

      4、假期財產保管由值班人員負責,按相關制度追究責任。

      5、學校物資不得外借校外人員,一般不借給教師個人使用,凡因故需要借用的,必須校長批準,出具借用條據,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有損壞的按1.5倍價格賠償。

      三、班級財產維修承包辦法

      班級財產由班主任管理,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但視情況追究班主任責任。

      四、借款、用電、就餐等規定

      1、教師個人借款500元以上,須由校長審批。所有借款優先從教師工資或績效中扣除。

      2、教職員工校內用電嚴格按表收費,電表由學校購買安裝,用戶使用保管,遺失或人為損壞由用戶負責。用戶調動或離職由續住者繼續使用保管。

      3、學校為學校教職工提供工作餐,教職工來客一天內不收取伙食費,超過一天按每餐5元收取伙食費。

      4、正式教師直系子孫(特指子、孫)就讀幼兒園按標準收取保育費,不收伙食費,就讀小學按標準收取一切費用。

      五、財務后勤領導小組(20**秋)

      1、領導小組組長:zz

      成員:z

      2、理財小組組長:z

      組員:z

      第3篇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包括系統性原則、現金平衡原則、收益風險原則以及利益協調原則。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的是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文件精神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學等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按照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要求,以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的管理辦法,并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及農村中小學共同組織實施。

      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有關政策和要求,組織預算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下達預算控制數和批復農村中小學預算;按批準的農村中小學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撥付資金。每年新學期開學前,要按國庫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的辦法,保證農村中小學運轉資金及時到位;對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效果進行考核;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村中小學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縣級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在編制好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和執行部門預算的前提下,組織、指導農村中小學校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預算批復,向各農村中小學下達預算控制數和年度預算;匯總審核農村中小學校用款計劃,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加強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村中小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定期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農村中小學校的主要職責: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在校長的領導下,組織學校教務、總務、財務和教師代表研究、確定預算建設草案,報各鄉鎮中心學校匯總,各中心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報送縣教育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按批準的年度預算向縣教育局申報用款計劃,按要求定期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表。

      第六條

      按照財政“四項改革”的要求,中小學校的財務嚴格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入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并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七條

      以鄉鎮中心學校為單位分別設立中小學財務核算點,以學校(教學點)為基本核算單位,分別按政策規定的標準,核算中小學經費,各中學和村小(教學點)實行報帳制,但學校的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中小學校的賬戶按照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的規定,在本地金融機構開設零余額賬戶,核算學校的財務收支,賬戶的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各鄉鎮中心學校的財務核算點要有專門人員擔任會計、出納工作一般鄉鎮2-3人,大鄉鎮3-4人。各中學和各小學只設立報帳員,財務核算點分別為各中小學校設立帳本。中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有關中學代理記帳,小學財務核算點的會計負責為各小學代理記帳,并辦理學校的會計核算、資金收付、會計報表、檔案管理等財會業務。學校可成立教職工選舉推薦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學校每月收支匯總表進行初審,校長終審。學校對會計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必須由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學校財務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按照財政“四項”改革的要求,中小學校必須編制完全的部門預算,將學校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編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

      中小學校預算主要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時應將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統籌考慮。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重點保證教職工工資、公用經費、校舍維修改造、資助貧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

      各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視資金的用途,采取網上申請或手工填寫《中小學校用款計劃表》,向教育財務部門提出用款計劃,教育局財務部門對各學校的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教育財務部門分校匯總表對各學校所需資金進行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

      第十四條預算調整

      中小學的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直接影響到中小學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時,可由中小學校提出預算調整申請。預算調整的申請應包括調整的事項和原因、調整的必要性、調整的金額等。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學校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即按申請(指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整使用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依法從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謀取私利。取得收入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的收入主要有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學校代收的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不屬于學校收入,但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在學校財務部門通過往來賬戶核算,代收費收入應與學生結算,多退少補。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中央和省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補助的中小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償還各類非債務。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勤工儉學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

      人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人員支出等。

      對個人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幾項。

      公用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其它日常支出等;專項公用支出主要有: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其他專項支出等。

      第4篇 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壩北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1、全體教職工要堅持勤儉節約、勤儉辦一切事務的原則,做到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2、堅持報批制度,開支前要報告校長并獲得批準后方可付款。開支1000元以上要由行政會議審批,開支5000元以上報教育局審批,開支票據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名。

      3、財務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制度,敢于堅持原則,按章辦事。

      4、財務工作人員要認真細致,數目清楚,做到帳物相符、帳單相符、帳帳相符。

      5、每月初,財務主管人員要把上月收支情況表和經費月報表交校長審查。

      第5篇 鄉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鄉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務政策、法規,規范學校財務管理,把好財權,使經濟更好地為教育服務,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各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根據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在切實貫徹'量力而行,力行節約'思想指導下,堅持以下報銷原則:

      1、按核定核算,計劃辦理。

      2、按定員、定額開支標準辦理。

      3、按合法的原則憑證辦理。

      4、按規定資金渠道辦理。(不得預算、預算外混用)

      5、按資金的支出口徑辦理。(不得'以領代報'或'以拔持支')

      二、學校資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堅持首先保證教學,量力而行、力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資金渠道,促進學校各項有計劃的全面實施。

      三、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預決算制度,接受財政監督;必須堅持'量入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留有余地,以補欠'的原則。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不同來源和用途分別設立賬戶,分別進行換算,嚴格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入憑證制度,加強收入管理。

      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學校一切經濟開支,要堅持按照規定手續審批,學校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分工明確,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線不管賬。對經費的交納、核對、報銷都應嚴格審查、復核。要分清來往款項,嚴格防止制度不嚴,手續不清,用款混亂現象。

      五、行政費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長要經常加強對財經工作的檢查,督促、定期抓匯報,定期作檢查,實行專職管理與民主管理相結合,定期組織教師代表和領導進行審檢,使學校財經工作規范化。

      七、做好經濟民主管理,搞好學校財務公開工作。

      八、學校領導和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經費開支不得突破預算,現金要按規定送銀行,帳目日清月結,報表要按時送報。

      九、設立銀行支票專用戶,資金使用要經學校領導,財務專管人員和財務人員統一監證使用。

      第6篇 小學財務制度

      溪鵝小學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深圳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體制,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學校只設立報賬員和出納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理財機構報賬核銷。

      第五條 學校財會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交接手續、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學校不聘請校外臨時人員擔任會計或出納。

      第六條 學校各項財務收支均要納入預算管理,預算編制要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注意開源與節流并舉,自求收支平衡。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八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學生收費。如確實需要收費,應先請示校長允許,報學校財務處備案,經財務處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凡是未經學校財務處備案的收費行為都屬于違規收費,即“亂收費”,一切后果將由收費者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收費人員必須與學校簽訂《收費責任制協議》,并取得(收費員證)方可進行收費。

      第九條 收費都應開具指定統一使用的收費收據,并將收費項目如實登記在每位學生的《收費登記手冊》中。

      第十二條 收費人員應將所收金額當天內上繳學校財務處,收費完畢及時與財務處結算入帳。

      第十三條 財務處應嚴格執行廣東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和《教育收費許可證制度》,與學校領導共同審核收費項目和金額。

      第十四條 學校應及時足額地將各類收入存入帳,納入財務管理體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錯收,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收入長期滯留帳外,搞體外循環,不得設立“小金庫”。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各項支出要按預算和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執行,各項支出要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支,以撥代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支出。

      第十六條 學校購置物品要貫徹按購買、物盡其用的原則,實行分次少量購買,盡量減少庫存,嚴禁一次購買可用半年以上的大批物品。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一切開支單據應有驗收人證明、校長審批方可報銷,報銷單據要及時,盡量不要跨月報銷單據。

      第十八條 學校對貨幣資金的支付一定要貫徹“先帳后款”的原則,領導批示同意支付的款項,應先由會計按照制度規定和經費收支情況復核做帳后,再交出納付款,不準先付款后做帳。

      第十九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由財務部門、保管部門和使用部門三方共同管理為主,其中:財務部門以價值管理為主,保管部門以實物管理為主,使用部門應簽具使用責任書,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對,以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章 負債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代管學生款項應堅持“取自學生,用于學生”的原則,采取“期初預收,期末結算,設立專項,多還少補”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代管學生款項的管理,由學校領導、財務部門與級組、班主任共同管理。

      一、校服購買,以自愿為原則。要做到民主協商,保證質量,式樣新穎大方。學校組織廠家要有廠校簽約,學校代收,廠方開發票,學校不謀利,不收回扣。

      二、其他臨時性收費要發揚勤儉節約精神,培養艱苦樸素作風;堅持不盈利原則。

      三、課本資料、練習本費、班會費由班級掌握使用,購買必要物品的單據由級組長審批后可到財務處報帳。

      第二十二條 級組長、班主任有權查詢本班級的代收款項帳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為了提高財務帳目的透明度,學校設立財務審核小組,可隨時檢查審核財務帳目。(審核小組成員:張俊標、董詩亮、黃裕歡、彭就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由校長辦公室。

      溪鵝小學

      第7篇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各項財政、財務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單位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2、按規定向上級單位和財務部門報年度預算、月份用(繳)款計劃、月份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

      3、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核定的預算,辦理各項財務收支,在規定的權限內,支配和辦理本單位預算支出正確核算,合理分配資金,努力增收節支。

      4、按照本校實際,加強財務活動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果。

      5、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按期進行財產物資的清查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的完整和安全。

      6、接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7、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報銷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及繳銷工作。

      8、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9、每學期的經費收支,大致情況學期結束須定期向教師代表匯報并公示,征求意見,做到民主理財、精打細算,合理安排,注意效益。

      10、各項經費支出,都要按原始憑證結報,嚴格執行開支標準,不得自行提高或變相提高,并實行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11、財務人員要隨時主動向校長室反映財務活動情況,上交財務月報表,做到忠于職守,隨時接受學校領導的調查和意見。

      12、在一般情況下,購物由專人負責,購物發票須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審核人、校長簽名,并注上用途,以作備查,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支付。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二)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正確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管好、用好各項資金,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出納人員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政策、制度,維護財經紀律,認真貫徹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出納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二、熱愛本質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向一切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行為作斗爭。

      三、會計要認真做好計帳、算帳、報帳工作,認真審查各項收支業務。(www.)做到手續完備,符合制度;出納人員要嚴格審查各種收、付款憑證,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定以及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

      四、堅持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出納付款的報帳程序。

      五、各種原始憑證的報銷,經辦人必須簽字,說明報銷用途,經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條 差旅費報銷

      一、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教職工培訓,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二、差旅費報銷,必須按現行差旅費規定標準執行,不得突破標準,超標準和繞道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條 醫療費報銷

      一、凡在醫院門診看病、購藥者,醫療費自理。

      二、確需住院治療者,需本人提出申請(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檢查、診斷書),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療。報銷時,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住院證明、發票,方可按規定報銷(納入“兩基”辦報)。

      第四條 招待費報銷

      一、接待上級有關部門領導、一般工作人員或來賓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根據情況安排招待(接待標準不超15/元人次)接待原則上不安排酒水和飲料,確需用煙酒的,不使用名煙名酒,堅持節儉原則。

      二、不經主要領導批準,擅自請客或到外地請客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自理。

      第五條 借款制度

      一、出差或其他原因需向財務借款的,先由借款人注明用途,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借出,但必須在出差回來3天內將借款還清,原則上,300元的借款必須經主要領導批,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會議討論通過。

      二、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一律不準借公款,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借款人必須寫出還款計劃,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借出。

      三、一律不允許將公款借給非本單位人員。

      四、凡欠款未還**者,不允許再借款。

      xx小學

      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證中小學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正常運行,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協調、持續發展,根據《教育法》、《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經費保障的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編制學校預算,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資料;加強票據管理和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學校實行 “ 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 的財務管理體制,校長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法律責任。學校負責人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財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責任。必須保證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業務,必須納入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嚴禁私設 “ 帳外帳 ” 、“ 小金庫 ” 。

      第六條 強化學校預算管理,堅持 “ 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 ” 的原則,根據學校事業的發展、招生情況和學校的長遠規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等因素來通盤考慮,科學編制,自求平。學校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變動,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做到 “ 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 ” 。因政策變化或事業發展規劃有較大調整等原因,當年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經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遺漏,實行 “ 收支兩條線 ” 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條 嚴格財務制度,加強支出管理

      1 、規范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中小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保證學校基本運轉,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開支。具體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嚴格控制非教學性支出和獎金福利的發放。

      2 、實行學校經費支出校長 “ 一支筆 ” 審批制度。報銷票據必須合法、合規,具備支出事由、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經手人簽字、校長簽字等要素。

      3 、實行學校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學校要認真執行財務公開的規定,重要開支事項(如大額商品采購的商品規格、采購人員的確定、維修項目施工單位的選擇等),必須經校領導班子、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會討論通過,并要留有書面記錄。每所學校要成立 3 -5人左右的理財小組,由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的人員擔任,負責對學校支出情況進行監督。學校要每學期要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收支明細賬目,接受教職工監督。

      4 、實行學校大額支出審批制度。學校大額支出必須事先報上級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支出。原則上小學單項開支 500 元、中學單項開支1 000 元以上的,必須報中心校校長批準同意后方可開支。對弄虛作假者、隱瞞實情者、套取開支者按私分公款、貪污挪用論處,一律追究校長責任。

      5、嚴禁濫征訂、濫發復習資料。各學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學生征訂省、市、縣教育部門規定書目以外的學生學習資料以及各種測試題、復習題,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6、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嚴禁私人用車公款報銷。差旅費支出單據必須注明具體事由、來往路線、參與人員,否則領導不予簽字,財會人員不予報銷。

      7、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

      第八條 加強中小學資產管理。中小學校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必須規范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中小學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抵押、擔保、報廢、報損等,應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并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照財經紀律和法規要求,對違反財務規定、財經紀律的人和事將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

      第8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高等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二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費用是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九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高等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六十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十三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七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第9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第10篇 x小學財務制度

      **小學財務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四條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

      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教育經費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規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批機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七條學校的各項支出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虛列虛報,不以計劃和預算數代替。

      第八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校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及時進行清理結算,不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查明原因,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每年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條學校按預算收支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不同經濟活動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第11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范文

      在每一所中小學,不管是上級單位還是中小學內部,都要有規范的財務制度。以下是詳細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帳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帳。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條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12篇 z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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