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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5 15:00:32 查看人數:88

      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基本內容必須包括以下1-7項制度,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必須包括第8項制度,以上8項制度必須單項制定,其它相關的制度內容可并入以上8項制度中,亦可單項制定。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

      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

      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

      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儲蓄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措施。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儲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儲蓄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措施。

      對出租、出借銀行卡號、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核對銀行賬務的管理措施。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措施。

      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措施。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措施。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措施。

      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

      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

      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

      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

      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

      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的編制辦法。

      2、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3、明確會計檔案的銷毀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

      包括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的設置制度及內部牽制制度;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明確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包括明確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權限;明確操作密碼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確會計電算化代替手工記賬的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的打印時間。

      當天憑證必須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應滿頁打印;總賬應于月末3日內打印;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月報應于次月3日內打印;季報應于次月5日內打印;年報應于次月15日內打印。

      (四)、明確計算機硬件、軟件及數據的管理制度。

      對各種計算機硬件、軟件進行修改升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應當明確。

      (五)、明確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

      第2篇 z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私營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有相關的財務制度,根據國務院的相關文件,對于事業單位也制定出了完整的財務制度,以下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詳細資料,可供參考。

      根據《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復》(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八條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六十六條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

      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

      第六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第3篇 單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現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本處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為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集中管理、加強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三條×××××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第四條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處領導班子是本單位財務工作的領導集體,對單位財務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財務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單位財務管理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面責任。處領導班子明確一名主任負責本單位的財務審批工作,重大的財務支出等事項實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條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加強財務支出合法性、憑證合規性的事前審核;財務股內部要認真落實會計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檢查等)。

      第七條堅持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嚴密內部牽制手續,實行印鑒與支票分開保管,嚴禁由一人全程包辦會計事項的支付業務,支出憑證的經手人、證明人、批準手續要齊全。

      第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現金管理制度,通過銀行收支款項,不得坐支現金。按月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日清月結,確保賬實相符。

      第九條接受紀檢監察人員對本單位財務管理的全程參與和監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大額財務收支、資產的購置和處置等重要事項,事前必須向紀檢監察人員通報,接受他們的督促和檢查。

      第十條財務股統一扎口管理本單位票據,明確專人負責票據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規定購領、使用、保管和繳驗票據;票據所收款項要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保證票據和款項的日清日結。

      第十一條單位財務支出實行分類審批制度:

      日常財務支出事項:各項支出必須先申請,經同意后再辦理。凡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具有經辦人、物品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名,經財務主管審核后,報主任審批。

      重要、大額的財務支出事項,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財務主管對其單據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再報主任審批。

      第十二條重要財務支出決策事項的具體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宣傳、維修、電腦耗材等日常財務收支。

      固定資產: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政府中心工作: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印刷、宣傳、維修、電腦耗材等日常財務收支:2000元以上的,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第三章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三條推行財務公開,提高財務收支透明度,堅持客觀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實效性的原則。單位發生的財務收支事項,以一定形式進行通報或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財務公開的內容: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出借情況,一次性發生的大額財務支出事項,接受其他單位的捐贈事項,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招待費、招商經費、交通費等重要支出情況,獎金福利的分配和發放情況,與其他單位發生的借貸往來情況以及群眾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財務公開的形式,包括通過單位職工會議通報、書面公示等,對應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公開。對財務公開的

      資料實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四章重點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招待費用的管理。明確執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實行統一管理,從嚴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員,承辦處室應事先征得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經辦人員填寫“來客就餐接待單”(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點、就餐時間、標準、陪客人數、經辦人等),經主任審批后安排就餐。來客接待必須嚴格執行“禁酒令”的規定,并及時結算,將“來客就餐接待單”作為招待費支出發票的附件。

      第十七條招商引資費用的管理。招商經費的使用要堅持“必需、節約”的原則,支出要與招商成果相掛鉤。對招商引資方面的支出要單獨核算,嚴格把好費用開支關,支出發票要合法、真實、具體,做到支出手續齊備、用途清楚、經手人、證明人簽字齊全。

      第十八條專項經費的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分清專項經費與日常公用經費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擠占挪用,不得在專項經費中發放獎金福利。對專項經費的核算,按項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九條車輛費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等政府采購規定,凡違反規定擅自發生的車輛維修、加油、保險等支出不得報支。加強車輛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派車核準制度,按照里程油耗進行考核,單位職工因私用車經批準需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辦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單位大宗辦公用品及耗材的購置,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通過政府采購渠道辦理;對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采購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時,要參照政府采購操作程序進行公開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專人保管,并建立領用登記臺賬。

      第五章賬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開設銀行賬戶的有關規定,開設賬戶必須報經財政局、人行批準,不得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嚴格按照“零余額”賬戶管理規定,及時劃轉賬戶余額,不得套取現金、轉移資金。按規定的程序申請撥付資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內容使用資金。

      第六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嚴格規范資產的核算,定期開展財產清查,資產的增減須及時入帳,保證賬實相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管理卡片、臺賬。

      第二十三條資產的調撥、轉讓、報費要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加強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出租資產要面向社會公開競價招租或競爭性談判,并及時、足額收取租金,按規定上繳固定資產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及時清理應收、應付款項,往來款項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五條加強現金的管理,嚴格按照現金使用范圍支取現金,嚴格控制庫存現金數額,不得“白條抵庫”。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和具體實施由處財務股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處以前所制訂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事項,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應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國家支持發展體育事業,同時鼓勵體育事業單位充分發揮體育事業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場,發展體育產業,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強單位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單位預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體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定額或者定額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體育事業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編制預算。

      (六)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執行。預算報送時間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人、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預算根據事業計劃,參照近年收人情況,并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收入增減因素編制。

      (二)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1、事業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公務費按照人員編制、定額標準或近年來支出的情況進行測算編制;業務費按工作任務和定額編制,無法確定定額的,按近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制;設備購置費按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備購置計劃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修繕費按維修定額或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制;其他費用測算編制。

      2、經營支出目級科目和事業支出目級科目相同。預算編制方法比照事業支出編制方法辦理。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根據單位基本建設計劃和非財政補助收入狀況,在保證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礎上從嚴編制。

      4、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數額編制。

      5、上繳上級支出按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編制。

      (三)單位預算必須附有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三條 預算調整:

      體育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需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人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體育事業費,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體育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人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竟技體育比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或參加各類竟技體育比賽和表演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門票收入,即體育場館舉辦各類文體表演取得的門票收入。

      (三)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售競技體育比賽和表演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取得的收入。

      (四)廣告贊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利用體育場地、體育比賽服裝和器材等為社會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體育技術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人。

      (六)體育相關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與體育相關的各種體育交流、體育展覽、體育旅游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后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體育事業單位上述八項收入中,屬于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

      第十七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人。

      (三)租賃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大型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l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

      (二)體育事業單位取得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票據、銷售發票、門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體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事業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障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統一掌握使用。單位各業務部門的開支,應當事先提出使用計劃交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體育事業單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體育事業單位做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體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支出管理,提高經濟核算水平,有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其支出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服務、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計入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計入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六條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范圍:

      (一)非財政補助收入能夠基本滿足正常支出的體育場、體育館、體育運動中心,以及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商品銷售部、餐飲部等。

      第二十七條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單位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部門,其成本費用須按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條 結余是體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體育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后,用于體育事業單位固資產維修、購置的資金,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有償調撥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直接轉入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未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專用基金。

      第三十三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資產是體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體育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在銀行開戶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一般由單位財務部門開設帳戶,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核算部門不得另設帳戶。銀行存款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數額較大的,須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第三十九條 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進出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二)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核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采購。

      (三)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帳,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帳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四)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

      (五)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調帳。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四十一條 體育事業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貴重儀器等專業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和新舊程度估價入帳,或根據捐贈時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四)體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五)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入修購基金。

      (六)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單位接受贊助、捐贈的實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存貨、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進行管理。

      (二)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三)體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體育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體育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二)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三)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體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

      (三)應繳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九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 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仕,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體育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體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體育事業發展狀況、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長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事業效果、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財務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預算完成率、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參加全民健身人數、專業運動隊人數、獲世界冠軍數、獲洲際比賽冠軍數、獲全國比賽冠軍數、體育場館開放天數、體育場館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確定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國家對體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體育事業單位,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 下列體育事業單位或者體育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體育事業單位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

      第五十九條 主管部門所屬的體育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六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體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體委備案。體育事業單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5篇 機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機關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開展財務工作,嚴格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開支實行一枝筆審批,由分局長統一審批。各項支出憑證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或驗收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1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應有稅務發票方可報銷。

      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單位的一切收入應繳交出納,一切支出向出納報銷,只允許單位設'一本帳',禁止設立小金庫。

      三、加強收費管理,做到按規定、按時間、按標準收費,禁止亂收費和收人情費。

      四、及時繳存或解繳各項應繳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五、加強現金管理,出納或收費人每日現金結存不得超過一仟元。

      六、扣留違章物資要當面點清,當日入庫(物交保管員,款交出納),若當事人當天未來受理,必須由辦案人員辦理《暫扣未來受理案件物資登記表》,錢與物一并交保管人員保管,并按工商法規規定及時辦理扣留審批手續,嚴禁個人截留、挪用扣留及罰沒物資。

      七、個人向單位借用公物,須經領導同意,并向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財產借用登記手續,并按期歸還,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八、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借用公款要及時歸還。

      九、會計、出納、保管、票證等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各項收支預算工作,及時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帳帳相符。

      第6篇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每一個企業都有其財務制度如何制定財務制度呢下面企業管理網為大家整理了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范本,供各位閱讀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事項,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應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國家支持發展體育事業,同時鼓勵體育事業單位充分發揮體育事業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場,發展體育產業,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強單位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第八條單位預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體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定額或者定額補助可以為零。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預算編制原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體育事業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保障重點、兼顧一般。(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編制預算。

      (六)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程序:體育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執行。預算報送時間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人、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預算根據事業計劃,參照近年收人情況,并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收入增減因素編制。

      (二)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1、事業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公務費按照人員編制、定額標準或近年來支出的情況進行測算編制;業務費按工作任務和定額編制,無法確定定額的,按近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制;設備購置費按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備購置計劃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修繕費按維修定額或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制;其他費用測算編制。

      2、經營支出目級科目和事業支出目級科目相同。預算編制方法比照事業支出編制方法辦理。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根據單位基本建設計劃和非財政補助收入狀況,在保證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礎上從嚴編制。

      4、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數額編制。

      5、上繳上級支出按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編制。

      (三)單位預算必須附有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三條預算調整:體育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需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收人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第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體育事業費,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體育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人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收入包括:

      (一)竟技體育比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或參加各類竟技體育比賽和表演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門票收入,即體育場館舉辦各類文體表演取得的門票收入。

      (三)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售競技體育比賽和表演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取得的收入。

      (四)廣告贊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利用體育場地、體育比賽服裝和器材等為社會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體育技術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人。

      (六)體育相關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與體育相關的各種體育交流、體育展覽、體育旅游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后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體育事業單位上述八項收入中,屬于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第十七條經營收入包括:(一)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人。(三)租賃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大型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l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第

      十八條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二)體育事業單位取得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票據、銷售發票、門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支出是體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第二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事業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障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第二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統一掌握使用。單位各業務部門的開支,應當事先提出使用計劃交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體育事業單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體育事業單位做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體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強支出管理,提高經濟核算水平,有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其支出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服務、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計入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計入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六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范圍:

      (一)非財政補助收入能夠基本滿足正常支出的體育場、體育館、體育運動中心,以及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商品銷售部、餐飲部等。

      第二十七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單位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部門,其成本費用須按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條結余是體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體育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體育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后,用于體育事業單位固資產維修、購置的資金,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有償調撥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直接轉入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未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專用基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體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實行獨立核算的體育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在銀行開戶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一般由單位財務部門開設帳戶,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核算部門不得另設帳戶。銀行存款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數額較大的,須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第三十九條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進出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二)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核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采購。

      (三)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帳,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帳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四)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

      (五)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調帳。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四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貴重儀器等專業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和新舊程度估價入帳,或根據捐贈時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四)體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五)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入修購基金。

      (六)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接受贊助、捐贈的實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存貨、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進行管理。

      (二)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三)體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體育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對外投資是體育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二)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三)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五條負債是體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

      (三)應繳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體育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第四十九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第五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仕,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體育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五十一條財務報告是反映體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體育事業發展狀況、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長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五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事業效果、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財務管理等。第五十五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預算完成率、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參加全民健身人數、專業運動隊人數、獲世界冠軍數、獲洲際比賽冠軍數、獲全國比賽冠軍數、體育場館開放天數、體育場館使用率等。除上述指標外,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確定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國家對體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體育事業單位,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下列體育事業單位或者體育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體育事業單位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

      第五十九條主管部門所屬的體育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六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體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體委備案。體育事業單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體委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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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d單位財務報銷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特制定本報銷制度。員工報銷時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審批管理制度

      一、報銷審批監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費用開支外,其余各項支出必須事先提出計劃,按支出審批權限批準后,在計劃范圍內列支。

      2、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報總裁辦審核匯總,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由集團總裁辦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帳,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領用時,須填制出庫單,經分管領導批準。總裁辦每月末應將辦公領用清單交財務室進行核定監控。

      3、物品采購報銷須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庫房管理程序、進貨檢驗程序完備審批手續后辦理報銷。

      4、要求財務出納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于每月月初匯總上月的報銷清單,上報上級主管。

      5、瑞德總經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徐總簽字報銷。

      6、每周三定為費用報銷日。培訓回來的員工必須要當月進行轉訓,由行政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當事人填好報銷單,部門經理簽字,交給財務小方即可。

      二、報銷規定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2、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出差“申請單”、原始報銷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報銷。

      3、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4、住宿費:單人或雙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去深圳、廣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35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5、交通費:員工出差需購買飛機票的,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不得擅自購買。如擅自購買,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不是為處理緊急事務的,普通員工以車,船交通工具。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可實報實銷,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6、出差津貼:每人每天30元。

      (二)、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事,應盡量選擇乘坐公司車或公交車,原則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車,如確應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車,要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在報銷單上

      注明,報銷時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三)、報銷發票粘貼規定

      報銷人應將發票及相關附件分類逐張整齊地粘貼在報銷單背面(左上角處),完整規范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具體要求為:

      1、費用報銷單:按事類逐項逐件填寫內容摘要,寫清大小寫金額,所附單據附件張數,有借款記錄需要在報銷時沖賬的應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額及時間。

      2、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的發票以及非行政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3、差旅費報銷單:按途中經過的地點及發生相關費用逐地逐項填寫對應的時間、車船費等費用,因出差發生的費用填在差旅費報銷單中“其它“費用項上,注明出差事由,隨行人員及借款情況。

      4、填寫報銷單時應使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三、報銷時間

      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必須在單據所填日期的一個月內報銷,員工報銷其他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之日的本周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四、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違章罰款及其它因當事者過失造成損失浪費。

      2、其它不符合國家開支標準的單據,無理由跨年度的單據。

      第8篇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范例

      在財務管理方面,事業單位跟私營企業,國企等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呢根據我國的相關財務法律法規,以下整理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促進我鎮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條收入包括各項協調款、項目資金、上級專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種來源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辦公費、車輛燃修、招待費、書報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專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種資金支出。

      第三條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資金收入時,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山東省往來結算統一收據》,并加蓋財政所公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據。各單位取得收入后,必須在3日內繳存至鎮財政預算外專戶,否則按公款私存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資金及坐收坐支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進入預算外帳戶的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政府集中調撥使用,實行鎮長一支筆簽字制度。

      第三章報帳制度

      第五條報銷單據以部門為單位,每月1-10日集中報賬,每部門要設一名固定報帳員,非報帳員報帳,財務部門可以不予辦理。

      第六條對各部門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財務部門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的支出規模,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由各部門報帳員填寫備用金領取單后領取使用。

      第七條單位或個人有報銷項目,必須提供有對方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否則一律不予報銷。報銷發票時要遵循以下程序: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領導簽字,財政所審查核實,鎮長簽字,入帳報銷。

      第八條各項開支都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一般業務支出,要由分管領導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項支出,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要通過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對單項超1000元的業務支出,各單位不能自行以現金支付,原則上通過鎮財政直接撥付到對方賬戶。

      第十條政府經費支出要根據領導簽批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處理,財務部門備用金不足時,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并列清支出計劃報鎮長簽批撥款。

      第十一條對專項支出尤其是涉及農戶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在資金支出、發放時,具體承辦單位要提供對方銀行開戶信息,完善手續后,由財務部門直接將款項打入對方賬戶或“惠農一本通”存折,嚴禁以現金支出或發放。

      第四章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機關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實行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各財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崗位職責范圍內辦理會計事項。帳務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檔案借閱,必須經過領導批準,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帳、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帳、稽核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稽核人員的職責:稽核人員要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查核,嚴守秘密。對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自制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有權對不合規定、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經濟業務內容,查對原始記錄,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會制度或損害國家、公眾利益的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主要領導或有關監督部門匯報。對違法亂紀人員和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稽核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情況進行審核,記帳憑證填制后,必須對每一頁記帳憑證的內容進行審核。⑴記帳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錄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⑵會計科目的運用和金額填列是否正確;⑶記帳憑證的摘要、日期、附件張數、章印、編號等是否齊全;⑷審核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員對帳簿的設置、種類帳簿的登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規范,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月末相關帳戶余額是否對應或一致,帳簿的啟用、結帳和對帳、記帳錯誤的更正方法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記帳會計崗位職責:⒈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掌握各項費用的開支渠道和開支標準,加強財務監督,把好財務收支關。⒉負責與出納進行結帳并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帳,及時分析、清理債權和債務,結算往來款項。⒊正確核算和計算工資分發表,做好各項代扣款工作,協助出納按時發放工資。⒋根據銀行結算辦法及現金管理規定,定期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協助做好余額調節表,做到帳帳、帳款相符。5.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正確運用會計科目,準確、及時地登記帳簿,并按規定結帳,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6.對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辦理。7.管理本局會計檔案,負責裝訂及妥善保管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出納會計崗位職責: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把好現金收付關,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帳、款的檢查。⒉負責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收付,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付。⒊負責登記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現金帳面余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和對帳單調節相符。對于未達帳項,要及時查詢。做到日清月結,真實準確。4.妥善保管好現金、有價證券、各種支票和收據;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不得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5.認真填寫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業務,必須通過轉帳結算。因特殊原因簽發的空白支票,要寫明收款單位、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用途,并及時清理結算。6.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登記工作,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項目監管制度

      第十八條對各種政府投資的基建、農田水利、綠化等工程項目,要嚴格遵守鎮政府關于工程項目建設招標監管審計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序進行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質量監督、審計及撥付款。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現金出納要嚴格遵守人民銀行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無特殊情況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要不定期清點余額,做到帳帳、帳實相符。要注意加強防范措施,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嚴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購物或出差確需借用的,要報分管領導同意,填寫統一格式的現金借用單,經鎮長簽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歸來后7日內,必須按程序進行報帳核銷,否則,從單位經費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對借出的款項,各經辦財務人員要加強責任心,隨時清理匯總,督促借款人員及時歸還。

      第七章經費限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倡節約,控制浪費現象的發生,對車輛燃油、公務接待等費用實行限額管理,具體標準單獨發文。

      第二十三條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雙人維修制度。維修前,要報黨政辦批準,由黨政辦安排專人與司機一同到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由黨政辦統一結算。

      第八章政府采購制度

      第二十四條要嚴格執行鎮政府關于辦公用品采購的有關要求,所有辦公用品一律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購,否則一律不予入帳報銷,所發生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行承擔,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的所有資產為政府所有,實行黨政辦、財政所綜合監管,部門、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單位要確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設定固定資產管理臺帳,黨政辦、財政所要制定制度,設立固定資產總帳,填寫使用卡片,明確責任到部門和站所,對各部門、站所的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帳帳、帳卡、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因工作原因發生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采購辦采購固定資產并交付使用單位后,要及時通報黨政辦、財政所備案、記賬。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9篇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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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篇 某行政單位財務制度

      每一個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財務制度,在制定財務制度的同時也有一定的原則,以下是某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上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并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后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按照經費領撥關系和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并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并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報領、核撥經費,并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告。

      第九條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審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并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整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門發生變化,需要相應調整支出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并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復決算時審核確認。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準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范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并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五條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于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專項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準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并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用于職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后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結余管理

      第二十二條結余是指行政單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結余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余,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于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的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條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的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并上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后,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并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九條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四十條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余、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二條財務分析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并按照規定報送財務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容監督機制。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外事經費、社會保障經費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列為行政編制并按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未列為行政編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進行財務活動時,依照本規則執行。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s單位財務報銷制度

      一個公司,為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在很多的費用需要報銷時,都要有正規的報銷程序,所以都要制定財務報銷制度,以下是單位財務報銷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特制定本報銷制度。員工報銷時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審批管理制度

      一、報銷審批監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費用開支外,其余各項支出必須事先提出計劃,按支出審批權限批準后,在計劃范圍內列支。

      2、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報總裁辦審核匯總,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由集團總裁辦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帳,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領用時,須填制出庫單,經分管領導批準。總裁辦每月末應將辦公領用清單交財務室進行核定監控。

      3、物品采購報銷須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庫房管理程序、進貨檢驗程序完備審批手續后辦理報銷。

      4、要求財務出納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于每月月初匯總上月的報銷清單,上報上級主管。

      5、瑞德總經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徐總簽字報銷。

      6、每周三定為費用報銷日。培訓回來的員工必須要當月進行轉訓,由行政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當事人填好報銷單,部門經理簽字,交給財務小方即可。

      二、報銷規定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2、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出差“申請單”、原始報銷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報銷。

      3、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4、住宿費:單人或雙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去深圳、廣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35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5、交通費:員工出差需購買飛機票的,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不得擅自購買。如擅自購買,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不是為處理緊急事務的,普通員工以車,船交通工具。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可實報實銷,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6、出差津貼:每人每天30元。

      (二)、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事,應盡量選擇乘坐公司車或公交車,原則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車,如確應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車,要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在報銷單上

      注明,報銷時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三)、報銷發票粘貼規定

      報銷人應將發票及相關附件分類逐張整齊地粘貼在報銷單背面(左上角處),完整規范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具體要求為:

      1、費用報銷單:按事類逐項逐件填寫內容摘要,寫清大小寫金額,所附單據附件張數,有借款記錄需要在報銷時沖賬的應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額及時間。

      2、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非行政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3、差旅費報銷單:按途中經過的地點及發生相關費用逐地逐項填寫對應的時間、車船費等費用,因出差發生的費用填在差旅費報銷單中“其它“費用項上,注明出差事由,隨行人員及借款情況。

      4、填寫報銷單時應使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三、報銷時間

      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必須在單據所填日期的一個月內報銷,員工報銷其他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之日的本周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四、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違章罰款及其它因當事者過失造成損失浪費。

      2、其它不符合國家開支標準的單據,無理由跨年度的單據。

      第12篇 d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概述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原則和財政運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范圍及權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特點

      1.資金來源的多樣性。這是指其資金來源具有多樣性。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這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變得比較復雜。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需要有不同的財務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務性。這是指財務管理要從財力上支持符合規章制度的管理活動開支,這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責無旁貸的義務。

      3.管理程序的嚴密性。嚴密性指的是財務管理必須堅決維護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資金使用的節約性。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應該節約使用每一筆資金,反對鋪張浪費。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

      3.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1.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2.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

      3.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

      (一)預算管理的含義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參考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辦法(十二篇)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基本內容必須包括以下1-7項制度,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必須包括第8項制度,以上8項制度必須單項制定,其它相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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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則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規范酒店的財務管理,維護國家和酒店的合法權益,提高酒店的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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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財務制度中,相信每個公司的財務報銷流程都是不同的,以下的企業財務制度報銷流程資料,僅供參考。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公司財務報銷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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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管理制度范本一、 現金管理制度1. 現金借款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經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支取。2. 凡借現金1000元以上的必須提前與出納約定,以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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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關于“餐飲財務管理制度2016”的范文,供您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總則1.餐飲服務中心實行財務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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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財務會計業務處理、會計憑證處理、帳簿登記處理、會計報告處理等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財務工作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 ...[更多]

      • 某中學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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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財務管理制度(9)一、總則第一條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和省財政廳頒布的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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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語中學財務管理制度一、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堅決貫徹國家有關財經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項財務制度,嚴格執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