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措施計劃的編制、審批、安全措施計劃執行執行情況的檢查和報告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系統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
二、職責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匯總、編制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計劃。
2、負責督促、監督重大安措項目的實施。
3、檢查各車間(部)安措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4、組織開展安全實驗、安全課題研究等活動。
三、管理內容
1、安措計劃編制的依據
(1)國家頒布的勞動保護法令和行業頒布的勞動保護標準、要求。
(2)安全大檢查中所發現的尚未解決而又影響生產的問題。
(3)預防火災、爆炸,對引起工傷、職業病、職業中毒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4)生產發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廣大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2、安措計劃編制的范圍
(1)安全技術:以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避免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護裝置、保險及信號裝置等。
(2)工業衛生:改善生產環境的衛生條件,防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一切措施,如中毒、塵的回收處理、通風降溫、防暑防寒等。
(3)輔助設施及房屋:有關保證員工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間等。
(4)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技術教材、圖書、儀器;安全技術訓練班、安全展覽所需的設施;出版安全刊物等。
(5)其他:不能列入以上項目的,如作為安全實驗、研究所需儀器、設備、材料等。
3、安措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1)由車間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政策和企業有關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確定本單位年度安措項目,作出計劃,制定方案,經過基層班組討論后,送安全環保部審查匯總。
(2)經安全環保部審查,進行統一平?后,編制出全年安全措施計劃草案,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審核。
(3)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根據總工程師意見,召開各有關部室、車間負責人參加的專門會議決定以下事項:
確定車間全年安全措施項目;確定各個項目資金來源;確定設計單位及負責人;確定施工單位及負責人;確定完成或投用日期;經總經理批準;必須報請上級批準的重大項目,在核準后落實上述責任及期限。
(4)批準的安全措施項目由計劃部門在下達公司年度綜合計劃時間時同時下達。
(5)車間在日常或專業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車間為消除這些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措施,要按月報安全環保部備查。
(6)車間應在每年十月前,報出下一年的安全措施計劃。
(7)經批準的安全措施項目、計劃,一般不得變動。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原計劃時,應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措施的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1)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夠需要的可以在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2)安全設備的大修、生產設備因不符合安全要求進行的改裝和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由大修費開支。
(3)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措施由生產維修費用開支,攤入生產成本,數額較大者可分期攤銷。
(4)安全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采供部門按照計劃供應。
5、安全措施設備與生產一同納入設備管理。
四、安全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和報告
1、公司主管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分管成員負責安全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并在專門的會議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對具體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2、安全環保部對安全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經常進行跟蹤檢查,并隨時向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匯報。
3、重大安全措施項目,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由安全環保部書面匯報執行情況。
第2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三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節范圍
第二百零七條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二百一十條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二百一十一條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二百一十二條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條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條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條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二十條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章名】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
第一節施工組織
第二百二十一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二百二十二條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二百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章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二百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條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三節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二百三十三條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條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二百三十五條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條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四)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節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百四十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二百四十一條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條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二)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四)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核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百四十五條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檢修安全通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八條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九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條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二百五十二條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條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檢修準備
第二百五十五條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條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二百五十八條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二百五十九條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焊接作業
第二百六十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二百六十二條電弧焊割必須作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設備內作業
第二百六十六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第二百六十七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百六十八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條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二百七十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二百七十一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二百七十五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一節抽加盲板作業
第二百七十六條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百七十八條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節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二百八十條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二百八十一條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二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三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六條高處作業用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二百八十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二百九十條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九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19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節起重吊裝
第二百九十二條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二百九十五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二)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三)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章名】第十三章防塵防毒
第一節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務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章名】第十四章廠區交通
第一節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信號、標志
第三百一十九條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三百二十條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廠區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三百三十三條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三百三十四條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于2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章名】第十五章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第一節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第三百五十四條計劃編制依據:
(一)國家發布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勞動保護制度及標準。
(二)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三)預防火災、爆炸、工傷、職業病及職業中毒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百五十五條計劃范圍包括: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
(二)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三)勞動保護科研、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及安全圖書資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節計劃編制及審批
第三百五十六條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
第三百五十七條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主管廠長審核。
第三百五十八條主管安全生產的廠長或經理(總工程師),應召開工會、有關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
(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二)各個項目的資金來源。
(三)設計單位及負責人。
(四)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五)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條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生產計劃部門在下達年度計劃時一并下達。
第三百六十條車間每年應按時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百六十二條屬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上級撥款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企業應先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再列入計劃,如撤銷或調上級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同樣應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節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第三百六十三條企業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敷需要的可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三百六十四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設備進行改裝或重大修復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由大修理費開支。
第三百六十五條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維修費開支,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供應(設備動力)部門按計劃供應。
第四節檢查和報告
第三百六十七條主管廠長、工會負責人每季度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由主管廠長作出總結。
第三百六十八條安全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并向主管廠長匯報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定期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五節竣工驗收
第三百六十九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防火、工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
第三百七十條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第三百七十一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章名】第十六章科研與設計
第一節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條確定科研專題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社會災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條制訂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物的有關毒性、理化性質及安全防范措施外,還必須確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下同)處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條必須履行科研項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條小型試驗可通過探索性試驗,選擇安全合理的工藝方法,確定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達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條中型試驗的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百七十七條擴大試驗要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并經安全技術部門查審、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中型和擴大試驗,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條擴大試驗裝置(包括安全防護、工業衛生和“三廢”處理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安全、消防、工業衛生部門和工會檢查合格后方可設料試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擴大試驗中,應將各種安全、衛生和“三廢”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百八十條擴大試驗成果,應經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技術鑒定后,方可推廣應用生產。
第三百八十一條小型試驗和擴大試驗所用的各種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二條擴大試驗裝置的安裝與檢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和第十章《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推廣必須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文件。
第二節設計
第三百八十四條設計任務書和施工設計必須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三廢”治理等篇章,試驗規模放大的設計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據。
第三百八十五條設計應選用成熟的生產工藝。若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必須有經過鑒定的試驗報告及具備設計條件的數據,方可進行設計。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廠址的選擇,要認真收集當地有關氣象、地質、水文和生態等資料,加以綜合分析進行選擇。
第三百八十七條設計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三同時”原則,有關安全、消防、環保和工業衛生等內容,不得削減或撤銷。
第三百八十八條各級審核人員在審核設計文件和圖紙等過程中,必須同時審核有關安全方面的內容,并對設計負有安全責任。
【章名】第十七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
第三百八十九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百九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二)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于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三)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三百九十一條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條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三百九十三條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條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章名】第十八章安全檢查
第一節任務與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條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的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百九十六條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第三百九十七條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訂《安全檢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條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二節形式與內容
第三百九十九條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車間以及班組人員進行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的檢查。廠級(包括節假日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工段)級每周一次。
第四百條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二次,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第四百零一條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署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四百零二條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第四百零三條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第三節整改
第四百零四條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條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項目,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條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百零七條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第四百零八條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第3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本公司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職責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管理部門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管理部門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培訓
6.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6.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6.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7、評審
7.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總及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7.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7.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4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第4篇 化工廠油庫安全防火制度
一、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制度,定期對本車間員工開展安全防火教育,努力使全體員工熟練掌握各項防火知識。
二、協同廠安全部門定期開展安全防火消防演習,使全體員工掌握防火、滅火的基本方法和滅火器的正確使用。
三、嚴格動火審批制度,需動火時經廠有關領導批準,各項準備工作齊全后方可動火。
四、嚴禁工作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裝卸車現場,并嚴格對外來裝卸車輛進行檢查。
五、對油庫外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有燒荒現象應立即制止。
六、定期對油庫轄區內的各閥門、管線等生產設施進行檢查,發現跑、冒、滴、漏等隱患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及時上報。
七、嚴格值班巡檢管理,并做好詳細記錄。
慶升化工廠油庫
第5篇 化工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規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1.新入公司的員工由公司組織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領導負責,教育內容主要是: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本公司生產性質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安全知識。
2.由安全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是:生產特點和工藝流程 ,安全生產操作
規程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重點操作部位及注意事項,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應急的方法。
3.由班組長進行三級教育:教育內容是本班組的工作性質特點,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現場教育
1.從事重大危險工作,必須由安全員進行系統教育,內容是從事此工作的危險特點,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2.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分析,介紹經驗教訓。
3.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安全操作技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隱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
法。為使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制定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公司的普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2.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由公司經理和安全員參加。
3.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4.每年對鍋爐、電氣裝置、運輸車輛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風、防凍保溫等工作,進行防預防性季節檢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雙方的班長(或主操作工)要當面對口交接,交接內容要有記錄并雙方簽字。
2.交接要全面、認真,不得隱瞞事故隱患,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負責。
3.接班者要及時處理上班遺留下的問題,不得拖延,當班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負責。
巡回檢查制度
1.操作人員接班后要按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因巡檢不及時造成的事故由當班負責。
2.巡回檢查要按規定的路線和內容進行,不得漏檢。
3.檢查要認真、仔細,不得馬馬乎乎敷衍應付。
4.檢查情況要隨時記錄,記錄要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第6篇 化工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管理制度
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企業認識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三、責任
1.安全部負責收集所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
2.安全主任負責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進行識別,并按照適用部門、單位進行發放。
3.文件管理員負責法律、法規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標識
所有法律、法規、標準收集后需經文件管理員統一編號(包括文件編號,版本號)。
五、法律、法規的標識、下發、保存、更新
1.編號及標識方法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編號為:aq-w-f-o1
其中:aq---為a化工w---外來文件
f---法律法規o1---文件順序號
2.法律、法規文件由安全主任確定分發部門,文件管理員根據《文件一覽表》中規定的部門予以發放,發放時使用部門在《文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
3.法律、法規文件的修訂與更新
(1)根據國家對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由安全主任負責收集、整理并在《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上注明修訂、更新的大概內容,修訂部門及生效日期。對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體加粗或其他標志方式進行區分,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
(2)每年由安全主任按目前現狀和條件與法律、法規逐條進行條款識別,以改進現狀與標準的相適應性。
4.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1)所有作廢或過期的法律、法規標準,由文件管理員負責回收并銷毀,原版文件注明'作廢',文件管理員登記于《作廢文件清單》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門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廢法律、法規的,文件管理員予以注明'作廢',并于《作廢文件清單》上注明,文件管理員應每年對作廢文件檢查清理,當原版作廢文件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時,文件管理員填寫《文件銷毀申請單》經安全主任批準后予以銷毀。
(2)法律、法規、標準的保存。各使用部門應保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清晰
若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文件管理員更換、補發。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參考書籍,標準、國標及所有重要技術資料、法律、法規等)的保存,均先交文件管理員編號:編制《法律、法規文件一覽表》,由安全主任審查文件的適用性后發放登記,如某些內容有必要下發時將轉化為內部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予以審批、發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規日常管理
(1)文件管理員應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清查,確保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有效性。
(2)法律法規的借閱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從安全部借閱文件時必須進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
(3)各部門應做好部門使用的法律、法規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規的保管應便于查閱、存取,注意防潮、防盜和防損壞。
六、相關記錄
《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aq-ab-b01
《文件收/發登記表》aq-ab-b02
《重要文件一覽表》aq-ab-b03
《文件補發申請單》aq-ab-b04
《文件銷毀申請單》aq-ab-b05
《作廢文件清單》aq-ab-b06
七、附件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第7篇 化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1.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1.1.1、 為了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知識和規定,使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得到貫徹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標準的識別方法和獲取途徑,以及對獲取的法律法規的管理、更新和應用,適用于全公司的各個部門。
1.1.3 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與識別,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宣傳貫徹。
1.1.4、其它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評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獲取的法律法規的清單。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切實保證公司的每一名員工能及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正確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檔保存工作,對于更新的法律法規登記時進行更新。
1.1.6、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獲取主要采取書籍購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市安全生產信息網網上下載等形式獲取,并對獲取的法律法規進行條款內容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按程序上報總經理。
1.1.7、 新購或者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符合性評價,評價由各相關部門完成,并出具評價報告。
1.1.8、各部門對新購或網上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進行分類登記建檔,及時對法律法規清單進行更新和廢止刪除。
1.1.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員對新獲取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條款內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的計劃,并下發文件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進行整理、登記和建檔,對已經廢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刪除,并送交檔案室進行存檔。
1.2 組織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學習,以一定形式將法律法規、標準傳達給從業人員
通過會議、宣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班組安全生產活動等多種形式將所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及時傳達給所有從業人員,并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2 規章制度
2.1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安全檢查是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業各部門、各生產班組的勞動保護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不安全(設備、工具、附件等)狀況,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安全的行為及潛在職業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時糾正,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2、 安全檢查分“安全性評價”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前后安全檢查,日常檢查及廠安全員定期巡查。
3、檢查內容:
3.1、全性評價檢查,按機械委“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及廠里發的表格進行檢查。由廠長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負責領導行政后勤、保安等有關部門,按“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工廠的安全性進行預測和度量。
3.2、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所進行的檢查,由行政部組織,廠安全員參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檢查,在節日前后對全廠進行安全生產,消防治安、保衛,文明生產等工作的綜合檢查,由廠領導負責,組織行政、保安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每年的五一節、十一節、元旦節、春節前進行。
3.4常檢查,主要是查基礎工作,查現場、查隱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況,對全廠的特種設備(電器設備、金屬焊接,沖壓機床、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空壓機及壓力容器進行檢查,重點區要重點進行檢查,每天廠安全檢查值班人員進行巡回檢查,并做檢查記錄,對一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廠長進行匯報,提出整改措施意見,限期整改。
4、 每天應有安全值日員,對本廠的不安全因素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糾正,廠領導每月織本廠安全設備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一次,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按“三定”、“四不準”的原則進行整改(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個人不推給班組,班組不推給部門,部門不推給廠部,廠部不推給主管局。
5、 各班組的兼職安全員,對本單位的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剎車裝置,行程限位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行車的掛勾、鋼絲繩、電器設備的絕緣保護接零(接地)安全遮擋及明顯的警告標志,儲氣缸的安全閥、水位表、 壓力氣瓶的安全閥, 安全距離等,按要求、標準、規范進行檢查,隱患按“三定,四不準”原則進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管理指導方針,使全體員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熟練掌握安全生產技能,自覺遵章守紀,最大限度減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
2、引用標準
本制度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制訂。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崗再就業安全培訓、專職安全人員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資源部安排。
3.2、 車間負責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安排新職工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內容
1、 新職工公司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法、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特點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禁令。
2 、 各廠新職工入廠安全教育內容:
2.1、 本廠安全生產特點、安全生產要點、重點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車間的安全生產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預防事故的措施、車間有關規章制度、勞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經考試合格,方能向班組分配。
2.3 、 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崗位操作法、安全裝置、工具、器具、公用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的事故教訓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師的帶領下進入崗位學習。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勞動保護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防護消防知識、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結合不同工種特點進行。
4 、 優先安排特殊工種人員到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并做好取證工作。
5 、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須召開檢修前動員會。明確檢修項目,開停車處理方案、項目責任人及安全責任人等。教育內容: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全體施工人員要了解危險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業現場,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檢修。
6、 工傷人員復工教育:因為違章而負傷的事故責任者和非本人違章而發生事故的負傷人員,在復工前要到廠行政部門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單位和外單位發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種形式與全體員工進行溝通,對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8、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所屬臨時用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登高、動土、動火、拆除作業、其它施工、正常作業安全等注意事項。
9、 進入生產區各類外來人員,廠行政部門應先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后,才能被允許進入生產區。
10、 各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員安全教育、考試考核,將考核成績備案存檔。
第8篇 某某化工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激勵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企業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于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定而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經予懲罰和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獎懲及辦法
2.1獎勵的范圍
企業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貢獻者:
參加各級安全競賽活動,有突出成績者;
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安措、安全技術創新有突出成績者;
對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人員和物資有突出貢獻者;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單位達到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管理者。
2.2獎勵辦法
每年進行一次評比,根據評比情況對優秀 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現金獎勵。
2.3懲罰辦法
企業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有安全部門組織技術開發部、行政部、生產部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視責任大小,按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
第9篇 化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行政部門負責廠區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行政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 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 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 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行政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 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 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10篇 化工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廠有關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節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255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256條 特種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檢驗,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
第257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防護裝置。
第258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259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電阻小于10。
第260條 手動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節 拆除工程
第261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62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264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265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部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 爆破工程
第266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必要時報當地方公安部門審批。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267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268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269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安全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270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271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272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73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274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275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276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277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 檢修準備
第278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279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280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281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282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 焊接作業
第283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條 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具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準在烈日下直曬、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285條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焊割)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86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287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288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289條 進入化工區域內的各類槽、罐、塔、釜、球、爐膛、煙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為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第290條 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291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293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294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295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條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第297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第298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
第299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300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301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時保持微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條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證”。
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304條 檢修完畢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案。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305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 高處作業
第306條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7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8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9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310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311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312條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314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315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節 起重吊裝
第316條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第317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318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319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認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320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二)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五節 斷路作業
第321條 斷路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執行,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322條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管理,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并為來往車輛明顯提示改行的路線。
第323條 斷路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攔、警示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第324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所有警示及標志,報廠交通部門恢復交通。
第十六節 動土作業
第325條 動土作業應執行化工行業《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第326條 動土前必須搞清地下情況,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第327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嚴禁使用鐵棒、鐵稿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328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當化工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329條 動土現場應設置護攔、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
第330條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331條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定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332條 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拐角處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333條 在坑、溝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334條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1篇 化工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 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生產副經理匯報。
2、 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煙,庫房內除照明燈外,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工具,不準加設臨時線路,離開庫房時要關閉電源,保管員要做好對入庫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督。
3、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并嚴格出入庫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 保管員應對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和維護,不能隨意挪動,消防通道內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裝物/雜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對在庫區內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有權進行制止。
5、 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妥善進行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保管員離開庫房時要鎖好門,切斷電源,防止意外發生。
6、 庫房內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物等,劃定合格、不合格、待檢區域,按品種、規格、整潔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標識。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透氣、防潮。
7、 出入庫要建立臺帳,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保持賬物相符,貯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等如發現缺失或破損要做好記錄,并上報生產副經理。
8、 外來車輛進入庫房裝卸貨,必須遵守公司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在庫房內減速慢行,隨車人員遵守相關的庫房管理制度。
9、 庫房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必要時報警。
第12篇 化工廠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圍
加強對廠區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確保各種作業對正常生產不構成威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管理,組織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資格培訓,做到企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持證上崗。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各種作業票證的設計、印制,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立管理。
3.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生產部負責建立票證臺帳,對各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并進行安全檢查。
4工作程序
4.1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用火區的劃分
4.1.1.1一級用火區如下:
①涂料生產車間;
②危險化學品倉庫
4.1.1.2二級用火區
二級用火區包括配電房、辦公樓等公用工程及輔助場所。
4.1.2《用作業火許可證》的管理
4.1.2.1一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派人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作業區派專人負責監火,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1.2.2二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場所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場所派專人負責監火,管理部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2.1凡在墜落高度在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由作業人員所屬部門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2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委派監護人均由作業所屬單位按要求辦理,并由作業人員個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作業完畢后把《高處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委員會。
4.3《破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3.1凡挖土0.0米以下的動土作業,由動土施工員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施工員編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根據情況組織會簽后,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簽字,簽字后方可進行施工。
4.3.2施工完畢后《破土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4.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電氣車間根據《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進行電氣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4.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生產設施檢維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檢修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進行生產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5記錄
5.1《用作業火許可證》。
5.2《高處作業許可證》。
5.3《破土作業許可證》。
5.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