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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2-10 17:30:02 查看人數:77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1篇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

      (一)安全活動日制度是煤礦安全管理的一種主要手段,要求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二)安全活動日要求每周必須進行一次,規定每周四進行。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周五安排具體時間進行。對采、掘等隊倒班情況,可分班組分別召開,然后集中意見貫徹。

      (三)安全活動日由隊、廠長或技術負責人負責主持,全體員工參加并實行簽到制度。

      (四)安全活動日會議的主要內容,必須是對員工進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聽取員工對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自保、互保、聯保的能力,提高生產過程中的抗災、救災能力。

      (五)會議的主要任務必須明確,主要任務應為以下幾點:

      1、傳達公司一系列文件、會議精神。

      2、總結分析本單位本周安全生產情況,分析研究本周、本單位或兄弟單位發生的事故的原因和教訓。

      3、分析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事故隱患、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情況,制定處理整改措施。

      4、安排下周的安全生產和安全工作重點。

      5、集中學習有關規定、標準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要建立專門的安全活動日記錄,內容要齊全,要妥善保存。

      第2篇 某煤礦電氣安全試驗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

      2、根據《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驗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做好新進、新裝及大修后設備的驗收試驗工作,保證大修后的設備完好。

      4、試驗資料必須全部整理存檔,由資料員認真保管。

      5、向有關部門提供大型固定設備的試驗資料,并協助有關人員做好大型固定設備狀態鑒定。

      第3篇 某煤礦安全監控設施斷電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雙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實現雙柳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團公司、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包括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及故障閉鎖功能測試。每10天一次更換甲烷傳感器可以作為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并遵守本制度申請、審批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電話均指錄音功能完備、使用正常的錄音電話。

      第二章閉鎖測試人員要求

      第四條測試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監控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線方法。

      第五條測試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監測監控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條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測試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等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章斷電閉鎖的測試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七條煤礦閉鎖測試部門在測試的前一天,填寫《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經本礦通風助理、總工程師是否有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如果測試點附近有涌水異常、礦壓顯現異常等危險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閉鎖測試,僅有通風助理的審批顯然不夠全面。審批后,將閉鎖測試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所有與閉鎖有關的施工隊組(單位)負責人。然后交到本礦調度,煤礦調度于閉鎖測試前一天16點前,將《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發到市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公司調度),同時電話確認,發送方式可選用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具體根據集團公司要求選擇發送方式)。

      第八條上級及政府監管部門等組織安全檢查,需要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可不履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但必須由煤礦接待此次安全檢查的礦領導在閉鎖測試2小時前,通知煤礦調度,煤礦調度值班人員通過電話向市公司調度申請、匯報。

      第四章閉鎖測試方法

      第十三條每隔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規程中沒有明確故障閉鎖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條規定: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明確把故障閉鎖列入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當中,而且故障閉鎖功能大多是由系統主機勾選選項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規定的有斷電范圍的所有甲烷傳感器,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具體斷電試驗點包括: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及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甲烷傳感器等測點。

      第十五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按照如下規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簽字確認。

      一、對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的操作試驗。卸下工作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使開停傳感器上的紅燈亮綠燈滅,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工作風機開停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二、對風筒風量傳感器的操作試驗。使風筒末端風量傳感器閉合接點斷開后,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風筒風量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現場測試人員使用礦井專用調教氣體裝置(氣瓶內裝有甲烷氣體)按照規定對甲烷傳感器充氣,觀察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是否設置正確;控制區域是否斷電并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現場測試人員做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使甲烷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與閉鎖相關設備傳輸中斷,檢查該區域是否斷電;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30s;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煤礦及市公司監控值機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監控值班人員要實時監控斷電閉鎖測試過程中的各種異常信息,當瓦斯超限、工作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發生時,觀察系統是否能夠聲光報警。如果未出現聲光報警,按照規定立即向通風助理等領導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二、監控值班人員要對照及系統中的有關數據,核實是否完成所有試驗項目。如果系統記錄中測點數量不足、饋電異常(應斷電時未斷電)、因缺少饋電傳感器無法判斷是否成功斷電等情況時,煤礦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規定執行:(一)監控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現場人員查明原因,并及時向信息中心等相關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還需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施工項目部調度、市公司調度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值班礦領導立即下達該區域或全礦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指令,待實現斷電閉鎖功能并經斷電閉鎖試驗正常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斷電可靠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二)監控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門負責人、值班領導等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值班領導立即指令全礦或區域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值機人員向調度、一通三防、機電、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分管副經理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章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測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在取下甲烷傳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掛位置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瓦斯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第二十一條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必須由測試人員、瓦檢工、電鉗工、安監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地面監控值機人員等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檢工、安監工、電鉗工、施工現場負責人不到位或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前,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配合,把除電源饋電開關、照明開關(綜保)以外的所有機電設備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期間不得隨意送電。

      第二十三條如果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涉及到變電所停送電或斷電范圍內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隊組的,測試人員在測試前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并履行相關停送電程序和規定,禁止私自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不能正常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測試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匯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立即切斷閉鎖范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出該區域生產作業人員。測試人員和現場電鉗工配合,查明異常原因進行處理,在全部整改后,再進行一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確認正常后,通知調度,經調度室核實并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供電,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測試人員測試完成出井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啟動或停止運行、停送電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如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較高,應推廣使用傳感器可升降裝置,或者與現場人員密切配合,防止墜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分管部門在24小時內完成追查并提交處罰意見,在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處罰,在公司晨會及時通報。處罰方式可視情節給予煤礦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罰:

      一、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到市公司晨會做檢查;三、相關責任者(單位或個人)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礦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提前申請匯報,對未提前匯報的煤礦,由市公司調度牽頭,安監、一通三防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牽頭,安監、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斷電閉鎖測點不足的;

      二、斷電閉鎖測試周期超過10天規定的;

      三、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的;

      四、未設置饋電傳感器無法監測斷電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礦井及建設礦井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監控的管理,規范安全監控斷電試驗操作流程,確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監控有效,斷電閉鎖靈敏可靠,防止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雙柳煤礦監控系統瓦斯電閉鎖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對我礦安全監控系統所有瓦斯監控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標校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第二條、信息中心監控隊值班員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和規定設置各類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確保斷電試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條、信息中心要組織好由通風區、機電科和相關隊組參加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工作。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監控隊確認監控系統斷電器的靈敏可靠。

      2、機電科確認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供電規程的斷電要求。

      3、通風區負責使用標準氣樣對瓦斯傳感器調校。

      4、相關隊組負責機電設備的送電和確認瓦斯電閉鎖試驗過程中是否斷電。

      第四條、信息中心監控隊要提前確定監控系統斷電試驗的地點以及影響范圍,并將相關內容在前一天的調度平?會上通報說明,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條、參加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的單位和部門人員在井上統一集中,同時下井。開始瓦斯電閉鎖試驗前必須電話通知礦調度,經礦調度確認同意,監控值班員完成瓦斯傳感器“調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現作業人員進行斷電試驗。

      第六條、通風部門應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對各點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響應時間等各項功能進行調試,確認是否正常。傳感器現場調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監控隊負責及時更換。

      第七條、監控系統斷電試驗過程中發現傳感器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斷電時,信息中心監控隊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和機電科,并由機電科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安排整改。

      第八條、各地點瓦斯電閉鎖試驗完成后應按要求將傳感器恢復到正確位置。確保現場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九條、各單位、各部門、各生產組隊必須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員工參加風電、瓦斯電試驗工作,切實保障各生產地點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靈敏可靠。如果各部門人員不認真參與瓦斯電閉鎖試驗或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信息中心監控隊要對瓦斯電閉鎖試驗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要有相關參試單位人員簽字并備案。違反此規定的將給于有關負責人和參試人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礦安監處進行處理。

      第十條、瓦斯電閉鎖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按要求報送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存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4篇 露天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則

      1、 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火規定,加強安全教育,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2、 礦長為本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段長為各基層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火責任狀。

      3、 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兩季重點防火。

      4、 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5、 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設防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8、 凡用燈火照明,都要將燈火放置在安全地點,離開現場時要將燈火熄滅。

      9、 禁止在電烤、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倉庫嚴禁帶入火種,并設置防火警示牌,庫內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規定,易燃、易爆品要分開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12、設備的軸承要經常注潤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紗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機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漏電起火。

      15、加強用電安全教育,經常對輸電線路進行檢查維修,防止發生電火。

      16、工程爆破時要做好火災防范。

      17、雷管、炸藥要按規定使用,領用、退回要有嚴格的出入庫手續,決不能發生丟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19、嚴禁在煤層上生火,進入作業區的車輛要配好防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火包布,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20、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

      21、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

      22、電氣火災嚴禁用水滅火。

      23、設備上和重點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用或挪作他用。

      24、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用風、電焊及明火作業。

      第二條??? 倉庫、堆棧存儲物品防火

      1、 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3、 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4、 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貯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 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7、 貯存易燃物品的區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8、 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現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9、 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以及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該立即進行處理。

      10、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禁止進行試驗、分裝、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災的工作。

      11、儲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必須通風良好。

      第三條???? 電氣設備防火

      1、充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2、 變壓器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3、 充電設備的房層內,應備有滅火器,便于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

      4、 安裝、檢修電纜和電器設備,應該由電工人員按照現行電氣規程進行,一般人員不要擅自裝修。

      5、 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或開關。

      7、 電纜穿過門框及其他可燃物質部分,應該加套瓷管。

      8、 不要把電纜掛在釘子上或鐵條上;不要用紙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沒有骨架的電燈照;不要在電纜上懸掛物品,不要隨便增設電氣設備,防止超過安全負荷。

      第四條???? 安裝使用電氣設備防火

      1、 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2、 電線桿要架設牢固,不準做其他用途。電線應當用瓷珠、瓷夾架設整齊,防止與其他物品接觸。電線與鍋爐、爐灶、暖氣設備和金屬煙囪等,都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

      3、 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并且要接頭牢靠、絕緣良好和裝有合格的保險設備。

      4、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5、 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6、 在貯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及電石桶的庫房內,敷設的照明線路應當用金屬套管,并應采取防爆型燈具。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面。

      7、 混凝土電氣加熱應當在有經驗的電氣人員經常指導下進行;電極及其他加熱混凝土的導線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結構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熱部件、帶電壓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熱地點,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欄桿圍護和設置警告標志。

      8、 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當切斷電源。

      9、 不要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沒有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10、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變(配)電室應該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的通風;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五條???? 電焊、氣焊防火

      1、 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4、 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在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條??? 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2、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4、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5、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6、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7、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條???? 修理場地防火

      1、 生產廠房和生產場地內的易燃物品,應該隨時清除。

      2、 使用明火生產時,應該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點進行。如果因客觀條件限制,必須靠近易燃物的地點時,一定要將易燃物品用不燃燒的擋板遮蓋,防止濺入火星引起火災。

      3、 焊接盛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時,應該用熱水、蒸氣等將容器內剩余的液體和汽體清除后,方可進行工作,防止燃燒爆炸。

      4、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層內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和吸煙防止易燃、易爆的汽體、粉塵燃燒爆炸。

      5、 機器的軸承應該經常加油潤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紗、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產廠房內,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臨時用的易燃和可燃液體,應該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內,并要用蓋子蓋好,防止易燃液體揮發。

      8、 在設備上,要有牢固和導電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靜電起火。使用三相電動機時,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應該經常保持暢通,便于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撲滅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第八條???? 車輛防火

      1、 嚴格執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2、 經常檢查防火包布,并納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嚴禁出車。

      3、 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4、 檢修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損壞,液壓油噴出,發生火災。

      5、 在作業區內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現場辦公室)要配備4-6具手提式滅火器,以備急用。

      6、 車輛發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7、 所有人員,在作業區或設備上發現火情,都應參加到撲救過程中去。

      8、 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

      9、 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監聽火情訊息,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10、礦調度、值班領導、現場調度應積極負責,組織協調好有關滅火事宜,不得延誤。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

      11、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第九條???? 運輸設備油管防火

      1、 進一步加強液壓油管的檢查,特別是死角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 加強防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強車輛清洗,在洗車過程中同時注意帶油污油管的檢查;

      4、 檢修人員利用日檢的時間,安排專人分部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將責任分部位、油管號落實到人,做好油管更換記錄、檢查記錄;運行人員做好交接班時間、上下設備期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設備檢查,發現有跑、冒、滴、漏現象以及包布破損現象要及時匯報,并要求及時處理,對排煙管附近的油管要重點檢查;

      5、 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現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6、 組織進一批進口的、隔熱材料好的,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關鍵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尋求新涂料及隔熱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煙箱隔離,徹底杜絕火災隱患;

      第十條???? 車間、庫房防火(防盜)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避免作業區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和設備盜竊事故的發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劃分

      段和班組的作業區和工作場所即是本段、班組的防火、防盜區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段、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火、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維修間、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火、防盜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各維修間、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車門和發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運輸段每班要將維修保養間、車庫、臨時點停放車輛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維修間、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三、應急搶險預案

      1、礦調度室為救火指揮中心,得到火情匯報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負責與救護組聯系,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為現場指揮人員,負有現場的絕對指揮權,得到匯報后,應馬上進入現場,指揮現場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指揮和調度。

      3、在與消防部門共同撲救火災時,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統一指揮,現場人員要協同作戰。

      4、先期發現火情的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匯報時要說清楚著火地點、著火設備(物質)、火情大小、匯報人的姓名。匯報方式:對講機,值班調度根據情況逐級匯報給有關領導。

      5、首先發現火情的人員,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撲救火災。

      6、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在組織進行施救過程中,要根據情況及時疏散其它設備,防止火情擴大。摘開電瓶卡子的備用車,電工應先接通電瓶。(司機也必須懂得此操作過程)

      7、發生火災事故時,出現突然停電導致車間或庫房大門不能電動開啟情況時,現場調度立即通知所有備用發電車到達救火現場,啟動發電機。

      8、在用應急電源時操作人員要沉著冷靜,按程序操作,視線不清要自帶手電照明,防止觸電。

      無論是系統停電還是由于電氣故障停電,都要拉下相應開關(刀閘),并拉下送電后能自啟動的用電設備(照明除外)開關,發電車發電正常后,再插上大門和發電車上應急電源插座,對所開大門進行操作。

      應急電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斷停用,然后按與停電操作相反的順序合上開關(刀閘)送電。

      9、各單位要保證有兩套大門、配電室或配電柜鑰匙,一套放在調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員保管。

      10、在備用發電車上放置足夠長度電纜,由司機負責管理,不得做為它用。

      11、運輸段負責在備用電源插座附近懸掛醒目標識和提示說明。

      12、滅火時要根據著火的物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簡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災撲滅后的現場由現場調度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余火后,由現場調度匯報至礦值班調度。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礦使用的各種生產設備價格昂貴,最高的上千萬元,最少的也幾十萬元,維修間、廠房內存放的設備較多,這些設備在生產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嚴重,影響較大。因此,設備和廠區的防火顯得尤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須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為此,對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規定:

      1、 生產現場和生產設備上要根據滅火級別和控制面積配備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數、定置化擺放,保持干凈整潔,要保護好保險銷子,不得損壞、隨意挪動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顯、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圍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組要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填好器材名稱、存放地點、數量、檢驗日期、責任人等;

      5、 各段組要指定人員進行管理,將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實到個人,定期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過期、失效要及時更換,到期要及時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

      6、 設備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納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7、 人人都都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滅火器使用后,要馬上把使用的地點、原因、數量、時間報給本段技術員,并以舊換新,馬上補齊。段技術員定期進行統計,報礦機電科存檔,及時到消防部門領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專用;

      10、消防水系統、消防栓、消防槍要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出現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水帶用完晾干后,要與消防槍一起放入消防箱內。

      11、現場發生火情,要根據燃燒物質的性質不同,使用相應的滅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掃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內要有消防紙沙袋;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技術信息化管理制度

      總則

      為規范信息化建設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實現科學化、精細化、標準化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管理范圍

      信息化建設管理范圍為:安全技術信息化管理。

      設備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操作人員要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否則造成軟硬件損壞的要對操作人員及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

      2、操作人員應對計算機能熟練操作,對單位使用的應用程序要熟練掌握,嚴格按程序進行操作。對不能進行相關操作的,由技術人員負責培訓,以達到熟練操作。

      3、各單位操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增刪硬盤上的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不準對應用軟件的配置進行變更,違者罰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計算機的各項設置,如:計算機名、網絡ip地址、計算機管理員密碼、登陸方式等,造成計算機不能訪問網絡資源的,對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給與開除。

      5、計算機上不得存放有破壞本礦計算機網絡正常運行的軟件,如:黑客程序、帶病毒的文件、電影文件等,不得傳播非法文字及圖片、視頻資料,一經發現罰款200元,并無條件刪除。不得私自拆卸計算機及外設備,更不能私自更換計算機硬件,如有違法者,以更換硬件價值的2倍處罰責任人。

      6、技術人員定期對煤礦 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電腦正常運行,對值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礦信息設備和網絡資源,更不能破壞計算機網絡設備,對于有破壞的,以其價值的2倍賠償。

      8、礦局域網安裝有防火墻和瑞星網絡殺毒軟件,任何單位不得刪除、卸載、關閉其安裝在計算機上的網絡殺毒軟件,如果發現軟件出錯或不能正常運行,及時通知公司人員,進行修復或重新安裝。

      9、不得在計算機旁堆放雜物,保持計算機正常通風散熱,不得隨意擺放信息設備,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更換計算機位置。違者對其罰款100元。

      10、計算機使用者必需經常清潔主機、顯示器、鍵盤,以保持計算機的清潔衛生。發現處罰值班人員1次處罰100元。

      11、操作人員工作時間離開計算機10分鐘以上每次罰款50元。

      12、遇到煤礦監控系統異常不及時匯報的,對其處罰50元。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健康和我礦財產安全,根據我礦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遵守礦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產的同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把安全處罰與安全獎勵相結合,體現安全管理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的原則,以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礦井整體安全防范效果,達到強化管理,保證安全,促進生產的目的。

      第四條 我礦安全生產實行分級負責、專職管理、群防群治和群眾監督,全體員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有義務確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對任何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損害本礦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我礦對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五條 我礦以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執行“三大規程”、我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標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效果等,作為進行獎懲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章 獎懲原則

      第六條 安全獎懲應重點體現在與原煤生產安全相關的責任者和與之相關的管理人員身上。

      第七條 全獎懲應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大小,以及現場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標控制和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上。

      第八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安全教育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物質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實事求是、以錯定罰的原則。

      第九條 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制定獎懲辦法,落實分配,完善獎懲。并將獎懲方案報安通部。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范圍、對象

      各級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檢舉違章,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在事故預防、指標控制、隱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集體和個人。

      3、有效控制各類死亡事故,減少人身傷害,輕、重傷事故不突破礦下達的控制指標,實現死亡事故為零的目標,消除重大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

      4、搶險、救災、救傷以及排查隱患有功的集體和個人。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采納價值的。

      7、揭發、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及考核形式。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50元獎金。

      2、記功:每次加發100元獎金。

      3、記大功:每次加發200元獎金。

      4、獎金或晉級: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或晉升一級,由礦長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時完成交辦的重大特殊任務者。

      2.制止、舉報“三違”現象者。

      3.有顯著的善行佳話,在安全生產以及事故預防方面,足為我礦榮譽者。

      4.忍受困難、高溫、氣熏難受之工作并安全圓滿,完成生產任務足為楷模者。

      5.小發明、小創新,經批準實行,可改善勞動生產條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節約原燃料或廢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環”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宜者。

      4.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辦防止損害為嘉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安全,遇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明,對我礦安全生產確有貢獻,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礦井安全目標實現者。

      2.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足為我礦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六、凡揭發、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從被舉報人員的罰金中分離50%作為其獎勵金額,并現懲現獎,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獎勵程序及審批權限

      1.因安全生產及工作業績或表現達到獎勵規定者,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通風科會同生產科考評,總工程師審批,報礦長批準后實施。

      2.對各類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論功行賞、獎不

      第7篇 煤礦風筒工安全操作流程規章制度

      煤礦風筒工的安全隱患的主要時作業的地點支護的不完好,運輸巷道中設備運轉時作業及風筒上積塵超限與登高作業保護措施不全等。下面泰迪風筒的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風筒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范。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操作規程適用于風筒工。

      第2條風筒工應擔負以下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風筒的安裝、維護、拆除、回收等工作。

      2.配合通風管理人員做好井下風筒檢查考核工作。

      二、

      主要危險源

      1.作業地點支護不完好。

      2.登高作業保護措施不全。

      3.運輸巷道中設備運轉時作業。

      4.風筒上積塵超限。

      三、上崗條件

      第3條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3.熟悉所分管區域掘進工作面的情況。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四、正常操作

      第11條井下風筒的安裝、維護和拆除:

      1.風筒吊掛“平、直、緊、穩”,安裝位置能避免車刮,炮崩。逢環必掛,鐵風筒每節吊掛點不少于兩處,每節風筒末端兩側的掛鉤應用鐵絲系在巷道幫壁上。

      2.風筒之間接口嚴密。膠質風筒要用雙反邊接頭或三環接頭,插接時要順接,無反接頭。

      3.使用膠質風筒時,局部通風機和膠質風筒之間要有硬質過渡節。局部通風機和硬質過渡節的接頭處要加墊圈,上緊螺絲;硬質過渡節與膠質風筒套接合處用鐵絲箍緊。

      4.風筒的直徑要保證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5.經常檢查井下風筒,如有破口及時修補。

      6.風筒在拐彎處要設彎頭,不準拐死彎。

      7.斜巷和立井掘進時,導風筒接頭、風筒都要綁扎牢固。

      8.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

      9.巷道掘進完工后,應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并裝車運至井上,進行沖洗、曬干和修補。

      10.拆除風筒時,由里往外依次拆除。

      第12條地面修補風筒:

      1.風筒上井后,首先刷洗、曬干,檢查風筒損壞情況,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2.修補風筒時,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壓邊應大于破口尺寸20mm以上。為防止補丁補后翹邊,補丁邊應裁成斜面。補丁和破口應刷凈至露出膠質風筒本色,晾干后才能涂上膠漿進行粘合。補丁粘合后應用木手錘砸實,使其粘合嚴密,保證不漏風。最后涂上滑石粉。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如果需要加長風筒時,風筒之間壓邊粘合的寬度為200mm。

      4.修補好的風筒妥善保存,存放的風筒每季度晾曬1次。

      5.制作彎頭及過渡節時,根據風筒的形狀和直徑制作,要注意平直。過渡節長度不小于2m。

      6.晾曬、沖洗、清掃風筒時要戴口罩。風筒必須在晾干或吹干后方能粘補。

      7.修補后的舊風筒,應按規格尺寸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做好標志,以便取用。

      8.裝卸風筒時應注意安全,防止鐵絲劃手、扎腳和碰傷眼睛。

      第13條安裝、拆除風筒時的注意事項:

      1.應注意運行車輛。

      2.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運轉時,必須先同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必要時可暫停輸送機,以保證作業安全。

      3.登高作業時要設臺架,工作時要站穩;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電車刮、撞。

      第14條地面修補風筒時的注意事項:

      1.稀釋劑、膠水必須存放在單獨房間內,嚴禁煙火。

      2.風筒修理室內禁止使用火爐取暖。

      3.風筒修理室內應備有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五、操作準備

      第10條入井前帶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熟悉分管區域的風筒直徑、長度、巷道掘進速度及貫通日期等情況。

      六、安全規定

      第5條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過程中必須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風筒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第7條在巷道中有提放車作業時,必須待提放車作業結束且與絞車司機聯系確認后方可作業;在膠輪車運輸巷道中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8條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風筒拐彎處要設拐彎風筒,不準拐死彎。

      第9條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后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七、收尾工作

      第15條井下安裝、維護風筒工作結束后,認真檢查確認質量,整理好工具,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16條地面修補風筒工作結束后,要將修補、晾干后的風筒折疊好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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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 五一煤礦 安全舉報制度

      一五一煤礦安全舉報制度

      安全舉報制度是搞好煤礦企業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制度。它既兼顧了員工在安全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又運用了經濟、行政、安全制約和激勵機制等手段,體現了獎罰對應的公正性、嚴肅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為此,公司特擬定安全舉報管理制度。

      1、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三違”人員,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50元至50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2、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各類安全隱患,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元至5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3、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各類安全隱患,已經安排處理而未按規定時間處理好的,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元至5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4、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破壞各類安全生產設施的,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元至200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5、受理舉報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6、受理舉報的部門、領導和個人,必須為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對檢舉、舉報人員以及反映了不宜公開情況的被詢問人的姓名等有關情況,要嚴守秘密。

      7、受理舉報的部門、領導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要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8、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必須明確受理舉報的部門或領導人員名單。

      第9篇 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

      為加強礦井技術基礎工作,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的編制、審批,流程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和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礦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防突隊、地測科、企管科、人勞科、供應科等有關科室和區隊技術人員

      (二)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機電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具體負責、“一通三防” 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通風科具體負責。

      (三)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日常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會審、審批。

      2、負責對安全技術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一)安全技術內容分類

      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按照安全技術涉及的范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后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報公司批準。

      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問題。

      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

      (二)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0、礦井、采區、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設計;

      11、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三)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程設計;

      2、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四)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復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系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三、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一)重大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礦長審批→擬文呈報公司審批。

      (二)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總工程師批準。

      (三)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措施通風隊要參與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總工程師批準。

      (四)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

      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通風科、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隊、救護隊進行會審。

      (五)井下電氣焊、氣割措施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安檢科、通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風隊、施工單位進行會審、簽字→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四、安全技術審批權限

      (一)礦長審批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像、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二)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綜采工作面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4)綜采工作面延長、縮短、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面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7)采煤工作面過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面過陷落柱、火成巖、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0)采煤工作面過鉆孔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3)改變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安全技術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安裝作業規程;

      (16)采煤工作面設備回撤作業規程;

      (17)采空區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8)采煤工作面托偽頂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2)泵房、水倉、變電所、煤倉、火藥庫、機頭硐室等大型硐室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8)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9)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推廣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2)改變一個采區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運、改變轉速或葉片角度的措施;

      (5)礦井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主要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9)深孔爆破、松動爆破、震動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11)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

      (12)礦井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

      (14)礦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術措施;

      (15)礦井安全監控設備檢修、故障處理安全技術措施。

      4、機電、運輸

      (1)礦井主要通風機單回路供電、單機運轉、檢修措施;

      (2)中央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措施;

      (3)采區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水平大巷軌道整修安全技術措施;

      (5)乘人裝臵安裝與運行安全技術措施。

      5、地質測量

      (1)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

      (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

      (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

      (4)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鉆、注漿)設計;

      (5)井上、下供水孔設計;

      (6)礦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地質報告的修訂和完善;

      (8)重要貫通測量設計或說明書;

      (9)各種測量觀測站設計。

      6、井巷維修

      (1)井筒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交岔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過斷層、松軟巖層施工補充措施;

      (5)巷道擴大斷面安全技術措施;

      (6)臨時工程(絞車窩、矸石硐、水窩、鉆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挑頂、拉底、加固和處理大塊巖石等補充措施;

      (8)采、掘工作面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9)掘進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安裝、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開(復)工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3)推廣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等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5)爆破材料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6)局部施工設計修改;

      (7)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四)通風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通風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期間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風機運輸、安裝及臨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3、通風設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貫通巷道時通風系統調整的安全技術措施;

      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五)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超長、超重材料及設備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固定設備自檢、事故性檢修、停產檢修安全措施;

      3、機電設備安裝及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膠帶機尾、膠帶掐接安全技術措施;

      5、大巷運輸、斜巷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及實驗措施;

      6、井下停、送電及檢修措施;

      7、采掘工作面供電管理;

      8、井下電纜調整懸掛,變電所拆接電纜,調整負荷安全技術措施;

      9、井下電機車架空線路安裝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0、更換高強膠帶、鋼絲膠帶、鋼絲繩、硫化接頭安全技術措施;

      11、用膠帶運輸設備及材料安全技術措施;

      12、高空作業、起吊大件措施。

      13、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六)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地測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鉆孔設計變更;

      2、采掘工作面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采掘工作面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七)業務科室審批人員權限

      1、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采掘類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先進性、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防治水及過地質構造帶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2、機電科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面的安裝、拆除、運輸、使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設備選型計算,供水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供風系統、主、輔助運輸系統、設備運行方式、安裝、拆除、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批。

      3、通風科負責組織“一通三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筑、風機選型,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防滅火、防塵系統,爆破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4、安全科主要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

      5、調度室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的安排及協調,通訊系統、監測監控系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分矸裝臵的設計、設臵、安裝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批。

      (八)審批人員資格

      1、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科長(或主任)、副科長(或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人員。

      2、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具有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3、參加審批人員必須具有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五、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辦法

      (一)會審辦法

      1、準備會審的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設計或編制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天在辦公網上發布并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

      2、責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關科室人員按時參加會審。

      3、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已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的人員。

      4、有關人員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時,應自行詳細記錄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

      (二)傳審辦法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批,編制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后,方準傳審到其它科室。

      (三)審批意見簽署要求

      1、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100元。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歸納分條目列出,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編制人負責整改,作業規程審批意見和整改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打印,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3、會審意見統一簽署,統一日期,參加會審人員要簽字。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主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2天內應補簽。

      (四)會審時間定為每周二、周五下午進行審批,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單獨審批作業規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審批規程或措施要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提前通知各單位和編制人。

      (五)會審作業規程時,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罰款100元,若由于單位負責人沒有通知到參加審批人員則罰款由該單位負責人承擔。

      六、本制度適用于濫壩煤礦井下所有的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煤礦機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設備管理,嚴格執行設備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維修好各種機電設備,確保安全生產和設備的正常運行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為提高鑫源公司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機電管理科負責管理全公司生產的機電設備、電纜、大型材料以及所有零配件的使用、庫存情況的統計和管理。機電管理科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現場,了解掌握井下和井上設備的運行、使用、備用、回收、待修、待報廢等情況,并建立建全各種臺帳,搞好各種圖、牌、板管理,做到口勤、腿快、數量清、狀況明,帳、卡、物、牌、板五對口。

      ?采煤、掘進、開拓、通風、運輸、巷修、抽準、機電一區、機電二區等單位,應配備一名兼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使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結合起來,共同搞好全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

      ?全礦機電設備、配件及大型材料必須建立建全各種臺帳,屬固定資產的要和財務相符。使用單位要建立自己的分區臺帳,分區臺帳要建立一式兩份,使用單位和設備組各一份,并每月與設備組對帳兩次,上旬從1~15號為一次,下旬16~25號前為止,一次不對帳,罰款50元。對帳的范圍:包括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長度、數量及規格型號,以及各種備用和待收設備,備用的配件等必須對帳清楚。

      ?要嚴格執行機廠進出設備驗收制度,特別要加強對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包括五小設備和瓦斯監測儀器等)。要嚴格執行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質量和驗收制度,并做好自修設備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做到從檢修、安裝、運行、維護、檢查等全過程管理,要做到檢修按標準,入井有復查、安裝有驗收、運行有監督、維護有規范、檢查有記錄、臺臺有檔案、失爆有責任追究制。對不合格的設備一定不準下井使用,已下井使用造成后果的設備,要追究檢修人員檢修單位和驗收人的責任,并按造成后果及影響的時間負責、要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工資科定額組應加強對各單位領用下井,和回收上井的設備清單進行嚴格的審批,凡屬領用下井設備,和回收上井設備的清單,必須有機電管理科設備組值周人員的簽字后才能有效結帳。否則,將根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和處罰。

      ù?機修廠是為全公司生產服務的中心,所以必須保證檢修質量,和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各種配件要上架掛牌統一設專人管理,機廠要建立臺帳,對常用的溜子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機廠應及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各使用單位,凡需到機廠領取設備、電纜、配件的人員,必須先開票,經機電管理科科長同意,設備組值班人員簽字后才能領取,不得到機修廠隨便拆卸、亂拿,特別是各種配件和材料,為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若發現要對當事人進行50~100元的處罰。

      ?設備安裝回收管理辦法

      (1)各單位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必須齊全完整,不得丟失和損壞,并及時交到機修廠,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現場簽字驗收后,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支付回收工資。如有丟失或缺損的按原值進行賠償。凡回收的開關、電機拆火時,電纜不準切割,如發現切割,每臺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其中區長、書記各承擔50元、其余100元罰款由工區落實責任人。

      (2)采煤工作面的設備安裝,由礦安排相關單位負責,回收時由礦安排單位回收。回收時必須經機電管理科、使用單位和回收單位三方現場驗收并辦理移交簽字手續,回收單位必須持三方現場移交簽字手續,隨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配件交到機修廠,并經機電管理科、機修廠、回收單位三方簽字并填寫回收單,回收單位憑回收單到人資科考核辦方能有效結帳。同時,回收上井的設備,應及時推進機修廠,并卸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堆亂放,不準不卸車,否則將對責任單位區長、書記各處罰50元。

      (3)各單位使用的設備、電纜的安裝及回收,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各單位到機修廠領用下井的設備、電纜及配件時,必須先開票后下井。對拆除后的設備(包括溜頭、溜尾、牙箱、電機、溜槽、皮帶機頭、機尾、各種架子、調度絞車等隨機配件),責任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并交機修廠,同時責任單位的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長),應及時與機電管理科對帳,及時銷帳。如超過規定時間按100元/天/臺處罰責任人。

      (4)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如需變動使用地點或轉用,必須在三日內到機電管理科對帳,以保證帳目清楚,如超過規定時間,延長一天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機電副區長)20元。

      (5)新安裝設備的工作面以及掘進頭搬家需移交時,必須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設備移交單位和施工單位現場共同辦理簽字移交手續。凡通知到的單位,無故不參加者將給予責任單位區長100元的處罰。對移交出現的問題,移交方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并移交施工單位,如超過規定時間還未處理,每超一天按200元處罰,區長、書記各承擔100元(特殊情況除外)。

      (6)采煤工作面、掘進頭需更換設備、配件(包括溜頭、溜尾、電機、牙箱、根節、溜槽、扒斗機、扒斗機上槽、噴漿機、皮帶機、電機、牙箱、滾筒、皮帶及各種小絞車等)時,都必須在三日內將更換的部件回收上井,以便檢修備用。如延期不回收的,每天每臺按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長、書記、機電副區長,直至該單位將設備回收上井為止。

      (7)小型電氣設備(包括電煤鉆、綜保、皮帶機綜保、80開關、7.5kw以下水泵、潛水泵、打點器、接線盒、電鈴、按鈕等)的回收,從更換之日起一日內必須回收上井交機修廠,如超過規定時間,按每臺(件)一天20元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若在使用單位責任范圍內有亂丟、亂放并無人看管的五小設備,每發現一次,處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8)配件、材料(包括皮帶機上、下托輥、中間架、溜子連接筒、快軸、盲軸、鏈輪、護板架、機尾滾筒、花鍵套、聯軸器等常用材料和配件)的回收,從領取到更換,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上井交機修廠,每超過一天,按每件50元處罰責任單位區長、書記。

      (9)對使用完畢、暫時又不回收的設備,由原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礦另行安排相關單位負責管理。

      (10) 各單位領用或回收的設備,必須在清單上填寫數量、地點、用途、編號等。回收上井的設備及配件必須經機修廠開票,并經回收單位、機修廠、機電管理科三方簽字方能到人資科有效結帳。

      (11)進出機修廠的設備要嚴格把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工時。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除扣除全部虛假工時外,還將給予作假數額等額的罰款。

      °?電纜使用與回收管理規定

      (1)?電纜的管理要健全,要建立各種臺帳并設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各種規格的電纜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編號,編號位置在每根電纜兩頭1.5米左右處,并注明電纜的長度。電纜管理人員,要對每一根電纜從進貨到使用都必須有使用和檢修記錄,有到貨日期和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及長度數量登記檔案。

      (2)?各單位需領用電纜時,必須先到設備組開票,見票后電纜組才能發放,領用時要注明電纜使用地點和長度,在領用期間電纜的管理和維護,全由使用單位負責,不得損壞和丟失,對使用單位要根據被盜電纜的規格、長度按原價進行賠償處罰。如在使用中出現問題須切割加接線盒時,必須經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和機電科長同意。直到回收上井(去掉線頭損耗),必須保證在領用前的長度,電纜組要認真對回收的電纜進行驗收和復查,若少于下井前的長度,按該電纜的原值每米進行處罰,嚴重者將追究使用單位及責任人,并加倍處罰。

      (3)?對不使用的電纜要及時回收,已拆火不用的電纜必須在二天內回收上井交到電纜組,從拆火到裝車,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看守,以防丟失,并隨同電纜一起上井交到電纜組,如裝車后的電纜不能及時上井,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值班員,盡快安排運輸將電纜提升上井,若造成電纜在井下停留被盜,要追究礦回收單位的責任,除按丟失電纜金額進行賠償外并對回收單位干部處罰200元。

      (4)?回收上井的電纜,必須及時交到電纜組,并經電纜組驗收合格開票到設備組銷帳,由設備組填寫回收清單并簽字到人資科定額組才能有效結帳。

      (5)?機電管理科根據井下工作場所變化,應及時督促使用單位或指定單位及時回收不使用的電纜,并有機電管理科下發回收通知單,若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收的,每拖延一天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6)?使用電煤鉆的單位,要嚴格執行電煤鉆電纜每月切割兩次的規定,切割的電纜頭和對帳的時間相同并交到機電管理科,對一次不切割不交者,罰款50元。

      ?對各種電纜的鋪設和管路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標準進行施工,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技術科、安全科、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辦理移交。巷修工區如在有電纜,管路的巷道修復時,施工措施必須送一份給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原有的電纜,管路及吊掛情況進行現場移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電纜和管路的保護,不得損壞,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狀,若發現電纜和管路被損壞等情況,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并處罰干部300元。

      十、? 運輸系統電機管理考核辦法

      (1)、考核范圍:礦井地面及井下運輸系統設備(包括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的電機管理考核納入本辦法。

      (2)、電機的燒損由機電管理科負責鑒定燒損原因,落實責任單位。

      (3)、采煤工區、機電二區電機燒損按0.5臺/萬噸進行考核,超出或節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4)、掘進工區按每0.4臺/百米進行考核,超出或節余部分按30元/千瓦進行獎罰。

      (5)、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55千瓦(不含55千瓦)以下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

      (6)、當月責任單位燒損電機達55千瓦(含55千瓦)以上,同樣按上述辦法進行考核,其中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100元,機電副區長處罰200元;燒損電機達100千瓦以上,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負責人各處罰200元,機電副區長處罰400元,以此類推。

      十、刮板運輸機的使用管理規定

      (1)、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刮板運輸機電機的保護和管理,電機必須保證通風和散熱良好,不得被埋和雜物覆蓋,若發現電機被埋,按100元/次處罰責任單位。

      (2)、刮板運輸機必須采用墊木懸空,否則停止使用。采面運輸巷的刮板運輸機除面腳20米范圍內及掘進工作面迎頭刮板運輸機最后10m范圍內外,每節中部槽必須在其插接處墊一塊道木,并安裝均勻,同時在溜頭、溜尾處各挖一個回頭炭窩。每部刮板運輸機的墊木之間和每個回頭炭窩必須隨時清理干凈,不得存滿。若發現每個墊木之間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元/處處罰,回頭炭窩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3)、刮板運輸機不準缺刮板、缺螺栓運行,更不得帶病運轉。有問題應及時停機檢修,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若查出缺刮板,按20元/塊進行處罰;缺螺栓或螺栓松動,按5元/處進行處罰,由使用單位落實責任者。

      (4)、刮板運輸機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溜子司機責任心教育,杜絕野蠻使用設備現象,影響生產。

      (5)、刮板運輸機不要求墊墊木是,每隔15米必須挖一個回頭碳坑,回頭碳坑尺寸不得小于長*寬*高800*600*500,每缺一個按50元處罰。

      (6)、刮板運輸機與帶式輸送機搭接處,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不得埋機尾,若查出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凈,按50元處罰。

      (7)、工區內部由機電副區長完善設備及備品備件管理臺賬,做到賬物相符,備品備件滿足生產需要。

      (8)、機修廠必須保證設備檢修質量,保證各種備件的供應和儲備,對常用的刮板運輸機配件必須保證隨時不少于5件儲備和庫存。當儲備不足時,應及?? 時安排加工補齊儲備量。若因檢修不及時影響生產,由機修廠承擔損失。

      (9)、機電管理科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使用管理規定

      (1)、機電管理科負責對全礦刮板運輸機墊木和擋煤板建立臺賬并進行統一調配和管理。

      (2)、各工區在安設刮板運輸機時,必須同步安設墊木和擋煤板。安設墊木時必須安設在兩溜槽連接處,擋煤板必須安設在溜槽兩邊,并與溜槽固定好。如未按要求安設墊木和擋煤板的單位,定額組不預支付安裝溜子工資。

      (3)、各工區墊木安設好后,必須隨時保持墊木地板到溜槽底板之間無浮貨。對沒有清理的單位,一經查出對單位主管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4)、刮板運輸機必須每隔50米有一回頭炭坑,其尺寸不得小于長×寬×高=800×600×500mm,并隨時保持清理干凈。否則按每個50元進行處罰。

      (5)、各墊木和擋煤板使用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好所使用的墊木和擋煤板,嚴禁故意損壞。否則對單位主管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

      (6)、每月底機電科進行質量標準化檢查時,將把墊木、擋煤板的管理情況列入標準化考核范圍內。

      (7)、每次回收刮板運輸機期間,必須有機電管理科移交給回收單位。對回收過程中出現丟失或損壞的墊木和擋煤板。損壞墊木按20元/塊,擋煤板按50元/塊進行處罰。丟失墊木按30/塊,擋煤板按100元/塊進行處罰。

      十二、帶式輸送機使用管理規定

      (1)、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皮帶綜合保護裝置,皮帶機不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罰款200元,每缺一種保護,罰款50元,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100元,每一種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罰款50元。

      (2)、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標準清掃器,不允許用木料或鐵管等材料代替清掃器,若不使用標準清掃器,每個罰款50元,清掃器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3)、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前后10米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罰款50元,傳動裝置必須清理干凈,若清理不干凈每次罰款50元,若因傳動裝置未清理干凈,造成皮帶斷帶事故,罰款300元。

      (4)、皮帶跑偏磨中間架,每處罰款10元。

      (5)、若因接頭不正,造成皮帶跑偏,每個頭罰款50元。

      (6)、托輥不轉不更換,造成硬磨皮帶,每個罰款10元。

      (7)、皮帶托輥纏纖纏絲,每處罰款5元。

      (8)、底托輥被浮貨掩埋,每處罰款10元。

      (9)、底皮帶離地低于200mm,每15米為一處,罰款50元。

      (10)、防跑偏托輥不起作用或損壞不更換,每處罰款10元。

      (11)、接煤架損壞或不起作用,每處罰款50元。

      (12)、吊掛鐵絲每缺一處或鐵絲吊掛不平直,每處罰款10元。

      (13)、皮帶接頭時必須用尺子劃線,若查出一次不用,罰款

      十三、每月要定期召開一次維護班長專業會,參加單位、采二、采三、掘一、開拓、巷修、抽準、通風、運輸、機修廠、機電一、機電二區區長及各隊隊長,機電管理科,會議總結機電、運輸上個月來的工作情況,布置下一個月的工作安排,凡通知到會者,遲到罰款50元,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

      十四、機電管理科設備組要負責和組織每周兩次的設備完好檢查,參加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對所檢查范圍的設備、管路、巷道狀況,仔細檢查,做好記錄備查并存檔,若別的檢查人員復查時,如發現有遺漏的隱患,檢查人員應承擔一切后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50~100元罰款。對該區上次查出的問題,要限定時間處理,使用單位整改完畢后,將檢查結果在當日內交機電管理科,并由機電管理科匯總上報有關領導、部門,電氣設備失爆,按每臺(次)200元罰款。

      十五、設備、配件報廢,必須由機電礦長牽頭并組織驗收,經礦三結合小組技術簽定后才能作報廢,報送總公司審批,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對設備進行報廢和處理,如發現要根據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嚴重者要按原價賠償。

      十六、各生產單位在更換電氣設備和電纜時,必須及時通知機電管理科現場驗收,若超過十六小時不通知的單位,每次罰款200元。

      十七、鉆機鉆桿及鉆機配件使用管理規定

      (1)、抽準工區負責井下使用鉆桿的管理,建立健全領取、使用、回收、井下埋鉆臺賬,并逐日核實清查及回收登記。

      (2)、所有鉆機設備到位后,碼放整齊,由班隊長親自清點鉆桿數量,做到現場交接清楚,不允許亂丟亂放。

      (3)、三班連續打鉆地點,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本,記錄不清楚的發現一次罰50元。不是三班連續作業地點。把鉆桿數量點清,無施工單位時,交給該地點的瓦檢員看守;有施工單位時,交給施工單位看管,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簽字,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井下區域搬運鉆機鉆桿,抽準工區分管區長必須安排連續作業,確保當日到位;不能到位時,必須安排專人看守,防止損壞和丟失。

      (5)、從地面下鉆桿時,必須一次性下到指定地點。交給相關人員。

      (6)、損壞鉆桿及鉆頭由當班人員及時回收上井,如發現沒有及時回收的罰當班人員100元。

      (7)、丟失鉆桿、鉆頭按原價賠償,加罰50元/根.個;偷盜鉆桿、按200元/根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偷盜礦用物質論處。

      (8)、嚴禁任何人將鉆桿挪做它用,一旦發現按偷盜論處。

      (9)、發現偷竊行為時,現場人員必須制止,對于不聽勸阻、一意孤行人員,立即匯報礦調度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按500元/根罰款。

      (10)、嚴禁使用鉆桿處理掉道礦車和抬重型設備,以及處理溜子等,發現一次處罰200元/人.次。罰責任單位300元一次。

      (11)、由于人為損壞鉆機配件,影響鉆機進尺的,按該地點每班平均進尺賠付工資。

      十八、運輸系統備品備件使用管理規定

      (1)、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10天制定所需備品備件計劃和當前的設備運行狀況及備品備件使用情況上報機電管理科,經過審核后,予以補充備品備件下井備用。采煤、掘進溜子道備用設備的規定,平均5部溜子可備用、開關、電機、牙箱、機頭、機尾、跟節各一臺,常用的配件一套,如更換備用設備時,必須在三日內把換下的壞設備及時回收上井檢修。以做備用,若三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臺每天50元罰款計算。配件更換必須在當日內回收上井交到機廠,若當日內不回收上井,按每件每天20元罰款計算。

      (2)、各生產單位備品備件必須在3天內及時下到指定地點,機電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如不按時下到位,對責任單位區長、書記各處罰50元,如因設備未下到位而影響生產的,將追究區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3)、各單位備品備件下到位后,必須掛牌管理,不得亂堆亂放。

      (4)、備品備件更換使用后,及時匯報機電管理科,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給予補充。

      (5)、由于生產單位對備品備件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的,影響生產的由本單位負責,將追究區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損壞的備品備件應在限期內回收交機修廠,超期按規定給予處罰。

      (6)?、機修廠應做到及時修理,保證足夠的備品備件量以滿足入井的需要。

      (7)、因機修廠修理不及時(有待修件)造成井下生產影響的,由機修廠承擔責任,將追究廠長、書記責任各處罰100元。

      (8)、對于下到位的備品備件且幾個單位都能起到備用的,機電管理科有權進行統一協調調配使用。凡屬井下各單位備用設備,其他單位都不得私自挪用,如急需使用時,必須經礦調度、機電管理科和備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同意,才能動用備用設備,并限期給借用單位下到位再做備用,不得拖欠。若發現私自把備用單位的設備挪用和更換,將按每臺次罰款300元,并承擔備用單位的損失。

      機運管理科

      2023年11月4日

      第11篇 某煤礦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公司有關細則、規定 ,對違反規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區段,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第12篇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有關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通知單,分發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某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十二篇)

      某煤礦安全活動日制度(一)安全活動日制度是煤礦安全管理的一種主要手段,要求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二)安全活動日要求每周必須進行一次,規定每周四進行。各單位要根據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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