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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9 07:45:12 查看人數:80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第1篇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1、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整體素質和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3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4、職責:

      4.1 安委會負責本制度的編制、修訂考核與日常管理。

      4.2 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5、術語:

      5.1 公司安全理念:以人為本,平安和諧。

      5.2 公司安全文化理念:珍愛生命,享受健康生活。

      5.3 公司安全管理理念:安全思想到位,領導作風到位,制度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位、考核到位,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到位,安全監督檢查到位。

      5.4 對管理者要求:一切事故都是可預防的,超前思維,超前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

      5.5 對員工要求:遵章守紀,按章操作,三不傷害。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指導思想:

      6.1.1 堅持以人為本,平安和諧的原則,從構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安全環境文化出發,建立健全制度,強化員工教育和培訓,規范員工行為。

      6.1.2 加強安全生產環境整治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珍愛生命,關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圍,為公司的平安、和諧、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支柱和安全保障。

      6.2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責:

      6.2.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宣傳教育為載體,樹立安全生產管理公司形象,初步構建公司的安全文化結構和模式。

      6.2.2 通過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員特別是管理者安全意識,樹立正確的安全意識、態度與價值觀念,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改變公司形象的關系。

      6.2.3 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與實施,樹立全員法制觀念,自覺遵章守紀,嚴格執行規程、措施,按章操作,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減少直至杜絕“三違”和受傷事故的發生。

      6.2.4 開展職工教育與培訓,使員工培訓、安全宣傳與教育規范化、制度化。規范員工操作行為,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扭轉員工文化素質低,勞動技能不高的局面。

      6.2.5 通過安全文化的實施,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技術管理,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全面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動安全過程管理與考核,逐漸實現生產本質安全。

      6.3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主要內容:

      6.3.1 組織管理:

      6.3.1.1 制定安全文化建設規劃;

      6.3.1.2 建立安全文化建設機構;

      6.3.1.3 宣傳公司安全理念。

      6.3.2 企業安全文化制度建設:

      6.3.2.1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辦法并加強考核;

      6.3.2.2 制定安全生產等例會制度;

      6.3.2.3 制定完善“三違”處罰規定及舉報制度;

      6.3.2.4 制定基層隊伍建設計劃及實施辦法;

      6.3.2.5 制定安全宣傳活動計劃及實施辦法;

      6.3.2.6 制定安全宣傳活動,年、季、月安全工作、安全思想教育計劃,總結及考核措施。

      6.3.3 安全宣傳教育與員工培訓:

      6.3.3.1 制定年、季、月宣傳教育計劃與員工安全培訓制度;

      6.3.3.2 組織安全討論、演講、典型案例分析及重大安全活動的宣傳;

      6.3.3.3 舉辦車間安全宣傳、建設安全文化長廊等,營造安全氛圍;

      6.3.3.4 開展基層安全板報、專欄、“三違”爆光臺、全家福、光榮榜等安全宣傳;

      6.3.3.5 強化特殊要害工種年審、培訓及持證上崗、新工人轉崗及全員安全培訓。

      6.3.4 企業安全生產及技術管理:

      6.3.4.1 文明生產:堅持把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作為安全基礎工作來抓,通過推行工序質量管理,工程質量驗收。使工程質量動態達標,為員工制造無隱患的工作環境。

      6.3.4.2 安全技術管理:

      6.3.4.2.1 開展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解決制約公司發展技術難題;

      6.3.4.2.2 大力推廣和應用安全方面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

      6.3.4.2.3 加強作業規程、安全技術規程的編審、貫徹及執行;

      6.3.4.2.4 加強技術管理,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技術保障。

      6.4 班組崗位達標管理:

      6.4.1 管理目標:公司開展崗位達標工作,主要以基層操作崗位達標為核心,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使職工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規范現場安全管理,實現崗位操作標準化,保障企業達標。

      6.4.2 班組崗位達標標準要求:

      6.4.2.1 崗位職責描述;

      6.4.2.2 崗位人員基本要求:年齡、學歷、上崗資格證書、職業禁忌癥等;

      6.4.2.3 崗位知識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源)及其預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關鍵點和主要工藝參數的控制、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措施等;

      6.4.2.4 行為安全要求: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執行作業審批、交接班等規章制度,禁止各種不安全行為及與作業無關行為,對關鍵操作進行安全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拒絕作業等;

      6.4.2.5 裝備護品要求: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檢查和維護,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應急設備器材的配備、使用和維護等;

      6.4.2.6 作業現場安全要求:作業現場清潔有序,作業環境中粉塵、有毒物質、噪聲等濃度(強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擺放,安全通道暢通,各類標識和安全標志醒目等;

      6.4.2.7 崗位管理要求: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崗位培訓,開展隱患排查,加強安全檢查,分析事故風險,銘記防范措施并嚴格落實到位;

      6.4.2.8 其他要求:結合本企業、專業及崗位的特點,提出的其他崗位安全生產要求。

      6.4.3 強化班組崗位達標建設:

      6.4.3.1 切實加強生產班組安全管理和崗位操作技能的提升,必須將達標建設常規化。

      6.4.3.2 商場要求將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崗位達標的重要內容,從規范班前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組安全活動入手,將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班組。

      6.4.3.3 班組將安全防范技能落實到每一個班組成員,強基固本,真正把生產經營建立在安全基礎之上。

      6.4.4 營造氛圍:

      企業采取開展班組建設活動、危險預知訓練、崗位大練兵、崗位技術比武、全員持證上崗、師傅傳幫帶等切合實際、形式多樣的活動,營造“全員參與崗位達標,人人實現崗位安全”的活動氛圍,不斷提升職工的安全素質,推動崗位達標工作。

      6.4.5 達標要求:切實做到“崗位有職責、作業有程序、操作有標準、過程有記錄、績效有考核、改進有保障”。

      6.5 企業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獎懲:

      參見公司獎懲條例。

      7、附件:

      7.1 制度:

      7.2 相關記錄:

      第2篇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3篇 某企業項目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1、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3、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度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5、考核辦法

      (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4)公司每月對各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評,

      在考評中達到合格標準的不獎不懲,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懲當月工資的10%,達到優良標準的獎月工資的10%,安全生產月考評成績做為項目部年終評先工作的重要依據(占年終評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7、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1)、公司對創文明工地的單位按建筑工程面積進行獎勵:創省級文明樣板工地的獎4元/m2;創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3元/m2;對創市級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獎2元/m2;對創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1元/m2;對未能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目標的項目部,公司按照創建文明工地獎勵辦法,對責任項目部進行相應的懲罰。

      (2)、公司竣工的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匯總不達標的,公司將對該工程的項目部處1元/m2的罰款。罰款辦法由公司安全處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達標證據,經主管經理、總經理批準交公司財務部由受罰單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懲罰資料入檔。

      8、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9、經濟處罰的規定

      (1)、施工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a.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b.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d.

      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e.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f.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

      (2)、現場管理及檢查

      a.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均罰款20元;一次發現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處罰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b.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c.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d.對于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50元。

      e.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f.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g.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h.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k.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l.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3)、工傷事故

      a.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

      b.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10-30%,并免發1-3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c.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扣罰事故責任者本人月工資10-30%,并免發1-6個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d.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e.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設備事故和隱患

      a.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b.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不少于100元)。

      c.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5)火災事故及隱患

      a、火災隱患

      ①、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②、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

      ③、違犯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b、火警

      ①、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

      ②、對于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③、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④、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⑤、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⑥、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⑦、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10、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4)、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5)、“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免予處罰

      第4篇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一、總 則

      為增強本廠員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為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教育

      2.1 公司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參加政府和安全機構舉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2 安全教育必須貫徹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原則,講究針對性、科學性,作到多樣化、經常化。

      2.3 凡新入廠的員工必須經過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或學習。三級安全教育中,各級的教育內容必須符合實際,不得走過場。

      2.4 凡臨時工、外包工以及來公司參觀人員,進廠前必須接受廠級安全教育。

      2.5 凡承擔廠內施工任務的外來施工單位,由生產部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廠施工。

      2.6 本廠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崗位時,必須進行轉崗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2.7 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2.8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

      第5篇 羅湖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制度范本――事故含未遂報告制度

      第1條為了貫徹國家和電力部門相關規程制度,保證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第3條本規定適用于安全事故調查,但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4條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5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6條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工程項目部或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

      第7條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7.1立即將所發生安全事故情況,報告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2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8條 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8.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8.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8.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8.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5事故報告單位。

      第9條 公司安委會得知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第10條 公司安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安全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第11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第12條 重大安全事故,應在24小時內及時上報上級安檢部門。

      第13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13.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14條 事故調查安全查組的職責如下:

      14.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14.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14.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14.4提出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4.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14.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5條 調查組代表公司,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16條 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7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報送安委會主任。經主任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18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安委會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1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8.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18.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全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1對調查工作負責任,致使

      第6篇 某建筑企業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1、基本安全教育

      1.1公司安全教育實行逐級負責制,運用各種形式,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訓活動,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確保公司全員得到應有的安全教育,從而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1.2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領導和技術、安監部門負責人由上級主管單位年初組織每年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擴考試。

      1.3公司新任命的中層領導應由安全監察部安排進行一次安全培訓及考試。

      1.4公司每年組織由總工程師負責,人事勞動部及安全監察部配合,組織一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員和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試。

      1.5新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組織參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員進行一次有針對性安全規程、規定及制度的學習及考試。對不適宜筆試人員可采用宣講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提綱,本人簽字的辦法。

      2、三級安全教育

      2.1新招員工必須經過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任務,并建立三級教育卡。

      2.2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2.2.1公司級: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和環境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典型案例、公司安全施工的情況及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及一般安全防護知識。由人事勞動部負責。

      2.2.2分公司(項目部)級:本工地施工特點及狀況,工作范圍內危險場所,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以及安全要求和環境健康、文明施工要求。由專職安全員負責。

      2.2.3班組級:本班組、本工種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工作環境及易發生事故和危險場所,有關安全施工注意事項,施工范圍內所使用機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領,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由施工隊長負責。

      2.3臨時招用的當地民工在作業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監護制度,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3、特種作業及其他安全教育培訓

      3.1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

      3.2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具,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必要的實際操作訓練。

      3.3對換崗、息崗和嚴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人員,應重新組織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4公司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必須使所有施工人員熟練掌握觸電、中毒、外傷等現場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7篇 某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特制訂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一、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

      二、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到職責分工明確。

      四、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把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五、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藏、銷售管理,確保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七、組織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能力。

      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

      九、禁止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場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十、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十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理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 定。企業必須規范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作業規程。

      十二、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企業員工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組織的滅火工作義務。

      十四、針對企業的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學習防火和撲救初起火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方法提高員工火災防控能力。

      第8篇 某建筑企業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內容與規定

      1.1項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時,應出示申請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項目部,必須有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其職責:

      1.2.1成立小組和機構。

      1.2.2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條例和公司管理規定。

      1.2.3組織并領導本項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組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督促全體職工執行。

      1.2.5組織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1.3各項目部在進行爆炸物品登記時,必須按登記本認真填寫,不得涂改、撕毀、合訂。

      1.4各項目部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將炸藥和雷管分開存放,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不準任意存放,不準交給承包戶或個人保管。

      1.5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本單位爆炸物品進行專項保管,并將爆炸物品保管員名單報公司公安科審批同意。其職責:

      1.5.1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堅守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房內會客,留宿、吸煙等。

      1.5.2堅持雙把鎖、雙人管、雙本帳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使用電氣照明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1.5.3對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杜絕入庫或發放,做到帳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1.7爆破作業必須由持有公安機關審核發放的《爆破作業證》人員擔任,其他人員嚴禁爆破作業,其職責是:

      1.7.1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覺接受安全監督和公安科檢查。

      1.7.2領取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必須當天退回倉庫,防止丟失被盜,做好退還登記記錄。

      1.7.3裝炮、點炮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服從統一指揮,并協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業后,要檢查爆破情況,對瞎炮采取措施,及時排除。

      1.8爆破作業時,必須填寫施工安全作業票,必須有兩人簽字證明實際使用數量。

      1.9爆破作業時,由安全監護人檢查指揮,其職責是:

      1.9.1堅持原則,根據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制度和操作規程行使安全監督之責。

      1.9.2對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進行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領導或公安機關,并通知安監部,及時消除,保證安全。

      1.9.3督促爆破員按安全操作規程裝炮、放炮,監督其按制度領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領、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員按規定管好爆炸物品,嚴格制度,做到帳物兩清。

      1.9.5負責組織好爆破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發現爆炸物品短少、丟失、被盜以及發生爆炸事故,應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機關,并通知公司安監部,協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員和爆破員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應超過當班的用量),雙方簽字并經領導批準后,由兩人領料。炸藥、導火索可同時由一人領取,雷管要另一人領取。對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經核實后,由安全員、爆破員簽字,退回倉庫。嚴禁將剩余爆破器材隨便存放。

      1.11購買爆炸物品需要運輸的,應當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的同時,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

      1.12一人一次運送爆炸器材數量不得超過:

      1.12.1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運搬炸藥10kg;

      1.12.3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1.12.4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1.1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買賣、轉借爆破物品,嚴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1.14嚴禁在村莊邊緣、變電站附近、鐵路、公路、高壓輸電線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押運員要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識,有一定文化的人員擔任。

      1.16在施工中忽視安全,玩忽職守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追究項目部領導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火部分內容與規定

      2.1防火組織機構

      2.1.1公司和所屬單位均應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工作,小組負責人由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擔任。公司公安科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低于15%,并保證各施工隊有一名義務消防隊員。

      2.1.3適時地搞好滅火演習,以提高滅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消防法規的教育,學習有關防火規定。

      2.2.2在施工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時還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提高廣大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參觀的人員、訪問的客人等,也應進行防火宣傳,告誡遵守防火規定和我們的規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規定

      2.3.1參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員嚴禁攜帶火種進入一級防火區。不準動火的地方和不準吸煙的地方決不準動火、決不準吸煙。

      2.3.2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要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職責明確。在山區施工人員要編成小組明確防火負責人,要明確崗位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圍內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區、林區開挖基礎或組立桿塔,有人員工作的地方,必須配備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或相應的滅火器材。

      2.3.5進入山區、林區運輸的機動車輛,車上配備有效、靈活的滅火器。進入山區林木、雜草多的地方,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災。

      2.3.6機動車輛由于天氣寒冷、熄火時間長,打不著車時,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區、林區放炮開挖基礎時,必須使用電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電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時,必須征得有關部

      門的同意,報請當地消防部門批準,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單位需要用油罐臨時儲存油料的,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且報請當地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立臨時油罐。

      2.3.9滅火器材必須設專人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對器材要定期保養和檢修。注意鉛封、提環不要碰壞,裝卸時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證滅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丟失。

      2.3.10施工隊住宿點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第9篇 企業防火安全三級檢查制度

      一、 目的

      通過對防火安全進行“三級”檢查,進一步加強防火安全管理,杜絕火災的隱患。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 職責

      (一)一級檢查由班組組織實施

      1、每個員工每天對本崗位、本地段進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檢查,排除本身能夠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報本身不能解決的火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2、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事故則由本崗位當班人員負責。

      3、每天應將班組各人檢查的結果向領班匯報。

      4、接班時應提前15分鐘進入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況,對檢查內容進行驗收并簽名,發現一般的問題由接班班長負責處理,較大問題以書面報本處領導處理,不得忽視或拖延。

      (二)二級檢查由管理處領導實施

      1、管理處領導每周組織班組長對本管轄地段、設備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一次檢查。

      2、檢查班組一級對防火安全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

      3、組織處理本管理處的火險隱患及整改,向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表揚批評。

      4、每月向公司安全主任匯報一次本管理處消防安全情況

      (三)三級檢查由公司領導實施

      1、每月管理處對各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

      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檢查。

      2、檢查各部門貫徹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執行情況。好的表揚或獎勵,差的批評或處罰。

      (四)檢查的基本內容

      1、存放地點,貨物及物資分類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庫房內燈泡規定60w以下,燈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風、室溫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況等。

      2、電器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有無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的絕緣有無老化、受潮、漏電、短路等情況。電動機有無空轉現象,防雷設備是否完好,有無拉電線情況。

      3、危險場所動火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焊工操作時是否達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4、消防器材及有害物品的場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5、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統的完好情況。各部門對消防器材有無管好、用好和到期換藥,保證完整使用。

      6、門衛對出入人員是否進行嚴格檢查,對攜帶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是否把關等。

      四、定義(無)

      五、相關文件

      第10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三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節范圍

      第二百零七條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二百一十條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二百一十一條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二百一十二條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條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條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條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二十條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章名】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

      第一節施工組織

      第二百二十一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二百二十二條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二百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章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二百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條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三節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二百三十三條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條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二百三十五條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條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四)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節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百四十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二百四十一條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條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二)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四)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核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百四十五條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檢修安全通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八條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九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條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二百五十二條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條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檢修準備

      第二百五十五條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條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二百五十八條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二百五十九條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焊接作業

      第二百六十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二百六十二條電弧焊割必須作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設備內作業

      第二百六十六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第二百六十七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百六十八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條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二百七十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二百七十一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二百七十五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一節抽加盲板作業

      第二百七十六條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百七十八條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節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二百八十條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二百八十一條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二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三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六條高處作業用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二百八十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二百九十條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九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19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節起重吊裝

      第二百九十二條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二百九十五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二)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三)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章名】第十三章防塵防毒

      第一節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務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章名】第十四章廠區交通

      第一節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信號、標志

      第三百一十九條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三百二十條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廠區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三百三十三條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三百三十四條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于2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章名】第十五章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第一節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第三百五十四條計劃編制依據:

      (一)國家發布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勞動保護制度及標準。

      (二)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三)預防火災、爆炸、工傷、職業病及職業中毒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百五十五條計劃范圍包括: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

      (二)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三)勞動保護科研、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及安全圖書資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節計劃編制及審批

      第三百五十六條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

      第三百五十七條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主管廠長審核。

      第三百五十八條主管安全生產的廠長或經理(總工程師),應召開工會、有關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

      (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二)各個項目的資金來源。

      (三)設計單位及負責人。

      (四)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五)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條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生產計劃部門在下達年度計劃時一并下達。

      第三百六十條車間每年應按時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百六十二條屬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上級撥款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企業應先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再列入計劃,如撤銷或調上級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同樣應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節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第三百六十三條企業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敷需要的可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三百六十四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設備進行改裝或重大修復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由大修理費開支。

      第三百六十五條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維修費開支,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供應(設備動力)部門按計劃供應。

      第四節檢查和報告

      第三百六十七條主管廠長、工會負責人每季度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由主管廠長作出總結。

      第三百六十八條安全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并向主管廠長匯報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定期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五節竣工驗收

      第三百六十九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防火、工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

      第三百七十條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第三百七十一條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章名】第十六章科研與設計

      第一節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條確定科研專題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社會災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條制訂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物的有關毒性、理化性質及安全防范措施外,還必須確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下同)處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條必須履行科研項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條小型試驗可通過探索性試驗,選擇安全合理的工藝方法,確定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達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條中型試驗的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百七十七條擴大試驗要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并經安全技術部門查審、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中型和擴大試驗,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條擴大試驗裝置(包括安全防護、工業衛生和“三廢”處理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安全、消防、工業衛生部門和工會檢查合格后方可設料試車。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擴大試驗中,應將各種安全、衛生和“三廢”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百八十條擴大試驗成果,應經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技術鑒定后,方可推廣應用生產。

      第三百八十一條小型試驗和擴大試驗所用的各種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二條擴大試驗裝置的安裝與檢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和第十章《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推廣必須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文件。

      第二節設計

      第三百八十四條設計任務書和施工設計必須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三廢”治理等篇章,試驗規模放大的設計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據。

      第三百八十五條設計應選用成熟的生產工藝。若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必須有經過鑒定的試驗報告及具備設計條件的數據,方可進行設計。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廠址的選擇,要認真收集當地有關氣象、地質、水文和生態等資料,加以綜合分析進行選擇。

      第三百八十七條設計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三同時”原則,有關安全、消防、環保和工業衛生等內容,不得削減或撤銷。

      第三百八十八條各級審核人員在審核設計文件和圖紙等過程中,必須同時審核有關安全方面的內容,并對設計負有安全責任。

      【章名】第十七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

      第三百八十九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百九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二)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于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三)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三百九十一條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條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三百九十三條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條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章名】第十八章安全檢查

      第一節任務與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條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的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百九十六條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第三百九十七條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訂《安全檢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條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二節形式與內容

      第三百九十九條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車間以及班組人員進行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的檢查。廠級(包括節假日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工段)級每周一次。

      第四百條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二次,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第四百零一條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署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四百零二條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第四百零三條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第三節整改

      第四百零四條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條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項目,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條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百零七條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第四百零八條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第11篇 企業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各職能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監督、指導、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徑和有力措施,各職能部門必須認真抓緊抓好這項工作。為了規范安全施工管理,加

      強安全施工過程控制,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的安全管理檢查工作。

      二、安全生產檢查標準

      所有檢查都以jgj59-99為標準。

      三、安全生產檢查的方法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分為日檢查、周檢查、月檢查、

      (1)、日檢查:項目負責人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填寫日檢表,及時發現各種不安全的隱患,并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2)、周檢查:每周由安全員負責組織本項目文明施工各相關人員參加,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填寫《不符合糾正通知單》。

      (3)、月檢查:每月由監理組長負責組織本項目文明施工各相關人員參加,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填寫《不符合糾正通知單》。

      2、專業性檢查

      對現場進行安全防護、用電安全、機械安全、消防安全專項檢查。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

      具體內容如下:冬季安全生產檢查、雨季安全生產檢查。l

      4、特殊性檢查

      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特殊節假日,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查生產過程中原始記載情況。

      3、查紀律:查崗位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無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有無酒后駕駛和無證上崗的情況。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第一位的議事日程;領導對上級的決議是否雷厲風行;對安全生產有功者是否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按章進行處理;查對所發生的事故是否按時上報;查各種表格、材料是否及時報送并保證質量。

      5、查隱患:是否做到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設備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標準,每臺設備的運行參數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等。

      6、職業性檢查:根據情況,隨時組織實施。如:對特種工技術狀況的檢查:對違章作業情況的檢查;對電器設施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危險作業環境、勞保用品的佩帶、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企業的防污染情況及“三廢”的排放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火災隱患進行檢查等。

      7、各項檢查都應有檢查的詳細記錄,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的項目、檢查人、查出的問題或無問題的記錄、被檢查部門或人員的簽字等。對檢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必須有反饋情況單。有被檢查部門填寫,交付檢查人員進行監督。

      8、各部門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要做到“三落實”(措施落實、限期落實、人員落實),對忽視整改造成事故的部門和人員要追究責任,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2篇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核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念好入門經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核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念好

      “入門經”

      今年二月,國務院安委辦印發《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準入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7〕7號),指出各地區應要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產業政策和本地區行業領域實際,明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準入條件,審批部門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要求、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不予核準。

      道路運輸行業作為安全生產高危行業之一,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道路運輸市場準入條件之一,也是道路運輸企業的“入門經”。202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要求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2023年,交通運輸部印發《道路運輸工作管理規范》,明確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將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性審查認定書與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

      產管理制度文本一并存入許可檔案。其立法本意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許可,應當對申請人提報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審核。由此可見,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這個“入門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許可,貫徹落實上述要求不徹底、打折扣。

      國務院湖南郴州宜鳳高速“6.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公布調查處理報告,指出肇事道路運輸企業存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照抄照搬、應急救援預案不健全、多項安全制度流于形式等嚴重問題。其實,照搬照抄現象在實施許可中屢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見不鮮,類似的還有照貓畫虎、移花接木、閉門造車、生搬硬套等。這造成一些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如出一轍、別無二致,拿來主義者甚多;有的信口雌黃、胡編亂造,不符合自身實際。道路運輸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方法》規定的職責,不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個別道路運輸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知半解、管窺蠡測,甚至“形同陌路”,更談不上貫徹落實了。

      可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審核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僅十分重要而且非常必要。但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標準過低,嚴重滯后于《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的重數量輕質量,忽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審核;有的甚至不審核,導致“三關一監督”的第一關――“許可關”失守。固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不力有其無奈之處,譬如缺乏安全生產專業人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評價師資格的更少;經費投入緊張,委托專業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存在困難。但是,湖南郴州宜鳳高速“6.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訓警告,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亟不可待。

      有人問,嚴格審核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違背了中央關于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便民服務的要求呢?沒有。第一,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道路運輸許可條件之一,嚴格審核該制度是國務院文件的強制性要求,既沒有增設許可條件,也沒有抬高許可門檻;第二,道路運輸行業緊系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嚴把道路運輸許可安全關符合#和諧#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精神;第三,公路運力過剩局面持續,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契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和《山東省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導方案》(魯政發〔2016〕32號)的精神,即緊密結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補短板、去產能的一項重要內容。

      那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何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審核呢?

      第一,依法制定審核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工作管理規范》的規定,明確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內容。既不能隨意減少降低標準,也不能故意增加抬高門檻。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量化細化各項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制度關鍵要素,增強審核標準的針對性和實踐性,防止人為審核的隨意性和任意性。還要結合安全生產及道路運輸行業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變化,及時修訂審核標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核標準應當對外公布。

      第二,指定審核部門、人員。指定內設機構作為審核部門,其負責人是審核工作牽頭人;指定行業監管經驗豐富的,或受過上級部門安全培訓的,或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評價師)資格的人員參與審核。審核人員應當及時審核申請人的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于法定期限內審核完畢。同意的,應當簽署《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性審查認定書》;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第三,著重審核制度的符合性。審核人員在嚴格按照標準審核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材料審核其符合性,即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與道路運輸企業實際情況相符程度。存在疑問的,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審核發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與道路運輸企業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當督促申請人整改。審核人員還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抓好貫徹落實。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整體素質和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3、引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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