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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8 20:26:02 查看人數:72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規定

      第1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規定

      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酒店應與其簽訂《施工消防安全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嚴格執行。

      一、 施工單位必須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勸阻并糾正違章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酒店保安部。

      二、 施工單位應按當地消防機關有關規定于開工前辦理相應申報手續。

      三、 施工單位使用的外省市施工人員除應持有本人身份證外,還應持有暫住證和務工證;本地施工人員應持有身份證。施工單位應向酒店提供施工人員上述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備查。

      四、 保安部核實施工人員有效證件后,向施工單位發放“臨時出入證”。

      五、 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佩帶“臨時出入證”胸卡,并按酒店指定的路線進出。

      六、 施工人員入場前必須接受酒店的施工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識和要求。

      七、 施工單位電工、焊工、化學危險品管理員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須隨身持有《特殊

      工種操作證》方能作業。

      八、 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以外區域亂竄或逗留,不得在酒店內留宿。

      九、 施工現場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嚴禁施工人員將施工現場作為生活場所使用電、火爐燒火做飯。

      十、 施工安裝的消防設施和所使用的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消防規范要求并向酒店提供相應的消防檢測證明。

      十一、 施工現場內不得設置臨時倉庫。

      十二、 施工中使用明火前須經保安部批準,辦理動火證后,按規定執行。

      十三、 施工現場須按有關消防安全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確保有效。

      十四、 施工現場及酒店公共區域嚴禁吸煙、飲酒,違者罰款(指定部位除外)。

      十五、 施工單位將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帶入施工現場,須提前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按批準數量帶入。

      十六、 不得將易燃、可燃物品放于燈具、開關、配電盤等電氣設施附近。

      十七、 施工中設置的臨時線路、照明設備應符合規范要求,并在當日施工結束后切斷電源。

      十八、 施工現場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動或使用,消火栓周圍3m之內不準堆放物品,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

      十九、 施工單位運出酒店的物品需提前與酒店工程部聯系,并開具出門條。

      二十、 施工單位應對酒店保安部指出的安全問題立即整改,一時不能解決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

      第2篇 施工現場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等級的劃分:

      1.一級動火: 禁煙區域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也屬于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 在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二、動火審批程序:

      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專職安全員審查,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2.申請動火的項目部,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后方可申請動火。

      3.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5.“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四、動火中的安全措施:

      1.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2.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4.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5.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油漆、稀釋劑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易爆物料。

      6.動火完畢,作業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7.動火現場,應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3篇 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牌標示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制度。

      一、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則

      1.現場安全標識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因素,對防

      止事故的發生起到警示、保障安全的作用。

      2. 項目部選購和制作的標志牌必須符合《文明工地建設標準》的要求。

      3.標志牌的高度應該盡量與人眼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平面應與人眼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大于75度。

      4. 施工標志不應放在門、窗、架等活動物品上,以免這些物品移動后看不見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礙認讀的障礙物。

      5. 施工現場標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設計,后布置,項目技術和安全負責人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計有針對性、合理的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及其他業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標志牌,并以此進行布置。

      6.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不得隨意移動,如確需移動時,需項目經理批準,并備案后及時通知所有員工。

      7. 標志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8.項目部要派專人現場管理標志牌,對損壞和偷竊標志牌者要嚴肅處理。

      9.工程竣工后,項目部要統一收集、保管標志牌,以備后續項目繼續使用。

      二、設置場所及原則

      1.施工現場在有助于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醒目的地方,必須設置安全標志牌。

      2. 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3.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4. 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5.臨時用電的標志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6.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7. 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8.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9.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0.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1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附:安全色與安全標志釋義

      1. 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 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第4篇 項目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5

      項目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5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員的10%。

      (3)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并有監護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裝飾裝修工地質量要求標語。

      3.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標語。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采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并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安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0則,方可動火。

      4)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第5篇 施工現場安全制度

      為確保我公司在安裝施工中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操作,預防設備損壞及人員傷亡等惡性事故,特制訂本現場安全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政府一系列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規,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建立,健全安全網絡,各級領導反安全施工視為企業頭等大事。

      二、安全施工作業制度

      職工進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并合理使用必要的勞防用品,登高作業時,凡在2 米 以上懸掛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對安全帶有專人做好檢查工作。

      三、安全用電制度

      執行各種施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臨時線路建立須專人管理,各種電氣設備(工具)金屬外殼均應妥善接地或接零,對拖線板,開關等進行檢查,維修電箱要設有二級保護措施。

      四、安裝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制度

      施工中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安裝防護裝置,使用電焊人員必須持有“上崗操作證”在燒焊的同時并設專人配備滅火機進行安全監護。

      五、安全防火制度

      施工現場配備好消防器材,組織職工基本消防知識,不隨地亂扔火種,提高安全防火意識,并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施工防火規定。

      第6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項目經理部負責整個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保證計劃,以及施工技術措施規定的有關安全措施組織施工;

      2.認真做好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簽字認可;

      3.在施工過程中對薄弱部位、環節要予以重點控制,如塔吊等從設備進場檢驗、安裝到日常操作要嚴加控制與監督。凡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準使用;

      4.防護設備的變動必須經項目經理部專職安全員批準,變動后要有相應有效的防護措施,作業完后按原標準恢復,所有書面資料由專職安全員保管;

      5.對安全生產設施進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購買定點廠家的認定產品。

      6.分析安全難點,確定安全管理難點,在每個大的施工階段開始之前,分析該階段的施工條件、施工特點、施工方法,預測施工安全難點和事故隱患,確定管理點和預控措施。在結構施工階段,安全難點集中在:

      1)施工防墜落,立體交叉施工防物體打擊;

      2)基坑周邊的防護,預留孔洞口;

      3)腳手架工程安全措施等;

      4)各種電動工具施工用電的安全等;

      5)現場消防等工作;

      6)塔吊安全措施等;

      7.建立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及標語牌。

      8.建立嚴格的安全教育制度,工人進場前進行安全教育,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9.建立安全工作資料管理,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準確的文字和數字檔案依 據可查。

      10.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全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知道工作,并堅持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落實每項安全生產制度,確保指標的實現。

      11.堅持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記錄,班長每班前進行安全交底,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讓施工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術和安全常識。

      第7篇 某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點

      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縣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法規、規范,現將我縣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點明確如下:

      一、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單獨編制和審批,編制應有針對性,審批簽字應規范、真實。辦理質安監登記時,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審批表(附表一)需提交。

      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涉及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其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和建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表(附表二)應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

      三、打樁施工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樁機性能、施工場地、施工環境、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自查,《建筑工程打樁施工安全檢查表》(附表三)及相關材料自查后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上報材料審查合格且施工現場經檢查符合打樁施工要求的,方可開始打樁施工。

      四、基礎澆筑前,施工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技術交底會,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安全監督人員、業主現場負責人、施工企業安全負責人、項目經理、現場專職安全員、項目總監以及現場監理工程師必須參加,同時需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表》(附表四)上簽字。未組織技術交底會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基礎澆筑。

      五、施工現場腳手架首次搭設驗收后三天內監理企業應將施工形象進度告知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現場無監理的則由施工企業告知)。

      六、中間結構驗收前,施工、監理企業應共同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組織自查,并填寫《建筑工程安全檢查表》(附表五)后上報工程所屬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復查后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方可進行后續施工。

      七、施工、監理企業必須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大型起重機械設備監管的通知》(紹縣質監〔2007〕27號)、《關于完善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施工信息月報制度的通知》(紹縣質監〔2008〕6號)、《關于建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企業月檢上報制度的通知》(紹縣建管〔2008〕30號)等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建設工程大型機械的驗收、備案工作,按時上報重大危險源施工信息及企業月度檢查情況。

      八、本工作要點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8篇 燃氣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進一步做好我公司燃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違章作業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針對我公司施工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外,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知識培訓;

      2、施工現場的安全設備、器材以及防護用品必須齊全、有效,布置合理,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凡屬特種作業工序,必須由持合格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操作;

      4、動火作業施工現場應設置警戒線,警示牌以及兩具以上相應的滅火器具;

      5、停氣、降壓、排空、動火及通氣作業應辦理相關申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緊急事故的搶險除外);

      6、進入限制空間作業(如閥井、閥室、儲罐等),必須系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現場必須指派兩人以上的監護人員參加,嚴禁單獨作業;

      7、進入禁火區動火作業,要明確動火地點、時間、作業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等,監火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8、室外立管吊裝至少要有一名專門的安全監護人員;高處作業時下方不準站人,一般不應垂直交叉作業,若因工序原因必須上下同時作業時,則應相互錯開位置,上方人員注意下方人員安全;

      9、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和勞保鞋、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10、飲酒者禁止進入現場,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11、在作業中禁止打鬧或其他有礙作業的行為;

      12、燃氣設備,設施檢修現場禁止吸煙;

      13、禁止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或損壞消防器材與設備;

      14、離焊接作業點10m以內不得有乙炔發生器或氧氣瓶;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擺放距離必須在5米以上。

      15、不得有違反城鎮燃氣安裝規范和安全驗收規程的行為。

      違反以上條例,均可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執行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以及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停工整頓直至取消施工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9篇 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

      在以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職責與責任,但在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對監理單位在施工監理中的安全控制職責作出了規定, 并以法規的形式提了出來,是對以往法規、規范及合同關于監理單位職責規定的進一步延伸。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對本公司各項目監理部的現場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條例對監理單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該條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責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14條):

      (1)保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要求;

      (2)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監理。

      條例第26條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包括: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條例第57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違背上述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及追究監理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等。條例第14條還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新法規環境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

      (一)關于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控制

      條例要求監理單位審核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這包括如下問題:

      (1)審核的內容控制:

      條例明確規定為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據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監理人員僅需審核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在該安全措施或專項方案中是否得到了體現,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經濟性、完整性等進行全面審核。

      (2)監理單位內部的審核程序控制

      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核人是“監理單位”。為審核施工方案,監理公司需建立專門的審核機構,負責公司所有監理現場施工方案的審核工作。對一些相對簡單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則可委托給現場監理機構審核。

      (3)涉及施工單位時的審核程序控制

      條例第26條要求,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指建筑施工企業,不是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簽字,《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06――*)第4.3.16條也規定,應由項目經理簽字并報企業主管領導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認真編寫施工方案,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單位完成內部審批,并附有明確審批意見的條件下才接受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隱患的整改控制

      條例規定: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在具體操作時,安全檢查可分為如下幾個層次:

      (1)資料性審核

      這種方式適用于a)各種人員施工隊的資質審核;b)各種重要施工機械安裝及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合格性審核(通常施工單位應出具檢測部門的合格性檢測證明);c)監理單位認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術交底;d)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

      (2)驗收性檢查

      驗收性檢查主要應用于a)各種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明文規定需要驗收的事項,如模板工程、土方開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質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項目;b)某些分項工程開工前的開工條件驗收等。

      驗收性檢查后書寫書面驗收意見或召開驗收總結會議,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3)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參加,總監理工程師規定定期現場檢查的周期,通常有:a) 季節轉換時的現場準備檢查; b)每月評比檢查;c) 每周例行檢查等。季節轉換檢查主要檢查因季節轉換可能導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預防情況,如冬雨季的現場防滑設施檢查,夏季預防高溫措施檢查等;每月評比檢查適合于多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使用,通過評比能起到表揚先進、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檢查一般安排在周例會前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便于及時在例會上提出改進要求。并編制在會議紀要中。

      (4)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通常與監理機構的現場日常巡查相結合,安全檢查作為其中的一項內容。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匯總到總監理工程師處,由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發布整改通知。

      (三)與政府管理部門的溝通渠道控制

      條例要求在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為此,監理機構應與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通常是各級質量安全監督站)建立通暢的聯系機制。

      (四)建立監理機構內部的安全控制責任制

      要求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施工范圍內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等,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檢查結果。對所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醒總監注意。總監理工程師則負責全面地組織、協調、及內部工作檢查。對各專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監理機構內部,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負直接監理責任,總監理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三 、結語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安全控制作為一項基本職責賦予了監理單位,并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監理單位只有建立有效的內部安全控制體系,真正做好施工方案審核、安全隱患預控等工作,才能有效規避該條例所規定的安全風險。

      第10篇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要求,依據安全生產評價之內容,為確保施工生產安全防范責任制的落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建立了施工現場消防制度,其規定如下:

      一、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l、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消防管理小組,組建義務消防隊。消防隊員要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

      2、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項目經理部每半年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建立防火工作檔案。

      3、現場設置消防車道,特別是通往倉庫、生活區的道路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車道不能環行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

      4、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采取足夠防凍保溫措施,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5、現場進水管直徑不小于100mm,消火檢處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m內,不準存放任何物品。

      6、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7、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8、項目部物資員對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料支搭。物資員要熟悉庫存材料的性質,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庫內嚴禁吸煙。

      9、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項目部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10、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

      二、堅持防火月檢查制度,消除火災隱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8、防火巡查情況;

      9、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滅火和應急預案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和職責分配,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6、后勤保障程序和措施,包括設施、各類物資、炊食的保障。

      7、醫療救護保障程序和措施。

      8、演練評審程序。定期檢驗人員、設施、措施的實施配合協調狀況,并作出評審報告。

      9、各人員集中和封閉場所有疏散圖和導向標志。

      四、建立動火須知制度,從源頭上杜絕責任不清、職責不明的現象發生,確保“誰動火、誰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

      ㈠一級動火

      1、禁止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2、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施工隊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在作業一周前提出動火申請,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報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批后方可動火。

      ㈡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動火作業屬于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施工隊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在作業四天前提出動火申請,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火。

      ㈢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屬于三級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在作業三天前提出動火申請,經施工隊和項目部主管消防的領導審批后方可動火。

      第11篇 某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護制度

      用電安全

      第一節:一般要求

      1、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檢驗。

      2、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3、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4、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5、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使用,工作完畢,滅火放氣。

      6、配制環氧樹及瀝青電纜膠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7、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8、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第二節:設備及內線安裝

      1、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2、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拼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3、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戴好防護眼鏡。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4、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5、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6、 安裝照明線路,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架。

      第三節:外線及電纜工程

      1、電桿用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一致,電桿不得離地過高。

      2、人工立桿,所有叉木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機械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桿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后,方準拆叉木或拖拉繩。

      3、登桿前,桿要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凳桿。

      4、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栓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5、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將夾頭螺栓擰緊,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6、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7、電纜盤上的電纜端頭,應綁扎牢固,放線架千斤頂應設置平穩,線盤應緩慢轉動,防止脫杠或傾倒。電纜敷設到拐彎處,應站在外側操作。木盤上釘子應拔掉或打彎。

      第四節電氣調試

      1、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管或加鎖。并對儀表、接地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2、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3、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開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4、用搖表測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

      5、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6、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第五節: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1、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遮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2、在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應保持安全距離,并需有人監護。

      3、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停電工作時:

      (1)、切斷有關電源,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2)、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

      (3)、驗明設備或線路確認無電后,即將檢查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4)、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5)、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6)、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4、用絕緣棒或傳動件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5、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6、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源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7、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8、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

      第12篇 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內容及要求制度

      一、組織管理

      1、施工現場(工地)應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生產管安全。工地主任(項目經理)對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施工技術負責人對施工安全負技術責任。

      2、工地應建立由工地領導成員(包括施工員、工長等)輪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記錄。并檢查監督班組安全制度的執行。同時還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設施驗收和事故報告等管理制度。

      3、班組新調入工地時,應將班組安全員名單報告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屬特種作業班組還應報告本班組持有操作證情況。同時,工地安全管理小組要向班組進行安全交底。

      4、總、分包工程或多單位聯合施工工程,應以總包單位為主,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監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各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根據管生產管安全原則,都應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組織或確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

      現簡述關于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要求。

      1、施工現場(單位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基礎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術交底書。

      安全設施任務單(復雜或特殊要求的設施,還應有設計圖紙、計算書)。

      安全設施驗收書。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安全交底書和安全操作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驗證記錄。

      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術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

      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應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安全設施要列入任務單,布置落實,責任到人。

      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才準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場、倉庫處;易燃廢品集中點和生活區等。各區域之間間距要符合防火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鐵鍬、安全鉤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滅火器。

      施工現場特別需重視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儲存、保管、領用都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二是各種氣瓶的正確運輸、存放、使用。氣瓶放置地點應距明火作業點10m以外,要防曝曬,氣瓶防振圈、瓶帽等保護裝置必須齊全。瓶閥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時,不準開啟瓶閥;三是對各種可燃性液體、油漆涂料等都必須熟悉其運輸、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據其性能特點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在運輸、保存、使用時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規定(十二篇)

      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酒店應與其簽訂《施工消防安全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嚴格執行。一、 施工單位必須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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