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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2 21:02:02 查看人數:32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1篇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1、必須針對具體工程情況,從技術上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以消除危險、保證安全生產。

      1)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控制。

      2)腳手加架搭拆,放施工臨時用電布置與架設、模板支撐,基坑支護、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和物料提升機和拆裝等必須 編制專項方案、并在作業前對所有相關人員時行安全技術交底,在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控制。

      3)塔式起重機基礎制作前,必須對安裝位置的地質情況進行查驗,對原廠家阻隨機出廠的基礎圖紙進行修改驗算,并編制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經公司科技發展部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4)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控制。

      2、任何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或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距地面2m以上作業應設安全網或其他防護設施。

      3、各種施工機械應完全好,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使用;機械設備的危險部位,要有安全防護裝置,并定期檢修。

      4、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動機械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裝置,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時,要拉閘斷電。電氣設備必須保護接零。

      5、搭設腳手架、井字架、挑架等,所用材料和搭設方法符合安全要求;搭設完畢要經過項目技術負責人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過程中嚴禁隨意拆改,拆除時必須設警戒或圍欄,由上而下順序進行,拆除物料不得往下投擲。

      6、物料提升機架體必須按規定設置纜風繩和附墻架;纜風繩要牢固,并有專人用地錨,不得栓在要樹木,電桿或建筑物上。

      7、在工程的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施工現場的洞、坑、溝等危險處,要有防護和明顯示警標志。

      8、乙炔和氧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有效,并保持安全距離。

      9、坑槽施工、要按規定放坡,并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

      10、高空作業不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11、在鄰近街巷、民房施工時,要搭設可靠的防護棚或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行人和居民的安全。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開展安全生產教育,使廣大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員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增強安全意識和素質,提高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2、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思想、安全知識、安全技能三個方面的教育。

      3、新入企業工人三級安全教育:

      新工人上崗前,不管以前是否受過何種安全教育,都應按三級安全教育,總教育時間不小于40學時。

      ①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組織,教育內容為勞動安全法律、法規、企業勞動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形式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及有關事故案例教訓等,教育累計時間不少于15學時。

      ②項目部安全教育,由項目經理(或項目安全員)組織,教育內容為本工程特點、項目部規章制度、本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現場危險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項、機械設備及電氣安全事項和防火、防毒、防爆知識,防護用品使用知識等,教育累計時間不少于15學時。

      ③班組安全教育由班長組織,教育內容為安全生產規章、紀律、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防護裝置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本崗位作業環境危險部位和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對策、使用機械設備、工具的安全要求等,教育累計時間不少于20學時。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工人變換工種(包括臨時變換工種)必須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

      5、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安全教育檔案,經三級安全教育新入場(廠)工人,應填寫安全教育登記表,并履行簽字手續,由項目安全員負責管理。未經三級安全教育的不得分配工作上崗作業。

      6、對電工、電焊工、塔吊司機、架子工、機操工、起重機械作業、機動車輛駕駛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企業負責管理,并建立培訓檔案。

      7、施工現場應運用安全會議、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安全宣傳標語、安全生產錄像等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包括節日前后教育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工人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自覺性。

      8、項目經理每年度應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安全培訓,其他施工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20學時的安全培訓。

      9、專職安全員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每年度應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年度考核合格。

      第3篇 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1.?總則

      (1)?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等。

      2.?合同簽訂的基本要求

      (1)?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不搞違法活動。

      (2)?簽訂合同前,首先審查對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及其社會信譽,確認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與其簽訂合同。

      (3)?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

      (4)?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為有關文件、資料、國家及各級政府批準的計劃任務書、設計圖紙及施工圖預算書。

      (5)?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重要條款:

      ①?工程名稱和地點。

      ②?工程承包的性質、范圍及內容。

      ③?開、竣工的日期。

      ④?工程造價。

      ⑤?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竣工結算的方法。

      ⑥?業主開工條件、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提供的時間。

      ⑦?材料和設備的價格結算方法。

      ⑧?取費標準。

      ⑨?質量承諾標準及保修條件。

      ⑩?互相協作事宜。

      ○11 違約責任。

      (6)?合同條款的內容必須用語確切、責任明確、字跡工整。

      3.?合同簽訂的工作簽訂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發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標中標的項目,要審查業主的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方案。

      (2)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足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評審。合同洽談準備會,制定談判的原則的方案。

      (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業務部負責起草文本,交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會審后,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人員)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提交審查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準簽字。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由業務部負責辦理。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批準后才能簽訂。

      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1)合同洽談前,公司業務部必須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質證書、勞動隊伍資質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合同管理部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征得業主同意,由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方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項目部在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交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部會審后,由采購部簽訂,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買賣合同會審后,由總經理批準簽訂。

      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 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部門(項目)經理審批或預審,在部門(項目)經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批準,由部門(項目經理部)合同管理員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意見后由合同管理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總經理批準簽訂。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相關部門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備案。

      5)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縷析執行情況臺賬。

      (2)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本、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公司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向對方當事人交付重要資料、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合同付款時應當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帳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3)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當公司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解釋或提出反索賠,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當事人出具索賠報告、對賬單等確認類文書上簽字蓋章,確須確認的,應視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公司領導。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事的確認:

      ①在重大、復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②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4.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處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由合同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門或領導審核后,認為已出現了上述規定的情形的,應提出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并簽發解除合同的函;對方沒有違約,應同對方協商,達到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

      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

      (4)對方提出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序也應按規定的程序執行。合同變更引起的索賠,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5)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中止都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6)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

      5.合同的日常管理

      (1)所有合同必須交工程管理部備案存檔。

      (2)一般項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蓋章。

      (3)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經有關部門會簽后,分管領導審核并報總經理批準,方可蓋章。

      (4)嚴格履行合同登記蓋章手續,核對審批程序,對無簽字手續的有權拒絕。

      (5)合同的簽訂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任何人不得越權使用其印章簽訂經濟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6)建立合同檔案,對個單項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記錄的簽證。

      (7)對于登記上賬的合同,按月轉送統計人員以便按規定上報各有關部門。

      (8)建筑施工企業基層單位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定:

      ①個基層單位合同必須由專人管理,并建立檔案。

      ②簽訂的工程合同必須執行合同的審批手續后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③各子公司所洽談的重大工程項目或因資質需要的工程項目,必須執行合同審批手續后由總公司簽字蓋章。

      ④凡到總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同的,必須同時報送內部承包合同,一并審核、簽字蓋章。

      ⑤嚴格執行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對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指標的,要按相關合同條款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⑥對于聯營協議,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對聯營單位的信譽、業績、資信、施工能力等進行調查,并附有一定的風險抵押,且執行合同審批程序方可簽字、蓋章。

      6.合同與獎懲

      (1)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給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想責任人追償損失:

      ①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②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③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①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騙的。

      ②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的。

      ③遺失重要證據的。

      ④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⑤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告和報案。

      ⑥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⑦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行為。

      (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合同考查

      (1)工程合同必須在開工前簽訂,合同簽訂率達到100%。

      (2)內部承包合同與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0天內,簽約率達100%。

      (3)合同條款要真實準確、責任分明,企業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經辦人簽字要齊全有效,不允許出現無效合同和違法合同。

      (4)合同履約率達到80%以上。

      第4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卷揚退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等),為了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等。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安全科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公司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科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

      (五)、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5篇 x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有關對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擔保和承諾)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終止和管理等活動控制。

      本條所稱合同即書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相關文件

      1、《管理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財務部負責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中的財務與審計監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類:

      <1>工程合同:公司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3>勞動、勞務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2、合同主管部門職責:

      <1>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2>領導、協調合同的訂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4>組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

      <5>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6>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處罰;

      <7>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3、合同條款、合同申請單位和合同執行單位

      3.1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名稱、住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戶銀行、賬戶;

      <2>標的(指貨物、勞務、服務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4>價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時間、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9>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10>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性質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必備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3.2申請簽訂合同的單位或部門即合同申請單位,其職責為:

      <1>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2>具體參與合同的談判;

      <3>參與合同的草擬、會簽、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性;

      <4>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單位的合同臺帳、檔案及統計、分析。

      3.3負責執行合同的單位即為合同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時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合同簽訂程序

      4.1在具體合同管理過程中執行合同經辦人負責制,由合同經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申請、談判、變更、解除等具體事宜。經辦人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負責合同條款談判、協商的負責人。

      4.1.1合同經辦人在申請辦理合同過程中,應在合同審查表上簽署個人意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大化地保護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盡職守、勤勉認真、并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或挽回經濟損失的經辦人;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獎勵。

      4.1.3對于因經辦人的故意、過失、疏忽等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4.2申請單位或經辦人將合同草案送合同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4.3合同專業管理組審查通過后,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會簽審查,由合同專業管理組將合同草案報送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會簽審查;

      4.4審查通過后,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同意后,到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屬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可使用單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項目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對于違反程序規定的分公司、項目部將按照本制度獎勵與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7合同專業審查

      4.7.1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審查:

      <1>經濟性

      --項目計劃是否具體明確;

      --市場需求情況是否可靠、屬實;

      --經濟效益情況是否真實、可信;

      --資金、資產使用效果的財務是否可行。

      <2>技術性

      --項目技術是否真實、全面、可靠;

      --技術措施是否完備、可行;

      --技術標準、參數是否先進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涉及的知識產權是否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有無損害本公司商業秘密、商業信譽;

      --有無損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業務部門會簽審查

      工程合同、勞務合同、采購合同等需經公司各部門進行會簽審查;

      4.9合同數量、合同歸檔

      4.9.1合同文本數量

      <1>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同意簽約后,由合同申請單位按規定的份數打印出版,送交辦公室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2>合同文

      本數量一般為:我方合同文本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一份,同時一份副本報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4.9.2合同管理檔案

      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管理權限建立合同管理檔案,負責整理收集的合同檔案包括;

      --合同文本、各文本存檔記錄

      --合同臺帳

      --承辦人變更記錄

      --合同附件、審核意見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4.10合同履行、變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簽訂后,由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會同業務相關部門對合同執行單位進行合同交底。

      4.10.2財務部應嚴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況,仔細審查所履行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與所簽合同是否一致,確定無誤后付款。如不一致,拒絕支付;

      4.10.3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凡合同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項發生變化均屬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應由締約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程序與簽訂正式合同相同,且應由原審批部門或人員簽字后生效。

      4.10.4合同終止

      4.10.4.1合同的終止

      <1>簽約各方按合同規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合同自然終止;

      <2>經合同簽約各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簽字認可之日起合同終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本制度執行;

      <3>按照合同約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4.11獎勵與處罰

      <1>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10000元):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盡職守、謹慎勤勉,做出顯著成績的;

      --為本單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檢舉、揭發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功的;

      --及時處理合同沖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糾紛,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其它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2>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處罰金額為500元-10000元):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欺詐、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未經授權或越權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將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標準的。

      --先行為后補辦合同審查或合同授權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

      --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或把整體合同分解以規避書面合同或以其他單據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經辦人或合同參與人簽約時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包括招標、議標、選擇合作方時)泄露標底和商業秘密的。

      --在經濟往來中收受賄賂、回扣,影響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為他方提供擔保保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結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規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驗收中履行其職責,把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對方違約不追究違約責任或擅自處理,損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變更審查中,玩忽職守或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損害的。

      --其他各種違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為。

      第6篇 建筑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中鐵建設集團鄭州分公司下屬各項目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條各項目部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室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編制依據

      第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第三章危險作業場所分類

      第五條建筑施工主要危險作業主要包括: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

      3、起重吊裝作業;

      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

      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

      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

      8、用電作業;

      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第四章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

      第六條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工程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條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第五章危險作業的實施

      第八條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第九條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第十條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部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并填寫《危險作業旁站監督記錄表》。

      第十四條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十五條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填寫《危險作業暫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

      第十六條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第六章危險作業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高空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3、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2米時,必須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套在安全穩固的構件上或專門設置的安全保險繩上。

      4、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5、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6、高空作業時所使用的扳手、手錘等工具必須系防墜繩,其他小型工具必須裝入專用的工具袋中,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8、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9、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0、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12、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13、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第十八條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必須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基坑開挖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土方開挖方案進行;

      2、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基坑坍塌、漏電、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

      3、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

      4、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開挖深度超過1.5m,應設人員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發生墜落,開挖深度超過2m的,必須在邊沿設兩道1.2-1.5m高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6、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7、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放坡或支撐處理,并注意支撐、防護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確定安全后,方可進行下道工作,有護坡樁和護坡墻的基坑在開挖時,定人定時對邊坡進行監測。

      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1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9、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10、挖土機離坡邊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塌方,造成翻車事故,一般距離不小于1-1.5m;

      11、基坑清土時,應從中央開始,退向坑邊,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澆筑砼時,施工人員可站在木板上操作,盡可能減少對基底土的擾動;

      第十九條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吊裝作業人員中起重機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必須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司機要了解機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安環部審查,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動力工程部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8、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9、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0、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1、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12、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3、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

      (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第二十條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大型機械設備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安、拆裝前必須要有方案,無方案杜絕施工。

      2、凡從事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3、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4、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機械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5、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8、安、拆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9、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佩戴好安全帽,杜絕違章作業和違反拆裝操作規程。

      10、對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復或加固牢固,確保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對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嚴禁從上往下扔。對拆除的銷、柱、螺帽、螺栓嚴禁掉落下來。

      11、施工現場周圍10米必須搭設警戒線防護,并掛明顯的標示,嚴禁與拆塔無關的人員入內,并設專人看守。

      12、拆裝過程中要做到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步調一致。并確定一名技術過硬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注:設備租賃公司專職安全人員)。

      第二十一條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必須按照腳手架方案進行,符合方案要求。

      2、架子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專業架子工進行,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在腳手架上作業人員必須穿防滑鞋,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著裝靈便;

      4、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

      5、登高(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系合格的安全帶,系掛牢固,高掛低用;

      6、腳手板必須鋪嚴、實、平穩。不得有探頭板,要與架體拴牢;

      7、架上作業人員應作好分工、配合,傳遞桿件應把握好重心,平穩傳遞;

      8、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袋,不要將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傷人;

      9、架設材料要隨上隨用,以免放置不當掉落傷人;

      10、在搭設作業中,地面上配合人員應避開可能落物的區域;

      11、嚴禁在架子上作業時嬉戲、打鬧、躺臥,嚴禁攀爬腳手架;

      12、嚴禁酒后上崗,嚴禁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不適宜登高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13、搭拆腳手架時,要有專人協調指揮,地面應設警戒區,要有旁站人員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14、架子在使用期間,嚴禁拆除與架子有關的任何桿件,必須拆除時,應經項目部主管領導批準;

      15、架子每步距均設一層水平安全網(隨層),以后每四層設一道;

      16、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夯實,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穩定性,立桿下必須放置墊座和通板,有暢通的排水設施;

      17、搭、拆架子時必須設置物料提上、吊下設施,嚴禁拋擲;

      18、架子搭設完后,要經有關人員驗收,填寫驗收合格單后方可投入使用;

      19、遇6級(含)以上大風天、雪、霧、雷雨等特殊天氣應停止架子作業。雨雪天氣后作業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20、腳手架必須與建筑物拉結牢固,需安設防雷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21、扣件應采用鍛鑄鐵制作的扣件,其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應有試驗證明其質量符合該材料規定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高大模板支撐架體的搭設與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建筑施工腳手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其他相關施工人員應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拆除前,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或方案編制人員應當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現場管理人員、操作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3、作業人員應嚴格按規范、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書的要求進行操作,并正確配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4、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地基承載力、沉降等應能滿足方案設計要求。如遇松軟土、回填土,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平整、夯實,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規定在模板支撐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的墊板。

      5、對于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其高度與寬度相比大于兩倍的獨立支撐系統,應加設保證整體穩定的構造措施。

      6、高大模板工程搭設的構造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支撐系統立柱接長嚴禁搭接;應設置掃地桿、縱橫向支撐及水平垂直剪刀撐,并與主體結構的墻、柱牢固拉接。

      7、搭設高度2m以上的支撐架體應設置作業人員登高措施。作業面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8、模板支撐系統應為獨立的系統,禁止與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鋼結構架體機身及其附著設施相連接;禁止與施工腳手架、物料周轉料平臺等架體相連接。

      9、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應核查混凝土同條件試塊強度報告,澆筑混凝土達到拆模強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審批簽字手續。

      10、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拆除作業必須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作業,分段拆除的高度不應大于兩層。設有附墻連接的模板支撐系統,附墻連接必須隨支撐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附墻連接全部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支撐架體。

      11、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時,嚴禁將拆卸的桿件向地面拋擲,應有專人傳遞至地面,并按規格分類均勻堆放。

      1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和拆除過程中,地面應設置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范圍。

      13、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拆除及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設專人負責安全檢查,發現險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電焊作業

      1.1 焊接用的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由電工進行。

      1.2 電焊機所設的單獨開關要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要戴手套側向操作。

      1.3 在焊接儲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時,必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1.4 焊接用的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能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1.5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1.6 焊接工作開始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是否有損壞的地方,焊機的外殼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接觸是否良好。不允許未進行安全檢查就開始操作。

      1.7 工作地點潮濕時,地面應鋪有橡膠板或其它絕緣材料。

      1.8 在帶電情況下,為了安全、焊鉗不能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1.9 推拉電閘時,臉部不允許直對電閘,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燒傷臉部。

      1.10 下列操作時,必須在切斷電源后才能進行:

      1)改變焊機接頭時;

      2)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

      3)更換保險裝置時;

      4)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

      5)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

      6)工作完畢或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時。

      2、氣焊、氣割作業

      2.1 施焊現場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2 氧氣、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5米,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大于10米。

      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氣流通好的地方,嚴禁放在高壓線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嚴禁臥放使用。

      2.4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備專用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2.5 氧氣瓶和乙炔瓶裝減壓器時,對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凈,以免污物進入減壓器內。

      2.6 瓶閥開啟時要緩慢平穩,以防氣體損壞減壓器。

      2.7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8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2.9 裝置要經常檢查和維修,防止漏氣,同時要嚴禁氣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災危險。

      2.10 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溫處,溫度不得超過35℃。

      2.11 作業點火前,檢查焊槍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進行點火。

      2.12 乙炔氣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氣流不超過1.5-2.0m3/h。

      3、動火作業

      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2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 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3.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3.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3.10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四條用電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現場安裝、維修或者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2、電工作業人員要熟知電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帶電作業或停電檢修時,配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在高處作業時,使用電工安全帶。

      3、現場臨電電工要熟悉臨電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檢查、保護電氣裝置及保護設施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做好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電工作業人員要采取下列安全技術措施:

      5、停電

      1)將被檢修設備可靠地脫離電源,也就是要將有可能給被檢修設備送電或向被檢修設備送電的各個方面的電源斷開。

      2) 斷開電源,拉開至少一個有明顯的斷開點的開關。

      3) 停電操作時,必須先停負荷,后拉開關(斷路器),最后拉開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隔離開關。

      4)鄰近帶電設備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停電操作時,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無遮攔時,對10kv系統不小于0.7m,對低壓系統不應小于0.1m。

      6、驗電

      1)分相逐相進行驗電,在對斷開位置的開關或刀閘進行驗電的同時,對兩側各相驗電。

      2)對停電的電纜線路進行驗電時,若線路上未連接可構成放電回路的三相負荷,要予以充分放電。

      3)表示設備斷開的常設信號或標志,表示允許進入間隔的閉鎖裝置信號,以及接入的電壓表指示無壓和其它無壓信號指示,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根據。

      4 )高壓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

      7、裝設接地線

      1)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都要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裝設在工作地點可以看見的地方。接地線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2)檢修部分若分成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位,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或接地。

      3)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

      4)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應有開關或熔斷器。

      5)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8、現場作業規定

      1)電工帶電作業應由兩人以上協同進行,其中一人做監護人,工作人員要服從監護人的指揮。

      2)架空線路的終端桿及轉角桿要做重復接地,線路架設時要整齊牢固,不得成束捆扎。

      3) 綁扎各種絕緣導線時不得使用裸導線,不允許將導線綁在金屬桿上。

      4) 施工照明及電氣設備用線要使用護套電纜線,嚴禁使用花線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損的電線。

      5) 現場固定設備的配電線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設,應穿管埋地敷設,管內不得有接頭,管口要密封。電纜線路要按規定深度埋地敷設。

      6) 現場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保證現場“一機一閘”。

      7) 凡移動式設備或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漏電保護裝置,做到“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用。

      第二十五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作業人員必須根據作業性質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落實好具體的安全措施。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3、要根據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現狀、性質,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作業現場要備有相應的安全器具,個體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投入使用前再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在進行作業前必須落實項目安全責任人、監護人,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6、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護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9、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10、在產生噪聲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11、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12、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有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13、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14、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分公司項目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7篇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

      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 )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癥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 一、二級事故調查

      a )員工必須在3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 )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 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 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 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 )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 )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 )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 )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 )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 )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 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第8篇 新工廠業主方建筑施工及設備安裝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對施工方、監理方、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的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定義: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

      第三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新建項目、擴建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人員。

      第二章 施工手續辦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筑施工安全資質,辦理施工手續需提供安全資質、營業執照、施工作業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條 施工前需簽訂施工安全合約書,施工安全合約書由施工單位法人代表簽名或法人受權人員簽名。

      第六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按工程合同金額的5%比例交施工安全保證金,作為施工期間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支付金。

      第七條 施工單位需辦理臨時用電、高空作業、臨時動申請,取得批準證后,才能進行相對應的施工作業。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施工前需接受廣州日美達安全管理部門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作業資格證,才能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第九條 施工單位需提供有效的特種設備年檢證件及特殊操作人員操作證,設備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標準。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條 公司項目所在部門負責審查承包方(施工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安全保障條件進行確認,并簽訂施工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一條 總務科負責審核施工單位提交辦理施工手續的相關資料,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合約書。

      第十二條 總務科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按公司安全制度對施工單位及人員進行處罰,并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總務科負責施工單位設備設施進行安全確認,設備設施經總務科確認合格后才能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總務科確認的設備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公司項目部門對本部門施工現場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及時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整改。

      第十五條 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每天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對施工單位及人員的違章行為及時糾正,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的權利,施工單位必須無條件配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必須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好施工期間安全的全過程,指定現場施工安全員,安全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管理,每天必少于兩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填寫檢查記錄表,對存在安全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及時進行整改,并在班前班后召開施工作業安全會議。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由政府部門認可的相應安全管理資格證。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無損壞,及在有效期內,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穿戴負責。

      第四章 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臨時電源管理:

      1、臨時電源控制柜、配線、發電機等,應使用電氣試驗無問題、無劣化和破損的產品,產品有合格證;

      2、施工現場必須配置專職的電工,電工必須持有效的電工操作證,電工負責施工現場通電、斷電、接線等,及對配電柜(箱)實施上鎖管理;

      3、電柜內必須配置單線接線圖(配電系統),電箱、電柜必須裝漏電保護裝置,每一分路應安裝與負荷相一致的熔斷器;

      4、為了防范觸電,要有提示[注意高壓電]、[用電危險]等標志,明確管理責任人及聯絡方法;

      5、臨時線須架空安裝或沿地面敷設應有防止線路受外力損壞的保護措施,電源線連接可靠,電源線無駁接或絕緣無破損;

      6、電源線嚴禁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

      第二十條 臨時動火管理(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證):

      1、動火作業時需帶好防護遮光眼鏡,皮手套等保護用具;

      2、動火作業時必須配備好滅火器材等滅火工具;

      3、動火作業區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可燃物、爆炸物品等;

      4、高空作業時,必須采取防止向下燃燒的措施;

      5、焊接、切割裝入易燃性的液體和氣體的容器和配管時要事完全清除內部雜物;

      6、未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禁止動火作業。

      第二十一條 高空作業(取得高空作業許可證):

      1、2米以上的作業為高空作業,高空作業要正確佩戴帶安全頭盔(在安全有效期內)和安全帶,安全帶扣必須在高處穩固位置或設有固定的安全生產命線,禁止扣在梯子或不固定的位置;

      2、在高空作業時原則設置安全可靠的作業面,當不能設置作業面時,要設安全網;

      3、不得在高處放置材料、工具等,及禁止向上或向下拋物品;

      4、高空作業時禁止在強風下作業(10分鐘的平均風速在每秒10米以上時);

      5、作業人員必須取得高空作業許可證才能進行高空作業,未取得高空作業許可證禁止高空作業;作業時必須穿軟底鞋,禁止穿硬底鞋;

      6、腳手架安全可靠,輪子必須帶有效剎車裝置及腳手架必須有1.05m高防護欄;

      7、作業人員禁止站在高空作業下面,及禁止站在腳手架上移動腳手架;

      8、使用金屬梯或其它梯完好無損,及梯子有防滑包腳;

      9、禁止在天花板上作業時仰頭向上作業及二人同時登高作業;

      10、禁止在不平坦、不堅實的地方、腳手架上和高空等有墜落危險的地方端部使用高凳;

      11、施工使用的吊機和升降機要符合國家安全使用規定。

      第9篇 建筑公司項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項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貫徹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按照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綜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四、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五、施工機械應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六、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設置溝井、坑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七、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八、施工現場應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九、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十、工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突擊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二、采用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采用符合規定的設備或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封閉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6、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十三、與當地居民委員會聯合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不擾民,盡量不影響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發現問題主動妥善解決。

      十四、主動與當地派出所配合做好當地治安保衛工作。

      十五、文明施工管理標準

      1、現場'五牌一圖'齊全。

      2、種類材料按不同類別堆放整齊,保證道路暢通,排水暢通。

      3、建立現場場容管理工作小組,專人督促,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施工現場做到硬地坪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場清,保持整潔。

      5、各工種要做到活完腳下清,保證現場清潔衛生。

      6、場內場外公共道路由專人負責打掃。

      7、建筑垃圾每天清理,集中堆放,及時清運。

      8、生活垃圾清理至垃圾箱,不得污染。

      9、宿舍、辦公室、食堂保持清潔衛生。

      10、施工中對噪聲大的施工項目,不得深夜施工,不影響周邊居民的休息。

      11、冬季做好防凍工作,雨季做好排水防澇工作,臺風季節加強對腳手架、塔吊、架空線路的巡視檢查。

      第10篇 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包含: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等,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專項施工方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編制,方案應符合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專項方案編制完成后應先報公司(或分公司)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再報給公司(或分公司)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

      5、公司審批后的方案還應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報項目監理部,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6、分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單位編制,分包單位在履行編制、審核、審批手續后,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再報公司(分公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審批。

      7、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要求根據建質[2009]87號文件),項目部應對專項方案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對專家組論證意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完善,報專家組組長認可后還須履行報審手續。

      8、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時,還應履行報審程序,經論證審查的應經論證專家組認可。

      9、專項施工方案在履行相關手續后,應由相關人員和單位簽字、蓋章。

      10、補充內容:

      第11篇 建筑公司施工班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生產一線班組安全生產管理,統一規范班組安全管理標準,提高一線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達到員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理》和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班組安全組織

      第四條?班組長是班組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安全工作負全責。

      第五條?班組必須設1名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全面開展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不在崗時必須明確代管人員。班長不在崗時,安全員有權安排班組有關人員處理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班組分散作業時,每小組的負責人即為安全負責人。

      第七條?班組必須實行安全輪流值日制度,除新員工外每天或每周輪換1人進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員的主要任務是協助班組長、安全員開展好日、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班組安全教育

      第八條?班組教育內容

      一、本班組的概況和工作范圍;

      二、本班組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

      三、本崗位、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守則;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所操作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種事故的應急處理和救護知識;

      七、本單位的安全動態。

      第九條?班組教育要求

      一、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用前,班組必須組織員工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測試;

      二、新員工、換崗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班組級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三、安全操作規程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要復學復考,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教育內容,考試分數要記入“班組安全教育臺帳” 或填寫教育記錄卡;

      四、班組應適時組織安全操作的技能訓練,舉行事故應急措施演習,掌握處理各種事故的能力,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五、對受安全教育后的人員,班組長或安全員必須檢查教育效果,并簽署是否同意上崗意見,1周以后1個月以內復查。

      第四章? 班組安全活動

      第十條?班組班前會(班組安全交底)

      一、結合當日的具體生產任務及工作環境,詳細布置安全工作;

      二、根據施工項目特點、危險危害因素,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和控制措施;

      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和事故案例;

      四、學習、抽考員工安全操作規程;

      五、班組會情況記入班組安全生產日志,安全交底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班組每周例會

      一、班組每周必須組織一次班組安全例會。時間不少于1小時,例會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一;

      第12篇 建筑企業安全施工中的法律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在新的形勢下,安全施工生產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強監督管理,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客觀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必然選擇。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因此,建筑企業在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框架內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通過一定的獎懲手段保證其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是確保建筑施工企業規范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前提。

      那么,建筑企業到底應當如何具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如何才能確保自身的安全施工生產呢?

      我們認為應具體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通過充分發揮兩個體系的作用來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必須建立一個能夠自上而下層層加壓,自下而上層層保證且高效運作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建立一個“頭頭抓,抓頭頭”的安全管理體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最終實現安全生產的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體系,成立安全機構,配備符合法律要求、具備相應能力的專、兼職安全監督人員,對安全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兩個體系既要獨立發揮作用,又要有機配合,協調運作,優勢互補,充分發揮整體的防護作用,共同完成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

      二、制定一系列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員工安全行為。《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通過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的嚴格管理,明確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法定職責,以增強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企業行政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施工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安全施工生產是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全員、全層次、全過程的大事。因此,建筑行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之間、承包單位與分包隊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協議和安全施工責任書,施工企業內部應當建立覆蓋到每個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從而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使得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三、處理好效益與安全的關系。

      凡是安全生產狀況不好的,往往是把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對立起來,以犧牲安全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我們必須走出這個誤區,不能因小失大,不能以短代長。只有把安全與效益統一起來,增加安全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才能取得長遠的發展和更大的效益,求效益必須保安全。

      四、加大安全監管、檢查力度。

      建筑行業要真正做到對安全工作的可控和在控,并有效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就必須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從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找到導致事故發生的深層原因,找到安全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然后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夠找到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才能防患于未然。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安全問題并督促落實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是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要結合工程建設特點和季節情況,動員全體員工,積極投身到各項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檢查整改活動中,使得事故苗子無處遁形。

      五、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要健全完善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凡是發生的各類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追查和處理。在分析、追查各類事故中,首先要從各級領導責任查起,在查清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查分析各類管理干部和技術人員的安全責任。

      要健全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安全生產工作也需要市場經濟的杠桿進行調節,為此,建筑企業有必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制訂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專門用于落實安全責任的獎罰。對于安全責任落實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于安全責任落實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部門給予處罰,對于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領導要給予重獎,對于經常發生事故的部門和領導或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的部門和領導要給予重罰。在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中,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要認真執行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獎要獎得讓別人眼紅,罰要罰得讓本人心痛,通過獎罰機制,把安全責任進一步落到實處。

      六、加大安全生產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營造企業安全生產氛圍。要通過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全面提高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法制意識,讓人人懂得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將要付出的代價,使得遵守安全生產法律制度成為企業和每個員工的自覺行為。法律、制度不僅要人看,而且要人記,更要人做。內容再好,不去認真貫徹、落實,只能是一紙空文、形同虛設。不要認為把好的法律、制度寫在了紙上、掛在了墻上就可以萬事大吉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最重要的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安全生產的法律和制度從“紙”上、“墻”上請下來,“貼”在每個人的心坎上,“走”在每個人的行動上,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保障職工的生存權利和勞動者的安全權益。

      七、《安全生產法》第二十至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均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在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求償權、知情權、監督權、拒絕權和避險權的同時,設定了遵章守規、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防用品,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報告事故隱患等義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一致性。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訓。企業的安全教育工作既是貫徹安全生產法的重要手段,也是貫徹企業自身經營方針、目標,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首先要提高企業管理者及員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各種安全操作技能(如自覺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能力;在緊急、危險、關鍵時刻能夠正確處置的能力;在各項工作中對影響安全因素的預見能力;在規章制度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決策的能力),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基建施工單位的主體施工人員大部分是農民工和臨時工,由于農民工和臨時工這個群體的天然局限性,普遍存在著文化程度低、組織紀律性差的問題,所以對農民工和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是員工培訓的重中之重,直接影響著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好壞。即使對農民工、臨時工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但農民工、臨時工的整體安全意識還不很牢固,規范化作業技能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為了確保臨時工的安全,防止意外發生,應當注意加強對他們的檢查和督促,確保臨時工進入施工現場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要利用一切教育方式使臨時工對所接觸工作的性質和注意事項有所了解,從而自覺形成良好的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懂得“三不傷害”。要加強工前教育,使他們知道具體的安全注意事項,并有效落實。要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監護工作,進一步加強“誰管理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責任意識,使臨時工的一切工作都置于相關班組監護人的監護之下,杜絕私自作業,以免不安全現象發生。要將臨時工的安全教育納入班組安全管理工作中,將安全管理貫穿到臨時工管理的全過程。要加強對臨時工的技能培訓,使其熟悉設備的性能、掌握一定的技能,從而有效地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由于家庭經濟條件差,奮戰在施工第一線的、充當主要勞動力的農民工和臨時工既要在外拼命工作,生活上又要省吃儉用,他們中的大多數承受著巨大的家庭負擔,而由于超負荷勞動身體卻得不到充分休息,加上營養不良,容易引發、導致各種不安全行為。因此,除了素質要求外,施工企業還要多關心員工特別是農民工和臨時工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施工計劃任務,減輕勞動強度,減少勞動時間,使其得到充分休息,確保施工人員有充沛的體力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應為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和勞動保護,加強勞動者的個體防護。

      二十一世紀是人類保護自身生存環境和發展空間的一個嶄新的世紀,安全已經被提升到一個新的認識高度。安全將是人類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永恒主題。基建企業保持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是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使我國經濟能夠持續穩定快速發展,我們每一位管理者和生產工作者就必須更加重視安全生產,嚴格依法管好安全,使安全生產管理真正成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重要力量。當前,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已經步入正軌,今后的任務艱巨繁重。只要我們堅定不移、堅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在健全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培養,依法管好安全,就一定能夠防止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建立小康社會提供安全和諧的外部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根本上實現安全生產。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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