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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5 21:40:21 查看人數:34

      建筑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制度

      第1篇 建筑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制度

      1、總則

      (1)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2、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1)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3)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職責

      (1)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編輯器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2)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3)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①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②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③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③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②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③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④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5)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6)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4、防火安全措施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2)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具體措施。

      (3)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4)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他各部門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過進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5)各辦公大樹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門及本部門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6)對從事電工、燒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操作。

      (7)施工作業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規定由動力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并按不同級別進行審批。一級動力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安全技術和保衛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保衛室友提出意見,經防火由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衛部主管審批;三級動力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衛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要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律不許使用電爐等電器。

      (8)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妥善保管。

      第2篇 建筑公司項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項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貫徹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按照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綜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四、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五、施工機械應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六、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設置溝井、坑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七、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八、施工現場應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九、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十、工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突擊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二、采用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采用符合規定的設備或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封閉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6、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十三、與當地居民委員會聯合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不擾民,盡量不影響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發現問題主動妥善解決。

      十四、主動與當地派出所配合做好當地治安保衛工作。

      十五、文明施工管理標準

      1、現場'五牌一圖'齊全。

      2、種類材料按不同類別堆放整齊,保證道路暢通,排水暢通。

      3、建立現場場容管理工作小組,專人督促,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施工現場做到硬地坪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場清,保持整潔。

      5、各工種要做到活完腳下清,保證現場清潔衛生。

      6、場內場外公共道路由專人負責打掃。

      7、建筑垃圾每天清理,集中堆放,及時清運。

      8、生活垃圾清理至垃圾箱,不得污染。

      9、宿舍、辦公室、食堂保持清潔衛生。

      10、施工中對噪聲大的施工項目,不得深夜施工,不影響周邊居民的休息。

      11、冬季做好防凍工作,雨季做好排水防澇工作,臺風季節加強對腳手架、塔吊、架空線路的巡視檢查。

      第3篇 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1、凡跨鄉鎮居住十五天以上,均屬外來暫住人員,都有應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其中外來務工人員(跨縣)年齡在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預計暫住一個月以上的都有應向暫住地公派出所領暫住證。

      2、申領暫住證應交驗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及照片四張,育齡婦女及49周歲以下已婚男性還需出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及外出務工證。

      3、建筑項目的承包人或項目經理(法定委托人)為施工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對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擔責任。

      4、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時要明確治安責任人和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和外來務工人員的花名冊,同時配備與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

      5、施工單位(工地)的主要職責是:(1)教育所屬施工人員遵守紀守法;(2)負責辦理施工場所外來施工人員探親家屬的暫住人口登記手續;(3)及時調解糾紛,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治安案件的發生;(4)建立健全財物保管、值班巡邏等各項制度,提高自防能力;(5)主動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 ,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刑事案件。

      6、外來務工人員家屬沒有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人員變動后三日內末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員住宿,招用無效身份證的人員,在施工場所發生打架斗毆、偷竊、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4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項目組織機構

      1.1公司及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組織,分別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領導小組。

      1.2在建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成立文明施工現場領導小組。

      1.3文明施工管理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其成員由施工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組成。

      二、文明施工檢查

      2.1公司每季度檢查依次,每月巡回檢查兩次。

      2.2各項目部每月檢查一次,每十天巡回檢查一次。

      2.3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每周檢查一次。

      2.4各班組每日檢查一次。

      三、文明施工管理

      3.1施工現場達到三通一平。

      3.1.1施工區域道路通暢。

      3.1.2施工用水管線埋入地下。

      3.1.3輸電線路做到三相五線制,架設符合要求。

      3.1.4施工現場平整,設排水溝或排水井,施工現場無污水及長流水。

      3.2施工現場要設置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工程標志牌、文明施工標志牌、安全生產日歷牌、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牌、工程平面圖、::崗位負責人姓名牌、宣傳欄、垂直運輸機械注意事項牌、砂漿及砼配合比牌、計量牌、安全標志牌等等施工現場所應具備的標牌。

      3.3施工現場應做到:

      3.3.1隨時清理建筑垃圾,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衛生。

      3.3.2設置臨時廁所,保持施工現場無大小便。

      3.3.3保持施工現場職工食堂衛生,廚師持健康證上崗,食堂辦理衛生許可證,確保無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3.3.4 職工宿舍干凈整齊,無異味,不超員。

      3.3.5車輛出入工地前清理,不帶泥土。

      3.3.6各類機械設備、設施保持清潔。

      3.3.7施工現場有條不紊、整潔衛生。

      3.3.8按平面布置圖設置施工機械設備,按規定搭設施工機械設備防護棚。

      3.3.9嚴禁從樓內向下拋灑垃圾。

      3.3.10按規定圍擋施工現場,人員出入登記,無偷盜事情的發生。

      3.3.11各類建筑器材和施工材料合理堆放,排列整齊。

      3.3.12做好建筑成品保護工作,避免惡意破壞行為。

      3.3.13保持辦公室衛生清潔,檔案、資料存放整齊,保管妥善。

      3.3.14倉庫嚴禁非管理人員出入,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完善,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四、安全施工管理

      4.1要搞好安全資料的管理,做到齊全正規,確保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4.2要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搭設安全防護設施,正確合理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4.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4.4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分部(分項)、分工種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中檢查,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冒險組織施工。

      第5篇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工長全權管理施工現場,統一安排,施工人員有事聯系工長,工長聯系不上,可聯系所在監理,不可擅自行動。

      第二條 工長有問題要及時與客戶、公司商議,有疑問找公司相關人員解決。

      第三條 施工人員服從管理,穿著公司統一工服,尊重客戶,不可與客戶發生沖突。遇到參觀人員及時熱情接待,引導參觀,不得有抵觸情緒。

      第四條 現場施工要嚴格遵守公司施工工藝操作規范,絕不允許偷工減料,一經發現,立即除名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五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發現設計問題應盡快與現場管理人員或設計人員聯系。

      第六條 材料按公司指定地點分類存放,并放置標志牌,嚴禁假冒偽劣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所有材料需為公司檢驗扣章的材料;合理配用,列出詳細使用明細;嚴禁一家材料挪作他家使用,一經發現嚴厲處罰。

      第七條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請到指定區域內;發現煙頭,將嚴厲處罰。

      第八條 注意做好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不準疊放、堆放,不準亂刻亂畫。

      第九條 未經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煤氣、電爐、電飯煲等物。

      第十條 不準在工地留宿;大小便到物業指定地點,不準使用客戶潔具及其他一切用品,每日清掃,垃圾入袋。

      第十一條 遒紀守法,不參與社會糾紛,不無事生非,嚴禁閑雜人等逗留于工地。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一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二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有關部門會簽、批準后才能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由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三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第五條 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六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七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一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二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三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四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五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六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七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八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腳手架

      第一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二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三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四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第五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六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七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八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九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十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

      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十一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十二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十三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十四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十五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十六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十七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十八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十九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二十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一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二十二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二十三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 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一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二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三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四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八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九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十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十二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十三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十四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十六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十七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十八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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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二十一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二十二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二十三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一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二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五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六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二)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三)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九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一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6篇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

      (1)建筑工地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施工現場輪流安全值班制,落實安全責任制。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執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項。

      (2)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布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設備、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布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必須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做到現場材料、構件堆放整齊穩固,堆放不得超過限定高度。嚴禁靠近防護棚、建筑物墻壁堆放。對油漆及有害物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的專用倉庫,做到現場文明整潔。

      (4)組織職工管理人員和工人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班組每周一為安全活動日。利用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新工人進場,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安全技術規范,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照明用低壓的確定,并有檢查驗收記錄。

      (6)對于腳手下架搭設、塔式起重機、井架的安裝必須有方案并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對安全網拉設、'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完成后,經項目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經常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和關心所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設備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庫存放,通風良好。對配電室、木工車間、倉庫、施工作業層、生活區域設消防滅火器,專人保管使用,并掛設警示牌。

      (9)特殊作業人員,一定要按特種工種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特殊作業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機構部門請示,待方案批準后才能施工。

      第7篇 建筑施工施工現場安全色標管理制度

      1、安全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標志

      (1)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圖形為黑色,禁止符號與文字底色為紅色)。

      (2)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圖形警告符號及字體為黑色,圖形底色為黃色)。

      (3)指令標志:是告訴人們必須遵守的意思(圖形為白色,指令標志底色均為藍色)。

      (4)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示目標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標志的底色為紅色,文字、圖形為白色)。

      安全色包括四種顏色即紅色,黃色,藍色,綠色.

      1.安全色的含義及用途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險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涂以紅色的標記.如禁止標志,交通禁令標志,消防設備. 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涂以紅色的標記.如景致標志,交通禁令標志,消防設備. 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涂以黃色標記.如警告標志,交通警告標志. 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意思.如指令標志必須佩帶個人防護用具,交通知識標志等. 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況涂以綠色標記.如表示通行,機器,啟動按鈕,安全信號旗等.

      2.對比色 對比色有黑白兩種顏色,黃色安全色的對比色為黑色.紅,藍,綠安全色的對比色均為白色.而黑,比兩色互為對比色.

      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警告標志的集合圖形和公共信息標志. 白色則作為安全標志中紅,藍,綠色安全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及安全通道,交通的標線及鐵路站臺上的安全線等。

      紅色與白色相間的條紋比單獨使用紅色更加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等,用于公路交通等方面的防護欄及隔離墩.

      黃色與黑色相間的條紋比單獨使用黃色更為醒目,表示要特別注意.用于起重釣鉤,剪板機壓緊裝置,沖床滑塊等.

      藍色與白色相間的條紋比單獨使用藍色醒目,用于指示方向,多為交通指導性導向標.

      第8篇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 加強安全教育,施工現場配備安全員,實行全面現場安全管理。

      2. 在工棚、休息棚、食堂等處張貼安全告示,制訂安全條例。特別針對本工程正值夏季施工,穿拖鞋嚴重的情況特別加強教育。

      3. 施工現場現有住宅及處往人員較多,必須加強與住戶的聯系,進行書面通知,不得讓小孩老人等到現場參觀。

      4. 各種電器電線加強保護,配電箱、盒加蓋加鎖,并配置好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及重復接零保護,蓋面并標注明顯用電標志,施工機械專人使用、維護,攪拌機必須搭防護棚。

      5. 進入施工現場或上下要堅持做到'十要,十不要'。

      6. 化糞池及時完成并加蓋防止墜入,防止施工人員走空墜落。

      7. 在進入工地大門品處應懸掛永久性大幅警示性安全標語和'注意安全'、'必須戴安全帽'和等安全標志,以警告、指令、教育,進入工地人員要牢記安全生產和配帶個人防護用品,但不得將所有的安全標集中懸掛在大門進口處。

      8. 在工程的上部可安置巨型安全標語,擴大企業安全管理的影響,增大安全的社會效應。

      9. 施工作業現場應根據施工作業對象和環境懸掛針對性的禁止、警告和指令性安全標志和張貼安全標語。

      10. 對安全通道、滅火器材存放點、報警電話等應懸掛提示標志牌。

      11.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機口、漏斗等危險處,應使用安全色涂刷防護欄桿隔離圍欄,還應懸掛在相應的禁止、警告標志;如龍門架吊籃進料口處,應用涂有紅白間隔條紋的欄桿圍欄防護,并懸掛'禁止通行'、'當心落物'等安全標志。

      12. 使用的安全標志、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要顯明清晰;安全標志的大小和懸掛的位置應使人員在危險半徑(距離)之外易于觀察到;安全標志不得殘缺、破損、涂損。

      第9篇 建筑二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應設置“五牌一圖”,并懸掛相應的qhse管理制度。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3、需要斷交時,應提前辦理斷交審批手續,及時通告,并做好警示標志,夜間設置警示燈。

      4、施工路段經過路口時,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5、施工現場要做到:

      (1)嚴格按照“hse作業計劃書”的要求進行生產作業;

      (2)環境整潔、通道暢通,符合作業需要,無油污和雜物;

      (3)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齊全、牢靠、有效,包括:機械傳動部位的護罩必須齊全、有毒有害物質(氣體)檢測儀器有效、安全附件靈敏且在有效期內、勞動保護用品齊全且符合現場作業的安全要求等;

      (4)電氣線路規范,包括:無私搭亂接且保護零線齊全完好、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確保線路完好無破損、易燃易爆場所符合防爆要求等;

      (5)設備機具擺放合理,設備清潔、維護保養及時,無跑、冒、滴、漏、臟、松、缺、廢等現象,并有明確的責任人;

      (6)消防設施齊全、有效,擺放合理;

      (7)急救用品齊全,現場備有急救箱;

      (8)物料擺放整齊合理,規格一致且物流有序;

      (9)特種設備及安全裝置檢測及時、無破損,處于有效期內;

      (10)現場車輛得到有效控制,有明顯的車輛行走指示路線和防火帽(如需要)等必要的防護設施;

      (11)應急通信暢通,人人熟知報警方式;

      (12)廢棄物集中處理,禁止私自排放和丟棄;

      (13)食堂、浴室、宿舍、廁所等公共衛生設施符合標準要求且定期檢查;

      (14)警示標志齊全,符合現場要求;

      (15)嚴格執行值班警衛制度,防止無關人員出入;

      (16)現場指揮及監護職責明確,崗位及人員落實。

      第10篇 建筑安裝、臨時工程施工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對外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或招用臨時工時,應首先審查其營業執照和有關證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各安裝工程,需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

      第三條 較大工程項目,施工前應有合同甲方負責甲方和乙方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的專門會議,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現場負責人,由其統一指揮,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條 承包單位來廠施工需要用電時,應首先到動力公司辦理申請用電手續,由動力公司指定接用電地點,未經許可亂拉臨時線。

      第五條 在施工中,必須臨時停送電時,應先到動力公司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并指定聯系負責人。

      第六條 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的速度,必須按26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執行。不得超速和違章載人,車門、拉桿上不準站人。不準酒后開車。

      第七條 承包單位在施工中,由于違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員工傷亡、設備損壞時,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條 在搭腳手架時,應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綁扎牢固,并對其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 凡在施工現場動火,應提前一天到安全消防部門辦理動火證。對私自動火者,按違反消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各施工單位在現場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時,必須設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不得擅自焊制或使用乙炔浮筒等受壓容器。

      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來廠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本廠安全監察人員的檢查,如違反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者,廠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制止其作業,并處以經濟制裁或一次性罰款,罰款從承包工程費中扣除。

      第11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上報。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 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 其他有關的資料

      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第12篇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

      建筑公司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

      (八)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生產過程,其產品是固定的,而在同一個施工現場需要組織多工種,甚至多單位協同施工,為理順、協調各方面的關系,使其緊密配合,保證正常施工、安全施工,就需要進行嚴密的組織計劃,因此必須編制指令性的施工技術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相應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現公司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建筑施工中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方面的規定與具體要求,特制訂本公司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希認真貫徹執行。

      一、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1.項目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必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及特殊部位必須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等),實行總分包的項目,分包單位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2. 編制工作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具體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實施,必須由企業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時應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認真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后由審批人簽字,職能部門蓋章。

      3.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不準隨意變更,確因客觀原因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核、審批的程序進行。

      4. 對達到一定施工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應有安全驗收結果,由公司技術部門組織實施審批,審批程序應按施工組織設計審批程序進行,并經公司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如涉及深基礎、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等,應組織專家及有關單位論證、審查。

      二、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

      1.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當在編制企業的生產財務計劃的同時進行編制,并列入生產財務計劃文件。

      2. 編制程序:由主管生產的經理、總工(技術負責人)向各(工程處)項目部等下屬單位負責人布置編制計劃的具體要求。各項目部(工程處)技術負責人(項目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全等職能部門人員具體進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經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審批后上報公司。

      3.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將各上報計劃匯總初審后報送公司主管經理,由公司主管經理會同安全、設備、生產、技術、財務等部門論證確定后組織實施。

      4. 編制技術措施計劃應抓住安全生產的關鍵問題,著重解決對職工安全健康威脅最大的、職工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在選擇措施方案時,應盡量采用現代先進技術、推廣無毒、無害化工藝、自動化控制、機械化技術等。

      三、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1.項目部要在工程施工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好安全技術措施,并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審批簽字后實施。

      2. 編制的技術文件要有針對性。參加編制的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場地環境等第一手資料,并熟悉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等才能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①針對不同工程的特點可能造成施工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保證施工安全。②針對不同的施工方法,如立體交叉作業、滑模、網架整體提升吊裝、大模板施工等,可能給施工帶來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安全施工。③針對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變配電設施給施工人員可能帶來哪些危險因素,從安全保險裝置等方面采取技術措施。④針對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可能給施工人員造成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傷害事故。⑤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給施工人員或周圍居民帶來危害,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困難和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采取措施,給以保護。

      3.要考慮全面、具體。安全技術措施均應貫徹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力求細致全面、具體。如,施工平面布置不當,造成暫設工程多次遷移,建筑材料多次轉運,不僅影響施工進度,造成浪費,有的還留下隱患。再如,易燃易爆臨時倉庫及明火作業區、工地宿舍、廚房等定位及間距不當,可能釀成事故。只有把多種因素和各種不利條件考慮周全,有對策有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預防事故。

      4. 對大型群體工程或一些面積大、結構復雜的重點工程除必須在施工組織總設計中編制施工安全技術總體措施外,還應編制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對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此外,還應編制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四、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工程大致分為兩種:一是結構共性較多的稱為一般工程;二是結構比較復雜、施工特點較多的稱為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將不同危險因素,遵照有關規程的規定,結合以往的施工經驗與教訓,來認真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1.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①土方工程。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等挖土方深度和土的種類,選擇開挖方法,確定邊坡的坡度或采取哪種護坡支撐和護地樁,以防止塌方。②腳手架、吊籃、工具式腳手架等選用及設計搭設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③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措施。④安全網(平網、立網)的架設要求、范圍(保護區域)、架設層次、段落。⑤對施工用的電梯、塔吊、井架(龍門架)等垂直運輸設備,位置及搭設要求,穩定性、安全裝置等的要求和措施。⑥施工洞口及臨時的防護方法和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的隔離措施。⑦場內運輸道路及行人通路的布置。⑧編制施工臨時用電的組織設計和繪制臨時用電圖紙。在建工程(包括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距離沒有達到最小安全距離而采取的防護措施。⑨中小型機具的使用安全。⑩模板的安裝與拆除安全。○11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12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護隔離設置。

      2. 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對于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應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沉井、煙囪、水塔、大跨度結構、高支撐模板體系、各種特殊架設作業、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等,必須編制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

      3.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季節施工安全措施,就是考慮不同季節的氣候,對施工生產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各種突發性事故,而從防護上、技術上、管理上采取措施。一般建筑工程可在施工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中編制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危險性大、高溫作業多的建筑工程,應編制季節性的施工安全措施。季節性主要指夏季、雨季和冬季。①夏季施工安全措施。夏季氣候炎熱,高溫時間持續較長,主要是做好防暑降溫工作。②雨季施工安全措施。雨季進行作業,主要做好防觸電、防雷、防坍塌、防臺風工作。③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冬季進行作業,主要應做好防風、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防亞硝酸鈉中毒的工作。由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執行。

      五、 認真貫徹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過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遇到因條件變化或考慮不周必須變更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時,應經由原編制、審批人員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不能擅自變更。

      1.要認真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程開工前,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向參加施工的工地負責人、工長和職工進行安全技術變底。每個單項工程開始前,應重復進行單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對安全技術措施中具體內容和施工要求,應向工地負責人、工長進行詳細交底和討論,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安全交底應有書面材料,有雙方的簽字和交底日期。

      2. 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施、防護裝置的實施應列入施工任務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并實行驗收制度。

      3.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的檢查,技術負責人、編制者和安全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工地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糾正違反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要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補充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有效。各級安全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地對各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4. 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除認真監督檢查外,還應建立必要的與經濟掛勾的獎罰制度。

      建筑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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