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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9 09:38:12 查看人數:65

      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

      第1篇 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

      在以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職責與責任,但在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對監理單位在施工監理中的安全控制職責作出了規定, 并以法規的形式提了出來,是對以往法規、規范及合同關于監理單位職責規定的進一步延伸。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對本公司各項目監理部的現場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

      一、條例對監理單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該條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責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14條):

      (1)保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要求;

      (2)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監理。

      條例第26條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包括: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條例第57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違背上述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及追究監理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等。條例第14條還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新法規環境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

      (一)關于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控制

      條例要求監理單位審核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這包括如下問題:

      (1)審核的內容控制:

      條例明確規定為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據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監理人員僅需審核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在該安全措施或專項方案中是否得到了體現,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經濟性、完整性等進行全面審核。

      (2)監理單位內部的審核程序控制

      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核人是“監理單位”。為審核施工方案,監理公司需建立專門的審核機構,負責公司所有監理現場施工方案的審核工作。對一些相對簡單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則可委托給現場監理機構審核。

      (3)涉及施工單位時的審核程序控制

      條例第26條要求,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指建筑施工企業,不是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簽字,《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06――*)第4.3.16條也規定,應由項目經理簽字并報企業主管領導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認真編寫施工方案,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單位完成內部審批,并附有明確審批意見的條件下才接受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隱患的整改控制

      條例規定: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在具體操作時,安全檢查可分為如下幾個層次:

      (1)資料性審核

      這種方式適用于a)各種人員施工隊的資質審核;b)各種重要施工機械安裝及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合格性審核(通常施工單位應出具檢測部門的合格性檢測證明);c)監理單位認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術交底;d)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

      (2)驗收性檢查

      驗收性檢查主要應用于a)各種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明文規定需要驗收的事項,如模板工程、土方開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質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項目;b)某些分項工程開工前的開工條件驗收等。

      驗收性檢查后書寫書面驗收意見或召開驗收總結會議,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3)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參加,總監理工程師規定定期現場檢查的周期,通常有:a) 季節轉換時的現場準備檢查; b)每月評比檢查;c) 每周例行檢查等。季節轉換檢查主要檢查因季節轉換可能導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預防情況,如冬雨季的現場防滑設施檢查,夏季預防高溫措施檢查等;每月評比檢查適合于多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使用,通過評比能起到表揚先進、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檢查一般安排在周例會前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便于及時在例會上提出改進要求。并編制在會議紀要中。

      (4)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通常與監理機構的現場日常巡查相結合,安全檢查作為其中的一項內容。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匯總到總監理工程師處,由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發布整改通知。

      (三)與政府管理部門的溝通渠道控制

      條例要求在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為此,監理機構應與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通常是各級質量安全監督站)建立通暢的聯系機制。

      (四)建立監理機構內部的安全控制責任制

      要求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施工范圍內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等,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檢查結果。對所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醒總監注意??偙O理工程師則負責全面地組織、協調、及內部工作檢查。對各專業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監理機構內部,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負直接監理責任,總監理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三 、結語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安全控制作為一項基本職責賦予了監理單位,并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監理單位只有建立有效的內部安全控制體系,真正做好施工方案審核、安全隱患預控等工作,才能有效規避該條例所規定的安全風險。

      第2篇 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1 施工的一般安全技術要求

      1.1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施工技術人員和未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都不許參加現場的施工工作。

      1.2 安全技術交底。在單項工程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分包方進行安全技術總交底;在單位工程、分部和分項開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3 施工用的臨時建筑、設施,必須按有關要求進行設計,并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和上級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人員檢驗驗收后,方能使用。

      1.4 施工現場平面管理必須充分考慮安全。作業區域的孔、洞、坑、溝應蓋好、填平或架設圍欄,并配有明顯標志。工作場所應有安全衛生及防火要求,施工作業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5 遇有六級以上的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超重工作和高空作業。

      1.6 必須做好季節性的安全工作: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洪防臺,冬季防滑防凍,防火防煤氣中毒。

      1.7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施工地點或在夜間作業時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

      2 高處作業安全技術管理

      2.1 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體檢。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和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不能從事高空作業。

      2.2 各單位對于高空作業的人,應該提供工具袋。

      2.3 高處作業的工具、設施、防護用品等必須事先進行檢查,材料、物品必須堆放平穩,使用的工具要系安全繩,用后要放入工具袋內,嚴禁高處水平與垂直投擲工具、材料。

      2.4 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空、懸空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無安全防護設施時,不得施工和作業,不準在高坡、屋架、檀條及其它構件上行走。禁止在未經固定的結構上栓系繩索。高處作業時穿戴必須利落,嚴禁穿高根鞋、拖鞋、涼鞋和裙子進行高空作業。

      2.5 睡覺不足或釀酒人員,禁止高處作業。

      2.6 未經工地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動、拆遷腳手架和一切高空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2.7 高處作業的下方,必須視情況設置圍欄、安全網或劃出安全區,有必要時設專人監護。

      2.8 要避免同時進行多層立體交叉作業,當施工需要非交叉不可時,應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措施。在進入施工場所之前,應事先與上層施工作業的單位、施工班組取得聯系,互相協作、配合好,作業時,一定要設專人監護。

      2.9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嚴凍的天氣,應停止露天作業。

      3 施工用電安全技術管理

      3.1 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3.2 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3.2.1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常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3.2.2 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3.2.3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3.2.4 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出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3.2.5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3.3 臨時用電工程的檢查時間:施工現場每周一次。

      3.4 配電線路

      3.4.1 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3.4.2 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3.4.3 架空線路導線截面的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3.4.3.1 導線中的負荷電流不大于其允許載流量。

      3.4.3.2 線路末端的電壓偏移不大于額定電壓的5%。

      3.4.3.3 單相線路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三相五線制的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

      3.5 配電箱和開關箱

      3.5.1 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各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

      3.5.2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統一的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別設置。

      3.5.3 開關箱應由末級分配電箱配電。

      3.5.4 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地區。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

      3.5.5 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

      3.5.6 電氣裝置的選擇

      3.5.6.1 配電箱、開關箱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和不合格的電器。

      3.5.6.2 總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開關)以及漏電保護器。若漏電保護器同時具備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功能,則不設分路熔斷器或分路自動開關。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3.5.6.3 分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開關)??傞_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3.5.6.4 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3.5.6.5 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

      3.5.6.6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后面或箱門處。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

      3.5.6.7 進入開關箱的電源,嚴禁用插銷連接。

      3.5.7 使用和維護

      3.5.7.1 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識。

      3.5.7.2 所有配電室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由專人負責。

      3.5.7.3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和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和維修時必須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3.5.7.4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3.5.7.5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下述操作順序:

      1)送電操作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2)停電操作順序: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

      4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

      4.1 各單位的壓力容器在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4.2 各種氣瓶都要進行登記、編號、上臺帳;要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如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準發放和使用。

      4.3 使用各種氣瓶的工人,都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操作培訓,掌握安全操作規定,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一律不準上崗獨立操作。

      4.4 氧氣瓶和乙炔瓶在使用時,其放置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m;在狹窄處最小處安全距離不應小于5m;同時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4.5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4.6 乙炔發生器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乙炔瓶在任何情況時,都必須垂直放置。

      4.7 氣瓶使用時,必須戴好防護安全帽,氣瓶開、關時要用不沾油污的專用工具,瓶嘴嚴禁沾油。氣瓶開、關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瓶嘴側面。

      4.8 使用各種氣瓶,要防爆,嚴禁用火烤;要放在專用小車和氣瓶架上。

      5 腳手架安全技術管理

      5.1 腳手架工程的施工設計應列入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5.2 安裝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mm,壁厚3-3.5mm的鋼管,長度以4-6.5m和6.1-6.3m為宜;禁止使用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紋的鋼管,各個鋼管的連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或者移動。

      5.3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發現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5.4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置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整平。

      5.5 腳手架施工準備

      5.5.1 單位工程負責人應按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腳手架的要求,向搭設和使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5.5.2 按規范規定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對所使用的材料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

      5.5.3 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掛鉤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積水。

      5.5.4 腳手架的搭設場地應進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5.6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的木板都不能使用。

      5.7 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應按規范要求對腳手架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8 腳手架工程的現場檢查應著重以下各項:

      5.8.1 構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齊全,質量是否合格,連接和掛扣是否緊固可靠。

      5.8.2 基礎是否平整堅實、支墊是否符合規定。

      5.8.3 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墻件、支撐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

      5.8.4 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8.5 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3篇 酒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過程中的防火、治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酒店的法人代表。保安、工程和施工等部門按職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2、施工項目防火設計的審核

      1)施工項目防火設計必須委托持有市建委頒發的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

      2)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營業性的公共場所,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內部會場、娛樂場所和計算機房、檔案室等重要場所的

      內部裝修必須履行防火審核報批手續。

      3)報批的程序為:酒店先將填寫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送審表,連同有關的圖紙、資料送酒店保安部辦公室,經酒店保安部經理初審合格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再報消防監督部門審核,經核準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經原審批部門核準。

      4)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監督部門和酒店保安部經理共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隊伍的管理

      1)施工隊伍進場之前,酒店工程部應會同保安部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包括防火、治安管理等內容的安全協議,經雙方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嚴格按協議執行。

      2)外省市的施工人員應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人口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本市的施工人員應持有本人身份證,酒店工程和保安部對施工

      人員的基本情況要登記造冊,對他們上述有效證件復印配備。

      3)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掌握消防、治安的基本常識和要求,并學會使用常用的滅火器材和了解緊急情況時正確處置,及時報告的程序,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4)電工、焊工及化學危險物品管理人員等特殊工種人員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作業,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不得跨工種作業,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章作業。特殊工種操作證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5)酒店人力資源部應統一制作臨時出入證,所有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配帶'臨時出入證'胸卡,如有兩個以上項目的施工,對同時在酒店內施工的人員,可按胸卡顏色的不同加以區分,便于管理。

      6)外來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無關的區域內亂竄或逗留。除特殊原因經酒店領導批準的以外,一般情況下外來人員不得在酒店內留宿。

      7)禁止施工人員將施工現場作為生活場所用電、火爐燒水、煮飯。

      8)酒店應制訂并頒布施工防火、治安有關獎懲規定,對有違章行為的施工單位和不服從管理的,可停止其施工作業。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消防監督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因違章造成事故的,應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4、施工場地的管理

      1)建立禁煙區域。施工現場有火災危險的部位須有醒目的禁煙、火標志。在安全處設固定吸煙點并放置有水的非燃容器,確保煙頭、煙灰、火柴梗不落地。

      2)建立危險品的管理、使用制度。施工現場內嚴格限制危險品的存放量,以當天的使用量為限,用多少,領多少,用剩的須當天進庫,嚴禁在作業現場過夜。油漆作業不得與明火作業交叉進行。

      3)安全用電管理。對施工用電應經工程部門核準配給,防止超負荷用電,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需拉臨時線,應事先申請批準,并要有防護措施,使用完畢及時收掉。施工所用各種電氣設備必須完好,嚴禁帶'病'使用。

      4)保證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防止因堆放各種建筑、裝修材料而堵塞,影響安全。

      5)每天施工結束后要清理場地,用剩的危險品、易燃品應進庫存放,清除現場的可燃垃圾。臨時堆放垃圾的地方應遠離火種,并及時清出,勿使堆放過多和時間過長。嚴禁用焚燒的方法處理垃圾。

      6)施工所用的建筑裝修材料應有嚴格的保管制度,尤其是價值較高的物品,需有專人管理,領用手續清楚。

      7)施工隊伍必須有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勸阻并糾正違章現象,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5、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a)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b)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

      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有難以移動的易燃品,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7、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8、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第4篇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工人入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二、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

      三、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四、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五、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六、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七、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八、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十、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檢查和維護,臨時拉線要妥善保護。

      十一、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十二、 急救中心電話:120 負責人

      消防保衛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根據所處地域情況,設置符合標準的檔欄,圍欄。

      二、建立健全的保衛消防組織和人員,做到晝夜巡查,不缺崗。

      三、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備充足適用,布局合理,消防設備三米以內不得堆放物品。

      四、消防管道暢通。

      五、臨時工棚等設施支搭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六、對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設有專用庫房和地點存放。存放領用專人管理,嚴格手續。

      七、明火作業,采取專人檢查批準,實行“用火證”制度,現場禁止吸煙,必要時設置安全的吸煙場所。

      八、定期進行防盜防火教育,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九、對事故現場做好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

      十、火警119;匪警110 消防保衛負責人。

      第5篇 施工現場的安全制度

      1、施工現場的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聽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安排,服從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

      2、進場施工機具必須有廠家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或當地建筑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否則不準入場。

      3、施工機具安裝后必須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驗收記錄,驗收人員履行簽字手續,嚴禁使用倒順開關控制機具。

      4、日常檢查:機械設備每次運行都要進行逐點檢查,主要由操作人員進行,可與日常保養結合起來,如果發現較大問題,應立即報告,及時組織修理。

      5、定期檢查:由專業的維修工人負責,操作工人參與檢查,按計劃規定的時間,全面檢查設備的性能及實際磨損程度,以確定修理的時間及修理的種類。

      6、每次的檢查情況及修理情況均應做好記錄,并有檢查或維修人員簽字

      7、安全用電用水,用電一定要帶觸電保護。離開施工現場時,務必關掉水閥、總電源及窗戶。注意安全,不得野蠻操作,電動工具必須由專人專項操作。

      8、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齊,不得隨意擺放。

      9、施工臨時用電嚴禁亂扯亂拉,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拖線。嚴禁使用沒有插頭的電線。

      10、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或高處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11、陽臺、樓面、屋面等臨時保護必須防護嚴密,設不小于二道防護攔桿或掛安全網封閉。

      12、樓梯踏步及平臺必須設牢固的臨時防護攔桿,電梯井口必須設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護刪或采用全封閉圍護。

      13、預留洞口、坑井的防護要有嚴密的防護蓋板,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須設雙道防護欄桿,洞口張掛安全平網,并設警示標志。

      14、通道口應均搭設防護柵、柵寬大于通道,柵頂鋪腳手架,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柵頂須設雙層腳手片(交錯搭設)。

      15、嚴禁使用破損、缺帶安全帽和霉變斷裂、硬脆的安全帶(安全網)。

      16、施工現場及時清理,當天垃圾當天清理并送至建設單位指定地點,保證工地干凈整潔,材料必須堆放有序。

      17、工人做好本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有勸勸阻他人不違章作業。

      18、要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19、加強設備維修,經常保持作業場所整潔,搞好文明生產,正確使用、妥善保護各種防護用品和操作工具。

      20、要根據工藝要求精心操作,各種生產記錄要正確、清楚,可靠,正確分析、判斷,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工作前要進行設備檢查,嚴禁帶病運轉,電工每天上班前要對現場用電進行檢查。

      第6篇 建筑二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各生產作業現場應成立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小組,建立安全管理網絡。管理小組組長由隊長或項目組長擔任,副組長由現場專(兼)職hse人員擔任,組員包括生產作業現場的全部班組長。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小組組長為現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管理負全責。

      2、生產作業現場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要齊全、牢靠、有效,包括:機械傳動部位的護罩必須齊全、有毒有害物質(氣體)檢測儀器有效、安全附件靈敏且在有效期內、勞動保護用品齊全且符合現場作業的安全要求等。

      3、生產作業現場的電氣線路要規范,包括:無私搭亂接且保護零線齊全完好、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確保線路完好無破損、易燃易爆場所符合防爆要求等。

      4、現場車輛得到有效控制,有明顯的車輛行走指示路線和防火帽(如需要)等必要的防護設施。

      5、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和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和作業,不冒險蠻干;有權勸阻、糾正他人的不安全行為,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要求或違反操作規程的指揮、調度和安排。

      6、禁火區內施工未經辦理動火手續并配備滅火設施,嚴禁私自動火,嚴禁吸煙。作業人員熟悉消防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禁火區內嚴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設備。

      7、做好防觸電、防火災、防爆炸、防凍結、防人身傷害、防機械事故等工作。

      8、危險場所必須設有安全標志牌明確示警。

      第7篇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2、住宅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規定。

      二、材料的防火處理

      1、對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使其被阻燃劑浸透,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2、對木質裝飾裝修材料進行防火涂料涂布前應對其表面進行清潔。涂布至少分兩次進行,且第二次涂布應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層表干后進行,涂布量應不小于500g/㎡。

      三、施工現場防火

      1、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放置在安全區域并應有明顯標識。施工現場不得大量積存可燃材料。

      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應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現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燈、電動機、電氣開關、應有安全防爆裝置。

      3、使用油漆等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且遠離熱源。

      4、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

      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砂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6、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7、嚴禁在運行中的營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四、電氣防火

      1、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當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飾裝修材料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3、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采用耐熱絕緣材料制成的護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絕緣的導線。

      4、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

      五、消防設施的保護

      1、住宅裝飾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2、消火栓門四周的裝飾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3、住宅內部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水管線應用獨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裝飾裝修用的吊桿和放置在吊頂上固定。

      4、當裝飾裝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間的平面布局時,應根據有關設計規范針對新的平面調整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與自動滅火噴頭的布置。

      5、噴淋管線、報警器線路、接線箱及相關器件宜暗裝處理。

      第8篇 施工現場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等級的劃分:

      1.一級動火: 禁煙區域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也屬于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 在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二、動火審批程序:

      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專職安全員審查,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2.申請動火的項目部,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后方可申請動火。

      3.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5.“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四、動火中的安全措施:

      1.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2.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4.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5.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油漆、稀釋劑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易爆物料。

      6.動火完畢,作業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7.動火現場,應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9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的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化,保證施工現場用電安全,制定此制度。

      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用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1宿舍照明不得亂拉接線,不得使用帶開關的燈頭。

      1.2倉庫、食堂等場所不得擅自安裝照明器具,若需要增加時,必須經現場電氣技術人員同意,并安排專業電工完成。

      1.3施工現場嚴禁使用電爐子,室內不得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燈泡。

      1.4現場使用設備(除固定設備外)在使用時必須設置三級開關箱,不得強迫電工將使用設備、器具的電源線直接接在遠離設備的二級配電箱上。

      1.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合格證和資質證明不全的不合格產品;安全電氣產品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1.6開關箱應直接控制用電設備。開關箱與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m,與分配電箱的距離不得大于30m.開關箱內安裝漏電開關、熔斷器及插座。電源線采用橡套軟電纜線,從分配箱引出,接入開關箱上閘口

      1.7每臺用電設備都必須設置獨立漏電開關,嚴禁用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的電氣設備(包含插座)。

      1.8移動式配電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隨意拖拉,開關箱亦不得平放在地上或傾斜放置,應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5m.

      1.9施工用電源線、設備線不得有破損,有破損處必須包扎良好,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10現場使用設備及三級箱的電源線不得在鋼筋或地上拖拉,電纜導線必須用木方、絕緣導管或絕緣皮保護,以防電纜、導線絕緣破壞而傷人。

      1.11各設備、線路、開關箱存在問題時或使用不方便時,不得擅自處理,必須報告電氣專業管理人員,并由電工及相關設備維修人員處理。

      1.12用電人員應做到: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若發現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線和開關箱存在問題,應及時報告電氣專業管理人員,并由電工解決。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配電箱,開關箱內嚴禁存放雜物及易燃物體,并派專人負責,定期清

      1.13電箱管理規定

      ?非電工人員,嚴禁亂接電氣設備。

      ?工作人員使用各種電器設備時,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服從電工的安全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指派無電工操作證人員進行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工作,更不準強令電工違章作業。

      ?專業電工有權制止一切違章用電行為,有權向安全部門報告。

      ?電箱安裝就位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4現場使用移動照明時,照明線路不得拴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電纜、導線嚴禁在地面上亂拉、亂拖。燈具需要安裝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時,線路和燈具必須用絕緣物與其隔離開,且距離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刂频堕l應配有熔斷器和防雨措施。并經電氣技術員同意,并安排專業電工完成。

      1.15在下列情況工作時,必須由專業電工安裝低壓照明,不得擅自亂拉接線:現場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燈,室內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濕的作業環境,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在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燈應用膠把和網罩保護。

      以上規定必須嚴格執行,違者每條罰款100元

      2常用機具及操作人員應達到以下操作要求:

      2.1電焊工

      2.1.1金屬焊接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外埠來京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原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安全監察機關核發的特種作業證明,并申請換領《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非電焊工嚴禁進行電焊作業。

      2.1.2操作時應穿電焊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系安全帶。

      2.1.3電焊作業現場周圍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1.4雨、雪,風力五級(含五級)以上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雨、雪后應清除積水、積雪后方可作業。

      2.1.5操作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焊機外殼保護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等,確認安全合格方可作業。

      2.1.6嚴禁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域內、運行中的壓力管道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內以及受力構件上焊接和切割。

      2.1.7在密封容器內施焊時,應采取通風措施。間歇作業時焊工應到外面休息。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焊件隔離。焊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熟知焊接操作規程和搶救方法。

      2.1.8施焊地點潮濕或焊工身體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濕時,嚴禁靠在帶電鋼板或工件上,焊工應在干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2.1.9焊接臨時接地線頭嚴禁浮搭,必須固定、壓緊,用膠布包嚴。

      2.1.10操作時遇下列情況必須切斷電源:

      ?改變電焊機接頭時。

      ?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

      ?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

      ?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

      ?更換保險裝置時。

      ?工作完畢或臨時離操作現場時。

      2.2.1.11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并系在可靠的構架上。

      ?必須在作業點正下方5m外設置護欄,并設專人監護。必須清除作業點正下方區域易燃、易爆物品。

      ?必須戴盔式面罩。焊接電纜應綁緊在固定處,嚴禁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業。

      ?焊工必須站在穩固的操作平臺上作業,焊機必須放置平穩、牢固,設有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

      2.2.1.12操作時嚴禁將焊鉗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將焊接電纜掛在脖頸上。

      2.2.1.13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焊把線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

      2.2.1.14焊接電纜通過道路時,必須架高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2.2.1.15焊把線不得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旁。不得碾軋焊把線。應采取防止焊把線被尖利器物損傷的措施。

      2.2.1.16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和把線分開。并確認火已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2.2.1.17電焊機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高濕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機應搭設防雨棚,焊機應用絕緣物墊起,墊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2.2.1.18電焊機必須設單獨的一機一閘箱,箱內必須是漏電開關。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不大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必須安裝可靠防護罩。

      2.2.1.19電焊機的外殼必須設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2.2.1.20電焊機焊接電纜線必須使用多股細銅線電纜,其截面應根據電焊機使用規定選用。電纜外皮應完好、柔軟,其絕緣電阻不小于1mω20)焊鉗和焊接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焊鉗應保證任何斜度都能夾緊焊條,且便于更換焊條。

      ?焊鉗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隔熱能力。手柄絕熱性能應良好。

      ?焊鉗與電纜的連接應簡便可靠,導體不得外露。

      ?焊鉗彈簧失效,應立即更換。鉗口處應經常保持清潔。

      ?焊接電纜應具有良好的導電能力和絕緣外層。

      ?焊接電纜的選擇應根據焊接電流的大小和電纜長度,按規定選用較大的截面積。

      2.2打夯機操作要求

      2.2.1打夯機械的操作手柄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2.2.2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鞋、手套、兩人操作、一人打夯、一人負責整理電纜。

      2.2.3夯土機械必須裝設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小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

      2.2.4夯土機械的負荷線應采用橡皮護套銅芯電纜,其電纜長度應小于50m.

      3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安全要求

      3.1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必須安裝隔離開關,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漏電保護器。

      3.2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選擇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其應符合gb1169―74《通用橡套軟電纜》的要求,其中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3.3施工現場優先選用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并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開關

      3.4在狹窄場所施工,優先使用帶隔離變壓器的ⅲ類手持電動工具,如果選用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型的漏電保護器,把隔離開關或漏電開關裝在狹窄場所外邊并應設專人看護。

      3.5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侯型的橡皮護套銅芯電纜,并不得有接頭。

      3.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接線牢固

      3.7分包方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服從總包方電氣專業及安全檢查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現場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問題的整改,總包方有權利和義務對分包方及人員進行教育和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

      第10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項目經理部負責整個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保證計劃,以及施工技術措施規定的有關安全措施組織施工;

      2.認真做好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簽字認可;

      3.在施工過程中對薄弱部位、環節要予以重點控制,如塔吊等從設備進場檢驗、安裝到日常操作要嚴加控制與監督。凡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準使用;

      4.防護設備的變動必須經項目經理部專職安全員批準,變動后要有相應有效的防護措施,作業完后按原標準恢復,所有書面資料由專職安全員保管;

      5.對安全生產設施進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購買定點廠家的認定產品。

      6.分析安全難點,確定安全管理難點,在每個大的施工階段開始之前,分析該階段的施工條件、施工特點、施工方法,預測施工安全難點和事故隱患,確定管理點和預控措施。在結構施工階段,安全難點集中在:

      1)施工防墜落,立體交叉施工防物體打擊;

      2)基坑周邊的防護,預留孔洞口;

      3)腳手架工程安全措施等;

      4)各種電動工具施工用電的安全等;

      5)現場消防等工作;

      6)塔吊安全措施等;

      7.建立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及標語牌。

      8.建立嚴格的安全教育制度,工人進場前進行安全教育,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9.建立安全工作資料管理,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準確的文字和數字檔案依 據可查。

      10.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全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知道工作,并堅持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落實每項安全生產制度,確保指標的實現。

      11.堅持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記錄,班長每班前進行安全交底,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讓施工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術和安全常識。

      第11篇 施工現場安全交底制度

      一、施工項目開工前,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向安全部門進行總交底。

      二、項目經理和技術主管在項目開工前,對本工地施工員、安全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施工員、安全員要分工種,對不同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書面詳細交底,并做好簽字。

      四、對特殊、復雜部位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制度專門的安全生產措施,經安全部門認定后,以書面形式進行技術交底。

      五、各種安全技術交底的資料要手續齊全,安質和資料員保管。

      六、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的安全技術措施,技術交底要結合現場具體情況,深入細致的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七、技術交底要詳細交待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方法,做到預防一切違反安全操作技術性問題的發生,確定全面交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必要性。

      八、技術交底中對新技術、新機具、新的施工方法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方法的交底工作。

      第12篇 建筑工地安全標志標語牌: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標志標語牌--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三、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險距離,均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五、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六、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七、發生火警的時候,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八、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九、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生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防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十、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十二篇)

      在以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職責與責任,但在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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