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匯總47頁
巫山縣興營煤礦
監
測
監
控
管
理
規
定
目錄
一、監控系統人員管理機構5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6
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8
四、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10
五、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14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15
七、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制度16
八、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18
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20
十、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21十一、安全監測監控員崗位責任制24十二、安全監測監控工崗位責任制26十三、監測監控系統操作規程27十四、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30十五、安全監測監控室工作制度32
十六、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33十七、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管理制度38十八、監測監控設備維護保養制度40十九、監控系統防雷保護措施41二十、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安全措施42二十一、甲烷傳感器中斷追究制度43二十二、甲烷傳感器檢驗制度44二十三、瓦斯監控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45二十四、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制度46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概況
我礦現使用的kj912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過一根線纜設備混掛,采用“一網一站一線一標準”的系統架構和數字式智能傳感器方式, 系統傳輸和處理的數據量大、效率高、實時性強、結構簡潔,安全管控更加有效。
地面監控中心裝備監測監控主機2臺,均裝有kj912型監控軟件,1臺為監測監控系統上傳軟件主機。井下部分現安設甲烷傳感器25臺,一氧化碳傳感器5臺,開停傳感器5臺,風速傳感器5臺,溫度傳感器4臺,饋電傳感器5臺,煙霧傳感器3臺,其它傳感器22臺。目前監測監控配有安全監測工共7人,均經過培訓持有特殊作業證件。其中4名女工負責監察地面監控中心,4名男工主要負責井下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與安裝。
監控系統人員管理機構
總工:肖清德
通風科長:方曉鶴
通風隊長:任海洋
監測組長:任海洋
技術員:黃太建、賀國輝
監控員:龔小山、曹紅、易正清維檢員:任仲春、任照倫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長同意。
三、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
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六、監控組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升井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共審批。
十一、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
置。
十二、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三、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議、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議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4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
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六、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分站備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
七、配備監控設備校驗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
八、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
檢查報警儀、報警頭燈等采取栽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十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一、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記錄及臺帳: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控中心值班日志;
7、監控中心文件、通知收發記錄;
8、監控中心電話記錄;
9、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10、要害場所出入登記表。
二、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報表:
1、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
2、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三、礦井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以下圖紙:
1、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及裝置布置圖;
2、斷電控制接線圖。
四、要求
1、記錄、臺帳填寫要求
1)值機員上班時實行交接班,認真查看交接班記錄,確認全部了解情況并合乎交接班標準時,實行在《監控中心值班日志》上簽字,證明完全交接班,下班人方可離崗。
2)非監控中心人員進入中心站,要遵守監控中心的規定,填寫《要害場所出入登記表》。
3)收到或發出傳真、文件、通知等時,需填寫《監控中心收發記錄》,并根據規定匯報有關領導及分管單位。
4)瓦斯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如井下探頭斷線、分站通訊中斷、直流供電、無法上傳數據、中心站軟、硬件故障等問題原因及正常時間,填寫《瓦斯監控系統故障登記表》。
5)瓦斯監控系統信息異常,如瓦斯高報、瓦斯高控、瓦斯低報、瓦斯低控、局扇開停、主扇開停、風速、溫度、負壓、水位等所有監
測數據出現異常原因及正常時間,填寫《瓦斯監控系統信息異常記錄表》。
6)當班所有出現的情況,包括收發記錄、人員出入情況、瓦斯監控系統問題、更換探頭等填寫在《監控中心值班日志》(交接班記錄)上。
7)當班所有出現的情況,如瓦斯監控系統出現的問題,進行匯報、指示等,并填寫《監控中心異常情況匯報記錄》。
8)當班所接、打電話的領導及業務單位對監控系統異常或故障情況的處理意見時,填寫在《監控中心電話記錄》上。
9)每班定點三次將監控數據填寫在《中心站運行日志》。
10)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由檢修人員填寫《監控中心設備檢修記錄》。
11)根據監控設備增加、報廢情況定期填寫《監控系統設備、儀表使用臺帳》。
12)進行瓦斯斷電試驗時,填寫《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2、報表填寫、打印要求
1)0點班值機員接班后,負責打印前日安全監測監控重點日報表(內容包括各地點瓦斯、風速、抽放管道流量、溫度、負壓等模擬量)。
2)安全監測機構在每月5日、每季第一個月5日前將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匯總填表,經主管業務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總工程師。
3、繪制安全監測系統圖要求
1)必須按《通風安全圖例》統一圖例填圖;
2)必須季繪制、月補充、特殊情況(指新上傳感器地點重點地區,如:新開口工作面,串聯工作面等)要及時補充填圖;
3)所有巷道標注必須清晰明了不得跨巷標注。無圖例的,依采掘工程平面原圖例為準.
4)繪制安全監測系統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的,要在有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的傳感器上方劃一標注線,注明其報警點、斷電點和斷電范圍。
5)繪安全監測系統圖時,還必須填清每個傳感器的使用地點和各
段監測線路的長度等。
4、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經上級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監控系統進行檢查和交接,履行簽字手續。
三、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對于前來檢查和參觀的人員,必須填寫“來人登記記錄”。
四、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主機設備的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員不得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嚴禁值班人員自帶光盤和軟件上機操作。
七、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游戲操作,確保系統正常遠行。
八、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其他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操作,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衛生。
九、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瓦斯檢測日報表,并上報礦長和技術礦長審閱。
十、在機房接聽井下電話,配合井下監控維護工調試井下監控設
備、探頭。
十一、負責瓦斯超限報警、系統不正常運行、上級監控中心的指示請示匯報礦領導工作。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監測日報制度為了提高礦井防災能力,及時準確地將井下有害氣體及環境參數反饋至礦領導,特制定本制度:
每班必須認真監控礦井瓦斯異常信息、實時數據與圖像。
監控員必須熟悉整個系統的操作和程序,及時打印當日監測日報表。
監控員要將每日打印的瓦斯報表報礦長、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批注審核意見,并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問題處理進展情況,直到問題徹底處理完畢。
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天要組織礦井相關安全人員利用瓦斯綜合分折系統,對煤礦工作面和所需時段瓦斯具體數據和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對監測日報的打印、上報、管理必須盡職盡責,
系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
一、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在設備驗收時、安裝前也必須調試校正。檢修監測設備人員,必須按機電設備完好要求保質保量檢修好,不完好不得下井安裝。
二、檢修調試分站主板時,主板調校正常后,必須在地面分站上試運24小時以上再下井安裝,確保主板的可靠性,并做好檢修記錄。
三、由于甲烷載體催化元件的穩定性大于等于7d。因此。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特別是瓦斯傳感器,除校驗零點恒流外,還必須校驗滿度,由檢修人作好檢修記錄。新傳感器必須經檢修人員調校正常后方可下井。
四、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每隔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五、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體樣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檢修人員必須保證地面有兩套完好無缺的分站,有足夠的瓦斯傳感器和開停傳感器,以便備用。
六、所有傳感器、便攜式瓦檢器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檢查分站、電源箱、傳感器的連接線纜數據接口、外殼、顯示屏完好性,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中心機房應保持室內清潔,每班擦拭清理電腦及數據接口等設備的浮塵,試驗鼠標鍵盤等是否能正常操作。
七、焊接好的分站插頭、小線插頭、承包人員必須了解其接法,不得亂接,以免造成設備損壞。
八、檢修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儀表的使用操作性能,在檢修時,應按電工操作要求做到安全用電,防止觸電及其它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發現設備漏電時,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九、檢修人員要保證檢修臺的整潔衛生,要把檢修好的設備有條理地放好,不準亂堆亂放、好壞不分。
監測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基礎知識并經過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值班人員應堅持不間斷24小時值守,不間斷地瀏覽、分析主屏反映回的監測數據,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按規定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通知維護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3、網絡保證24小時暢通,保證正常運行,嚴禁隨便變更系統設置,參數的變更必須報請值班隊長同意后方可變更,監控系統應按規定正常聯網運行、安全信息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傳。
4、各類傳感器應按規定在計算機內標注正確位置,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實際狀況及時變動監測系統圖。監測系統圖必須每月根據實際狀況進行改動且反應實際。
5、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6、嚴禁在監測主機上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將嚴肅處理。
7、值班期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監測隊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程序,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詳細記錄終端反映上來的信息數據和參數,并在日報上注明異常信息的地點、原因、持續時間、報警斷電次數、饋電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8、值班過程中,發現問題應按故障處理程序向值班領導匯報,未通知有關人員處理,影響生產進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值班過程中必須對煤故安全生產的要害部分、設備如礦井主要通風機、瓦斯抽放系放、煤氣發電站、井下工作面的局扇、主要監測點的瓦斯變化等的運行情況重點監視,重點掌握,有異常應按規定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及礦值班領導。
10、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責成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期間,必須與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采取安全措施,同時報告礦值班領導。凡在規定內的各級故障超過8小時,必須向上一級部門匯報。
11、網絡出現故障應立即報告網絡技術責任人,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作好記錄。
12、值班期間,有責任通過ip電話、電了郵件或傳真的方式,接受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各種文件、指令、通知等,并應及時上傳匯報煤礦有關情況,貽誤安全監測系統工作的,追究相關責任。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故障報告制度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發生故障超過1小時后得不到處理,應向上一級機構報告;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二、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維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三、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四、瓦斯值班人員平時要注意系統的運行狀況,系統運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狀態都要一一記錄在《故障報告登記表》中,做到有備可查,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上報制度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調度工作,實時監測礦井瓦斯濃度、主扇狀態、局扇狀態、井上下通訊狀態、風門開并和設備饋電及網絡通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按照本礦制定的《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進行調度報告,同時須將安全異常處理情況按要求上報縣監控中心。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是礦井瓦斯實時監測、分站和傳感器定義設置、指令調度的第一責任人。
三、瓦斯監測安全監控系統異常報警信息必須認真核查、處理、備案和上報。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包括以下12種: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風機停風;
3、局扇停風;
4、風門一直開;
5、礦井監控系統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
6、無法向上級監控中心上傳數據的;
7、探頭報警點、斷電點定義不當,導致異常斷電的;
8、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9、監控出現異常未進行調度匯報的或弄虛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網內其它機器以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傳輸的活動;
11、調度指令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指令弄虛作假;
12、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五、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同時報告上一級調度室。
六、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
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七、每班應由1名監控員值班,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瓦斯及其它參數的日報。
八、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調度室和值班礦長,調度室或值班礦長要迅速查明原因,報告跟班安全員、瓦檢員和總工程師。
九、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長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十、各班的主監控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日報),送值班領導批示后報送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然后將報告主要內容及處理意見分別下達有關部門。
十一、井下維護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十二、工程師、礦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
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十三、通風科負責人應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礦井瓦斯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監測監控員崗位責任制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是有效預防和杜絕煤礦瓦斯事故發生的重要設施,監控人員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地方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和本礦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為天、以人為本”的思想,確保本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能正常運行,并發揮其安全保障作用。
二、監控值班人員必須遵章守紀,持證上崗。愛護設備,遵守上機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交班制度,聽從指揮,做好本班一切工作。
三、認真填寫瓦斯監測監控運行日志和異常情況匯總日報表,隨時掌握采掘進度,并按規定及時標注瓦斯探頭的實際位置,準確反映系統的運行情況。
四、監控監測值班人員發現系統無數據、數據不更新、不上傳;瓦斯警報點定義不當、瓦斯曲線不正常;co濃度超限、溫度超高;主扇或局扇停止運行;風流短路或受阻、差壓異常;饋斷電報警等情況,必須立即通知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進行隱患排查,并將所發生異常情況報告上一級調度機構,而后隨時匯報處理情況和接受上級調度指
出指令。
五、監控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組織隱患排查,并將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報告上一級調度機構,而后隨時匯報處理情況和接受上級調度指令。并做好詳細記錄。
六、監控系統一旦發生故障,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積極組織廠家和系統維修人員進行搶修,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發生故障超過1小時后得不到處理,應向上一級機構報告,并做好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現象、原因以及處理辦法和恢復正常的記錄,留檔備查。
七、監控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監管處理決定書”后,必須馬上報告通風科長、值班礦領導采取有力措施認真貫徹執行。而后每隔半小時向發令部門匯報一次落實處理情況,直到異常情況消除為止。
八、監控值班人員必須遵守機房、調度監控室內等管理制度,不得用監控計算機從事危害公共安全、網絡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侵害
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它信息,不得安裝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員或其它人員不得玩游戲、播放光盤,發現以上情況給予罰款或除名處理。
九、瓦斯監控人員無故脫崗或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致使重大隱患和險情未能及時發現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撤職,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刑事責任。
十、在監控室內不允許與監控無關的人員出入或隨意去耍微機,發現后對當事人和監控值班人員給予罰款。
安全監測工崗位責任制
1、上崗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安全和監測專業技術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和回收,并認真填寫相關記錄,確保兩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杜絕電氣失爆。
3、對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傳感器,每隔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調校1次,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4、每天巡檢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吊掛,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光學甲烷檢測儀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比較,并將記錄結果報檢測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的為依據,
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5、實行24小時值班,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一般應在4小時內處理完畢。處理故障完畢后,把故障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及施工單位。
6、在故障處理期間,嚴格按監測監控系統安全措施要求,進行施工維修。
7、安裝、維修、調校、回收工作期間,必須按監測監控質量標準要求施工。
8、井下處理故障設備不具備條件時,要及時升井更換故障設備。
9、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
瓦斯監控系統操作規程
第一條、瓦斯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及監控系統檢修人員必須
經培訓、考核、發證: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條、瓦斯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熟悉監控管理系統的操作要求,謹慎操作嚴格要求自己。
第三條、瓦斯監控系統主機嚴格實行“24小時開機”的制度、完善報警處理、匯報制度。
第四條、瓦斯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保持微機室良好的衛生環境,嚴禁吸煙,并定期清除主副控機及鍵盤、鼠標的污垢。
第五條、瓦斯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及時向礦領導遞交本礦需要的各種報表外,必須對系統所提示的危險現象及超限報警情況,及時向礦長及總工如實匯報,同時做好各種報警信息的處理方法的記錄并進行分類分級匯總、統計查詢、報表打印。
第六條、監控人員不得在計算機上從事于監控無關的操作,不得儲存娛樂性質的程序。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監控室,來訪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監控裝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斷電儀和傳感器要實行掛牌管理,并明確管理責任人。
2、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系統設備每月不少于一次,甲烷傳感器每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每10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
3、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后,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經大修調試、性能檢驗后各項性能指標達到要求的,有專業人員檢查設備電氣性能。有防爆驗收員檢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驗收合格證,凡是無驗收合格證的設備不準入井試用,所有調試和大修必須作好記錄。
4、瓦斯檢查員每班要對所轄范圍的傳感器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信號電纜進行外觀檢驗,并將檢查結果報礦監控中心,當校對數據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以讀數大者為依據,并在8小時內調校好。
5、甲烷傳感器、電纜的移動由班長在瓦斯員或放炮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謹擅自移動和停用設備。
6、檢修與監控裝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設備運行時,必須上報礦領導,并制定相應的措施后方可進行。
7、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即使進行維修或更換,要求在8小時之內完成。
8、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并確保實時顯示、超限報警、數據存儲、打印報表、曲線圖表制作、斷電控制及斷電和饋電狀態的計策、歷史數據和圖表調用等功能的正常運行。定期對備用計算機進
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一旦主機出現故障時能立即啟用備用計算機。
第八條、監控管理人員必須建立《儀器使用管理帳卡及臺賬》①、安全監控設備臺賬②、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③、檢修記錄④、巡檢記錄⑤、傳感器調校記錄⑥、中心站運行日志⑦、安全監控日報⑧、報警斷電記錄月報⑨、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⑩、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第九條、監控室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①、掌握煤礦通風瓦斯知識、微機操作知識和安全監控系統功能。②、認真填寫值班記錄。③、不間斷瀏覽、分析監控系統各種信息數據和參數,特別要對監控系統各類傳感器的定義進行查看,發現異常及時糾正。④、仔細掌握采掘動態和圖紙填繪情況。⑤、重大隱患及時通知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并詳細記錄。
第十條、①、對井下采掘工作面發生瓦斯超限報警:及時掌握報警地點、位置、報警超限數值,監控值班人員必須每天打印瓦斯監控日報表,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必須每天簽審監控日報表,對存在的問題,有礦總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通風科及有關部門負責及時組織解決。②、監測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匯報礦長、值班礦長及總工,并在6分鐘內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等情況及時形成書面文字匯報礦長,總工及值班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警報消除后處理結果要及時上報礦長及總工,監控室備案。③、監測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匯報值班礦長、總工。④、監控值班員發現系統軟件、硬件故障,應立即匯報礦長、總工,并及時
與廠家聯系盡快修復,同時匯報公司監控中心,并責令井下的瓦斯檢查員沒半小時用光學檢測儀測量瓦斯一次,所測的瓦斯值由監控室值班員報礦長、總工,直至故障排除。
第十一條、值班人員必須面對面交班,本班監控設備運行情況、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情況等必須記錄在交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代清楚,雙方在交班本上簽字后方可離崗。
第十二條、本《操作規程》,監控系統管理操作人員必
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
為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對通風安全的作用,針對監控系統經常出現各種故障情況,特制定如下故障的處理措施:
第一條、當監控室值班人員發現了無信號時,立即向通風科和調度室進行匯報,匯報時說明無信號的地點。
第二條、通風科接到匯報后立即用電話聯系井下該區瓦斯員和區域跟班巡檢員,詳細了解該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先由瓦斯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監測。
第三條、跟班維檢員得知無信號情況后,立即對該區域的監控裝置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線路故障還是分站故障,傳感器損壞,人為的把傳感器甩開不用等原因并立即進行處理。
第四條、維檢員根據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導致無信號,在8小時內不能處理完畢時,24小時內必須更換。
第五條、對線路故障,維護工負責檢查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對于傳感器的損壞,若不能現場修復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在此期間,區域瓦檢員進行人工代替監控職能,安監站派安監員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七條、在處理故障時,必須要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八條、井下處理監測故障時,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認需要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監控室值班人員在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密切注視顯示情況,若監控系統恢復正常后及時匯報通風科。
第十條、跟班維檢員對無信號情況處理完畢后,及時向通風科匯報故障的原因,系統情況正常后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以備檢查。安全監測監控室工作制度
1、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精神,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3、實行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崗和缺崗,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崗,違者一次罰款50元。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時交接班,做到無人接班不離崗,故障處理不清不交接班,認真做好記錄。
5、按規定及時上報瓦斯日報表。
6、發現有異常情況立即向調度室和值班礦長匯報。
7、嚴禁在電腦上玩游戲,看電影,一經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嚴重失職調離崗位。
8、嚴禁任何閑雜人員進入監控室內,違者一次罰值班人員50元。
9、確保室內清潔衛生,以確保機器正常運轉。
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及處理辦法
為確保安全生產,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方針,人工監測與監測監控兩套系統并行,
確保瓦斯監測工作及時、準確,調度指揮系統高效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監測監控系統瓦斯異常情況匯報程序:
1、瓦斯員、安全員、現場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發現施工地點瓦斯異常時,根據處理匯報程序,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及時向調度匯報。
2、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井上監控員必須24小時值班,發現瓦斯傳感器顯示值出現較大增幅或瓦斯曲線不正常以及臨近報警值時,及時向通風科值班人員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應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原因、措施及處理結果匯報通防科值班人員,通風科值班人員要做好記錄。
3、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現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報警信號后,通風科值班員必須立即電話通知該工作面瓦斯員停止該區域內一切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監控員在做好報警記錄的同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及通風科值班人員,通風科值班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員對停工及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瓦斯員在停工處理完畢,檢查工作面、回風流及上隅角等地點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濃度內,匯報通風科值班人員,由調度員向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下達恢復生產命令。
6、瓦斯員處理過程中,發現瓦斯濃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續升高,達到超限濃度時,應立即停止該工作面一切作業,切斷電源。
第2篇 某煤礦防火安全制度
煤礦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煤礦具體情況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礦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 本礦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4. 煤礦及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煤礦的防火責任人由礦長擔任,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任。
5.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煤礦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煤礦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6. 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7. 煤礦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8. 煤礦防火責任人和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煤礦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9.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10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煤礦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11. 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14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15.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x煤礦配件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提高我礦經濟效益,確保集團公司、礦下達的噸煤材料費指標的順利完成,切實供好、管好、用好配件,搞好設備維修、大修,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服務于安全生產,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配件管理機構
1、加強對配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配備配件管理人員4名。配件管理人員要加強配件管理,不斷提高配件管理水平。
2、成立機電科配件庫,配備配件保管2人,辦理配件入庫手續,發放配件。
3、各區隊應有一名由機電班長兼職的配件計劃員,負責各區隊配件計劃編制和配件領用。
二、配件計劃
1、建立健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認真執行配件“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訂購,統一分配,統一領用,統一管理。
2、礦屬各單位的配件計劃必須在每月的20日前,將下月所需的配件計劃,按外購件與自制件兩類分別造表報機電科配件組。所報配件必須注明主機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自制件必須帶圖紙。
3、機電科配件組按各單位上報配件計劃、按外購與自制兩類利庫后、分別編制配件計劃分別送交供應科與礦機修廠。對于各區隊使用的零星配件,機電科配件組可自行編制采購自行儲備,以備急需。
4、配件計劃必須根據生產任務、設備使用臺數、設備狀態、檢修安排、配件的庫存和消耗情況來編制。
5、提報申請計劃要遵循“先利庫,后申請”“自制不申請”“提高自制率,降低外委量”的原則。
三、配件質量的管理
1、凡經機電科配件組負責下達的配件計劃,所出圖紙的制圖、描圖、校對、審核都應有專人負責,并在圖紙上簽字,如果下達計劃圖紙有誤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制圖審核者責任。
2、機修廠必須建立質量保障體系,應設置1-2名質量檢查員,對修理、加工的配件,嚴格按圖紙要求進行檢驗,并在加工卡上簽字,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檢查員有權宣布配件報廢。機電科配件組保管員對沒有機廠質檢人員簽字的工件,配件組可不辦理入庫,發現有不合格產品,配件組按機械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處理,加倍對機廠工資總額進行罰款。
3、對于外購配件的驗收入庫管理,必須由供應科按要求出具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由機電科、紀檢、企管、供應等有關科室組成聯合驗收小組,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四、配件庫房管理
1、倉庫保管員要熟悉業務,掌握每種配件的用途、安裝部位、庫存數量。
2、保管員要精心對配件進行保管。特殊配件要防護涂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銹蝕損壞。
3、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要堅持五五擺放(五五成行、成方、成垛、成串)定量包裝,標簽要填全、懸掛整齊。做到“四對口”(帳、卡、物、資金),機型保管要系列化。
4、嚴格執行配件發放制度,按領料憑證發放,對于無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帳要整潔,技術數據要齊全準確,每日留存票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每月25號前填報配件收、支存報表。
五、配件消耗與儲備
1、各級配件管理人員必須經常調查了解分析并掌握配件動態及消耗規律。
2、要抓好配件的定額管理,特別對用量多,價格高,易于損壞丟失的配件制訂消耗定額。
3、配件儲備主要由配件倉庫負責,各區隊可備有少量日常生產中需要的易損配件,實行三定二有(定指標、定品種、定數量、有專人保管,有領發數量帳)的管理制度,機電科有權檢查各區隊的配件倉庫,并進行考核,并有權調出、調入。
六、配件的回收和修復
1、要加強對配件回收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動群眾做好回收復用工作,把回收復用指標作為考核各區隊經濟核算的內容。
2、對各種配件(一次性橡膠件可不交舊)要嚴格執行交舊換新制度。
3、要做好舊件的修復工作,原則上執行能自修的決不外修。機修廠對機電科安排的配件修復計劃要及時安排 ,對重點的、復雜的、零配件修理要組織專門人員組織攻關,確保修復質量。對確需外修的配件,由機電科配件組報出計劃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公開招標進行。
七、對自制件管理
1、機電科對各單位到機修廠加工配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計劃、統一安排、統一加工、統一發放。月底機電科根據機修廠加工數量對機修廠進行結算,各單位不再對機修廠結算。
2、對各單位計劃外的急用零星配件必須帶圖紙到機電科,由配件組下達急用件臨時任務通知單,機修廠方可加工。
3、對升井檢修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匯同機修廠、使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共同拆檢,填寫檢修卡片并簽字,檢修卡片作為領用配件的依據。
4、機電科月底根據設備檢修量、自制加工量、所用材料對機修廠本月所領材料進行考核。
5、機修廠月底上報機電科機修廠庫存材料及配件報表,機電科不定期查看機修廠材料及配件庫。
6、機修廠所領材料及配件與用量、庫存量差額較大時,機電科匯同有關部門對機修廠進行分析。
八、獎罰制度
對于配件修理費管理,原則上實行上限定額管理,各區隊無論產量、進尺超額多少,均確定一個合理的定額。
1、根據各單位使用設備多少,按區隊類別分別提取配件消耗金額。1)機電運輸單位按礦下達指標控制、2)采煤隊按實際產量,礦下達噸煤指標計算、3)開拓、掘進隊按實際進尺指標計算。統一實行節獎超罰。各區隊節約獎按節約價值的20%提取獎勵,超耗按超耗價值的100%扣罰。各區隊獎罰金額由機電科配件管理人員每月2號前上報礦企管科執行。
2、對各單位丟失的配件嚴格執行罰款,按丟失配件原值的100%罰款。
3、對大型材料:如皮帶、鋼絲繩等嚴格執行交舊制度,對執行好的單位可按原值的1%獎勵。皮帶回收必須保證單卷在80m以上,對超出80m以上的按超出米數原值的20%獎勵,對少于80m的按欠米數原值的100%罰款,對回收皮帶在600mm/800mm(原帶寬為800mm/1000mm)寬以上且符合以上條件的可按所交數量的10%獎勵,對拉扯、撕裂的按原值的100%罰款且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4篇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范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條 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有礦給予獎勵: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 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 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 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 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 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見解責任的。
第七條 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 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較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較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 貫徹本制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于5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 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
第十條 建立違章登記制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本制度一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5篇 煤礦安全資格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 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一般工種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確保從業人員100%持證上崗。
第二條 安全資格證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
第三條 特種作業工種和一般工種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名稱)明細,詳見附件表一;
2.一般工種(名稱)明細,詳見附件表二。
第四條 安全資格證的考核與辦理
1. 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國家二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有三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3.一般工種從業人員,必須經企業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書;
4.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由培訓辦負責安排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條 各單位要結合全年生產計劃統籌考慮安全資格證書是否能滿足生產需要。每月18號前無論有無新增作業人員,各區隊必須向礦培訓辦報書面材料,說明有無培(復)訓需求。培訓辦根據各單位培訓申請,向永煤公司職工培訓學校申請培(復)訓班。逾期不報書面材料,對本單位隊長、書記、培訓負責人各罰款200元,納入月度培訓考核,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條 證件管理
1.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統一管理, 安全資格證副證由培訓辦統一辦理并發給個人。
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制作證書副本,統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第七條 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審
1.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復審一次,年度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證書自行作廢;
2.特種作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3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辦制定復審計劃報職工培訓學校,由職工培訓學校組織培訓。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3.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部門制定復審計劃并通知相關單位,按時參加復審,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第八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無效證件:
1.無證人員,未取得任何有效證件的;
2.轉借、轉讓、冒用他人證件的;
3.證件期滿或未按時復審的;
4.復審培訓考核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礦四個月實習期滿,未辦理任何證件的;
6.崗證不匹配,隨意安排或調整工作崗位的;
7.從業期間造成責任事故未通過復審的;
8.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未通過復審的;
9. 礦持證臺賬上未登記的證件;
10.從業人員已培訓合格,未領取證件的;
11. 從省外調入本礦的員工并持有外省辦理的操作證。
第九條 持證要求
本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城郊煤礦培訓中心發放的資格證書(副本)上崗,并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其它證書一概視為無效證件,嚴禁攜帶和使用;
第十條 從業人員工作調動
1.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整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崗位;因特殊情況需調換崗位的,需提前向培訓部門上報培訓計劃,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證件后方可調換崗位;
2.崗位作業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礦內調動的,工種不變可以從事原工種的操作;工種變動的,需重新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證件后,方可上崗;
3.新調入本礦的人員,用人單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將持證情況送到培訓辦核查,由培訓辦對證件進行確認是否有效;屬于有效證件的,原件由培訓辦統一管理;屬于無效證件的,原件由培訓辦按廢證銷毀,由用人單位上報培訓計劃安排培訓,培訓合格取得有效證件后方可上崗。
4.因工作關系調出本礦、勞務工合同到期或辭退、礦內調動、借調人員,需由勞資科出據工作調動證明,管理人員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調動證明,本人持調動證明到培訓辦領取原證。
5. 因工作需要區隊之間借調的,由用人單位對借用人員進行持證管理,保證崗證相符,出現問題由本人和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需培(復)訓,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轉崗人員)每月由各單位上報培訓計劃(紙質版、隊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未按時上報計劃的,對區隊納入月度培訓考核;
2.每月培(復)訓計劃,未按時上報職工培訓學校,未安排培(復)訓,由培訓辦承擔責任;
3.凡發現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持假證者,執行以下處理:
(1)無證上崗者或崗證不匹配者,對責任人及當班區隊長或班組長視為嚴重“三違”,停工學習,并按照城郊煤礦相關文件執行;
(2)持假證件者,對本人罰款10000元,沒收證件,按嚴重“三違”處理,對責任單位隊長、支部書記各罰款1000元/人;
(3)各工種證件名稱與上級規定一致,若有變動者,在限期時間內及時更新,否則,對培訓辦責任人罰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職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由培訓部門負責辦理上崗實習證,未辦理實習證上崗者由培訓部門承擔;實習4個月期滿未辦理特種工種或一般工種證件的由責任單位承擔;
5.因非正常原因調整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資格證書副本,并妥善保管。證件丟失的,罰責任人50元/次,并持本單位出具的補證證明到培訓部門補辦、登記,找到舊證及時上交培訓辦,否則,對本人罰款200元/證件;證件損壞、模糊不清的,持本單位出具的補證證明到培訓部門補辦新證,上交舊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補辦、制作證件副本,否則,對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500元/證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證件。培訓辦每天補證時間為8:00-17:00。
第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要進行日常持證情況自查,自查結果按要求每月上報培訓辦,并納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條 安檢科每日要進行持證上崗檢查,重點檢查所有記錄、臺賬簽名情況,簽名必須與證件姓名相符。發現問題次日在調度會進行通報,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簽字模糊不清的人員每次罰款100元。
第6篇 某煤礦設備安全運行和維修保養制度
1、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使用與維護。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人負責制,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
3、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達到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4、設備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
5、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度,并按維護周期表維護,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6、嚴禁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設備跑、冒、滴、漏。
7、搞好清潔衛生工作。
第7篇 煤礦區隊安全培訓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礦員工安全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員工安全素質和崗位操作技能,并根據我公司“雙基”考核要求,特制訂此制度。
1、集團公司及我礦通知的定期培訓,當天出勤的職工必須全部參加,由班組長帶隊并管理。
2、除集團公司、礦培訓辦定期培訓外,隊技術員必須做到每月一培訓。
3、安全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決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作風,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
4、安全培訓必須按照上級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
5、培訓期間班長必須在場,職工出勤不低于90%。
6、每次培訓時長不低于2個小時。
第8篇 煤礦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洛陽義安礦業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模范遵守并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第四條 跟班隊長和班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協調指揮生產之前,重點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和質量監督工作,堅持“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原則,為職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五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拒絕并舉報他人違章指揮,反對他人違反勞動紀律,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和崗位自主保安意識。
第六條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安全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實現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第七條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以人為本,實現礦井的本質安全。
第八條 安全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
(4)“安全一票否決權”的原則;
(5)“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動,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單位推薦,安檢科審查,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分別給予記功和100~1000元的物質獎勵。
1、發現事故預兆或重大不安全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3、制止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為效果顯著的。
第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后有明顯效果的,獎勵50~500元。
第十二條 舉報井下職工“三違”查證屬實的,獎勵50元。舉報安檢員、班組長以上人員“三違”的,獎勵100元。
第三章 罰 則
第一節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并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各單位正職(主持工作的副職)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0元,遲到早退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十四條 各區隊按照規定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和組織安全培訓、學習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單位正職每人50元/次罰款。
1、沒有執行每周一次安全例會制度。
2、單位正職沒有主持召開安全例會。
3、參加安全例會人數少于應參加人數的80%。
4、安全例會沒有針對性內容,弄虛作假的。
5、沒有貫徹近期集團公司、公司對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沒有專門的安全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各級值班、跟班人員、班組長和重要崗位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現脫崗、串崗,不在現場交接班或如果因為交接班不詳細影響安全生產的,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不及時向調度室和安檢科匯報,隱瞞、謊報、遲報或指使別人隱瞞、謊報等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要積極整改安全隱患。當班應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對責任班長、跟班隊長罰款20元/條;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卡,沒有按期整改的,每條罰主管50元(隱患整改卡不及時返還信息站的視同未整改)、單位200元,拖延逐日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職工無證上崗,違者罰無證上崗人員200元/次,罰主管隊長500元/人次。
第十九條 上班期間不得睡崗,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十條 無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使用萬能措施及口頭措施施工的,除責令停產外,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有措施不嚴格執行的,視情節對施工區隊跟班隊干、班長、安檢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工作面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工作面支護形式變更,工作面過斷層、盲巷、貫通、工作面安裝、初采、初放、收尾等沒有及時制定、修改補充措施,罰責任區隊1000元,罰主管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
第二十二條 施工前沒有認真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貫徹記錄不全,沒有組織職工考試、考試無記錄或考試不及格上崗作業,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主管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二十三條 安檢員不能及時發現現場隱患,發現隱患不及時督促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 阻撓安全檢查人員正常安全檢查、污辱謾罵安檢員或對安檢員人身攻擊未造成傷害的,罰單位主領導100元,跟班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員500元。
第二十五條 區隊 “五項記錄”月評比極不規范的罰單位2000元,隊長100元。
第二十六條 區隊長、班組長及群監員不執行翻牌,每人次罰50元
第二節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章人員一經落實,除經濟處罰外,并在公開欄中曝光,嚴重“三違”全年累計二次以上者,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條 由于違反本細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檢科根據下列條款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經理層會議研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給予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并處1000元以上罰款,性質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規程規定處理瞎炮、殘炮的放炮員及現場責任人;
2、井下電焊、氣割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的相關責任人;
3、煤巷、半煤巖巷或近煤層巖巷未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冒險超掘的責任人;
4、突出危險區、威脅區未嚴格執行遠距離放炮、停電、放炮請示匯報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鐘內冒險進入放炮地點的責任人;
5、執行防突措施的現場負責人,監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預測工玩忽職守致使現場監督監管失控的;
6、停風不能實現風電閉鎖,或瓦斯超限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責任人;
7、造成風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責任人;
8、出現瓦斯超限、停風、煤與瓦斯突出征兆繼續作業的人員;
9、跟班隊干、各輔助區隊、系統科室人員簽到不下井,虛報下井的。
第三十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員工給予開除留用一年以上處分(留用期間僅發生活費),勞務工、聘用人員一律辭退或解除合同,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酒后入井的;
2、違章攜帶火種(打火機、火柴、香煙、手機、電子手表等)或穿化纖衣入井的;
3、私自攜帶火工品升井的;
4、盜竊、破壞“一通三防”、“防突”設施和電氣保護設施的;
5、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禁區的;
6、瓦斯檢查員不現場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數據的;
7、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和電器失爆的直接責任人;
8、捏造防突預測、措施孔、鉆孔深度和效果檢驗數據的直接責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違規乘坐皮帶、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傷害的;
11、毆打放炮員、瓦檢員、電器防爆員、安全檢查員、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員徇私舞弊,假報下井人員次數和下井時間的;
13、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通風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機房、要害部位脫崗、睡崗、串崗、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嚴重“三違”行為,性質嚴重的。
第四章 現場管理處罰細則
第一節 掘進
第三十一條 認真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在接班后、裝藥前、爆破后、打眼前、噴漿前等工序開始之前,用長柄工具搗掉頂板活矸,再進行其它工作。否則,罰班長和跟班隊長100元。
第三十二條 爆破后,進行永久支護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臨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罰當班班長和跟班隊長各100元,罰現場作業人員各50元。
第三十三條 架棚巷道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和支護質量標準施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支護質量標準整改,且每棚或每處罰款100元。
1、支護材料規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傾、后仰超過規定或邁步不合格的;
3、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規定的;
5、支架梁腿親口處接合不嚴密,離合、錯位的;
6、支架間距偏差大于設計要求的;
7、工字鋼棚扎角不符合規定的;
8、柱窩深度不夠、未挖到實底或底板松軟棚腿不墊墊板的;
9、背頂背幫不嚴不實的;
10、撐(拉桿)、背板、背笆、串桿數量不足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鋼可縮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緊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正確使用防倒棚裝置,少使用一個罰班長10元。
第三十五條 錨桿安裝角度小于75°,托盤不貼巖面或松動,間排距超過規定的,外露長度大于50mm,間排距大于設計100mm的,安裝時攪拌不合要求的,除責令重新補打外,并罰責任區隊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條 安裝錨桿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原則,并做到打一根,安裝一根,嚴禁空頂打錨桿,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必須在錨桿支護巷道進行錨固力試驗,錨桿、錨索拉力小于設計值的,每根罰款50元,并責令重新補打。
第三十八條 錨索安裝角度小于設計角度3°,間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長度大于100mm的,責令重新補打,并每根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 鋪網支護時,必須按作業規程及設計要求搭接、綁扎,網要緊貼巖面,不許有網兜,否則每處罰責任區隊100元。
第四十條 掘進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積水、浮煤和雜物,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區隊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無“三圖一表”或“三圖一表”不齊全,損壞不及時更換的,每次罰責任區隊200元。
第四十二條 扒矸機沒有封閉式防護欄,鋼絲繩斷絲斷股嚴重、前方無探照燈的,罰主管隊長50元,出現以上情況繼續開機的,罰當班班長和司機各100元。
第四十三條 扒矸機必須安裝牢固,不正確使用卡軌器和支腿的,罰跟班隊長100元。
第四十四條 扒巖機離正頭距離不得超過35米,積矸不得超過巷道斷面的1/3,否則罰責任區隊100元。
第四十五條 扒矸機導向輪必須固定在老樁上,不得掛在巷道棚子或支護錨桿上,否則罰班長50元。
第四十六條 扒矸機按鈕落地,罰扒矸機司機50元。
第四十七條 棚式支護巷道開口沒有按要求加強支護的,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四十八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必須加固臨時支護。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條 對于失修巷道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時修復點以里必須停止施工,并不許有人,否則罰責任人50元,跟班隊干100元。
第五十條 掘進巷道臨時軌道軌距誤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軌枕間距不大于1米,附件齊全,連接件緊固有效,無雜拌道、浮離、空吊板現象,否則每處罰責任區隊200元。
第二節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條 通風系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風、擴散風和采空區通風。發現一處罰通風隊長100元,并責令整改。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以風定產”的原則。采掘工作面的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罰通風隊長200元。因通風設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無風作業或微風作業,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三條 通風科每月要根據井下變化情況對通風設施安排監管單位,監管單位要切實負責看管,未經通風科同意,拆除、變更通風設施的,視情節對監管單位隊長罰款100~300元,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300~500元,對責任者罰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處理,并減發施工單位安全工資10%。
第五十四條 未經通風科允許,風門和防突風門常開的、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找不到責任人者,罰責任單位200元,造成風流短路、風流紊亂或其他異常情況的,按通風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條 主扇司機要認真負責,主扇運轉出現異常或負壓異常升降超過100pa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否則一次罰司機100元。調度室要及時向總工程師、通風科匯報并立即安排通風隊對井下系統進行排查。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用物料堵塞通風巷道斷面,斷面堵塞超過1/3者,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七條 井下嚴禁車撞風門,兩道風門之間及風門前后5米嚴禁存放礦車和物料。凡車撞風門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風門損壞者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風門周圍存放物料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負責局扇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班掛牌制度,負責看管局扇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接班后必須將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掛在局扇上。否則,每項對責任人罰款50元。區隊不安排專職看風機人員的,罰區隊500元。
第五十九條 堅持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并立即整改。臨時停風巷道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只有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方可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發現違反規定盲目恢復通風視情節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100-500元,對現場人員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條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風筒必須安裝到位,否則不準開工。局扇必須安裝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墊支,吸風口離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罰。
第六十一條 發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安檢部門都要作為事故組織追查,對責任者不低于1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巷道掘進一臺局扇只準供一個掘進工作面通風(掘填矸洞或鉆場除外)嚴禁一臺局扇多頭供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六十三條 礦井停電檢修影響到掘進頭風機正常供電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報停電審批單說明停電影響范圍,經通風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防突科和總工程師審批,方可進行。否則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對責任單位隊長罰500元。
第六十四條 嚴格風筒管理,風筒吊掛要平直,環環吊掛,接頭必須反壓邊,異徑風筒必須加裝過渡節,拐彎處加裝彎頭,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百米漏風率不得超過10%,否則,對通風隊長罰款50元。
第六十五條 凡采用局部通風的巷道風筒,風筒吊掛眼由施工隊負責施工,扒巖機后風筒由通風隊按質量標準接好,扒巖機前第一個風筒接頭到工作面風筒由施工單位負責現場監管,其余由通風隊負責監管,凡出現人為割斷或劃破風筒罰施工單位當班班長50元,跟班隊長50元。壞風筒亂扔亂放不回收罰通風隊長100元,用風筒墊坐,一次罰當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條 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在保證迎頭不積存瓦斯及時吹散炮煙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巖巷不能大于5米,巖巷不能大于8米,石門揭煤時不得大于5米,通風工、瓦檢員要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損壞及風筒距迎頭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現場進行妥善處理并匯報通風調度,否則給予50元罰款。凡因有備用風筒而不延接造成距離超過規定的一次罰施工單位班組長50元,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一次罰施工單位班長50元,造成瓦斯積聚按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條 掘進頭發現停風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檢員、瓦檢員和掘進班組長共同負責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掘進隊要派專人在巷道口新鮮風流中看守,并懸掛“嚴禁入內”牌板,任何人不準進入停風區,否則罰責任者100元,若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風的,通風隊必須進行臨時封閉,否則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六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的供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測風員每10天檢查一次風量,每少一次罰通風科長50元,測風員100元。發現供風不足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者罰責任人100元,找不出責任人罰跟班隊長,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實現掛牌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井下的永久密閉通風隊每旬檢查一次,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柵欄及風門,通風隊每班都要進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七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主要進回風巷和超過50米的聯絡巷都要設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設一個三通,皮帶巷每50米設一個三通,否則每少設一個三通罰機電隊長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煤巷掘進工作面,在距離工作面50米內和100米內各設一道凈化風流水幕,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面并靈敏可靠。各轉載點安設噴霧,否則每處罰單位負責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七十二條 放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堅持灑水降塵和沖洗巷幫,放炮前打開水幕,打眼實行濕式打眼,否則每項罰單位隊長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條 井下電鉗工必須佩帶瓦斯便攜儀,檢修電氣設備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只有檢修地點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檢修。不帶便攜儀,對電鉗工罰款50元。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采掘地點必須設專職瓦檢員,每班檢查四次,并且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必要時應增加檢查次數或連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罰責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無專職瓦檢員者每次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板牌、臺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七十六條 瓦檢員除了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以外,每次巡回檢查時必須檢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立即匯報或現場處理。對通風設施損壞不匯報,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專職瓦檢員要在現場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要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違反規定者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風或局部瓦斯濃度不大于2%時,由通風隊長口授,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如果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由礦總工程師安排,通風跟班隊長和瓦檢員排放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3%,必須制定專項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機電、安監、調度部門審查,礦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隊長現場統一指揮,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罰通風隊長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罰通風隊200元,罰安檢科現場負責人100元,釀成災害事故按礦有關規定追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地測科必須在貫通前巷道達到規定距離(炮掘20米,綜掘50米)前向總工程師報告,并向有關單位下達貫通通知聯系單。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風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后的措施應指定專人組織貫徹。通風科、通風隊應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否則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八十條 貫通的巷道達到規定距離時,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停掘的巷道加固迎頭后,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還必須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按照規定檢查工作面和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面的工作進行處理,掘進爆破期間通向兩個掘進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須按規定設置柵欄和警戒,禁止人員進入。違反上述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八十一條 瓦斯探頭應垂直懸掛在距正頭不大于5米,距頂板下300毫米,距幫部不小于200毫米處。梯形巷道距幫部200毫米,距頂部300毫米,距正頭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懸掛位置不正確罰施工單位班長100元。
第八十二條 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經瓦檢員用光學瓦斯檢測后,才能人工復電,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條 監測隊保證監測設備儀器靈敏可靠,監測人員每7天對井下監測探頭維護調試一次,調試完畢后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否則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責任人員罰款200元。
第八十四條 安檢員、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域的監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將光瓦檢測數據和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匯報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井下安全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未進行人工檢查罰款50元。監測隊2小時內必須將該裝置修好或更換,否則,罰監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八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升井檢修,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延期未進行檢修者,罰監測隊隊長100元。
第八十七條 爆破工、開掘區隊長、開掘隊班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罰款50員。
第八十八條 監測隊負責每周對各開掘工作面的瓦斯電閉鎖試驗一次,不試驗或沒完全試驗。罰監測隊隊長100元,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條 瓦斯超過規定濃度,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按事故追查,罰監測隊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300元。
第三節 防突管理
第九十條 地測科及時掌握井下施工巷道與煤層的位置關系,防突科按規定對突出危險區、威脅區進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盲目施工的,罰責任人員200元,造成誤揭煤層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條 沒有按規定安設風門、防突風門,風門不聯鎖、逆止器損壞、巷道風門水溝無反水槽,風門漏風超過規定的,每處罰通風隊長50元,損壞風門及風門附屬設施的,每處罰責任人員200元。
第九十二條 壓風自救系統出現下列情況,除停產立即整改外,每條罰責任區隊隊長50元,跟班隊長100元。
1、壓風自救裝置距離超過規定或數量不足的。
2、壓風自救裝置無風的。
3、壓風自救裝置配件不齊全或損壞的。
第九十三條 未嚴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鉆孔,造成鉆孔施工深度、數量不足的,罰責任區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四條 鉆孔施工現場無打鉆記錄或現場打鉆記錄弄虛作假的,罰責任區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五條 防突工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的罰款200元。
第九十六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必須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后,方準施工,否則,罰施工單位2000元。
第九十七條 防突工、瓦檢員、安檢員、施工單位跟班隊長、電工必須按要求及時在防突牌板上簽字,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無防突牌板或損壞防突牌板,每塊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九十九條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施工必須安裝防突鎖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條 施工單位擅自挪移防突鎖標罰責任單位2000元,破壞防突鎖標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超過允許掘進距離掘進,巷道開口、施工壁龕、鉆場必須采取措施,否則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200元,安檢員、瓦檢員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防突鉆孔施工中出現噴孔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施工地點出現瓦斯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救器,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按突出管理掘進巷道使用風鎬作業的,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安檢員200元。
第四節 火藥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條 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否則每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時嚴禁腳踩、拋擲、撞擊,否則,對裝卸人員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庫存放。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在發放電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否則,罰火藥庫管理人員20元/發、卷,放炮員10元/發、卷。
第一百零九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臺帳、記錄、做到日清月結。各種臺帳、記錄必須一致,否則發現一處錯誤罰相關責任人50元;臺帳、記錄數字、簽字必須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罰相關責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條 堅持使用雷管箱、炸藥箱,電雷管和炸藥隨用隨取,暫時不用的入箱上鎖。雷管箱及鑰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藥箱鑰匙由班長保管。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放炮前爆破工必須同班長共同檢查,核實每次裝炮和起爆數量并雙方簽字。
1、當班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后,爆破工、班組長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剩余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退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2、工作面裝配引藥工作,由爆破工進行。否則罰放炮員200元,罰制作人100元;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參與,否則,罰當事人50元;爆破工必須認真檢查腳線連接質量,放炮母線與腳線的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進行,否則罰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跟班隊長、班組長根據工作面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當班爆破工工作量,當班裝好的炮必須當班放完,若有特殊情況致使裝的炮不能起爆或現場留有殘炮的,跟班隊長、班組長及爆破工必須現場交接班,否則罰責任人員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放炮隊可給爆破工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腳線,嚴禁在放炮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罰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爆破工、領藥工、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各負其責,并對整個放炮過程中電雷管、炸藥丟失負責、
1、若雷管丟失,對號查人,每發罰爆破工100元。
2、若炸藥丟失或私自轉讓,每卷罰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地面拾到電雷管、炸藥時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匯同安檢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轉交井下爆破材料庫登記并出據證明。登記內容包括,拾到電雷管、炸藥的完好性,拾到人員的單位、姓名、登記人簽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藥嚴禁帶至地面,必須當班交至爆破材料庫,依據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所開證明,拾到帶腳線雷管每發獎20元,不帶腳線獎10元,每卷炸藥獎10元,地面拾到交保衛科后同等獎勵。每月結束后,安檢科根據火藥庫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標準提出獎罰請示,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兌現獎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有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的,每發雷管或每卷炸藥罰款500元,勞務工解除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對所在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發、卷)。
第五節 運 輸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區隊按照管理范圍管理運輸設備及安全設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的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如需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運送車輛時,應提前一個班向調度室提出申請,由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派專職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將車輛運到指定位置。否則,對擅自使用單位罰款200元,操作人員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底車場、東西翼軌道運輸大巷1噸礦車或材料車(包括花車、平板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鋼絲繩套代替三環鏈使用,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的插銷、繩套連接牢固可靠、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斜巷提升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時,必須單車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過絞車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規定連好保險繩,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條 把鉤工必須檢查長材車是否綁扎牢固、可靠,發現不安全之處,應及時匯報值班隊長或調度室,說明情況,派人處理,未經處理進行運輸造成脫落、滑動、掉道等情況,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立井提升信號裝置、安全門搖臺必須閉鎖,信號和絞車啟動裝置必須閉鎖,只有關好安全門升起搖臺才能解除閉鎖,發出信號,只有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才能解除絞車閉鎖,啟動絞車。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職工上下井乘罐時不能超過定員,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職工不聽從把鉤工指揮的,罰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職工升入井時,必須遵守本礦規定的行走路線,違反規定的,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進入罐籠以后,把鉤工必須親自關好安全門,然后才能發出信號,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同一層罐內人料混運,罰把鉤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不明信號,均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必須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確保發送信號準確無誤,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應經過井口信號工轉發,嚴禁越過井口信號工由井底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發送緊急停車信號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信號工發出開車信號后,不準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應先發停車信號后,再發其它種類信號,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機車接近巷道口、彎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礙時,必須提前減速并發出警笛,否則罰電機車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機車經過路口前要堅持“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定,防止車輛相撞或追尾,否則罰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機車牽引的列車后方必須有尾燈;在同一方向行使時,必須保持100米的間距,否則,罰責任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跟車工佩戴口哨,保證與電機車司機聯系的準確性。否則,罰跟車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機車運輸時不得前頂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車時,須距離雞心5米以外,否則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連車過程中,司機必須聽從掛鉤工的指揮,車速盡可能放慢,等待車輛停穩后才能連車。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機車不允許頂車運行(車場內調車除外,但必須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則罰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電機車牽引礦車裝置不能超過規定,1噸礦車不超過30輛,長材車不超過兩輛,否則罰機車司機和跟車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大巷牽引重車行使速度不能超過2.5米/秒,超速行使罰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井下電機車無燈、無閘或警鈴,不準運行,否則,每項罰司機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機車司機行車時要認真觀察電纜懸掛情況,發現異常時,停車處理并及時匯報。否則造成供電中斷事故的,罰款200元,并追究影響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一人只能推一輛車,而且要目視前方,嚴防撞到行人和車輛,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車之間必須使用合格的連接環及正規銷子。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摘掛鏈時只許兩臂傾斜側身操作,嚴禁頭、身進入。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下山提升運輸時,必須按絞車提升能力掛車,不得多掛車,絞車嚴禁超負荷運行;處理掉道車時,司機不得離崗,礦車前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裝置,且不準摘鉤作業,否則,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主要上下山巷道內和變坡點處,都要安裝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長明。否則,罰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斜巷上下車場信號硐室內必須按規定懸掛各種牌板,否則,罰單位主管隊長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1-2米處,安設能夠防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靈活可靠、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和擋車樁;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下20米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巷下部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斜坡運輸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必須設置與絞車聯鎖的紅燈信號。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業區內休息或逗留,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條 所有保險杠、保險閘、保險門、保險樁、阻車器應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只有在礦車通過時才能由把鉤工拉起,嚴禁提前或同時拉起保險設施,更不允許不使用保險設施,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絞車運輸做到聲光信號齊全,否則,罰單位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準用礦燈、喊話、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開停車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無論斜坡還是平巷運輸,只有在礦車或機車停轉后才能摘鉤,不許摘跑鉤。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采用回柱絞車回柱或者拖料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必須使用可靠的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上下變坡點處,軌道一律不準采用對接頭,應根據變坡點情況,必須將軌道彎成彎道敷設。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運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須每隔40米設置一個躲避硐,躲避硐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7米。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必須整齊,不能爬繩、擠繩、咬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不少于兩付卡子,并且有松動圈,絞車滾筒上應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繩。否則,罰包機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斜巷絞車每個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繩徑與主繩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險繩的長度要和掛車數相適應,不得過長。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條 跨越皮帶處必須設有專門的行人過橋,行人穿過皮帶時必須走行人過橋,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小絞車安裝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否則罰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絞車安裝必須采用混凝土基礎,使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四壓兩戧)、地錨固定,但壓柱、戧柱必須牢固可靠,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罰開車司機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絞車必須完好,零部件齊全、完整,制動閘及聯桿系統操作靈活可靠,無彎曲和變形,閘帶無斷裂。所有穿銷、開口銷必須使用標準件,護板齊全完整緊固,否則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鋼絲繩叉接使用時,叉接長度不得小于繩徑的1000倍,嚴禁傾斜巷道鋼絲繩叉接使用,否則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使用18.5mm以上的鋼絲繩鉤頭必須使用不少于5個與鋼絲繩相匹配的繩卡,固定且要緊固,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個繩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最突出部分與礦車最突出部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00m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幫最小距離不得少于250mm,絞車司機操作應有至少1m2 空間,絞車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多部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系統不得串聯,嚴禁同一軌道線路兩部車同時進行作業,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嚴禁在任何情況下放飛車,不帶電下放車。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把鉤工對提升的大件或特種車輛要重點檢查,對超高、超寬或礦車變形情況嚴格把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條 人員在大巷行走必須走人行道,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人行側行走,在雙軌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員停留,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之一者,罰責任人50元。
1、每個推車人員必須熟悉推車路線,坡度大小,彎道半徑大小情況,熟悉信號規定,推車前一定要檢查軌道是否合格,車有無問題,車輛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沿線有無障礙物,如有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必須及時發出警告。
3、同方向推車時,兩間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4、在車場推車時,推車工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嚴禁同一區域機動車輛、人力車同時行駛,必要時經過運輸調度允許。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巷道摘掛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量,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嚴禁超掛車輛,嚴禁非把鉤工擅自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車場。裝卸物料等特殊情況下,司機要手不離閘。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上山掘進倒拉牛提升時,在停車地點應設擋車裝置;斜巷長度超過50米時,下部10米處還要加裝擋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下山掘進時,扒巖機前10米位置處必須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鋼絲繩直徑縮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員在巷道內行走時,禁止騎跨在鋼絲繩上行走;變道或甩車場處,要走在背離鋼絲繩受力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條 刮板輸送機必須平直,零部件齊全完整,聯接裝置緊固可靠,擋煤板防護裝置齊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壓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許壓在減速機外殼上,且壓柱必須采用直徑不小于160mm圓木,否則罰責任單位司機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刮板輸送機液力聯軸節必須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各機械轉動部位必須安裝合格的防護裝置,并齊全可靠,否則,罰款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出現漂鏈,發現一處罰機電隊長50元,責任司機20元,并且現場處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嚴禁乘人,輸送物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缺少刮板每個罰責任司機20元,罰包機人10元;并立即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溜子、皮帶啟動前發出信號,警告沿途人員離開轉動部位,啟動時先啟動1~2次,聽聲音、看狀態,確認無誤,方可連續運轉。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每臺設備只能固定一名司機,其它任何人無權操作,不準異地操作,堅決杜絕利用職務之便的違章指揮和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司機要堅守崗位,不準躺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將開關置于零位。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運轉設備解體檢修和事故處理要有監護,多人作業要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負責指揮,指揮人員要堅守現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六節 機電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否則,罰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00元,檢查人員不在現場(或不安排人員)督促整改,罰檢查人員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嚴禁出現失爆,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包機人100元,機電隊長100元。在集團公司及以上級別的檢查中發現失爆者,加倍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檢查不合格者,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下列地點未裝局部接地極或接地極不符合下列標準的,每處罰責任區隊100元。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井下不得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元。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第一百九十六條 低壓漏電保護每天試驗一次,煤電綜合保護每班試驗一次,并認真填寫好記錄。不試驗罰單位100元,無記錄罰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失靈、損壞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檢查發現一處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30元,包機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主提升系統各種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每項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皮帶跑偏磨機架、磨底板,一部皮帶機有十個以上(含十個)托棍不轉,每處罰單位100元,包機人30元,責任隊長50元。
第二百條 井下檢修機械設備時未停電,開關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發現一處罰單位100元,責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井下電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1、水平或傾角30度以下巷道電纜用吊鉤懸掛。
2、水平或傾斜巷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
3、水平或傾斜巷道中電纜懸掛點間距不得超過3米,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4、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5、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7、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采掘機組供電除外)。
8、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9、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進行連接。
10、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1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
第二百零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以及各種保護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效驗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隊長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空氣壓縮機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完好并定期校準,否則罰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工程科、通風科、防突科、地測科、機電科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條 對本細則及業務科室管理制度未列舉的違規行為,一般“三違”罰款不低于50元,嚴重“三違”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集團公司和上級安全檢查時查出的“三違”或各類不安隱患,一律按本細則規定予以加倍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安檢科,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疏漏或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百零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制度
一、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按照“三大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程規定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三、參加制訂并監督檢查安全規劃、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四、監督檢查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和儀器的使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設備質量及與安全有關的產品質量。
五、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檢查現場安全隱患、調查重大不安全問題,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六、監督檢查技術措施經常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術工程的完成情況。
七、調度安全情況,組織安全活動,總結安全工作。
八、組織事故調查、統計和分析追查責任,找出教訓、按期上報。并對防范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織開展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指導群眾安全檢查月活動,和工會密切配合并參與群眾性的安全大檢查。
十、參加審查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并監督兌現、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采取投產驗收。
十一、監督檢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編制,演習和執行。
十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有造成事故危險時,有權令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十三、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嚴重違章和事故肇事者警告、記過、降薪處分意見,有權給予對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給予獎勵。
十四、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堅持原則,按章辦事故面遭到打擊報復的事件。
第10篇 三岔溝煤礦安全旬檢制度
為了有效消除礦井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堵塞漏洞,減少不安全因素。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使安全檢查制度化,規范化,真正發揮其現場監督檢查作用,不斷提高我礦本質安全化水平。為此,結合我礦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一、檢查時間及單位
1、每月上旬5號、中旬15號、下旬25號對全礦各個地點進行安全隱患大檢查和工程質量大檢查。
2、每旬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科、調度室、通風科、機運科、各級領導干部及科室管理人員參加。
3、每旬工程質量由技術地測科組織,根據質量標準化對井下各施工地點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二、檢查內容及方法
1、每次旬檢前,各級入井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準備,嚴格對照規程及標準進行檢查,檢查中要目的明確、突出重點,并有專表記錄。對現場查處、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準確認真填寫,做到定型定量。
2、每旬旬檢要分區域、分專業確定檢查具體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各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存在隱患及問題與現場檢查情況,并簽注意見。
3、檢查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將檢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技術地測科的驗收結果匯總到調度室,調度室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即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的形式安排、落實、處理。
三、問題處理及落實
1、調度室對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檢查出的各類隱患,要有詳細的記錄。并定期寫出安全檢查通報,上報下發,存檔備案。對于重大隱患應及時反饋于安全科,由安全科給隱患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落實復驗。
2、對檢查出的隱患及問題,調度室要安排落實存在隱患(問題)的隊組進行整改處理并安排管理人員跟蹤復驗整改情況。
安全科
2023年3月1日
第11篇 某煤礦配件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提高我礦經濟效益,確保集團公司、礦下達的噸煤材料費指標的順利完成,切實供好、管好、用好配件,搞好設備維修、大修,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服務于安全生產,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配件管理機構
1、加強對配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配備配件管理人員4名。配件管理人員要加強配件管理,不斷提高配件管理水平。
2、成立機電科配件庫,配備配件保管2人,辦理配件入庫手續,發放配件。
3、各區隊應有一名由機電班長兼職的配件計劃員,負責各區隊配件計劃編制和配件領用。
二、配件計劃
1、建立健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認真執行配件“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訂購,統一分配,統一領用,統一管理。
2、礦屬各單位的配件計劃必須在每月的20日前,將下月所需的配件計劃,按外購件與自制件兩類分別造表報機電科配件組。所報配件必須注明主機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自制件必須帶圖紙。
3、機電科配件組按各單位上報配件計劃、按外購與自制兩類利庫后、分別編制配件計劃分別送交供應科與礦機修廠。對于各區隊使用的零星配件,機電科配件組可自行編制采購自行儲備,以備急需。
4、配件計劃必須根據生產任務、設備使用臺數、設備狀態、檢修安排、配件的庫存和消耗情況來編制。
5、提報申請計劃要遵循“先利庫,后申請”“自制不申請”“提高自制率,降低外委量”的原則。
三、配件質量的管理
1、凡經機電科配件組負責下達的配件計劃,所出圖紙的制圖、描圖、校對、審核都應有專人負責,并在圖紙上簽字,如果下達計劃圖紙有誤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制圖審核者責任。
2、機修廠必須建立質量保障體系,應設置1-2名質量檢查員,對修理、加工的配件,嚴格按圖紙要求進行檢驗,并在加工卡上簽字,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檢查員有權宣布配件報廢。機電科配件組保管員對沒有機廠質檢人員簽字的工件,配件組可不辦理入庫,發現有不合格產品,配件組按機械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處理,加倍對機廠工資總額進行罰款。
3、對于外購配件的驗收入庫管理,必須由供應科按要求出具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由機電科、紀檢、企管、供應等有關科室組成聯合驗收小組,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四、配件庫房管理
1、倉庫保管員要熟悉業務,掌握每種配件的用途、安裝部位、庫存數量。
2、保管員要精心對配件進行保管。特殊配件要防護涂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銹蝕損壞。
3、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要堅持五五擺放(五五成行、成方、成垛、成串)定量包裝,標簽要填全、懸掛整齊。做到“四對口”(帳、卡、物、資金),機型保管要系列化。
4、嚴格執行配件發放制度,按領料憑證發放,對于無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帳要整潔,技術數據要齊全準確,每日留存票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每月25號前填報配件收、支存報表。
五、配件消耗與儲備
1、各級配件管理人員必須經常調查了解分析并掌握配件動態及消耗規律。
2、要抓好配件的定額管理,特別對用量多,價格高,易于損壞丟失的配件制訂消耗定額。
3、配件儲備主要由配件倉庫負責,各區隊可備有少量日常生產中需要的易損配件,實行三定二有(定指標、定品種、定數量、有專人保管,有領發數量帳)的管理制度,機電科有權檢查各區隊的配件倉庫,并進行考核,并有權調出、調入。
六、配件的回收和修復
1、要加強對配件回收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動群眾做好回收復用工作,把回收復用指標作為考核各區隊經濟核算的內容。
2、對各種配件(一次性橡膠件可不交舊)要嚴格執行交舊換新制度。
3、要做好舊件的修復工作,原則上執行能自修的決不外修。機修廠對機電科安排的配件修復計劃要及時安排 ,對重點的、復雜的、零配件修理要組織專門人員組織攻關,確保修復質量。對確需外修的配件,由機電科配件組報出計劃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公開招標進行。
七、對自制件管理
1、機電科對各單位到機修廠加工配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計劃、統一安排、統一加工、統一發放。月底機電科根據機修廠加工數量對機修廠進行結算,各單位不再對機修廠結算。
2、對各單位計劃外的急用零星配件必須帶圖紙到機電科,由配件組下達急用件臨時任務通知單,機修廠方可加工。
3、對升井檢修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匯同機修廠、使用單位等有關人員共同拆檢,填寫檢修卡片并簽字,檢修卡片作為領用配件的依據。
4、機電科月底根據設備檢修量、自制加工量、所用材料對機修廠本月所領材料進行考核。
5、機修廠月底上報機電科機修廠庫存材料及配件報表,機電科不定期查看機修廠材料及配件庫。
6、機修廠所領材料及配件與用量、庫存量差額較大時,機電科匯同有關部門對機修廠進行分析。
八、獎罰制度
對于配件修理費管理,原則上實行上限定額管理,各區隊無論產量、進尺超額多少,均確定一個合理的定額。
1、根據各單位使用設備多少,按區隊類別分別提取配件消耗金額。1)機電運輸單位按礦下達指標控制、2)采煤隊按實際產量,礦下達噸煤指標計算、3)開拓、掘進隊按實際進尺指標計算。統一實行節獎超罰。各區隊節約獎按節約價值的20%提取獎勵,超耗按超耗價值的100%扣罰。各區隊獎罰金額由機電科配件管理人員每月2號前上報礦企管科執行。
2、對各單位丟失的配件嚴格執行罰款,按丟失配件原值的100%罰款。
3、對大型材料:如皮帶、鋼絲繩等嚴格執行交舊制度,對執行好的單位可按原值的1%獎勵。皮帶回收必須保證單卷在80m以上,對超出80m以上的按超出米數原值的20%獎勵,對少于80m的按欠米數原值的100%罰款,對回收皮帶在600mm/800mm(原帶寬為800mm/1000mm)寬以上且符合以上條件的可按所交數量的10%獎勵,對拉扯、撕裂的按原值的100%罰款且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12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制度
車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集團公司安全“零”理念,強化礦井安全自主管理,督促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掌控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確保重大安全隱患“可知、可防、可控、可治”,及時進行整改,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上報內容為《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界定的重大隱患和礦界定的隱患,以及需要集團公司或礦幫助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月報程序
第三條 區隊日常進行自查自糾,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組織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缺陷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按照要求報送至安檢科,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專業分別上報業務科室。
第四條 業務科室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對分管專業的重點工程、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工程(設備)質量、技術管理、生產協調等方面進行分析排查,同時業務科室將基層單位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審核,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各專業排查的重大隱患及上期重大隱患整改進度經分管礦領導審核后于每月23日前報送安檢科。
第五條 安檢科每月將各業務科室報送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度匯總,于每月24日發送到各礦領導郵箱。
第六條 五職礦長每月以個人名義向永煤公司報送分管業務范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附表格式親手填寫重大隱患上報內容,上報隱患要標明隱患的名稱、分級、分類、存在地點、內容描述、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及整改進度等。每月25日由安檢科統一收集整理后,17:00前將掃描版報永煤公司安監局。
第七條 當期沒有銷號的重大隱患,下一期要繼續上報整改進度,直至隱患完成閉合管理流程。
第八條 重大隱患由分管領導親自安排落實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措施,保證整改期間的安全工作。
第九條 各專業科室負責建立隱患整改落實臺賬;安檢科負責建立重大隱患跟蹤落實臺賬,監督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罰則
第十條 各區隊隱患排查主要負責人為區隊隊長,負責及時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分專業以電子版形式上報各業務科室,每滯后1天對區隊隊長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 各業務科室對各區隊上報的重大隱患要認真審核把關,連同本專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規定日期報送安檢科,每滯后1天對科室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隱患排查要做到零盲區、零漏洞,對該排查而未排查出來的重大隱患,在當月雙基考核中扣總分5分/條。
第十三條 隱患上報要實事求是,對于故意隱瞞的,對單位排查人員與負責人各罰款500元/條。
第十四條 凡發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上報做不到位的,除對有關責任人執行有關罰款外,對責任單位按照安全“雙基”考核標準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車集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