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合理配置安全管理人員,提高安全管理隊伍綜合素質,增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22]33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大安全投入”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
3.職責
3.1公司領導按照生產工作范圍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管理隊伍的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裝備配備、教育培訓及安全管理人員待遇等進行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實施歸口管理。
3.2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工作。
4.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4.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即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領導為副組長,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其它分管領導及各科室負責人組成。
4.2公司設立安全保衛科,承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安全保衛科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職能科室,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履行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的綜合管理職責,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責任。
4.3 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對公司 “一對一”人員實行安全責任監管。其安全監管的主要責任及內容如下:
a) 節假日、重要時段,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通過發送信息、運用電話告知、見面談話等形式履行監管職責,并做好記錄。
b) 發送安全提示信息,每周不得少于2次。打電話告知安全信息,每月不得少于2次。見面告誡安全事項,每月不得少于1次。內容包括:通報惡劣天氣和道路隱患情況,提醒行車安全注意事項;通報近期典型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強調防范措施;通報公司針對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制定的安全監管措施;提醒駕駛員加強車輛安全性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提醒駕駛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行車,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c) 及時與安全部門聯系掌握所監管的駕駛員的交通事故、違法記分、及其處理情況,證照審驗等安全信息動態,督促駕駛員及時處理。
d) 及時與車管部門聯系,掌握所監管的車輛年審、二級維護、月檢、臨檢時間,提前提示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掌握車輛違法情況,通知其及時進行處理。
e) 對監控的駕駛員和車輛超速、超載、超員、疲勞駕駛等違法違章行為,督促駕駛員及時處理,告誡其遵紀守法。
f) 各監管人員對變更的駕駛員及電話號碼進行登記并告知安全科,對內部準駕證到期的駕駛員通知到安全科及時更換。
5.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5.1公司根據生產經營規模,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a)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客運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c)原則上每20輛車至少配備1名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5.2公司應當理順安全管理隊伍的體制,明確各安全管理崗位的工作職責,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須思想品質良好,工作責任心和執行力強,能吃苦耐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運行業三年以上從業經歷,并應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持證上崗。
5.3公司安全管理機構不完善,人員配備不足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以加強安全管理。
5.4公司應當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檔案,對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工作簡歷、教育培訓、受獎情況等進行詳細記載。
6.教育培訓
6.1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認真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包括再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及技術知識,熟悉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擔任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崗位。
6.2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6.3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學習教育,及時了解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管理要求,總結交流安全管理經驗,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7.安全管理裝備配備
7.1公司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裝備。
7.2公司應當根據營運車輛數量,配備足夠的安全檢查用車,確保專車專用。
7.3公司應當統一發放安全管理人員服裝、安全檢查證件和安全檢查標志、標牌。安全管理人員在開展安全檢查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相應的安全檢查證件,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檢查標志、標牌。
8.安全管理人員待遇
8.1公司應當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的人文關懷,從優待安,充分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斷提升安全管理隊伍的執行力和凝聚力,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8.2公司應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待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收入可高于其他同級崗位人員收入的5%至15%。
8.3公司在實施安全工作考核獎懲時,安全科長獎勵額度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安全獎勵平均額度的2.5倍,安全內勤獎勵額度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安全獎勵平均額度的2.0倍,其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獎勵額度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安全獎勵平均額度的1.5倍。
8.4公司可設置專項獎勵資金,對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安全管理人員,視情予以獎勵。
9.懲罰
9.1公司將定期對安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違反本規定,未嚴格執行安全管理隊伍建設要求的個人,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及獎懲辦法》嚴格實施獎懲。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發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10.附則
10.1本程序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管理規定執行。
10.2本程序由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委托安全保衛科負責解釋。
11.附錄
安全管理人員檔案(非格式化文件)
第2篇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機制,根據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和治理難度等制定本企業(煤礦)的事故隱患分級標準,明確負責不同等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督辦和驗收等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制,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煤礦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煤礦的生產組織單位(區、隊)應當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全等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煤礦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旬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定期開展覆蓋各運營煤礦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記錄報告工作機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并逐級上報本企業相關部門。
第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依據事故隱患的等級實施分級治理的工作機制。對于有條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在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治理;對于難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由煤礦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隱患治理方案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九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分級督辦、分級驗收機制,依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等級在其治理過程中實施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發出提級督辦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予以銷號。
對于企業主動上報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并經本企業驗收責任單位驗收合格、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可自行恢復生產,同時及時報告負責督辦的部門。對于有關單位實施督辦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當書面報請負責督辦的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條 煤礦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安全保護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治理前無法保證安全或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出現險情時,應撤離危險區域作業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
對于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對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防范強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引發煤礦水害、斷電等事故的工作機制,制定針對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加強預警,一旦出現險情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發現周邊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向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和匯總建檔工作制度,定期對事故隱患和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發現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性措施;并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設具備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功能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應當接入煤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臺),并確保事故隱患記錄無法被篡改或刪除。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涉及的區(隊)辦公區域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發布欄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對于經核實的事故隱患舉報,應獎勵舉報人。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第3篇 建設工程安全例會制度
一、為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及控制投資,確保工程計劃和任務的落實,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工程參與各方人員的工作關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常情況下,工程例會每周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第一次工程例會確定。除定期的工程例會外,工程管理部可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嚴格會議制度,相關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準時到會,并做好必要準備。
四、參加對象:
(一)、建設方:現場負責人員及其他技術、管理人員;
(二)、監理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員、安全員等;
(四)、其他相關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情況事先通知指定其他相關的單位人員出席會議,如供應商,施工單位上級主管等。
五、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主持,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二)、明確各參與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三)、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四)、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五)、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六)、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七)、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八)、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單位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簽字。
六、例會內容:
(一)、施工單位匯報內容:
1、總結前階段工程進展情況,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2、匯報下一階段工程計劃情況。
3、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和下階段可能遇到的問題。
4、需要業主、監理或其他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監理單位匯報內容:
1、前一階段工程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的工程進展情況。
2、總結前一階段工程的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3、對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前一階段的工程控制情況從進度、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考核結論。
4、對工程進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匯總,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工程的下一步計劃情況進行分析。
(三)、業主單位內容:
1、對工程前一階段的進展情況及控制情況進行總結。
2、對前一階段遇到應該由業主解決的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總結。
3、提出下一階段工程的總體要求。
七、工程例會參會各個單位的匯報內容必須形成文字性匯報材料分發與會人員。
八、工程例會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主持,做好會議記錄及參加人員簽字。
九、例會上每個單位提出的問題或優化建議必須經過討論做出明確結論;對需要再次討論的問題,在會議記錄上明確最終解決日期。
十、會議記錄由監理單位負責整理,編制會議紀要,并分發到各個相關單位執行、歸檔。 十一、每次例會后,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將會議紀要向公司領導傳送,同時向領導匯報工程的現場情況。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了認真貫徹“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從根本上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達到人人講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目的,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安全生產例會每周五下午由項目經理組織召開,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員、技術員、工長、保衛消防員、材料員、分包負責人、安全主管、技術主管參加。
2安全生產例會內容
①總結一周安全生產情況;
②檢查上周安全問題整改情況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③分析一周安全生產動態和形勢,及時調整工作重心;
④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提出技術整改措施;。
⑤對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對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討論,根據現場實際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安技措施;
⑥組織對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傳達國家、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⑦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
3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議決的事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在指定的時限內落實。
第4篇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鑒定
(一)事故分類:
1、按傷害方式分類:
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它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
2、事故級別劃分:
a、輕傷,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
b、重傷,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性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或經濟損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負傷事故,指一次發生重傷3人以上或負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50001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f、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含)以上。
二、事故調查與處理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75號令《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發生傷亡事故,都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調查,搞清事故情況和性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二)嚴格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調查、處理、結案;發生重傷事故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以內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組織調查、處理、結案;發生多人負傷和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公司安全質量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或集團公司參與調查、處理、結案。
2、發生因施工生產影響造成外圍人員死亡以上事故,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險性以上等級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勞務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都必須在6小時以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三)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人員重傷、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質量部牽頭調查、處理、結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五)機械設備事故由設備物資部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三、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一)責任劃分:
1、直接責任者:指與事故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
2、主要責任者:在事故責任中,對事故發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領導責任者:長期忽視安全,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蠻干亂干,對員工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對事故隱瞞不報,不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發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4、次要責任者:指對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責任,但負有一定責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者
1、員工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傷亡以上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章駕駛,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傷亡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3、干部違章指揮,員工違章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4、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違反施工操作規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者錄用“三證一書”不全的外部勞務隊伍,或者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諸多不安全行為造成傷亡事故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按下列原則給予處罰:
1、發生一起輕微事故,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事故責任人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學習,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2、發生一起一般事故,輕傷3-10人,或重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上交安全質量部一份,責任人屬特種作業人員的吊銷其上崗證。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
f、凡單位發生一起一般事故,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200元,對分管安全領導罰款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3、發生一起傷亡事故,輕傷11人以上,或重傷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1―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責任人屬特種作業人員的吊銷其操作證。
b、負主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凡發生一起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5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300元,罰安全員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4、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傷11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3%進行罰款。情節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b、負主要責任
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2%進行罰款。情節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8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500元,罰安全員3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f、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給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200元罰款。
5、發生一起特大傷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建議對所有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各責任者的經濟處罰按第4款的二倍處罰。
6、凡重大員工死亡事故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員工反應強烈的,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定時限的,均要在以上條款基礎上,加重處罰。
(四)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處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安全生產事故單位的處罰
(一)對發生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單位處罰
1、發生一次負輕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處以罰款1萬元。
2、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處以罰款2萬元。
3、發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4萬元。
4、發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5萬元。
5、發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6萬元。
(二)對員工非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1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
(三)外部勞務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對總包單位處以罰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3萬元。
(四)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安全,發生行車和航行險性以上事故處罰單位。發生險性事故的,對單位處以罰款3萬元;發生大事故的一次處以罰款5萬元;發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對單位處以罰款10-50萬元。
(五)重大經濟損失事故處罰單位。單位發生機械設備或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處以罰款1至5萬元。
(六)對安全機構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業務無專人負責,不按規定時限向公司業務部門及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報表的單位,由安全質量部下發通知轉交公司財務部,取消該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獎,并處以單位罰款1至5萬元。
(七)對出現未構成責任事故等級,但造成極大社會影響或上級、業主、監理等通報的安全事故單位,處罰責任單位1至5萬元,罰主管領導1000-5000元。
第5篇 學校新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五牌一圖“標牌,標牌的內容及形式必須由施工單位擬定,并交由學校現場代表審定批準后,方能付諸實施,切勿亂寫亂畫。標牌上必須正確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面積及結構類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建設監督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建設單位派駐現場代表人的姓名、開工日期、施工平面布置圖等,還應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板、消防保護管理制度板、場容衛生環保制度板等。
2、施工現場必須有恰當的標語和安全警戒標志,并設置在恰當位置。
3、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應當佩戴證明身份的證卡,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此證卡內容及形式由施工單位擬定,并交由學校審定批準后,方能實施。
4、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工地周邊50米、出入口100米范圍內無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邊整潔。
5、施工現場應確保進出道路通暢、平整、堅實,有回旋余地,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后排入學校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統處于正常的使用狀態。
6、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合理布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機具設備,減少二次搬運,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筑物內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處等懸挑結構上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在施工作業面,工人操作應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
7、施工單位應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8、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9、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內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認真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防火'的原則。
10、施工現場內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應有保衛措施方案,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遇有治安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匯報,不得延誤和隱瞞。
11、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工人在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顏色應便于區分;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做到高掛低用及牢固,設置必要的警戒,嚴禁高空墜物。施工單位工人不得從柱子鋼箍上下,鋼筋骨架無論其固定與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別是板筋,必須要'安全第一'。
12、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中如發現管道電纜及其它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13、施工單位在主體及裝修施工時,必須作好外架的搭設和安全網的掛貼,其作法應以書面形式在施工前兩天上報學校批準后,方能實施,腳手架的搭設應遵照《腳手架搭設的安全要求》,特別需注意對只圖施工方便、隨意拆除外架連墻桿而影響腳手架安全的情況的監管。
14、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機具進行正常維護和定期保養。使用垂直運輸機械(如塔吊、門字架等),必須有勞動局頒發或安檢核定的使用許可證,方能使用。
1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隨時有施工負責人,不得存在無施工負責人的現象,如施工負責人有事不在現場,應指定臨時負責人。
16、在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管理人員值班名單應上報甲方。
17、為便于銜接,學校實行現場例會制度,時間、地點由學校屆時通知,現場施工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學校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即每次例會時提出下階段工作計劃(包括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同時檢查以前計劃完成情況。
18、在施工前,現場施工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術交底,并作好文字記錄,隨時接受學校現場代表的督查。
19、施工單位應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做好安全資料及現場安全文明工作。在新工人入場時,應進行入場教育及安全三級教育。
20、為維護建設場地周邊的綠化環境,施工單位必須教育工人愛護一草一木,嚴禁踐踏、污染、破壞。
21、臨時用電必須統一布置,所有電器一律設置漏電開關,實施中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并督促解決用電安全隱患。
22、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難度大,技術含量高的工作有針對性的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23、特殊工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24、施工單位應根據學校現場代表要求召開安全教育大會。
25、對于違反管理制度中任一條者,將酌情處以100-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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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交通建設項目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基本要求
1.1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逐級進行,從項目到施工處、施工隊、工段(班組)一直到全體作業人員。
1.2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有針對性。
1.3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主要針對施工中給作業人員帶來的潛在危險和存在的問題。
1.4應將施工工序、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處長、隊長、工長(班長)進行詳細交底。
1.5定期向兩個以上施工處、施工隊和工段(班組)及多個工種交叉作業的施工隊伍進行書面交底。
1.6應優先采用新的安全技術措施。
1.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書面的簽字記錄。
2.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
2.1本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特點和危險部位及所采取的預防措施。
2.2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2.3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
2.4突發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及避難等措施。
3.安全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及交底
3.1重大、特殊、危險性大的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由總工程師編制;報總監理師審批;總工程師負責交底。
3.2一般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技術人員編制,總工程師負責審批;相關技術人員進行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的執行與監督
4.1安全技術交底后逐級簽字。由各級施工作業隊伍及作業人員按要求貫徹執行。
4.2安全技術較低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安全部門或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
5.考核
5.1統一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規定。
第7篇 安全標準化班組建設與考核制度
生產建設是企業的細胞,是生產過程安全管理的落腳點,因此抓好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施工企業由于施工現場多變,環境復雜,立體交叉,安全生產帶來了很多困難和難以預測的危險因素,因此抓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建設尤為重要。
1、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建設。
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建設的主要內容:
1.1實行標準化的組建。
1.1.1? 一個專業生產班由2個至4個單元小組組成,1個單元小組由3人組成,實行老(工齡8年以上)、中(工齡5、8年)、青(工齡5年以下)搭配,相對固定,形成生產基本作業小組,和安全聯保單元。每個單元小組的組長負責該組的生產安全和工程質量工作。
1.1.2? 施工機械操作班的成員一般都是配合其他工種單機單人操作,施工時的安全活動和安全聯保應參加到被服務的工種班組中去。施工機械操作班內部亦應按老、中、青搭配組建,一方面形成技術上的傳、幫、帶鏈式結構,另一方面形成對施工設備定期自檢、安全運轉的聯保單元。
1.1.3? 班長是本班生產、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負責人,本班的兼職安全員。
1.2? 全員按操作標準進行操作。
1.3? 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59-99)搞好本工種施工現場標準化建設。
1.4? 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建設。
2、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評分內容:
2.1? 操作標準化;
2.1.1? 有完善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但能記住,而且能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建立執行操作規程的自覺性。
2.1.2? 要理解和執行正確的操作方法,提高對設備故障、隱患的判斷能力,將故障排除在事故之前。
2.1.3? 要建立完善的設備檢點制度,填寫檢點和運行日志。
2.1.4? 自覺地按規定穿戴好個人勞保用品。
2.1.5? 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2.2? 現場標準化;
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文明施工,各班組均需按下列要求搞好與自己有關的施工現場環境與設施。
2.2.1? 外腳手架應按施工方案及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jgj59-99標準(以下簡稱“新標”.)進行搭設,并有驗收手續。
2.2.2? “三寶”及“四口”應按“新標”執行,并經常檢查整改。
2.2.3? 施工用電線路及施工電氣設備按“新標”設置,并經常檢查整改。
2.2.4? 井架,龍門架按“新標”搭設,并經常檢查整改。
2.2.5? 塔吊按“新標”安裝,并經常對照“新標”進行檢查.整改,對軌道的水平度、塔身的垂直度進行定期檢查。
2.2.6? 施工機械及機具按“新標”安裝、配置,并經常檢查整改。
2.2.7? 木工車間、鋼筋車間、鉚焊車間、金工車間內部物料,成品堆放整齊,邊角廢料集中堆放,地面天天打掃,設備外表完好整潔;消防設施齊全,采光通風良好。
2.2.8? 安全現場文明,工程設備安裝先進,不堆積滯留,施工機具放置合理,外表完好整潔,皮管及焊把線用后需卷好,設備包裝物、邊角料、焊條、剩余電纜及電纜電線尾子等應及時清理回收,地面應天天打掃,消防設施齊全。
2.2.9? 各種安全裝置、安全設備、訊號標志齊全,動作可靠,無隱患。
2.2.10? 各類危險點,危害點,事故易發點都有警告牌。
2.2.11? 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良好,物料準放整齊。
2.3? 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
2.3.1? 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天天有安全活動,做到全班安全有目標(p).安全生產有措施(d)、經常有檢查和記錄(c)、定期有分析整改(a)、進行pdca循環,不斷強化安全生產。
2.3.2? 班內聯保單元小組建制健全,按聯保單位小組分配工作,同時進行安全措施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強化聯保意識。
2.3.3? 強化個人安全意識,加強自我防護能力,凡不自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因工作不細致留下安全隱患者,均有如實記錄。
2.3.4? 建立全班安全信息臺帳,內容如下:
2.3.4.1? 班內全體人員全年的由生物節律曲線確定的
“不安全作業期”,處于不安全作業期的職工應安排在安全作業區工作,禁止其高空作業和中、長距離駕駛汽車。
2.3.4.2? 記錄班內職工的健康狀況,家庭關系是否和諧,是否有其他因素而使情緒低落(如被盜、和外人爭吵、賭博等),有上述情況者,應不安排其參加危險作業。
2.3.4.3? 記錄聯保單元小組成員相互之間的團結情況,出現不團結時應及時作思想工作,或調整成員。
2.3.5? 班內應建立如下施工活動記錄:
2.3.5.1? 安全教育與安全活動記錄。
2.3.5.2? 現場安全檢查與整改記錄。
2.3.5.3? 施工設備運行與檢點記錄。
2.3.5.4? 安全生產違章與安全事故記錄(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記錄)上述記錄應及時如實,有時間、地點、內容、發生部位、設備名稱規格、簡單經過、問題的性質、結果、原因初步分析,當事人和檢查人記載等。
2.3.6? 在執行任務承包時,分配應與安全、質量掛鉤,并有記錄。
3、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考核及獎罰:
3.1? 以記分的方式進行考核。
建制標準化、滿分? 15分
操作標準化、滿分? 30分
現場標準化、滿分? 30分
管理標準化、滿分? 25分
3.2? 前述第2項的每一小項均為一考核指標,納入統一的“評分表”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計分。
3.3? 評分表考評程序
3.3.1? 班組自評分
3.3.2? 隊長檢查、修改、確認。
3.3.3? 基層單位安全科(或組)驗評。
3.4? 考評時間:
3.4.1? 班組自評、隊長確認;安全科(組)驗評每月-次;
3.4.2? 公司各基層單位每半年階段考評一次;
3.4.3? 年終公司總評一次。
3.5? 考評法則:
3.5.1? 各級都應按實按標準記分。
3.5.2? 如基層單位安全科(組)對班組的驗評分數比班組自評分(經隊長確認后的分數)低20%,則安全科(組)應對該班評分倒扣適當分數,倒扣的分數額視分數差值大小而決定.
3.6? 等級劃分:
考評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者.為優秀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
考評總分70至89分者,為合格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
考評總分69分以下者為不合格班組。
3.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半年內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評比。
3.7.1? 班組成員半年內有一次嚴重違章者。
3.7.2? 班組成員半年內發生二次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事故者。
3.7.3? 班組成員半年內發生一次設備事故或火災事故,經濟損失在500-1000元以內者。
3.7.4? 一個月以上不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評分表”者。
3.7.5? 班組成員在生產現場有打架、斗毆,無理取鬧行為一次以上者.
3.8? 一年內發生死亡事故一人以上(含1人)的班組,一年內不得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評比。
3.9? 優秀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月獎(超額獎或綜合獎)在應得值的基礎上再增加5%。
合格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月獎拿取本份,不加不減。
不合格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月獎在應得的基礎上扣減5%.
無考評資格的班組的月獎,在應得值的基礎上扣減10%.
3.10? 期限計算方法:在半年階段性考評時間內,如發生“3.7.1”至“3.7.5”款情況之一者,則從發生之日下一個月開始計算半年的罰期,如無上述情況,則在半年考評期滿后的下-個半年(六個月)為獎罰期.
3.11? 隊長以上干部的安全獎罰,按公司有關文件執行。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結合股份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股份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責任明確、落實到人、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依據分級管理、各負其責、逐級監督管理的原則,依據“一崗雙責”的原則,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股份公司通過《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目標,督促各單位、各崗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股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股份公司全體員工應以建設本質安全企業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崗位安全職責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法人代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三)主持召開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四)批準股份公司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定、安全投入資金和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在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二)主持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制定并實施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重大問題。
(三)負責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四)組織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保證股份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督促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第八條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股份公司各級領導干部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二)按照“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指導股份公司干部選聘工作,把安全生產管理業績作為重要條件之一。
(三)指導各級黨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發揮監督保證作用,敦促、教育全體黨員模范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指導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四)指導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總經理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部委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指示精神,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主持股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事故調查。
(五)以建設本質安全企業為目標,組織開展安全管理創新和安全技術創新。
第十條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總經理按照股份公司“一崗雙責”的原則,在開展分管范圍內工作的同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職責
協助黨委書記做好安全生產調研、指導、教育、檢查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二條 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各級財務部門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投入費用和統計工作。
(二)審核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安全生產資金需要。
第十三條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開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二)協助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的修編工作。
(三)負責組織有關安全科技和職業危害問題的課題研究。
(四)負責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職責
協助總經理分析經營管理活動的安全生產因素,并為生產安全開展經濟分析,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組織各級工會開展和參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過程檢查。
(三)組織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十七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按照工作分工,履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三章 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董事會辦公室
(一)負責督促、檢查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信息的對外披露。
第十九條 總經理工作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總部公務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總部辦公區域消防安全和設備設施安全工作。
(三)協助安排安全生產會議。
第二十條 黨委工作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工作。
(二)組織黨、工、團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三)開展黨工團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在干部推薦、選聘、考核時,把安全生產管理業績作為重要條件之一,不推薦安全生產工作不稱職的人員到領導崗位。
(二)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
(三)負責辦理總部員工的工傷保險。
第二十二條 財務產權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保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費用的支出,并監督使用。
(二)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帳戶。
(三)負責安全生產投入費用統計管理。
(四)負責安全事故罰款的收繳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科技部(環保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開展安全技術創新工作。
(二)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的研發、引進推廣工作。
(三)負責編制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計劃。
第二十四條 投資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 組織投資項目的安全可研和安全評估。
(二) 負責敦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安全評估意見開展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場經營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督促各公司在投標報價中的安全生產費用滿足需要。
(二)督促各公司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對于使用不合格分包商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展部安全生產職責
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時,將安全生產規劃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七條 資金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監督各公司及時支付安全生產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八條 設備物資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開展設備專項安全檢查。
(三)采購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物資。
(四)指導各公司對出租、承租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安全生產職責
審計過程中,審計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監察(紀檢)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效能監察。
(二)參與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務。
第三十二條 信息中心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維和技術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史志辦公室安全生產職責
通過公司《年鑒》,負責記載上一年度股份公司安全生產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外事業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指導股份公司海外業務安全生產工作。
(二)貫徹落實股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海外業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培訓國際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負責組織對海外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六)組織海外業務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七)及時報告海外業務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十五條 基礎設施事業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指導股份公司基礎設施業務安全生產工作。
(二)貫徹落實股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基礎設施業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培訓基礎設施業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負責組織對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事業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指導股份公司房地產業務安全生產工作。
(二)貫徹落實股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房地產業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培訓房地產業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負責組織對房地產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鐵路事業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監督、指導股份公司鐵路業務安全生產工作。
(二)貫徹落實股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鐵路業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培訓鐵路業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負責組織對鐵路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審定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管理目標。
(三)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有關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四)研究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決定。
(五)表彰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安委會日常工作。
(二)貫徹落實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監督、指導各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開展安全生產督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隱患。
(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六)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七)負責組織股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及安全活動。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各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條 股份公司所屬子公司、控股公司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在股份公司統一領導下,依據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督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各二級單位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通過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擴展到每個項目、每個部位,延伸到每個班組、每位員工。在股份公司系統內,構建責任明確、層次清晰、銜接順暢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9篇 建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工會應對安全生產作出全面系統的檢查,是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組織,推動檢查督促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1、監督檢查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安全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職業危害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和安全生產目標植。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對安全技術規程的執行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和問題有權提請安全監察機構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樹立安全生產典型。
8、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職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監察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10、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造成事故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11、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職工和未年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2、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13、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安全監督機構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10篇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的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配電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核電核島部分建設工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水電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電力建設、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力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電力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八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在投標過程中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不得調減或者挪用。
第九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達到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考核要求。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達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向電力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各種管線資料,氣象、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監造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指定專業及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達到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電力建設安全生產事故后,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勘察(測)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防止由于勘察(測)原因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電力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測)地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
第十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及時變更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名目、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電力監理單位協助電力建設單位實施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對電力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及時審查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電力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電力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電力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電力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電力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電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不得調減或者挪用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當接受電力建設單位、電力監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下列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鋼結構工程;
(五)高空、水上、潛水、帶電作業;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鍋爐和汽機管道吹掃、鍋爐酸洗作業;
(八)高壓容器壓力試驗;
(九)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安全技術措施經電力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八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對因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和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架空線纜、設施及周邊環境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購、租賃、驗收、檢測、發放、使用、管理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設設施、特種設施等。
第三十條 制造、安裝、維修、拆卸電力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模板、壓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腳手架等特種設施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制造、安裝、驗收、維修、拆卸。
第三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進行調試、試運行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調試大綱和試驗方案,并對各項試驗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分包單位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下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章、規定;
(二)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含相關照片、錄像及電子文本等);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建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集團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12篇 集團建設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集團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促進項目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2、項目安全管理要責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完善的項目安全'的保證體系。
3、項目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從嚴治理,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
4、本辦法適用于工地各項目經理部。
二、項目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
(一)項目必須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應設立負責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協助經理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機械安全工作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并協助搞好機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100人以上的項目經理部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一名,特殊情況下,可設二名專職安全員。項目專職安全員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公司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安全員證》后方可上崗。
(三)項目專職安全員不得隨意更換,確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時,須報安全部門批準,并配備經培訓獲得《安全員證》的其他人員接替工作。
(四)項目經理部有關人員安全職責
a、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1、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第一責任。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本項目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組織領導本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相應的保證措施。
5、領導本項目安全小組和負責檢查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堅持每月對本項目生產進行一次大檢查,主持召開項目安全生產辦公會,研究本項目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6、督促、檢查副經理、各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自管轄的安全工作,對本項目事故隱患的整改在技術、資金、物資上給予妥善安排和保證,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
7、加強對本項目職工的遵章守紀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強化職工安全意識,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8、推進現代科學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9、項目經理是項目范圍內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對職工正常的生活安全負有主要責任,組織職工法制教育,把預防在先工作做好、做細,負責處理案件、事件調解糾紛。
b、項目副經理安全職責
1、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第二責任。
2、協助經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有關生產規章制度。
3、貫徹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生產與安全'五同時'。
4、協助經理組織本項目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等,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限期整改。
5、主持和參加項目生產調度會,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6、加強對職工遵守紀律的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強化職工安全意識,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7、做好本項目職工勞逸結合和女工'五期'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公司關于勞動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物品的發放標準。
8、本項目發生人身、機械、火災等事故,要親臨現場,組織調查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制定預防措施。
9、參加項目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督促、檢查項目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在經理外出期間,承擔和行駛經理的安全職責,努力實現本項目安全生產目標。
c、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監督并保證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對本項目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安全技術職能人員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匯報。
3、加強本項目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遵章守紀自覺性,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4、參加項目安全生產辦公會,專項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議題的會議。
d、項目工會負責人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綜合治理責任。
2、督促并協助行政領導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把勞動保護列入工會重要議事日程,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3、貫徹'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方針,組織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教育職工遵守勞動法令、制度和各種操作規程。
4、參加本項目發生的人身、機械、火災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善后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傷亡事故的措施,認真做好群眾監督工作。
5、監督項目逐步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和女工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競賽活動。
6、參加本項目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與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生產議題的會議。
e、項目施工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在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從技術上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主持項目安全技術業務會,組織技術人員學習貫徹各種安全法規、制度和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制定項目單項工程安全措施。
3、向項目職工進行施工技術交底時,同時進行安全交底,講解施工工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深入施工現場及時解決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4、督促并指導工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生產,對施工生產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及時糾正。
5、協助搞好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f、項目安全技術人員職責
1、在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下,積極宣傳和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璺、制度等,推動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2、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有權糾正違章指揮。
3、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新上崗上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協助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搞好本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做到特
殊工種工人100%持證上崗。
4、負責施工現場重要危險部位的警示、安全標語牌的制作,宣傳工作,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會議。
5、參加項目安全生產會議、定期向經理等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方面的建議和要求,按時上報安全生產各類報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臺帳。
g、作業隊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1、對作業隊、班組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認真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督促作業隊、班組工人正確使用各種勞動防護用品。
2、組織好每天的安全生產班前講話,作業中檢查、班后小結及換班交接工作,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3、全面了解掌握作業隊、班組人員的思想動態,經常對作業隊、班組進行遵章守紀教育,嚴格執行勞動紀律,教育職工在任何情況下不違章蠻干,對新上崗的工人進行班組安全教育。
4、對本作業隊、班組發生的各類事故,要詳細記錄,立即上報,積極參與事故的調查,并組織作業隊、班組人員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不得隱瞞事故。
5、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制備、現場存在明顯事故隱患,并隨時可能危及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迅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崗位,及時向領導報告。
6、組織好作業隊、班組每周安全日活動,認真做好各類安全活動記錄,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找出教訓,針對問題采取措施,使生產經常處于安全狀態。
7、及時表揚作業隊、班組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將安全生產情況填入原始記錄,做為工人考核、評比、定級、升級、競賽評獎的條件之一。
三、安全檢查
(一)項目經理必須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副經理或黨小組負責人親自牽頭,組織項目工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項目專職安全員共同進行。并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專項和重點檢查。
(二)項目安全檢查要有重點。特別要做好易發'商空墜落'、'機械傷害'、'淹弱'、'觸電'、'火災'等事故場所的檢查,邊查邊改,同時各項目根據各自承擔工程的實際情況,推行項目安全檢查表,做到安全生產檢查規范化、標準化。
(三)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訂整改計劃,做到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必須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在隱患未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作業。
四、安全紀律
(一)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項目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上崗作業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酒后作業和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吸煙、動火。
(二)嚴格執行本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冒險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操作。
(三)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施工中必須系好安全帶;水上作業穿好救生衣;高處和交叉作業時不得往下投擲物料;嚴禁穿硬底鞋、施鞋、高跟鞋或赤腳、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裝上班作業。
(四)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隨意攀登腳手架、龍門架、雙導染、懸梯和吊唁鉤、鏟斗,不得私自操作電動開關和私接亂接電源線,非特種作業人員嚴禁從事特種作業,非機械操作工嚴禁撥弄或開動機械設備,不得在施工現場打鬧玩耍,不得將家屬、小孩或無關人員帶入施工現場。
(五)非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爆破警戒區、鋼筋(鋼索)張拉區、吊裝作業區、龍門架拼裝或拆除區。對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裝置,防護圍欄、蓋板、安全標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拆除隨意挪動。
五、班組安全管理
(一)班組是項目一切生產活動的主體,項目經理必須重視班組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優秀班組和合格安全班組的建設。
(二)班組應認真貫徹執行總公司、公司和項目制訂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根據各班組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班組職工基本行為規范,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佩戴使用制度,常用工具設備維修檢查制度,并制訂水上和高處作業須知,吊裝拆除作業、安全用電、防火滅火須等班組安全制度。
(三)班組必須設一名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搞好本班組安全工作,班組要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活動例會,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文化知識和本工種施工工藝及操作規程,分析事故安全和事故隱患,提出預防增強和提高本班組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自我保護和群體保護能力。
(四)每天上班前,班組長要進行班前安全講話和安全交底,要交清當天作業的內容、人員分工、危險因素存在的工序和相應的預防措施;作業前要對施工機具、防護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班中要求進行安全巡檢,班后要小結,輪班作業換班時應向下一班安全交底,對作業中發現的不安全行為、隱患要隨時指出、糾正。
(五)班組在作業過程中,組員要互相關心、互相督促,做到'不傷害';對班組內使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工具要認真維修保養,確保安全有效。班組在一個分項工程任務完成后,應將剩余的鋼筋、木料、水泥等運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分類堆放,不得堵塞通道、交通路口,不得把建筑垃圾扔在安全網內。作業場所積聚的油跡、水跡、粉塵要清掃干凈,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六、事故調查及處理
(一)項目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經現或有關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采用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項目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公路主管部門,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同時立即報告地方安全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組織,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人員情況,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三)發生傷亡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詳細作出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四)事故發生后,必須按國務院[1991]年發布的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及總公司具體規定處理。
七、安全獎罰
(一)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具備條件的確優秀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優秀安全班組和個人的條件如下:
1、圓滿完成本項目下達的各種生產任務,符合第六點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班組和作業隊。
2、杜絕重傷和死亡事故,輕傷事故不突破2人次,年度內未發生過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實現了'安全年'的作業隊或班組。
3、能模范的執行、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熟悉本
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業務知識,努力完成本職生產任務,連續兩年未發生過個人責任事故的個人。
4、能積極參加上級和本項目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能對本項目、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治理提出改進措施和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成效的,能堅持原則,敢于制止'三違'現象,在排除事故隱患,使職工人身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為單位的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各項目自定。
(三)在項目施工中,因'三違'而導致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對項目和責任者的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總公司《職工傷亡事故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項目發生機械事故后,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按總公司《機械設備安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五)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條件行為的職工,處以100-200元的罰款,干部違反加倍處罰: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者;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不穿防滑鞋者。
2、穿拖鞋、高跟鞋、裙裝或赤腳、赤膊上班作業者;機床作業不戴手套,不戴防護鏡者。
3、在油庫、料庫庫房內,乙炔發生器室,木工棚內吸煙、動火者。
4、在高處、水上工作平臺上作業,追拉推打開玩笑者。
5、施工機械、車輛超座載人以及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駕駛證》駕駛他人施工機械、車輛者。
6、有意損壞安全網、安全帶、安全標志、交通標志、通航信號、消防器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