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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4 07:05:56 查看人數:29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年 月 日

      第3篇 煙花爆竹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確保全部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2、每年6~7月份組織一次本公司全員參加的消防演習一次,使全體職工了解相關消防安全知識,確保每位職工都能熟練運用各種消防器具。

      3、每周手動演練啟動一次消防泵,并指派專人經常查看消防泵的發動機油量是否符合規定,冷卻水是否加滿,出水口閥是否關閉,消防水帶有無破損口。

      4、消防水池中消防儲備水保證平時不被動用,水量不夠及時補充,使用后的補給恢復時間不超過48小時。經常檢查水池壁有無滲漏現象,冬天應檢查消防水是否結冰,發現結冰及時清除冰塊。

      5、滅火器按要求定期檢驗、充裝,發現破損無法使用及時更新補充,確保各種滅火器具安全有效。

      6、消防桶、消防锨、消防沙等其他消防器材由消防安全員專門管理。

      第4篇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和保衛制度

      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5篇 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經營規章制度修訂制度

      1、為了確保企業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持續合規性、充分性、有效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2年進行一次評審和修訂。⑴安全經營規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發布執行;⑵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安全負責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核工作,企業負責人審定并簽發批準后實施。

      3、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⑴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⑵企業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⑶企業的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⑷企業地屬關系發生變化、經營范圍發生變化、規模發生變化時;⑸年度風險評價審合規性評價或其它情況下發現有制度缺陷時。

      4、企業安全經營規章制度的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并監督制度的實施。

      5、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發放、使用、保管和回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各相關崗位和人員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6、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注明修訂和生效日期。

      7、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負責部門解釋。

      第6篇 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組織一次,主要查各經營環節、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查衛生、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等。

      二、專業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及相關人員每月對本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安全設施、倉庫進行一次檢查。

      三、季節性安全檢查:公司經理組織相關人員,每個季節進行一次到兩次安全檢查,雨季查防漏、防雷、防潮、防霉變,夏季查防高溫,冬季查防寒、防火等。

      四、日常安全檢查:由安全主管人員和各崗位負責人員,每天至少進行4次安全檢查,做到勤查、勤看、勤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留任何隱患。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7篇 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1.安全管理責任制

      2.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檢查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第8篇 煙花爆竹企業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投入是廠內確保安全生產,確保安全設施,設備能按需設立和建構,并能確保正常發揮作用的一筆專用資金,必須按如下規定給予保障。

      一、產值的3%進行提取。

      二、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專帳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投入專款的審批、使用制度,由廠長、生產廠長組成專門班子討論使用的用途和項目,由廠長一支筆審批使用和報銷,不準移作他用。

      四、安全投入保證金的使用方向

      1、增添安全設施和設備的費用、維修費用;

      2、改善生產環境的投入和改造費用;

      3、添置勞保設施和勞保福利的費用;

      4、用于職工崗位培訓的費用。

      第9篇 煙花爆竹安全檢查制度

      1.為了規范公司的安全檢查行為,促使公司內安全檢查工作切實有效地落實、開展,促進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公司的經營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陜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屬各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響應的實施細則,確保本制度的貫徹落實。

      3.公司的安全檢查分三個級別:

      (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公司經理或分管安全的領導帶領各部門的相關人員進行全公司范圍內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時間為每月進行一次考核檢查(購銷旺季為半月一次)或專項檢查。

      (2)各級安全檢查: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的,對部門的安全檢查,部門級安全檢查與公司級安全檢查相配合進行,尤其是購銷旺季,要每10天一次大檢查,每5天一次小檢查,確保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3)小組級安全檢查:由各小組負責人組織本組人員對工作的安全狀況進行的檢查。對所在崗位和作業場所的安全檢查要做到班前檢查、班中控制、班后交底。

      4.公司級和部門的安全檢查實行逐項檢查法,在進行檢查前,將所需檢查的內容進行列表,然后根據列表的內容檢查。

      5.公司級所進行的檢查,必須進行書面記錄,并且記錄必須客觀真實。

      6.每次安全檢查工作完成后,必須召開相關人員的總結、分析會,匯總檢查情況,查找隱患,提出整改措施。

      7.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必須盡快予以整改。隱患整改要遵循“二不推”原則,即小組能整改的不往科室推、可是能整改的不往公司推。對于較大的事故隱患,由公司進行安排處理。

      8.凡因未進行安全檢查,造成隱患長久存在,或對隱患拒絕進行整改的,將對責任科室、責任人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在公司級安全檢查及上級安監部門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納入年度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10篇 煙花爆竹企業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對于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進行登記。

      2、對于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每月檢查一次,保衛科每周檢查一次,各部門每班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對存在的安全設施、設備問題各部門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做記錄,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4、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應按要求由相關部門定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5、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臺帳。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等有關記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入安全管理資料檔案保存。

      第11篇 過期、損壞煙花爆竹安全處置制度

      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與過期產品,如不妥善處置,其本身就是一大隱患,為杜絕不合格產品與過期產品所帶來的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1、切實做好購進商品的驗收入庫工作,嚴把進貨質量關。嚴禁將不合格產品降價處理,讓其流入市場。

      2、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各類存貨的分類整理,對存放期限較長,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貨,要按月編制報表,報送主要領導。

      3、發現不合格產品時先就地封存,并及時上報公司管理人員,必要時作退貨或銷毀處理;對已銷出的不合格產品要限期予以追回。

      4、庫房中發現過期或損壞的產品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進行處置。

      對即將過期或損壞輕微,不影響燃放安全和燃放效果的商品,應及時作減價處理。不能在倉庫內長期存放,也不能重新包裝后作為新商品銷售。

      對過期及損壞嚴重的煙花爆竹產品,堅決予以銷毀。在銷毀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制定銷毀方案,實施銷毀工作。銷毀藥量較大時要有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場監督。

      第12篇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保衛制度怎么寫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認真做好煙花爆竹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 倉庫守護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設施。

      2、 煙花爆竹倉庫應做到“三防”,人防、犬防與安全報警設施。

      3、 倉庫守護員、門衛嚴禁飲酒上崗,必須保證24小時值班。

      4、 作好進出庫區人員檢查、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5、 值班人員應每隔1小時對庫區內外巡邏一次。在麥收、秋收、清明、春節等易出現流動火源時,應增加巡邏次數。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消除事故隱患。

      6、 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 在距庫房50m內嚴禁使用火爐取暖、做飯。

      8、 必須保證報警設施有效。

      9、 保管員應經常對庫內商品進行檢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0、 保管員應妥善保管庫房鑰匙,不得隨意借給他人代開庫房。

      5s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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