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職責
第一條:
1.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賓館及全體員工。
第二條: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各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賓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匯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六條: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部位,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條: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毀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
2.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7.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第五章火險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定期復查。
第六章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并能全面詳實地反映賓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賓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分布情況。
第七章獎懲
第十六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酒店為例)
第2篇 消防監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制度
消防監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標準
一、消防、閉路中心不準打與業務無關的電話,非保衛,消防人員不得進入,任何人不準在消防監控中心,閉路電視房會客和聊天。
二、消防監控中心、閉路電視房,遇到報警時應沉著冷靜,準確地向有關部門或值班領導報告,不準錯報。消防閉路中心值班人員不準離開控制室。
三、值班人員必須經常打掃衛生,值班室保持干凈,整齊,各類控制臺(如報警器,水泵控制臺、閉路電視房等)保持無灰塵。
四、值班時間不準喝酒、吸煙、睡覺、看小說等,如發現一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直至除名。
五、交接班要交接清楚各種設備情況,交接要詳細填寫值班記錄,領班每天必須進行詳細檢查記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六、各部門播放音樂時間要按時播放,切記音量適中,切勿聲音過大騷擾住戶。消防中心各種設施要愛惜使用。
七、消防監控中心實行專職人員全日值班負責制。
八、消防值班員每天檢查各類信號是否正常,如不正常應立即查清原因,上報消防主管,遇到重大問題迅速上報消防責任人。
九、消防監控中心出現報警信號,應立即核實信號真偽情況,如屬火災報警,按《消防工作手冊》中的'消防應急措施'處理;如屬誤報應進行復位,并記錄在《水電、消防值班記錄表》中。
十、消防監控系統在正常情況下應處于自動狀態,每半月進行一次自動,手動的操作檢查,以確認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并將檢查記錄在《水電、消防值班記錄表》中。
十一、消防設備出現故障時,值班員應填寫《設備維修申報單》,立即通知機電運行部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十二、消防監控中心的電話屬專用報警聯系電話,任何人不得占用,影響消防聯絡。
十三、消防監控中心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消防監控中心內應備用便攜式滅火器和常用滅火器具。
十四、嚴禁外人進入消防監控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消防主管批準。
第3篇 c實驗小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小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義務消防隊,并正常開展消防管理活動。
二、校內基建項目的設計建造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批手續,建筑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校舍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盡量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經阻燃處理。學生集中學習、活動、生活的場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學校舉辦集體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集體活動須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
五、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在設有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八、嚴格遵守《學校用火管理制度》、《學校電氣線路、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九、學校儲存、運輸、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十、電腦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險品庫、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列為學校防火重點部位,應設置防火標志,落實防火責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行嚴格管理。
十一、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原則上不組織學生撲救)。
十二、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并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十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中小學消防知識教育工作實施方案》。
第4篇 影劇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
1、公共娛樂場所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是安全消防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消防工作負責。
2、安全門口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疏散的遮擋物。
3、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門出口上鎖、堵塞。
4、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電器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修理,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私拉臨時線。
5、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業。
7、演出、放映場所及觀眾廳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8、公共娛樂場所應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9、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10、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5篇 企業標準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維護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1.2.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
責任
1.1.安全組、養修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1.2.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履行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 廠
內容:
1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由保衛人員及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3.各部門要單獨成立義務消防分隊,分隊隊長原則上由部門主管擔任;
4.義務消防隊(包括部門分隊)由滅火組、警戒組、疏散組、破拆組及醫療救護等組成,每組成員視情況而定;
5.義務消防隊要定期培訓,熟悉各自業務、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使用;
6.公司每年至少舉行二次消防演習,以檢驗消防隊員及員工的應急應變能力,以便火警發生時,能將損失降至最低程度;
7.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下不準動用;
8.消防器材及設施嚴禁任何人挪動,挪用和破壞;
9.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和緊急疏散通道;
10.不準占用消防設施及器材周圍1米范圍內的地方;
11.不準在消防設施、器材上放置、搭靠物品;
12.消防設施及器材要經常檢查、更換、補充、以保證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效果;
1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專人負責、定點存放,依照危險物品的管理原則,加強管理。
第6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二、防火巡查制度1、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一) 占用疏散通道。(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十) 防火巡查情況;(十一) 消防 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二) 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三) 值班人員到崗后,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四) 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五) 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六) 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占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后上崗。
(七) 控制室內嚴禁外來人員入內。外來人員參觀學習,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進入,進入后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由維修部門的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八) 控制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雜物。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一) 按班次要求。準時到崗,到崗后逐項交接。(二) 交接項目:自動消防系統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上各班次發生的報警點及處理情況;有無重大設備故障;交接設備操作情況;備品交接情況;各項通知及其他情況。(三) 交接班過程中,交接雙方要逐項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紀錄并簽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備查。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 消防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呂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一) 占用疏散通道;(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五)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七、火災隱患整改制度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二)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4、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寶石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6、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7、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八、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有點工負責施工。2、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3、 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4、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5、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6、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7、 明火作業管理(一)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三) 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營業區與裝修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四)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五) 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寫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六) 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8、 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4、演練應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表>>,對演練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可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別編制。 預案包括下列內容:(一)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四)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十、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1、影劇院、歌舞廳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2、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3、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7篇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災危害,保障我礦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法定職責,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各單位分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全面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安排、布署、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指示和文件會議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體方案、措施及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 逐級明確消防職責,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項工作中,與經濟掛鉤,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同獎懲。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一年一屆制,并以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形式,保障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簽訂要有連續性、周期性,新的未簽,舊的繼續履行,定期總結,不斷修訂、補充、完善。
第六條 各單位、部位、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巡查記錄、部位出入人員登記簿,配置疏散指示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明確防火責任區責任人和職責,要把各項制度裝鏡上墻,納入企業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條 嚴格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狀),保證一般部位簽訂到班組,重點防火部位、重點工種簽訂到個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層層有人管,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礦每季度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單位每半月防火檢查不少于一次;每逢重大節假日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條 武保部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除重大節假日檢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條 各廠、隊、班、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條 防火檢查要從嚴從細,不留死角,每次檢查都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二條 每月23日(遇雙休日提前)前,各單位將防火檢查和其他消防工作書面材料報送武保部(防火辦),防火辦匯總上報集團公司防火辦。
第四章 用火、用電取暖管理
第十三條 防火辦對各單位冬季取暖用火用電每年審核一次,審核時間:當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條 礦禁止明火部位有:乙炔廠房、制氧車間、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類庫房,易燃易爆場所、電教室、俱樂部、降(配)電站、化驗室、圖書檔案資料室、木場、木工房(車間)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第十五條 重點防火部位的辦公室、建(構)筑物、車間、廠房、工地、商場、食堂、飯店、辦公室、集體宿舍、澡塘及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其他場所,用電用火取暖必須經過審核批準。
凡用火用電取暖單位在使用前要逐崗檢查定位,寫出計劃報防火辦并領取、填寫用火用電審批表,單位領導簽注意見蓋上公章送有關部門批準后,到防火辦領取《準許證》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辦審批;用電由'三電辦'、'防火辦'審批。
用火、用電管理審批要職責明確,手續健全,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 因檢修、改造等情況,在禁止明火的場所進行電、氣焊割明火作業的,其主管單位事先編制動火部位明火作業安全措施,報'三電辦'、安監和礦有關領導批準,防火辦備案,辦理動火《準許證》后方可作業;使用人員要嚴格執行批準的措施。
第五章 建筑設計、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的圖紙、設計方案、選址報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法律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嚴格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意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如需變更,必須事先征求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
沒有取得設計資格證書而自行設計的建筑圖紙和無建筑資格證書的施工隊伍不得設計、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竣工后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領取合格證到礦武保部備案方可使用;未領取合格證書的建筑不準使用。
第十九條 未經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改動、停用原建筑設計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設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地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職責,制定各種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設施。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設置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專業規范及有關法規的要求,各類證件齊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標志和警示標志醒目;要嚴格管理,正規操作,責任到人,持證上崗。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場所在規定范圍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有專人負責安全,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電氣和機械設備系統、容器、車輛、工具、勞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氣瓶帽、防震圈配置齊全;防雷電、防靜電設施、器材齊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時要定期進行檢測,保持良好狀態。
第二十三條 搬運裝卸要輕拿輕放,擺放規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灌裝氣體、液體,其流速、流量、壓力、置換等符合規定;操作人員要嚴格職守,正規操作,保障安全;銷售、保管人員對品名不符和沒有有效證件的領取人不發貨;運輸人員對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和失效、劣質等物品不裝運。要建立帳簿,做到帳、物、卡相符,日清月結,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圖紙、資料、選址報告等在動工前和竣工后必須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審核批準與竣工驗收,領取合格證書,并報防火辦備案,否則不得動工和使用。
第七章 火災隱患的整改、登記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礦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根據情節輕重下達《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下達整改通知書的火災隱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隊、班組接到《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履行簽字手續,按時整改,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主管單位書面向礦有關領導報告,同時抄報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第二十七條 武保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對關鍵部位的停產停業整改,要及時報告礦主要領導。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黑板報、專欄、標語、'二五'安全活動、通訊報道、召開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指示、文件、有關會議和防火、滅火、逃生技能常識的學習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增強員工法律和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每月組織學習、宣傳、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員工達到單位總人數90%,通訊報道每年不少于六篇。
第三十條 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年不少于一次防火培訓;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重點工種、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培訓、演練每年2次4天,人數不少于總數的95%;新工人、變換工種人員、實習人員上崗前要進行防火培訓,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第三十一條 搞好'11·9'消防宣傳周活動。各單位要按照統一安排,以宣傳站、宣傳車、廣播、專欄、標語、黑板報、通訊報道、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搞好宣傳活動。
第三十二條 防火辦要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進行檢查和監督。消防宣傳、教育、學習要有記錄;通訊報道以見報為準;標語、黑板報、宣傳站以看見為準;防火培訓、滅火演練要有計劃、教材、考試卷、照片、人員登記冊。
第九章 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礦屬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購置、維修由武保部統一購置、維修,多營系統費用自付。
各單位對配置的滅火器實行一年一修制,對到期的滅火器,提前半月作出計劃報礦防火辦統一維修;新增和更新滅火器的部位,單位要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作出計劃報告,經武保部核實,報安監處長批準后,由防火辦統一購置。不準擅自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四條 各部位、崗位的消防器材、設施,單位要登記造冊,由專人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第三十五條 各部位的滅火器、沙箱、消防工具要擺放懸掛在明顯易取之處;不得雨淋日曬,經常對消防器材、設施、工具進行檢查、保養,做到周保養、月檢查,到期維修,確保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部位要嚴格管理消防器材、設施,不得圈占、埋壓、挪用、損壞、丟失,因施工需要停水、改動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批準方可施工,竣工修復后要報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驗收。
第十章 消防組織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防火安全領導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部位義務消防隊、崗位義務防火員等義務消防組織。(后兩者人數各不少于單位總人數的20%)
第三十八條 基層各單位防火安全領導組在礦防火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監督;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接受本單位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專職消防隊和武保部的指導,服從調遣滅火救援。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定期組織義務消防人員進行消防業務學習、培訓演練,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授課,及時做好記錄;積極參加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組織的防火培訓、滅火演練。
第四十條 各單位每年年初要對本單位的消防組織機構進行整頓、充實,造冊登記及時上報礦防火辦備案。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生產部位、工作崗位要設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設施、安全指示、疏散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各項設施和標志。
第四十二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以及其它疏散設施在生產、工作、營業、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動期間要保證暢通無阻;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警示標志的配置、安裝、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并經常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第十二章 火災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按照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及時上報火災統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一般火災,要將火災經濟損失、燒毀物品、數量、面積、起火原因、處理情況等如實填寫火災報告表,上報集團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發生重、特大火災,24小時內電話逐級上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隨后將填寫的火災報告表及時上報。
第四十五條 認真搞好火災事故處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三章 部位、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部位、崗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文件、會議精神,履行消防職責,按章辦事,接收上級有關單位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天進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 組織開展本部位、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基本知識,做到'四懂'、'四會'、'四知'、'五熟悉'。
第四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撥打電話“119”,向火警臺報警,同時組織員工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人員、搶救傷員、轉移物資等工作;滅火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查清火因。
第十四章 消防工作評比獎懲
第五十條 礦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季一檢查、半年一考評、年終總結獎懲;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工作中,半月一檢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評比、半年一小結、一年一表彰。
第五十一條 對年終考核達90分以上的達標單位、94分以上的先進單位、97分以上的優勝單位分別按照責任書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年終考核未達90分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考核500元;未達85分的單位除通報批評外,考核1000元;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取消單位考評資格,依照《陽煤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按照集團公司和礦有關規定,分別對單位和單位主管、分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某公司糖類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是以儲糖為主的大型物流企業,為切實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確定一名行政副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各駐司單位和駐司民工,必須服從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人代表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和各部室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保衛部是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
1、根據公司實際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
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4、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并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
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八條 根據我司實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實際演練,積極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 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設備性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設備、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 我司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行政值班由帶班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條 我司各級領導必須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動全員安全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能的不斷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免受火災危害。
第十一條 通過開展群防群治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擺現象、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第十二條 防火宣傳教育內容:
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職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三懂三會”。
3、 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三條 防火宣傳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點防火季節和重大節日前,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3、重點教育: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對保衛卡口和巡邏人員進行提高專業素質教育。
4、個別教育:對調入我司和內部調崗的職工,保衛部在其上崗前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外來作業人員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
5、開展防火、滅火科技教育:通過組織“義務消防隊”活動和舉辦消防技術訓練班,聘請專業消防人員舉辦防火科技講座,提高職工的消防技術水平,改進消防工作。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十四條 明火作業管理
1、凡在庫區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保衛部在進行現場勘查后,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經主管領導、保衛部共同審核簽字后,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衛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 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保衛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大風天(4 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司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爐火使用管理
1、使用爐火取暖的部門必須向保衛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衛部審查合格后開據爐火使用證,方可按裝爐具。嚴禁私自按裝使用爐火。
2、辦公室在收到經保衛部批準的“爐火使用證”后,方可發放爐具。
3、爐具按裝后,必須經保衛部檢查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4、使用爐火部門,必須有專人對爐火進行管理,并嚴防一氧化碳中毒。
5、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門向保衛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
6、嚴格執行爐火管理辦法:
⑴ 應做到“兩定、把三關、四有、五不準”。兩定是:定爐型、定地點。把三關是:把宣傳教育關、把爐火按裝關、把檢查驗收關。四有是:有制度、有專人管理、有指定爐火安放地點、有消防器材。五不準是:不準用易燃液體點火、不準在爐旁放可燃物、不準在爐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不準無人封火過夜和看火人睡覺、不準任意挪動爐火。
⑵ 熱爐灰須用水澆滅無余火后,再倒入指定地點。
7、對違反制度者,保衛部必須勒令停火進行整改,對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吸煙管理
1、我司庫區、生活區內嚴禁吸煙,必須到指定地點(辦公室)內吸咽。
2、在指定的吸煙室內吸煙,煙頭必須熄滅后放入煙灰器具內,不得隨意亂扔。
3、吸煙室必須保持清潔,無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第五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我司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倉庫安全。
第十八條 庫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第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0 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對我司庫房內配備的吸濕機、軸流風機等電器設備,必須就近配置電源插扳,電源連接線必須使用相應功率的護套線,確保安全送電,各種電器設備工作期間,作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離崗斷電。嚴禁在庫房內使用任何非作業用電器具。
第二十條 庫區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在庫區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設備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向保衛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按裝。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二條 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儲存作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我司庫區、生活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第十四條明火作業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庫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管員為所分管的庫房、露天垛防火負責人,對所管轄的庫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負責。
第二十六條 我司儲存商品實行分類、分垛儲存,庫房內儲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8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米,露天貨區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9篇 某炸藥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倉庫周圍墻內定為禁火區,火源須嚴格管制。
二、禁火區內嚴禁抽煙明火。
三、嚴禁攜帶煙火,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庫區。
四、倉庫要保持整潔干凈,堆垛整齊。
五、倉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
六、確保避雷、消防設施完整,有效。
七、嚴禁使用電爐。
八、生活區用火應做到人離火滅,不得隨地亂扔煙火。
九、建立管理責任承包制,做到“三定、二會、四不”,隨時保持良好狀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掛置、換藥)
二會:會保管、會使用
四不:不丟失、損壞、銹蝕、霉爛變質
第10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
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防火巡查、檢查;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火災隱患整改;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
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 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 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
第11篇 典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依據《典當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了火顯隱患和一些違章現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顯隱患必須采取應急措施。
3、公司內要粘貼各種防火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警報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善的消防器材與應急照明裝置等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4、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5、公司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6、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
7、營業及工作結束后,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8、消防義務檢查員要認真負責,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
9、部門經理/主管每月進行一次消防自檢,檢查消防重點區域和重點設備,實行定點,定人,定措施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部門匯報(書面材料)。
10、營業場地嚴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
11、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線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
12、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損壞,挪用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13、要堅持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如黑板報,圖片,錄象等)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公司內全體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增強防火工作的自覺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體人員必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自覺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處于戒備狀態,樹立常備不懈的精神,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第12篇 家具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家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國家、重慶市相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二、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第五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部門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部門經理、主管、組長擔任。
第六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企業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企業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門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七條 各部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八條 各級消防責任人須嚴格執行本消防制度,并按消防責任書的相關職責要求,恪盡職守,認真落實消防事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新員工入職,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十條 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第十一條 公司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第十二條 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十三條 電焊、氣焊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
第十四條 部門、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自實際工作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第十五條 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防火巡查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每天對各管轄領域進行防火檢查,綜合部每月進行全面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情況。
第十八條 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范圍內的各辦公室、車間、倉庫、食堂、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第二十二條 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第二十三條 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第二十四條 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級主管應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綜合部專人管理,管理員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員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各部門要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七、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二條 綜合部保安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的消防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八、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
第三十八條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或持有資質的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四十一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第四十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出入庫必須進行登記。
第四十四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
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第四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
十、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
第四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 儲存燃氣的班組,應嚴格按照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第四十九條 綜合部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五十條 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公司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十一條 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第五十二條 公司定期檢查評比防火安全工作,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五十三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未依規定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