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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區安全檢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9 12:48:06 查看人數:22

      罐區安全檢查制度

      第1篇 罐區安全檢查制度

      目的: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發現罐區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

      適用范圍:公司各罐區

      責任:儲運部執行本制度,安委會對本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內容:

      罐區的安全檢查是庫區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和促進油庫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

      一、安全檢查的形式

      罐區安全檢查的形式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突擊檢查等形式。

      1.日常檢查

      主要是為保證油庫設備、設施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由有關部門領導或干部檢查所屬工作范圍內的技術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制度執行情況;由班組長主要檢查當日或當班完成任務中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由崗位人員對自己本崗位或所管業務范圍安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2.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主要有三種:

      一是季節性檢查,依據春夏秋冬四季不同的特點來選定重點檢查內容。一般春季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防建筑物倒塌為重點;秋季以防火,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二是節假日檢查,主要指元旦、春節、五一、八一、十一五個全國和全軍性節假日檢查,以消除隱患,加強節假日值班和消防保衛為主要內容,確保節日安全。

      三是《油庫管理規定》中所規定的檢查,主要有庫月檢查、部門周檢查以及其他檢查。

      二、油庫檢查的方法

      油庫安全檢查的具體內容,根據檢查的形式和具體檢查目的不同而不同。但總的來講安全檢查就是要對罐區的某一方面或全面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人的不安全行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1.從人的不安全行為來講,主要檢查內容:

      (1)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否齊全,通過現場觀察,檢查作業人員有無違章操作行為。

      (2)各項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國家及部頒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是否認真執行。

      (3)是否將安全生產列入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

      (4)的同時,是否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了安全工作。

      (5)安全管理組織結構是否健全,是否開展工作。

      (6)職工是否參加了安全管理,“三級教育”是否落實。

      (7)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完善。

      (8)是否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個安全知識培訓,特殊工種工人是否進行了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9)對發生的事故是否組織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是否做到“三不放過”。

      (10)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了整改。

      2.從物的不安全狀態方面來講,主要檢查內容:

      (1)罐區設備設施的技術擋案資料是否齊全。

      (2)罐區設備設施運行狀態是否良好,工作是否可靠,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完好。

      (3)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是否做到了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設計審查與施工驗收是否有安全技術人員參加并簽署意見。

      (4)罐區各生產作業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是否符合規定,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暢通等。

      最后,在檢查中可以根據情況,靈活采用一種或幾種以上檢查方法。

      罐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通過對油庫生產作業環境、油庫設備設施及油庫作業人員等諸因素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以便把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同時,通過安全檢查,油庫還以更好地結合實際宣傳貫徹有關規章、條例和規格,強化各級領導和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檢查和督促過去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加以解決,對先進的安全管理典型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推廣,推動整個罐區工作的發展。

      第2篇 倉庫罐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 目的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 職責與分工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

      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物資管理科。

      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 內容與要求

      4.1 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 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 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 必須完好無損。

      4.6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 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

      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 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

      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 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

      1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 2 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a 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 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 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

      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 3. 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

      4 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

      5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

      6 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 相關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倉庫管理規定》《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物資收發登記臺帳》《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單》

      第3篇 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圍

      1.1 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

      1.2 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運轉沖擊、摩擦打火等。

      1.3 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1.4 電火花: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1.5 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

      1.6 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煙、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1.8 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2 動火分級: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

      2.1 特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

      2.2 一級動火: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等區域防火間距(30米半徑的范圍)內動火作業。在些范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2.3 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范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2.4 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

      3 動火證的審核、簽發

      3.1 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報分管安全廠領導審批。

      3.2 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審批。

      3.3 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復查確認后審批。

      3.4 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

      4 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

      4.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2 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廠安保科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

      4.3 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在動火過程應佩帶明顯標志,不準離開現場。作業完畢后,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

      4.4 各級審查批準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了解現場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5 動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5.1 審證:動火前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等,手續不全,不準動火。

      5.2 聯系: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車間、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拆卸、清掃等工作。

      5.3 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

      5.4 隔離:對無法拆遷的需動火檢修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和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事故。

      5.5 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10米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

      5.6 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現場保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對于特級、一級動火,應有消防人員到現場保護。

      5.7 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后及動火過程中,動火責任部門、廠安保科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確認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5.8 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的30分鐘;若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級動火分析試樣應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為:當采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體積濃度應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10%時,其濃度應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時,則其濃度 0.2%為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4%,則其濃度0.5為合格;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5.9 動火操作:動火操作人員應具備操作資質,規范操作,注意火星飛濺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擋住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飛入危險區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緊急措施排除危險后方可重新作業。動火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存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5.10 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的臨時用電,應同時進行動火申請和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申請,并嚴格按獲準動火和臨時用電架線的有關要求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按規定使用期限拆除臨時線路。

      第4篇 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儲罐區內嚴禁一切火源,防止靜電起火,注意避雷裝置的完好。

      2、注意儲罐的防曬、防雨、防災。保持設施完好,留意天氣情況的變化,隨時采取應急措施。

      3、經常檢查儲罐設備,做好運行記錄,掌握壓力溫度的變化,注意維護工作,保證正常使用。

      4、淋水裝置應處于良好狀態,指定專人值班,根據壓力,溫度變化隨時噴淋,噴淋范圍要符合規定。

      5、經常檢查儲罐區各閥門是否存在泄漏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關閉控制總閥并向上級報告。

      6、經常檢查接地裝置,保持地面清潔衛生。

      第5篇 罐區、卸車區、加氣區安全操作制度

      1進入罐區、卸車區、加氣區必須穿防靜電服,禁止穿化纖衣服及帶釘鞋入內。

      2當班操作人員要認真做好卸車、加氣工作,認真記錄卸車量、加氣量的數據,按時查看壓力、溫度、液位等運行參數,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儲罐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定進行存儲lng,嚴禁超壓、超裝儲存。

      4每個班次要認真檢查儲罐壓力表、液位計、變送器、安全閥、調壓器、低溫泵、高壓氣化器、高壓柱塞泵、變頻器、lng氣瓶組、順序控制器、lng加氣機等設施工作是否正常,各設備有無漏氣、漏液現象。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維修措施,并作好記錄,匯報站長。

      5在罐區、卸車區、加氣區維修設備時,應采取防爆工具,嚴禁使用黑色金屬撞擊、敲打。

      6罐區、卸車區、加氣區要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員要熟練掌握各種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7定期對罐區、卸車區、加氣區設備進行保養,保證各種設備運轉正常,閥門開啟靈活。

      8保證罐區、卸車區、充裝區衛生清潔,定期進行衛生大掃除。

      第6篇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罐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罐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及液化氣罐區。

      第四條 本規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罐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罐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 , 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第7篇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公司倉儲物資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倉儲部門。

      3、職責

      3.1保衛處、安環科為本制度的管理單位。

      3.2供應處、基建科、凈化車間、合成車間為本制度的實施單位。

      4、工作程序

      4.1 一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4.1.1 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倉庫的安全設備和消防器材。

      4.1.2 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消防知識方面的教育。

      4.1.3 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拉門必須采取防倒措施,檢修時應采取防倒措施。

      4.1.4 庫內存放的物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物品分類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損失。

      4.1.5 庫內物品不得擅自堆得過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并經常檢查,防止自燃。

      4.1.6 庫內保持良好的通風,必要時可裝設通風設備。

      4.1.7 庫內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觸作用或相互影響的物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物品。

      4.1.8 庫內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 各庫的避雷針,應按時聯系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檢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 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按時更換,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和種類、放置地點,須經消防人員同意。

      4.1.11 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庫門上要設禁火標志。

      4.1.12 庫內外需檢修施工動火時辦理“動火許可證”。

      4.1.13 倉庫保管人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均應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常現象,如有可疑情況及時聯系有關部門,以便追究處理。下班時應注意關閉電源。

      4.1.14 倉庫保管員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設施、滅火器材等),交接班時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 外來人員未經直屬處室及保衛處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消防檢查人員在倉庫管理人員陪同下可入內檢查。

      4.1.16 入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任何人不得將火種帶入倉庫內。機動車輛入庫,排氣管必須裝上阻火器,禁止穿著有鐵釘的鞋子進入易燃易爆庫房。油漆、氧氣等房區內的雜草要定期鋤鏟干凈。

      4.1.17 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在拿取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亦不得從一邊抽拆。防止垛堆倒塌。

      4.2 藥品試劑倉庫安全規定

      4.2.1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存放的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熟悉精通,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 部門主管領導應經常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4.2.3 倉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應設置溫度、濕度計以測定室內的溫度及濕度變化。并按國家試劑倉庫的要求存放物品。

      4.2.4 倉庫周圍要保持整潔,不得亂堆放其他雜物,道路保持暢通無阻。

      4.2.5 庫內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并備有事故應急照明燈。

      4.2.6 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4.2.7 倉庫應在避雷裝置保護區內,并督促有關部門定期測試保證好用,并存有測試記錄。

      4.2.8 倉庫必須備有適當的消防設施。

      4.2.9 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要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放在一起。

      4.2.10 搬運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損的應立即處理。

      4.3 木材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3.1 木材庫、木工房等場所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4.3.2 禁止在木材庫、木工房燒火取暖動用明火、吸煙等,用明火熬膠要在安全的地點進行。

      4.3.3 工作中留下的鋸屑、刨花和其他廢料,要及時消除,保護整潔。

      4.3.4 庫內暖氣散熱片上要加保護罩,禁止在散熱片上蒸汽管線上烤抹布、工作服、木料及其他可燃物質,半成品和材料不準堆放在散熱片附近0.5米內的地方。

      4.3.5 木材庫和木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和各種油漆等物品。

      4.3.6 在鋸材過程中要注意控制電鋸、軸承和電動機的轉動磨擦部分的溫度,不要使用鈍鋸和彎鋸的鋸片,以免強烈磨擦生熱。機器的轉動部分要勤檢查,勤注油,電鋸片的冷卻劑應當用水,不得用油。

      4.3.7 禁止在電動設備附近積存一切可燃物,并定期對電動設備進行清掃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4.3.8 對成品涂漆、噴漆要按漆工防火規定進行操作。

      4.3.9 管理好各種電動設備,操作時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停止使用時電源一定要關閉。

      4.3.10 木料的堆放與工作臺、電氣設備的間距不得小于1.5米,木材垛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垛與垛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4 罐區安全規定

      4.4.1 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

      4.4.2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和管線的安全梯、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4.4.3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季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護堤內。

      4.4.4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4.4.5甲醇儲槽、液氨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定期檢測。

      4.4.6 槽罐區工作人員具備處理突發事故能力,正確使用現場配備的消防、防毒設施及器材;應堅守崗位,認真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4.7 槽罐區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對私自進入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并向保衛處報告,由保衛處進行處理。

      4.4.8 槽罐區為禁煙禁火區,嚴格執行動火及用火的管理規定。

      4.4.9 槽罐區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8篇 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 油罐區(含油泵房)是燃油鍋爐系統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為確保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 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設備定期保養制度, 油罐區(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油罐區(含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1.3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

      2.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2.1 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并有嚴禁煙火標志。油罐區周圍必須設 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內的凈容積應不小于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2 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2.3 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2.3.1 凡與管道相連,用于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3.2 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當液面達到距入口處0.5米高度時,應緩慢進油,液面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2.3.4 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油罐區內應備有泡沫消防設備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區、通風機室、油泵房設置在同一主巷道時,與油罐區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油罐區與其它建筑物應有30米以上的防火距離。

      2.6 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2.7 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輕油儲存區及油庫收發泊區等。

      3. 油罐區(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檢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種安全設備也必須在投產前安裝配備好。

      3.2 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3 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3.4 在開啟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線之前,應放凈管內的冷凝水。

      3.5 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裝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測量。量油時應輕放工具,不要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3.6 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90℃,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分,要經常做好脫水工作。

      3.8 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3.9 油罐區(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3.10 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因工作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3.11 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3.12 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3.13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3.14 企業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油罐區管理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4.油罐區(含油泵房)設備定期保養制度

      4.1 測量孔: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檢查蓋與座之間密封是否嚴密、硬化,導尺槽磨損情況,螺帽活動情況。

      保養重點:密封膠墊的換新每3年1次,對蝶形螺母及壓緊螺栓各活動連接處經常加油潤滑。

      4.2 機械呼吸閥: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氣溫低于o℃時每周不少于1次。檢查閥盤和閥座接觸面是否良好,閥桿上下靈活情況,閥殼網罩是否完好,有無冰凍,壓蓋襯墊是否嚴密。

      保養重點:清除閥盤上灰塵、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時調換閥殼、襯墊。

      4.3 液壓安全閥:每季度檢查1次。從外觀檢查保護網是否完好,有無雀窩,測量液面高度。

      保養重點:清潔保護網,添加封液,每年秋末應放出封液,清潔閥殼內部1次,必要時更換封液。

      4.4 阻火器:每季度檢查1次,冰凍季節每月1次。檢查阻火網或波紋片有無破損,是否清潔暢通,有無水氣冰凍,墊片是否嚴密。

      4.5 泡沫罐:

      4.5.1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各閥件及

      第9篇 化工中間品樹脂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間品樹脂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編號:aq-bzh-45

      版本號:01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室內儲存必須通風良好,室內溫度不宜超過30℃,室內必須有干濕計、溫度計,隨時測量室內濕度和溫度。

      2、遠離火種、熱源、倉儲區及工作現場嚴禁煙火。

      3、儲存間內的照明、通風等設施采用防爆電器。

      4、人員在倉內應注意穿戴防護用品。

      5、儲罐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并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6、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工作人員嚴禁穿釘鞋上班。

      7、按照防雷規定倉儲區每年要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8、灌裝或卸車時應注意流速,流速不應超過3m/s,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

      第10篇 液化氣站罐區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是指對液化氣站的安全檢查內容、目的、方法、要求和評比等而制定的規定。安全檢查制度是保證安全檢查能正常有效地進行,為安全工作提供約束力。液化氣站應切實執行安全檢查,不能為了應付檢查而檢查,要堅持檢查和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和經常化。

      一、日常巡檢

      日常檢查是以液化氣站員工為主體的檢查形式,是各班班長或安全員督促做好班前準備工作和檢查離班前的交接收整工作。督促本班員工執行安全制度的崗位責任制,遵守操作規程。站長應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或組織有關部門解決。

      檢查內容:

      重點對儲罐區、加氣區、消防器材、配電間等作業現場、設備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1、液化氣站必須堅持每天對口交接,現場共同進行交接班安全檢查,做到嚴細認真。

      2、每天巡檢情況必須及時填寫在“液化氣站安全巡檢記錄”本上。

      3、對于檢查出的問題或隱患要詳細填寫在“液化氣站安全巡檢記錄”本上,同時要及時登記到“安全隱患臺帳”上,并及時進行整改,本站無力整改或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做好防范措施。

      二、周檢查

      周檢是由液化氣站安全領導小組每周組織對加油站進行的定期檢查。

      檢查內容:

      加氣設備、儲罐、電氣設備、消防器材、交接班記錄。

      1、液化氣站必須嚴格執行每周安全檢查制度。

      2、每月四次安全周檢情況要詳細填寫在“液化氣站安全檢查記錄”本上,如遇到上級公司安全檢查可以與周檢結合在一起進行檢查和記錄。

      3、對于檢查出的問題或隱患要詳細填寫在“加油站安全檢查記錄”本上,同時要登記到“安全隱患臺帳”上。

      三、月度檢查

      月度檢查由液化氣站負責組織,主要液化氣站站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以便發現問題,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把整改措施具體落實到部門、具體人和整改時限,總結講評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教育。

      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設備技術狀況、滅火作戰預案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1、月度安全大檢查由辦公室組織進行,對液化氣站進行全面檢查,液化氣站配合做好檢查工作。

      2、在安排月度安全大檢查的那一周,液化氣站可以把周檢與月檢結合在一起,并把檢查情況詳細填寫在“液化氣站安全檢查記錄”本上。

      液化氣站在檢查時要如實向單位領導反映站內自檢中所發現的安全問題或隱患。對檢查出的問題或隱患要詳細填寫在“液化氣站安全檢查記錄”本上,同時要登記到“安全隱患臺帳”上。

      第11篇 油罐區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 新建和檢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種安全設備也必須在投產前安裝配備好。

      2 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 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 在開啟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線之前,應放凈管內的冷凝水。

      5 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裝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測量。量油時應輕放工具,不要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6 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90℃,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7 燃料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分,要經常做好脫水工作。

      8 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9 油罐區(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10 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因工作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11 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12 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3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4 企業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油罐區管理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第12篇 液氨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液氨罐區內,必須嚴格執行化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液氨罐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等帶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罐區。

      第四條 液氨罐區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崗位人員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嚴禁移作它用。

      第五條 液氨罐區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險物品,并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第六條 液氨罐區內壓力容器和壓力設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崗位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

      第七條 液氨罐區內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

      第八條 凡在液氨罐區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用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用火作業。

      第九條 液氨罐區施工作業,必須制定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檢修、防護措施。主管領導或有關負責人要親臨現場,監護作業。

      第十條 用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好適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 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灌裝液氨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無證充裝、超量充裝。

      罐區安全檢查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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