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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9 19:48:15 查看人數:58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條 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有礦給予獎勵:

      1、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 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 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 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 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 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 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 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見解責任的。

      第七條 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 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較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較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 貫徹本制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于5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 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

      第十條 建立違章登記制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本制度一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2篇 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科學化。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干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獎 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3篇 k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井工一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井工一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井工一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礦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運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藥庫、油脂庫、重點機房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審批后,落實現場監控人,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無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撤消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維護各類用電線路,及時更換,維修老化、脫皮等存在火災隱患的線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存在僥幸心理,瞞報火災事故或是不及時采取撲救、疏散措施。臨近單位要給予全力支援,無條件為處置火災提供便利。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無條件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3.6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能夠當場改正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當場督促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有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危險部位工作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要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案。

      1.3.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質標辦要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1.3.8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進展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第4篇 露天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保障全體干部、職工的人身健康,保護國家財產,保障煤礦經營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勞動保護法規等規定,結合煤礦(煤礦)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全體干部、職工及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負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五條、煤礦必須設立安全機構,應按規定配備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在上級機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礦區安全監督、檢查,行使以下權利;

      1、有權隨時進入本礦區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2、有權參加安全措施的審查;

      3、有權監督安全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并行使違章罰款權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

      5、對查出的安全檢查的隱患,有權要求限期整改;

      6、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作業場所,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第七條、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

      1、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干部、職工有權參與煤礦有關安全生產規劃、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對不符合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2、安全生產監督權;干部、職工有權對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情況,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作業現場安全情況,管理干部安全行為,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變化管理工作制度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 系統和環境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變化

      (一)、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調人員

      1、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周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傳達學習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一)、季節變化

      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嚴格執行。

      (二)、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關鍵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要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把關。井下采掘及輔助單位黨政主管必須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一)、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并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二)、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三)、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系統和環境變化

      (一)、施工地點變化

      1、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并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

      (二)、地質條件變化

      1、掘進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三)、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會審批準。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管,堅決執行“四不干”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四)、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五)、系統和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第6篇 s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批示精神,以人為本,細化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在本單位安全和標準化管理方面的領導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職代會上,總經理與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和業務保安科室科長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各區隊行政正職及各業務保安科室科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產方針,始終堅持“質量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安全標準化工作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組織生產時首先要認真安排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

      3、嚴細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從細微著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慣”作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從文明生產,全員的自發行為和源頭治理入手,克服臟亂差,粗枝大葉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帶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班數必須達到12班以上,其中0點、4點班均不少于3班。

      5、強化安全管理“五項”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識,扎實開展職工培訓和警示教育,以人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和水患等重大事故為重點,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超前防范。

      6、發生事故和“三違”,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追查分析舉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訓,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7、業務保安科室科長要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業務保安,帶頭履行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本系統安全標準化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及時堵漏補缺,確保防患于未然。

      8、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安全管理目標,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業務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完不成規劃的專業系統月度、年度標準工作,對區隊行政正職按照礦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責任,并對單位按公司有關文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對業務保安科室科長按照公司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長的失職失管責任。

      9、安全責任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由隊長、科長持有,另一份由安檢科備案。

      第7篇 煤礦綜掘工區安全包保制度

      一、班組包保制度

      為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及礦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不斷夯實區隊安全基礎,強化管理,細化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區隊實行管理人員包保班組制度,具體包保分工如下:

      1、隊長何雨生、書記聶斌是區隊安全管理、教育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區隊安全生產及其他全面事宜,每月對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進行考核,評選出優秀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并進行獎勵。

      2、副隊長王金海包保魏光龍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3、副隊長楊翠遠包保辛洪剛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5、副隊長王愛杰包保徐三友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5、副隊長李文武包保李偉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4、技術主管劉中包保王景海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6、技術員張永良包保周忠厚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7、技術員龔亞光包保鄭明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8、技術員姜軍包保劉傳寶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10、技術員劉偉包保信永先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11、技術員張全明包保陳金強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二、獎勵制度

      為更好的落實班組包保制度,提高班組及包保人員的積極性,每月由隊長、書記根據各班組當月的安全、質量及生產情況予以總體考核,評選出當月優秀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采用月考核季兌現的辦法進行考核及獎勵。

      綜掘二隊

      2022-9-20

      第8篇 煤礦安全培訓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9篇 x煤礦設備安全運行和維修保養制度

      1、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使用與維護。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人負責制,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

      3、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達到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4、設備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

      5、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度,并按維護周期表維護,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6、嚴禁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設備跑、冒、滴、漏。

      7、搞好清潔衛生工作。

      第10篇 煤礦安全措施編制審批制度

      一、安全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必須提出編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掘進施工過程中的防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必須經職能部門批準。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六、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巷道不設支護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七、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須經職能部門批準。

      八、檢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必須經職能部門批準。

      十、在煤(巖)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災害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二、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形式,并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四、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在清理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五、綜采工作面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六、綜采工作面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或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須經職能部門批準。

      十七、綜采工作面放炮時,保護液壓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經職能部門批準。

      十八、綜合機械化放頂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順序、端頭超前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須報礦務局總工程批準。

      十九、前板運輸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制訂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經職能部門批準。

      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裝機時,必須制訂防止機身下滑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一、在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制造、采空區或通過其它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區的構造的地區和構造應力區、高壓力區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制訂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三、做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制訂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四、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五、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六、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制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七、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制訂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八、煤、半煤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二十九、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制訂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一、生產和在建礦井都必須制訂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報礦務局局長批準。

      三十二、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訂防火措施,報礦務局批準。

      三十三、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四、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部小階段或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五、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六、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七、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八、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設電纜,必須制訂可靠的電纜保護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三十九、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照明用電機車架空線作電源,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四十、區、隊、班組所管轄范圍內的一般性作業項目,必須由隊技術人員制訂安全措施,經區批準。

      四十一、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如冒頂、翻棚、移棚、埋皮帶等)由帶班隊長、帶班區長在現場制訂口頭措施,向現場作業人員貫徹后執行。

      四十二、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后,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地向作業人員貫徹,嚴格按安全措施施工作業。

      第11篇 x煤礦防爆設備安全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組,負責全礦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登記、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設備組(電纜組)對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進行完好狀況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性能合格的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防爆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開、機運、機電各隊應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12篇 煤礦企業數字礦山安全信息系統使用規章制度

      一、總則

      根據盤府辦發 [2013] 94號文件,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平臺及數字化礦山建設的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建設數字化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技術,在工作中貫徹標準化、規范化、協作化、高效化等先進的管理理念。為深化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的應用,保障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確保信息系統應用效果,讓信息化工具真正對企業日常的管理工作提供充分支持,特制定本章程。

      二、系統使用人員工作章程

      1. 各科室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之后才能使用系統,并且在使用過程中認真學習和熟悉各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對于不會操作的模塊及時詢問系統管理員。

      2.及時錄入每日、每周、每月的業務數據,不拖延堆積工作,按照業務發生的時序處理業務數據。由于錄入數據人員的拖延導致當月統計報表缺少數據的現象,出現2次以上,處以相應的罰款。

      3. 保質保量完成系統的數據錄入工作,做到準確、不遺漏、符合數據錄入要求。由于操作人員的失誤導致當月數據失準現象的,出現2次以上,處以相應罰款。

      4. 使用唯一對應的系統用戶,并注意保管登錄系統的密碼,及時更改密碼,嚴禁泄漏密碼或與其他操作人員交換用戶使用系統。

      5. 不使用系統時,注銷用戶并關閉系統。

      6.使用系統發生錯誤時,記錄出錯提示,及時向系統管理人員反饋,并詳細描述導致錯誤的操作過程,由系統管理員統一提交給系統提供商處理。由于操作人員的疏于反饋導致當月工作因為問題沒有及時處理而拖延的,處以相應罰款。

      7.系統提供商進行現場或遠程維護服務時,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向服務人員詳細描述導致故障的過程,提供正確數據和預期結果。

      三、系統管理人員工作章程

      1.參與培訓后,熟練應用系統中部門管理功能、崗位設置功能、登陸用戶管理、員工檔案管理、煤礦管理功能和礦山基礎信息管理;

      2.對新用戶進行培訓和指導,根據煤礦的實際應用需求,配置用戶權限;

      3.督促各部門技術人員錄入數據,保證數據及時更新并上傳;

      4.熟悉服務器的基本操作,對系統進行簡單的維護;

      5.定期向操作人員詢問系統運作狀況,收集系統應用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向煤礦企業領導匯報使用情況;

      6. 定期整理系統的問題列表,通過電話或網絡等通訊方式向系統提供商反饋,嚴重的問題應當即刻反饋,并跟蹤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煤礦企業領導匯報問題處理情況,向反饋問題的操作人員通報處理結果;

      7. 確保系統網絡從礦端到安監局中心端鏈路的暢通,及時解決企業內部的網絡問題,保障錄入數據及時上傳到安監局中心端。

      在系統使用期間敬請礦山企業領導的重視,建立系統運行保障制度,保障數字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積極配合和督促系統的使用,讓數字礦山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給企業帶來真正的好處。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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