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充分發揮安監等業務部門和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重要作用,狠反“三違”現象,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現場存在的問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xx建設項目管理。
3 安全檢查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組? 長:主任
副組長:副主任
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及各部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具體負責各類安全監督檢查的組織、協調、統計和考核工作(、。
專業組:包含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等專業。
4 職責
4.1 安全管理部負責建設項目安全施工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籌建處各部門、監理公司、各施工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情況;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4.2 各專業組組長是本專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并執行“誰管理生產,誰負責安全”的原則,抓好本專業、監理單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5 安全檢查類別和周期
5.1 安全大檢查
由副總及以上領導帶隊,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籌建處會議室集中,有籌建處相關人員、監理人員、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
5.2 專業檢查
礦建、土建、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火工品等專業檢查。由各專業副總組織不定期檢查,本專業人員參加。
5.3 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員檢查
不定期檢查,重點查“三違”現象,(查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地面值班、要害車間、廠房人員在崗情況。
5.4 安全管理重點檢查
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抓“三違”現象,查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帶班在崗情況。
6 安全檢查重點和內容
6.1 安全大檢查
對礦建、土建、機電安裝工程質量,運輸、一通三防安全設施、爆破管理、文明生產、施工人員規范操作、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安全技術資料等進行全方位檢查。
6.2 專業檢查
礦建、土建、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專業檢查,重點檢查本專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7 安全檢查標準和方式
7.1 安全檢查標準主要依據煤礦“三大規程”、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有關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
7.2 安全檢查方式采取“五個結合”即全面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現場檢查與資料檢查相結合、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值班檢查與安全管理人員查崗相結合。
第2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消除生產工作中的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榮縣人民政府關于抓好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定,結合礦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隱患)主要是:
1、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人的不安全行為;
2、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生產組織和勞動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工作場所未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隊組(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原則:
1、屬地負責原則。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隱患所屬區隊、班組負責落實治理措施,具體實施整改方案。安監部門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2、分級管理原則。一般事故隱患,由區隊、班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區隊、班組書面報告分管礦長,由分管礦長會同礦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開會討論,制定合理的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組織整改人員進行學習,然后再由礦級領導組織落實整改工作。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則。對隱患的排查、整改、堅持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的“四定”原則。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
(5)智力的時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責任:
1、礦井主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驗收、銷案、管理臺帳,建立事故隱患檔案,并按照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2.凡是已經下發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要逐項登記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同時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安全評估。制定計劃和措施,報礦長批準落實經費,組織實施直到隱患排查、驗收合格。;
3.礦長要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安全整改專項制度。
4.礦長要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負責,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礦長要對采煤、掘進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負有同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6.各隊組、業務部門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職責權限及時予以處理,對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礦組織研究處理。
7.存在安全隱患的區隊、班組,跟班安監員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要負責組織檢查、監督、事故隱患情況、危害范圍和解決方案,直至隱患處理完畢。
8.各區隊、班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掘或者停止使用。
9.對及時排查重大隱患,積極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存在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的區隊、班組提出批評、給與處罰,對事故隱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區隊、班組和責任人將予以從重處理。
第3篇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煤礦監測監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管理制度
一、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運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設備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安全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設備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準,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設備使用:要嚴格按照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設備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設備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并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設備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設備報廢: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的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方可對設備進行報廢處理。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六、現場管理
1)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停止運行的,須報告礦調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運行。
2)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3)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4)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5)防爆型煤礦安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6)當班監控系統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第4篇 煤礦現場安全文明生產制度
1、在井下存放鐵絲網、鋼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專人負責打掃。做到干凈、整齊。
2、泵站前后50m的衛生,由開泵工負責打掃。設備擺放整齊,做好衛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組承包,保證寬度、高度、無危梁、無浮煤、無雜物。并按要求防塵灑水,確保巷道清潔衛生。
4、工作面保證采高符合規定,煤壁、支柱呈直線,溜子平直,無飄鏈、掉底鏈現象。
5、加強煤層注水,防止片幫冒頂,降低煤塵,實現文明生產。
第5篇 煤礦安全自保、互保、聯保責任制度
一:聯保責任
1、互相監督,照顧對方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和嚴格遵守礦上的礦規礦紀各種規章制度。
2、互相督促對方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發現不安全隱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4、互相檢查設備,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對任何違章作業者進行警告,及時制止,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并向上級有關領導匯報。
6、進行危險性作業時,進行監護;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并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7、發生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互相共同承擔責任,承擔處罰。
二:聯保范圍
1、 同一工作面,所有職工負聯保責任
2、 安瓦員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3、 班組長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4、 堅持以安全生產為重點,杜絕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無死亡事故。
5、 加強內部治安管理,減少盜竊案件發生。無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6、 無吵架、斗毆、無理取鬧等干擾正常工作事件。
7、 保證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不受危害;不發生惡性事故;保證生產設備安全,不使煤礦企業資產遭受損失。
8、 按照簽訂的安全承諾書的總體要求,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9、 加強培訓,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10、各班組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糸應充分發揮作用,及時準確上報班組情況。 針對以后工作中出現的事故,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項。按照公司有關處理規定執行。
第6篇 煤礦年終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省骨干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績效年終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促進我礦各級領導干部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結合我礦工作實際,對我礦進行了內部自查工作,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組織
為了加強績效考核工作的監管領導,特成立績效考核領導組:
組 長:申長根
副組長:程孟卿 朱慶站
成 員:黃玉國 劉玉西 王振偉 溫歡子
張長城 鄭偉忠 李宗強 唐占青
米俊杰 姚海倉 寧安東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由程孟卿(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內部考核工作。
二、考核情況總結
為認真落實嵩陽一公司通知要求,我礦于12月7日組織對照《安全生產風險抵押績效考核評分辦法》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如下:
1)、崗位職責履行情況
1、機構制度體系建設
我礦定于每周一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安全機構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和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
2、領導現場抓安全情況
結合礦制定的《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跟班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由礦科級、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跟班,對查出的問題及時匯總,并按五定原則落實到位。
3、企業安全專題活動開展情況
根據上級要求,我礦定于每周5為區隊活動日,在活動日期間,由礦區隊建設領導小組協調,各區隊以網絡小組為單位,積極開展安全學習活動。此外,礦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為職工培訓活動日,由礦安監科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安全知識問答、自救器演練等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安全投入
2023年一至十一月份,我礦累計安全投入253萬元,主要用于安全儀器儀表購買及校檢;通風設備購買、維修及通風設施構筑;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購置;礦井“六大系統”的建立與完善;職工培訓、特殊工種、管理干部外出培訓等。
2)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1、五職礦長管理
按照要求,我礦配備安全、生產、機電、總工及礦長各一名,總工朱慶站于2023年8月10至8月30日參加河南理工大學礦長資格證培訓,經考試合格,證待取,于2023年6月20日至7月9日參加河南理工大學安全資格證培訓,經考核合格,證書待取;礦長申長根于2023年11月12日參加河南理工大學安培中心舉辦的礦長資格證培訓,現正在培訓中,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7日參加河南工程學院安全資格證書培訓,經考核合格,證書待取。
2、煤礦特殊工種培訓
根據從業人員不斷流動的實際情況及上級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工種設置的要求,2023年度我礦共計派送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五職礦長及科隊長相關培訓等共計134人次,特殊工種均已參加集團公三級機構培訓,現有部分特殊工種證件待取。
3、全員安全培訓情況
根據集團公司、一公司有關職工培訓相關要求,由安監科負責,對入礦新工人進行專題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72個學時,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后,與老職工簽訂《師徒協議》,方上崗作業。
礦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為全員職工培訓活動日,在培訓日期間,對職工開展安全知識、業務技能,并即時開展安全警示教育。
3)煤礦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技術管理
我礦配備有安全、生產、機電、通風、地質副總各一名,由總工負責,按照要求對關鍵技術措施進行制定,由五職礦長研究審批,并貫徹到作業區隊,嚴格落實措施的執行情況。
礦制定有五大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及相關措施,技術管理規范,符合要求。
2、安全生產系統
我礦的主要安全生產系統符合“三同時”要求,同時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存在關鍵設備帶病作業現象。
3、隱患排查治理
結合礦制定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與“通檢日”自查工作相結合,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對礦自查及上級部門檢查出的各類問題及隱患,由安監科統一匯總,建立隱患整改臺賬,并按照“五定”原則進行認真落實。
4、領導干部值班、帶班
根據嵩陽公司、一公司關于礦領導帶班、值班的有關文件指示精神,結合礦制定的《領導跟班、帶班制度》,詳細規定各級領導跟班、帶班日期、次數、職責、權限、獎懲等內容,并嚴格落實,由調度室負責此項工作的監督落實工作。
5、依法生產
礦于2023年根據集團公司要求,施行區隊化管理,目前礦井下作業單位分為四個區隊:采煤隊、掘進隊、維修隊、機電運輸隊,各區隊均由礦方統一管理,不存在工程轉包以及包工隊現象。
“三超”自查結果:
①我礦核定能力為30萬噸/年,礦井11月份計劃產量為1.1萬噸,實際產量為1.15萬噸,不超過當月產量計劃的10%。
②我礦共布置有兩個采區,分別為11采區和21采區。其中11采區布置有11032回采工作面和11012下巷、+140截水巷兩個掘進工作面;21采區布置有21000回采工作面和21020下副巷掘進工作面。不存在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現象。
③每月25日對礦井機電設備進行停產檢修一天,并制定有檢修計劃,嚴格按計劃執行。
④根據礦井初步設計規定我礦在冊總人數589人,實際井下職工359人;特殊工種58人,實際總人數402人,不超過規定人數。
6、質量標準化
認真落實集團公司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礦每月組織由各專業對照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表,進行驗收。并制定有具體的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度、計劃和措施,在集團公司、一公司的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中,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達2級。
我礦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采取責任追究制,施行精細化管理、規范化管理,結合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施行定責任、定時間、定措施、定獎罰、定落實,采用一級抓一級、一級落實一級的方式,層層抓落實,管理指令及落實工作自上而下,直達一線作業現場,避免出現管理脫節現象。目前在精細化管理方面,我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細節工作不夠到位,存在部分地段文明衛生差現象。
7、應急救援
由技術科負責,制定有災害預防應急救援預案,并由董事長王衛遠任總指揮,按期進行了演練。目前在應急救援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不規范,隊伍成員均由各區隊抽調人員參加,素質有待提高,針對此項問題,由安監科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培訓,全面提升隊伍整體素質。
4)防范事故情況
8、事故情況
2023年1月至12月,我礦無發生重特大事故,無傷亡事故,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5)科技攻關和管理經驗。
目前,我礦無科技成果獲獎,無重大安全技術管理經驗在全省推廣。
6)安全成效
1、全年安全情況
2023年1月至12月,我礦無發生傷亡事故,1-12月份死亡率為0。
2、季度安全情況
2023年1月至12月,我礦無發生死亡事故。
鄭煤集團缸溝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第7篇 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結合生產實際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特作如下規定。
一、、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周期嚴格執行安監總規劃[2012]99號文及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檢測范圍內的設備在安裝完成后、投入運轉前必須經檢測后方可投入運行。
二、機電科每年12月10號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檢測檢驗計劃報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
三、檢測檢驗程序:煤礦提出申請,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根據年度檢測檢驗計劃進行現場檢測、報告編制、出具報告。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下發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接受指定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第8篇 煤礦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為了防治事故隱患, 把事故泯滅在萌芽之中. 現結合當前工作具體實際, 特制定煤礦企業規章制定如下:
第一條隱患排查整改會議的組織召開、整改、資料的形成要求:
1、礦每周星期一的隱患排查會議由礦長主持,各分管副礦長、副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專業每天的隱患排查會議由分管副礦長或托付的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基層單位治理人員和部門人員參加;基層隊每班的隱患排查由值班隊長主持,班員參加。
2、對所排查的隱患必須按照“六定原則”降實整改,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資金、定負責人、定完成時刻、定復查人。
3、礦每周一的隱患排查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則”明確整改;專業部門、基層隊及班組排查的隱患“六定原則”和閉鎖循環整改要求做好記錄,并嚴格按要求予以降實整改。p
第二條“現場隱患”是指生產安全職能部門和“六條線”經過現場執法檢查的形式確定的隱患,對現場隱患按以下程序進行閉鎖循環治理。
1、發覺隱患:各級治理人員在執行下井帶班或日常入井檢查時,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尤其是重點工作頭面、日常安全治理的“死角”、“空白地帶”納入列表治理,有打算地開展別定期的現場隱患排查。
2、填報隱患:各級治理人員出井后馬上在礦安全信息站填報隱患事情。
3、匯總隱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員對所填報的隱患進行分類匯總,并進行信息處理(在礦業公司安全信息系統上進行公布并跟蹤降實整改事情)。
4、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安監部門在收到信息匯總后,對所填報的隱患進行梳理歸類,按“六定原則”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且建立隱患登記臺帳,履行簽字手續。
5、實施整改: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必須依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實施整改。各基層單位要按礦的統一要求建立隱患公示牌,對本單位負責整改的隱患整改事情進行公示,并及時修改、填充相關整改信息。
6、反饋整改信息:隱患整改完成后,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必須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復查部門反饋整改信息。一是及時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整改完成事情,二是將隱患整改復查申請單反饋到相關部門。
7、復查驗收:由安監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復查驗收,復查事情及時在信息系統中錄入銷號或再次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四條對隱患復查的要求。
1、整改單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嚴格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時填寫復查申請單,交安監部和專業部門后組織復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統上錄入整改事情。
2、復查時,負責復查的部門人員必須將復查卡帶到現場逐條逐項對比復查。復查后簽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統一進行銷號。
3、經復查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信息中心應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并由安監部門再次下發整改通知書,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條實行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對查出的隱患按照a、b、c、d四級進行分類治理,分級整改。其中a類隱患(難以整改的重大隱患),由各專業部門每月24日前報礦安監部統一上報礦業公司組織整改,各專業部門并且報分管上級分管部門備案;b類隱患(普通重大隱患)即由礦組織整改的隱患,每月25日前由各專業部門報次月隱患整改項目、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完成時刻等到安監部,必要時在礦長安全辦公會上提出并降實整改方案;c類隱患(相對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由各專業部門組織整改,并報礦安監部門備案,安監部門和專業部門作為重點進行日常監控;d類隱患(普通現場隱患)由各單位組織降實整改,整改事情報礦安監部門備案。
第六條加強對隱患排查整改事情的日常監控力度。安監部門信息系統負責人每天對信息系統內的已通知隱患整改完成事情進行查詢,發覺未完成的必須查明原因,并對已完成的整改項目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復查。在每周一的礦隱患排查會上通報本周所有隱患的整改完成事情,并對未完成整改的責任人的處罰進行通報。
第七條安全信息系統的治理。
1、各單位由隊長負責,并指定專人負責對信息的錄入和治理,一經發覺系統別正常或使用過程中浮現咨詢題或疑咨詢,及時與礦信息中心專管員聯系。
2、安全信息系統的要緊功能:
⑴安全治理制度查詢和上傳。
⑵全礦職員身份信息查詢、井下全員考勤統計查詢。
⑶安全活動的記錄及查詢。
⑷隱患排查整改
①隱患登記:對各級檢查人員檢查的現場隱患進行登記建檔。
②整改通知:對登記建檔的現場隱患進行篩選,通知到整改單位。
③整改事情:整改單位將整改實施內容及相關事情反映出來,確認完成整改。
④整改監控:對隱患進行復查和對隱患相關信息實時監控。對隱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紅色報警;對整改完成未復查的用黃色報警;對復查經過的用綠色顯示。
⑸重點監控:錄入重點工程和重點防突頭面的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跟蹤監控。
⑹報表統計。
⑺數據上報。
第八條隱患排查與整改職責考核
1、基層單位隱患遲延整改或整改別合格的,按100元/條予以處罰,并按遲延日數累計。隱患罰款一律由單位治理人員承擔,其中單位黨政正職各承擔總額的25%,剩余部分由單位其它治理人員均攤。嚴禁將隱患罰款分攤給職員或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抵扣。
2、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賦予專業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100元/次的罰款(未按要求形成相關資料并報安監部門備案的,視為未開展)。
3、未在信息系統上及時錄入完成事情,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天,未及時填寫并返回復查申請單,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次。
4、全礦各級治理人員月度隱患排查與整改職責納入安全業績考核,由安監部每月5日前按規定考核,報礦相關領導審批后由工資科嚴格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修改解釋權屬礦。
排查隱患是指經過隱患排查整改會議的形式確定的隱患,包括礦每周、專業每天和單位每班排查出的各類隱患。
為了預防事故,及時發覺和消除事故隱患,建立礦井隱患排查與整改的日常監控機制,最終實現隱患排查整改閉鎖循環治理,結合礦業公司的規定和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9篇 煤礦安全保衛制度
1、火工品庫房必須是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擔任警衛工作。
2、爆破器材庫必須嚴格執行庫房防衛“四原則”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3、人防:庫區門衛每天一人值班,夜間二人值班。
4、犬防:加強對犬的管理,按規定時間食量進行喂食,不能讓犬在庫內大小便。
5、技防:電子防爆器,監控要保證完好正常使用。
6、物防:圍墻按規定不能低于2m,墻頂應設防攀越設施(帶刺鐵絲網或玻璃片)。
7、圍墻外15m范圍內不能種植針葉類樹木和竹林。
8、投光燈根據地形要求,燈光要能照射整個庫區范圍內。
9、門衛室必須安裝能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防爆專用電話。
10、若庫房報警器失靈,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調度立即安排電工檢修。
11、外來人員,無公安和安監部門的證明一律不準入庫,凡入庫人員,必須登記。
第10篇 某煤礦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和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目標主體責任制,特制訂本礦《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礦級領導因身體不適、突發事件等原因不能參加當日現場帶班作業的,可以安排其他礦級領導臨時代班,代表人必須在《礦級領導帶班記錄》中記載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業主或礦長臨時安排他人代班的,現場代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且安排領導和代班人必須同時在帶班記錄上簽字,代班人必須由具有帶班資質或參加過礦山安全培訓機構舉辦的安全、技能培訓的人員擔任。
3、礦級領導現場人班時間不得超過7天,若代班時間需超過7天的,需經業主、辦公室、生產技術科,安監科開會決定,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同意,且必須落襯“誰在崗,誰主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落實制。
4、代班原則:按領導級別依次行使安全目標主體管理權,業主為全礦安全生產總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專職安全管理員為全礦安全生產現場第一責任人,各班組長為安全生產現場第二責任人,業主當日不在崗位的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再崗的由安全員擔任,以上主體職員均不再崗的由班組長匯同各班技術人員按應急機制監督管理,全礦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5、代班期間要經常巡視炸藥倉庫、邊坡、采掘作業點、破碎機等重點部位,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業主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6、把當天發現的問題、上級臨時通知,以及解決的問題,及時傳達給每名工作人員,為第二天的工作做好準備,對工作人員的遲到、早退、漏崗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定帶班記錄備查。
7、代班期間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礦規處罰制度執行,問題嚴重的按相關部門規定處罰。
8、代班制度除適用礦級領導外,各主管人員和班組長一并按此規定執行,以此類推層層落實目標責任。
第11篇 煤礦礦井電氣焊作業安全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條? 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三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第四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五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綜采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機電、通風、安監、調度和監理公司等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第八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條 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第十二條 電氣焊割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后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4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第十七條 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第十九條 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第二十條 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 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于井下作業。
第二十三條 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作業完成后措施必須交由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存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參照《李家壕煤礦安全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神華包頭礦業公司李家壕煤礦所屬各單位及各外委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電氣焊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條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三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第四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五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綜采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機電、通風、安監、調度和監理公司等部門審查,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第八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條 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第十二條 電氣焊割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到礦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后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4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第十七條 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第十九條 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第二十條 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 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于井下作業。
第二十三條 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作業完成后措施必須交由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存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并參照《李家壕煤礦安全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神華包頭礦業公司李家壕煤礦所屬各單位及各外委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