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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17:56:01 查看人數:48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盲板抽堵作業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4.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4.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4、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5.2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5.3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5.4、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6、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5.9、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10、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11、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13、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14、 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5.15、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6、 職責要求

      6.1、 生產車間(分廠)負責人

      6.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6.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6.1.3 、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6.2、 監護人

      6.2.1、 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2.2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2.4、 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6.3 、作業單位負責人

      6.3.1 、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6.3.2、 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 作業人

      6.4.1 、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4、 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5、 審批人

      6.5.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辦理。

      7.2、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7.3、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7.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單位生產部門審批。

      7.5、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生產車間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第2篇 化工企業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使公司生產設施、生產服務、輔助及環境檢測等用到的所有監視和測量設備的購買、使用、校準、維修等符合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準期外的監測設備,以及控制由于監測設備的失效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所有用于監視和測量的設備的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檢測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校準、維修等工作,編制修訂有關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規定。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作業現場檢測設備的申報需求計劃、維護、保存和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配備、采購

      4.1.1、 由生產部協助使用部門選擇符合監測要求的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報監測設備的需用申請計劃,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4.1.2、 采購部根據批準后的計劃購買,所購監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1.3、 采購部門所購監測設備必須經計量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檢定、校準、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4.2、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管理

      4.2.1、 生產部將本公司所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統一編號,建立總臺帳及部門分帳。

      4.2.2、 生產部根據國家監視和測量檢定規程及具體使用情況制定監測設備檢定周期計劃,按規定周期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檢定、校準,保證其受檢率。

      4.2.3 、監視和測量設備必須由法定授權檢定機構檢定、校準,生產部將授權檢定機構檢定證書號、檢定時間登記在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上,將檢定標識粘貼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明顯部位。

      4.2.4、 監視和測量設備按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進行使用、維護和保養。

      4.2.5、 監視和測量設備必須做到防腐、防銹、保持清潔;具體使用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說明書正確使用,不得超越其監測范圍或超負荷使用,防止損壞或縮短使用壽命。

      4.2.6、 大型、關鍵或貴重監測設備,生產部應結合其使用方法,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審批備案;使用部門必須由專人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和使用。

      4.2.7、 監視和測量設備必須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對于強制檢定的監測設備要按周期檢定計劃進行檢定,除按規定周期檢定、校準外,在對其準確性產生懷疑或修理后進行重新校準。

      4.2.8、 監視和測量設備調整時,要由專業技術人員或授權檢定機構進行調整,其它人員一律不可隨便操作;對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調整的監測設備,使用人員可按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整。

      4.3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報廢、核準

      4.3.1、 新購買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經檢定認為不合格的,由采購部負責退回廠家。

      4.3.2、 在用監測設備經檢定認為不合格的,由生產部委托檢定單位進行修理,確因各種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據檢定部門出具的檢定證明,由生產部填寫“監視和測量設備報廢申請表”,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做報廢處理;同時在臺帳上注銷,報廢的監測設備由生產部統一回收處理。

      4.3.3、 對于失控和失準的監測設備,使用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填寫《監測設備失準情況報告》,對監測設備進行鑒別記錄。

      4.4 、監視和測量設備預計6個月以上不使用時,使用單位應向生產部申請封存,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在該設備明顯處粘貼“封存”標識。

      4.5 、生產部每月一次負責對公司所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做好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填寫“監視和測量設備巡檢情況表”。

      4.6、 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批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配置計劃及報廢申請。

      5 、相關記錄

      5.1、《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

      5.2、《監視和測量設備巡檢情況表》

      5.3、《監測設備失準情況報告》

      5.4、《監視和測量設備報廢申請表》

      第3篇 化工企業巡檢制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構建和諧安全的生產環境,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各項措施,明確責任,嚴格責任追究,杜絕事故,特制定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一、檢查方式:

      1、各崗位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向班長匯報,安排整改。

      2、車間每周對生產裝置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隱患由主任安排整改。

      3、廠部(專家)每月對生產崗位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隱患由各崗位負責人安排整改。

      二、檢查內容:裝置設備運轉情況、安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運行情況,動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監測設備、設施及事故報警裝置的運行情況,電器設備安全用電情況應急救援器材的備用狀況,現場物料跑、冒、滴、漏情況,現場作業安全及裝卸車安全、“三違”情況等。

      三、隱患整改:對查出的隱患,均下發整改通知單,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時整改,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完畢后將整改通知單返回安全科,由相關人員組織復查。

      四、記錄:所有隱患排查治理均按要求進行記錄,檢查情況、整改通知單、復查情況均詳細記錄、建檔留存備查。

      五、考核:對查出的隱患及整改完成情況根據公司安全及“6s”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和相關條款進行考核,月底與工資掛鉤。

      為加強運行巡回檢查管理,及時發現設備系統存在的問題及異常運行情況,確保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巡回檢查是及時掌握運行設備狀況,發現設備異常,排除設備隱患,防止設備事故,保證設備安全經濟運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第4篇 化工企業供用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供用汽管理,搞好供用汽系統設備和管道的精心操作和科學維修,達到正常供用汽、安全與經濟合理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根據供汽系統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供汽管理機構和體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明確各級職責,加強供汽管理。

      2.建立和健全各種供用汽規章制度。企業供用汽管理,必須制訂鍋爐運行規程、供汽管網運行規程、水質處理工藝規程、設備維修規程、崗位操作法、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制度等。

      3.完善各種基礎技術資料。供用汽管理必須具備和完善以下基礎資料:供汽管網系統圖、供氣管網施工竣工圖、鍋爐用煤(油)的質量分析資料、鍋爐給水水質分析資料、煙氣中含塵量及氣體成分分析資料、供用汽設備及干管保溫設計和施工原始資料、保溫層表面溫度和單位面積熱損失的測試計算資料等。

      4.加強供用汽管理工作。

      (1)要做到供汽有計劃、用汽有指標、消耗有定額、節汽有措施、考核有獎懲。

      (2)要狠抓鍋爐節煤(油)、節水、節汽工作。做到經濟合理運行,努力降低消耗和成本。

      (3)要加強計量管理。外購蒸汽和鍋爐產汽一級計量儀表配備率達到98%;分廠(車間)用汽二級計量儀表、主要用汽崗位儀表配備率要達到100%,其他要達到80%以上。工段主要生產用汽工序或設備三級計量儀表配備率達到100%,其他可達到60%以上。所有配備儀表都必須按照周期檢定期限進行檢定,檢定率要達到100%。

      (4)要定期組織蒸汽鍋爐和借用汽系統的熱平衡測試、分析工作,不斷提高鍋爐熱效率。采用新型保溫材料,做到保溫層齊全完整,降低熱損失,提高換熱設備的效率,使供用汽設備和供用汽干管單位面積熱損失達到國家標準,不斷提高熱能的利用率。

      (5)鍋爐用煤(油)應定期或分批進行煤(油)質分析檢驗。

      (6)嚴格控制鍋爐給水水質和排煙含塵及氣體成分,從而保證達到處理工藝和環保排放標準。

      (7)定期組織節汽檢查,對節汽有顯著成績或嚴重違犯用汽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意見。

      (8)企業應做好蒸汽冷凝水的回收。

      (9)企業的生產用汽與生活用汽必須分開。

      5.搞好安全運行。

      (1)停送蒸汽、增減汽量,必須由用戶提出申請,經生產調度下達,在供汽調度的統一組織下執行。

      (2)停送汽或倒換備用蒸汽管道時,嚴格按操作順序進行操作。

      (3)組織季節性安全檢查,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運行。

      (4)嚴格執行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5篇 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事故負責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傷50至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億元的事故。

      2.3、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

      2.5、輕微事故:指死亡或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第6篇 化工企業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生產副經理匯報。

      2、 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煙,庫房內除照明燈外,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工具,不準加設臨時線路,離開庫房時要關閉電源,保管員要做好對入庫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督。

      3、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并嚴格出入庫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4、 保管員應對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和維護,不能隨意挪動,消防通道內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裝物/雜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對在庫區內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有權進行制止。

      5、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妥善進行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保管員離開庫房時要鎖好門,切斷電源,防止意外發生。

      6、庫房內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物等,劃定合格、不合格、待檢區域,按品種、規格、整潔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標識。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透氣、防潮。

      7、 出入庫要建立臺帳,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保持賬物相符,貯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等如發現缺失或破損要做好記錄,并上報生產副經理。

      8、外來車輛進入庫房裝卸貨,必須遵守公司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在庫房內減速慢行,隨車人員遵守相關的庫房管理制度。

      9、 庫房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必要時報警。

      第7篇 h化工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一、總 則

      為增強本廠員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為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教育

      2.1 公司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參加政府和安全機構舉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2 安全教育必須貫徹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原則,講究針對性、科學性,作到多樣化、經常化。

      2.3 凡新入廠的員工必須經過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或學習。三級安全教育中,各級的教育內容必須符合實際,不得走過場。

      2.4 凡臨時工、外包工以及來公司參觀人員,進廠前必須接受廠級安全教育。

      2.5 凡承擔廠內施工任務的外來施工單位,由生產部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廠施工。

      2.6 本廠員工在廠內調動工作崗位時,必須進行轉崗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2.7 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2.8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

      第8篇 化工企業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1、生產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1.2、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要求。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進行簽字。

      2.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動態檢查項目在設備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和可靠性、設備運行中灰塵的產生情況等。

      2.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2.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安全。

      2.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

      建立對設備的報廢與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2.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

      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公司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以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可靠的、科學的依據。

      第9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反三違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 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 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四

      【章名】第十九章事故管理

      第一節事故分類與管理

      第四百零九條事故可分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一)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二)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三)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五)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七)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

      (九)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條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保衛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管理;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第四百一十一條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全廠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

      第二節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第四百一十二條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三條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1989〕公發26號令)執行。

      第四百一十四條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五條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業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六條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搶險與救護

      第四百一十七條企業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四百一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第四百一十九條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第四節事故報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條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企業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第四百二十一條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第四百二十二條對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百二十三條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四百二十四條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企業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第四百二十五條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第五節責任劃分

      第四百二十六條企業安全管理實行廠長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第四百二十八條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第四百二十九條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第四百三十條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百三十一條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三十三條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六節調查和處理

      第四百三十四條企業發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第四百三十五條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第四百三十六條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百三十七條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

      第四百三十八條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急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第四百三十九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百四十一條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企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百四十二條各級化工主管部門,應對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授予各種榮譽稱號或獎勵。

      【章名】第二十章附則

      第四百四十三條企業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或修訂出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四百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化學工業部解釋。

      第四百四十五條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調字第1488號文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章名】附件:《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文說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其中,僅對企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定,各化工企業還應根據《制度》中提出的這些原則要求和規定,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出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為方便于實施單位能正確理解和貫徹《制度》,我們編寫了《制度》有關條文的說明,對《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產生分岐的條款進行適當的解釋,或對某些規定的出處作出注解,一般從簡。

      1.第二條“凡化工企業……”

      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單位的行業特點很突出,因此,這些行業除了需執行本制度的一般規定外,還需執行與其行業有關的安全制度。

      2.第六條“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應親自過問安全生產問題,進行全面安全管理,中發〔1978〕67號文中已作過明確要求。

      3.第九條(五)關于“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2-5‰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

      國發〔1979〕100號文《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第九條中規定。

      4.第十八條(二)關于“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

      勞動部〔1988〕勞字第48號文《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見該文的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編寫提要”。

      5.第十八條(二)關于“……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標準均不寫標準年號,只寫出標準名稱和標準號,執行單位則按最近年號(即最新版)的標準執行。

      6.第二十一條關于“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安全技術部門是一個綜合性的管理部門,對于企業在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需要企業的各個主管部門(處、科、室),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協力完成,安全部門主要起檢查和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執行。

      7.第二十二條關于“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制度》中未提到廠外交通事故,廠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衛部門代表企業進行處理,也可以由企業負責人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一個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8.第二十一條(七)和第二十二條(四)都有動火管理職責,是因為此項工作在這二個部門中都涉及,同時考慮到目前除大多數企業的動火管理由安全部門管理外,還有一部分企業的動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衛)部門管理,或兩個部門共管,為了不打亂企業現有的分工,具體某一個企業由哪個部門管理動火,則由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

      9.第四十八條關于“安全作業證發給……”

      本條款強調了職工獨立從事作業前,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一定資格后才能進行,這區別于新職工入廠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是不發安全作業證的。領取安全作業證的考核內容包括了工藝、設備、儀表、電器、安全、工業衛生和崗位操作、管理等綜合內容,職工領取了安全作業證,證明該職工已基本掌握本崗位應具備的操作知識和技能,不須領取其它證。

      10.第四十九條關于“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取得了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只證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種作業過程中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識,但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業這個特定的環境里作業的安全基本知識,所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雙證方可從事獨立作業。

      11.第五章“工藝操作”僅對化工生產的正常運行、開車、停車各個環節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基本要點作了規定。

      12.第六十八條關于“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

      指這一要開車的系統或車間停止一切檢修(動火),無關的系統或車間,只要有足夠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檢修或從事其它作業的。

      13.第六章“生產要害崗位”中所指的要害崗位是從化工生產這個范圍講的,和保衛、消防這個角度講的要害崗位有不同的含義,所以這里稱謂“生產要害崗位”。

      14.第八十六條關于“……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業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技術規定》(cd90a4)中規定“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對場所內任一發散和易積聚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的濃度進行測量,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時,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本《制度》將信號動作值規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聯鎖動作規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達到早報警、及時處理,保證正常生產的目的。

      15.第一百關于“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我部規定的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三類動火,與公安部的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相對應。

      16.第一百零五條(三)關于“使用測爆儀……,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測爆儀的標定,必須按生產廠家產品說明的個體規定執行。同時,在選用測爆儀時要選用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指定的專用產品。

      17.第一百四十條關于“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裝氣體氣瓶通常以留余壓計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對充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一般以留余重計算,如液氯應按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規定執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當地有關部門一般指公安部門、環保部門或勞動部門。

      19.第一百六十條關于“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劇毒物品的包裝用品處理以及洗滌,必須考慮到不引起環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處理后需將污物廢棄或排放,應征得當地環保部門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條關于“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由于低壓總盤一般不是單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電源送入,作業條件比較復雜,故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21.第一百九十五條關于“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本條僅指食鹽電解整流而言,其它電解整流的運行人員應執行本專業所制定的安全規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條關于“……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內容、作業安全措施、一旦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工作監護人等,如施工與生產車間有關聯,還應提出和有關生產車間協調、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條(三)關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溝道拐角處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質不同,開挖溝、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詳細應按《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條關于爆破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爆破安全規程》(gb7822-)執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條關于“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

      包括臨時檢修和搶修,都應辦理檢修任務書,特別是臨時性搶修,往往傖促上陣,慌亂中顧此失彼,更容易發生事故,所以,臨時檢修或搶修同樣要求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落實檢修安全措施,向檢修人員作情況交底。以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條關于“安全車輛”

      指經檢查合格的機動車輛,在進入化工企業廠區內行駛前裝有阻火器和消除靜電裝置的車輛。

      27.第四百零九條(五)關于“火災事故,指……都為火災事故。”

      根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1989〕公發26號文第三條、第四條中的規定“所有火災不論損失大小,都列入統計范圍。”

      28.第四百一十二條設備事故的經濟損失計算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號)中的規定:

      a.特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造成全廠性停產72小時以上,三類壓力容器爆炸或修復費用達50萬元的。

      b.重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多系統裝置產品(成品或半成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50%;大型單系列裝置日作業計劃產品產量損失100%或修復費用達10萬元的為重大設備事故。

      c.一般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10%以上或修復費用達1萬元的。

      d.微小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作業計劃產量和修復費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條火災事故的經濟損失計算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中的規定:

      a.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五十萬元以上。

      b.重大火災: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五萬元以上。

      c.不具備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事故。

      第11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本公司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職責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管理部門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管理部門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培訓

      6.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6.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6.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7、評審

      7.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總及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7.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7.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4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第12篇 化工企業的法律法規評價與管理制度

      企業應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進行宣傳、培訓,增強企業的守法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使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

      1.法律法規

      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制度。

      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收集有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等的信息。獲取的渠道、方式和時機一般為上級發文、通知;外出開安全生產會議的人員帶回的文件和材料;兄弟單位及周邊單位發生事故的通報;從互聯網上獲取等。

      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每年整理一次,并進行更新。并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公司辦公室組織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科、生產車間等對從業人員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等方面進行宣傳和培訓。

      2.符合性評價

      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法現象和行為。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辦公室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如下內容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將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4)安全檢維修制度;

      (5)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具(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4)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6)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煙管理制度;

      (1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總工辦必須組織生產車間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以規范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控制風險,避免事故的發生。

      5.管理制度修訂

      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并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有效版本。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 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2、 規范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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