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ⅱ2
第二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二、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
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三部分。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單位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的制度。在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時,應根據各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來確定具體內容,要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全員、全面、全過程安全管理的完整制度體系。
對身兼數職的人員,應根據其兼職情況,承擔其相應各職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決策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1.1明確決策層包括哪些人員。
1.2明確上述人員的職責范圍、所分管的工作內容及對其的資格要求。
1.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1.3.1明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執行、檢查和修訂各階段)。
1.3.2明確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執行、檢查和修訂各階段)。
1.3.3明確體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工作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1.3.4明確對安全生產投入的要求(必要裝備、安全組織機構、人員配置等)。
1.3.5明確對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處理的要求。
1.3.6明確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制定、實施、完善等)。
1.3.7明確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的要求(調查、處理、上報)。
2、管理層安全生產責任制
2.1明確管理層包括哪些人員。
2.2明確上述人員的職責范圍、所分管的工作內容及資格要求。
2.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2.3.1明確對各階段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制定、執行、檢查和修訂等階段)。
2.3.2明確對各階段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內容的要求(包括制定、執行、檢查和修訂等階段)。
2.3.3明確體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工作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2.3.4明確對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的要求。
2.3.5明確對安全檢查(檢查、落實、監督、檢查記錄等)及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的要求。
2.3.6明確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制訂、落實)。
2.3.7明確對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的要求。
2.3.8明確對年度經營、安全、事故情況總結的要求(調查、處理、上報)。
2.3.9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3、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1明確崗位職責范圍。
3.2明確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及資格要求。
3.3應涉及的責任制內容:
3.3.1明確認真學習規章制度及業務知識的要求。
3.3.2明確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要求。
3.3.3明確有拒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權力。
3.3.4明確有阻止他人違章作業的權力。
3.3.5明確認真學習和提高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的要求。
3.3.6明確崗位安全檢查的要求。
3.3.7明確事故隱患上報的要求。
3.3.8明確本崗位設備設施保養的要求。
3.3.9明確如實做好本崗位記錄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也是各單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具體體現,是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各經營單位應當在本匯編的基礎上,根據各單位特點,制定具體且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1明確適用范圍。
1.2明確承擔主體的職責范圍。
1.3安全教育培訓管理應涉及的內容:
1.3.1明確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如負責人、管理人員、一般員工、新進員工、調崗作業、長病假復工(6個月以上)、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1.3.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等】。
1.3.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1.3.4明確安全教育培訓方式(脫產學習或日常教育等)。
1.3.5明確培訓時間(三級教育、日常教育、“四新”教育等)、考核方式。
1.3.6明確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采購員、保管員等)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員、駕駛員、鏟叉車駕駛員等)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1明確適用范圍。
2.2明確承擔主體的職責范圍。
2.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應涉及的內
第2篇 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須調查。
2、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應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以載客辦員的持要求。
3、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尋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4、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5、分包隊伍進場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6、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7、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已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安全管理松解,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3篇 d單位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局長領導下的崗位分工承包負責制,具體由一名副局長分管落實。
2、加強安全保衛教育,完善安全保衛設施。每年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對防盜、消防、電器等設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維護,嚴格操作規程。
3、共同關心機關安全保衛,個人貴重物品(包括現金等),不要放在辦公室內過夜,單位大額現金必須當天存入銀行,小額現金放入保險箱,嚴防外來人員行竊和事故發生。
4、重大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按時到位,認真做好值班保衛工作,遇到情況及時向值班長匯報。
5、下班前必須相互督促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杜絕隱患發生,最后下班的同志必須鎖好樓層防盜門,如因失職造成公共財產損失,要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6、自行車必須停放在辦公樓后自行車棚內,同時加固防盜鎖,謹防失竊。
第4篇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圍
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安全協議簽訂、教育、安全檢查等。
3 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
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
4 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項目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設備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
5 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設備科聯系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到達現場后,由現場車間進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負責安全確認,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設備科聯系處理。
5.3現場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全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施工區域或相鄰區域的工藝、設備安全。
6? 安全協議簽訂
6.1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科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6.2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車間共同制定,安全科負責審核。
6.3施工安全協議中應包括“水、電、氣”停送及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的管理要求。
第5篇 建筑工程外協單位安全生產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一、 制度制訂的目的:為加強對本公司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保證外協單位具備安全生產資格和能力,從用工源頭上把好安全關,較少工程項目施工中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訂公司工程外協單位安全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二、 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誼發公司總包或涉及誼發公司的所有工程項目中使用的所有外協單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團內的各公司、各專業公司)
三、 對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前的前期審核:公司或項目必須使用整建制外協施工單位并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工程或勞務承包合同前,必須對其單位的各種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進行嚴格審核,不準與不符合條件的外協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審核中外協單位必須提供以下合格的資料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國外企業必須具備在國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續)
2、企業資質證書(必須與工程等級和施工范圍相符)
3、企業進京注冊登記手續(必須在時間和范圍內有效)
4、 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證復印件和法人委托證明
5、 三年內本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證明(應為地區級以上證明,進京一年以上的企業,應提供北京市建委的有關證明)
6、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認可證(必須在名稱和時間上有效)
7、 法人安全生產資格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包括安全人員上崗證)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年審核格有效 )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機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專職機構和安全人員)
9、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證書榮譽等(業績證書)
10、 其它證明
另外,外協單位還應提供以下相關內容資料:
1、各級人員的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做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體檢健康證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2、 人員進京注冊登記證明和登記表(市建委外管處);
四、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后,進場過程中資質的審核和控制:公司或項目在外協單位進場過程中,應按照公司和主管上級單位要求,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必需的安全生產教育(包括三級教育、轉場教育等)未經合格教育和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進場從事施工生產,外協單位必須建立現場安全組織機構,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建立與總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總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具體要求如下:
1、 依據審查階段申報的資料內容,提供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和施工單位以及施工人員名單;管理人員和施工單位不得任意變動,施工人員應相對穩定;
2、施工人員未辦理三證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未進行注冊登記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
3、 未辦特種作業證件的,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外協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辦理并不的影響總包工程進度要求
4、 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應在施工前及時進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團內部進行過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提供教育合格登記表和教育卡,并及時辦理轉場安全教育。
5、 管理人員應提供安全年審合格證,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年審的,要積極參加年審;未能趕上公司或主管上級主辦的年審教育時,要積極補審
6、 單位進場后要及時與總包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對外協單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點:外協單位在簽訂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團和誼發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遵守國家北京市等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遵守總包及其總包上級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要求
2、積極配合總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產目標和文明施工、消防保衛衛生環境等各項管理目標
3、 服從總包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按總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設置專職安全機構和人員,完成應做的安全生產內業文字資料并向總包提供必備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文字資料
4、按照總包要求在總包指定的重要勞動防護用品范圍內選擇防護用品
附錄:
建筑施工總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雙方特簽定本協議書。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上,本協議書具有優先權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杜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損失事故、事件發生。
2、負傷頻率控制在 0.4% 以內;
3、現場內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杜絕重大隱患;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
5、乙方必須保證具備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目標要求的內業和現場條件;
6、確保總包ci戰略的要求。
7、確保通過各級達標檢查和其他各級各類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確定的文明施工目標;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須嚴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地建筑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北京市政府關于外地來京施工企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須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承擔;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須同時具備北京市建委外管處核發的外地進京企業施工許可證、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屬駐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若在京外施工,必須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承擔;
3、分包方應遵守總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包方的其它的關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規定;
4、分包方須具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夠出具上級主管單位(法人單位)的委托書,并且只能承擔與自己資質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產要求
1、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承擔。非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方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執行北京市有關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標準以及1999年頒發的補充標準,同時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方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4、分包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方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方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如所持證件為京外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經考試合格者換領北京市經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京外要遵守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4.3.5、分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方必須執行周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方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4.4.2、分包方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公司級)的專業驗收;分包方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方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方必須執行總包方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采購制度(京外施工時,還要滿足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4.9、分包方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方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4.11.3、分包方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擔;
4.11.4、分包方須承擔因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方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3 、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3.2、分包方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3.3、分包方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3.4、施工現場內,分包方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3.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3.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總包方指定的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其他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3.10、分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對緊急事件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條例,以報總包方批準,但此批準并不減輕分包方的安全責任;
4.13.11、已獲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編制并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3.12、分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官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四、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方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2、分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ci戰略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方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方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方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方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六、爭議的處理
當協議書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補充條款:
八、協議書的分數:
本協議書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持一份。
本協議書書副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 年月 日生效至合同書的截止期同時截止
總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6篇 機關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實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落實好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由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召集。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參加會
二、消防安全例會研究分析公司消防安全形勢,通報火險隱患情況,分析、查找產生隱患的原因,總結教訓,制定針對性整改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提出有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辦法;研究部署公司下一階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二、每半年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并制定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必須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內容詳盡,重點內容有重點標記,會議記錄要存入消防檔案。
第7篇 外來施工單位與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職 責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 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項目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 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 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 建筑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 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并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并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后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運行設備,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結束后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準許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柜,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 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準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準隨意串崗,不準亂碰、亂動所有運行的設備,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 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來施工單位(包括:建筑單位、防腐單位、安裝單位、包裝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工程單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絕外來施工單位因安全管理不嚴而引發的各類事故,保證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依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的外來施工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第一章 職 責
第一條 公司各分管職能部門(保衛部、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修車間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公司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外來施工單位應對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全面落實全員安全施工責任制。
第三條 公司安監部負責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來制訂和完善《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并負責巡檢公司范圍內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安全情況。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的要求,單位伍要有資質,人員要有相關作業的資格證;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入廠證及管理工作,施工單位應按公司規定提供出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和照片,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為持證人員制定上崗證。
第五條 施工所在車間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按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考核,對于問題嚴重者,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公司生產調度中心和安監部報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協同安監部,按照公司要求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管理,并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建立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檔案、對外來施工方的資格審查、簽訂《外協安全合同》和對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規定
(一)公司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 公司進行招標時,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無資質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內容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奉公守法。
第九條 根據分管和職責范圍,按照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杜絕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 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條 不得對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十二條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繼續施工的,安監部人員有權停止其施工,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停工所帶來的損失由施工單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進入施工場地,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不得隨意帶領與工程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地。
(二)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根據施工生產進度,施工單位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證、督促實施。實行安全措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未經驗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必須遵守:
1、外來施工單位伍進入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申請,經車間或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施工;屬于非危險作業的施工,由車間或部門進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業。嚴禁未經許可擅自施工。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作業部位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條件不具備時,必須系安全帶,掛設安全網。安全帶、安全網、安全帽必須有材質證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帶和安全網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腳手架搭設好后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3、加強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大中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必須是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5、相關現場監護人應首先對施工器材和安全防護器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6、任何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裝漏電保護器開關。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停電,電箱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組合鋼模、扣配件、氧氣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須保證安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灑。
8、在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必須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設備吊裝要有詳細的安全技術方案,吊裝機械、索具使用前認真檢查合格,吊裝使用的錨固點應設置在牢固可靠處并經受力分析、計算。吊裝必須組織嚴密,統一指揮,吊裝臂下嚴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臺、高速運轉設備、高電壓區等主要施工區的遮欄、護欄、欄桿等必須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等配備齊全并安裝牢固。在建工程的臨建設施、設備、未裝欄桿的平臺、空中通道及槽、溝、坑等都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好臨時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區各類孔(洞)溝蓋板,須符合設計要求,齊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對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下發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按期認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到調度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相關部門后,方可由公司相關人員帶領進入。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施工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未經培訓的電工、電焊工、起重工、司機、機械作業人員、指揮人員等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各施工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入公司時,要將所有施工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報安監部備案。
2、安監部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外協安全合同》;組織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入司前的公司級安全培訓教育,做好培訓記錄,未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準進行作業。
3、各職能部門應對施工單位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資源配置:
1、明確安全管理組織結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4、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第二十條 作業過程的監督內容如下:
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相關部門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外來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內部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3、各職能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公司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
第三章 處罰與獎勵
一、事故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或管理不嚴造成事故的將給予事故發生單位或個人經濟處罰:
1、施工期間發生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規定處理外,還需參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處理。
2、發生死亡事故,罰款20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3、發生重傷事故,罰款5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4、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機械事故,罰款20000元/次;重復性發生重大事故,罰款30000元/次。
5、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罰款10000元/次。
6、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罰款5000元/次;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罰款5000元/次。
7、因違章發生輕傷事故,罰款300元/人次。
8、施工、調試原因造成的試車障礙罰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設施(包括臨時設施)不完備或起不到應有作用,造成的損失由所屬區域施工單位承擔。
10、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對其他單位人員造成傷害或導致建設單位廠房、設備、設施損壞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應由施工單位賠償所有損失。
11、建設單位施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責任部門要對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2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200元。
二、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于外來施工單位安全違章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責令整改、會議通報和經濟處罰。對違章的處罰標準如下:
1、個人著裝及防護。
(1) 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2) 施工現場穿裙子、短褲、背心或赤膊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3) 在易燃易爆現場穿戴鐵釘的鞋,罰款5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現場;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的檢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辦公室、車輛駕駛室內除外);坐安全帽者,罰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業不戴防護鏡罰款50元;其他危險性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罰款50-100元;
(5)高空拋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罰款50元/人次;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50-200元;
(7)動火、登高、受限空間、設備檢修、抽堵盲板、斷路等危險性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項目建設期間在本單位辦理作業證)或者未按照作業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每項罰款100-1000元;
(8)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要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系安全帶,否則每人罰款50元;
(9)在粗苯、煤氣管線(或帶煤氣作業)、焦油區域實施作業,必須使用防爆工具,違者罰款300元。發現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罰款500元;
(10)動火證作業應盡量移至于安全區域,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防腐等危險作業中應配備安全隔離網或警戒線,使施工現場與外界隔離,違者罰款100元;
(11)進行氣割作業時,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氣瓶要設阻火器,所有氣瓶都要保證壓力表正常使用,壓力表不規范或漏氣,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2)非焊工作業人員嚴禁焊接作業,電焊機線路要保持完好,電源接頭要規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損、接頭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隱患,違者一次罰款100-1000元;
(13)粗苯區域嚴禁使用手機,違者罰款200元;外賣粗苯過程中安全員及押運人員實施全程監護,監護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面具;無人監護、無佩戴防毒面具,每項予以罰款200元;
(14)不得亂動生產用工藝閥門等控制系統及生產設備,如果有需要必須通知車間,由操作人員進行,違者罰款500元;
(15)焊、割作業結束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清除遺留下來的火種,關閉電源、氣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違者罰款100元。
2、 遮欄、護欄、欄桿、蓋板
(1)土建工作面腳手架上,永久欄桿遮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確因安裝需要除外,但必設臨時防護設施)的罰施工單位100元/處(誰施工、誰負責);不合格的罰款60元/處;無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罰款50元/處;
(2)工作平臺(包括腳手架平臺)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20元;
(3)孔(洞)無蓋板及其它措施,罰款20元/個;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罰款50元/個(誰施工、誰負責);
(4)溝道無蓋板,又無防護措施,罰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罰款50元/米;
(5)孔洞蓋板強度或形狀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處;
(6)采用標準化蓋板,沒有或漏焊限位鐵件,罰款20元/處;
(7)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任意在樓板、平臺上開孔及墻壁上開孔、罰款200元。
(8)隨意拆除安全設施罰款200元/處,造成他人傷害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置。
3、施工機械
(1)施工機械帶病運行,罰款500元/臺;
(2)施工機械無安全操作規程,罰款100元/項;
(3)大、中型起重機未進行定期的負荷試驗,罰款1000元/次。
4、施工用電
(1)閘刀、插座無蓋,罰款50元/個;
(2)電源引出無插頭,罰款500元/個;閘刀電源引出掛接,罰款100元/路;
(3)電源箱內線路零亂,罰款50元/個;
(4)未經建設單位電源管理人員允許,擅自搭接電源,罰款100元/處;
(5)未按規定接裝漏電保護器的,罰款50元/處,若使用失靈的漏電保護裝置罰款100元/處;
(6)電氣設備必須專人操作,非電工人員,不得在電氣設備上實施任何操作,需要進行電氣操作時,應及時通知所屬單位電工或公司外圍電工實施,違者罰款500元;
(7)其他未按規定使用施工電源的,罰款50元/次。
5、腳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設的腳手架影響通行作業,罰款100元/處,罰款后三天之內不整改者,加罰200元/處;
(2)腳踏板不符合強度要求的,罰款20元/塊;
(3)散鋪架板兩端不用鐵線綁扎,罰款20元/塊;
(4)散鋪的架板無雙欄桿措施,罰款100元/跨;有護欄無防上下滑落措施,罰款50元/跨;
(5)上、下腳手架要有符合規程的爬梯,若沒有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處;
(6)斜道腳手架必須有雙欄桿和防滑措施,無雙欄桿或防滑措施罰款100元/處。
6、安全網
(1)無安全平網、立網;安全網不全或者滯后,50-500元/處;
(2)安全網破損,整改通知發出2天內未處理,100-1000元/處。
7、其他
(1)對不服從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的,罰款200元/次;因不服從安全監察管理,打罵公司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從重處罰,并責令清除出施工單位,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施工現場發現有與施工無關的閑雜人員逗留、亂竄,罰所在區域施工單位50元/人次;
(3)施工車輛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時速不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倉庫及拐彎處時速不超過5公里,每發現超速罰款100元/輛次,不戴防護帽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200元;
(4)對于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每位從業人員對項目部負責人罰款50-100元;
(6)用電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亂接、亂扯亂拉電線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行為,罰款100-500元;
(7)嚴禁在軌道上、五大車劃線處停留、休息的罰款100-1000元;
(8)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現象每項罰款50-1000元。
(二)對于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部門的安全違章,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或其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違章處罰標準如下:
1、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罰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負責任,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本制度安全規定要求,不及時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罰款50元/次。
3、違反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罰款100元/次。
4、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或區域的,罰款100元/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未加及時制止的,罰款100元/次。
5、未按規定安排施工監護人員,或監護人員不能盡職盡責的,罰款200元。
6、由于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施工存在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損失大小和影響工期長短,給予責任人或部門相應處罰。
三、獎勵
對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在較長時間內(半年以上)從事較大項目風險施工不出現安全事故,在各級安全檢查中無違紀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后,給予安全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施工單位或其人員的經濟處罰將以通報的形式下發,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相關制度:
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博興縣誠力供氣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第9篇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該條規定主要是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項制度包含四方面內容:
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
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
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主要負責人必須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綜上所述,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六項基本職責。
這樣規定有三個好處,一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實施責任追究時有充分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10篇 某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公共場所或單位內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以下以某單位為例,為各位提供一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各位參考,希望大家從中領略到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于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并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并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志,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并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系。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干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并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范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墻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租賃、承包設施、廠房和外來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賃、承包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 應當與租賃、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在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 企業對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4. 對租賃、承包單位各類人員應接受本企業入廠安全教育,遵守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廠紀廠規,以及危害因素和預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賃、承包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無資質證書和操作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6. 有兩個單位以上在本單位承包設施、廠房的,對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7. 租賃、承包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本單位應按應急援預案方案進行搶救,并積極配合參加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12篇 單位餐飲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強化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從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素質,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營造良好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使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餐飲業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相關法規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目的和要求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是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素質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手段,各級管理人員應予以高度重視,常抓不懈。
3、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部門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部門應按規定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所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當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后,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首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部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培 訓后,取得特種作業崗位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8、部門管理人員應當教育和督促所屬員工嚴格執行餐飲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9、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機構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組織機構由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及各部門培訓領導共同組成。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工作職能
(1)餐飲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領導小組負責新入店員工的餐飲業級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餐飲業各級管理人員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對部門級、崗位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2)人力資源部負責協助安全生產辦公室對新入館員工的餐飲業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對新員工進行餐飲業《員工手冊》內容及相關制度的教育和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進行備案登記,并填寫培訓記錄表留存備查。
(3)各部門安全生產培訓小組領導負責對新入館員工的部門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部門員工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對崗位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工作。
(4)各部門領班或培訓人員負責對新入店員工的崗位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更新設備后的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1.國家、地方各級政府、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2.餐飲業及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必備的安全防護常識;
3.崗位安全操作知識和技能;
4.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5.崗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應急預案、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及安全撤離路線;
6.餐飲業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象及時間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對象是餐飲業各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在崗員工(含臨時工、實習生)、從事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新入館員工(含代培人員)。
餐飲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入店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上崗、離崗6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教材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本單位的專門培訓機構進行,培訓課時不少于國家規定的時間。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方法和形式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課堂講授、視聽教學、案例分析、分組討論、操作示范、現場培訓、問卷調查、參觀考察等方法進行。
具體形式有:
1、課堂講授:培訓員根據培訓要求準備授課講義和試卷,對所授內容進行講解,受訓人員對培訓內容作筆記備考。
2、視聽教學:利用多媒體、音像制品等對受訓人員進行培訓,取得直觀教學效果。
3、案例分析:通過對餐飲業以往發生事故或工傷案例的分析,剖析原因、查找根源、傳授應對措施,提高受訓人員應變處理能力。
4、分組討論:圍繞某個安全主題組織受訓人員進行分組討論,集思廣益,并對討論結果進行陳述和點評。
5、操作示范:指派操作技能突出的員工結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示范,規范員工(特別是新員工)的操作程序。
6、現場培訓:結合崗位工作特點組織現場培訓,邊學邊練,使受訓人員達到崗位工作要求。
7、問卷調查:結合安全生產活動或公眾關注的安全話題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跟進培訓。
8、參觀考察:組織安全生產相關人員進行參觀考察,取長補短,提高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考核
1、考核要求: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應進行培訓后的考核,考核合后方可上崗工作。同時簽訂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2、考核辦法:采用試卷答題、口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評等方式進行,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安排上崗工作,考核不達標的需進行再次培訓考核,直至達標為止。經二次以上培訓不合格者不予錄用或調離原工作崗位。
3、培訓考核時間:不少于半年一次。
4、考核目標:每名員工明確崗位安全職責,知標準,懂防范、會操作。
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管理
1.餐飲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領導小組工作的要求,結合各部門實際工作情況,編制當年度餐飲業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確定每次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及內容。
2、餐飲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領導小組及各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根據培訓要求,負責培訓時間及培訓場地、教具、設備的安排工作;負責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記錄以及收集各部門安全生產培訓的反饋信息。
3、涉及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相關部門,應根據餐飲業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培訓計劃和授課要求,安排授課人員到場實施相關內容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負責出題考核及閱卷登分工作。對授課質量差、反饋效果不佳的授課人員,安全生產辦公室有權要求相關部門予以調整,相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據特種作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由指定的專門培訓機構負責。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注冊檔案及相關信息;負責編制特種作業人員年度培訓計劃,依據《操作證》的有效期限,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考核,并將考核成績備案。
5、新入店員工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崗工作。
6、各部門應根據餐飲業安全生產辦公室的要求,配?相應數量的部門及崗位培訓授課人員,負責本部門或所屬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7、餐飲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結合每月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各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及崗位操作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或未經培訓上崗和無《操作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情況,將追究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和相應處罰。
8、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費的計劃、安排及使用,《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參照餐飲業培訓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9、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附件之一,解釋權在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0、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