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為確保現場安全施工,較好地完成安全監理任務,根據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2 凡我公司承攬的工程監理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各項目監理組必須嚴格遵守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3 全體人員在各自分工范圍內,發現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向總監報告,總監根據情況在報告建設單位的同時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或局部《工程暫停令》,要求其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消除隱患。
4 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出面協調。
4.1 收或接到整改令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且無意繼續整改的;
4.2 收或接到《工程暫停令》后即不停工也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5 整改未果的情況下,經公司授權可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6 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當填寫《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gdaq4313),存檔備查。
7 事故隱患除應在《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中記載外,尚應將隱患及報告等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記中。
8 對于違背本制度的項目組或個人,對尚未造成后果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工資)或調離現崗的處分。對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停止工作直至開除處分;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2篇 通用二級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單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一、消防重點單位及有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必須進行每日防火巡查。
二、消防巡查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并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采取積極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四、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值班人員的在崗情況。
單位每月防火檢查制度
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單位要把防火檢查工作列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計劃、組織、人員、內容、措施五落實。
三、單位要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每次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字。
四、除防火巡查內容處,防火檢查的內容還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有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單位還要進行專門檢查。
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
一、單位和下屬機構要積極參與并組織好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單位和下屬機構要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班會、講座、演出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
三、消防重點單位、重點崗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技能演練。
四、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六、單位按規定參加學校組織的學生火場逃生演習。
單位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
一、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三、嚴禁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場所和建筑物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
五、嚴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門口停放自行車和其它物品。
六、嚴禁在單位建筑物內內燃燒廢紙、垃圾和樹葉等雜物。
單位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一、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是在保衛處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義務消防隊應做好學校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及時處理撲救初期火災,并負責保護火災現場。
三、發生火災后,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的工作。
四、義務消防隊員應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和重點防火部位情況。
五、義務消防隊應在保衛處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滅火戰術、技術的訓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滅火能力。
單位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一、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檔案,管理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學校保衛處存檔。
二、消防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八)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九)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十)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十一)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十二)火災情況記錄。
(十三)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十四)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單位消防安全獎懲制度
單位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一、凡具備下列備件之一者,給予表彰或獎勵: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規,使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者;
2、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深入普及,防火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落實,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完整,全年未發生火災事故者;
3、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4、發現火災及時組織撲救,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成績者;
5、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成績者;
二、凡具備下列情形者,視情節輕重及后果,給予處罰直至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者;
2、違規用火、用電者;
3、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拒不執行或無故拖延、抵制火災隱患整改者;
4、未經消防部門審批,擅自亂搭、亂建棚房,造成不良后果者;
5、慌報、隱瞞不報或故意延誤報告火災情況者;
6、造成火災事故責任者;
7、其它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行為者;
第3篇 單位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并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4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1生產裝置。編寫要點如下:
4.1.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等)。
4.1.2明確安全裝置及報警裝置。
4.1.3明確控制系統的要求。
4.1.3明確異常情況和緊急情況的處理(含超溫、超壓、斷電、斷水、防火、防靜電、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4.2.1明確固定動火區域和禁火區域的劃分。
4.2.2明確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4.2.3明確禁火區動火規定。
4.2.4明確動火的審批。
4.2.5明確動火的等級劃分:(1)特殊危險動火;(2)一級動火;(3)二級動火。
4.2.6明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前的分析取樣規定、分析時間規定。
4.2.7明確動火作業證的填報要求及管理規定。
4.2.8明確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9禁止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10明確動火作業完畢的現場清理規定。
4.2.11明確各級動火責任人的職責:(1)動火項目負責人;(2)動火人;(3)動火崗位工段(班組)長;(4)動火監護人;(5)動火分析人;(6)各級審查批準人。
4.2.12明確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
4.2.13明確動火分析執行標準。
4.2.14明確動火作業的其它規定。
4.3消防組織與實施。編寫要點如下:
4.3.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4.3.2明確消防組織及職能。
4.3.3明確消防培訓要求。
4.3.4明確消防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倉庫等,進行嚴格管理。
4.3.5明確消防器材的配備。
4.3.6明確消防預案及演練。
4.3.7明確發生火災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處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編寫要點如下:
4.4.1明確企業的禁煙規定。
4.4.2明確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規定。
4.4.3明確易燃液體擦洗設備、材料的規定。
4.4.4明確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規定。
4.4.5明確消防通道內、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和堆放物資的規定。
4.4.6明確高壓線1.5倍間距內不得構建易燃、易爆倉庫、廠房和裝置的規定。
4.4.7明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項目,必須對研制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同時報安全(消防)部門批準。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審批。
4.4.8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纖織物的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子的規定。
4.4.9明確汽車庫、物資倉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4.4.10明確對生產、使用氯氣、煤氣、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乙炔氣、氧氣、氫氣、光氣等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氫氣站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設計防火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5篇 特種設備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循環改進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循環改進制度
1.目的
為持續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改進完善,確保安全管理順利建標立章,保障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單位所有安全生產部門及特種設備各有關人員
3職責
3.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自評,對安全管理標準化的持續改進負責。
3.2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作好安全管理標準化自評,并負責組織接受安全管理標準化其它部門的評價,負責評價后改進措施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驗證。
3.3各單位和各有關人員積極主動配合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如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按照安全管理機構要求認真實施本部門本崗位的改進。
4.內容
4.1自評
自評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前進行。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自評小組。自評應明確以下內容:
4.1.1時間,
4.1.2參加的部門及人員;
4.1.3內容與方式,
4.1.4結論及意見。
自評應采取首次會明確動員,末次會總結反饋的程序,并就自評結果,評價與被評價雙方簽署備忘錄。
4.2改進
4.2.1改進來源:自評以及他評,安全管理標準化創建中的意見和建議。
4.2.2改進管理: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負責,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分解改進目標,抓落實督查改進結果。
4.2.3改進方式:各改進責任單位(崗位人員)針對改進目標,制定改進方案,落實改進措施,上報改進結果,接受檢查。安全管理機構匯總改進結果,上報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存檔備查。
第6篇 小型餐飲單位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
1、公示制度。要持證經營,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食品安全公示欄,動態完善公示欄內容。禁止無證及超許可范圍、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擅自變更加工布局及場所用途,新、改、擴建加工場所或變更許可內容,須先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再進行。
2、食品安全責任管理制度。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確保飲食安全。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3、員工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參加培訓,掌握食品安全法規及崗位知識。工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應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
4、食品采購索證驗收制度。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相關產品。要從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留存經營單位資質,索取保存購進票據,做好食品購進驗收記錄。
5、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漿、蛋及其制品,大塊食物的中心溫度不低于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應完全解凍;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有效預防農藥殘留中毒。
6、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應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臺、工用具、功能區應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應正常使用。垃圾桶應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衛生保持清潔干爽;不得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廚房不能設置廁所。
7、預防食物中毒制度。加工經營過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烹調食物應燒熟煮透,外購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須徹底加熱;制作涼菜、燒鹵熟肉等直接入口的較高風險食品,必須有相應許可項目,并應嚴格按要求做到“五專”(專人負責、專室制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未經清洗的生食品不得進專間,刀具、砧板、切片機等工用具、空氣每天使用前均應消毒并記錄;操作人員加工前應洗手消毒;貯存熟食品應及時熱藏或及時冷藏,在常溫下(10℃~60℃)保存熟食,從出品到食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應謹慎提供并嚴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漿、深海魚類、貝類等食品;禁止餐飲業使用貯存亞硝酸鹽;不得使用發芽馬鈴薯、河豚魚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動植物,有效預防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豆漿等中毒。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電話:,區衛生局電話:),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8、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后的餐具應放置于專用保潔柜保存,避免受污染。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應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得使用無執照、無標簽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9、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嚴禁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簽上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添加到面粉、糕點、肉類加工。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人應熟悉使用知識、設有專人管理、專柜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10、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應隔墻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干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防止食品過期腐敗變質等問題。食品倉庫應專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混放,并應具備防鼠防霉防塵防蟲設施。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6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1范圍。編寫要點如下:
明確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2規范性文件引用。編寫要求如下:
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6.3名詞解釋。編寫要點如下:
主要有以下幾項:(1)危險化學品;(2)危險化學品事故;(3)應急救援;(4)重大危險源;(5)危險目標;(6)預案;(7)分類;(8)分級等。
6.4編制內容。編寫要求如下:
(1)分類、分級制定預案內容;(2)上一級預案的編制應以下一級預案為基礎;(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及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預案編制內容。
6.5編制內容。編寫要求如下:
6.5.1明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單位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原料、輔料、產品、產量等內容,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情況及主要的運輸產品、運量、運地、行車路線等內容。
6.5.2明確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6.5.2.1明確危險目標的確定。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⑴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設施現狀的安全評價報告;⑵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⑷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⑸其他。
6.5.2.2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
6.5.3明確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
6.5.4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
6.5.4.1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依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6.5.4.2明確組成人員:⑴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⑵現場指揮人。
6.5.4.3明確主要職責:⑴組織制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⑵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⑶確定現場指揮人員;⑷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⑸批準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⑹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⑺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⑻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調動;⑼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⑽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6.5.5明確報警、通訊聯絡方式。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⑴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⑵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員報警及與本單位、生產廠家、托運方聯系的方式、方法。
6.5.6明確事故發生后應采取的處理措施:⑴根據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技術要求,確定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⑵根據安全運輸卡提供的應急措施及與本單位、生產廠家、托運方聯系后獲得的信息而采取的應急措施。
6.5.7明確人員緊急疏散、撤離的要求。
依據對可能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場所、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⑴事故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方法;⑵非事故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的方式、方法;⑶搶救人員在撤離前、撤離后的報告;⑷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6.5.8明確危險區的隔離。依據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別、危害程度級別,確定以下內容:⑴危險區的設定;⑵事故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方法;⑶事故現場隔離方法;⑷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6.5.9明確檢測、搶險、救援及控制措施。依據有關國家標準和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⑴檢測的方式、方法及檢測人員防護、監護措施;⑵搶險、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員的防護、監護措施;⑶現場實時監測及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⑷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⑸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⑹事故可能擴大后的應急措施。
6.5.10明確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依據事故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⑴接觸人群檢傷分類方案及執行人員;⑵依據檢傷結果對患者進行分類現場緊急搶救方案;⑶接觸者醫學觀察方案;⑷患者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⑸患者治療方案;⑹入院前和醫院救治機構確定及處置方案;⑺信息、藥物、器材儲備信息。
6.5.11明確現場保護與現場洗消。
6.5.11.1明確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
6.5.11.2明確事故現場洗消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隊伍。
6.5.12明確應急救援保障。
6.5.12.1明確內部保障。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⑴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后勤等人員;⑵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
第8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第9篇 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為確保現場安全施工,較好地完成安全監理任務,根據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2凡我公司承攬的工程監理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各項目監理組必須嚴格遵守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3全體人員在各自分工范圍內,發現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向總監報告,總監根據情況在報告建設單位的同時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或局部《工程暫停令》,要求其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消除隱患。
4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出面協調。
4.1收或接到整改令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且無意繼續整改的;
4.2收或接到《工程暫停令》后即不停工也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5整改未果的情況下,經公司授權可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6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當填寫《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gdaq4313),存檔備查。
7事故隱患除應在《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中記載外,尚應將隱患及報告等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記中。
8對于違背本制度的項目組或個人,對尚未造成后果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工資)或調離現崗的處分。對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停止工作直至開除處分;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10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第11篇 某單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 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 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 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 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
6. 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 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 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
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
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
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第12篇 外協施工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安環部和廠長辦負責承包商的預審、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行政部負責后勤的保管和供給;生產廠長統籌管理,協調各部室配合幫助。
4 資格預審
4.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2安環部、廠長辦、設備部、行政部會同其它各部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3安環部匯總各部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環部出具“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承包商憑借《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及《安全責任協議書》方可進入廠區。
5 作業監督
5.1安環部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用火、用電、登高、吊裝等作業時應到設備部申請,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的辦理須符合企業相關制度;
5.3安環部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廠區內嚴禁吸煙、嚴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業,嚴禁違章動火、違章作業等規定。不得將火種及香煙帶入廠區內。在施工作業時要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廠區內不準有穿短褲、裙子、拖鞋和赤腳(背)、無袖背心、追逐打鬧以及將小孩帶入廠區內等現象。
6.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所有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安環部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防火帽,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安環部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安環部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科室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6.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安環部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6.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6.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安全生產副廠長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廠區內違反上述有關條款和廠內有關規定者,安環部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企業有關安全管理文件中的處罰條款作出處理,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險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惡劣影響時,視情節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進行賠償損失或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7 表現評價和續用
7.1項目完工后,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7.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7.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