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第2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我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本礦礦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本礦制定的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礦級領導指煤礦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總工)的 副礦長。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術礦長不得少于5次,其他礦級領導不得少于18次,如因當班應帶班下井的領導不能下井,必須由本人與其他礦級領導調配,確保每班都有礦級領導帶班。
三.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沒有下井,且未請假或未找人頂班的,發現一次處罰500元。
四.領導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安全員負責領導安全檢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調度室建立領導入井考核記錄,對完不成下井帶班作業次數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帶班罰100元,完不成查處安全隱患及“三違”人員任務的,每少一項處罰50元。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未填寫或者作假的一次罰款500元。
六.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和建設,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如果帶班下井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本人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七.用獎勵的辦法來推動礦級領導輪流入井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實。用好的待遇來推動制度的落實,根據工作成績在年底給予獎勵。
八.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下井而發生事故的,對領導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般輕傷事故,處以醫療費的5%,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規定逐級上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接受處罰。
九.礦委會根據礦級領導的下井情況,發生每起事故的當班領導履職情況等,每一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對跟班數量不夠,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視情節予以處罰。
車垂灣煤礦
2023年12月8日
第3篇 煤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了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執行徹底;真正達到在交接班時,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特制定本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一、帶班領導要根據本礦具體規定實施現場交接班,除特殊工種和特殊規定的人員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員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時要交清楚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存在的原因,作業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應該加強管理問題等情況,特別交代清楚重大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三、在《入井帶班記錄簿》上要填寫清楚隱患的交接情況、處理情況和在交接班時強調的安全注意事項,寫清交接班時間并簽名。
四、凡是入井帶班的煤礦領導,要自覺地遵守礦上的一切規章制度,特別是按要求填寫好各種記錄在案,不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
五、煤礦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職工的榜樣,自覺接受群眾和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
第4篇 某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 領導干部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崗檢查,上崗時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 礦機電總工、機電礦長每月上崗不少于一次。
三、 機電科長、技術員每月到崗檢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崗時,檢查值班人員對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五、 檢查保護用具、防護用具是否齊全。
六、 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七、 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要時安排檢修。
八、 對違章值班人員違反規定、規程和制度、檢修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第5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 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 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 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 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 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管理站制度
第6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的規定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照《領導帶班下井巡回檢查交接班記錄》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早退對待(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領導帶班下井巡回檢查交接班記錄本,每月由安通科負責發放和管理。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第8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省煤炭工業廳《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我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本礦礦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本礦制定的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礦級領導指煤礦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總工)的副礦長,以及礦長助理。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礦級領導不得少于7次,如因當班應帶班下井的領導不能下井,必須由本人與其他礦級領導調配,確保每班都有礦級領導帶班。
三、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沒有下井,且未請假或未找人頂班的,發現一次處罰500元。
四、領導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安全員負責領導安全檢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調度室建立領導入井考核記錄,對完不成下井帶班作業次數的,當月每少一次下井帶班罰100元。完不成查處安全隱患及“三違”人員任務的,每少一項處罰50元。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未填寫或者作假的一次罰款500元。
六、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和建設;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如果帶班下井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本人處以500元000元的罰款。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來推動礦級領導輪流入井帶班,與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實。入井帶班要求礦級領導與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適當提高輪流入井帶班礦級領導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動制度的落實。
八、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未下井而發生事故的,對該領導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般輕傷事故,處以醫療費的5%,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規定逐級上報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接受處罰。
九、礦委會根據礦領導的下井情況,發生每起事故的當班領導履職情況等,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對跟班數量不夠,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9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市、縣下達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技術總工、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礦長、通風礦長、生產助理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及技術總工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別在皮帶斜井井底車場交接班,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
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每月30日前由礦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并發給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安全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
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班組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7、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調度室會同安全管理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當班未與職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經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盡事宜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6、本制度從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方。
四川德福集團俊龍礦業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10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1、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己的職責在井下做好現場檢查和記錄。對發現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要求立即現場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帶班執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進行考核,杜絕弄虛作假。調度室負責每天調度會對前一天帶班情況進行通報。
3、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由礦委會牽頭,調度、安檢、機電、生產等部門配合,不定期的進行抽查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并及時通報考核,月度對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履職情況、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比。
4、帶班人員的下井帶班質量及數量與帶班作業人員的安全績效、獎金掛鉤考核。由安檢科負責對帶班人員考核,少一次處罰200元。
5、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或帶班人員擅離職守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
6、未按規定填寫下井交接記錄臺賬,在集團公司上級部門檢查中出現未按規定帶班或弄虛作假等現象,一次處罰300元。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及國家安監總局—152號文件《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確實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確保公司領導深入了解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經公司研究決定實行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現制定下井帶班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司領導入井次數按上級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上級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六定管理”安排的下井帶班次數。
二、井下單位正職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帶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職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帶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職、技術員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帶班不少于8次。必須保證每班都有領導干部下井帶班。
三、安監部、調度室、技術部正職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帶班不少于5次;副職、技術員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帶班不少于8次。
四、礦井帶班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及職能部門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井下單位帶班由各單位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組成,帶班人員由本單位自行安排,必須保證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單位領導現場跟班帶班作業。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要與工人同上同下,確保工作時間和工作質量,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采取走動式管理方式,到石門揭煤、巷道貫通、交叉點施工、過斷層、過老空、安裝、放頂、工作面初采和結束等重點采掘頭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車輛運輸等施工現場帶班作業,督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隱患問題。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不間斷巡視檢查,做到事故隱患早發現、早處理。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突擊生產。
五、下井跟班、帶班實行匯報制度。各級領導干部下井跟班、帶班一律用井下電話親自向調度室進行匯報。下井帶班、跟班匯報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匯報檢查作業地點、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處理意見等。
六、各級下井帶班人員要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礦調度室報告,調度室按照規定向有關領導匯報。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責任。
七、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帶班人員要在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帶班信息卡。對本班未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向接班帶班人員和調度室匯報清楚,并跟蹤落實,直至問題整改結束。
八、安監部要建立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調度室要建立帶班人員匯報記錄。帶班人員入井帶班前到調度室登記,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井口信息站和調度室進行詳細登記。安監部、調度室負責管理記錄、存檔備查。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安監部門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領導干部帶班匯報記錄薄在信息站存檔備案,不得丟失和遺漏,確保檔案真實、安全。
九、加強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監督考核。安監部、調度室負責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的監督考核工作,監督考核由考核辦組織,每月監督考核一次。要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與其經濟收入掛鉤,并且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各類人員無故每少下一次井罰款200元,帶班時間不足八小時一次罰款100元,每少帶一次班罰款200元。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有功人員按礦《安全生產獎懲條例》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按礦《安全生產獎懲條例》給予從重加倍處罰。
十、安監部門負責在井口顯示位置張掛領導干部帶班下井牌板,每天、每班將公司領導和基層單位領導帶班人員姓名在牌板上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沒有公司領導帶班、基層單位領導沒有帶班,職工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單位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停止工作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12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礦領導帶班制度,鼓勵全礦員工監督、舉報各級管理干部下井帶班的違規行為,達到制止違規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礦委會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可采取書信、電話、走訪、網絡等方式舉報,舉報地點設置在礦調度室。
舉報電話: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條? 舉報內容
1、帶班人員未嚴格執行帶班制度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
2、現場帶班干部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
3、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問題。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礦值班室未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
第六條? 實行舉報有獎制度。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給予100—500元獎勵,并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制度。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