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如發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2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1、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己的職責在井下做好現場檢查和記錄。對發現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要求立即現場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帶班執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進行考核,杜絕弄虛作假。調度室負責每天調度會對前一天帶班情況進行通報。
3、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由礦委會牽頭,調度、安檢、機電、生產等部門配合,不定期的進行抽查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并及時通報考核,月度對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履職情況、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比。
4、帶班人員的下井帶班質量及數量與帶班作業人員的安全績效、獎金掛鉤考核。由安檢科負責對帶班人員考核,少一次處罰200元。
5、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或帶班人員擅離職守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
6、未按規定填寫下井交接記錄臺賬,在集團公司上級部門檢查中出現未按規定帶班或弄虛作假等現象,一次處罰300元。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 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 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 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 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 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管理站制度
第4篇 礦領導現場帶班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立即召開礦委會。為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事故發生或防止事故范圍進一步擴大,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特制定本制度。
1、礦級領導按要求實行帶班作業,當班領導做到同職工同上同下。
2、對當班全礦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3、對全礦井下各區域巡回檢查,排查隱患,并對重點區域現場指揮。
4、加強對井下職工的現場管理,發現“三違”人員按規定嚴肅處理。
5、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當場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6、對當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帶班總指揮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7、做好《礦領導帶班檢查記錄》。下井到安檢科填寫入井登記表;上井到安檢科填寫當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8、帶班總指揮不定期帶班,對井下情況進行抽查。
9、礦領導帶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現場帶班,必須向帶班總指揮請假,并有其他領導替班。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環節管理,進一步提升我礦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充分發揮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質量,有效制止“三違”行為,真正樹立“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觀念。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根據規定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一、帶班原則
根據我礦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和礦井規劃,帶班的范圍為我礦的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煤礦作為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二、帶班下井的內容
1、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2、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并在礦調度室公示。
3、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4、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下井帶班人員職責
1.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1)、帶班領導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時要落實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況變化現場必到、存在重大隱患必到、問題最多管理差現場必到;生產新礦區、新采區、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現場要走到,最遠的作業地點要走到。
(2)、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暫時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填寫在帶班記錄上,帶班區隊長下井帶班時必須到避險硐室查看上一班礦領導帶班記錄并簽名,有本單位隱患和問題的及時整改,否則處罰100元/次。礦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安全科、調度室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工作。
(3)、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2.其他帶班人員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區隊長、班組長以及作業地點特殊條件下科﹙區﹚隊跟班人員按時上崗情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現場各崗位工種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現場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負責當班范圍及巡查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負責當班嚴格按照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及時發現并處理“三違”人員。
(5)、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和處理,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給予解決。
(6)、負責解決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四、帶班人員下井巡檢及帶班規定
礦領導及管理人員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巡檢及帶班,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巡檢時間不低于2.5小時,夜班帶比例不少于總帶班數的1/3。認真填寫下井日志,日志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礦長5個/月,總工8個/月,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掘進副礦長12個/月,通風和機電副總工程師12個/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調度室對下井情況進行考核。
2. 獎懲標準:
我礦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帶班數,并對下井反“三違”、查處隱患、搶救事故、處理安全問題成績突出的可根據其事跡獎勵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貢獻的給予重獎。對未完成規定帶班班數的管理人員,少一次罰200元,三次以上給予重罰,每次重罰400元(無出差等特殊原因)。領導出差期間的帶班任務,有調度室分解到其他領導分擔,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者。
3、考核標準
(1)建立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并在井下避險硐室準備干部下井帶班記錄薄。
(2)礦領導帶班完成后,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帶班記錄及信息卡上進行詳細登記,記錄本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存檔備案。
(3)礦領導下井帶班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與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詳細交接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加強監督考核,把領導下井帶班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安全績效考核精密掛鉤嚴格考核,并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職責、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5)礦領導帶班考核不考慮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時帶班時,應提前報礦調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備資質的人員帶班。
(6)礦調度室要將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每月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6篇 h礦領導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管理行為,督促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現場抓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號)、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企業領導深入井下現場管理安全生產的考核規定>的通知》(寧安委發〔2005〕13號)及寧煤集團〈〈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屬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重點工程管理上必須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副總以上領導及區隊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條 日常生產作業,如: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區隊管理人員帶班進行。
區隊級管理人員(指區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等)必須每班有1人下井帶班作業。每人每月帶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條 科、隊(區)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
⑴負責各級安全生產會議、一通三防例會決議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⑵負責檢查并督促規程、規定、標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⑶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班組長跟班情況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⑷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安全工作和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負責本區隊當班機電設備完好狀況檢查,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
⑹負責本區隊在安全生產方面人、財、物的調配和供應情況;
⑺監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
⑻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礦級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
第六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為:
⑴負責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其他科隊跟班管理人員按時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⑵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頂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⑶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負責當班嚴格按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⑸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
⑹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礦井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
第八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必須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礦級領導每月必須按照〈〈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要求完成規定的下井次數,即:正職10次/月,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等方面的副職15次/月,其他副職不少于6次/月。
第十條 礦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礦入井管理規定,即副總工程師16次/月,業務部門管理人員正職18次/月,副職、主任工程師、技術員20次/月。區隊級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區隊長、書記18次/月,副隊長、技術員20次/月;上述人員中夜班入井次數各不少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二條 建立干部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的交接班記錄和下井帶班檔案,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從嚴考核。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記錄及礦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帶班情況由礦安全管理處具體負責管理與考核,同時設立“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天數公開欄”,每月檢查通報一次,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干部入井帶班作業當月沒有達到規定次數的,由本礦相關部門通報批評;連續三個月沒達到規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的,在礦調度會上做出檢查并處以罰款;半年之內達不到下井帶班作業時間規定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一律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領導下井檢查安全工作必須完成規定的入井次數,按季度累計計算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應當有書面說明,報相關部門備查。
第7篇 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8篇 某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9篇 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環節管理,進一步提升我礦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充分發揮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質量,有效制止“三違”行為,真正樹立“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觀念。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根據規定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一、帶班原則
根據我礦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和礦井規劃,帶班的范圍為我礦的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煤礦作為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二、帶班下井的內容
1、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2、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并在礦調度室公示。
3、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4、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下井帶班人員職責
1.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1)、帶班領導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時要落實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況變化現場必到、存在重大隱患必到、問題最多管理差現場必到;生產新礦區、新采區、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現場要走到,最遠的作業地點要走到。
(2)、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暫時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填寫在帶班記錄上,帶班區隊長下井帶班時必須到避險硐室查看上一班礦領導帶班記錄并簽名,有本單位隱患和問題的及時整改,否則處罰100元/次。礦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安全科、調度室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工作。
(3)、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2.其他帶班人員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區隊長、班組長以及作業地點特殊條件下科﹙區﹚隊跟班人員按時上崗情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現場各崗位工種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現場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負責當班范圍及巡查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負責當班嚴格按照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及時發現并處理“三違”人員。
(5)、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和處理,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給予解決。
(6)、負責解決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四、帶班人員下井巡檢及帶班規定
礦領導及管理人員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巡檢及帶班,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巡檢時間不低于2.5小時,夜班帶比例不少于總帶班數的1/3。認真填寫下井日志,日志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礦長5個/月,總工8個/月,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掘進副礦長12個/月,通風和機電副總工程師12個/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調度室對下井情況進行考核。
2. 獎懲標準:
我礦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帶班數,并對下井反“三違”、查處隱患、搶救事故、處理安全問題成績突出的可根據其事跡獎勵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貢獻的給予重獎。對未完成規定帶班班數的管理人員,少一次罰200元,三次以上給予重罰,每次重罰400元(無出差等特殊原因)。領導出差期間的帶班任務,有調度室分解到其他領導分擔,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者。
3、考核標準
(1)建立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并在井下避險硐室準備干部下井帶班記錄薄。
(2)礦領導帶班完成后,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帶班記錄及信息卡上進行詳細登記,記錄本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存檔備案。
(3)礦領導下井帶班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與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詳細交接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加強監督考核,把領導下井帶班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安全績效考核精密掛鉤嚴格考核,并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職責、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5)礦領導帶班考核不考慮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時帶班時,應提前報礦調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備資質的人員帶班。
(6)礦調度室要將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每月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10篇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通知及陜西省安監局有關文件精神,保證礦井建設順利進行,特制定礦級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一、礦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礦級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項目部經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經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礦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帶班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三、礦領導下井帶班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跟班隊長、班組長等人員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3、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帶班礦領導交接清楚;
4、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5、對帶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礦調度室;
6、帶班過程中及時與礦調度室保持聯系;
7、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8、帶班過程中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薄弱區段的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安全隱患 ,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井下必須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井口設交接班地點,上班與下班帶班礦領導必須在交接班地點進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須有記錄,上班帶班礦領導必須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
10、作業現場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礦領導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安全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11、井下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責任單位領導責任的同時,同時追究當班帶班礦領導的責任。
第11篇 煤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了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執行徹底;真正達到在交接班時,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的原則,特制定本礦領導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一、帶班領導要根據本礦具體規定實施現場交接班,除特殊工種和特殊規定的人員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員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時要交清楚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存在的原因,作業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應該加強管理問題等情況,特別交代清楚重大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三、在《入井帶班記錄簿》上要填寫清楚隱患的交接情況、處理情況和在交接班時強調的安全注意事項,寫清交接班時間并簽名。
四、凡是入井帶班的煤礦領導,要自覺地遵守礦上的一切規章制度,特別是按要求填寫好各種記錄在案,不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
五、煤礦領導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職工的榜樣,自覺接受群眾和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
第12篇 某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帶班人員范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于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班時間必須一致(即交接班記錄簿填寫的上班交班時間與下班接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調度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劃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劃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接班時間分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于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調度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升井離開崗位。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后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調度室的聯系次數不少于三次,同時調度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帶班領導應及時發現、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嚴格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并在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上注明,交接班人員要在領導帶班記錄中簽名。安全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帶班下井資料至少保存一年時間。
七、礦井在揭煤、貫通、放頂、排瓦斯、交叉點施工、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領導帶班地點由調度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八、帶班人員下井帶班過程中,當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有做出撤人、停產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的權利。當發生突水、發火、頂板、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預兆時,帶班人員有權做出全礦撤人的決定和指令。
九、帶班人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期間因不負責任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責任。
十、補帶班的公司領導應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負責安排補帶班。補帶班領導與當班帶班的領導合并成一組,按一個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的交班記錄和手續。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將下井帶班期間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必須在帶班硐室(地點)進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帶班硐室進行交接班時,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到指定地點交接班。現場交接班必須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情況。公司調度室應建立領導帶班匯報記錄簿,將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時間、地點、人員和重點檢查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情況記錄清楚。沒有按規定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的,每少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在規定時間或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三、在規定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接班的,交班人員應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及時接班,在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帶班崗位。接班人員遲到的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每延長1小時,加罰1000元,罰款的50%獎勵給堅守崗位的交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帶班的公司領導給予罰款5000元。
對于執行公司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不力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作風漂浮、無故不完成下井帶班任務,下井帶班不負責任、不解決問題,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給予撤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