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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八篇)

      發布時間:2025-03-31 18:06:02 查看人數:15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第1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如發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2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環節管理,進一步提升我礦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充分發揮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質量,有效制止“三違”行為,真正樹立“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觀念。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根據規定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一、帶班原則

      根據我礦管理人員的配置情況和礦井規劃,帶班的范圍為我礦的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煤礦作為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二、帶班下井的內容

      1、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2、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并在礦調度室公示。

      3、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4、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下井帶班人員職責

      1.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1)、帶班領導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時要落實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況變化現場必到、存在重大隱患必到、問題最多管理差現場必到;生產新礦區、新采區、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現場要走到,最遠的作業地點要走到。

      (2)、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暫時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填寫在帶班記錄上,帶班區隊長下井帶班時必須到避險硐室查看上一班礦領導帶班記錄并簽名,有本單位隱患和問題的及時整改,否則處罰100元/次。礦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安全科、調度室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工作。

      (3)、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2.其他帶班人員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區隊長、班組長以及作業地點特殊條件下科﹙區﹚隊跟班人員按時上崗情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現場各崗位工種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現場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負責當班范圍及巡查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負責當班嚴格按照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及時發現并處理“三違”人員。

      (5)、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和處理,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給予解決。

      (6)、負責解決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四、帶班人員下井巡檢及帶班規定

      礦領導及管理人員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巡檢及帶班,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巡檢時間不低于2.5小時,夜班帶比例不少于總帶班數的1/3。認真填寫下井日志,日志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礦長5個/月,總工8個/月,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掘進副礦長12個/月,通風和機電副總工程師12個/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調度室對下井情況進行考核。

      2. 獎懲標準:

      我礦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完成下井帶班數,并對下井反“三違”、查處隱患、搶救事故、處理安全問題成績突出的可根據其事跡獎勵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貢獻的給予重獎。對未完成規定帶班班數的管理人員,少一次罰200元,三次以上給予重罰,每次重罰400元(無出差等特殊原因)。領導出差期間的帶班任務,有調度室分解到其他領導分擔,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者。

      3、考核標準

      (1)建立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并在井下避險硐室準備干部下井帶班記錄薄。

      (2)礦領導帶班完成后,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帶班記錄及信息卡上進行詳細登記,記錄本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存檔備案。

      (3)礦領導下井帶班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與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帶班人員必須詳細交接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4)加強監督考核,把領導下井帶班工作的實際情況,與安全績效考核精密掛鉤嚴格考核,并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職責、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5)礦領導帶班考核不考慮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時帶班時,應提前報礦調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備資質的人員帶班。

      (6)礦調度室要將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每月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3篇 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4篇 某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5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搞好干部帶班下井記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領導干部下井記錄的項目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2、 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替,以確保記錄真實性。

      3、 每天由調度室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給予處罰。

      4、 每月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

      5、 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每月公示次數不少于1次,接受職工監督。

      6、 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系統微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 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歷年紙制領導干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準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準銷毀。

      管理站制度

      第6篇 礦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為認真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認真填寫相關項目,不得漏項。

      2、 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避險硐室)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導致工作失誤誘發事故。

      3、 帶班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 交接班人員要認真如實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5、 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的隱患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班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并在交接班地點給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薄上。

      6、 超過交班時間,如接班人員不到位,交班人員不準離開崗位,否責按脫崗處理。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7、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交接記錄薄,每月由調度室負責發放和管理。

      8、 本制度解釋權歸華安煤礦所有。

      第7篇 某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工作,煤礦領導要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領導思想;特制定本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機電、通防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以及跟班作業的礦領導班子成員。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法人、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個,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5個,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個;每個小班保證至少有一名煤礦領導在現場帶班。

      三、煤礦領導藝術帶班入井要與同班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現場,抓住安全生產重點環節,排查處理現場隱患。制止違章作業行為遇到險情時,有序地組織工人撤到安全地點。

      四、煤礦帶班領導在入井前要參加班前會、安排安全注意事項、在檢身窗口掛上“入井帶班姓名牌”填寫出入井時間,認真填寫《煤礦企業領導入井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簽名,行走經過路線、檢查出的隱患及隱患處理情況。

      五、煤礦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入井帶班時,要書面請假、說明原因,并向上級監督部門報告情況。否則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要給予處罰。對超額完成入井帶班任務的要給予獎勵。

      第8篇 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切實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工作,煤礦領導要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領導思想;特制定本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機電、通防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以及跟班作業的礦領導班子成員。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法人、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個,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5個,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個;每個小班保證至少有一名煤礦領導在現場帶班。

      三、煤礦領導藝術帶班入井要與同班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現場,抓住安全生產重點環節,排查處理現場隱患。制止違章作業行為遇到險情時,有序地組織工人撤到安全地點。

      四、煤礦帶班領導在入井前要參加班前會、安排安全注意事項、在檢身窗口掛上“入井帶班姓名牌”填寫出入井時間,認真填寫《煤礦企業領導入井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簽名,行走經過路線、檢查出的隱患及隱患處理情況。

      五、煤礦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入井帶班時,要書面請假、說明原因,并向上級監督部門報告情況。否則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要給予處罰。對超額完成入井帶班任務的要給予獎勵。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八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一、公示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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