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絕質量事故的危害性。
2職責
2.1總經理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
2.2市場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3技術部負資不合格產品的驗證檢驗。
3 工作程序
3.1市場部應建立銷售記錄,詳細記錄售出產品的日期或批號,銷售流向。
3.2退貨
3.2.1市場部接到顧客提出的退貨要求時,應查閱銷售流向記錄,驗證退貨品是否與記錄一致。
3.2.2技術部根據顧客要求,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檢驗,驗證是否為不合格品。
3.2.3如檢驗合格,市場部與顧客協商解決。
3.2.4如檢驗不合格,市場部應填寫退貨記錄,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退貨手續。
3.2.5退貨品按不合格處理程序執行。
3.3產品質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發現產品質量事故,市場部應查閱《產品銷售流向記錄》,查明數量。并負責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響食用安全的情況下,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3.3.3凡對食用有危害及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總經理應會同市場部,按照銷售記錄對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3.3.4對召回產品的,總經理應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 相關記錄
《產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
6.5食品運輸管理制度
第2篇 食品召回處理制度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的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確保公司產品在發現存在質量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召回或迅速處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產品召回處理制度
2. 召回產品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龍集團有限公司進口的有證據證明對人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類產品:
2.1產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判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類產品;
2.2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已經誘發或者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肉類產品。
2.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產品;
3,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職責權限
3.1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的決策,對召回情況進行監督;
3.2銷售部負責與客戶溝通,建立產品投訴檔案,對指定產品進行召回,并定期將產品所在的市場召回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到質檢部。
3.3質檢部負責進行專業指導,并負責整個召回過程的監督,控制,協調工作,組織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調
查,評估及分析情況的匯總上報。
3.4 生產部門負責不合格產品的隔離,標識和存放,并協助質量管理部做好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
4,產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質量信息,2信息確認,3實施召回,4,召回產品的處理
4.1接受信息:銷售部負責接受經銷商,消費者反饋的質量信息,并將信息書面反饋到質檢部;質檢部負責直接接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質量監督部門反饋的質量信息及公司內部反饋的質量信息;
4.2. 信息確認
4.2.1質檢部接收相關質量信息后,要對接收到的質量信息進行確認,組織質檢部,冷藏部,生產部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確認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規定范圍內的質量問題,確定是否實施產品召回及召回級別,如需召回,需立即匯報公司總經理,最終由總經理批準后進入召回階段;
4.3實施召回
4.3.1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合格產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質檢部對該批產品的生產和庫存情況進行追溯和調查,凡是與該批質量問題有關的產品(包括已出廠和未出廠的)均在調查范圍內,如有庫存產品,將產品單獨存放并標識清楚,同時安排庫房存放預召回的產品(存放識加設不合格品標識)
4.3.2銷售部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一級召回1日內,二級召回2日內,
三級召回3日內)通知有關經銷商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3質檢部負責制定食品召回計劃,計劃內容包括: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2)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4)食品安全危害種類,產生原因,可能受影響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6)召回的預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一級召回3日內,二級召回5日內,三級召回7日內,通過質量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3篇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為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停止經營、召回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迅速按要求進行嚴格清查,并對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經營,并將清查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要求處理。
三、對已經停止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配合食品生產者立即召回,并將召回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4篇 食品召回與處理制度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的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確保公司產品在發現存在質量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召回或迅速處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產品召回處理制度
2. 召回產品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龍集團有限公司進口的有證據證明對人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類產品:
2.1產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判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類產品;
2.2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已經誘發或者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肉類產品。
2.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產品;
3,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職責權限
3.1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的決策,對召回情況進行監督;
3.2銷售部負責與客戶溝通,建立產品投訴檔案,對指定產品進行召回,并定期將產品所在的市場召回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到質檢部。
3.3質檢部負責進行專業指導,并負責整個召回過程的監督,控制,協調工作,組織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調
查,評估及分析情況的匯總上報。
3.4 生產部門負責不合格產品的隔離,標識和存放,并協助質量管理部做好召回產品發生問題原因的調查分析;
4,產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1,接受質量信息,2信息確認,3實施召回,4,召回產品的處理
4.1接受信息:銷售部負責接受經銷商,消費者反饋的質量信息,并將信息書面反饋到質檢部;質檢部負責直接接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質量監督部門反饋的質量信息及公司內部反饋的質量信息;
4.2. 信息確認
4.2.1質檢部接收相關質量信息后,要對接收到的質量信息進行確認,組織質檢部,冷藏部,生產部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確認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規定范圍內的質量問題,確定是否實施產品召回及召回級別,如需召回,需立即匯報公司總經理,最終由總經理批準后進入召回階段;
4.3實施召回
4.3.1確認產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合格產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質檢部對該批產品的生產和庫存情況進行追溯和調查,凡是與該批質量問題有關的產品(包括已出廠和未出廠的)均在調查范圍內,如有庫存產品,將產品單獨存放并標識清楚,同時安排庫房存放預召回的產品(存放識加設不合格品標識)
4.3.2銷售部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一級召回1日內,二級召回2日內,
三級召回3日內)通知有關經銷商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3質檢部負責制定食品召回計劃,計劃內容包括: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2)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4)食品安全危害種類,產生原因,可能受影響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6)召回的預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一級召回3日內,二級召回5日內,三級召回7日內,通過質量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5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停止經營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二)將標識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
(三)將質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
第四條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條堅決杜絕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行為。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第6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 目的: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范化。
二、 范圍: 適用于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 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變化;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 根據內、外部的信息來源,由質檢科對信息進行評估,根據其危害消費者健康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圍,制定召回方法。
3、產品的召回:
(1)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召回時,由銷售部通知相關方(如:監管部門、銷售商和消費者),由質檢科指定專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經質量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質檢科專人負責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單同時送交成品庫、銷售部,庫房停止該批產品出庫,銷售部立即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2)質檢科專人立即調閱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制定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計劃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交至銷售部。
(3)銷售部人員按召回計劃要求,立即實施召回工作,并填寫產品召回記錄,
(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品數量總和等于待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結束。
(5)召回產品進成品庫時,暫存不合格品區,經質檢科
檢驗確認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處理。
(6)生產部對召回的原因分析,確定預防和糾正措施,以避免再發生。
4、質檢科對預防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并提交管理評審。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7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二)將標識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
(三)將質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
第四條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條 堅決杜絕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行為。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第8篇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為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停止經營、召回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迅速按要求進行嚴格清查,并對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經營,并將清查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要求處理。
三、對已經停止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配合食品生產者立即召回,并將召回情況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9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使進入流通領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及時、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進入流通領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產品召回的啟動及審批。
2、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產品召回的總體策劃與監督。
3、質量科負責食品安全危害的評估;倉庫負責召回的具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協助實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
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標識不全、不明。
(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外包裝不合格、外觀不合格、感官質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公司對確認的已進入流通領域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3、當獲知公司產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當地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國家認可的產品檢驗機構,實施相關的技術檢測。
(1)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c、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2)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a、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c、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d、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結果應匯報總經理,確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實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的實施
1、食品召回由總經理啟動,由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總體實施。
2、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需要實施召回時,經總經理宣布實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查找原料倉庫、車間、成品倉庫、運輸過程等各種環節的相關記錄,確定受影響的產品數量、批號和去向。
3、確定受影響產品的范圍后,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立即通知生產部門停止生產,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危害產生的原因,確定召回方式,由總經理批準后,通知倉庫、銷售公司實施召回。召回方式有:
(1)對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應將受影響產品全部收回。
(2)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的,通過加貼說明、發布告示等方式進行補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做出換貨或退貨處理。
5、銷售公司根據產品召回原因、受影響產品批次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用書面或郵件形式通知各相關方在規定日期內實施召回。
6、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對食品召回的實施進行監督與跟蹤。
7、當公司啟動食品召回后,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
六、食品回收后的評估與處置
1、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各相關方反饋回來的反饋單,確認所需召回的產品是否全部處于隔離狀態。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產品,則根據危害風險程度通過媒介如報告、布告、新聞等形式通知消費者,詳細說明危害類型,迅速收回產品,并明確召回數量。
3、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對已進行隔離的產品組織再次評估,根據危害等級、運輸成本和貨物價值等確定處置方案。
(1)對于一般不合格產品,如外觀質量不合格、感官質量、理化指標不合格采取補救措施。
(2)對已經誘發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的,通過加貼說明、發布告示等方式進行補救
4、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開具《召回/隔離產品處理通知單》,下達至各相關方,由各相關方對召回/隔離的產品進行處理。
5、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對召回產品的處置進行監督與跟蹤。
6、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對不安全食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預防方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防止此類問題的再發生。
7、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